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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

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
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

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

香港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会计准则体系、公司法中关于会计的相关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SEHK)证券上市规则、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会计制度。

在香港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计准则体系。2005年1月1日起,香港并行两套会计准则:一套是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另一套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一词是指已颁布的香港会计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指南。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被英国侵占。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香港在会计领域深受英国会计理论和模式的影响,香港的会计准则也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英国会计准则的模式。1976年,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首次颁行会计准则,它是用于指导会计实践的规范性要求。当时主要是参照英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并且同英国一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专业准则。1995年底,香港会计师公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声明而发出的框架说明,表明公会正转为以IAS为基础,发展一套全面以IAS为依据的香港会计准则。2001年,IASB取代了IASC。2003年,IASB新发布的准则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香港会计师公会也决定基于IFRS将其财务报告准则命名为HKFRS。2004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宣布2005年1月1日HKFRS与IFRS完全接轨,为了与其协调,公会按照IAS和IFRS的编号进行排列,并发布了大量的会计准则。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的准则手册,截止到2006年6月,生效的会计准则共有31个,财务报告准则7个,此外还有若干准则的解释性公告。这些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无论是在准则名称和编号,或是其准则内容,还是在其后的准则指南都与国际会计几乎相同。在每个准则后都带有附注,说明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之处。可见,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度趋同,实现了国际化。因此有人说:“香港会计准则就是国际会计准则”,这是一点也不夸张的。

除了国际化的财务报告准则,香港同时还存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上市公司的报表不一样,它不需要满足众多公众股东的信息需要,若仍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来编制报表,将会形成不必要的编制费用。鉴于此,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的小型企业会计准则工作小组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颁布了《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框架》(SME-FRF)和《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SME-FRS),符合资格的企业可以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采用此准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财务报告准则内容少,而且没有指南,相比财务报告准则具有简便易操作的优点。但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准则中的一些规定还值得商榷,而且准则覆盖的业务范围还不够广。

香港会计实务

香港对企业会计年度没有统一规定,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年度,有的采用公历年度,有的采用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但大多数企业都将会计年度定在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即与香港的财政(税收)年度一致。这就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避免在时间上过于集中,使全年工作比较均衡,以保证审计质量。

核数

在香港会计实务中,经常可以接触到“核数”这个词,它指的其实就是审计。在香港,审计师也理所当然地被称为“核数师”。香港法律规定,所有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度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执业会计师核数,企业在每年纳税申报时须附上核数师的核数报告。

香港企业如果选定了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核数,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随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出于有关职业道德的规定,也不能以低价去拉拢客户,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在此方面有严格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比较稳定,老客户下一年度的核数委托书通常会在当年度审计完成之后就已签订完毕,以便对一些核数前期工作,如预备调查、年末存货监盘等提前做好计划安排。

对于一些大规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到现场工作,而对小规模客户,一般都采取将客户全部会计资料搬到事务所进行核数的办法,在核数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则通过电话或者传真进行联系。有的事务所要求取得客户的会计报表草表或试算平衡表,有些小客户还需要会计师帮助编制这两份表格。

存货期末监盘是执业会计师核数的必备程序之一,凡期末存货较大,未经执业会计师监盘,又未能履行其他替代程序的,执业会计师一律不得出具无保留意见核数报告。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对存货监盘相当认真,在审计档案中,有关存货检查的底稿中还附有照片,显示存货的堆放情况及品质等。

在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并非每个执业会计师都可以签署报告,因为香港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事务所和个人事务所,在合伙事务所中,只有合伙人才有签字权,在个人事务所中,只有事务所老板才有签字权。

年度财务报表

香港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

内地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结构,项目按流动性递减的顺序排列,即把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排列在前,把流动资产中的速动资产排列在最前面,长期固定资产和股东权益排列在最后。而香港资产负债表采用报告式结构。表中项目排列的顺序同英国一样,是按流动性递增

的顺序排列的,即把长期固定资产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排列在最前,接着排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把流动资产中的速动资产排列在最后。此外,香港的资产负债表以流动资产净值来表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净额,而没有具体地列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同时,由于流动负债已经在资产部分与流动资产相抵,因而在资金来源部分没有流动负债项目。

香港与内地相比较,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方面的差别是:第一,利润分配的项目。相对于内地会计制度对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香港利润分配表对利润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顺序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如无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规定,所以在会计报表中也不需要揭示这些项目。第二,内地会计制度中,利润表将企业收入划分为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并且要求揭示收入和成本费用。而香港在成本费用项目的揭示方面无具体要求。

香港和内地现金流量表的区别是:第一,在现金流量的类别方面,中国内地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列示,而香港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更加丰富,除了这些项目的分类列示外,还单列相关非常项目,如收付利息和分红、所得税支付、对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现金流量;第二,在编制方法上,内地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同时规定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必须单独按照间接法反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并且二者要满足一定的勾稽关系。而香港允许使用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但鼓励使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按间接法将净收益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总的说来,香港的会计实务更符合国际会计实务惯例。这主要是因为香港作为国际性的金融中心,为了交易的方便,利于不同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理解,会计实务必须向国际惯例靠拢。

香港证券投资会计准则浅析

香港会计师公会(HKSA)于1999年4月颁布了《证券投资会计准则》(SSAP24),它对证券投资的确认、分类、计价及持有损益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均进行了规范。本文就该准则对证券投资的分类及相应会计处理作以下介绍。

一、证券投资的分类SSAP24按管理当局持有意图将"持有到期证券"作为一项单独的分类。对不是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投资即"非持有到期证券",则根据企业对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进行分类:如果企业选择基准处理法,则应将其分类为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如果企业采用可选性处理法,则应将其分类为交易目的证券或非交易目的证券。

1、持有到期证券。SSAP24规定,当企业有明显的意愿和能力持有某证券至到期日时,则应将该证券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只有债权性证券可以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等。如果企业在购入时只打算持有一段不确定的时期或准备在市场利率、汇率、资金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卖出该债券,则该债券不应归类于持有到期证券。

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在"持有到期证券"到期之前,如果企业出售了一特定比例的该类证券(如持有量的10%),通常认为整个持有到期证券都需要重新分类。但准则也说明在两种

情况下例外:①售出行为非常接近到期日(如3个月内),以至于影响价格因素的利率风险已实质上被排除,市场利率波动将不会对证券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的影响;②售出行为发生在企业已收集了该证券未兑付本金的较大部分(至少85%)之后。在以上任一情况下,该证券可以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

2、非持有到期证券。对非持有到期证券投资的分类,随企业采用基准处理法或可选性处理法而不同,并且SSAP24规定,企业应将其视为一项会计政策的选用。一旦确定了,应持续一贯地应用。

在基准处理法下,非持有到期证券分为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投资证券是指管理当局在一段确定的较长期间内或基于战略上的考虑而持有该证券,是以确定的成文方式准备长期持有的债权或权益性证券。如果管理当局持有某证券的意图是获得资本收入,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可能售出,即使为获得该收入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该证券仍不应归类于"投资证券".没有归入投资证券的非持有到期证券则作为"其他投资".有关其他投资的决策通常是基于市场公允价值来判断作出的。

在可选性处理法下,非持有到期证券分为交易目的证券和非交易目的证券。如果取得证券主要是为了从价格的短期变动中获得利益,则该证券作为交易目的证券,否则是非交易目的证券。

二、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HKSA将证券投资按其不同的持有目的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采取适宜的会计处理。其方法是:

1、持有到期证券。应以摊余价值减去任何必需的减值准备反映。摊余价值是指买价加上折价(或买价减去溢价)的累计摊销额。企业应于每个财务报告日对持有到期证券的价值进行核查,以评估其可能的损失风险。当某证券账面净值低于公允价值,且管理当局预期该证券价值不会回升时,应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提取的准备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如果出现新的情况,使得该证券价值回升,并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将持续存在,已计提准备则应在计提的范围内冲回作收入。

2、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对投资证券,同持有到期证券一样,其在财务报表上也是以成本反映。在财务报告日,企业应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账面净值低于公允价值,且该贬值是永久性贬值,则应计提价值减值准备,调整为公允价值,减值部分立即确认为费用,计入损益。同样,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证券价值要回升,且这种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持续存在,已计提的准备则应冲回作收入,冲回的金额不应超过所计提的金额。处置投资证券当期应将售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对其他投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价于资产负债表上,并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未实现持有利得或损失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售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交易和非交易目的证券。对交易目的证券,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损益。

对非交易目的证券,也应以公允价值计价,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应确认为权益,直到该证券售出、处置或确已贬值,其累积的损益才确认于当期损益表中。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非交易目的证券确已贬值,则应将已确认计入权益的损益从中转出,确认为当期损益。转出的金额=原始取得成本-当期公允价值-已在前期确认为贬值损失的部分。

基于具体实务中可操作性的考虑,准则也规定了证券在不同投资类别中的转换应按公允价值计价。并且,对转换为其他投资类别的证券,其未实现持有利得应在转换日当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三、评述

SSAP24对证券投资的分类及不同类别下的会计处理规定,体现了其自身的特色和优点,即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更有效地评价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每一特定企业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是其管理当局实施经营决策产生的,因而SSAP24按买入时管理当局的意图来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是适宜的、客观的。此外,SSAP24更倾向于根据证券本身的属性来进行分类和处理,因而,同一类证券尽管由于不同目的而被持有,在同一时期对不同管理当局体现着不同的价值,然而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却是一致和可比的。

当然,SSAP24的规定也有其不利之处,即对投资按买入时管理当局的意图来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这可能会成为企业调节报表数据的一种手段。

香港会计准则等效再获验证

2009年,A+H股上市公司按照两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几近消除。

4月1日,《中国会计报》记者从财政部会计司独家获悉,截至3月26日,财政部会计司采取“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式对沪深两市共计10家A+H股上市公司公布的2009年年报进行了分析。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09年A+H股上市公司大幅度消除了原有差异,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差异率进一步降低,按照两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差异接近完全消除,这进一步验证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成果。

这10家A+H股上市公司分别是*ST东电(000585)、经纬纺机(000666)、华能国际(600011)、宁沪高速(600377)、深高速(600548)、昆明机床(600806)、北人股份、中国神华(601088)、四川成渝(601107)、中国银行(601988)。这10家A+H股上市公司2009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1195.53亿元,净资产为7937.49亿元;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1211.22亿元,净资产为7911.53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利润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利润15.69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

1.31%;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大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25.96亿元,净资产差异率为-0.33%。

记者发现,2009年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差异进一步缩小。2008年净利润差异

率和净资产差异率分别为2.39%和0.96%,2009年净利润差异率和净资产差异率分别为1.31%和-0.33%,与2008年相比,这两项指标(绝对值)分别下降了1.09%和0.63%。其中,经纬纺机和四川成渝2009年按照两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均已无差异。另外,深高速2009年按照两地准则报告的净利润已无差异。

上述负责人介绍,现存差异主要是因为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此三项引起10家A+H股公司两地报告的净资产差异24.03亿元,占两地报告的净资产差异总额的92.57%。

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等效的联合声明》,两地会计准则接轨再获实质性进展。2008年,财政部会计司在对53家A+H股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之后指出,导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存在差异的主要因素,一是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三是资产折耗方法产生的差异。

在两地建立会计准则持续等效机制后,财政部针对两地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做出了消除差异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A+H股上市公司大幅度地消除了原有差异,净利

润和净资产的差异率进一步降低,按照两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差异几近消除,这也进一步验证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成果。

会计审核外来凭证的要点

企业会计审核外来凭证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

2.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写为“五商公司”。

6.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出现舞弊行为。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1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界定

关于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已有多种定义。赵宪武认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是指并融资以及资本结构改变所引起的财务危机,甚至导致破产的可能性,同时,并购导致股东收益的波动性增大也是财务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杰弗里.C.胡克认为,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是由于通过借债为收购融资而制约了买主为经营融资并同时偿债的能力引起的,“财务风险由用以为交易融资的负债数额和将要由购买方承担的目标企业的债务数额等因素决定。”一:从风险结果来看,上述定义的确概括了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最核心部分,即由筹资决策引起的偿债风险。但从风险来源来看,筹资决策似乎并不是引起偿债风险和股东收益风险的唯一原因。在企业的并购活动中,与财务结果有关的决策行为还包括定价决策和支付决策。

首先,企业并购是一种投资行为,然后才是一种融资行为,投资和融资决策共同影响着并购后的企业财务状况;”2第二,企业并购是一种特殊的投资行为,从策划设计到交易完成,各种价值因素并不能马上在短期财务指标上得到体现,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整合和运营期,才能实现价值目标;第三,企业并购的价值目标下限也决不仅仅是保证没有债务上的风险,而是要获取一种远远超过债务范畴的价值预期目标,实现价值增值。因此,如果仅仅用融资风险作为衡量财务风险的标准,则在一定意义上降低了并购的价值动机。所以,从公司理财的角度看,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应该包含更宽泛的内涵,包括“由于并购而涉及的各项财务活动引起的企业财务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应该是指由于并购定价、融资、支付等各项财务决策所引起的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财务成果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并购价值预期与价值实现严重负偏离而导致的企业财务困境和财务危机。或者说,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是一种价值风险,是各种并购风险在价值量上的综合反映,是贯穿企业并购全过程的不确定性因素对预期价值产生的负面作用和影响。

2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来源

一项完整的并购活动通常包括目标企业的选择、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并购可行性分析、并购资金的筹措、出价方式的确定以及并购后的整合,上述各环节中都可能产生风险。并购财务风险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2.1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主要是指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风险。即由于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和获利能力估计过高,以至出价过高而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尽管目标企业运作很好,过高的买价也无法使收购方获得一个满意的回报。目标企业的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收益的大小和时间的预期,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这就产生了并购公司的估价风险,其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掌握信息的质量,而信息质量又取决于下列因素:

2.1.1目标企业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

如果目标企业是上市企业,由于它必须对外公布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等信息,因此,并购企业容易取得目标企业的资料进行分析;目标企业若是非上市企业,则并购企业必须通过与目标企业的合作来获得相应信息。

2.1.2并购企业是善意收购还是恶意收购

如果并购企业是善意的,并购双方则能够充分交流和沟通信息,目标企业会主动地向并购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这有利于降低并购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可避免目标企业管理层有意抗拒而增加并购成本。如果并购企业是恶意的,并购企业将无法从目标企业获取其实际经营、财务状况等主要资料,给公司估价带来困难。

2.1.3并购准备的时间

并购企业准备阶段越长,获取目标企业的间点相关资料就会越详尽充分,目标企业的估价越准确。

2.1.4目标企业审计与并购的时间点的长短

如果并购时间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时间越远,并购企业从年审报告获取的信息越不能代表目标企业并购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据此得到目标企业的估价就越不准确。

2.2融资风险

企业并购需要大量资金,但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银行等中介组织也未能在并购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企业并购面临较大的融资风险。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能否及时获得并购资金,融资的方式是否影响企业的控制权,融资结构对并购企业负债结构和偿还能力的影响。比如,融资结构包括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结构、债务资本中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结构等。在以债务资本为主的融资结构中,当并购后的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时,将可能产生利息支付风险和按期还本风险;在以股权资本为主的融资结构中,当并购后的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时,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从而为敌意收购者提供机会;即使完全以自有资金支付收购价款,也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一旦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收购而重新融资又出现困难,不但造成机会成本增加,还会产生新的财务风险。

2.3支付风险

主要是指与资金流动性和股权稀释有关的并购资金使用风险,它与融资风险、债务风险有密切联系。支付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3.1现金支付产生的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此最终导致的债务风险

现金支付工具自身的缺陷,会给并购带来一定的风险。首先,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公司所承受的现金压力比较大;其次,使用现金支付工具,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再者,从被并购者的角度来看,会因无法推迟资本利得的确认和转移实现的资本增益,从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等原因,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影响并购的成功机会,带来相关的风险。

2.3.2杠杆支付的债务风险

杠杆支付的债务风险即杠杆收购所产生的风险。杠杆收购指并购企业通过举债获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并用目标企业的现金流量偿还负债的方法。杠杆收购旨在通过举借债务解决收购中的资金问题,并期望在并购后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由于高息风险债券资金成本很高,而收购后目标企业未来资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杠杆收购必须实现很高的回报率才能使收购者获益,否则,收购公司可能会因资本结构恶化,负债比例过高,付不起本息而破产倒闭。

3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3.1改善获取信息的质量,采用合适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财务会计报表是被并购企业所提供信息的核心部分,因此,并购企业在并购前取得详尽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并购企业在对被并购企业未来收益能力做出预期前的必要步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特别重视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它贯穿于整个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它是现代企业并购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否。另外,政府应该实行资产评估的行业准人制度,规范评估业务准则。对于那些资质佳、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颁发行业准人许可证并使其成为真正的资产评估行业市场的主体,杜绝不具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资产评估。合理调节资产拥有单位、评估人以及同资产业务有关的权益各方在资产评估中的关系。

我国企业并购中定价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企业并购中双方的动机和考虑的因素不同,所采用的价值评估方法也不同。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同一目标企业进行评估,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并购价格,企业价值的定价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市盈率法、市场价格法、同业市值比较方法、帐面价值法和清算价值法。并购公司可根据并购动机、收购后目标公司是否继续存在,以及掌握资料信息的充分与否等因素来决定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并购公司也可综合运用定价模型,如将运用清算价值法得到的目标企业价值作为并购价格的下限,将现金流量法确立的企业价值作为并购价格的上限,然后再根据双方的讨价还价在该区间内确定协商价格作为并购价格。

3.2拓展融资渠道,保证融资结构合理化

企业在制定融资决策时,应视野开阔,积极开拓不同的融资渠道。政府有关部门也要致力于研究如何丰富企业的融资渠道,如完善资本市场和建立各类投资银行、并购基金等,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融资结构既包括企业自有资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包括债务资本中的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的比例关系等。合理确定融资结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遵循资本成本最小化原则;二是自有资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在此前提下,再对债务资本组成及其期限结构进行分析,将企业未来的现金流人和偿付债务等流出按期限组合匹配,找出企业未来资金的流动性薄弱点,然后对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的期限、数额结构进行调整。

3.3增强杠杆收购中目标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

杠杆收购的特征决定了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是整合后目标企业将来的现金流量。降低杠杆收购的偿债风险,首先必须选择好理想的收购对象。一般而言,目标企业必须经营风险小,产品有较为稳固的需求和市场,发展前景较好,才能保证收购以后有稳定的现金流来源。另外,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这是并购企业不惜承担风险的动力,也是决定杠杆收购后能否走出债务风险的主要因素。其次,收购前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长期债务都不宜过多,这样才能保证预期较稳定的现金流量能够支付经常性的利息支出。最后,并购企业最好在日常经营中能提取一定的现金作为偿债基金以应付债务高峰的现金需要,避免出现技术性破产而导致杠杆收购的失败。

总之,企业并购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并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否则会直接或间接带来财务风险,并影响到整个并购的成败。企业管理层在进行并购的时候,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对整个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和估计,对整个并购过程进行详尽的论证分析,并参照上面提的应对措施进行防范,积极促成并购的成功。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业务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这里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即未在损益中确认、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那么,到底哪些项目属于这些利得和损失呢?本文对此作了一个总结。

在新会计准则中的所有者权益要素中,专门列出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但是,在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却未见实际的会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没有专门项目,只是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才能见到它的“踪迹”及其基本内容。因此,在基本准则中大泼笔墨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究竟如何表现,是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困惑之一,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准则的解释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分析

在新会计准则中有这样的解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对其进一步解释为:“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可以找到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内容,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除此之外,笔者在具体准则中找到的其他项目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的变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费用额;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时,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等等。

从上面的几种业务可知:这类业务大多存在于企业会计处理体系的“边边角角”,虽计入了所有者权益,但均为较复杂的业务,容易与直接计入本期损益的事项相混淆。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业务的账务处理分析

分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账务处理,能够对我们深入理解这类业务有所启发。尽管这类业务计入了所有者权益,但究其实质,仍属于“利得和损失”,与本期损益密切相关。因此,笔者对这类业务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以探明其特殊之处。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的账务处理分析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则减少资本公积。但是,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要认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并相应结转已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另外,如果对外出售金融资产,则要将记录的资本公积转为本期损益,即计入投资收益。

与上述事项关系最为密切的应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但二者的会计处理区别很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本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对外销售之后,再结转投资收益。就此而论,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未对外售出时的价格变动是计入本期损益,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

(2)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账务处理分析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该项投资被处置,还应结转已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由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要采用成本法进行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因此此类事项

只发生于非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企业,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主要是反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情况,可视为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价值对应项目。

(3) 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在实务工作中,这样的事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资产负债表日,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构成所得税费用。同样,如果企业已记录递延所得税的利得和损失再次发生变化,也要相应结转已记录的资本公积。

进一步分析可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的损失,同样是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形成因素。因此,在会计期末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又反过来冲减了已经记录的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这样的会计处理形成了与所得税费用方式相似,但对本期损益无影响的另一处理线索。

(4) 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分析

这也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很有特色的部分。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自用房地产、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为利得,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而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支出。

推理可知,若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低于历史成本,而后公允价值上升,记录的营业外支出将被增长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抵销;反之则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借方而再次减少本期利润。相反,若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高于历史成本,则无论而后公允价值上升还是下降,记录的资本公积都被保留,而将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计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时,所记录的资本公积、营业外支出乃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要转为投资收益,从而体现了历史成本在记录计税收益时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只是公允价值高于历史成本的部分,且存在于由历史成本转为公允价值之时。

(5)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形成费用的账务处理分析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即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则应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不冲减成本费用。但是,如果是以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

则要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而在实际支付时,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则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通过二者的对比可以看出,作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利得和损失的资本公积在此处起到的是一种类似替代物的转换作用。若行权,转为股本和股本溢价;若未行权,则转为未分配利润。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发生的现金数额直接与本期损益相联。

(6) 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时属于有效套期的账务处理分析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或者是当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转回,并将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转至相关资产、负债科目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如果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属于无效套期,其会计处理则要直接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见,即使是有效套期,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也只是“暂停”于资产、负债,或者是计入当期损益项目的“过渡”,基本上属于“待转”性项目。

三、对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实质性分析

通过对上述六类基本业务的分析可以看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都有其特殊性,体现的主要是以虚拟业务为主、遵循谨慎原则的调整事项。

(a) 多是“虚拟”业务事项的价值反映

一般会计要素的数额变动,如收入的形成和费用的发生,会伴有货币资金的收付,或者是财产物资的流动。但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却鲜有类似的相关事项发生,多是资产等自身计价基础的变动,或者是其他资产的价值变动对企业总体价值变动的影响额。这样的变动大多表现为与公允价值变动有关的事项,由此形成的利得和损失较为抽象,甚至于难以“琢磨”。所以,本文将这样的业务事项称为“虚拟”事项。对上面的六类业务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到,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多是由“虚拟”事项构成的。

(b) 遵循谨慎原则的体现

重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同的会计处理要求,二是投资性房地产由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不同的会计处理要求。从经济实质上来看,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尚未确定是否即时出售,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本期损益就会存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按照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的同时,将价值变动数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就可在准确反映资产状况的同时,谨慎地确定本期损益,从而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反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像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在公允价值变动时即期确认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

计量方式之时就将计价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范围就会不恰当地扩大,以至于使会计信息难以遵循其质量要求。

(c) 由此形成的权益是与相关资产、负债等对称的调整项目

从前述内容可知,如果将利得和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之后,相关资产、负债项目得到了处置,那么由于价值变动而暂时记录于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也将随之而变动,这种与损益最为接近的权益数额所起的是一种“暂记”或“调整”的作用。从会计的一般要素变动来看,与收入对应的是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与费用对应的则是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二者对比的结果才会是应记录的权益数额。但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种特殊业务中,并没有这种对抵的环节,如果存在价值变动的资产尚未处置、尚未实施期权、套期保值过程尚未结束等情况,记录的所有者权益就随之而存在;这样的环境一旦消失,如处置资产、实施期权、完成套期保值等,则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也随之结转。因此,这样的事项可理解为一种调整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

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由企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口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t。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李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李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木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一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_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问的经营成果,利润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里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皿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童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童。

(四)现值二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虽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领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蚤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冤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完整版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 目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

附:会计科目表注解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 1002 银行存款企业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 企业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 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期末 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 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 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 1121 应收票据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期末借方余额,放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 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该收取的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者协议价款、实 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 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贷方余额,放映企业预 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企业进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中文版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 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 声明 附件一的附录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 ?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 香港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 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 香港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 香港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 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 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 香港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 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 ? 香港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 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 ? 香港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褔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 ? 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 ? 香港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 香港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号——已存在的拆卸、复原及其他类似的负债项目的改变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号——会员于合作实体的股权及相类似工具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5号——对来自拆卸、复原及环境复原基金权益的权利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6号——参与特定市场而产生的负债:废旧电子电气设备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7号——《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所规定的重述方法的应用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8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范围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9号——嵌入衍生工具的重新评估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0号——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 (2010-12-05 23:17:21) 转载▼ 标签: 分类: PRC_GAAP 转载 原文地址: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作者:留有余味 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了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似乎更为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应收款项 -------------------------------------------------------------------------------- 香港准则规定坏账计提范围比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债券等。内地准则规定四类应收款项不能计提全额准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颁布时间:2006-7-27发文单位: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保险专用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银行和证券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香港会计准则17-固定资产

SSAP 17 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17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Issued July 1995; revised April 2001 in bold type) The standards, which have been set in bold italic type, should be read in the context of the background material and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and in the context of the Foreword to 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Interpretationsand Accounting Guidelines. Accounting standards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are not intended to apply to immaterial items (see paragraph 8 of the Foreword). Introduction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atement is to prescrib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The principal issues in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re the timing of recognition of the asset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ir carrying amounts and the depreciation charges to be recognised in relation to them , and the determination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other impairments to the carrying amounts . Scope 1.This Statement should be applied in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except when another 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requires or permits a different accounting treatment. 2.Charitable, government subvented and not-for-profit organisations whose long-term financial objective is other than to achieve operating profits (eg. trade associations, clubs and retirement schemes) are exempted from compliance with this Statement provided that full disclosure of their accounting policies is made. Nonetheless, these enterprises are encouraged to follow the accounting practices set out in this Statement. 3. This Statement supersedes SSAP 6 "Depreciation accounting". While this Statement is not primarily intended to apply to assets other than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many of the principles contained in this Statement may also be appropriate for other depreciable assets. does not apply to: Statement 4. This a. forests and similar regenerative natural resources; and b. mineral rights, the exploration for and extraction of minerals, oil, natural gas and similar non-regenerative resources. However, this Statement does apply to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used to develop or maintain the activities or assets covered in a. or b. but separable from those activities or assets. 5. In some circumstances other 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permit the initial recognition of the carrying amount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to be determined using an approach different from that prescribed in this Statement. For example, SSAP 7 "Group accounts" SSAP 30 "Business combinations" requires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cquired in a business combination to be measured initially at fair value even when it exceeds cost. However in such cases all other aspects of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these assets, including depreciation, are determined by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tatement.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剖析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外币核算 香港关于外币核算处理的规定较为详细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11号规定: A.企业因外币交易而产生的每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均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编表货币单位,也可按实际的外币记账。 B.规定了外汇期货合同及外国子公司报表合并的外币处理方法。 中国内地在《企业财务通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 计制度中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或按业务发生的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 牌价作为记账汇率进行折算。 B.企业各种外币项目(应指货币性项目)的期末余额,须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记账本位币 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该资产完工入账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D.以外币收支为主的企业,,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中国内地还是外汇管制,外汇不能自由兑换,官方公布外汇牌价与市场真实汇率有一定的差价,不能真实反映外币业务情况。目前仍没有规定外币期货合同和国外子公司报表折合成人民币的处理方法,而只作理论探讨。 ◆存货核算 1、存货在中国内地的分类有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归类为固定资产外,其余均为库存,但归类为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

2、在中国内地,存货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香港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中国内地,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香港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中 国内地计入当期损益,而香港则不用冲销损益。 4、香港参照年末行业数据或最近购进存货的进价和成本进行比较,对总成本大于市价的计提存货削价准备,中国内地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这一点有规定,其它行业会计制度则没有,说明内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将更易被外国投资者理解。 内地与香港存货核算的差异来自于对谨慎原则的理解,内地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仍有所保留,香港则 充分应用了这一原则,使其会计核算能更合理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坏账损失的核算 1、中国内地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 a.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 b.备抵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国家规定为3%0-5%0,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为3%。计提方法按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的百分比计算。 2、香港是对所有已知的债权都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坏账计提范围比中国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等。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 ◆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实际成本核算;香港要求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核算,年末若成本 大 于市价则应按交易所当天收市价计算短期投资降值准备。 2、长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原始成本或权益法调整计价,对于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对于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按占股权比例,采有成本法或权益法,不考虑永久性减值准备;香港则要求以成本值减去降值准备,企业每隔一定期限要对长期投资按公平价值进行重估。 ◆固定资产的核算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签署 了《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等效的 联合声明》。这是继2006年5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 公会就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情况发 表联合声明后,两地会计准则接轨的又一项实质性进展。内地与香港 签订会计等效协议后,将会有利于今后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开 展会计等效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中国注 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有利于贯彻“走出去”战略和中国资本市场的 健康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作出 应有的贡献。 一 一一 一、 、、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准则体系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也与国际会 计准则类似,其与香港准则趋同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会计要素的计量 新会计准则按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概念引入会计体系,公允价 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 属性的会计模式。(二)坏账准备 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内地广,不仅包括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而新会计准则在 应用指南中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是核算企业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等科目)的坏账准备。 (三)存货 内地准则原来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香港准则不接受后 进先出法,其余方法则与内地准则相同。新的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原 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从而实现了与香港准则的趋 同。 (四)固定资产 内地准则原来主要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同时内地准则 将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时 考虑现值,认为折旧方法调整规定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选择未 来适用法,而不用进行追溯调整。此次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取得时,如 果具有融资性质,要用现值入账;此外。如有弃置义务的,对其费用

新会计准则常用会计科目表经典注释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企业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 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21 应收票据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期末借方余额,放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该收取的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者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 贷方余额,放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企业进行在建工程而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 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企业应该收取的现金股利或者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 1132 应收利息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等应该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1221 其他应收款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31 坏账准备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21 代理业务资产企业因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而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以将本科目改为“ 资产的价值。 1401 材料采购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的材料的采购 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者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 李亚东 香港从2005年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2007年以来,中国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进行了若干次技术会谈。双方一致认为,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助于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促进两地企业、证券市场和会计行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能够增强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经过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除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并于2007年12月6日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一、资产减值准则差异 1、资产减值的理论基础比较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减值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资产的概念规定了资产的帐面价值不能以高于预期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计价,这正是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指出“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的确认比较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是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其特点在于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同,确认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相同,其可以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纵,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国际准则就采用这一标准,我国也基本倾向于这一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我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在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3、确认资产减值的时间及条件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当可收回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应对减值损失加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SFAS121规定长期性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在因环境改变或事件发生导致资产帐面价值可能无法恢复时,企业应确认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对于“定期”的具体规定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 二、关联方交易披露准则差异 关联方对企业的业绩和财务状况有很大影响,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而中国会计准则提出,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规定,两个企业因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两者间发生的交易要按照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相同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困难,尤其是在像中国这样存在较多国有企业的国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交易发生于同受国家控制企业之间,如中国石油的电话服务来自中国网通、运输服务来自民航、铁路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交易数量较大,而且都是正常市场条件下发生的交易。要将它们一一披露出来,需要非常高的成本,而形成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却没有什么用处,反而可能淹没真正重要的关联方信息。 三、其他差异 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

香港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比较

as at 1January 2008 1 Title IASB equivalent Differences in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Differences in Effective Dates Other Textual Differences FRAMEWORK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B Framework N/A N/A Minor textual differences –no practical effect.

as at 1January 2008 2 HKFRS No. Title IFRS No. Differences in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Differences in Effective Dates Other Textual Differences HK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Hong Kong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1 No No,except para 47F specifies that paras 23and 27to 30of HKFRS 1(IFRS 1)are effective for AP beginning on or after 1January 2005(1January 2004).Minor textual differences –no practical effect.HKFRS 2Share-based Payment IFRS 2No No No HK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 IFRS 3 No Except for limited retrospective application as per para 85,HKFRS 3(IFRS 3)is effective for business combinations for which the agreement date is on or after 1January 2005(31March 2004). No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差异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中国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施行日期实施范围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1月1日上市公司 2.现金流量表(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3年修订) 2003年7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4.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5.收入1999年1月1日上市公司 6.投资(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2001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1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7.建造合同1999年1月1日上市公司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2001年1月1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9.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10.或有事项2000年7月1日所有企业 11.无形资产2001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 12.借款费用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13.租赁2001年1月1日所有企业 14.中期财务报告2002年1月1日上市公司 15.存货2002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6.固定资产2002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解析

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 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 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 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 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 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最新整理)

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 香港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会计准则体系、公司法中关于会计的相关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SEHK)证券上市规则、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会计制度。 在香港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计准则体系。2005年1月1日起,香港并行两套会计准则:一套是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另一套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一词是指已颁布的香港会计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指南。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被英国侵占。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香港在会计领域深受英国会计理论和模式的影响,香港的会计准则也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英国会计准则的模式。1976年,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首次颁行会计准则,它是用于指导会计实践的规范性要求。当时主要是参照英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并且同英国一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专业准则。1995年底,香港会计师公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声明而发出的框架说明,表明公会正转为以IAS为基础,发展一套全面以IAS为依据的香港会计准则。2001年,IASB取代了IASC。2003年,IASB新发布的准则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香港会计师公会也决定基于IFRS将其财务报告准则命名为HKFRS。2004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宣布2005年1月1日HKFRS与IFRS完全接轨,为了与其协调,公会按照IAS和IFRS 的编号进行排列,并发布了大量的会计准则。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的准则手册,截止到2006年6月,生效的会计准则共有31个,财务报告准则7个,此外还有若干准则的解释性公告。这些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无论是在准则名称和编号,或是其准则内容,还是在其后的准则指南都与国际会计几乎相同。在每个准则后都带有附注,说明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之处。可见,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度趋同,实现了国际化。因此有人说:“香港会计准则就是国际会计准则”,这是一点也不夸张的。 除了国际化的财务报告准则,香港同时还存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上市公司的报表不一样,它不需要满足众多公众股东的信息需要,若仍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来编制报表,将会形成不必要的编制费用。鉴于此,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的小型企业会计准则工作小组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颁布了《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框架》(SME-FRF)和《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SME-FRS),符合资格的企业可以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采用此准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财务报告准则内容少,而且没有指南,相比财务报告准则具有简便易操作的优点。但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准则中的一些规定还值得商榷,而且准则覆盖的业务范围还不够广。

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

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 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了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似乎更为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应收款项 -------------------------------------------------------------------------------- 香港准则规定坏账计提范围比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债券等。内地准则规定四类应收款项不能计提全额准备,而香港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存货 -------------------------------------------------------------------------------- 内地准则规定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香港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 MEMBERS' HANDBOOK CONTENTS OF VOLUME III (Updated to December 2012) Issue/Review date Preface (Amended) Amended Preface to the Hong Kong Quality Control, Auditing, Review, Other Assurance and Related Services Prouncements...................................................07/12 Glossary (Clarified) Glossary of Terms Relating to Hong Kong Standards on Quality Control, Auditing, Review, Other Assurance and Related Services ....................................12/12 HONG KONG STANDARDS ON QUALITY CONTROL HKSQC 1 (Clarified) Quality Control for Firms that Perform Audits and Review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Other Assurance and Related Services Engagements ..............07/10 Framework HONG KONG FRAMEWORK FOR ASSURANCE ENGAGEMENTS..................12/12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HKSA 200 – 299 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HKSA 200 (Clarified)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07/10 HKSA 210 (Clarified) Agreeing The Terms of Audit Engagements ..........................................................12/12 HKSA 220 (Clarified)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07/10 HKSA 230 (Clarified) Audit Documentation ..............................................................................................07/10 HKSA 240 (Clarified) The Auditor’s Responsibilities Relating to Fraud in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07/10 HKSA 250 (Clarified) Consider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07/10 HKSA 260 (Clarified) Communication with 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12/12 HKSA 265 (Clarified) Communicating Deficiencies in Internal Control to 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07/10 HKSA 300 – 499 RISK ASSESSMENT AND RESPONSE TO ASSESSED RISKS HKSA 300 (Clarified) Planning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12/12 HKSA 315 (Clarified) Identifying and Assessing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Entity and Its Environment.......................................................07/12 HKSA 315 (Revised) Identifying and Assessing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Entity and Its Environment.......................................................12/12 HKSA 320 (Clarified) Materiality in Planning and Performing an Audit ....................................................07/10 HKSA 330 (Clarified) The Auditor’s Responses to Assessed Risks.........................................................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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