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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要求 (3)

第三章操作流程 (4)

第四章部门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风险控制 (5)

第六章附则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再贴现业务,规范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按约定期限赎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缓解本行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本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四条本行只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且只能以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本行再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再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对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审批。

(三)负责对本行再贴现业务流程及各级授权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具体事宜,主要包括提请内部审批程序、提交再贴现申请资料、向人民银行赎回票据等。

第七条总行营业部负责再贴现业务的帐务处理、资金汇划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用于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合乎法定要式且经过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汇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二)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已由本行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认定可以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

第九条下列商业汇票不得申请办理再贴现:

(一)未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回购申请日距汇票到期日不足20天的商业汇票;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欠缺法定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或者未按规定签章、金额大小写不符、汇票已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以及其他法定无效或规定不予受理的商业汇票;

(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意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其他商业汇票。

第十条票据回购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票据回购期限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给付票据回购资金之日起,至票据回购申请人与中国人民银行约定的票据回购日(不得定为法定节假日),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十二条再贴现金额为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的余额,再贴现利率按回购合同的利率执行。再贴现到期时,本行按照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赎回票据。计算公式为:

再贴现金额=汇票金额-回购利息

回购利息=汇票金额×回购天数×(票据回购月利率/30天)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本行申请再贴现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申请书》及《再贴现回购合同》。

(二)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

(三)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复印件。

(四)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五)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六)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首次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票据回购申请,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预留印鉴,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

(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必须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办理,具体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再贴现后,本行应安排专人携带商业汇票原件签订回购合同并办理再贴现业务手续。

第十七条本行应履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贴现回购合同,在票据回购到期日,主动安排专人持本行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购回商业汇票。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再贴现业务必须经内部审批通过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应适时监控票据到期进度和人行清算账户余额,及时通知资金营运部办理票据赎回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管理 (1) 第三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本办法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比照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付息方须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

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八条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后,贴现行须将《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与相关资料一并纳入贴现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2.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尤其是为异地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控制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三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代理人是指委托人通过与我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并代表委托人在票据上签章,在我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机构。 贴现银行是指我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经办行。 第四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包括:符合我行贴现要求,且承兑银行仅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我行AA级以上授信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民银会字〔2003〕6号)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 第六条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行贴现经办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我行为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行,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二)代理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上述资料应由我行复印,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七条委托人申请贴现,应由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章,在贴现凭证和贴现协议上签章,并明示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及贴现凭证左下角持票人签章栏内注明“受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代理贴现”字样,在贴现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合

商业银行贴现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本办法所指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办理贴现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商业汇票(纸质和电子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经办行负责商业汇票的查询、查复、贴现资料的收集和真实性的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等。 第六条营业部 (一)负责商业汇票的账务处理。 (二)负责票据真伪、要素、查询的审核。 (三)负责到期贴现票据的托收、清算工作。 (四)负责票据的保管及贴现台账的登记。 (五)负责贴现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 第七条对提交的不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由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负责贴现利率的审批。 第八条对提交的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由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金融市场部负责人、金融市场部分管行长逐级负责贴现利率的审批。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九条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 (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相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记账联)。 客户提供的第(二)(三)项资料原件,经办行审查确定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挂失、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七)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 (九)无票据查询查复的,或查复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十)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贴现期限、利息和贴现利率 (一)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之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贴现利率由金融市场部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结合票据市场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贴现期限提出方案,报分管行长审批后,不定期公布。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经办行受理与审核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在距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资金融通为目标,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运作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五条贴现票据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票据贴现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法人授

权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 第七条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集团内成员单位。 第八条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财务公司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贴现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贴现金额的计算与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60,贴现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信贷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一)申请人在财务公司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贴现业务申请书; (四)征信录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贴现票据为纸质商业汇票的,结算管理部负责在票交所系统中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票据关键信息与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操作

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操作程序 第八条贴现的申请。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贴现的审查。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

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01]197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7.10 【实施日期】2001.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 【全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工银发[2001]19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

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票据贴现业务的柜面操作,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保障本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票据贴现流程 第一条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流程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接票受理、审验票据、查询查复、意见签署、账务处理等五个环节,分别涉及客户部、运营管理部和合规风险部三个部门。 (一)接票受理 客户部相关客户经理受理客户贴现申请,审验相关资格条件后,应由客户经理陪同客户或客户直接向运营管理部票据岗经办员提交票据,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二)审验票据 运营管理部票据岗经办员与复核员应当客户面或在本行监控设备下完成票据受理、交叉审查等工作。票据岗主要审验票据承兑人、票据完整性、票据真实性及其他等四项内容。 1、票据承兑人 主要审查票据承兑人是否为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 2、票据完整性 (1)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账号有无更改; (2)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是否齐全; (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签发及支付日期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大小写规定; (5)承兑银行的签章及授权经办员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 (6)出票人的签章及单位背书章是否为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的签章; (7)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8)是否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协议编号。 3、票据真实性 根据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真伪鉴别方法的具体要求对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并做好相关鉴别内容的登记记录,留档备查。 4、其他 (1)背书是否连续,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是否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签章; (2)是否注有本行“不得转让”、“质押”字样,质押是否已注销。 (三)查询查复 经办员根据银行承兑票据各要素填写一式三联的查询查复书后,按有关结算业务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查询,并逐笔对查询结果进行登记。查询查复应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查询书与查复书配对,专人专夹保管。 1、对于承兑人在异地的,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查询下列内容: (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相符;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02月14日12:18] 工银发[2001]第197号 2001年7月10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

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范围如下: (一)经总行审批确定的大型优质(项目)客户和AAA级企业。 (二)对前款之外的企业,由一级(直属)分行报总行审批确定。 上述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在全行范围内办理贴现。 (三)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以自行确定辖内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名单,但 须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需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的, 应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产品 供销情况、主要客户关系和结算方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用途以及商业 承兑汇票的计划使用规模等; (二)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开户许可证; (四)保证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款项的书面承诺; (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开户行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综合分析承兑企业 资信状况、存款账户现金流量、产品供销情况以及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合理需求,对 符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包括对企业的审查 评估报告、对企业承兑商业汇票的贴现额度建议等),逐级报送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和具备审批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在审批确定承兑企业名单的同时,应逐 户核定承兑企业承兑商业汇票在我行的贴现额度,并以正式文件定期向全辖公布。 承兑企业资格和贴现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可由原审定机构进 行调整。 第十一条承兑企业开户行应根据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批准的承兑企业名单,与承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 (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 (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 (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 (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5)负责将贴现合同录入系统。 2、会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审查票据真实性并按规定进行查询; (2)负责办理票据贴现的后台账务处理; (3)负责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工作;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工作。 3、合规风险部职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管理 (1) 第三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防X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本办法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比照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付息方须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八条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后,贴现行须将《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与相关资料一并纳入贴现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2.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2 / 13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153号(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采取临时授信方式,逐笔报批。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总行授权营业部具体承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他营业网点未取得总行授权不得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贴现权限和流程

第八条审批权限。 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权限管理,授权审批。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授予的权限审批。 第九条贴现业务流程。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营业部授权范围内的贴现业务: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 回查复→利率审批→营业部负责人审批→柜面贴现和票据 管理→到期收回 (二)营业部授权范围外的贴现业务: 客户申请→营业部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回 查复→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利率审批→有权审批人审批 →营业部柜面贴现和票据管理→到期收回 营业部应安排专人负责贴现业务的全程报审工作。 第十条贴现利率管理。 贴现利率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贴现单位的经营状况由总行确定,适时调整,网上公布。营业部按照总行网上公布利率在权限范围内正常办理贴现业务;低于网上公布利率办理贴现的,须报请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单户用信限额管理。 营业部在受理贴现时,应查询该户在本行的用信余额。单户非集团客户贴现与该户其他用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户集团客户的贴现与该户其他用信余额合计不得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一)为规范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管理、贴现、到期兑现和内部转让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三)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从河南XXXXXX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制度与统一管理基础上,并结合XXX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条款。 二、收取: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仅指永银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销售部门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根据产品销售市场,区别客户资信情况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能以货币资金方式收款的,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三)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全额的、临时性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四)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 (五)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贴现要求或到期不能兑现,必须退回原交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滞纳金。 三、管理: (一)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同时,做好内部控制,由台账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固定式账簿进行登记。 (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存根联一并交出纳人员,由台账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台账,登记完毕,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纳保管。 (三)必须定期进行账、票的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四)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到期兑现、贴现、退回台账,并按月向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XXXX公司财务部、财务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保管、到期兑现或贴现等情况。 (五)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和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必须与临时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六)根据每月编制的资金支出预算额度,同时编制银行承兑汇票张数、票面金额要求等内容使用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公司。 (七)需要背书转让或需要置换银行承兑汇票的,通过财务公司统一办理,财务公司定期到永银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配合财务公司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四、到期兑现和贴现: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服务功能,增加信贷产品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人、其代理人和贴现人三方签订协议,由贴现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贴现人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贴现人批准申请后,将贴现款项直接划付给委托人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代理人和贴现人。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即贴现申请人。 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指定的银行代其办理贴现手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贴现银行除外)。代理人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者委托人的直接前手。 贴现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其他与我行签约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分支行办理委托代理贴现业务。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办理委托代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贴现行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不得办理贴现。 第六条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利息支付方式:卖方付息、买方付息及协议付息。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贴现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协议》,明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在商业汇票、贴现凭证上代理背书和签章,并注明代理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协议》须明确委托人、代理人和贴现银行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付息方式,指定委托人的银行收款账户,约定代理人负责向委托人传递贴现凭证。 贴现银行授权签字人审批同意贴现后,贴现银行将贴现款项直接划付至《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协议》中指定的委托人的银行收款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可以在协议约定的额度范围内,多次向贴现银行申请办理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无需逐笔签订贴现协议。 第九条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协议》的委托人第一次办理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时,需向贴现银行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与原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4、预留印鉴卡; 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贴现银行提供统一格式); 6、贷款卡(复印件);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 (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 (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 (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 (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是: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利率(日利率)×贴现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加计3天在途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部门分工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40933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 2017-03-27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2月5日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票据市场参与者 第五条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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