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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TRIPS协议义务(一)

论TRIPS协议义务(一)

【内容提要】中国自入世之日起便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并且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本文将中国入世后与其他所有WTO成员都必须履行的TPTPS协议一般义务归纳为若干方面,并结合WTO成立以来的有关争端解决案例,分析TRIPS协议义务的性质,最后概述了中国入世后应履行的特别义务。【关键词】中国入世、TRIPS协义、国际法义务如何理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必须履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义务,是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国际法义务、TRIPS协议争端解决案件印证的国际法义务、中国入世法律文件载明的特别义务以及可能的争端事项这三方面加以初步论述,以求教于法学界前辈同仁。一、TRIPS 协议义务的性质与范围1.国际法义务。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这究竟是什么义务呢?我认为,这首先是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国际法义务。根据《建立WTO协议》第2条第2款,包括TRIPS协议协议在内的WTO一揽子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bindingonallMembers)”。(注:《建立WTO协议》英文文本见WTO官方网页法律文本”,中文译本可参阅《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本文以下所引该协议以及附件——TRIPS协议,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出处相同,均略。)又据《建立WTO协议》第12条第1款,WTO成员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在国际法上,国家是一个拟制的国际人格者,通常由一定的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或条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条约的TRIPS协议,对该协议的成员所具有的约束力,就是指该成员政府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单独关税区虽然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其政府也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注:目前在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共同体、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有的知识产权学者不了解欧共体也是单独关税区。见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载于其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本文不研究单独关税区,因而以下论述均不涉及此问题。2.有效实施义务。政府作为主权国家代表,是一国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之总称。因而,政府承担的TRIPS协议规定之义务,包括了相应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应履行的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一句话,成员们应使TRIPS协议各项规定“得以有效”(shallgiveeffect)。这是TRIPS协议文本对WTO成员的政府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义务,即各成员政府必须无保留地(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WTO一揽子协议不允许保留)在其域内,通过立法、行政与司法实施,使TRIPS协议各规定成为有效的法律制度。这种国际法义务的性质,首先意味着各成员自加入WTO之日起,除过渡期安排,(注:根据TRIPS协议第65条、第66条,自1995年1月1日起,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享有1年、5年与10年的过渡期。)应使域内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相一致。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如今中国入世之日起必须不折不扣地全面履行TRIPS协议义务。根据对TRIPS协议的起草与谈判过程的研究,可以发现:“得以有效”这一宽泛的术语表述,旨在强调成员政府实施该协议的义务性质,即不局限于通过其立法改变域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S协议的任何抵触之处,而且要求其行政与司法的实施与TRIPS协议的一致性。(注:有关TRIPS协议的起草与谈判过程研究,参阅DanielGervais,TheTRIPSAgreement:DraftingHistoryandAnalysis,London:Sweet&Maxwell,1998。该书由TRIPS协议谈判组主席LarsAnell作序,通过比较TRIPS协议起草与谈判过程中的三个主要文本,即马拉恪什最后文本(事实上就是1991年12月由当时GATT总干事邓克尔主持确定的文本,称为“邓克尔文本”)、布鲁塞尔文本(1990年12月)与稍前的“W/76文本”(1990年7月23日,W/76是该文本的文件号),详细地分析了TRIPS协议每一项条款的来龙去脉。)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可以说,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第一项国际法义务就是“有效实施”的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英文版本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EAMBLE PART I General Provisions and Basic Principles PART II 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 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2.Trademarks 3.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4.Industrial Designs 5.Patents https://www.sodocs.net/doc/6c8824733.html,yout-Designs (Topographie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7.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8.Control of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Contractual Licences PART III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General Obligations 2.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Remedies 3.Provisional Measures 4.Special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Border Measures 5.Criminal Procedures PART IV Acquisition and Mainte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Related

试论TRIPS协议的意义

[内容提要]:TRIPS协议是一个执法严格的知识产权协议,它虽然存在自身的缺陷,但它的产生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既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也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还有力地促进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1993年底,持续了8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它诞生了一个重要的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个协议不仅对世界贸易有着重大影响,更对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TRIPS协议的形成TRIPS协议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身的弱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下辖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共26个,形成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这个知识产权体系从一开始就是脆弱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参加各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参差不齐,使法律的约束力缺乏普遍性,有些条约象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都没有参加,这不能不令人怀疑这些国际和约的效力。其二,这些公约有的形成于一个世纪以前,其保护范围不能适应二十世纪快速发展的技术革命,如生物工程、集成电路、电子商务等未包容进去,必然会影响其保护的整体水平。其三,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大的弱点。除了以上的原因外,世界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也是促使TRIPS产生的一个直接的重要原因。二十世纪,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飞速发展,新技术、新发明层出不穷,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科学技术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由本世纪初的5%左右上升到60―70%,技术成果和技术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转和应用,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的格局,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而且,知识产权贸易呈快速增长之势。据统计,世界技术贸易额70年代中期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500亿美元,90年代达1000亿美元。既使是有形货物,亦富含知识产权,所以二十世纪末期各国出口产品中知识产权含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发达国家,收稿日期:2000-05-08如美国,占其全部出口产品的40%.知识产权贸易在当代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欧美发达国家认为原有知识产权体制不能保护其利益,他国滥用其知识产品不付报酬、盗用其名牌商品,假冒仿制品、盗版录像制品和电脑软件屡见不鲜,因此类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的损失极为严重,每年都达数十亿美元。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这些新特点表明,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集中体现在国际贸易领域,而原有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难以解决国际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并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现象,违背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代表坚持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谈判范围,甚至提出,如不纳入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坚持下,在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本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的签订,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对美国、欧洲等技术发达国家十分有利,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技术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但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而言,它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迈上了一个新台阶。[!--empirenews.page--] 二、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比,TRIPS协议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得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根据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国际贸易领域内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所涉及的标的,以及有形货物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的信息,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在国际性条约中是首次涉及。在保护期方面,延长了知识产权的最短保护期,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同时在协议的第72条和保留条款中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能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这实际上是条禁止保留条款,反映出TRIPS协议保护的高标准。协议还从注重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获得保护

论知识产权TRIPs协议

南京邮电大学2016级南京教学点工程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课程论文 题目:论TRIPs协议 基地:南京教学点 学号: 姓名: 专业:电子与通信工程 成绩: 2016 年 5 月 8 日

目录 一、TRIPs协议的产生 (3) 二、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4) (一)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4) (二)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4) 三、TRIPs协议的优越性 (4) (一)TRIPs协议在WTO的“三根支柱”当中居重要地位 (5) (二)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5) (三)提升并统一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 (5) (四)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 (5) (五)优化了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关系。 (5) 四、TRIPs协议的缺陷及完善 (6) (一)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公众健康的影响 (6) (二)TRIPs协议将在较长的时间内,继续维持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 (6) 五、我国的对策 (6) (一)履行国际法义务,按TRIPs的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6) (二)认真研究TRIPs弹性条款,果断适用弹性条款 (6) (三)积极参加WTO多边谈判,争取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 (7) (四)非常情况下,根据国际法退出WTO,摆脱TRIPs协议的约束 (7) 六、结论 (7)

论TRIPs协议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了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TRIPs协议作为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际协议,它的诞生为世界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保护机制。本文介绍了TRIPs协议的产生,分析了TRIP协议的特点、内容,以及其优越性和缺陷性的体现,从而更全面的认识TRIPs协议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知识产权TRIPs协议国际保护 在社会发展、经济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突出。1994年4月,持续了八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冲破了GATT多边贸易体制只限于货物贸易的传统局面,首次把知识产权纳入了WTO体制的规范之中,且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作为WTO法律框架下一揽子协定之一,TRIPs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个国际协议,是迄今为止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内容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的诞生是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TRIPs协议的产生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也是目前唯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于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签署。TRIPs协议是独立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十多个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拘束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TRIPs协议的产生取决于以下几个原因: 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是TRIPs协议产生的经济动因; 2.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制约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实现; 3.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在促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格局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乌拉圭回合谈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契机。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do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94年1月1日签定)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执法 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及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六部分过渡安排 第七部分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各成员,

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考虑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承认为此目的有必要制订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a)关于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公约; (b)关于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制订适当的标准和原则; (c)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定有效的和适当的方法; (d)关于制订有效、迅速的程序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 (e)关于制定过渡安排使谈判结果得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付诸实施。; ; 承认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问题; 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 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 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灵活性,以便创造一个良好的和有生命力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承诺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从而减少摩擦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简称为WIPO )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trips协议中文版

由GATT总干事亚瑟?邓克尔提出的《与贸易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 目录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行使的标准 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记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三、知识产权的施行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以及相应的程序 五、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六、过渡安排 七、机构设置和最终条款 本协议的缔约方(以下简称缔约方) ,希望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和 有效保护的必要性, 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 为此目的,认为有必要拟定以下新的规则和纪律: (a)GATT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性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 (b)关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和行使的适当标准和原则; (c)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适用的办法,同时考虑到各国国内法律体制的 差别; (d)用于以多边方式解决和预防政府间纠纷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 (e)旨在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性安排;认识到有必要形成有关国际假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和惩处的多边性框架;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私有权; 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体制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也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强调通过多边程序方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以缓解紧张关系的重要性; 希望在GATT和WIPO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从而同意以下各条:

TRIPS协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案

TRIPS协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案 案由 印度在独立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90%以上的印度制药业市场份额和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为了培育民族医药业,维护国民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第五节确认了程序专利(给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药物的程序以专利),但并未确认产品专利(给予产品自身以专利),即对于食品、药品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仅对制造方法授予专利。 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商讨签署《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时候,印度医药界就对TRIPS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印度药品制造商协会1994年称TRIPS协定将导致药品价格上涨5到20倍。但印度政府还是签署了这份协议,主要是权衡考虑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其它协议还是有利于印度利益。与此同时,印度也意识到1970年的专利法必须进行调整,由于当时议会休会,总统便颁布《1994年专利(修订)条例》,以临时适应TRIPS 的要求。 1995年3月印度临时适用的行政条例到期失效,永久条例又因议会被解散而没有建立起来,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加入TRIPS 协议后,印度政府在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调整上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印度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来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却面对消

费者、民族工业的强烈反对。最后印度政府因为没有及时调整国内政策而被欧美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 ■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判定印度没有执行TRIPS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监督下,印度作出了调整。 ■点评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表明了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的两难: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内的法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必须一致,这是成员的基本义务。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制、法规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又会影响到国内某些利益。印度前总理英迪拉·甘地曾经讲过:“医疗发明将不设专利权,生死之间不能牟利。”当时印度担心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和产品价格的上升会提高药品的成本,使得穷人无法承担就医的费用。 但有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惜将其与国际贸易结合、挂钩,对于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交叉报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只用了十几年,就走完了一些国家几十

论TRIPS协议义务(一)

论TRIPS协议义务(一) 【内容提要】中国自入世之日起便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并且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本文将中国入世后与其他所有WTO成员都必须履行的TPTPS协议一般义务归纳为若干方面,并结合WTO成立以来的有关争端解决案例,分析TRIPS协议义务的性质,最后概述了中国入世后应履行的特别义务。【关键词】中国入世、TRIPS协义、国际法义务如何理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必须履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义务,是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国际法义务、TRIPS协议争端解决案件印证的国际法义务、中国入世法律文件载明的特别义务以及可能的争端事项这三方面加以初步论述,以求教于法学界前辈同仁。一、TRIPS 协议义务的性质与范围1.国际法义务。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这究竟是什么义务呢?我认为,这首先是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国际法义务。根据《建立WTO协议》第2条第2款,包括TRIPS协议协议在内的WTO一揽子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bindingonallMembers)”。(注:《建立WTO协议》英文文本见WTO官方网页法律文本”,中文译本可参阅《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本文以下所引该协议以及附件——TRIPS协议,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出处相同,均略。)又据《建立WTO协议》第12条第1款,WTO成员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在国际法上,国家是一个拟制的国际人格者,通常由一定的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或条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条约的TRIPS协议,对该协议的成员所具有的约束力,就是指该成员政府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单独关税区虽然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其政府也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注:目前在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共同体、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有的知识产权学者不了解欧共体也是单独关税区。见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载于其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本文不研究单独关税区,因而以下论述均不涉及此问题。2.有效实施义务。政府作为主权国家代表,是一国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之总称。因而,政府承担的TRIPS协议规定之义务,包括了相应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应履行的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一句话,成员们应使TRIPS协议各项规定“得以有效”(shallgiveeffect)。这是TRIPS协议文本对WTO成员的政府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义务,即各成员政府必须无保留地(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WTO一揽子协议不允许保留)在其域内,通过立法、行政与司法实施,使TRIPS协议各规定成为有效的法律制度。这种国际法义务的性质,首先意味着各成员自加入WTO之日起,除过渡期安排,(注:根据TRIPS协议第65条、第66条,自1995年1月1日起,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享有1年、5年与10年的过渡期。)应使域内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相一致。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如今中国入世之日起必须不折不扣地全面履行TRIPS协议义务。根据对TRIPS协议的起草与谈判过程的研究,可以发现:“得以有效”这一宽泛的术语表述,旨在强调成员政府实施该协议的义务性质,即不局限于通过其立法改变域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S协议的任何抵触之处,而且要求其行政与司法的实施与TRIPS协议的一致性。(注:有关TRIPS协议的起草与谈判过程研究,参阅DanielGervais,TheTRIPSAgreement:DraftingHistoryandAnalysis,London:Sweet&Maxwell,1998。该书由TRIPS协议谈判组主席LarsAnell作序,通过比较TRIPS协议起草与谈判过程中的三个主要文本,即马拉恪什最后文本(事实上就是1991年12月由当时GATT总干事邓克尔主持确定的文本,称为“邓克尔文本”)、布鲁塞尔文本(1990年12月)与稍前的“W/76文本”(1990年7月23日,W/76是该文本的文件号),详细地分析了TRIPS协议每一项条款的来龙去脉。)

《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

本《决议》允许WTO成员方放弃履行此条款义务的期限。而且根据本《决议》,WTO成员方政府一致同意此“放弃”可持续到本条款修改为止。 TRIPS理事会认为,确实存在可放弃执行TRIPS协议关于医药产品的第31条(f)和(h)[注]中确立的义务的特殊情况,对此决定如下: 1. 就本决议而言: (a) "医药产品"指在医药领域用来应对《宣言》第一段中认可的公共健康问题的任何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其中包括药品制造所需的有效成分和药品使用所需的诊断试剂; (b) "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 指任何最不发达成员国家方,以及任何向TRIPS理事会发出通知,表明其希望使用此制度作为进口方意愿的成员方。按照规定,成员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TRIPS理事会它将全部或有限制性地使用该制度(例如只在国家紧急状态、其他特别紧急情况或公共非商业性使用场合才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成员方将不会使用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作为进口成员方,《决议》中列出了23个自愿放弃使用本制度作为进口成员方的发达国家, 它们分别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澳大利亚;还有一些国家或成员方声明只在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情况下才使用本制度,它们分别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以色列、韩国、科威特、墨西哥、卡塔尔、新加坡、土耳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c) "出口成员方" 指使用本《决议》中确定的制度生产医药产品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的成员方。 2. TRIPS协议第31条(f)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义务”将因其授予生产医药产品并按照本段规定的条款出口到“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所需的强制许可而不予执行: (a)“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事先向TRIPS理事会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 (i)指定所需药品名称和期望的数量; (ii)确认有争议的"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非最不发达国家)已根据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方式之一证实其在所需药品的生产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 (iii) 确认医药产品在其地域取得专利权的成员方根据TRIPS协议第31条和本《决议》条款的规定已授予或打算授予强制许可; (b) 根据本《协议》,由出口成员方颁发的强制许可应包含以下条件:

论TRIPS协议和TRIPS协议与我国著作权法的比较(一)

论TRIPS协议和TRIPS协议与我国著作权法的比较(一)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简称GATT)承担起调整国际贸易秩序的历史责任,它不但全面继承了GATT的宗旨和规则,还在组织功能、调整手段和调整范围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扩大。 在组织功能上,世界贸易组织从根本上改变了GATT不是正规国际组织的局面,确立了自身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它所具有的一整套规范化的国际组织机构,为它行使自身的职能奠定了基础。在调整手段上,WTO有一套严格的具有国际法基础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协商、斡旋、调停和调解、专家小组、上诉复审、交叉报复和仲裁等具体的争议解决办法,加强了WTO的条约实施的强制性,改变了GATT的协议约束力过弱的缺陷。在调整范围上,WTO 突破GATT原有的货物贸易的旧框架,将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以及农产品等当代国际贸易的新领域一并纳入其中。这样,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次直接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WTO调整的新领域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成为WTO的一个议题,TRIPS成为WTO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其背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1、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权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8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急剧扩大,初级产品(原料及半成品)的比例逐年下降,而高技术和知识、资本密集型的产品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另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而影响这种进程的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其作用已日趋弱化,于是,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力图阻止外来的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已不单纯是保护国内智力成果的国内法,更重要的是各国力争成为经济强国的基本国策的直接反映。知识产权这种日益强大的影响,使以调整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经济发展为己任的WTO不得不面对它。 2、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有巨大的差异。首先,原有的公约并未建立起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或其他争端,只能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不成只能有关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而对此,成员国还可以申请保留,因而事实上许多侵权纠纷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其次,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由于参加的成员国有限,公约的管辖区域很窄;公约缺乏一个权威的执行机构来协调各国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避免与公约冲突或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再次,这些公约缔约时间较早,很难对许多新的发明如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而且各公约的保护范围都有一定限制。最后,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不一,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差异很大。以上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国际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据GATT的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约有2%即将近800亿美元是假冒、仿制品贸易,为此,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大量出现,标的额往往高达数百亿美元①。 在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大背景下,可以说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历史趋势。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观上是为自身的利益,客观上也得到了实惠,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则要承担对自己来说较为沉重的义务,但更多人的认为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收益。 TRIPS协议同样适用于著作权,现只就协议对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及与以往的著作权国际保护条约的不同展开论述。

浅析《TRIPS协议》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课程论文题目:浅析《TRIPS协议》 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专业 2010 级 4 班 学号 20100301250908 姓名李晓虹 任课教师廖志刚 完成日期 2011 年 5 月

浅析《TRIPS协议》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了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TRIPS协议作为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际协议,它的诞生为世界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保护机制。本文分析了TRIPS协议的特点、内容,以及其优越性和缺陷性的体现,从而更全面的认识TRIPS协议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知识产权TRIPS协议国际保护利益平衡 在社会发展、经济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突出。1994年4月,持续了八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冲破了GATT多边贸易体制只限于货物贸易的传统局面,首次把知识产权纳入了WTO体制的规范之中,且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作为WTO法律框架下一揽子协定之一,TRIPS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个国际协议,是迄今为止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内容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的诞生是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TRIPS协议可以说是国际贸易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 (一)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1.保护范围广,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

trips 协议中文版

由GATT总干事亚瑟·邓克尔提出的《与贸易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目录 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行使的标准 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记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三、知识产权的施行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以及相应的程序 五、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六、过渡安排 七、机构设置和最终条款 本协议的缔约方(以下简称缔约方), 希望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 为此目的,认为有必要拟定以下新的规则和纪律: (a)GATT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性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 (b)关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和行使的适当标准和原则; (c)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适用的办法,同时考虑到各国国内法律体制的差别; (d)用于以多边方式解决和预防政府间纠纷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 (e)旨在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性安排; 认识到有必要形成有关国际假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和惩处的多边性框架; 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私有权; 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体制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

也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方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以缓解紧张关系的重要性; 希望在GATT和WIPO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 从而同意以下各条: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1条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缔约方应执行本协议的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其条件是这样的保护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缔约方享有以适宜的方式,在其本国的法律体制和实践中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自由。 2.对于本协议来说,“知识产权”一词意指在第二部分的1-7节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知识产权类型。 3.缔约方应将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提供给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当本协议提及“国民”一词时,是指这样的自然人或法人,以香港为例,他们在香港定居或者在香港具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关于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能够享受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适用罗马公约第5.3条或6.2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该如这些条款所规定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提交一份通知。 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 1.关于本协议的第二、三和四部分,缔约方应该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1-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 2.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取消缔约方相互之间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可能承担的已有义务。 第3条国民待遇 1.除了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于本协议的第3条和第4条来说,所述的保护应包括影响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取得、范围、维持和行使的事项以及影响本协议所专门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使用的事项)对其他缔约方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劣于对其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关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这一义务仅仅适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任何适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1(b)条规定的缔约方,应该按照这些条款所规定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提交一份通知。 2.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在一个缔约方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指定一个送达地址或聘请代

解读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解读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TRIPs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了各成员的基本保护标准或称最低保护标准,主要体现在该协议的第二部分,涉及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3个方面的内容。 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在TRIPs协议中限于7种知识产权,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该范围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全部,即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等。 关于最低保护水平 1. 对专利权的保护 TRIPs协议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虽然各国对专利的“三性”各有不同的表述、也有宽严的掌握,但基本认同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性三个方面的规定。该三性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缺一不可。TRIPs协议同时强制性地规

定各成员应当给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进行歧视。对可以不授予专利的情形,TRIPs协议也作了规定,包括:①为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防止严重环境损害的情形;②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③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用于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植物品种。但各成员应当采用适当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对专利权的范围TRIPs协议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对产品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为此目的的进口行为。对方法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和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转让、继承和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这完全体现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私权或称特殊民事权利的性质。TRIPs协议对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或要求也作了规定,统一各成员对专利申请人最为重要、基本的义务规定。包括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统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指明在申请日或在优先权日该发明的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案;提供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及批准的信息。 2. 对商标权的保护

论TRIPS协议

论TRIPS协议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了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TRIPS协议作为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际协议,它的诞生为世界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保护机制。本文介绍了TRIPS协议的产生,分析了TRIP协议的特点、内容,以及其优越性和缺陷性的体现,从而更全面的认识TRIPS协议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知识产权TRIPS协议国际保护利益平衡 在社会发展、经济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突出。1994年4月,持续了八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冲破了GATT多边贸易体制只限于货物贸易的传统局面,首次把知识产权纳入了WTO体制的规范之中,且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 一、TRIPS协议的产生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也是目前唯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于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签署。TRIPS协议是独立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十多个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拘束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Trips协议的产生取决于以下几个原因: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是Trips协议产生的经济动因2.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制约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实现 3.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在促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格局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乌拉圭回合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本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及障碍的愿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的保护,以及确保实施保护产权的措施及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认识到为此目的,有必要制定关于下列的新规则及规范: (1)1994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和公约的适用性; (2)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适当标准及原则的规定; (3)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体系差异的同时,使用有效并适当的方法,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定; (4)关于采取多边性的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端的有效并迅捷的程序的规定; (5)旨在使谈判结果有最广泛的参加者的过渡安排; 认识到建立应付国际仿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及规范的多边框架的必要性; 认识到知识产权为私有权; 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体制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方面的目标; 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为建立一个稳固可行的技术基础而在国内实施法律和条例方面对最大限度的灵活性具有特殊需要;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为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财产问题争端作出更加有力的承诺以缓解紧张局势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称"WIPO"之间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1条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各成员方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各成员方可以,但不应受强制地,在其本国

法律中实行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加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与本协议条款相抵触。各成员方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自由确定实施本协议各条款的适当方法。 2.本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1至第7节所列举所有种类的知识财产。 3.各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就相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如果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已是这些公约的成员方,则其他成员方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1967《巴黎公约》、1971《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受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利用由《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或第6条第2款所提供之可能性的成员方应如那些条款所预见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出通报。 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 1.关于本协议第二、第三及第四部分,各成员方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l 条至第12条以及第19条规定。 2.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的所有规定均不得减损各成员方按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而可能相互承担的现行义务。 第3条国民待遇 1.在服从分别在1967《巴黎公约》、1971《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已作的例外规定的条件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每一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待遇其优惠不得少于它给予自己国民的优惠。对于录音及广播机构的表演者、制作者,本项义务只对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适用。任何利用由1971《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第(2)子款所规定之可能性的成员方均应向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理事会作出在那些条款中预知的通报。 2.第1款所允许的与司法及行政程序有关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员方司法管辖权范围内指定服务地址或委任代理人,只有在为确保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并且此种作法不以一种可能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被采用的条件下,各成员方方可利用。 第4条最惠国待遇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由一成员方授予任一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国民。一成员方给予的下列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免除此项义务: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各成员的基本保护标准或称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要求主要体现该协议的第二部分,保护最低标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 一、关于权利范围 关于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在TRIPs协议中限于7种知识产权,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该范围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全部,即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等。笔者认为对在我国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商业秘密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应当尽快设立和完善。 二、关于最低保护水平 对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具体规定应当从以下四点把握:获得权利的条件;不授予权利的情形;权利的范围或内容和期限;对申请人或权利人的要求等。 第一,对专利权的保护。TRIPs协议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虽然各国对专利的“三性”各有不同的表述、也有宽严的掌握, [1]但基本认同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性三个方面的规定,该三性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缺一不可。TRIPs协议同时强制性的规定各成员应当给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进行歧视。对可以不授予专利的情形,TRIPs协议也作了规定,包括:(1)为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防止严重环境损害的情形;(2)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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