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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编者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转眼,新法实施一年有余,小额诉讼是否有效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是否能实现纠纷解决低成本和高效率目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以广东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探讨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经验、问题,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规范程序救济途径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表一: 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整体情况表

表二: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统计表

一、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分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司法统计数据,广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一年间的基本情况是:

(一)适用率较低。2013年,民事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为2011年度广东省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约为176896件,占37.86%。其中,

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17329件,仅占9.80%,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

为3.71%,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见表一)。

(二)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这五大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总量的45.67%。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反映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三)受益群体并不显著。从案件类型来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的比重较大,两者合占23.86%。两种纠纷均为电信企业、物业管理等公

司机构为原告提出诉讼,两者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的比重较大,从侧面上反映了亟须获得简便、低成本司法程序的诉讼弱势群体在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占的比重比表面数字更少。

(四)案多人少矛盾较大的法院适用情况不佳。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司法现实问题而设置的。但从统计数据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重较大的,却是受理案件不多、人案矛盾不大的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排在广东全省倒数序列的汕尾、揭阳和云浮,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分别为34.38%、26.87%和10.52%,适用率排全省前列;而办案压力较大的广州、深圳和东莞地区,年人均办案数量平均在100件以上,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反而较小,分别为1.69%、8.39%和6.73%。

(五)案件未能实现快审快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1天内审结的有3.67%,

在2至7日内审结的有28.79%、在8至30日内审结的有33.47%,而超出30日结

案的一般审理规定的占33.63%,未能真正体现快审快结。2013年广东省各级法院

民事一审平均审理时间是96天,与2012年94天相比,实施小额诉讼并未使整体

审理时间明显减少(见表二)。

二、对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析

为了更好研究小额诉讼制度,本课题组制作调查问卷对办案法官和当事人、普通民众开展调查。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663份,其中面向法官的766份,面向诉

讼当事人的842份,面向普通网民的55份。对以上问卷的分析,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一)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了解与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成正比。在受访的法官中,对程序的了解程度而言,37.52%非常清楚,54.25%一般了解,两者合占91.77%。

仅有8.23%的法官对该程序不是很清楚。在诉讼当事人群体中,认为清楚的占

32.73%,且当事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居多;认为仅听说过小额诉讼名称的占

32.61%;没有听说过的占34.65%。在非从事法律工作的网民,近69.23%的人没有

听说过。说明,普通民众对小额诉讼的了解程度并不高。

(二)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接受程度不高。在描述如果法院规定1.5万元以下

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提起上诉,占31.21%的诉讼当事

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约67.79%的诉讼当事人表示在保证审理速度和质量的前提

下可以接受。

(三)部分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模糊。在描述若案件既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又符合一般简易程序,占59.61%的法官倾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调查中,占34.95%的法官认为两者在功能上重叠,占49.08%的法官认为不重叠,其余的表

示不清楚。认为会带来办案压力的占43.79%;认为适用该程序对案件调撤情况存

在不利影响的占14.12%;认为对承办案件的信访情况存在不利影响的占35.12%;

认为不能带来工作便捷的37.43%。

从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到,小额诉讼程序未被当事人所广为认知,显示小额诉讼程序推广力度不足;一审终审为当事人所顾虑,显示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宣传不够;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意愿不高,反映出法院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保障制度尚未健全,这些均与下述的司法统计数据相吻合。

三、对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不高的原因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旨在扩大司法利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年后,小额诉讼的适用情况远远低于预期。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院、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顾虑降低了其价值吸引力,使本应积极推进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一方,不“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应踊跃接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一方,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诉讼当事人的原因

1.对小额诉讼程序这一新生事物仍然陌生。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小额诉讼

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未完全体现,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不了解、不信任小额诉讼程序。针对诉讼当事人的调查亦显示,仅听说过和没有听说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合占67.26%;针对普通网民群体的调查,近69.23%的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一无所知。对新生事物的陌生和抗拒,使当事人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规避适用小额诉讼。

2.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担忧。实行一审终审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亮点,但亦是目前当事人接受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障碍。出于对当前司法权力的不信任,当事人担心输了官司又没有上诉纠正的机会;而有些当事人想利用上诉权拖延时间,亦不愿意丧失上诉权。在对诉讼当事人的调查中,问及如果法院规定1.5万元以下

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提起上诉,虽有约67.79%的诉讼

当事人表示能保证审理速度和质量可以接受,但占31.21%的诉讼当事人明确表示

不能接受。

(二)法院自身原因

1.对信访维稳责任的顾虑。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对

自身权利的救济只能通过申诉申请再审或者信访渠道去进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一审法院将承担较大的判后答疑和申诉信访等维稳压力。目前,小额诉讼案件中近84.55%的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反映了一审法院的法官不愿

承受这种压力,希望将压力转移给上级法院的主观心态。

2.对小额诉讼程序审限的顾虑。小额诉讼案件要求法官原则上须在一个月内审结。但在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在诉讼文书送达环节就耗费了一大半的审限。现时人户分离较为普遍,送达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提高

送达成功率上并没有更好的办法。尽管可以通过审批程序突破“一个月”的内部审限规定,但对于案件较多的法院来说,由于内部考核等诸多因素影响,小额诉讼案件较短的审限客观上给法官造成较大的审判压力。

3.对内部绩效考核的顾虑。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要求较短,相比一般简易程序案件,较容易引起再审申请、信访投诉率等指标数值增加,影响法院考核成绩,承办法官有可能在内部绩效考核中得到负面评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会造成考核的“加分”,但却有机会造成考核的“减分”,使法院及承办法官

都心存顾虑,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四、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对策与建议

从广东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来看,破解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困境,消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种种顾虑,首要的是要在现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为小额诉讼程序建构专门的制度和流程,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

(一)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在机构设置上,应采用单设小额诉讼法庭专司小额诉讼案件的路径,可在以下两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是小额诉讼“二元标准”选择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存在“二元标准”,

即在“以争议的标的额为标准”的客观标准基础上,又存在“案情状况标准”的主观标准。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即可解决对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筛选甄别问题。小额诉讼的立案和审判放在同一个法庭,案件不再移送审判庭而是全程放在小额诉讼法庭处理,只是确实需要转换为普通程序时才移交审判庭。这样,能有效解决对小额诉讼主观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减少不同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效率损失。

二是专业化审判的问题。将普通案件与小额诉讼案件均交由同一个法庭审理,显然不利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分工。小额诉讼案件大多集中在涉民生案件范围,案情简单,审理难度低于其他案件,设立专门审理机构,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

件,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当前基层法院对小额诉讼积极性不高的前提下,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进行审理,有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推进。

(二)坚持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

根据民诉法规定,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应为强制适用。这包括了两层意思,即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法定的,既不能允许当事人对法定范围内的案件选择不适用小额程序(除非法官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适当),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或一般简易程序的案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是因为,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是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关系到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和有效使用问题。本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不适用,程序设置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本不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了,原本为小额诉讼程序配套的相应资源就不能有针对性地为符合小额诉讼标准的案件使用而存在资源浪费。因此,应坚持小额诉讼的强制适用。

(三)规范程序救济途径

现行条文对小额诉讼案件规定了一审终审,但对于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从法理分析,以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作为救济。

同时,应设置当事人对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程序,由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作出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还是转换为一般简易程序案件或普通程序案件审理。在对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占72.48%的法

官认为有必要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设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流程。可见,设置当事人可以针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这项制度,在实践中运行良好。

(四)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审判管理机制。

1.为便于统计和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编立独立的小额诉讼案件案号。这既是成立专门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亦是在法院内部为小额诉讼实行相关配套机制的保证。

2.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在以法院为整体的评估考核制度中,剥离小额诉讼审

判工作,对小额诉讼实行单独考评,不计算因小额诉讼案件产生的申诉、信访等案件数据,消除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顾虑。

小额诉讼程序及法律规定详细告知版

小额诉讼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详细版 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二、当事人对于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被告的答辩期间一般为十日,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缩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一般为十日,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法院进一步指定,举证期限可以缩短。法院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五、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口头裁定;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并可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八、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裁判的案件,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人民法院视情况可予以减免。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下列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若您在收到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后,发现案件不属于以下范围,请于开庭前以书面方式向我院提出异议: 一、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及适用期限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按年度定期公布。对诉讼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案件,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 二、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小额诉讼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 魏煌雄*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二十多年来持之以恒的普法宣传使人民群众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讨公道、维护权利的常用武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纠纷越来越多,这使我国的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产生了剧烈供需矛盾,因而建立和完善小额诉讼刻不容缓,本文亦由此展开对小额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关键词:小额诉讼 最近,很多所谓的“1元精神损失赔偿案”此起彼伏,我们暂且不管他们是否因为炒作嫌疑,或者滥用诉权,至少根据这些案例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微小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司法制度应做出怎样的回应?是简单地将小额微小的权利交于诉讼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或公证),还是将其通过正常的但是繁琐的程序加以救济,似乎均非上策。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兴起的小额诉讼——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制度——走入我们的视野,那么它是否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呢?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事实上,最早的小额诉讼概念是由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作过深入的专门研究后翻译提出来的。实际上,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比较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适用范围窄的同时降低维权门槛 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单纯,诉讼请求一般只限于债权债务纠纷,而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比如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再如日本在1998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少额)诉讼程序,处理金额限度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额支付请求案件,该程序在简易裁判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而进行。最新修改的《德国民诉法》第459条(a)规定,对1200马克以下的诉讼请求,法官可根据其自由裁量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直接做出书面判决、不经口头辩论或无原因判决(即直接做出判决、不需详细写明理由,因为理由已记录在案卷中)。 2、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

理规则试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审

试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规则 陈新华【概要】近几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要求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原因,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已显现无法快速及时处理急速增长的大量案件的现实矛盾和制度缺陷。本文在此基础上尝试阐述了有关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并借鉴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制度,探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规则。同时也期望对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大规模启用、对小额诉讼的立法有所裨益。 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额、轻微的案件,尤其是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缩短诉讼周期。但小额诉讼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说我国的简易程序包含了小额诉讼程序或者说发挥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正因为我国的诉讼程序设计在现有的框架内很难满足小额诉讼之特别要求,特别是它违背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笔者认为是应当予以改革。本文将通过对小额诉讼制度理论的尝试阐述,并借鉴西方各国在该制度上的立法体例,结合我国即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一)外国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s)的规定及分类 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司法改革,把简易、快捷、低廉作为改革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因此,简易程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简易程序改革的浪潮。更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以民二庭相关案件为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许洪军 院领导及同仁们: 大家下午好!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进入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带来了诸多方面的重要影响,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计和增加诉讼制度较多,重大修改也多,可以说是大修大补,由于成文法自身固有的概括、抽象等特点,立法者在设计条文时有的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具体实施后必然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细化,本人通过细致阅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书籍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民二庭近期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审理三种类型的案件呈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今天在这里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观点。由于本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限,司法实务了解不够,且三种制度系修改后新增加

条文,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充足,有的案件系首例,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难免有疏漏,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浪费大家宝贵时间,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包容谅解。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与审判适用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变迁过程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但对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未明确,《担保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到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就实现抵押权的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进一步明确,“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作

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效率与公平-2019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效率与公平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使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在我国有法可依,但说我国已确立小额诉讼制度还为时过早,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 、小额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 当今小额诉讼制度最为成熟发达的就是美国,基本上已在全美国各州得到普及。英国于1999 年制定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1]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1. 案件标的额小 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解决案件标的额较小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之间的矛盾。案件标的额小是其标志,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各国规定的标的额标准不同,但标准大都较低。 如美国加州小额诉讼制度规定,自然人就提起的小额案件索赔金额不超过7 500 美元,其他人及实体不超过5 000 美元。[2]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在 10 万元新台币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的案件。 2. 程序简便 首先,起诉方式简便。在美国,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向法院书记员索取索赔表格,无需正式的诉状即可启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材料表格化,由司法机关事先制作好相关表格,当事人填上自己信息即可。其

次,诉讼过程简化。大部分国家案件审理时间比较随意,基本除了法定假日之外都可以,多数都在晚上,而且处理时间很快。最后是法律文书简化。以美国加州为例,小额索赔法官可以选择是否当庭宣判,判决书也可以使用常用的表格。 决书以记载判决结果为主,事实及理由都可简化。 三)小额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小额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其纠纷主体主要是收入较低的普通民众,在现代社会中,数额不大的纠纷,零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占到整个社会纠纷问题的绝大部分,大多数人恐怕很难有机会打几百万元的官司。[3] 小额诉讼制度确实给普通民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途径,但是其程序过于“简便、快捷”,虽然提高了诉讼效率,但这似乎是建立在限制、削减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权利基础上的,诉讼公正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得到很好的保证。[4] 小额案件标的额虽小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还相当粗略,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则,也没有相应的预防机制去应对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对其弊端也没有做科学的预见。 另外,以法院本位主义为基点,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实现程序分流为宗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强制一审终审。这不仅忽视了小额诉讼的当事人视角,而且严重误读了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的救济制度。实践中,因为一审终审而使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进行上访的情况并不少。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不可忽视其可能带来的问题:效率与公平的失衡。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公平与效率失衡的表现 一)标的额规定过于原则 同样数额的金钱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法条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样的规定较之前1 万这样绝对的数额规定是有相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编者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转眼,新法实施一年有余,小额诉讼是否有效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是否能实现纠纷解决低成本和高效率目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以广东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探讨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经验、问题,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规范程序救济途径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表一: 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整体情况表 表二: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统计表 一、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分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司法统计数据,广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一年间的基本情况是: (一)适用率较低。2013年,民事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为2011年度广东省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约为176896件,占37.86%。其中, 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17329件,仅占9.80%,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 为3.71%,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见表一)。 (二)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这五大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总量的45.67%。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反映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三)受益群体并不显著。从案件类型来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的比重较大,两者合占23.86%。两种纠纷均为电信企业、物业管理等公 司机构为原告提出诉讼,两者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的比重较大,从侧面上反映了亟须获得简便、低成本司法程序的诉讼弱势群体在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占的比重比表面数字更少。 (四)案多人少矛盾较大的法院适用情况不佳。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司法现实问题而设置的。但从统计数据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重较大的,却是受理案件不多、人案矛盾不大的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排在广东全省倒数序列的汕尾、揭阳和云浮,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分别为34.38%、26.87%和10.52%,适用率排全省前列;而办案压力较大的广州、深圳和东莞地区,年人均办案数量平均在100件以上,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反而较小,分别为1.69%、8.39%和6.73%。 (五)案件未能实现快审快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1天内审结的有3.67%, 在2至7日内审结的有28.79%、在8至30日内审结的有33.47%,而超出30日结 案的一般审理规定的占33.63%,未能真正体现快审快结。2013年广东省各级法院 民事一审平均审理时间是96天,与2012年94天相比,实施小额诉讼并未使整体 审理时间明显减少(见表二)。 二、对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析 为了更好研究小额诉讼制度,本课题组制作调查问卷对办案法官和当事人、普通民众开展调查。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663份,其中面向法官的766份,面向诉 讼当事人的842份,面向普通网民的55份。对以上问卷的分析,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小额诉讼的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小额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小额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是什么,关于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小额诉讼表的额怎么确定的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标的额上是有要求的,新《民诉法》规定标的额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2、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中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同时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化为普通程序。” 二、小额诉讼适用条件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 3、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在1996年颁布的新《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规定。最新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9条(a)也作出了与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相似的程序规定。总之,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各国相继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一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简化灵活,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2、审理小额案件时基本上按“常识化”的方式运作。“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贯穿着这一理念。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进行证据开示,不使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可以说,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一种非正规的气氛下进行。 3、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诉讼程序“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往往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中,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能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4、受案X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首先,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局限于财产型纠纷,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不涉及与人身方面相关的纠纷。其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限定于某一具体诉讼标的额,也就是说只有当诉争标的额不大于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金额,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例如,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用来解决30万日元以下的争议,德国规定低于1200马克的争议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5、小额诉讼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的优先性。在价值取向上,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的效率为主要目标。通常的诉讼程序虽然也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但并不是将效率置于程序公正之上,而是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价值,而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强调效率价值,“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较弱,实际上是牺牲程序公正来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 6、注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X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二、实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构想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X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这是构建该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种类物的金额或价额特别小的诉讼。金额或价额

小额诉讼的特点

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法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说明】本条新增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意思详解】 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即根据案件金额对纠纷做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我国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放在简易程序一章,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样适用。 依据第163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审理的,也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小额诉讼的特点 (1)案件性质方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首先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只有民事案件同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小额诉讼特别条件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小额限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这是对“小额”数额的限定。 (3)审理法院的限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一审判主体限制也暗示着小额诉讼案件适用除审级特殊外,其他参照简易程序进行。 (4)审级特殊。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这实际上是通过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

论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在经过全国90个基层法院试点后,小额诉讼制度正式为法律所设立。毋庸置疑,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当前我国平衡公平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立法并未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以及救济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其价值和效用,有必要针对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一、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当前,理论界对小额诉讼概念的界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没有实质区别,其只是简易程序内的一种特殊程序;狭义说则认为小额诉讼是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和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有别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另外,还有的学者认为不管如何界定小额诉讼的概念,都可以对其从法院和当事人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从法院角度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想状态是通过科学、缜密的程序设计,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进而缓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资源稀缺性和对司法资源需求无限性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从当事人角度看,小额诉讼制度就是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救济,保障公民不因受侵害权利“微小”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小额诉讼制度是一种专门针对案件轻微、标的额特别小的案件的民事诉讼制度,其程序应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通过简单、快捷、灵活、低廉的诉讼方式快速解决小额、轻微案件纠纷,实行一审终审。但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制度设置于简易程序这一章来看,立法者认可的显然是小额诉讼的广义说。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日趋明显,而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小额纠纷诉讼的数量日益增多,导致法院审判压力巨大。小额诉讼纠纷多产生于百姓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主体具有广泛性,案件数量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法院若无法及时高效地实现当事人诉求,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增加当事

小额诉讼研究(论文)

新民诉背景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随着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努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商品交易越发达,人们交往越密切,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类型变得多重多样,原有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适应纠纷解决的需要,各国相继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把提高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点"许多国家建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以前一直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只是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简易程序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开放程度越来越大,受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我国公民的诉讼观念也在发生明显转变,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小额纠纷,但是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审理程序,不仅不利于小额纠纷的解决,而且也给法院造成了很大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些学者提出借鉴其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构建我国的小额程序制度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我国的民诉法也首次出现小额诉讼的概念。构建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旦建立某种新的诉讼程序,影响是十分广泛的。正因如此,在选择构建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之前,要谨慎考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也同样如此。那么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及法制背景下,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问题也正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也是学者们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实施小额诉讼的背景

第一、中国社会的转型给小额诉讼提供了土壤。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建立在宗亲血缘和乡规民俗基础上的熟人社会,随着中国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民工进程,打破原来的格局,中国社会正处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的阶段。在原有的熟人社会里面,乡规民俗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着调和的作用,一旦老百姓之间起纠纷,由于在熟人社会里面,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是熟悉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纠纷第一念头不是想着到法院打官司,而是想着通过和解或者有中间人斡旋而把事情处理。但是在陌生人社会里面,人跟人彼此都来自不同的地方,彼此认识的可能性很小,一旦出现纠纷,通过和解或者中间斡旋处理的可能性很小,这时候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诉诸法院,由法院来依法裁决。这样无形中让很多原本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之间调解解决的事情都成为了诉讼案件,增加法院的负担。这个时候设置小额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觉醒给小额诉讼提供了空间。 虽然小额纠纷早已产生并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小额诉讼的出现。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期,社会消费水平不高,商品交易量不大,小额纠纷的案件数量很少,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即使出现小额案件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就可以得到解决,整个诉讼体系能够应对自如。直到近来来,我国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物质产品不断丰富人们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交往越来越频繁,交易类型变得多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Ξ范 愉 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 负担,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 司法服务。然而,这种程序受各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以及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运行 情况及其效果迥然各异。当前,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也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 种设想或改革目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制度设计和运作中的原 理,以及实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引进小额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探讨了中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应该注意解决和避免的问题。 关键词 小额诉讼 程序 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作者范愉,1953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Ξ本文在写作中得到付郁林、何海波两位先生的真诚帮助,在此谨致以由衷的谢意。 ①例如,全国人大的蔡定剑先生提倡建立“民事上的小额赔偿诉讼制度”,认为“它是最方便、最经济、最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这一制度能使正义低成本地实现”。2000年9月2日《工人日报》。 ②参见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6—548页。 当前,中国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在与日俱增,诉讼的增长给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种种难题。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关注①,不少法学家在探讨这种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理念②,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改革的尝试,类似的程序或制度在各地基层法院应运而生。有鉴于此,探求相关问题并尝试做出回答,就是本文的主旨。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做过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所谓小额法院(Small Claims )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事实意义上的小额法院作为一种简易法院或一审法院,在世界各国以不同形式始终存在着,属于程序构造多元化的范畴;另一种则是“理想型小额法院”,这是? 141?

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制-2019年文档

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也在大量增加,特别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数额不大而且事比较清楚的私人经济纠纷越来 越多。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三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将诉讼程序简化了,但对于那些标的额比较小的经济纠纷而言,仍然显得有些劳民伤财。本文主要论述了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一、小额诉讼程序 由于小额诉讼制度是在有限度的放弃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的前提下实现了对效率的追求,所以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在2009年才确立,所以仍有许多缺陷之处。如对于经过小额诉讼程序而得出来的判决不得上诉,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救济程序。还有就是法律并没有对于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任何限制。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同法律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以美国为例,美国各地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布法罗的小额法院甚至规定债权受让人也没有资格提起此类诉讼,而华盛顿特区则没有对于原告资格作出限制。2012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限制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度,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程序作出规定。而且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是设立在简易程序章中,在现在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程序尚欠缺和不明确而且就连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建构都还未完善的时候,不应当将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扩大。 1.限制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处理自然人之间标的额不大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诉讼,其目的也是为了便利自然人以及节省司法资源。 (1)小额诉讼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自然人的经济纠纷,方便自然人和节约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对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限制,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小额贷款、物业服务这三类合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成为小额诉讼的主要的受案对象,这与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并不相符。 (2)小额诉讼案件中由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争议不大。所以原告的胜诉率非常高,有些甚至是全胜。这样使得受理小额诉讼的法院沦为了物业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分期付款公司的讨债法院。而且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势必会影响普通人对于保持中立的法院以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若干思考

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制度 二十多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宣传使我国公民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讨公道、保权利的常用武器。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残书提起一元钱车资官司;1999年王海对天津伊势丹商场提起两毛钱入厕收费官司;2000年浙江大学几位教授联名对电信局提起响铃费官司;2001年山西段俊辉为“小浣熊”方便面爱心捐款提起一分钱官司;2002年江西唐伟为“椰树”椰子汁“世界首例、中国一绝”广告提起22元官司……时至今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纠纷越来越多,这使我国的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产生了剧烈冲突。 这些案例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微小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司法制度应做出怎样的回应?是简单地将小额微小的权利交于诉讼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还是将其通过正常的但是繁琐的程序加以救济,似乎均非上策。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兴起的小额诉讼——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制度——走入我们的视野,那么它是否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问题加以研究,然后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探讨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时应考虑的具体问题。小额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不仅在于一项具体诉讼制度的设立,而更在于其所蕴含的诉讼民主、程序效益及程序多元化原则这些在司法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比较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的特征体现在: 1、适用范围窄 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单纯,诉讼请求一般只限于债权债务纠纷,而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日本在1998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少额)诉讼程序,处理金额限度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额支付请求案件,该程序在简易裁判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而进行。最新修改的《德国民诉法》第459条(a)规定,对1200马克以下的诉讼请求,法官可根据其自由裁量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直接做出书面判决、不经口头辩论或无原因判决(即直接做出判决、不需详细写明理由,因为理由已记录在案卷中)。 2、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进程,小额诉讼通常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这一切,都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地解决纠纷,实现“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的目标。

论述小额诉讼制度浅析

小额诉讼制度浅析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也包含了民生纠纷案件中的小额、轻微案件的处理程序,尤其是自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缩短诉讼周期。但是我国没有真正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程序和法理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笼统的说我国的简易诉讼程序发挥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增强,以及我国法律普及推广,普通老百姓在生活中逐渐形成了“契约精神”,百姓中的“小摩擦”便随之增多,这些都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而我国的诉讼程序设计在现有的框架内很难满足小额诉讼之特别要求。普通程序在处理小额、轻微案件中越来越显现其现实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本文通过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的对比与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探讨。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体系和特点 小额诉讼理论兴起于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与不断的完善,各个国家相继建立了一套制度体系。下面本文以美、日、台湾为代表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体系和特点作简单的对比考察。 1、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美国各个州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的小额纠纷,设立了适用于市法院和初审法院内的小额诉讼法庭所适用的程序:起诉状可以手写,而且只需非正规的对法律的陈述;确定一个被告必须出席的日期,被告可以书面或口头进行答辩;没有证据开示阶段;诉讼参与人同时到庭,并将有关书证带到法庭;审理由法官主持,而不经陪审团陪审,并通过非正式谈话进行;法官一方面审理,一方面寻求调解;当事人亲自诉讼;判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2、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1998年实施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创设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它规定仅适用于诉讼标的为30万日元以下的小额金钱支付请求的诉讼;小额诉讼程序以一次期间审理为原则,除特别情况外,当事人必须在审理前或审理当日,提出全部的攻击或防御的方法;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一审终审,禁止反诉,采取提出异议制度,当事人可以在两周不变期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采取口头辩论形式,判决形式简易。同时规定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这种程序特点,以便当事人慎重选择适用此程序。 3、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台湾地区于1999年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

小额诉讼的法律比较分析

小额诉讼的法律比较分析 摘要: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针对新规定的小额诉讼制度,全国各地制定了有关小额诉讼一些细化具体的规则。本文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系统地分析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最新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小额民事纠纷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额诉讼;比较;法律分析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行后,新的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从立法上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终审权小额诉讼制度。本文从比较法规范的角度,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法律分析,以期望在小额诉讼理论上能够形成规范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性 小额诉讼制度是以小额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和其他案件简易程序最大的不同,它是一审终审。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根据试点修改民事诉讼,并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小额诉讼索赔制度。 (一)诉标的确定化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修正案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小额诉讼制度。 (二)调查证据程序简略 小额事件的诉讼标的金额甚少,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调查应限于能及时调查的证据,提高法官的职权裁量,允许依职权调取证据。 (三)一审终审 我国设立小额诉讼这一制度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简化、快捷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迅速地解决争议。[1]而对于小额标的案件来说可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化解民事纠纷。 二、两大法系的小额诉讼比较 (一)立法模式比较

小额诉讼规定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本院制定小额诉讼审理程序。 第一条.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标的额为黑龙江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包括本数)的; (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虽然符合前条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二)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三)提出鉴定、评估等的案件; (四)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案号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号立“初”字号。第三条标的额的标准及调整 自2013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按黑龙江省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9300元)为标准。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以后各年,依此类推。 第四条标的额的计算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

浅析小额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小额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增加了有关小额诉讼程序内容的规定,但未明确划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文章对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分析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以期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的作用,提高小额诉讼的司法应用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概念;特征;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受理行政、民事诉讼案件的数目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现有的司法资源和人民需求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为了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必须科学设计小额诉讼制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目前,在法律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些法学者称之为“小额诉讼的简单程序”,有些法学者称之为“简易程序的二次简化”,还有的学者认为小额程序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和平常简易诉讼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别,只是两者的诉讼标的物数额不同;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案件进行了分流处理,同时还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可以让普通公民享受到具体化、程序健全的司法服务。而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标的物较小或者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时,进行简化的诉讼程序,它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组成三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在较广泛的民事案件范围中都可适用。[1]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从受理案件角度看,小额诉讼一般被限定在简易程序的范畴中,诉讼的标的数额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案件类型大多数属于租赁争议、债权债务争议以及邻里纠纷等。小额诉讼的法律诉讼程序简单、快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追求高效、民主、经济,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民众化。[2]首先,小额诉讼的起诉稿和答辩稿能够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允许不进行证据公开显示,不使用陪审团制度;且法庭开庭审理时间自由确定,审理限制因素较少,审理时间较短。其次,法院审理判处的文书固定化、格式化,允许不讲明判决的缘由,并且这种审理通常都不需要律师介入,大大简化了法院审理程序。 同时,小额诉讼确立方便诉讼的管辖规则,准许原告不必完全按照民事诉讼中相关诉讼要求进行审理。一般以便民为原则,法院从原告的居住地、主要经营场所以及被告的居住地等地区选择管辖。[3]此外,法院还赋予法庭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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