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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

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

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

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存在问题研究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存在问题研究 The Study of Existing problems of Protection Poliey of China Arable land 姓名: ********* 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完成时间: 2012年4月25日

摘要 (1) 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保护政策土地政策 (1) 第1章绪论 (1)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1) 1.1.1研究目的 (1) 1.1.2研究的意义 (1) 1.2研究方法与思路 (2) 1.2.1研究方法 (2) 1.2.2研究思路 (2) 第2章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2) 2.1耕地保护政策的发展演变及其构成 (2) 2.2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执行效果 (3) 第3章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 3. 1耕地保护政策体系不健全 (3) 3.2耕地保护的政策环境不利 (4) 3.3耕地保护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 (4) 第4章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完善与执行 (5) 4.1国外部分国家耕地保护的经验 (5) 4.1.1美国的耕地保护经验 (5) 4.1.2英国的耕地保护经验 (5) 4.1.3韩国的耕地保护经验 (5) 4.2增强耕地保护政策系统性和相关政策的协调性 (6) 4.3建立清晰的耕地保护的产权机制 (6) 4. 4完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生态补偿政策 (6) 4. 5建立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7) 4.6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7) 4.7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监督环境建设 (7) 4.8普及耕地保护的理念,提高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力度 (7) 4.9完善激励体制,鼓励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7) 4.10强化政府的依法执行 (8) 4.11完善政府的耕地保护公共责任机制 (8) 第5章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任何单

农村耕地保护调查报告

农村耕地保护调查报告 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数量,耕地质量,使用情况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耕地的绝对数量是很大的,约占世界耕地总数的10%,但是我国更有世界22%的人口,巨大的人口数量意味着巨大的粮食需求,因此,耕地的保护,粮食产量的提高就成为了十分重要的问题。 导论:进入21 世纪后,我国经济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的迅速扩张、产业结构的剧烈调整以及政府的决策行为等因素的影响,土地利用结构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却造成了耕地资源的大量损失,引起了食物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恶化,使有限的耕地资源所受的压力日益剧增,从而导致人地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传统的“末端治理” 和以资源与环境为代价的高速经济发展已经不适应未来的发展,必须探索新的发展战略。因此,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倡导人地系统和谐观和科学发展观的新时期,如何持续保证有限耕地资源的数量、地力以及环境保护与管理,使其得到永续利用无疑更倍受关注。 作为21世纪的新型大学生,我们不应该仅仅从书本、网络中获取知识,更应该投身社会实践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成为实事求是的创新型人才。我利用暑假这段空闲时间,在家乡重庆市武隆县的农村进行实地调查,收益颇丰。总结此次调研活动,我结合文献综述将成果、经验教训调查写成报告。 一、耕地现状分析 我国耕地的绝对数量很大,约占世界耕地总数的10%,但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巨大的人口数目使得人均占有耕地数很少,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0,且由于农民大量进城务工,耕地抛荒严重,再加上耕地滥占严重,这些种种造成耕地资源形势严峻,耕地保护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 从1996年12月31日的19.51亿亩,到2001年的19.14亿亩,再到2007年的18.26亿亩,耕地一年年地减少,已经迫近18亿亩红线,也迫近我们的心理防线。土地浪费的现象比比皆是,土地违纪违法居高难下,2007年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违规违法案件3.1万件,涉及土地330万亩,全年违法案件查处9.24万件。与此同时,粮食危机席卷全球,国际粮价不断上涨。

对耕地保护问题的思考

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选题背景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不仅人均耕地数量严重不足,而且耕地的质量不高。自21世纪以来,世界粮食供需矛盾凸显,学术界十分关注如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问题。耕地保护问题不仅始终存在于国家发展的进程中,而且关系到民生问题,是国家能够生存发展的前提。为了使国家更好的应对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的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户,必须要提高耕地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另外需要严格落实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坚持我国保护耕地这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得到高经济效益而改变耕地利用方式,耕地面积日益减少,流失速度惊人,耕地的非农业化流失极为严峻。截至2015年,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仅为0.08公顷。由此来看,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很多保护耕地的措施,但国家仍然需要重视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的成效。另外,我国耕地质量的不断下降这个问题也不容忽视,耕地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使耕地质量恶化这一现象得到好转。近几年来,耕地保护和流失之间的的矛盾越老越大,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在加强耕地保护并改进占补平衡制度方面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全国耕地总量到2020最少要不得低于18.65亿亩。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把握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三农”工作的重大难题,把稳定粮食生产当作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文件要求我们要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至少将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 1.1.2选题意义 首先,对耕地保护政策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应对自然灾害以及紧急的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耕地资源保护成效与我国政治稳定和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研究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在实施过程展现出来的问题有助于提升耕地资源保护效率。近年来,我国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提高经济发展成效,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将一些高污染的工厂建设在偏僻的乡村,二=而对这些工厂产生的废水

耕地保护制度

呼和木独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之令狐文艳创作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令狐文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

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分析

第17卷第2期中国土地科学 Vol. 17 No. 2 2003年4月China Land Science Apr., 2003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分析  翟文侠,黄贤金 (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南京,210093)  摘要: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完善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耕地保护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分析我国现行耕地保护政策体系、耕地面积变化及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耕地面积变化驱动力的多元回归模型,并据此分析了1984~1999年期间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运行效果。分析发现:1986年以来的耕地保护政策实施保护了相当于1999年耕地面积0.87%的耕地数量(112.85万ha);1997年以来的耕地保护政策实施保护了相当于1999年耕地面积0.76%的耕地数量(98.47万ha)。研究结果还表明我国的现行耕地保护政策还不够完善,而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政策实施效果的难度较大。就此问题,从整体完善耕地保护政策的角度,探讨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政策实施效果的措施。 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保护政策;多元回归模型;运行效果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03)02-0008-06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Policies Oper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in China ZHAI W en-xia,HUANG Xian-jin (Department of Urban & Resource Sciences,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l0093,China) Abstract: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is tied with the strategies of sustainable social-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hina’s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policies and factors related to change of cultivated land area,the paper establishes a multiply linear regression model about the effect of China’s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policies. Moreover, the effect of the policies in 1984-1999 was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model. The policies reinforced since 1986 have protected 1128.5hm which is 0.87% of total cultivated land in 1999,while the policies reinforced since 1997 protected 984.7hm which is 0.76% of that in 1999. Namely,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policies are very important in process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ut,the result also shows that it turns more difficult for government to reinforce the effect of the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policies in the next years. Finally, f ive major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to reform China’s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policies. Key words: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variable of policy;effect of policy operation;multiply linear regression model 收稿日期:2002-11-1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40101007)和国土资源部“WTO与耕地保护”专题联合资助。 第一作者:翟文侠(1975~),男,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硕士研究生。E—Mail : 64691301@https://www.sodocs.net/doc/777650907.html,

国内外耕地保护问题研究综述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温家宝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鉴于此,本文对国内外耕地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综述,以期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耕地保护的内涵 耕地保护的内涵比较丰富,耕地保护的内容与目的随时空条件的变化而改变,至今国内外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耕地保护内涵。 (一)国外学者对耕地保护内涵的认识 在国外,耕地保护的范围比国内广,一般称为农地保护。国外学者对农地保护内涵与目的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地保护的目的主要是对于环境或土质的保护,侧重于环境质量及与土地相关的因素研究。大部分经济学家在研究耕地变化问题时主要关注耕地损失的环境影响,集中在探索宏观经济政策与土地利用行为变化对耕地资源质量与数量的影响以及对土地景观生态的保护(Van Kooten,J.Graff,1994);Duke and Hyde则通过在美国特拉华州的问卷调查,发现农地保护最重要的原因是保持农业生产生活方式,保护水资源的质量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处于粮食安全的考虑,侧重于土地本身数量质量的实证研究。代表性的有,Krieger(1999)认为在美国芝加哥各个地方,农地保护的重要原因是保证将来的食品供应,保护家庭农场和控制发展;M axim Shoshany(2002)研究了以色列1950年至1990年人口密度变化与建设用地扩展的关系,研究表明相对于人口密度增加的需要,建设用地的扩展超过了所需面积的50%以上。 可以说,国外以北美和欧洲为研究范围的学者较多关注耕地非农化过程的环境影响,而以亚洲、中美洲为研究范围的学者更多关注耕地非农化对粮食供给的影响以及政府的调控措施(唐健,2003)。 (二)国内学者对耕地保护内涵的认识在国内,学者们对于耕地保护内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耕地保护主要是为提高地力。如,林培(2000)指出,耕地保护的实质就是保护农业生产力,努力实现我国21世纪养活16亿中国人的目标;刘维新(2005)指出,从理论上讲,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使生产能力不要遭到破坏。 2.耕地保护是为实现代际公平。如,毕宝德(2005)认为土地保护是指通过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营,使当代人得到最大的持续效益,并能保持土地的潜力以满足后代的需要。 3.耕地保护主要是为协调土地供求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如,吴阳香(2006)认为耕地保护的本质是为了解决耕地供求矛盾,协调经济发展对耕地需求与保障稳定食物供给所需保存具有可靠生产能力的耕地之间的矛盾。 另外,有些学者并未明确界定耕地保护的定义,而是从耕地的数量、质量、生态、时间、空间等方面详细分析耕地保护。 借鉴国内外学者对耕地保护内涵的研究,我们把耕地保护定义为:以确保粮食安全、协调经济发展对耕地需求矛盾、保护土地景观生态为目的,采取各种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保有必须耕地数量、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的各项行动的总和。 二、耕地保护主体 耕地保护主体是保护耕地的责任人,耕地保护主体是否明确、有无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是决定耕地保护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一)国外耕地保护主体—— —“政府+私人农地保护协会” 对于耕地保护主体,Rosenberger(1998)指出有些学者简单的把农地保护归于政府机构对农地的保护,而忽视了农地保护过程中另一方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机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农地保护协会。Jeffrey Kline,Dennis Wichelns(1998)进一步论述了私人农地保护协会在美国农地保护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运行机制,以及私人农地保护协会在农地保护过程中与政府机构相比拥有的优势。因此,国外农地保护的主体是政府加私人农地保护协会。 对于耕地保护主体之一的农户的耕地保护意愿,大部分学 国内外耕地保护问题研究综述 郑纪芳,史建民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摘要】文章从耕地保护内涵、主客体及耕地保护方法等方面综述了国内外耕地保护问题的研究,对比分析表明,国外耕地保护主体多元化,客体范围宽泛,耕地保护方法多样;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拓宽耕地保护客体范围,将农户纳入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并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对耕地保护的作用。 【关键词】耕地保护;主体;客体;方法 【中图分类号】F30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9)05-0161-03 【收稿日期】2008-10-11 【作者简介】郑纪芳(1982-),女,山东淄博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史建民(1958-),男,山东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骳髍體

耕地保护制度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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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和相关政策 作者:潘明才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北京,100035 刊名: 资源·产业 英文刊名:RESOURCES & INDUSTRIES 年,卷(期):2001,3(6) 被引用次数:3次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郭晓丽基于新《土地管理法》的耕地保护制度浅析[期刊论文]-魅力中国2010(29) 2.李宏完善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研究[期刊论文]-特区经济2004(11) 3.杨峰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议[期刊论文]-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 4.李明艳.赵珂耕地保护制度供求机制探讨[期刊论文]-农村经济2005(9) 5.三十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过程[期刊论文]-江苏农村经济2008(11) 6.李伟毅.赵佳构建粮食安全政策保障体系[期刊论文]-农村经营管理2010(12) 7.徐柏园城乡统筹建设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情况和政策建议[会议论文]-2004 8.李扬.LI Yang试析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6) 9.朱秀燕.郑伟.韩延京全球性粮荒与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期刊论文]-现代农业科技2008(18) 10.姜丽明从四个方面建立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期刊论文]-农村工作通讯2007(11) 引证文献(3条) 1.张宇.刘涛中国耕地保护制度研究综述[期刊论文]-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4) 2.万丽平我国耕地资源消费及其保护的体制与政策分析[学位论文]硕士 2005 3.章波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绩效评价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05 本文链接:https://www.sodocs.net/doc/777650907.html,/Periodical_zycy200106002.aspx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坚守耕地红线保卫绿色家园 ?天罗地网?式监管格局,使得我市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全天候全时段全方位的立体式土地执法巡查,确保了全市196万亩耕地、163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当大象在枪声中倒地,当飞鸟从森林中绝迹,当原野不再翠绿,我们听见大地的叹息……?正如前些年流行甚广的《大地之歌》中所唱,我国的土地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变得越来越珍贵。 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耕地存量仅20.30亿亩,且以每年1240亩的速度持续减少。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38亩,在全世界26个人口超过5000万的国家中,我国人均耕地面积排在倒数第三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现有耕地要基本稳定,耕地质量要不断提高。要像保护文物,甚至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红线?成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天罗地网”守红线 保护耕地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市在落实耕地保护

责任,完善齐抓共管保护机制方面,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呢? 据市国土资源监察局副局长许生发介绍,?我市正积极构建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激励性保护相结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关于管控性保护,形象点说就是天上有卫星遥感监测,地上有层层监管,天罗地网坚守红线。? 许生发说,我市在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方面,可用?树型结构?来概括:以市委综合考核和?三农考核?为平台,市、镇、村层层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巡查制度和网格化管理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耕地保护监督员,聘任全市基层623名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为耕地保护协管员,对全市耕地进行全覆盖、全时段巡查。 ?就算不给工资,我们也会守好自己的田!因为田地是农民的根本,连地都守不好,我们的生活还怎么过??6月18日,记者到沔城镇王河村采访时,村级协管员老姜的一番话,说出了普通百姓对土地的感情,?我们天天在村里转,全村的大事小事都在脑子里装着呢!有时根本不需要到现场,都知道哪家人在建房挖沟,符不符合政策!? 在许生发眼里,这些?前哨?式基层干部,就像整个土地保护系统的神经末梢,?最敏感,最准确,反馈消息也最及时!? ?天罗地网?式监管格局,使得我市在实施基本农田保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方忠敬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统计上报数据欠实的问题。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对策措施建议:(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市民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理论创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三)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有效保护空间;(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五)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六)坚持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的平衡,保护耕地生态条件;(七)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八)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统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工业化水平的快速递增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意味着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耕地总面积已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8年的1 8.2574亿亩,减少幅度达4.77%,人均耕地面积更是从1996年的1.59亩下降到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在现阶段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如何处理好“建设”和“吃饭”的问题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现阶段显的尤为重要。本文在简逑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

保护耕地措施

保护耕地措施 本文是关于保护耕地措施,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保护耕地措施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目前,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

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保护耕地的原因 (一)中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中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粮食问题备受关注。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xx年全国夏粮总产量为9622万吨,比上年减产240万吨,减2.4%。1999年-20xx年,中国粮食连续3年减产,20xx年仍是产不足需。但与此同时,粮食需求持续增长。所以必须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xx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基本农田可定义为:从战略高度出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满足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安定和人口增加对耕地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农田。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应当看到,目前中国耕地严重不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社会转型期耕地保护的思路与对策知识分享

社会转型期耕地保护的思路与对策 一、现状:寻求“生态、权益、粮食”之间的平衡点 当前,我国粮食产量是通过高科技、高投入、低税收等作用的结果,但也使耕地资源的生态问题不断恶化,农民耕地收益低的问题也未得到解决。对此,应统筹国内耕地生态压力和国外粮食盈余,构建国耕地“生态、权益、粮食”三个安全的新框架。 今天的中国国情,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国情,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我国粮食产量持续提升。紧紧围绕粮食自足问题,我国政府不仅实施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还不断加大农业育种技术的投入力度、农田耕作技术和农田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并推行减免农业税收政策,在部分区域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等。为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在科技、推广、生产等方面一系列的政策和高投入保障机制,创造了粮食生产的一个又一个传奇。到2013年,中国的粮食生产已经实现了10年的连续增加,全国粮食总产量首次突破6亿吨大关。 二是我国耕地资源的生态问题不断恶化。2013年,湖南“镉米事件”已经暴露了我国农田土壤污染问题严峻。武汉大学教

授刘耀琳指出,我国1.2亿公顷的耕地中,大约8.3%的耕地受到污染,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中国农业大学张福锁等也指出,中国农田土壤酸化严重,主要原因是氮肥施用过量的问题。还有报道称,我国北方的地下水快速下降,不仅影响到粮食安全,更是影响到生态安全和4.3亿人的用水问题,黄淮海平原沙漠化趋势明显。即使在我国自然资源禀赋最好的东北地区,据中国科学院牛振国指出,东北大量湿地转化为粮食生产用地,而且东北的黑土水土流失严重,土壤变薄,土壤有机质含量从上世纪70年代的每公斤50克~100克,降到了20克左右,东北粮仓的质量正在下降。 三是我国农民耕地收益不断降低,耕地权益保障有待提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决定必将对我国耕地利用产生影响,对我国农民的权益保护提出更高要求。我国农民拥有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执行者,但是由于其规模有限,粮食生产效益低下。因此,从经济价值属性来看,耕地资源是中国土地价值的一个洼地。农村土地市场化的推进,必然导致资本逐步向耕地资源渗透,从而显著推动耕地资源价值。在未来的变革中,拥有有限耕地资源的农民,如何面对耕地资源价值提升的诱惑,继续持有资源,避免从农民变成流民,不仅需要农民自己的智慧,更需要国家在耕地保护制度设计上,保障农民耕地权益底线,维护农村稳定。 与耕地资源面临的巨大压力相比,我国外汇储备也存在巨

现行耕地保护守则的主要问题与改革.doc

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问题与改革() 很荣幸能有这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并非我所学专业所能及的,因而也无意于探讨该问题。这里要指出的是,评判任何一项制度,首先要考察这个制度本身是否是正当的或者合乎正义的,而非这个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否什么成 ??? ?很荣幸能有这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并非我所学专业所能及的,因而也无意于探讨该问题。这里要指出的是,评判任何一项制度,首先要考察这个制度本身是否是正当的或者合乎正义的,而非这个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否什么成立,以及制度能否实现其目的。一个基本的共识也是常识是,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反之,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 就现行耕地保护制度而言,在我看来,要探讨它是否合理,弄清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当然很重要,因为大家都知道,保障粮食安全是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和目的。但同时,现行无论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也都必须是公正的或者说合乎正义的。 ? ?因此,我主要想从法律角度,来探讨现行耕地保护制度

的公正性是否存在问题。我们现行耕地管制制度我个人把它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垄断所有耕地转移,耕地产权人是没有开发权的,这个法律根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的43条。根据这个规定,除了三类乡村自身建设用地的,即使是符合用地规划,也不能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如果转为建设用地就必须先由政府征收,变成国有土地,再卖给用地人。前一段时间一直探讨的政府反对以租代征小产权房,根本的法律依据就是在这。这是第一个层次,这个层次耕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但是实际上很重要的一个动因是垄断耕地的增值。这个制度重要的理由据说是土地涨价不公理论,的确土地由于公共设施改良产生的增值并不是因为土地产权人自身投入产生的增值,这种增值完全归土地产权人很显然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很早就有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认为对这种自然增值应该征税。最极端的想法就是亨利乔治认为把自然增值全部归公, 孙中山也是继承了他的这个想法,但是也有所不同。一战之前西方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使西方国家可以对土地自然增值征税,但是现在我们垄断土地转用的制度是站不住脚的,非常不公平,也非常有害。这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1)土地征收最为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象的特定性,或者说并不具有普遍性。进而,低价补偿的方式来贯彻涨价归公理论必然结果是,未被征收土地的增值没有归公,而只有被征收土地的增值被归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即使根据我国的征地制度,建设用地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征收才能成为建设用地,但这一原则即使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例外,例如许多城中村村土地、近城郊集体土地,其价值已经随着城市的发展极大的增长,但又并未被

当前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当前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 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一、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全民保护耕地意识。 1、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仅要注意宣传对象,还要注意宣传内容。让干部群众都知道: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耕地是母亲,没有了耕地,就没有了衣食父母。还应该大力积极宣传耕地保护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同时加大对违法用地反面典型案件的报道力度,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树起全民保护耕地的意识。 2、要将耕地不断减少与人口不断增长结合起来宣传,哪一天真的人均耕地达到了世界粮农组织规定的0.8亩警戒线以下,不足以养活中国十几亿的人口,那么中国、中国的社会、中国的人民将会怎样? 3、要广泛开展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开通各种信访渠道,群众的“眼睛”是最亮的,群众的力量是最强大的,将耕地保护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这样必然能取得一定的保护效果。 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耕地保护方面空白,增强法律对耕地保护的严肃性。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实施必将对耕地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1、要增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建议今后从国家到地方及各级部门不要再出台与法律相违背的政策文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

围,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来确定公共事业用地范围,从而限制那些美其名曰为了“公益利益”而用得过滥的“征地权”。3、美国土地管理实行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如俄勒冈州在制定城市规划时,确定“城市增长边界”,在边界内的土地才能在某一特定时期转变为城市用地,之外的土地是一直都不能作为城市用地。我国要继续从用途管制的角度出发,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强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建议尽快制订并出台规划法,将耕地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4、要强化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村组干部的耕地保护责任。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但没有几人被追究过责任。村组干部、群众对当地的违法用地行为是最先知道,他们是土地执法监察强有力的“后备资源”,目前这部分的力量在保护耕地中的监察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应该在今后修改《土地法》时加入村组干部群众对保护耕地的责任,以弥补土地执法人员人手少,违法用地行为不能在第一时间内被发现和查处的不足。对村组干部,凡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耕地受到侵害的必须承担责任。对群众,谁耕种的地被非法占用、非法取土而其未制止、举报的,也要承担适当的耕地保护责任。5、建议应尽快出台关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新增耕地方面、基本农田建设中保证质量方面的一整套管理的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新增耕地(含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认定)验收机构,落实验收责任,从而保证新增耕地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均达到标准。 三、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加强地方政府耕地保护

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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