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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_段塔丽

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_段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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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

段塔丽

提 要 家庭地位是妇女研究领域中一项重要内容。在封建宗法社会里,妇女的家庭地位除了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外,还受到封建伦理道德、社会习俗以及社会环境的综合制约。为此,本文运用社会学“角色”理论,并与多种文献资料相结合,分析和探讨唐代女性一生不同时期家庭角色的转换及其所处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 唐代 女性 家庭角色 家庭地位

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始终是女性一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因此,探讨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家庭地位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以往人们在探讨中国古代妇女家庭地位时,较多关注妻妾、嫡庶之间地位的差别,而不大注意女性在其一生不同时期因所扮演家庭角色的不同而发生地位上的差异。本文拟从这一视角出发,运用社会学有关“角色”理论,并与唐代文献资料相结合,探讨唐代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种女性角色所处的家庭地位。

一 “为人女”的角色与地位

中国古代,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在室女”(为人女)。包括未出嫁的姑、姊、妹等,唐代“为人女”角色所处的家庭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法定身份和地位来看

唐代“为人女”在法律上的身份与地位,基本上一如既往,即在家服从祖、父辈,听从父母兄长的教令,并对尊长尽行“孝”的义务。然而,她们在家庭中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但长幼名分并不因性别之差而有异①。在法律上,兄姊地位等同,兄姊的法律地位高于同辈弟妹。在量刑上,唐代法律即是依据在室女在家庭中尊卑、长幼之序来决定她们量刑的轻重。如《唐律疏议?斗讼》“殴兄姊”条载:“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即过失伤杀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反之,若兄姊殴伤弟妹者,处分则要轻得多。《唐律疏议?斗讼》中明确规定:“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这表明,“为人女”在同胞兄弟姐妹中的地位,主要不是依性别差异来划分,而是据“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2、从财产继承权来看

如前所述,唐代“为人女”按照传统的“长幼有序”的伦理纲常,确定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但在财产继承权上,“长幼有序”的等级规定却失去了作用。如作为长姊的继产份额不但不能与兄长相等,而且不能与名分低于自己的诸弟相比。这是因为我国古代男子是

①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9页。

法定宗祧继承人,而古代财产继承又是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定财产继承权的①。这样一来,女子既然不是本家门户的继承人,自然也就无权直接参与本家财产的分割。但这只是古代财产继承方面的一种不成文法规定,随着后世封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情况已有所变化。如唐代法律本着“同居共财”、“同居应分”的财产分配制度,对包括在室女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的财产继承权均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如《开元?户令》记载:“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

财之半。”

②这说明在室女在财产继承份额上,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其次,唐代法律还规定,若遇父母身亡,家族中无子嗣继立门户,即所谓“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继承除去为父母治丧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据《开元?丧葬令》记载:“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

外,余财并与女。”

③。此规定除非父母身前留有遗嘱,且遗嘱证明确实可靠,不用此令。唐代在室女在“户绝”情况下继承家产、支撑门户的情状,在反映唐代社会现实的笔记小说中得到了进一步证实。如《太平广记》卷345“郑绍”条记载:唐人郑绍途经华山附近时,见到一位独掌门户的贵家女子,攀谈间方知此女子乃已故皇尚书家幼女,“少丧二亲,无兄弟”,女子承继门户后,准备在华山之侧构筑别墅,招婿入赘。此外,敦煌写本书仪中所记载的唐代婚丧礼俗资料中,有不少是男子到女家成婚的情况。如书仪中说到:“近代

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

④男到女家成婚,表明在室女子在家庭中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这正如周一良先生所指出的:“男子投到妇家成礼,首要条件是妇人

(为人女)具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地位;换言之,拥有独立的财产。”

⑤3、从择偶自主权来看

在“家事统于一尊”的封建父权家长制下,父亲作为一家之长,不仅操纵着子女的人身自由,而且还掌管着他们的婚姻选择权。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性,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免不了打上开放时代的烙印⑥。我们从有关唐代婚姻习俗的资料中,不难发现,唐代无论是贵族、官宦女子,还是民间普通女子,自主择偶的现象都颇为常见。如唐牛僧孺《玄怪录》卷1记载:中唐时,一位出自名门望族的韦氏女,“既笄二年”,虽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然而不合意者“终不谐”。最后选中进士张楚金而嫁之。唐代女子自主择偶,在唐诗中也有较多反映。如中唐大诗人白居易《议婚》诗中写到:“红楼富家女,……娇痴二八初,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臾。”可说是对当时上流社会的女子自主择偶的生动描述。贵族大户人家的女子尚且如此,至于受礼教影响一向较弱的民间女子,自择婚配的情况就更为普遍。如代宗大历年间,江南有民间女子晁采,与邻生王茂相恋多年,“约为伉俪”,且常以诗通情。其母得知内情,遂将女归于王茂⑦。唐人小说《集异记》中也载:唐崔韬,游滁州,宿于馆舍。一日,有贫家女子入见,对崔韬说:“家贫欲求良匹,无从自达,知君

①②③④⑤⑥⑦《全唐诗》卷八○○。

牛志平《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

周一良、赵和平《唐五代书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17页。

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中所见唐代婚丧礼俗》,《文物》1985年,第7期。

〔日〕仁井田陛《唐令拾遗?丧葬令第三十二》,第835页。

〔日〕仁井田陛《唐令拾遗?户令第九》,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第245-246页。

邢铁、高崇《宋元明清的妇女继产权问题》,《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子宿于是馆,故欲托身。”崔韬见其诚意,遂与女结为夫妻。诸如此类的故事记载,在唐人笔记小说中不胜枚举。它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唐代在室女在选择个人终身大事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4、从参与社交与人身自由权来看

封建宗法等级社会,作为卑幼的子女毫无人身自由权可言,而是处处受制于封建家长的管束。对于未成年男子而言,尚需“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①。至于处于卑弱地位的女子,且不说敢于在公开场合下“抛头露面”,甚至连独自外出行走的自由都没有。而且即便有事出门,必须“拥蔽其面”,其结果必然严重束缚了女子的人身自由与个性解放。然而,从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唐代毕竟不同于其他封闭保守的封建王朝。在唐代史籍中人们常常可以看到,由于当时社会风气开放,礼法约束减弱,在室女子无论高门宦女还是民间普通女子,均能在不大受约束的情况下,在一些公开场合下“抛头露面”。如《开元天宝遗事》卷下记载:“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后,各乘车跨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集异记》补编中则记载了盛唐时洛阳士女于元霄节出外观灯的情景:开元初,正月望夜,玄宗移杖于上阳宫,时华灯齐放,“连亘数十里,车马骈闻,士女纷委。”这是节日里士女们外出游玩观光的记载。除此而外,平常日子唐代在室女出外闲适或与异性交往之事也屡见不鲜,且在当时不认为是非礼举动。如《太平广记》卷347“曾季衡”条亦载:唐监察防御使曾孝安孙季衡居一宅院,一天傍晚,有双鬟女子传语道:“‘王家小娘子遣某传达厚意,欲面拜郎君。’言讫,……引一女而至。……季衡留之 会,移时乃去。”同书卷345“张庾”条记载了唐宪宗元和年间,几位豪贵家少女踏月相伴来到长安南街一处宅院中聚会宴乐,并盛情邀请作为房主的陌生男子同她们一起欢宴的情形。这些事例反映出唐代在室女子,特别是受礼教影响较深的仕宦人家的女子,在唐代独特的社会环境下,具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外出交游也较少受到约束。

5、从受教育权来看

在以男子为本位的封建社会,女子既不能像男子一样随意外出,参与社会交往,而且连公开受教育的权利也被剥夺。这些都充分反映出中国封建社会女性地位的低下。但在唐代相对开放的社会环境下,作为家长的父母、兄长,对在室女受教育方面也表现出较为开明的态度,准许并鼓励她们在家庭中习文读书。这使得唐代女子虽不能像同辈男子一样上学读书,但在家庭中却获得了与男子大致相同的受教育的权利。如德宗时,女学士、尚宫宋氏五姐妹,幼“皆聪惠”,其父宋庭芬“教以经艺”,并“课为诗赋”。故五女“年未及

笄,皆能属文”②。还有牛应贞,这位生长于民间的官宦女子,13岁便能“诵佛经三百余卷,

儒书子史又数百余卷”,此后又“学穷三教”,

“著文章百余首”③。这些例子反映出唐代女子,特别是出身于儒门世家的女子所受教育的普遍。至于民间女子受教育情况在唐代史籍中也多有记载。如《太平广记》卷70“裴玄静”条记载:唐缑氏县女子裴玄静,幼聪慧,“母教以《诗》、《书》,皆诵之不忘。”同书卷69“韦蒙妻”条亦载:唐韦蒙妻许氏,其夫早夭,“唯一女,年十二岁,甚聪慧,已能记《易》及《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时一些贵族官僚

①②③《太平广记》卷二七一“牛肃女”条。

《旧唐书》卷五十二《后妃传》下。

《女孝经?母仪》。

家庭的女子学习条件颇为优越。唐人小说《广异记》中记载了玄宗开元年间,一位寄居于外祖父李元恭家的官宦女子崔氏,在聘请的家庭教师指导下,不仅能通“经史大义”,而且以“工书”和“善弹诸曲”著称。可见在唐代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很重视在室女的教育。而她们所学内容除儒家经典外,还旁及史传、诸子,兼及诗赋,与同时代的男子所受教育并无多大差别。这是唐代在室女子在家庭中拥有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二 “为人妻”的角色与地位

封建时代的女性一生所扮演的三种家庭角色中,“为人妻”的女性地位可以说是最低的。她们从出嫁为人妻,直至去世,始终是以家庭主妇的身份,承担着为家族繁育后代、相夫教子、奉养舅姑,以及维护家庭和谐之重大责任。那么,在唐代家庭生活中,她们又处于怎样一种地位呢?

1、从法定身份和地位来看

唐代“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袭汉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即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妻的行为和能力皆受夫权的支配。夫妻间发生纠纷时,一切遵从“出嫁从夫”、“夫尊妻卑”的原则来处理。如《唐律?斗讼律》在处理夫妻互犯的问题时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反之,若是夫殴伤妻,则“减凡人二等”。妻杀夫,无论是故杀还是误杀,都要斩决。相反,夫过失杀妻是不问罪的,只有故杀妻,才负法律责任。可见在夫妻同犯、斗伤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对妻的处罚远重于夫。此外,《唐律疏议?户婚》中还规定:夫背妻逃亡,不受处分。且妻须在夫离家三年后才能改嫁。反之,若妻背夫而逃,则被视为犯法行为,处以“徒二年”的徒刑。凡此皆说明唐代婚姻法规是以维护封建夫权为宗旨来协调家庭上下和夫妻之间的关系,确保男子在家庭中对妻的绝对支配权。而身为人妻,只能甘居于服从和受人支配的地位。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唐代作为一个开放性社会,统治者在立法时,不免会流露出这种开放信息。如《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中就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透露出夫妻双方若感到婚姻生活不美满时,提出离婚,可不受法律限制。

其次,《唐律》关于仲裁离婚申诉,沿袭了《礼记》中“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妒忌、

恶疾、多言、盗窃),以及“三不去”(即为舅姑已服丧三年、娶时贱后贵、现在无家可归等)

的原则。明确规定:妻有“三不去”之一者,虽犯“七出”,也不准其夫提出离婚,违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是对夫权的一个限制和对妻权的一种保护。再次,《唐律》中对女性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除了规定寡妇须在为丈夫守丧三年期满后方可再嫁外①,没有再作过多的干涉和限制。表明,唐代“为人妻”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定地位较后世要高。

2、从财产继承权来看

唐代“为人妻”的财产继承权可分为在本家继产和在夫家继产两个部分②。而在本家继产,不仅包括娘家在父母兄弟身亡、无子嗣继立门户的情况下,可依法继承本家财产,而且还包括出嫁女从娘家所带走的一份嫁妆。对于前者,唐文宗开成元年(836年)敕节文

中明文规定:“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

③①②③《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户绝资产”条。

邢铁、高崇《宋元明清的妇女继产权问题》,《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

这是以国家法令的形式,肯定了“为人妻”的出嫁女在本家拥有财产继承权。此外,出于人伦感情上的需要,父母在世时总要设法为出嫁女备办一份较为丰厚的嫁资,留作女儿日后生活需用。然而,“嫁妆”一物,对在室女通常只是一种“名分”,于出嫁女才具有实用价值。而嫁妆丰厚程度又直接关系到“为人女”在嫁到夫家之后的家庭地位。一般来说,娘家所陪嫁妆昂贵,说明本家有经济实力,夫家不敢轻怠;反之,若所陪嫁妆少而廉价,表明本家贫寒。故一旦嫁到夫家,难免不受夫家薄待。基于这方面原因,父母在世时,总要想方设法将女儿嫁妆置办得丰厚一些,以便女儿将来嫁为人妻时,不受夫家歧视。说到此,有必要指出的是,唐代出嫁女的嫁妆,并非像后世人们从戏剧舞台上所看到的只有几件像样的衣物或金银首饰之类的东西,相反,大都是一些生活上实用、且数量和价值与男子聘财相当的东西。如《太平广记》卷448“李参军”条中的高门士族萧公,其女出嫁时,所送嫁妆“宝钮犊车五乘,奴婢人马三十匹”,此外,还有“其他服玩,不可胜数。”同书卷328“阎庚”条中记载了一位田舍家女子出嫁时,娘家所赔送的嫁妆有“马、驴及他赉为贽”,都可说明这一点。对于能够负担得起比较像样嫁妆的中等人家来说,这些数量和价值不等的嫁妆,随出嫁女带到夫家之后,作为“为人妻”女性的私有财产保留下来,且受到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如《唐律疏议?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中规定:“准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即嫁妆)不在分限。’”而到元明以后,随着统治阶级对妇女贞节观的日趋严格,和对女性离婚改嫁行为的限制,原属于出嫁女个人私产的嫁妆,遂逐渐演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如《元典章?户婚》“夫亡?奁田听夫家为主”中规定:“今后应嫁妇人,不论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相形之下,唐代“为人妻”女性则不受这个限制,这是她们在家庭中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的表现。

唐代“为人妻”的女性除了在本家“户绝”的情况下继承家产外,还可以在夫亡后继承夫家财产。夫亡后,按照唐律中规定,丈夫的遗产继承权属于子,而不属于妻,但在无子的情况下,“为人妻”女性却可以凭亡夫的名义获得一份继产权。如《开元?户令》中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子承父分,寡妻无男者,承夫分。”此外,唐文宗大和五年(831)敕令:“死商财物,其死商父母嫡妻及男……便任受管财物。”①这些规定均表明,唐代夫死不改嫁的寡妻在夫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3、从离婚改嫁权来看

“为人妻”女性在家庭中有无离婚改嫁权,是显示她们在家庭生活中有无人身自由和婚姻自主权的具体表现。在唐代,离婚现象频有发生,其中尤以男子弃妻最为常见。如《旧唐书?崔颢传》记载:崔颢,“娶妻择有貌者,稍不惬意,即去之,前后数四。”即为其中典型的一例。然而,在唐代婚姻生活中,除了男方主动提出的“弃妻”离婚案外,也有不少女性从维护个人权益出发,提出与丈夫离异的事件。如《太平广记》卷242“李 ”条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妻,“中丞郑 之女也,婚后情志不合,去之。”这是因与丈夫情趣不合而离婚者。还有因丈夫贫穷而请求离婚者,此类离婚多见于民间妇女。据《云溪友议》卷1记载:唐颜真卿为临川内史时,境内有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居贫”,其妻王氏即以“资给不充,索书求离”。此外,还有因不堪忍受丈夫感情上的冷落或夫家人的薄待,而主动提出离

异的。如文宗大和年间,呼延冀官授忠州司户,携妻赴官途中,遇盗财物尽失。忠州(今四川忠州一带)地处僻壤,呼延冀不得已将妻安顿在路旁一小户人家,准备到官后即来相迎。不料到任不久,即收到妻离书一封。上面写到:“君以妾身,弃之如屣,留于荒郊,不念孤独。思量薄情,妾又奚守贞洁哉?有一少年子,深慕妾,妾已归之矣。”①另据《太平广记》卷444“陈岩”条记载:中宗景龙时,颖川人陈岩,举孝廉至京师,途中遇到一位正在哭泣的妇人,经询问,方知妇人遭夫刘氏家人的厌薄,愤然逃出夫家,“遁至于此”,进而表示:“今者分不归刘氏矣!”以上事例反映出唐代“为人妻”的女性,在个人感情和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通过离婚改嫁方式,与丈夫抗争,寻求个人自由和幸福生活。

4、从参与社交和文化娱乐活动来看

唐代社会开放,作为家庭主妇的“为人妻”女性,并未被封建礼教那套繁琐的行为规范束缚其手脚,如她们不甘于生活在家庭狭小的圈子,在丈夫外出时,时常走出家门与男子交往:据《太平广记》卷282“张生”条载:有汴州人张生,游河朔五年方还,一日,在返归途中,“见宾客五六人,方宴饮次”,而其妻“亦在坐中”。同书卷281“独孤遐叔”条亦载:德宗贞元中,进士独孤遐叔下第后,别妻游剑南,二年后返归。离家五六里处,天色已黑,遂宿于路旁一佛堂中。“忽闻墙外有十余人相呼声,……复有公子女郎共十数辈,……步月徐来,言笑宴宴。”独孤遐叔“窥之大惊”,原来其妻正混杂在这群欢宴的人群中。此外,即就是丈夫在家的情况下,唐代“为人妻”女性也敢于抛头露面与异性作答。如《太平广记》卷271“孙氏”条讲到:进士孟昌期妻孙氏,“善为诗”,常代其夫与人酬答。而《大唐新语》中则记载了生活在盛唐时代的一些士大夫之妻,外出游玩时,身穿“丈夫服”,“靴衫鞭帽”,跨马出行的情况。除此而外,身为士大夫之妻的家庭主妇,闲暇时,常以下棋、弹琴、吟诗作赋为乐事。《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28《有唐卢氏故崔夫人墓志铭并序》中言及墓主生前兴趣爱好时说:“夫人习礼言诗,……洞知声律,……笔札雅琴,皆所尽善。”类似的例子在唐代小说中也有反映。据《太平广记》卷329“刘讽”条记载:文明年,竟陵掾刘讽夜宿夷陵空馆时,忽闻“一女郎西轩至,……回命青衣曰:‘紫绥取西堂花茵来,兼屈刘家六姨姨、十四舅母、南邻翘翘小娘子,并将溢奴来。’”时隔不久,“三女郎至,……三更后,皆弹琴击筑,更唱迭和。”这个故事内容虽不无虚构,但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代“为人妻”女性,在人格上还没有像后世那样完全屈从于丈夫,唯丈夫之命是从。相反,她们有着较多的闲暇时间和人身自由,生活显得丰富多彩。

三 “为人母”的角色与地位

“为人母”是“为人妻”女性在生育子女以后所扮演的角色。但由于丈夫在世时“为人妻”角色重于“为人母”角色的扮演,本文为突出出嫁女这种“双重角色”中的主次,特意将“为人母”角色的地位,置于夫亡之后加以叙述。

1、从法定身份和地位来看

唐代“为人母”的法定身份与地位,丈夫在世时因与“为人妻”角色交叉、重迭,因此,虽居“为人母”的身份,在子女面前是“尊者”,但按照礼教中“既嫁从夫”的规定,她们在丈夫面前则降格为“卑者”,地位明显低于丈夫一等。如《唐律?斗讼律》规定:夫妻相互容隐,妻若告发夫,如同告发其亲尊长一样,“虽得实,徒二年”。“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这里

显然是将“为人母”女性当作“同居卑幼”对待。尽管《礼记》中有“夫妻敌体”之说,但在实际生活中,丈夫在世时,一家之主只能例由丈夫一人担任;身为人母的女性仍不得自专,她们在名分上首先必须是“从夫”。夫死之后,依照礼教规定应“从子”,但由于儒家在主张“三从”说的同时,还强调“孝”和“长幼有序”的文化理念①,母亲从辈份上讲是子女的“尊者”,是子女行“孝”的对象,因此“夫死从子”说,在“孝”的文化理念下,就显得不合逻辑。而且从中国传统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夫亡守寡的母亲对子女拥有颇大的权威,她们不仅是家政的实际掌管者,而且处于丈夫生前所拥有的“养尊处优”的地位。如《唐律?斗讼律》中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按教养子孙,祖父母、父母等均有同等义务。反之,子女长大后,报答长辈的养育之恩时,母亲同父亲一样均有被子女供养的权利。如《唐律疏议?户婚》“子孙别籍异财”条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就寡母而言,此条律例仍具同等效用。事实上,传统社会中寡母的权利和地位,恰在丈夫亡后才得以凸显。至于“母以子贵”的原则,主要是指寡母在儿子长大成人之后,其社会身份地位之高下,取决于儿子所取得的成就和名望。如《唐律?名例律》云:“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不得荫亲属。”《疏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妇人官品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

2、从家政管理权来看

如前所说,夫亡之后,尽管礼教中有“从子”之说,但“为人母”的寡妇,在实际生活中却成为家庭财产的实际掌管者。儿子在未成家立业之前虽是法定财产继承人,却很少有权主管和经营家产。如韩愈所撰《息国夫人墓志铭》云:“元和二年,李公(栾)为户部尚书,薨。夫人遂专家政。公之男五人,女二人,而何氏出者二男一女。夫人教养嫁娶如一。

……御僮仆,治居第生产,皆有条序。居卑尊间,无不顺适。”②《太平广记》卷121“崔尉

子”条亦载:天宝中,有清河崔氏家居荥阳,“母卢氏,干于治生,家颇富。”有子授吉州大和县尉。其母恋故产,不愿从子赴官。于是,“为子娶太原王氏女,与财数十万,奴婢数人赴任。”上述记载说明,唐代寡母在家庭中拥有财政管理权。不仅如此,寡母作为家长掌管家庭经济大权,在唐代还受到法律上的保护。如《唐律疏议?户婚》云:“凡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同时还规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显示出家长在管理家庭财产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3、从对子女的教诫权来看

封建宗法社会,对子孙的教育与惩戒权,是作为家长的父亲的一种特权。母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而很少拥有惩戒权。但当父亲亡故之后,作为家长的母亲便承担起抚育和管教子女的双重责任。在科举制兴盛的唐代,进士及第成为人们步入仕途、坐至公卿、光宗耀祖的主要途径。因此,社会各阶层都十分重视文化教育。至于那些自幼丧父,由寡母独撑门户的家庭,就更不例外。如中唐诗人元稹,八岁丧父,其母郑夫人贤明识礼,“家贫,为稹自教书”③。还有唐工部侍郎张讠咸死后,诸子尚幼,妻陆氏“勤求衣食,亲执诗

①②③《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

《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黄嫣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妇女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书,讽而导之,咸为令子。”①这些身为人母的寡妇在教育子女习学读书的同时,也很重视子女的品德教育,如上面提到的出身于儒门世家的子弟,寡母在督促他们读书学习的同时,还往往教以经义,学习礼教中有关日常生活的礼仪规范。如果子女违反教令,不遵约束,寡母可行使威权,加以惩戒。《唐律疏议?斗讼》“子孙违犯教令”条中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否则,要徒刑二年。并且家长对子孙的笞责还不限于竖子儿童,子孙成年后仍就没有自主权,凡事需遵从父母家长的意志,否则仍不能避免这种惩戒。据《资治通鉴》卷248“武宗会昌六年九月条”记载:“初,〔李〕景让母郑氏,性严明,早寡。家贫,居于东都,诸子皆幼,母自教之。……三子景让、景温、景庄皆举进士及第。景让官达,发已斑白,小有过,不免捶楚。”这个事例充分体现出寡母的地位和尊严。

4、从子女婚事决定权来看

在家族意识极为浓厚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的目的主要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②因此,婚姻大事很少顾及男女青年个人的意愿,而是完全取决于“父母之命”。唐代婚姻法规中,对于子女的婚姻赋予家长全权授理,并要求家长对子女嫁娶违律负责,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丈夫去世后,寡母代行家长职责,表现在对儿女的婚姻嫁娶方面,寡母不仅可以凭借个人意志指定子女与他人结婚,同时又可以在不顾及子女感情的情况下,解除他们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如《太平广记》卷159“武殷”条记载说:邺郡人武殷,曾欲娶姨表妹郑氏,郑氏“亦愿从之,因求为婿”,已立有婚约。不久,武殷迫于知己所荐,欲赴京应举,“期以三年,从母许之”。时有富家子郭绍,听说郑氏貌美,遂“纳赂以求其婚”。郑母于是不顾女儿反对,将女许嫁富家子郭绍。反映出唐代寡母在处理儿女的婚姻大事时,并不考虑作为当事人儿女自己的意愿,而是凭借个人意志去操办女儿婚事。同样,对于儿女们已缔结的婚姻,母亲若不称意,或娶妻时事先未征求母亲意见而擅自成婚者,寡母仍有权将他们拆散。《太平广记》卷63“崔书生”条记载的一则故事说:有崔书生,在东州某地见到一美貌女子,遂通名向女子求婚,女从之,择吉日成婚。当书生携妻面见寡母时,母以子“不告而娶”大为恼怒,并以新妇“妖媚无双”、“必是狐鬼之辈”为由,加以强行拆散。说明唐代寡母在儿女婚事上具有很大的支配权。

四 结 语

以上通过对唐代女性一生中所扮演的为人女、为人妻和为人母三种角色及其所处地位的分析和考察,不难看出,这三种角色在唐代家庭中的地位互有等差。从唐代法定身份和地位来观察,三者中“为人母”地位最高,“为人女”次之,“为人妻”者又次之,而这也正反映出中国封建社会女性家庭角色的共同特点。但从唐代实际生活来考察,以上三种角色所处的地位,远不如法定地位差别那样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唐代社会开放,以及封建礼教相对松弛,使得家庭中处于卑弱地位的“为人女”和“为人妻”的女性思想观念变得大胆而开放,她们通过自身努力和抗争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或提高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卑贱地位。唐代“为人母”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崇高地位和威望,主要取决于她们一生对家庭的无私奉献,特别是儒家所倡导的“孝”和“长幼有序”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支

白居易《唐赠尚书工部侍郎吴郡张公神道碑铭》,见《白居易集》卷四十一,中华书局1979年。

②《礼记?昏义》。

配和影响。此外,还与唐代统治阶级大力倡导“孝道”,以及社会上形成的浓厚的行“孝”之风,有着密切关系。

(作者通讯地址:段塔丽,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710062)

稿 约

本刊自2002年春之卷起,将逐步调整栏目,除每期重点刊发之专题论文外,将另设《人文论坛》《文化争鸣》《书评》《读书札记》《谈艺录》《学林近讯》《汉学研究》《学术史迹》等栏目,以提供方便于学界及社会上一切关注文化建设的作者和读者,共同探讨学术并关心社会人生。本刊将一如既往地崇尚人文精神和学术传统,提倡严谨学风,鼓励独立思考、陈言务去,文章之学术水平是编辑部稿件取舍的唯一标准。为使今后作者、读者与编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畅通简便,兹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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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研究》编辑部

2002年春?北京

女性社会地位论文

中国女性的地位问题,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一直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它不仅是中国社会一个层面的一部发展史,更是反映了我国几千年来的文明变化史。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下女性的地位问题: 从相敬如宾到男尊女卑 我欲与君相知, 长命无绝衰。 山无陵, 江水为竭, 冬雷震震, 夏雨雪, 天地合, 乃敢与君绝。 这是《汉乐府》中脍炙人口的词句。它讲述的是一位女子的山盟海誓,充分提炼了自由恋爱的精神和敢爱敢恨的态度。 也许很多人是从琼瑶阿姨的作品中了解其中的情怀的。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情怀却出自先秦和汉代的历史背景。 我们可能印象中,古代就应该是充满了性别歧视和礼教压抑的,但其实这首诗就能反映出这种地位差别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我们的祖先曾经创造了相敬如宾、至死不渝、相濡以沫等形容男女相敬相爱的词汇,就足见性别歧视本身始终存在于我们文化当中。 母系社会时妇女地位很高,之后夏商周妇女地位降低,春秋战国时期妇女地位更低,交易买卖实属平常,到唐朝时,因为武则天登基为帝,妇女地位又大大提高,甚至一度使得当时人人都渴望生女而不是生男,之后到清朝,妇女地位依然很低,到近代时,随着西方民主自由、男女平等的思想的传入,妇女地位一步步提高,直到现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男女平等 应该说性别问题是带有社会性的,一方面是男性在社会分工中逐渐占据了非常主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跟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教建立有关。但是即便如此,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仍然不能完全抹去那些自由浪漫的诗篇。 从先秦到汉唐,封建社会的如日中天,也从根本上淹没了诗句的美好意义。从而进入了一个男尊女卑、天经地义的时代。 女性物化及礼教的迫害 应该说,随着封建礼教的发展,对妇女的迫害和歧视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不但男性在婚姻上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男方在婚姻关系中占据绝对地位,对感情不忠的量刑差异也颇为巨大,更严重的表现形式就是女性本身被物化。 马未都先生在说中国古代家具的时候曾经提到《金瓶梅》中的一个章节:西门庆购买了两个丫环和一部拔步床而这两个丫环的身价加在一起还远不如一部床的价值组建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低下 这样的地位差异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妾”的出现,封建礼教的威力在于,通过等级观念,不但迫害女性,而且还在女性中设置阶层,通过这样的阶层来达到女性们自主迫害的局面。同样是女人,妻子的地位与丈夫并列为家长,而“妾”只能

唐朝妇女衣着考

唐朝妇女衣着考 袒胸、透视、胡服:大明宫女装流行风 隋初的服饰,较朴素。袍衫和胡服是当时的主要服饰。自隋炀帝起,社会风气发生变化,服饰因此日趋华丽。唐承隋制,唐代是中国历代经济、文化的鼎盛时期,因此服饰也十分华丽。贵妇人的礼服多以坦胸、低领、大袖为主,同时又有襦裙、半臂肩披帛巾。当时的织造技术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由于大量吸收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胡服的持续影响,唐代服饰普遍华丽、清新,充满大唐盛世之风范。

唐代大袖衫 唐襦裙 襦裙服系指唐代女子上穿短襦或衫,下着长裙,佩披帛,加半臂(即短袖)的传统装束。唐女襦裙装在接受外来服饰影响下,取其神而保留了自我的原形,于是襦裙装成为唐代乃至整个中国服装史中最为精彩而又动人的一种配套装束了。襦,一般只长到腰,很短,是唐代女服的特点。与此相近的衫,却长至胯或更长。唐女的襦、衫等上衣是各个阶层的常服。 元稹诗句“藕丝衫子藕丝裙”,张佑诗句“鸳鸯绣带抛何处,孔雀罗衫付阿谁”,欧阳炯诗句“红袖女郎相引去”。从这些诗句看,唐代女子着襦、衫已非常普遍,而且喜欢红,浅红或淡赭,浅绿等色,并加上“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丛”的金银彩绣为饰,外观更是美不可言。 襦的领口常有变化,襦衫领型有:圆领、方领、直领和鸡心领等。盛唐时代有袒领,即领口开得很低,早期只在宫廷嫔妃、歌舞伎者间流行,后来连豪门贵妇也予以垂青,从唐墓门石刻画和大量陶制女俑来看,袒领流行开来,或许已经遍及黎庶,因而当时艺术形象中出现的袒领女装形象为数实在不少。 裙,唐代妇女下裳为裙。这是当时女子非常重视的下裳形式。制裙面料多为丝织品,但用料有多少之别,通常以多幅为佳。裙腰上提高度,有些可以掩胸,下身仅着抹胸,外披纱罗衫,致使上身肌肤隐隐显露。如周昉《簪花仕女图》,以及周濆“惯束罗衫半露胸”等诗、画即描绘这种装束,这是中国古代女装中最大胆的一种,足以想见当时思想开放的程度。 唐代裙的质料、色彩和样式均大大超过前代,可谓群芳争艳,瑰丽多姿。如唐诗中所涉及的诸多裙式有:“上仙初着翠霞裙”,“荷叶罗裙一色裁”、“两人抬起隐花裙”、“竹叶裙”、“碧纱裙”、“新换霓裳月色裙”等。 唐代裙色多彩,可以尽如人所好,多为深红、杏黄、绛紫、月青、青绿。其中尤以石榴色流行时间最长。李白有“眉欺杨柳叶,裙妒石榴花。”万楚五有“眉黛夺得萱草色,红裙妒杀石榴花。”其流行范围之广,从《燕京五月歌》中可见,“石榴花开街欲焚,蟠枝屈朵皆崩云,千门万户买不尽,剩将女儿染红裙。”石榴裙最大的特点,是裙束较高,上披短小襦衣,两者宽窄长短形成鲜明对比。这种上衣下裙的“唐装”,是对前代服装的继承、发展和完善。从整体效果看,上衣短小而裙长曳地,使体态显得苗条和修长。

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

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 杨婷婕 摘要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风气开放,礼教松弛,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大为提高。本文分析了唐代妇女在经济、婚姻关系中地位的提高,并享有受教育权;还从妇女参政、参与社交和体育活动,以及个性突显的角度,列举了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并探讨了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Abstract Chinese Feudal society reached its peak in Tang Dynasty, which had the open general social atmosphere and free manners. Thus, the status of women had been greatly boosted both in family and society. The passage tries to analyse the boost of women′s rights in economy and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It gives som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 phenomenon such as having rights to be educated, participating in 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affairs, social intercourse and sports activities. Further more, the passage also discus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oost of women′s statu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关键词]:唐代社会开放,妇女地位提高,原因及启示 Key word:An Open Tang Dynasty, Improvement of Women′s Status, Reasons and Inspiration 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社会。在这个时代,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的文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摘要中国历史上,女性曾占据过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在社会的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男性成为社会的主导者,而女性地位逐步降低,渐渐处于从属于男性,成为其附庸。妇女逐步被排除于历史之外,成为历史的幕后者。到了近代以后,女性社会地位有了逐步提高的趋势,但是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历史变迁 引言 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和拥有与控制家庭或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地位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的妇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原始社会,中国处于母系氏族制度时期,对偶婚为其主要生化方式,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远远高于男子,并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会,尤其是宋代理学的传播,禁欲思想成为主流,强调“三纲五常”,压抑妇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现代,随着新思想的传播,男女平等日益成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地作用。因此,对女性地位的考察具有重大意义。前人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深刻的研究,所以本文中笔者对女性地位的变迁仅仅是再做一下浅陋的阐述。 一、先秦时期 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较高的地位。这一时期并不是女性压迫男性,而是女性和男性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如《史记》:“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1关于唐代女性地位探究这一选题,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即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相关史料主要分布在《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广记》,比较集中。 关于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细分来看,又分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史料主要集中在新旧唐书的各传中。如《旧唐书·李光进传》载:“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也。”又如《新唐书·徐岱传》中有:“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人。此外,《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公主传》等都可作为史料依据,反映唐朝一代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较少。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这几个方面。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如《资治通鉴》卷194,卷209,《旧唐书》卷51,《旧唐书》上官昭。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这就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而《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相插挂,以为宴幄”。反映了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 除了以上史籍,还有很多史料可以借鉴参考。如《礼记》《全唐诗》《唐会要》等。 以上是关于这一选题的史料搜集情况,下面介绍当代相关的学术研究概况。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地位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所以搜集材料相对便利。 现当代的学者这要侧重从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段塔丽于2001年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一文,她说到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开放的时期,其“开放性”不仅表现在皇朝内政外交等方面,而且还生动而具体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等方面。唐代夫妻关系上的开放,以及丈夫对妻子人格意志的尊重和行为上的宽容,为整个封建时代所少有。此外,贵族女性的地位远远高于下层社会。据台湾王寿南先生的统计:唐代公主总共210人,其中公主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除去早亡和入道的公主,再嫁公主占总数的23%,远远高于下层社会。王曰美在《齐鲁学刊》2005年02期上的《唐代贵族妇女婚姻家庭观念研究》,文中说到在唐代,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盛时期,唐代贵族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她们敢想敢做,旷达不羁,向儒家礼教进行了大胆地冲击,昂扬地追求个性解放,婚姻家庭观念变得清新、率真而自然,其放达程度在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极致。这些都是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来指出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前代有了提高,女性地位提升。但有些学者注意事物的两面性研究。如:汤蓉岚于2003年发表在《台州学院学报》上《论唐代妇女生活的悖反现象》一文,文中谈到唐代的女性向来被认为是封建时代比较幸运的一群,她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但她们毕竟没有超脱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因而又在法律、伦理上受到种种歧视和压制。这种悖反现象和两面性,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唐代妇女自主抗争的表现。张金桐与左占平在《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04期发表的《唐代妇女及其地位》一文也指出唐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地位,与其前代婢女的“资产”属性并没有两样。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应该是全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唐人的妇女观仍然是“男尊女卑”。唐代妇女生活比较开放,当源于特殊的文化背景,并不意味着其地位的改变。 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的研究方面出现的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唐代一朝便是一个热门,但是以法律为出发点来研究女性地位的 1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网络教育学院05(2)历史专业李拴昌 内容摘要: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表现在许多方面,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课程名称:女性研究 题目: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任课老师: 上课班级: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论文评分标准: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摘要 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但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女性便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关键词:女性封建礼教男尊女卑婚姻家庭男女平等

1.母系氏族公社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世系按母亲的血缘计算 母系氏族组织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世系按母亲计算,实行母系继承制。孩子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形成的原因 (1)母系氏族的存在是因为当时人类对于自身生理现象还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把两性关系与繁衍后代联系起来,只知道子女与母亲有血缘关联,而不知道父亲的存在,更不知道与父亲的血缘关联。 (2)在氏族中,男性负责狩猎,女性负责采摘野果。由于当时处于落后时期,人们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对来说,男性可以捕捉到的猎物比较少,女性可以采摘到的野果比较多。从劳动产品上来比较,女性比男性更胜一筹,所以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 2.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汉代前期的婚姻自由 (1)西汉前期,女性可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 (2)汉代女性在婚姻中不用坚持“从一而终“,当婚姻不幸福时或男性恶疾、男性家中贫困、男性操行不良等,她们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在汉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妇女在婚姻上有改嫁、再嫁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现象在汉代各个阶层都非常普遍。以此把汉代上层社会的改嫁女性列了一个表

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研究

浅谈中国女性社会地位 【摘要】在历史的长河中,女性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古到今,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其他国家的女性一样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坎坷的历史过程。本文将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变化的原因和影响。 【关键词】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变化影响 一、从古到今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1、母系社会------“女主”地位 母系氏族时代,生产力极其低下,人类生产经验不足,所拥有的主要是以石器为主的极其粗糙、简陋的生产工具。同时,由于自然环境恶劣,大自然变幻无常,野兽出没,人类时常面临着生命的威胁,一个人根本无法独立生存。因此人们只有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简单而合理的社会分工中共同抵御自然的侵袭,保证自身的生存。在这样的简单的社会分工中,男子主要从事狩猎、打鱼、防御野兽,妇女主要采集食物、生儿育女、缝衣做饭$狩猎!打鱼由于技术设备的限制,收获很少,而防御更使男子损失较多。女子从事的采集等工作安全系数要高得多,并且当时人口稀少,植物资源极其丰富,使女子采集的收获颇丰,所以,女子在经济方面有很高的地位。女性牢牢地抓住了经济大权,从而也奠定了女性处于氏族群体核心的社会地位。母系氏族时代早期处于人类的婴儿期,人们的意识尚处于低级阶段,不知道两性生活与生育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解释女性的生育现象。人们看到大地可以生长植物,女性可以生出孩子,对其原因却一无所知,于是认为女性和大地一样有着生长万物的神秘力量,于是就把女性当作神来崇拜。这一时期女性是社会的主体和中心,并且以其生殖能力和所掌握的部落经济权利而取得崇高的地位,女性受到人们“神’一般的敬仰。 2、父权社会-----“女奴”地位 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高,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了私有制的形成,交换的发展,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个人的社会生活变得丰富,思想和认识也得到很大提高。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文明的进一步巩固,从根本上稳固了男性的地位,也进一步将女性从事的采集等行业边缘化,决定了女性地位被贬低的命运。直至社会发展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女性社会地位边缘化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女性的光辉时代一去不复返,男性逐步占据了社会的主导,甚至是全部,女性变为男性的附属。父权社会成为女性的“女奴’时代。 3、新民主主义时期--------打碎封建枷锁 五四运动是中国女性生存与发展状况的一座界石,它翻开了中国女性发展新的一页。自五四运动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社会状况得到一个划时代的变化。开女禁,兴女学,女性的潜力展现,社会地位与发展状况也得到相当的改善。新中国建立后,广大中国妇女终于获得了解放,形式上的解放。建国后,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发展状况得到了一个质的变化。首先,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首次拥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拥有了参政的权利。《婚姻法》的颁布,从根本上使广大女性得到了婚姻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给女性提供了一个正当维权的途径。其次,妇女与男子共同接受教育和参与生产,给了女性自身发展与独立的机会,女性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情形堪虞。 4、社会主义时期--------男女平等 改革开放后,女性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宪法和其他法律进一步规定妇女有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切实保护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妇女与男子享

汉代妇女地位

21世纪以来汉代妇女地位研究综述 (历史112 班贾晓妍) 摘要:21世纪以来,史学界对汉代妇女地位的研究有了较大进展,且主要集中在利用历史典籍、文学作品、出土简牍、考古发现等方式从婚姻家庭、参与经济活动、财产继承、受教育方式等方面来论述妇女地位。现就21世纪以来国内关于汉代妇女地位研究的主要成就以及不足和对未来的展望作简要介绍。 关键词:21世纪汉代妇女地位研究 关于汉代妇女地位的问题,研究者颇多,研究成果也颇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有学者把关注的焦点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如陈东原的《妇女生活史》、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此外,关于汉代断代的婚姻史研究著作也日渐出现,诸如杨树达的《汉代婚丧礼俗考》、彭卫的《汉代婚姻形态》。除此之外,国外的一些学者对此也进行了研究,如杜克?杜尔的《汉代的结婚和离婚》,日本大庭脩的《秦汉法制史研究》等等。而且,由于受研究视角扩大、出土文物增多等因素的影响,对汉代妇女地位的研究越来越细化,学者们从各个角度进行论述,出现了很多研究成果。现就对21世纪以来国内关于汉代妇女地位的研究进行概括。 一.汉代妇女地位研究概况 汉代是中国妇女地位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研究汉代妇女地位对今天妇女解放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将从各个角度进行论述。 1.从婚姻家庭关系中考察汉代妇女地位 婚姻在本质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彭卫先生在《汉代婚姻形态》[1]一书中指出,“由于汉代处于封建社会前期,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还未完全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中,因此汉代妇女的地位较封建社会后期高一些”。他在本书的第五章专门从婚姻角度考察了汉代妇女地位,在婚姻上具__________________ [1] 彭卫.汉代婚姻形态[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

妇女地位调查问卷

样 本 编 码 制表机关:全 国 妇 联 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 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问卷(教育与婚姻家庭情况部分) 您好!我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员,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妇女地位的社会调查依据随机抽样方法,选中了您的家庭进行调查。下面我要了解一些关于户内成员的情况,请给予支持。谢谢! 户内成员情况表(略) 将本户内18岁-64岁(含18岁和64岁)常住人口按先男后女,同性别按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从1开始排列,按顺序填入入户抽样表,找出最后一行与事先圈定的列相交处的数字,序号与此数字相同的人即为具体调查对象。 我们选中了您家的 作为调查对象,请问他/她现在在家吗?如果他/她现在不在,请问他/她什么时候在家,我是在您家等候好呢,还是在 月 日 点 分再来找他/她?

首先请告诉我您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 A1 您的性别:(请调查员直接填写)A1 □ 1 男 2 女 A2 您的出生年月:19 年月A2 □□A3 您的民族:族(用文字据情填写,编码见民族编码表)A3□□ A4 您18岁以前居住最久的地方是:A4 □ 1 农村 2 镇、县城 3 中小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下) 4 大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上) 8不知道 A5 包括您在内,您有兄弟姐妹个,其中姐妹个。A5□□您的排行是第几。□ 下面的问题与您的受教育经历有关: B1 请问您是在几岁时上的学?周岁B1□ 97 未上过学(跳问B3)99 不回答(跳问B3) B2 不包括成人教育,您总共上了几年学?年B2□ 97 不适用 99不回答 B3 (问未上过学及上学年数少于4年者)您是否上过扫盲班? B3□ 0 否(跳问C1) 1 是 7 不适用 9不回答 B4 a 您目前的受教育程度是:B4a□ 0 小学 1 初中 2 高中 3 中专 4 大学专科 5 大学本科 6 研究生 7 不适用9不回答 b 是否是成人学历教育?B4b□ 0 不是 1 是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 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

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受到“既嫁从夫”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作为母亲与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交叉的,在子女面前可能贵为“尊者”,但在丈夫面前就会地位下降一层。所以作为母亲的女性地位只能在丈夫去世后才得以显现出来,本部分将说明的是唐代法律规定的寡母的家庭地位。丈夫死后,若家中没有公婆,那么作为寡母的女性自然成为家中的长者,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寡母来说,丈夫死后要“夫丧从子”。但是《唐律》对于子女依旧幼年的寡母身份有了重新规定,她就成为家里的家长,拥有对子女的家长权、经济管理权和主婚权,同时也要尽对于子女教育的义务。不过相比之下,女性家长权的行使比男性要受限许多[1]24。 二、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唐代女性最为重要的一种家庭地位,也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地位说明最为透彻的一类身份。在夫妻关系上,

唐代妇女之美

唐代妇女之美 【摘要】唐代妇女的迷人风采,纵是时过境迁,还是让我们这些现代人叹服和沉醉,唐代妇女的审美情趣是对汉族文化的一种反动,唐代服饰开化袒露,既反映了唐朝的繁荣昌盛,也体现了唐朝女子的勃勃生机,充满活力。 【关键词】唐代女性审美服饰演变 唐代墓葬中出土的三彩女俑千姿百态,其形象或雍容华贵,或婀娜多姿,或安详自在,唐代妇女的迷人风采,纵是时过境迁,还是让我们这些现代人叹服和沉醉,而极具时代感的华彩服饰,更是洋溢着青春之美和生命的活力,也是我们了解唐代妇女服饰和发现她们内心的实物资料。 自唐代起就有文献记载唐代妇女是以身体丰满作为审美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宣和画谱》记载:“周昉为贵游子弟,多见贵而美者,故以丰厚为体。”从周昉的《簪花仕女图》的画中可以得到印证,从嬉戏的贵族妇女到侍立的侍女无不身体丰满,与魏晋时期的纤弱之美形成强烈的反差。唐三彩女俑从另一个角度来强化了文献记载。唐代地区出土的唐三彩贵妇俑,大多面如满月,丰润圆胖;从服饰上来看表现为宽大、长衣,连发髻也是高耸直立,从而更加彰显了唐代妇女的丰腴体态。而让“六宫粉黛无颜色”的杨贵妃是“环肥之美”的典型代表,与汉成帝的妃子赵飞燕形成强烈反差,这两人代表古代中国截然不同的美女观。三门峡唐墓出土的一件三彩女坐俑(图1),垂发束髻,面部圆润丰满,穿绿色连衣裙,胸前系绿色绶带,肩披白巾,双脚相交,双手交叉置于左膝,坐于束腰圆墩之上,静止的坐像却传神地体现了一个唐代贵妇人的落寞,也是唐代“以胖为美”审美观的一个缩影。 唐代妇女这种独特的审美趣味首先要归结于唐代的强盛和繁荣,因为强盛和繁荣才会极大地激发一个民族的自尊和自信心,才会不拘一格地接受新的事物包括审美趋向。但“以胖唯美”的唐代审美观绝不仅仅归结到唐代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和文化昌盛,应该还有深层的原因。只有撇开传统文化中的“魏晋风度”,从强悍的游牧文化中来梳理,我们才发现唐代妇女的审美情趣是对汉族文化的一种反动。另外借助丝绸之路这条中西文化交流的文化长廊,唐人的视角已经超越磐埂在亚欧大陆之间的大沙漠和高耸的帕米尔高原,锁定在遥远的西亚和欧洲,而同时代的这个地区女人都是丰满健硕、展现并漾溢着健康的肤色和精神气质!当这些地区的女人随着悠远的驼铃、跨越千山万水一路东来进入中原、进入茶舍酒肆受到汉人上层贵族争相追逐时,当这些民族的女子身姿和服饰成为一种时尚时,唐代的女子不可能不受到影响。 袒胸装的出现与唐代女子常服的特点有关。《新唐书·舆服志》提到:“半袖、裙、襦者,东宫女史常供奉之服也。”因此襦裙装为唐代妇女尤其是中上层妇女典型的传统服饰,特点是身着短袖的上衣和长长的裙子。襦裙装最大特点是开胸低,裙的束腰很高,而肩上披短小宽松的帔帛,上下衣的长短宽窄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束腰很高、开领很低的襦裙装是在中国传统服饰的基础上吸收了古希腊服饰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摘要中国历史上,女性曾占据过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在社会的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男性成为社会的主导者,而女性地位逐步降低,渐渐处于从属于男性,成为其附庸。妇女逐步被排除于历史之外,成为历史的幕后者。到了近代以后,女性社会地位有了逐步提高的趋势,但是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历史变迁

引言 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和拥有与控制家庭或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地位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的妇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原始社会,中国处于母系氏族制度时期,对偶婚为其主要生化方式,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远远高于男子,并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会,尤其是宋代理学的传播,禁欲思想成为主流,强调“三纲五常”,压抑妇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现代,随着新思想的传播,男女平等日益成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地作用。因此,对女性地位的考察具有重大意义。前人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深刻的研究,所以本文中笔者对女性地位的变迁仅仅是再做一下浅陋的阐述。 一、先时期 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较高的地位。这一时期并不是女性压迫男性,而是女性和男性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如《史记》:“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 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产生,这时男子先天的优势就显现出来。男子成了战争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战争中获得的俘虏变成奴隶,自己成为奴隶主,进入了父权时期。到了奴隶社会后期,为了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沦为男子的附庸。如《诗经》:“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男女从出生时便被定,女子生来就注定无法与男子享同等的权力。女子地位低下由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氓》 二、汉时期

唐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原因

唐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原因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唐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原因 摘要: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繁荣鼎盛的时期之一,国力强大、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文化丰富、民族团结。它的兴盛离不开其民族本身的思想观念中所有的游牧民族的自由、开放的传统。唐代向来被认为是封建社会女性保护体制相当健全的时期。 关键词:唐代;女性地位;民族融合 1 唐代以前和唐代时期的女性地位 (一)唐代以前的女性地位 从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女性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唐朝以前的女性地位是相对比较低的。“妇”字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记载到:“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礼记》中对“妇”的释义为:“妇”的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父死从子,这样的解释在古代中国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其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平等权,被当做家奴般看待。魏晋南北朝时期女性的经济生活和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等方面都是由被物化了的人,不能有任何的个人观点,即使有自己的想法也无法诉诸。古人云:“女子无才便是德”,女性的一举一动都掌握在别人的手中,外出也要经别人的许可或是监督。这足见在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有人曾说:“妇主中馈,唯事酒食衣服之礼耳,国不可使预政、家不可使干蛊、如有聪明才智,识达古今、正当辅助君子、助其不足,不无牝鸡司晨,以致祸也”。这说明女性的地位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是封建重男轻女的必然结果。女性没有婚姻自主权。上层社会中的女性也无法脱离古老的封建礼节,深深被赐婚的枷锁所束缚。 (二)唐代时期的女性地位

唐代时期女性地位得以提高,从各方面讲都有着其他朝代不可拥有的自由和权利。武则天打破了封建社会的女性在政治方面不能参政的局面,同时也打击了男性在政治方面的地位。在《唐律?户婚》中规定:“子女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这些法律开始承认婚姻自由和择配自由。离婚和再婚极为常见,贞节观念也极为淡薄。在《旧唐书》中“有212名公主,除婚姻缺载着39人,再婚者23人,三嫁着4人”等情况。段塔丽曾根据《新唐书》提供的资料,把唐代公主,再嫁、三嫁情况列了一个表,“从中指出这类公主有27人并认为当时女性很开放,立交松弛,以及女性贞节淡薄有很大的关系,女性的人身自由有所提高”这些揭示了唐代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和自由择偶权。虽然唐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不可能跟男子拥有同等权利,不可能瞬间改变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观念,只是跟其他朝代相比有很大提高。学习知识、可以再婚、可以大胆地去爱,也可以跟自己的丈夫反驳和保护自己的行为是以前所无曾有的。 2 唐代经济文化发展促使妇女地位提高 唐朝的女性勇于并且敢于争取自己该拥有的权利和幸福。这与唐代的政策开明和经济繁荣有着不容分割的联系。同时这一开放的政策顺便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她们有着比以前女性所没有的胆识和热情,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和各种娱乐活动,更有着其他王朝女性所没有的婚姻自主权。这些全都是唐代政治开明,经济繁荣和民族大融合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女皇武则天给女性赋予的特有权利。 在《仪礼》和《礼记 .丧服》中提到:“父在母齐衰期,服一年丧,增为三年”。这就提高了母亲这―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在古代,女性参政是一大禁忌,尤其是唐朝以前女性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社会地位,总是服从于男性,当男性的奴隶,一辈子跟随他或取悦他。但是,在唐朝武则天当上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唯一的女皇帝时,她拥有着与男性同等的

唐代妇女贞操观

唐代妇女贞操观:守礼节白刃不能移寒如霜雪 李渊时代虞世南应昭为秦王李世民府监写《列女传》以装饰屏风。李世民登基后即在《即位大赦诏》中明确表示:“节义之夫,贞顺之妇,州府列上,旌表门闾。”唐朝立国之初,就要求地方官员每年都要将贞女烈妇的事迹上报。这种政府性的积极提倡与奖励贞女节妇的举动,无疑潜移默化的加强了唐朝妇女的贞洁意识。 母仪天下的长孙皇后36岁死了后,唐太宗曾大力宣扬其写的《女训》三十卷,尽管《女训》已经失传,其内容已不可考。但从长孙皇后曾说过的话“妾于陛下不豫之日,誓以死从乘舆。”“牝鸡司晨,惟家之索。妾以妇人,岂敢愿闻政事?”等等来看,《女训》的内容无非是劝导女人三从四德、守节甚至殉夫,宣扬男主外女主内等等思想内容……唐太宗死后为什么连十几岁的小妾们让其出家做尼姑到感业寺为自己守节。武则天也曾是一名节妇,万幸她和李治勾搭上才没当成永远的节妇。从李世民一系列的措施可见唐政府对妇女贞洁的重视。 魏徵寿在缺少文献资料的情况下编写《隋书》,在许多前朝重要名人都无传的情况下却不忘写列女传。 《隋书列女传》开篇说:自昔贞专淑媛,布在方策者多矣。妇人之德,虽在于温柔,立节垂名,咸资于贞烈。温柔,仁之本也;贞烈,义之资也。非温柔无以成其仁,非贞烈无以显其义。……观夫今之静女,各励松筠之操,甘于玉折而兰摧,足以无绝今古。故述其雅志,以纂前代之列女云。 结尾,史臣曰:夫称妇人之德,皆以柔顺为先,斯乃举其中庸,未臻其极者也。至于明识远图,贞心峻节,志不可夺,唯义所在,考之图史,亦何世而无哉! 柳宗元在《河间传》中说:“闻妇之道。以贞、顺、静、专为礼。若夫矜车服耀首饰。族出讙闹以饮食观游。非妇人宜也。” 李翱《杨烈妇传》:“妇人女子之德,奉父母舅姑,尽恭顺,和于娣姒,于卑幼有慈爱,而能不失其贞者,则贤矣。”从这些唐朝男人的文章言论中可以看出强调妇女的贞洁重要。 孟郊《列女操》:“贞妇贵徇夫,舍生亦如此。波澜誓不起,妾心古井水。”《去妇》:“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静女吟》:“艳女皆妒色,静女独检踪。任礼耻任妆,嫁德不嫁容。” 张籍《节妇吟》:“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誓拟同生死。”虽然这首诗作者以自己比喻节妇,但也渗透出作者及唐朝男人内人深处要求渴望女人守节的意识。白居易《妇人苦》:人言夫妇亲,义合如一身,及至生死际,何曾苦乐均。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身犹抱节。邵谒《金谷园怀古》:“竹死不变节,花落有余香。美人抱义死,千载名犹彰。”《贞女墓》:“生持节操心,死作坚贞鬼。至今坟上春,草木无花卉。”从大量的唐朝文献及诗歌表明,唐朝不止要求妇女守节从一而终,而且具有极其浓烈的压迫妇女的社会氛围。 在政府的提倡与奖励下贞洁观念已深入唐朝女人的心里。唐朝宋若莘、宋若昭姐妹写的《女论语》开宗明义第一章立身就说:“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清、贞,

简析唐朝女性地位

简析“女性在唐朝的地位” 摘要:唐朝是中国封建王朝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唐朝妇女身上体现着唐朝文化的开放性与兼容性,具有独特的魅力。唐朝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其女性意识得以一定程度上的复苏与彰显。 关键词:女性地位婚姻政治服饰 女性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伟大的群体,她们千百年来一直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默默地做着巨大的贡献。所谓女性的地位,是指女性在社会体系中的位置,即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及在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地位,包括女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教育程度,是社会对女性的主观态度和评价以及女性自我认识的程度。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女性地位十分低下,她们在承受封建君权、族权、父权压迫的同时,还要承受封建夫权的压迫。她们既要完成人类繁衍的重任,又要与男子一道承担着社会生产的重任。但是,封建女性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千百年来不辞劳苦的完成着这些繁重的任务,同时也在为提高自己的地位而努力。 相较于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而言,唐代女性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幅度的提高。所以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朝的女性深切地意识到女性与男性在本质上的平等,进而对于政治、经济等各种社会事务的兴趣也达到了其他朝代女性所不能比拟的程度。 一、婚姻的相对自由 在唐朝女性婚姻关系中发言权大大提高了。其实,在唐代人的心目中,女性主要的家族从属是属于自己的父家而不是夫家,使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与男性平起平坐,结婚和离婚也就显得相当对等而且寻常了。 《唐律》规定里,男女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甚至私订终身,只要二人情投意合,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个可以说是一大进步。这也是文人墨客的戏曲里唐朝里的“私定终身”的桥段为何屡见不鲜。

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

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 发表时间:2019-06-10T16:00:58.2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作者:赵悦 [导读] 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当时社会风貌的展现。在汉代与古罗马社会,妇女均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对两个时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分析二者的异同,能够考察不同制度下妇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63) 摘要: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当时社会风貌的展现。在汉代与古罗马社会,妇女均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对两个时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分析二者的异同,能够考察不同制度下妇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 关键词:妇女;地位;财产权;离婚 一、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未嫁谓之女,已嫁谓之妇。妇、女之别即是嫁与不嫁的区别。女子未出嫁时,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同住,称为“在室女”;嫁为人妻则为“已嫁妇”;生儿育女后,则“为人母”。 (一)“在室女”的民事法律地位 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伦理思想浓厚。在汉代,在室女一方面要一切唯父命是从,但另一方面,在同辈中年长的女性却又与年幼的弟妹享有不同的待遇。汉代十分重视长幼、尊卑有序的规则。如《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即殴打兄姐的,要被降为奴隶和臣妾。可见法律之维护礼教名分与秩序的功能。 财产权方面,《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可见,户主去世后,由他的儿子代为户主,既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和妻子时,其女可作为户主拥有家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已嫁妇”的民事法律地位 在汉初,夫与妇结婚以后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名义上是平等的。《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可见,对于不守贞节的男女,双方处罚都很重。到汉武帝时期,随着董仲舒“独尊儒术”的提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夫权在家庭中地位逐渐强化,恪守贞操慢慢变成了对妇女的单方面的要求。比如汉律中规定丈夫与人通奸最严重的“耐为鬼薪”,而妻室若与人通奸,要被处以极刑。关于婚姻的解除,儒家虽然有保障男子离婚权利的“七出”原则,为男子休弃妻子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是又有“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原则来限制“七出”,以此维护女性的家庭地位。 财产权方面,汉代妇女对于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可以自由处置。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即便已经出嫁,仍享有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二年律令·置后令》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此外,在丈夫去世后,妻子也享有财产继承权。《置后律》规定:“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可见,已嫁妇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对其也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妇女在“为人母”后,在家庭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如《贼律》规定:“……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教人不孝,黔为成旦舂。” 二、古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 古罗马家庭制度实行父权制,家长在家庭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整个家庭都在家父权的控制之下。这种家长权构成了罗马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在这样的家长制下,妇女是没有什么法律地位可言的。但是随着古罗马社会的发展,这种父权制不断地受到了限制和削弱,妇女的法律地位也逐渐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 (一)人身权 古罗马时期,未出嫁的女子完全处于家长的控制之下,基本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完全依附于家父。这一点在女子结婚以后有所变化。古罗马的婚姻制度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最初的“有夫权婚姻”到后来的 “无夫权婚姻”,妇女的地位也在一直发生着改变。在有夫权婚姻中,妇女嫁入夫家后,就与原生养自己的父家脱离宗族上的关系,转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权力支配。无夫权婚姻中,妇女不因出嫁而变更其身份。父权与夫权发生冲突时,父权优先于夫权。在无夫权婚姻中,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明显的改变,不再受夫权或丈夫父亲的控制,而是仍然归家父控制,在婚姻缔结中的自主权利也逐渐加强。 关于婚姻的解除,在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中也有所不同。在有夫权婚姻形式下,通常的离婚理由一般是以下几种:妻子通奸、无子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当时离婚并没有成为当时社会普遍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夫权或父权的支配下,离婚对于妇女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即使是丈夫提出离婚,也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还需与女方家长进行协商,出于以上种种限制以及维护家庭利益的需要,丈夫一般不会随意就提出离婚,但这一情况在无夫权婚姻的形式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夫权婚姻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自然也可以合意而解除,因此离婚之风渐盛。 (二)财产权 在有夫权的婚姻形式下,夫妻财产实行“统一财产制”,妇女一旦结婚,即丧失对原家庭的继承权,继而取得对丈夫家庭的继承权。而在无夫权婚姻形式下,夫妻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若妻子为自权人,那么她可以在监护人的协助下,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若为他权人,那么她因劳动所得的一切利益及其他所得,都应归原家长所有。 三、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之比较 (一)相同点 1、父权、夫权至上。汉代尊崇儒学,统治者通过儒家“三纲五常”的教化来维护政治制度与社会的伦理道德。由此形成了夫为主,妻为从的尊卑关系。再观古罗马,在室女的人身自由完全依附于家父。嫁为人妇之后,从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中,虽然妇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但依然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父权和夫权。 2、均不同程度上限制妇女权利。虽然汉代妇女和古罗马妇女在人身权财产权享有一定的权利,但相比于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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