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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报建全流程示意图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报建全流程示意图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报建全流程示意图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报建全流程示意图

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一、相关政策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湛府〔2014〕76号) ——《根据《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湛城规(办)〔2011〕4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 二、相关政策条款 (一)三旧改的定义与范围,“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 (二)“三旧”改造的各类方式与流程 1、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 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可用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广东2009年规定 2、符合城乡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

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广东2009年规定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除外),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均须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公示程序后,按照市场价缴交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当地审计部门。——广东2016年规定 3、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广东2009年规定 对于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对于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权利人无法实行收购归宗的,当地政府可以统一收购储备和组织改造,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广东2016年规定 一边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公顷和改造地块非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与周边地块进行整合。 4、旧厂房的改造即“工改商” 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广东2016年规定 5、旧村庄的改造: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

湛江大环境分析

一、国家层面城市发展背景下湛江的发展演变 中国城市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国家战略和计划的重大影响,以改革开放为转折点,中国城市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城市发展也经历了非均衡、低水平均衡、非均衡和区域均衡发展的变化过程,城市化建设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城市化重点战略由重点发展小城镇转向了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1. 1949—1960年有计划推进经济建设,为工业化打下良好基础 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1953年,国家“一五”计划开始,提出了逐步实现工业化,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重点强调了发展重工业,推进工业化,改变小农经济的国民经济性质,建立相对独立的工业和国民经济体系。一五期间苏联援建的156项目是工业化建设的中心,大规模有计划的工业化开始。 一五初期湛江被列为国家重要建设的城市之一,主要建设项目有湛江港和黎湛铁路等。湛江市制订了《1955-1975年湛江市初步规划》,定位湛江为“粤西与广西南部交通枢纽、粤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1956年湛江港开港。 2. 1960—1977年城市发展大起大落时期 1960年后国际形势严峻,中苏关系僵化,中国城市开始了新的探索,先后经历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城市发展停滞不前。1964年开始,国家开展了“三线建设”工作,对西南和西北内陆地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三线建设违背了发展规律,很少形成城镇规模,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但对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73年湛江港被列为全国重点项目进行扩建,同年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开始建设,1976年兴建湛茂输油管道。湛江市制订了《1975-1985年湛江市总体规划》,定位湛江为“具有一定工业基础,有亚热带风光的清洁社会主义港口城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 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 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 务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实施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税务、教育、信访、市政、司法行政、电信、供电、供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 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 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 2.1 一般原则 (9) 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 2.2.1居住用地 (9) 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 2.2.3工业用地 (11) 2.2.4 仓储用地 (12) 2.2.5对外交通用地 (13) 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 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 2.3.1村民住宅用地 (16) 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 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 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1 一般规定 (18) 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 3.3.1 一般要求 (19) 3.3.2村民住宅用地 (20) 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 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 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 第四节名词解释 (23)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1.1 用地分类及代码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 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 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第五章公共设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 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第十二章附录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情况的报告

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大力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积极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利用的可行之路,是省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破解土地供需矛盾的重大决策,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和城市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2008年以来,在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以部省合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为契机,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取得了初步成效。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省开展“三旧”改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我省切实加强对“三旧”改造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三旧”改造各项政策,积极探索改造模式与运行机制,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的开展。据统计,2008年至今年第三季度,全省已完成“三旧”改造项目1683个,涉及改造面积7.89万亩;今年计划启动改造项目约4400个,改造面积超过30万亩。 (一)认真落实国家赋予的政策,全面铺开改造工作。 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

下简称《若干意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与突破:一是针对无合法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完善手续成本较高,现土地使用者缺乏改造积极性的问题,允许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二是针对“三旧”改造投入大、开发周期较长、现行改造方式单一、难以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积极性等问题,允许对完善手续后的“三旧”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除外)。三是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者的开发收益,调动他们支持和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在旧厂房改造和旧村庄改造中,政府依法收回企业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的,对原土地使用企业或村集体给予不高于土地出让纯收益60%的资金补贴,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或村集体发展。四是针对改造地块范围周边可能存在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影响地块的整体改造开发等问题,允许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不再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五是针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村集体愿意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但现行征收的做法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的问题,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实践证明,《若干意见》有效破解了“三旧”改造的制约因素,推动了“三旧”改造工作的开展。 为切实落实国家赋予我省的优惠政策,我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三旧”改造的组织领导。目前,全省绝大部分的市、县、镇均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

012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

案例三::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1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与工作框架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湛江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热带海滨港口城市。解放以来,历届市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都很重视。20世纪50-60年代,湛江曾掀起过园林绿化建设的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城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一颗璀灿的南国明珠,并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1970年代后,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湛江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曾长期停滞不前。2002年后,湛江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力度,城市景观焕然一新,全市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因此得到有效促进。 2003年初,湛江市政府进一步提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宏伟目标,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科学地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推进,同期报批,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绿地优先”的现代园林城市规划理念。 经过全市人民的努力奋斗,《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城市绿化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城市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都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12月,建设部经严格考核后,正式命名湛江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湛江成为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热带花园城市。 工作框架 二、工作框架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历时15个月,规划成果的内容框架如下: 1 规划文本 规划总则与目标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1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于2003-2004年间进行,主编单位是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参编单位有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中山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笔者作为湛江市政府的高级顾问应邀主持了该规划的编制,具体参与指导湛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本书编辑时,对部分规划内容作了简化或缩写。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2.1 建设用地分类 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 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 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适用范围 (一)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拆迁、更新改造和重建的旧城区、旧镇区。 (二)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和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旧村庄。 (三)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必须进行关闭、拆除、搬迁、改造的企

业用地。包括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和尚未建设但不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等。 (四)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改造的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用地;按城乡规划、产业调整和消防、环保等要求必须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五)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的规定,需要完善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科学编制“三旧”改造有关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方案 (一)“三旧”改造项目的标图建库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开展本地“三旧”改造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将每宗“三旧”改造用地在卫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市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区人民政府(含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编制各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各地需要增加项目的,在省、市“三旧”改造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补充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库。 (三)“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项目单元规划》是提供“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审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办理规划手续的依据。各县(市、区)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语术1节第 控制体系”“六线1.1 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 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紫线1.1.1 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红线1.1.2 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绿线 1.1.3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 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蓝线 1.1.4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 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黄线 1.1.5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黑线1.1.6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 ,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密度分区1.2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 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区1密度 1.2.1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 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200即北至西宁路以北. 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区2 1.2.2密度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1除密度特定管理控制区 1.2.3 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 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doc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文本评审稿)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组 2011年3月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阮日生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魏小安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林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李连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志鹏湛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吕冠嵘湛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李卫湛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红市旅游局局长 罗锡平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杜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滇南市建设局局长 张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陈康华市农业局局长 梁车生市林业局局长 车斯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李更盛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梁培市财政局局长 陈刘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许敏市体育局局长 黄丽萍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陈振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广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陈奇石雷州市副市长 李启明廉江市副市长 麦东生吴川市副市长 符贤徐闻县副县长 曾伟川遂溪县副县长 肖培舜赤坎区副区长 黄毅霞山区副区长 叶焕泉麻章区副区长 詹汉强坡头区副区长

课题组名单 首席专家: 魏小安教授博导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 课题负责人: 王林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专家组长: 许春晓博士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主要专家: 郑焱博士教授博导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翟辅东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叶文智中国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旅游营销专家 吴甫成教授湖南省地理学会秘书长 赵玉燕博士后北京大学 粟路军博士厦门大学 蔡卫民博士北京理工大学 熊礼明博士四川大学 刘江龙博士后中南大学 李映辉博士教授长沙大学 唐健雄博士后中南大学 刘焱博士湖南大学 周亮博士中南大学 张慧硕士长沙大学 王洁硕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周慧硕士长沙大学 许杰兰硕士北京大学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报告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前期研究报告 ——前言 1984年国务院批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到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大部分已经实施完成,有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研究,从1989年开始修编《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在上报国务院审批过程中恰逢2000年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总体规划暂缓批复,规划调整期间,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参照原上报国务院的城市总体规划”。 2000年,广州市开始编制《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确立了“南拓、北优、东进、西联”的空间拓展方针,并相继编制了番禺、花都两个新区发展规划,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形成了城市规划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及时地对规划进行政策调校,有效地指导了城市建设,增强了广州城市发展的科学性,较好地发挥了规划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十五”期间,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区域中心功能进一步加强,成为华南地区最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依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指示,在综合2000年之后广州的发展实际以及《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并获得国务院批复(国函(2005)105号文)。 2010年,在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将通过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拓展并优化空间布局,初步形成由中心主城区、南沙副城区、花都副城区、萝岗副城区、荔城组团、街口组团组成的“一主三副两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同时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优化功能分区,强化城市六大功能建设目标:经济中心、国际都会、创业之都、文化名城、生态城市、和谐社会。 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城市中远期发展的根本作用,响应中央宏观政策,落实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等国家相关规划政策,深化和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征求意见稿]、《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以及为了实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战略目标,2010-2020年的空间发展将实现从以“南拓、东进”为主的拓展战略向强调“优化与提升”的品质战略转移。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办[2010]23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湛江区位优势与未来发展

湛江区位优势与未来发展研究 摘要:湛江市位于中国大陆最南端、广东省西南部的雷州半岛,地处粤桂琼三省(区)结合部。全市面积1.3万平方公里,人口750多万。现辖三市、两县和四区,有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省级经济开发试验区,是我国首批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国家一类大市,全国投资硬环境40优城市。先后荣获“广东省卫生城市”、“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全国双拥模范城市” 和“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 关键词:湛江、区位优势、未来发展 一、湛江具有的优势 港口优势。港口资源是湛江最重要的优势资源,港湾众多,建港条件优越。全市现有交通运输港口码头16个,大小泊位165个,2008年,年吞吐能力超亿吨,形成了以湛江港为中心、环雷州半岛中小港口相互配套的港口群。湛江港是国家级主枢纽港,为粤西、环北部湾地区最大的天然深水良港,有万吨级以至5万吨级泊位20多个,拥有全国第一座30万吨级油码头、30万吨级现代化铁矿石码头和华南沿海最深的航道,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航。目前湛江港已建成30万吨级航道,近年来,投入巨资进行大型项目建设,已初具国际一流深水大港规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南方大港。 交通区位优势。湛江内联“三南”、外连“五洲”,为大西南、华南、海南的交通枢纽。海上,是全国主枢纽港;铁路,与广州、深圳、韶关并列,为广东四大铁路枢纽;公路,是全国45个枢纽之一;还有粤西唯一的民航机场。形成了发达的海、陆、空和管道运输立体交通网络。连接广州、海南和大西南的铁路干线在湛江交汇,黎湛线、三茂线及粤海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对接,洛(阳)湛(江)铁路广东段和黎湛铁路复线湛江段基本建成;国道207线、325线纵横贯通,广湛、渝湛两条高速公路已于2005年底建成;湛江民航机场已开通至北京、广州、海口、长沙、香港等地航线30多条。湛江是连接中国西南与东部地区的结合部,我国大西南的重要出海口,也是我国大陆沿海通往非洲、中东、欧洲、东南亚、大洋洲海上航程最短的港口城市,处于承东启西、沟通南北、连接海内外的重要战略位置,是中国加入世贸扩大开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西部大开发、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的理想立足点和结合点,是我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合作的“桥头堡”。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查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必须送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第九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应按不同的生产类别进行合理布局,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有污染的项目应安排在远郊工业区内,市区内的污染工业应逐步外迁或转产。 工业小区必须按规则要求配套必要的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等设施。在政府统一开发的工业小区内建设的项目,只承担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经政府批准单独征地、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除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外,还要合理分摊工业小区内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并在项目建设前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以确保配套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工业小区(或工业项目)的生活配套设施的安排,除一类工业可在其用的30%以内范

湛江市“三旧”改造实务之地价测算篇

湛江市“三旧”改造实务之地价测算篇 目录 一、湛江市“三旧”改造地价相关政策要点 (2) (一)《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 (2) (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3) (三)关于暂停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4) (四)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9]9号) .. 4二、地价测算基本公式及具体步骤 (6) (一)地价测算基本公式 (6) (二)地价测算具体步骤 (6) 三、土地评估方法介绍 (8) (一)收益还原法 (8) (二)市场比较法 (9) (三)剩余法 (10) (四)成本逼近法 (11)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2)

前言 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是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选取评估机构按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进行评估。 根据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的要求,评估公司至少要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地价评估。 一方面,由于每一种类型的土地至少要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而“三旧”改造项目通常涉及多宗土地及多种用地类型,致使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测算较为复杂。 另一方面,与诸如深圳这种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的城市更新统一地价体系不同,评估地价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造成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测算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湛江市“三旧”改造地价相关政策要点 湛江市“三旧”改造政策在计取地价方面有诸多优惠政策,比如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成片连片改造的项目超出 50亩以上部分可按20-30%的优惠比例补缴土地价款等等,具体政策要点如下: (一)《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 第七条第(一)款:1.划拨土地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市区的按《湛江市区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办法》和《湛江市区镇级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办法》办理。县(市)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各地相关规定办理。2.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且改造后不改变用途,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价款。“三旧”改造项目中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企业厂房用地,改为企业自用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用地时,如保留原土地登记用途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论湛江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论湛江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湛江概况 湛江市位于中国大陆最南端、广东省西南部的雷州半岛,地处粤桂琼三省(区)结合部。全市面积1.3万平方公里,人口750多万。现辖三市、两县和四区,有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省级经济开发试验区,是我国首批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国家一类大市,全国投资硬环境40优城市。先后荣获“广东省卫生城市”、“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 二、湛江具有的优势 (一)港口优势。 港口资源是湛江最重要的优势资源,港湾众多,建港条件优越。全市现有交通运输港口码头16个,大小泊位165个,2008年,年吞吐能力超亿吨,形成了以湛江港为中心、环雷州半岛中小港口相互配套的港口群。湛江港是国家级主枢纽港,为粤西、环北部湾地区最大的天然深水良港,有万吨级以至5万吨级泊位20多个,拥有全国第一座30万吨级油码头、30万吨级现代化铁矿石码头和华南沿海最深的航道,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航。目前湛江港已建成30万吨级航道,近年来,投入巨资进行大型项目建设,已初具国际一流深水大港规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南方大港。 (二)交通区位优势。 湛江内联“三南”、外连“五洲”,为大西南、华南、海南的交通枢纽。海上,是全国主枢纽港;铁路,与广州、深圳、韶关并列,为广东四大铁路枢纽;公路,是全国45个枢纽之一;还有粤西唯一的民航机场。形成了发达的海、陆、空和管道运输立体交通网络。连接广州、海南和大西南的铁路干线在湛江交汇,黎湛线、三茂线及粤海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对接,洛(阳)湛(江)铁路广东段和黎湛铁路复线湛江段基本建成;国道207线、325线纵横贯通,广湛、渝湛两条高速公路已于2005年底建成;湛江民航机场已开通至北京、广州、海口、长沙、香港等地航线30多条。湛江是连接中国西南与东部地区的结合部,我国大西南的重要出海口,也是我国大陆沿海通往非洲、中东、欧洲、东南亚、大洋洲海上航程最短的港口城市,处于承东启西、沟通南北、连接海内外的重要战略位置,是中国加入世贸扩大开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西部大开发、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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