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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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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Ⅰ.论文摘要 ------------------------------------------- 2 Ⅱ.正文 -------------------------------------------- 3 唐代婚姻背景------------------------------------ 3

1.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3

2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5

3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7

3.1宫廷妇女参政-------------------------------------- 7

3.2 家庭事务决策--------------------------------------------- 8

3.3婚姻自主-----------------------------------------9

Ⅲ.结束语 -------------------------------------------- 11

Ⅳ.参考文献 -------------------------------------------- 14

论文摘要

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就是让今天的人看来,也不能不发出感叹。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改掉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

第一:对于婚龄的规定:

唐律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条款,可见唐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

也称六礼。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拜堂成亲。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民间纳采通常有九种,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与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

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女方复书,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男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筮”,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纳吉之后即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家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许多结婚的新人双方都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在纳征之后,紧接着请期、亲迎、交拜天地,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一对新人已经结成合法夫妻。

第三: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

(1)、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至于买卖婚,它是严禁的。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

(2)、为维护封建宗法礼制、亲属关系和伦理、等级尊卑,又对成婚的规定禁止如下:

同姓不婚。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宗姓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尊卑不婚。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奸逃不婚。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3)、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①、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②、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③、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

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保护。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

(1)“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于是借此名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也比较常见的现象即: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记官至四品的崔元综58岁婚侍郎韦陟19岁的堂妹,“乃于履信坊韦家宅上成亲。”卷三百二十八《阎庚》条,阎庚与某村王家女儿的婚事,也是在女家成亲。总之,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礼法与现实婚姻的关系:

尽管《唐律疏议》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是比较具体的。比如,良贱不婚,同姓不婚,长幼不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秀师言记》记载:“唐崔晤、李仁钧二人中外兄弟,崔年长于李。”后李仁钧娶崔之孤女为妻,并且说:“崔之孤女,实余之表侄女也。余视之,等于女弟矣,彼亦视余犹兄焉。……余固崔兄之宿眷也。”遂定婚崔氏。这都是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从崔李二人的话来看,似乎当时侄女嫁给叔叔辈的长辈是司空见惯的事。

二、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

(一)自主婚事: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

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

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

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他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间也有“无媒不

得选”的说法,但实际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种束缚,自己选

配婚姻,拥有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也有家长允许自主婚姻。如玄宗时,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让他的女儿们自选佳婿。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礼教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服务的,当权者往往比下层百姓更注重礼法,更加维护礼教的权威,社会上的流行风尚也大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为当朝宰相的李林甫如此,下层百姓自不待言。(二)离婚改嫁较为自由

按古礼,丈夫对妻子有“七出”之权,但唐代法律又有“三不去”:“持舅姑之丧;娶时贫贱,尔后富贵者;有所受无所归”的规定保护妇女权益。但唐代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唐代法律允许感情破裂的夫妻离异。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再嫁的社会压力不大,因此,唐代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不是很强烈,离婚改嫁相对较为自由。从平民百姓到皇室贵族,莫不如是。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故上至公主千金,下至平民百姓都视寡妇再嫁为常事。《新唐书公主传》中记载从高宗至肃宗朝传中有名公主共计98人,除未嫁早亡的12人外,初嫁59人,二嫁24人,三嫁3人,乃中宗女定安公主,玄宗女齐国公主,肃宗女萧国公主。同时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就娶了寡妇郑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了刺史王琰,后王琰犯了罪,严还救了他;而书香门第韩愈之女也先适李汉,后嫁樊仲懿。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再嫁。而民间寡妇再嫁,其形式可谓既简单又随便。

(三)男子惧内成风

唐代关于惧内的记载可谓俯拾皆是。唐高宗就是出了名的惧内天子,唐中宗更是以惧内著称,伶人当着他的面唱道:“回波尔如栲栳,怕妇也是大好。外面只有裴炎,内里无过李老。”皇室如此,下层官吏和平民百姓中同样存在这种现象。舒州军卒李听壁

三日未归家,其妻恨云:“来必刃之!”李竟吓得愁泣不已,徙

居佛寺,不敢回家。

三.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妇女作为占人类社会总人口一半,作为性别社会中的一大群体。妇女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推动社会变革和历史前进的重要力量。马克思就曾经充分肯定过妇女的历史作用。“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的衡量。”妇女地位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女性自身的发展,而且对这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唐代是以经济发达、国力强盛和社会开放而著称于世的。在这个时代,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文明与进步,相应地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较后世有明显的提高。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妇女作为受女权的社会性别,其地位并非不变,而是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这不仅表现在封建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有差别,而且同一朝代不同时段因社会环境“变迁”也会出现差异。就唐代而言,本人认为这一时期的妇女地位可以以天宝末年爆发的“安史之乱”为转折点分为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由于“安史之乱”后唐代社会轨迹的变化,使得唐代前后期妇女地位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妇女地位所探讨的对象相对广泛,包括妇女参政议政、婚姻情况、家庭事务决策、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等。本文想从妇女参政议政、婚姻情况、家庭事务决策这几个主要方面去探讨,以求对唐代前后期妇女地位变化进行分析。

(一)、宫廷妇女参政:

前期的参政意识普遍,参政规模空前。后期参政意识减弱,参政人数减少。封建社会,参政被视为女性的一大禁区。但在唐前期无论是宫廷的女性,还是一般的妇女,普遍具有一种参政意识。特别是宫廷女性,她们基本上是皇帝的心腹之人,近侍而参政,加之她们多数受过良好的教育,故参政意识较之社会上的其他阶层的女性更为突出。如武则天在政治上的作为众所周知。太宗皇后长孙氏,作为唐太宗的“贤内助”,当她还是王妃时就一直对政治报有很大的热心,参与了玄武门之变。太宗即位后,劝谏太宗采纳忠言,信任功臣,对朝政举措发表一己之见。她戒奢侈尚俭约,不允许子女越礼奢华。史载“长孙皇后性仁孝俭素┉训诸子,常以谦俭为先”唐太宗的贤妃在贞观末目睹太宗讨伐四夷、大兴土木,也曾上疏极谏,疏文载入史册。唐前期的公主热衷政事的大有人在。如李渊的平阳公主为反隋建唐做出过贡献,安乐公主曾私自奏请中宗立她为皇太女。最典型的是太平公主,她先后诛杀“二张”、诛灭韦氏势力,这是两次关系到李唐王朝安危存亡。此外,一些官员诸如节度史、都督、别驾、长史等夫人,她们进行社交,协助丈

夫处理好公务、上下级关系和同僚关系。如中宗神龙初,河东郡开国公杨某,为权臣武三思所构,外迁泌州刺史。其夫人独孤氏,“乃乘列步障,激扬枉直”,执政者“感而贤之”,其夫竟因此而迁职。

唐前期的女性不仅参政意识旁边,而且参政规模上也是空前的。从时间和看见来看,唐前期王朝统治时间从618——755,有140年,女性参政现象历朝皆有,且几乎贯穿整个唐前期。尤其是高宗、中宗、睿宗三朝,基本上都处于女性掌权的统治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高宗上元元年(674年),武则天与高宗同掌国政,史称“二圣”以来,到玄宗先天二年(713年)诛灭太平公主为首的中央实力派为止,这40年,恰好是初唐向盛唐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这意味着在中国封建社会最辉煌的140年中,女性参政进而掌管大权的时间就占了将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充分说明了唐前期的女性参政的广度和深度,超过了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

唐后期,因世风逆转,儒学势力抬头,礼教的“紧箍咒”被重新戴到了女性的头上,她们的思想和行动自由开始受到较多的限制,参政意识明显减弱,参预政事日益减少。由于参政意识明显减弱,因而导致女性参政人数急剧减少。两《唐书?后妃传》所列唐后期21位后妃中,参政者仅肃宗张皇后和武宗王才人2人而已。约占后妃总数的1%。而唐前期14为后妃中,参政人数多达7人,参政后妃占到唐前期后妃总数的50%。其次,除宫廷后妃外,公主参政者除肃宗女和政公主外,其余未见预闻政事者。

造成唐后期后妃参政意识减退、参政人数锐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以上所提到的世风逆转的因素外,还有如后期后妃不如前期文化素质高,家庭出身不如前期后妃高贵,以及中唐以后王室多故、王朝政治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等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

(二)家庭事务决策

前期的“外柔内刚”的夫妻关系。后期妻子向传统的角色复归

在“男尊女卑”传统封建社会中,正常的夫妻关系应该是“内柔外刚”。在唐前期,“外柔内刚”夫妻关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刚柔”倒置的现象,反映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便是妻的“悍妒”,与丈夫的“惧内”。唐代律法中赋予了男子许多的特权,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妻管严”的现象却处处可见。这种现象竟成为唐代统治阶级上上下下的风气。如唐太宗时,身为国公的房玄龄、张亮、任环;高宗时,官至司列少常伯的杨弘武,中宗时御史大夫裴谈等都以怕妻而出名。令人奇怪的是,唐代作为万乘之君的皇帝也染上了这种“惧内”病。史载:武则天自册封为皇后之后,“专作威福,上欲有所为,动为后所制,上不胜其忿”。于是密诏上官仪谋废后。武后得知,高宗惧其怒,遂泄底细:“我初无此心,皆

上官仪教我。”这使上官仪被送上了断头台。与丈夫“惧内”的同时,是妻子的“悍妒”,这种现象在中国历朝都有所闻,此种现象在唐代尤其是前期尤为典型。唐前期的妒妇不仅多而且普遍,且妒性之烈,实为历代女子中所罕见。在封建社会,纳妾嫖妓本是男子的一大特权,妻子是无权干涉的。然而在唐前期,干预丈夫纳妾嫖妓的悍妇,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其行为大胆,即使身为高官显贵的丈夫也为之畏惧,有时连皇帝本人出面干涉都无济于事。据唐韩琬《御史台记》记载:“唐管国公任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而侍子,瑰拜谢,不敢以归。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妇人妒忌,合当七出。若能改行无妒,则无饮此酒。不尔,可饮之。’曰:‘妾不能改妒,请饮酒。’遂饮之。”另在《隋唐嘉话》中记载:“梁公(房玄龄)夫人极妒,太宗欲赐美人于梁公,屡辞不受。帝乃令皇后召夫人,告以司空年暮,帝欲有所优诏之意。夫人执心不回。帝乃令谓之曰:‘若宁不妒而生,宁妒而死?’梁夫人答曰:‘妾宁妒而死。’乃遗酌卮酒与之,一举便尽。帝谓人曰:‘我尚畏之,何况于玄龄!’而且一般士大夫或庶民之妻“妒性”大发者也不少见。这些都反映了唐代前期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地位是比较高的。如果女性在家庭地位低,那么对丈夫的纳妾嫖妓行为,就只能装聋作哑而不敢提出半点意见。

唐代后期女性向传统角色复归,做一个地道的家庭主妇。不像前期,后期后妃中“遵礼教,守妇道”者比比皆是。肃宗吴皇后、德宗韦贤妃、顺宗王皇后、敬宗郭贵妃等。唐代后期“动循礼法”已成为宫廷后妃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一向恃宠骄纵而不守礼法的公主们,也开始守妇道,学礼法。宪宗女歧阳公主,下嫁杜悰,“事舅姑以礼闻”,“姑寝疾,主不解衣,药糜不尝不进”。宣宗女广德公主,治家有礼法,“凡内外冠、婚、丧,主皆身答劳,疏戚咸得其心,为世闻妇”。宫廷女性如此,社会上一般女性遵礼法、守妇道的也不乏其例。但是,民间女性在守妇道的同时,也逐渐沦为丈夫和公婆任意虐待欺辱的对象,人格意志逐渐的丧失,这是她们在家庭中地位降低的具体表现。

(三)、婚姻自主

前期婚姻自由、贞节观念淡漠。婚姻自由减少、贞节观念增重

离婚改嫁或寡妇再嫁,早在唐以前就相沿而成一种民间习俗。唐朝建立以后民间这种习俗屡见不鲜。在唐代女方常常提出离婚,在史料中就有夫有病请求离异、与夫情趣不同请求离异、因夫贫穷请求离异等。唐代妇女离婚的自主性比较强,而且社会上对离婚的妇女不加歧视,妇女离婚后再婚之路畅通无阻。唐前期的妇女比后期的妇女婚姻更加自由。唐太宗鼓励寡妇再嫁,并且以婚姻是否及时,鳏寡数量多少,户口是增是减作为考核官吏,决定其升降的依据。这虽然有发展生产力的因素,但是也反映了当时的妇女地位。看一下有关的史料,就会发现唐前

期公主再嫁人数之多。唐一代公主再嫁、三嫁者有27人,其中高祖女4人,太宗女6人,高宗女1人,中宗女3人,睿宗女2人,玄宗女9人,共25人,大约占92.6%。而唐前期公主共91人,再嫁公主大约占27.5%。这和当时的贞节观淡漠有很大的关系。唐代中叶以后,随着唐王朝国势转衰,统治阶级从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出发,积极提倡儒学,提倡妇女守贞节。宣宗朝宣布“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唐后期虽然女性离婚、寡妇再嫁也很普遍,但是不像前期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改嫁的就很少了。后期公主再嫁者只有肃宗时期的二位公主,前后期的相差之悬殊令人吃惊。唐后期,夫死守节的作风在一般士大夫阶层中蔚然成风。上表中,武宗的后妃王才人,在武宗崩以后,自愿殉节,成为有唐以来第一为自愿为帝王殉节的后妃。这些在唐前期是难得见到的。唐后期,“一女不更二夫”、“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已经明显受到社会的重视。

(四)、接受文化自由

虽然唐代的妇女也受封建礼教的束缚,难以取得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唐代开明的社会风气还是给她们提供了较多的受教育机会。除宫人、公主外其他妇女教育皆由家学承担。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唐代妇女比较重视文学教育,或许是受进士科的影响,文学教育,工诗属文,成为妇女教育的重要内容,也许这就是唐代多才女的原因所在。

唐代女子教育一般以母亲为主,“男则就学于外,女乃亲训于内,使动静合礼,阃则有仪。”不过也有的女子与其兄弟共同学习,有些官宦之家还为女子特置师傅。虽然官府未置女学(习艺馆除外),唐代妇女在才、艺、文等方面受的教育并不低,这无疑也是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体现。

唐朝女性文化素质的提高,与当时社会的开放风气密不可分。唐代有一个从门阀思想下解放的过程,特别是从天命论和性三品思想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过程。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和人的自身价值被提到突出地位。加之唐朝由于其繁荣昌盛所形成的敢于抱容、吸纳一切的非凡气度,使女性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她们敢于抛头露面,可以与达官显宦在一起吟诗作文,互相唱和。也可以骑着高头骏马招摇于通衢闹市,可以披着透明的丝织品自然地展示她们丰满的倩影,可以和着欢快的音乐跳着胡旋舞,可以同文豪鸿儒郊游作文。

四、其他的活动

唐代妇女可以公开的参加许多社会活动。可以时时抛头露面,到郊外市里游玩、听戏、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风光胜地踏青出外游乐、聚观,且也不限于城市,还可以远至郊外。

唐代妇女也活跃于商业领域之中,《太平广记》卷382河南府吏条引《广异记》:

“洛阳郭大娘者,居毓才里,以当垆为业。

还有极富特色的一点就是唐代盛行女子体育运动,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还有女子马球,与那些妇女养在深闺无人识,平时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时代形成强烈的反差。唐人还作了《内人踢球赋》来赞誉女子足球之兴盛。

另外,唐代妇女在服饰上也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像废弃了遮蔽脸面的幂罱面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天宝年间,不少妇女还模仿男子的装束,着起幞头袍衫,最初在宫里中流行,后渐传至民间,成为普通妇女的日常装束。这些方面足以说明唐代妇女地位之高。

从上面的显示明显看出,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过渡时期。这一历史特点,决定了唐代妇女地位前升后降、前高后低的特点。另一方面,唐后期妇女地位演变,又与当时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环境变化有着紧密的关系。唐前期由于经济繁荣,国力昌盛,社会风气开放,长期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女性得以摆脱礼教的束缚,获得较多的自由,并利用开放的风气,通过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去努力实现人身价值,从而为女性自身赢得了较高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安史之乱”后,国势衰弱,重新恢复统治秩序的唐王朝,为摆脱政治上的危机,积极提倡儒学。社会风气为之逆转,这使女性逐渐朝传统角色回归。在此情况下,唐后期女性地位不可避免出现了某种下降的趋势。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妇女地位高低是相对而言的。唐前期妇女地位较高,却还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唐后期妇女地位较低,也只是相对前期女性所处地位较高而言,比起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明清女性的地位还是有很大的差别。

总之,繁荣的社会经济,较高的妇女地位,发达的文化氛围,以及开放的社会风气,为唐代妇女创造了发展才华,展示才华、提高素质的良好环境,而唐代妇女也没有辜负那个时代的美好环境。她们抓住机遇,珍惜时光,发挥她们聪明才智,群芳争艳,不让须眉,在发达繁荣的唐文化里谱写了一首属于自己的篇章,使唐文化更加的绚烂多姿,异彩纷呈。

结束语

从唐代妇女在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婚姻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唐以前社会正统思想的力量变化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是在汉武帝时期,经过董仲舒改造。正式确立了三纲五常六纪的体系并将之纳入了政治体系之中,并以空前的力度来加以推广。接着谶纬学的泛滥,汉王朝的崩溃,随着佛教的中国化进程加快,道家玄学的兴起,以及国家的分裂,这使妇女地位反而上升。

长期的政治分裂,从曹丕称帝到隋统一的三百六十九年的时间,只有三十五年是统一的。这是秦以后中国政治分裂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阶段。伴随着政治的分裂,创造了一个可以容纳异说的客观环境。而东汉时期传入中国的佛教,在分裂战乱的环境下中国化的进程大为加快,形成了中国化的宗教——禅宗。尽管它不事君父,不顾人伦,不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立足点使其无法取代封建的宗法伦理而成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基石,但其“众身平等”“万物皆有佛性”等在成佛道路上的平等性思想对儒学的等级尊卑构成极大的冲击。富有时代特征的魏晋玄学以老庄玄理为本,不强尊卑贵贱,讳言君臣上下,士族大都崇尚清谈,藐视礼法,痛斥儒经、仁义、名分,不能不说是对儒学的重大冲击,其独尊地位名存实亡,以至后来实际地位还排在佛道之后。这样的局面中礼法对于妇女地位的束缚相当小,更为唐时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高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民族融合而带来的新气息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间的交融相互影响。汉魏之后数百年,中原内乱不止,西北少数民族迁徙入境,据《晋书?文帝》载:迁入约为870万人,汉武帝最盛时人口也不过5000余万,大量的少数民族内迁与汉族杂居共处,“关中之人,戎狄过半”北方自“五胡”入主中原,至于隋代周,统一全国的272年间,少数民族一直在我国的民族融合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铁碲带来的不仅是强悍的马背民族,也带来了他们的思想与价值观念,即游牧民族的生存状态下妇女可以参与到社会劳动的各个方面,在社会分工与协作中,妇女具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地位,使得妇女与男子在社会上无明显的差别,形成了在一定历史时期有稳定的风俗习惯。为当时的社会思想风气注入了一些新鲜的血液。及至唐代,唐的统治阶级本为关陇大族也是和胡人联系紧密,李唐的血缘乃出自勃初古拔氏,而母系为独孤氏、窦氏、长孙氏、都是当初北魏孝文帝改姓的少数民族大姓,皆不是汉族。可以说李唐本就是胡人后裔的王朝,统治集团内部“胡风”影响甚烈。在此情形之下,政策、法律以及对社会生活的

要求,就不得不包含一些胡人风尚,例如《唐律.户婚律》中的关于女子婚姻财产的继承问题的规定,一方面通过律令的形式来巩固和加强保障妇女的这种地位,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民族融合高潮之下的妇女社会地位的空前提高。以至后来百姓接受了武则天称帝的事实,反武的人大多以恢复李唐正统为名而并不是抨击女人当政,这也反映了当时人民在胡风影响下对于妇女政治地位提高的一种认同。

(三)、战争的影响

由东汉末年开始,至于唐贞观二年(即628年)统一南北,近450年的时间里,国家除西晋和隋的短暂统一不到七十年,余下的300多年的时间中,处于政治分裂的状态,分裂的政治局面必然导致连绵的战火。给人们带来沉重的灾难。首当其冲的就是战祸而造成的人口锐减的问题。三百余年间有史可查大的战争就有几十次,每次伤亡人数皆在几十万以上,男丁的数量急剧减少。在杜甫的《石壕吏》中所描述的抓妇女顶差,便是男丁匮乏到极至的真实写照。大量男丁丧生于战祸,而导致社会劳动力的不足,使得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参与社会生产的力度。一家男丁全部被征为兵,其家中所余之妇女迫于生计,不得不参加各种生产劳动,负担起当初男丁在家庭中的角色,以维持基本的生存,妇女在地位上的束缚这几百年间可以说减到最小,妇女在民间为生存而可能担负起恢复延续生产的主导作用。其社会地位自然相较其他时期也就高得多。

总之,从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可以看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这一方面与大唐的政治经济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刚刚受到冲击的封建礼教还没有发展到严酷的程度有关。

参考文献

①著作

杨毅、赵秩峰.《中国古代史》第四、五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502页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第三版.人民出版社,2000版.400页

刘俊文.《唐律疏议》第一版.法侓出版社,1999年版.452页

沧溟水.《唐书?后妃传》第一版.现代出版社,2007年版.421页

房玄龄.《晋书》第一版.中华书局出版社,1974年版.740页

②文章

刘伯红.《中国妇女与发展研讨要点综述》载《妇女研究论丛》1993年.第4期李昉等.《太平广记》载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1962年.第273卷

③网上文献

佚名.《从包办婚姻与缠足看中国古代妇女的历史地位》https://www.sodocs.net/doc/9415371935.html,,2000年6月18日

④公开发表的资料

任胜云.《论唐代妇女地位》.山东大学.2008年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唐朝妇女衣着考

唐朝妇女衣着考 袒胸、透视、胡服:大明宫女装流行风 隋初的服饰,较朴素。袍衫和胡服是当时的主要服饰。自隋炀帝起,社会风气发生变化,服饰因此日趋华丽。唐承隋制,唐代是中国历代经济、文化的鼎盛时期,因此服饰也十分华丽。贵妇人的礼服多以坦胸、低领、大袖为主,同时又有襦裙、半臂肩披帛巾。当时的织造技术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由于大量吸收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胡服的持续影响,唐代服饰普遍华丽、清新,充满大唐盛世之风范。

唐代大袖衫 唐襦裙 襦裙服系指唐代女子上穿短襦或衫,下着长裙,佩披帛,加半臂(即短袖)的传统装束。唐女襦裙装在接受外来服饰影响下,取其神而保留了自我的原形,于是襦裙装成为唐代乃至整个中国服装史中最为精彩而又动人的一种配套装束了。襦,一般只长到腰,很短,是唐代女服的特点。与此相近的衫,却长至胯或更长。唐女的襦、衫等上衣是各个阶层的常服。 元稹诗句“藕丝衫子藕丝裙”,张佑诗句“鸳鸯绣带抛何处,孔雀罗衫付阿谁”,欧阳炯诗句“红袖女郎相引去”。从这些诗句看,唐代女子着襦、衫已非常普遍,而且喜欢红,浅红或淡赭,浅绿等色,并加上“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丛”的金银彩绣为饰,外观更是美不可言。 襦的领口常有变化,襦衫领型有:圆领、方领、直领和鸡心领等。盛唐时代有袒领,即领口开得很低,早期只在宫廷嫔妃、歌舞伎者间流行,后来连豪门贵妇也予以垂青,从唐墓门石刻画和大量陶制女俑来看,袒领流行开来,或许已经遍及黎庶,因而当时艺术形象中出现的袒领女装形象为数实在不少。 裙,唐代妇女下裳为裙。这是当时女子非常重视的下裳形式。制裙面料多为丝织品,但用料有多少之别,通常以多幅为佳。裙腰上提高度,有些可以掩胸,下身仅着抹胸,外披纱罗衫,致使上身肌肤隐隐显露。如周昉《簪花仕女图》,以及周濆“惯束罗衫半露胸”等诗、画即描绘这种装束,这是中国古代女装中最大胆的一种,足以想见当时思想开放的程度。 唐代裙的质料、色彩和样式均大大超过前代,可谓群芳争艳,瑰丽多姿。如唐诗中所涉及的诸多裙式有:“上仙初着翠霞裙”,“荷叶罗裙一色裁”、“两人抬起隐花裙”、“竹叶裙”、“碧纱裙”、“新换霓裳月色裙”等。 唐代裙色多彩,可以尽如人所好,多为深红、杏黄、绛紫、月青、青绿。其中尤以石榴色流行时间最长。李白有“眉欺杨柳叶,裙妒石榴花。”万楚五有“眉黛夺得萱草色,红裙妒杀石榴花。”其流行范围之广,从《燕京五月歌》中可见,“石榴花开街欲焚,蟠枝屈朵皆崩云,千门万户买不尽,剩将女儿染红裙。”石榴裙最大的特点,是裙束较高,上披短小襦衣,两者宽窄长短形成鲜明对比。这种上衣下裙的“唐装”,是对前代服装的继承、发展和完善。从整体效果看,上衣短小而裙长曳地,使体态显得苗条和修长。

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

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 杨婷婕 摘要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风气开放,礼教松弛,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大为提高。本文分析了唐代妇女在经济、婚姻关系中地位的提高,并享有受教育权;还从妇女参政、参与社交和体育活动,以及个性突显的角度,列举了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并探讨了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Abstract Chinese Feudal society reached its peak in Tang Dynasty, which had the open general social atmosphere and free manners. Thus, the status of women had been greatly boosted both in family and society. The passage tries to analyse the boost of women′s rights in economy and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It gives som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 phenomenon such as having rights to be educated, participating in 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affairs, social intercourse and sports activities. Further more, the passage also discus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oost of women′s statu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关键词]:唐代社会开放,妇女地位提高,原因及启示 Key word:An Open Tang Dynasty, Improvement of Women′s Status, Reasons and Inspiration 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社会。在这个时代,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的文

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因为长期被愚化,她们绝大多数处于蒙昧麻木状态,反而成为旧秩序的捍卫者。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运动兴起,而女性自身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时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批现代知识女性.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没开是看电影的时候就对这部电影很好奇,“守护者”,难道是有天使吗?为什么要守护姐姐呢?她怎么了,为什么要被守护?当满怀新奇的心情看完电影,我获得的却是些许悲伤。电影中的姐姐在很小的时候就不幸患上了白血病,要想维持生命很难,医生给了父母一个建议,建议他们再生一个与她基因相配的孩子,新生儿的脐带血对白血病患者有很大的帮助。就这样,这个本来就有一儿一女的家庭,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通过试管婴儿的孕育方式生了妹妹,而这,似乎挽救姐姐就是她的使命。随着妹妹的长大,她不断向姐姐捐献者白细胞、血小板,甚至骨髓,然而,姐姐的病情还是越来越严重了,已经恶化到了癌症,甚至导致了肾衰竭,这次将从妹妹身体里取出一个肾脏捐给姐姐,不料,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妹妹不想再过这样的生活,不愿意舍弃自己的健康,不愿意失去和同龄孩子一样玩耍运动的机会,她不想再给姐姐任何东西了,她拿出自己攒下的钱以及从哥哥那拿到的钱,去请了律师,把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或得所谓的“身体器官支配权”。不知道你会怎样想妹妹的做法?当我看到这一幕时,真的觉得她太自私了。孩子的父母在这个问题上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母亲坚持要妹妹接受手术来挽救姐姐,并打算做回原来的工作——律师,走上法庭打赢官司,而父亲则打算尊重女儿的选择,不强迫她。那么,你又对父母的不同态度有什么看法呢?记得片中有一段是,病榻上的姐姐拿着她写给妈妈的纪念册,那上面是她们的回忆,

全家人的回忆,她们的快乐与难过,自从她生了病,妈妈放弃了工作来照顾她,放弃了爱情来料理她,她就是她的全部,不惜一切来玩救女儿的性命。当她因为化疗而掉光了所有的头发,她觉得自己很丑,觉得所有人都讨厌她的容貌,她很难过,可妈妈却拿起剪刀把自己的头发也都剃光,和女儿一样,都是光头,她的行为给了女儿鼓励,让她有勇气继续与病魔抗争。这很让我感动,她是一个好母亲。影片中另一个小故事是关于姐姐与另一个男孩的爱情故事,他是姐姐在医院无意看到的,他和她一样,当时已经因为化疗没有了头发,他患的是粒性白血病,是中很少见的白血病,男孩很开朗也很英俊,自从见到他第一面,姐姐就爱上了他。他们开始约会了,在麦当劳里他们会吃一大包土豆条和一大杯可乐,然后就这样聊着天,开着玩笑,那段时光多么美好,我知道每个女孩都在期待完美的爱情,而这样的日子对他们任何一个来说,都是短暂的,直到有一天,在两人晚上约会之后,她再也没联系到他,她伤心地问着妈妈男孩的消息,这时才知道了原来男孩已经去世了,她很难过,上天是这样不公平,一次又一次夺走她这些宝贵的东西——她的健康,她的爱情。母亲和律师还是站在了法庭上,然而在法庭上,当妹妹有意掩护不想救姐姐的原因,为什么不想捐给姐姐肾脏时的不安,却让妈妈产生了不解,她追问女儿为什么要这样做,可弟弟却给出了另一个答案,所有的人都震惊了。原来,这一切都是姐姐所做的,是她求妹妹为她做这些,目的是想让妈妈死了心,她不想再在身上开刀,不想在身上插满导管,不想在这样让家人担心,她接受了死亡。妈妈哭了,有哪个母亲在极力救女儿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网络教育学院05(2)历史专业李拴昌 内容摘要: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表现在许多方面,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

婚姻家庭女性地位

婚姻家庭女性地位 篇一: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

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

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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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研究课程论文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摘要 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但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女性便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关键词:女性封建礼教男尊女卑婚姻家庭男女平等

1.母系氏族公社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世系按母亲的血缘计算 母系氏族组织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世系按母亲计算,实行母系继承制。孩子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形成的原因 (1)母系氏族的存在是因为当时人类对于自身生理现象还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把两性关系与繁衍后代联系起来,只知道子女与母亲有血缘关联,而不知道父亲的存在,更不知道与父亲的血缘关联。 (2)在氏族中,男性负责狩猎,女性负责采摘野果。由于当时处于落后时期,人们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对来说,男性可以捕捉到的猎物比较少,女性可以采摘到的野果比较多。从劳动产品上来比较,女性比男性更胜一筹,所以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 2.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汉代前期的婚姻自由 (1)西汉前期,女性可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 (2)汉代女性在婚姻中不用坚持“从一而终“,当婚姻不幸福时或男性恶疾、男性家中贫困、男性操行不良等,她们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在汉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妇女在婚姻上有改嫁、再嫁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现象在汉代各个阶层都非常普遍。以此把汉代上层社会的改嫁女性列了一个表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1关于唐代女性地位探究这一选题,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即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相关史料主要分布在《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广记》,比较集中。 关于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细分来看,又分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史料主要集中在新旧唐书的各传中。如《旧唐书·李光进传》载:“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也。”又如《新唐书·徐岱传》中有:“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人。此外,《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公主传》等都可作为史料依据,反映唐朝一代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较少。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这几个方面。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如《资治通鉴》卷194,卷209,《旧唐书》卷51,《旧唐书》上官昭。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这就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而《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相插挂,以为宴幄”。反映了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 除了以上史籍,还有很多史料可以借鉴参考。如《礼记》《全唐诗》《唐会要》等。 以上是关于这一选题的史料搜集情况,下面介绍当代相关的学术研究概况。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地位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所以搜集材料相对便利。 现当代的学者这要侧重从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段塔丽于2001年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一文,她说到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开放的时期,其“开放性”不仅表现在皇朝内政外交等方面,而且还生动而具体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等方面。唐代夫妻关系上的开放,以及丈夫对妻子人格意志的尊重和行为上的宽容,为整个封建时代所少有。此外,贵族女性的地位远远高于下层社会。据台湾王寿南先生的统计:唐代公主总共210人,其中公主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除去早亡和入道的公主,再嫁公主占总数的23%,远远高于下层社会。王曰美在《齐鲁学刊》2005年02期上的《唐代贵族妇女婚姻家庭观念研究》,文中说到在唐代,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盛时期,唐代贵族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她们敢想敢做,旷达不羁,向儒家礼教进行了大胆地冲击,昂扬地追求个性解放,婚姻家庭观念变得清新、率真而自然,其放达程度在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极致。这些都是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来指出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前代有了提高,女性地位提升。但有些学者注意事物的两面性研究。如:汤蓉岚于2003年发表在《台州学院学报》上《论唐代妇女生活的悖反现象》一文,文中谈到唐代的女性向来被认为是封建时代比较幸运的一群,她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但她们毕竟没有超脱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因而又在法律、伦理上受到种种歧视和压制。这种悖反现象和两面性,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唐代妇女自主抗争的表现。张金桐与左占平在《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04期发表的《唐代妇女及其地位》一文也指出唐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地位,与其前代婢女的“资产”属性并没有两样。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应该是全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唐人的妇女观仍然是“男尊女卑”。唐代妇女生活比较开放,当源于特殊的文化背景,并不意味着其地位的改变。 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的研究方面出现的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唐代一朝便是一个热门,但是以法律为出发点来研究女性地位的 1

婚姻法看女性社会地位

从建国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 变革看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 摘要:纵观历史,女性地位的变化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变迁的过程,更是展示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家庭婚姻甚至家庭财产的拥有和支配权的变化直接彰显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变化。法律的制定就是每一个时代女性地位的突出标志。漫长的父权时期不需要对婚姻家庭及财产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仅仅依靠礼教(封建社会道德的无死角宣传和日复一日的强化)就把女性控制在社会的底层。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更是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而每次婚姻法的变革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化,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女性地位财产婚姻法 一、女性的历史地位变化 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转化过程中,母系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女性逐步演变为男性的附属品。这一方面是因为男性在社会分工中逐渐占据了创造财富、战争劳作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跟封建礼教制定的伦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婚姻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缩影,其在婚姻家庭及其财产拥有、支配中的地位直接体现着社会地位。女性的权利、生活财产能否保障既关系着家庭的幸福,更关涉一个国家甚至全人类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建国前的绝大多数时间段,女性的社会生存权利和地位低下,基本不具备财产支配,男人在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是家庭的主角。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革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从而有了质的变化,而每次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更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明显变化。 二、建国后婚姻法的变迁 古代法律内容庞杂,一般表现为统一的一部法典,其中没有对婚姻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除了对婚姻必须符合的形式和要件,还有一些迷信与形式主义的礼教色彩外,几乎没有家庭财产的相关描述。因为男性对财产的绝对拥有,也决定了女性在社会以及家庭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和附属地位。

妇女地位变化.

妇女地位变化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女性地位一直饱受争议。历史是不平的历史,那么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将延续着这种不平等。经历了种种社会革命或变革,直至主张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虽然女性的地位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从整体上讲,仍然在诸多方面有所阻碍,存在较为严重的妇女地位偏低的问题。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女性地位曾经历了一段巅峰阶段——母系氏族时期。由于女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在自然分工上占据优势,因此,女性在这一时期占有很高地位,倍受尊崇。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优势日益突出,女性地位极度下降,母权制被推翻。 在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地位完全沦落,成为男性任意支配的奴隶。在社会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主力,女性的活动范围则主要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和家务成为女性的责任,妇女完全丧失自由,成为财产,可任意交易与买卖。 到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兴替中,女性一直处在夹缝生存的状态,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成为一系列“堂而皇之”的礼教习俗,律法条文,这些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牢牢缚住封建社会的女性,让她们自觉地埋没自我。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文化,女性一律没有过问的权利,甚至更没有婚姻自由。女子不入仕,非一家之主,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此外,“女子无才便是德”, 文化的交流传播与发展只是男子的天地。 直至近现代社会,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从意识上开始觉醒,并且开始接受正规的社会教育,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和女权主义。建国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且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的长期不平等的根源,在短时期内是无法彻底根除

妇女地位调查问卷

样 本 编 码 制表机关:全 国 妇 联 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 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问卷(教育与婚姻家庭情况部分) 您好!我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员,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妇女地位的社会调查依据随机抽样方法,选中了您的家庭进行调查。下面我要了解一些关于户内成员的情况,请给予支持。谢谢! 户内成员情况表(略) 将本户内18岁-64岁(含18岁和64岁)常住人口按先男后女,同性别按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从1开始排列,按顺序填入入户抽样表,找出最后一行与事先圈定的列相交处的数字,序号与此数字相同的人即为具体调查对象。 我们选中了您家的 作为调查对象,请问他/她现在在家吗?如果他/她现在不在,请问他/她什么时候在家,我是在您家等候好呢,还是在 月 日 点 分再来找他/她?

首先请告诉我您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 A1 您的性别:(请调查员直接填写)A1 □ 1 男 2 女 A2 您的出生年月:19 年月A2 □□A3 您的民族:族(用文字据情填写,编码见民族编码表)A3□□ A4 您18岁以前居住最久的地方是:A4 □ 1 农村 2 镇、县城 3 中小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下) 4 大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上) 8不知道 A5 包括您在内,您有兄弟姐妹个,其中姐妹个。A5□□您的排行是第几。□ 下面的问题与您的受教育经历有关: B1 请问您是在几岁时上的学?周岁B1□ 97 未上过学(跳问B3)99 不回答(跳问B3) B2 不包括成人教育,您总共上了几年学?年B2□ 97 不适用 99不回答 B3 (问未上过学及上学年数少于4年者)您是否上过扫盲班? B3□ 0 否(跳问C1) 1 是 7 不适用 9不回答 B4 a 您目前的受教育程度是:B4a□ 0 小学 1 初中 2 高中 3 中专 4 大学专科 5 大学本科 6 研究生 7 不适用9不回答 b 是否是成人学历教育?B4b□ 0 不是 1 是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 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

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受到“既嫁从夫”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作为母亲与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交叉的,在子女面前可能贵为“尊者”,但在丈夫面前就会地位下降一层。所以作为母亲的女性地位只能在丈夫去世后才得以显现出来,本部分将说明的是唐代法律规定的寡母的家庭地位。丈夫死后,若家中没有公婆,那么作为寡母的女性自然成为家中的长者,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寡母来说,丈夫死后要“夫丧从子”。但是《唐律》对于子女依旧幼年的寡母身份有了重新规定,她就成为家里的家长,拥有对子女的家长权、经济管理权和主婚权,同时也要尽对于子女教育的义务。不过相比之下,女性家长权的行使比男性要受限许多[1]24。 二、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唐代女性最为重要的一种家庭地位,也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地位说明最为透彻的一类身份。在夫妻关系上,

唐代妇女之美

唐代妇女之美 【摘要】唐代妇女的迷人风采,纵是时过境迁,还是让我们这些现代人叹服和沉醉,唐代妇女的审美情趣是对汉族文化的一种反动,唐代服饰开化袒露,既反映了唐朝的繁荣昌盛,也体现了唐朝女子的勃勃生机,充满活力。 【关键词】唐代女性审美服饰演变 唐代墓葬中出土的三彩女俑千姿百态,其形象或雍容华贵,或婀娜多姿,或安详自在,唐代妇女的迷人风采,纵是时过境迁,还是让我们这些现代人叹服和沉醉,而极具时代感的华彩服饰,更是洋溢着青春之美和生命的活力,也是我们了解唐代妇女服饰和发现她们内心的实物资料。 自唐代起就有文献记载唐代妇女是以身体丰满作为审美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宣和画谱》记载:“周昉为贵游子弟,多见贵而美者,故以丰厚为体。”从周昉的《簪花仕女图》的画中可以得到印证,从嬉戏的贵族妇女到侍立的侍女无不身体丰满,与魏晋时期的纤弱之美形成强烈的反差。唐三彩女俑从另一个角度来强化了文献记载。唐代地区出土的唐三彩贵妇俑,大多面如满月,丰润圆胖;从服饰上来看表现为宽大、长衣,连发髻也是高耸直立,从而更加彰显了唐代妇女的丰腴体态。而让“六宫粉黛无颜色”的杨贵妃是“环肥之美”的典型代表,与汉成帝的妃子赵飞燕形成强烈反差,这两人代表古代中国截然不同的美女观。三门峡唐墓出土的一件三彩女坐俑(图1),垂发束髻,面部圆润丰满,穿绿色连衣裙,胸前系绿色绶带,肩披白巾,双脚相交,双手交叉置于左膝,坐于束腰圆墩之上,静止的坐像却传神地体现了一个唐代贵妇人的落寞,也是唐代“以胖为美”审美观的一个缩影。 唐代妇女这种独特的审美趣味首先要归结于唐代的强盛和繁荣,因为强盛和繁荣才会极大地激发一个民族的自尊和自信心,才会不拘一格地接受新的事物包括审美趋向。但“以胖唯美”的唐代审美观绝不仅仅归结到唐代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和文化昌盛,应该还有深层的原因。只有撇开传统文化中的“魏晋风度”,从强悍的游牧文化中来梳理,我们才发现唐代妇女的审美情趣是对汉族文化的一种反动。另外借助丝绸之路这条中西文化交流的文化长廊,唐人的视角已经超越磐埂在亚欧大陆之间的大沙漠和高耸的帕米尔高原,锁定在遥远的西亚和欧洲,而同时代的这个地区女人都是丰满健硕、展现并漾溢着健康的肤色和精神气质!当这些地区的女人随着悠远的驼铃、跨越千山万水一路东来进入中原、进入茶舍酒肆受到汉人上层贵族争相追逐时,当这些民族的女子身姿和服饰成为一种时尚时,唐代的女子不可能不受到影响。 袒胸装的出现与唐代女子常服的特点有关。《新唐书·舆服志》提到:“半袖、裙、襦者,东宫女史常供奉之服也。”因此襦裙装为唐代妇女尤其是中上层妇女典型的传统服饰,特点是身着短袖的上衣和长长的裙子。襦裙装最大特点是开胸低,裙的束腰很高,而肩上披短小宽松的帔帛,上下衣的长短宽窄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束腰很高、开领很低的襦裙装是在中国传统服饰的基础上吸收了古希腊服饰

中西方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

历朝女性在各种规条的约束下,承受重大的压力。妇女于社会上的地位低微,饱受歧视。然而,历史上亦出现一些女性主动反抗礼教的现象。至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历经多次社会变革,妇女地位状况亦发生巨大变化,相对古时而言,现今中国女性的地位状况已大为改善。近代以来,经过维新和多次社会文化变革,妇女地位状况发生巨大变化:从清末的“放足”(即不缠足)、“启智”(即办女学,书报等),以至辛亥革命妇女参政。民国建立后,五四运动对封建礼教的冲击,婚姻自主、妇女解放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妇女在社会上,遍及参政、从军、任教、从艺、做工等领域。当时第一部民法规订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1953年第一部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92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论从立法和事实,妇女在教育、就业、参政等男女平等进展很快。1995年又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可见妇女的地位相对古代已大为提高。 欧洲启蒙运动以前,古希腊雅典城邦社会奉行男尊女卑的等级制,排斥妇女参与政治,女性在家需服从父亲和丈夫,此思想以“二元论”为依据。古罗马也以此规定性别特质,但罗马的贵妇可影响教会和法律,取得较多权利,这有别于儒家认为妇女干政会扰乱家国秩序。启蒙运动中关于性别的两种观点,以卢梭为代表的认为男女生而有别,妇女是低等性别,应服从男人意志,在家生儿育女,培养理想公民的主张,比男女平等的看法占上风。玛丽?沃尔斯通克拉芙特在《为女权一辩》中,批驳卢梭的偏见,她拥护法国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妇女积极参与法国大革命,要求与男人平等权利,但遭到拒绝并镇压妇女对人权的要求。欧洲工业革命将“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定型,中产阶级妇女成为家庭妇女和男人的附属品,“真正女性的崇拜”和维多利亚时代的“禁欲主义”要求妇女严守道德。十九世纪末,欧美中产阶级妇女接受启蒙思想,参与当时一系列社会运动的过程中,直接孕育第一次女权运动,以争取妇女参政获得选举权而告捷。进入二十世纪,两度爆发世界大战。二次世界大战后,妇女退回家庭,为男人腾出就业位置。中产阶级妇女再次感受到女人职责的压抑,当时个人主义文化和改革思潮蓬勃发展,欧美再次掀起新女权运动。运动初期,以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为主,发展至今,则成为全球性、旨在改变所有不平等状况的文化运动。

唐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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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原因 摘要: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繁荣鼎盛的时期之一,国力强大、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文化丰富、民族团结。它的兴盛离不开其民族本身的思想观念中所有的游牧民族的自由、开放的传统。唐代向来被认为是封建社会女性保护体制相当健全的时期。 关键词:唐代;女性地位;民族融合 1 唐代以前和唐代时期的女性地位 (一)唐代以前的女性地位 从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女性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唐朝以前的女性地位是相对比较低的。“妇”字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记载到:“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礼记》中对“妇”的释义为:“妇”的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父死从子,这样的解释在古代中国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其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平等权,被当做家奴般看待。魏晋南北朝时期女性的经济生活和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等方面都是由被物化了的人,不能有任何的个人观点,即使有自己的想法也无法诉诸。古人云:“女子无才便是德”,女性的一举一动都掌握在别人的手中,外出也要经别人的许可或是监督。这足见在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有人曾说:“妇主中馈,唯事酒食衣服之礼耳,国不可使预政、家不可使干蛊、如有聪明才智,识达古今、正当辅助君子、助其不足,不无牝鸡司晨,以致祸也”。这说明女性的地位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是封建重男轻女的必然结果。女性没有婚姻自主权。上层社会中的女性也无法脱离古老的封建礼节,深深被赐婚的枷锁所束缚。 (二)唐代时期的女性地位

唐代时期女性地位得以提高,从各方面讲都有着其他朝代不可拥有的自由和权利。武则天打破了封建社会的女性在政治方面不能参政的局面,同时也打击了男性在政治方面的地位。在《唐律?户婚》中规定:“子女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这些法律开始承认婚姻自由和择配自由。离婚和再婚极为常见,贞节观念也极为淡薄。在《旧唐书》中“有212名公主,除婚姻缺载着39人,再婚者23人,三嫁着4人”等情况。段塔丽曾根据《新唐书》提供的资料,把唐代公主,再嫁、三嫁情况列了一个表,“从中指出这类公主有27人并认为当时女性很开放,立交松弛,以及女性贞节淡薄有很大的关系,女性的人身自由有所提高”这些揭示了唐代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和自由择偶权。虽然唐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不可能跟男子拥有同等权利,不可能瞬间改变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观念,只是跟其他朝代相比有很大提高。学习知识、可以再婚、可以大胆地去爱,也可以跟自己的丈夫反驳和保护自己的行为是以前所无曾有的。 2 唐代经济文化发展促使妇女地位提高 唐朝的女性勇于并且敢于争取自己该拥有的权利和幸福。这与唐代的政策开明和经济繁荣有着不容分割的联系。同时这一开放的政策顺便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她们有着比以前女性所没有的胆识和热情,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和各种娱乐活动,更有着其他王朝女性所没有的婚姻自主权。这些全都是唐代政治开明,经济繁荣和民族大融合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女皇武则天给女性赋予的特有权利。 在《仪礼》和《礼记 .丧服》中提到:“父在母齐衰期,服一年丧,增为三年”。这就提高了母亲这―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在古代,女性参政是一大禁忌,尤其是唐朝以前女性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社会地位,总是服从于男性,当男性的奴隶,一辈子跟随他或取悦他。但是,在唐朝武则天当上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唯一的女皇帝时,她拥有着与男性同等的

唐代妇女贞操观

唐代妇女贞操观:守礼节白刃不能移寒如霜雪 李渊时代虞世南应昭为秦王李世民府监写《列女传》以装饰屏风。李世民登基后即在《即位大赦诏》中明确表示:“节义之夫,贞顺之妇,州府列上,旌表门闾。”唐朝立国之初,就要求地方官员每年都要将贞女烈妇的事迹上报。这种政府性的积极提倡与奖励贞女节妇的举动,无疑潜移默化的加强了唐朝妇女的贞洁意识。 母仪天下的长孙皇后36岁死了后,唐太宗曾大力宣扬其写的《女训》三十卷,尽管《女训》已经失传,其内容已不可考。但从长孙皇后曾说过的话“妾于陛下不豫之日,誓以死从乘舆。”“牝鸡司晨,惟家之索。妾以妇人,岂敢愿闻政事?”等等来看,《女训》的内容无非是劝导女人三从四德、守节甚至殉夫,宣扬男主外女主内等等思想内容……唐太宗死后为什么连十几岁的小妾们让其出家做尼姑到感业寺为自己守节。武则天也曾是一名节妇,万幸她和李治勾搭上才没当成永远的节妇。从李世民一系列的措施可见唐政府对妇女贞洁的重视。 魏徵寿在缺少文献资料的情况下编写《隋书》,在许多前朝重要名人都无传的情况下却不忘写列女传。 《隋书列女传》开篇说:自昔贞专淑媛,布在方策者多矣。妇人之德,虽在于温柔,立节垂名,咸资于贞烈。温柔,仁之本也;贞烈,义之资也。非温柔无以成其仁,非贞烈无以显其义。……观夫今之静女,各励松筠之操,甘于玉折而兰摧,足以无绝今古。故述其雅志,以纂前代之列女云。 结尾,史臣曰:夫称妇人之德,皆以柔顺为先,斯乃举其中庸,未臻其极者也。至于明识远图,贞心峻节,志不可夺,唯义所在,考之图史,亦何世而无哉! 柳宗元在《河间传》中说:“闻妇之道。以贞、顺、静、专为礼。若夫矜车服耀首饰。族出讙闹以饮食观游。非妇人宜也。” 李翱《杨烈妇传》:“妇人女子之德,奉父母舅姑,尽恭顺,和于娣姒,于卑幼有慈爱,而能不失其贞者,则贤矣。”从这些唐朝男人的文章言论中可以看出强调妇女的贞洁重要。 孟郊《列女操》:“贞妇贵徇夫,舍生亦如此。波澜誓不起,妾心古井水。”《去妇》:“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静女吟》:“艳女皆妒色,静女独检踪。任礼耻任妆,嫁德不嫁容。” 张籍《节妇吟》:“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誓拟同生死。”虽然这首诗作者以自己比喻节妇,但也渗透出作者及唐朝男人内人深处要求渴望女人守节的意识。白居易《妇人苦》:人言夫妇亲,义合如一身,及至生死际,何曾苦乐均。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身犹抱节。邵谒《金谷园怀古》:“竹死不变节,花落有余香。美人抱义死,千载名犹彰。”《贞女墓》:“生持节操心,死作坚贞鬼。至今坟上春,草木无花卉。”从大量的唐朝文献及诗歌表明,唐朝不止要求妇女守节从一而终,而且具有极其浓烈的压迫妇女的社会氛围。 在政府的提倡与奖励下贞洁观念已深入唐朝女人的心里。唐朝宋若莘、宋若昭姐妹写的《女论语》开宗明义第一章立身就说:“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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