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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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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__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重挑战。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按照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交叉报复本质上源于报复两者有许多共性如必须获得多边授权、报复水平需与损害水平相当等。交叉报复除了在引用条件上严于正常报复外所涉内容和范围亦有许多不同。在内容上交叉报复超越了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从类型上看交叉报复可分为两种:一是在同一协议下跨部门交叉报复二是跨协议交叉报复。二、交叉报复的历史渊源原先在GATT时代交叉报复并不存在。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美国一直利用

其国内法(《超级301条款》)对其认为未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在货物贸易领域予以报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方面大力推动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引入“交叉报复”。在谈判初期美国曾建议创设“没有限制的”交叉报复。但美国银行业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货物贸易领域是否执行义务不能影响金融领域的义务平衡。后来美国改变了立场严格限定交叉报复的条件提出只有在同一协定下实施报复无效或不现实的情况下方可跨协定实施报复。对于交叉报复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一直强烈反对认为将交叉报复纳入WTO不啻于将美国《超级301条款》多边化通过在货物贸易领域进行报复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到了谈判后期随着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及农产品贸易等方面取得进展作为一揽子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最终纳入WTO交叉报复也引入了争端解决机制。三、交叉报复的法律原则 WTO在交叉报复问题上既需要防止滥用也需要“控制使用”。有鉴于此《争端解决谅解》(DSU)第22条列出八个段落从四个方面严格限定引用交叉报复的条件:首先实施交叉报复有三个步骤:第一步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二步如该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三步如该方认为

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其次DSU还对实施交叉报复规定了额外的条件:1.报复方应考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项下的贸易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2.应考虑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第三DSU还要求报复方履行通报义务。应在交叉报复的请求中说明相关理由在请求送交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同时还应送交相关理事会或转交相关委员会。第四正常报复中WTO各项基本原则(对等原则、多边主义等)均同样适用于交叉报复特别是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四、有关交叉报复的争论对交叉报复的争论可以分为两派:一是交叉报复无效论二是交叉报复有效论。 (一)交叉报复无效论。这一类观点从根本上否认报复和交叉报复认为报复违反自由贸易原则打击更多无辜的行业对受损行业于事无补导致两败俱伤。报复属“自助式救济”缺乏经济实力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实施报复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倒退到弱肉强食的单边主义。这些问题在交叉报复中更加突出。 (二)交叉报复有效论。Sub-ramanian和Watal指出TRIPS协定具有一些天生的特征可以使报复更具目标性、对称性和有效性。因此利用TRIPS 协定进行交叉报复是有效的。ThomasCotfier认为发展中成员出口产品的种类比发达成员要少得多选择报复产品的范围小得多。因

此终止TRIPS协定项下的减让和义务将成为发展中成员促使发达成员执行裁决的有力武器。RobertHudec指出在TRIPS协定项下的报复能够成为比一般贸易报复更“可行”和更“有效的”报复形式。五、交叉报复的三个案例迄今为止WTO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案例一:厄瓜多尔报复欧共体香蕉案(EC-Bananas Ⅲ) 1996年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联合起诉欧共体指责其进口香蕉体制与WTO不符。1997年5月专家组裁定欧共体违法。欧共体在合理期限到期后仍未执行裁决。1999年11月8日厄瓜多尔申请DSB授权其对欧共体终止在TRIPS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项下的义务金额为4.5亿美元。2000

年3月24日仲裁人裁定厄瓜多尔每年遭受的损失为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对欧共体进行报复。 1 在货物贸易领域仅可在消费品领域实施报复不得涉及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的投资品或大宗产品。 2 在服务贸易领域仅可在批发服务领域实施交叉报复;如果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报复的水平达不到仲裁人裁定的报复水平则可以在TRIPS领域进行报复。 3 在TRIPS领域仅可涉及以下部门:版权;对表演者、唱片和广播机构的保护;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仲裁人强调厄瓜多尔应首先寻求在货物和服务领域进行报复最后才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按报复金额划分厄瓜多尔交叉报复的范围分布如下:20%在货物领域10%在服务领域70%在知识产权领域。 2000年5月18日DSB授权厄瓜多尔对欧共体进行价值2021亿美元的报复。这

是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多年历史上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获得授权对

发达国家进行交叉报复。然而厄瓜多尔迄今未对欧共体实施交叉

报复。案例二:安提瓜交叉报复美国网上赌博案(US-Gambling) 20__年3月13日安提瓜及巴布达向WTO起诉美国指责美国联邦法律禁止跨国网上赌博违反了WTO规则。20__年11月10日专家组

发布报告裁定美国败诉。20__年4月7日上诉机构做出裁决认为

美国《州际赛马法》对国内与国外业者采取双重标准违反了WTO

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美未能执行裁决。20__年6月21日安提瓜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进行价值34.43亿美元的交叉报复。7月23日美国对安提瓜提出的报复水平提出异议认为最多只能报复50万美元要求仲裁予以裁定。同年12月21日WTO仲裁员裁定安

提瓜可对美国采取每年2100万美元的贸易报复同意安提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方面进行交叉

报复。截至目前安提瓜并未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案例三:巴

西起诉美国棉花补贴案(US-UplandCotton) 20__年9月巴西向WTO起诉美国棉花补贴计划违反WTO规定。20__年6月和20__年3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裁定美国棉花补贴违反了WTO规则。

20__年10月6日巴西要求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对美国知识产权

和服务业进行报复)。20__年12月复审专家组裁定美国没有执行DSB裁决。20__年6月上诉机构维持了复审专家组的裁决。20__年10月巴西与美国共同要求仲裁员对巴西拟对美实施报复的水平进

行仲裁(迄今未发布仲裁报告)。20____年3月3日巴西申请对美

国实施价值25亿美元的报复分三个部分实施:一是对美国“棉花支持计划Ⅱ”一次性实施3亿美元的报复;二是对可诉补贴部分每年实施价值10亿美元的报复;三是针对美国的禁止性补贴每年实施价值12亿美元的交叉报复总体而言涉及美国版权、商标、工业设计、专利等领域。巴西指出之所以要求交叉报复是因为对美国进口提高关税会影响这些产品作为资本或生产资料的成本进而影响巴西工业的竞争力对巴西的打击会大于对美国的打击。美国对巴西申请报复的水平、特别是交叉报复表示极为不满。目前双方仍在磋商解决办法DSB尚未授权巴西实施报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 决机制 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具体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于WTO规则需灵活准确运用。该文运用个案研究、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对中欧紧固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灵活运用WTO规则为其争端解决提供证据支持的观点。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

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伤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16.3条规定的“所必须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16.6规定的“所必须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其观点。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根据其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张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它并非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领域。从各类案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提出观点者都必须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举证倒置原则仅仅是一个例外原则,是法官们在实践过程中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的衡量和弱势利益保护发展起来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之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该原则要求,提出具体主张一方将承担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不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 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 7, 10, 21.5, 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 11, DSU; Art.31, 32, Vienna 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 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 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 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 措施 论文摘要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措施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自加入WTO之后,中国和其他贸易对象的贸易争端都一直处于增加状态,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这一数量更是快速增长。在2007年之前,中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为案件的当事方,绝大多数贸易争端都倾向于选择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决。2007后,中国逐渐主动选择WTO贸易争端机制,作为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之中,仅2009年一年,中国共有8个案件,涉及14个争端处于不同程序阶段。截至2011年7月,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30个WTO争端,其中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作为起诉方,在13个案件(涉及22个争端)作为被诉方。 其中两个中国作为申诉方提出起诉的案件于2011年,上诉机构公布了最终的裁决报告:一个是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案子发生在同一时期,并也在相近的时间相继结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

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ii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对策分析 (一)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入世的早期,中国对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的态度是非常保守的。出于维护稳定贸易环境,害怕败诉以及对WTO规则不熟悉等多方面原因,入世过渡期内,中国从未真正提起过WTO争端解决。即使其他WTO成员准备提起WTO争端解决时,中国仍然努力希望通过做出让步协商解决。实际上,中国在这一时期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持谨慎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个刚刚加入的成员国,即使此前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解有关信息,但未曾真正参与其中,较为深刻的理解运用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存在困难的,盲目的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能真正维护中国的利益。 与中国极少以争端方身份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反,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了许多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案件进行观察和发表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7,10,21.5,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11,DSU;Art.31,32,Vienna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

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s(DS44)〖1〗一案中所指出的,“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规则(acquis)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常常被后来的专家组所考虑。它们在WTO成员间创设了合法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因此应该在其与某一争端相关时被考虑”。此外,即使是没有被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后来的专家组也可以从中寻求有用的指引,只要其认为相关。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上诉机构在1996年2月向DSB通报其上诉审工作程序的信中所述,“在我们作出裁决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也是重要的,这有利于WTO的每个成员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多边贸易体制整体”。类似于GATT的实际演变过程,DSU中所没能明确规范的大量问题的进一步澄清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也只有通过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案例中进行测试并不断澄清和完善,才能逐渐取得进展。 考虑到上面这些因素,尤其是注意到密切关注并深刻理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例中的相关立场,对于WTO成员是具有非常重大之实际价值的,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为我国作为新成员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尽微薄之力。 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拟对其进行适当编修并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 T O争端解决机制经 典案例综述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杨国华:法的盛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2012年10月18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发布报告。这是涉及中国案件的第21份报告。[1]这些报告不仅对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等其他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了裁判,而且向我们展现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分析。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EPS)是否属于中国所承诺的“金融服务,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d. all 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承诺中的“sound recordings”,为何既包括物理形态(CD,DVD)也包括电子形态(网络音乐),而上诉机构又如何解决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即议定书承诺能否援用GATT第20条例外的问题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为何中国关于出口税承诺又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例外对中国的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为何要考虑“双重救济”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是指“政府控制”的机构,还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为何美国有关行政部门拨款的法案属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刑事门槛为何没有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的“商业规模”之规定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的税收为何属于“国内费用”,而不是“普通关税”为何专家组认定欧盟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上诉机构又是如何“基于不同理由”维持了专家组裁决 本文即对这些“经典案例”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China-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he United States,DS414) 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这两款的文字相同,只是分属于两个协定,分别关于倾销和补贴。以下以第3条第2款为例)。 第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是:……With regard to the effect of the dumped imports on prices,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shall consider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 significant price undercut-ting by the dumped imports as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__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重挑战。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按照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交叉报复本质上源于报复两者有许多共性如必须获得多边授权、报复水平需与损害水平相当等。交叉报复除了在引用条件上严于正常报复外所涉内容和范围亦有许多不同。在内容上交叉报复超越了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从类型上看交叉报复可分为两种:一是在同一协议下跨部门交叉报复二是跨协议交叉报复。二、交叉报复的历史渊源原先在GATT时代交叉报复并不存在。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美国一直利用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 分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 《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

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 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07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 体制构成严重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 — 2014 学年第二学期 论文题目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相关建议 课程代码及课序号 课程名称 世界贸易组织教程 学 号 201101109 姓 名 夏海 学院(系)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专 业 国际贸易

摘要 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但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行中,现行机制的一些缺陷逐渐显露,如执行期限过长,发展中国家难以实行交叉报复等,这些缺陷极大的损害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给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针对这些缺陷,我们提出了如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发展中国家联合报复等建议,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趋于完善,从而能够更好的调解国际纠纷,促进多边贸易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建议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管辖范围、基本程序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谅解》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施加以援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迅速解决争端是《谅解》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明确的时间表。它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救济,也有利于增强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谅解》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受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谅解》规定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 《谅解》规定,如果WTO某个成员在某个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法律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法律论文 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 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具体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于WTO规则需灵活准确运用。 该文运用个案研究、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对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灵活运用WTO规则为其争端解决提供证据支持的观点。 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

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伤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16.3条规定的“所必须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16.6规定的“所必须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其观点。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根据其统计,截至2009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张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它并非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领域。从各类案件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提出观点者都必须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施YingQiu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典型案例分

施YingQiu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 制典型案例分 【课堂发言】施YingQiu: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典型案例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简称DSU)是WTO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法律依据。它是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DSU明确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包括WTO下涵盖的各项贸易协定。 当DSU协定中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与各具体协定中的特殊规则和程序之间冲突时,这些特殊的规则和程序应当优先。 (二)WTO管辖案件的性质 1、违法之诉 所谓违法之诉,是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这里的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WTO各项协定的行为。 2、非违反之诉 所谓非违反之诉,是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的各项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方在WTO各项协定下的利益的丧失或者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其他成员方也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 (三)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置 1、WTO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

DSB的职能是同一主管WTO内的贸易争端解决事宜,因此它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建议和裁决的执行进行监视、授权中止 减让或其他义务。 2、WTO秘书处 WTO秘书处的职能是协助专家小组工作,向专家小组提供资料和技术帮助、法律专家、法律帮助和咨询。 3、WTO总干事 总干事的职能是斡旋、调节和调停,以协助成员解决争端。 4、专家组 WTO成员方政府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组成争端解决机构 中的指示性"专家名册",由WTO秘书处保存。一旦发生贸易争端,且争端方请 求设立专家组,则从该指示性专家名册中推荐三名专家组成审理这一具体案件 的专家组。案件审理完毕,该专家组解散。 5、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是常设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负责受理和审理 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裁决报告不服而上诉的案件。 (四)WTO争端解决程序 1、磋商程序 2、专家组程序 3、上诉机构程序 4、裁决执行程序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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