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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

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市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

生管理处代征。

(三)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航运部门代征。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代征。

(五)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

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

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

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

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

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

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

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港口、码头按港口、码头的货物吞吐量每吨0.01元缴纳。

第七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

担。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持有红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绿卡(《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卡》)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

圾处理费;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二条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其实际征收额的5%用于代征费用支出。(来源:环卫科技网)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11月20日发布实

施的《济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济价费字

[2006]19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6]9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1号)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2020年(发展战略)济宁市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发展战略)济宁市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济宁市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〇一一年二月

目录 一、“十一五”发展简要回顾 (一)主要成就 (二)基本经验 (三)存在问题 二、“十二五”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 (四)总体思路 三、“十二五”发展布局 (一)总体布局 (二)产业布局 (三)生态文明文化基地 四、“十二五”重点建设任务 (一)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

(三)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四)林业防灾减灾和应急体系建设 五、“十二五”重点改革任务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国有林场苗圃改革 (三)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 六、主要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二)推进科技创新,强化科技支撑 (三)严格依法治林,强化林业管护 (四)拓宽融资空间,建立多元化的林业资金投入体制机制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一、“十一五”发展简要回顾 (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把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生态城市摆在重要战略位置,连年实施林业建设系列重点工程,突出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深化林业各项改革,全市林业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全市有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分别达到270万亩、1000万立方米,绿化荒山65万亩,建设绿色通道5000公里,创建省级绿化示范村镇207个,市级绿化示范村镇113个,积极开展退耕还林、退田还湿、退池还湖工程,恢复湿地面积达1万多公顷,初步构建起以山区、平原、道路、水系为主要骨架的林业生态体系,森林覆盖率由“十五”末的23%增加到27%。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快速推进。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2009年在兖州、嘉祥试点,2010年在全市全面铺开,2010年底全市146万亩集体林地主体改革基本全面完成,确权发证率达到了95%。同时,对配套改革政策及早谋划,率先试点,曲阜市积极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邹城市部分乡镇成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服务等中介服务;兖州、嘉祥林权流转服务中心投入运行,市林业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分行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济宁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放贷款2839.5万元,成立各类林业合作组织60余个。 (3)林业产业提速发展。木材加工、苗木花卉、林业

济宁市

山东-济宁市-邹城市 概况 邹城市总面积1619平方千米。总人口112万人(2003年)。市人民政府驻钢山街道,邮编:273500。行政区划代码:370883。区号:0537。邹城市辖3个街道、14个镇:钢山街道、千泉街道、凫山街道、峄山镇、看庄镇、香城镇、张庄镇、城前镇、田黄镇、大束镇、中心店镇、北宿镇、唐村镇、太平镇、平阳寺镇、郭里镇、石墙镇。共17个居委会、871个村委会,943个自然村。 山东-济宁市-鱼台县 概况 鱼台县总面积654平方千米。总人口45万人(2003年)。鱼台县辖7个镇、3个乡:谷亭镇、鱼城镇、王鲁镇、张黄镇、清河镇、王庙镇、李阁镇、老砦乡、唐马乡、罗屯乡。共6个居委会、386个村委会,939个自然村。总面积654.2 平方千米,总人口452742人。 2000年,鱼台县辖6个镇、8个乡。总人口426172人,各乡镇人口:谷亭镇75279 清河镇22491 鱼城镇39081 王鲁镇38517 张黄镇29743 王庙镇31113 老砦乡26987 唐马乡31410 武台乡24860 石集乡17318 罗屯乡28031 李阁乡204.75 陈楼乡16579 周堂乡24288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单位:人) 山东-济宁市-兖州市 概况 兖州市总面积648平方千米。总人口60万人(2003年)。市人民政府驻地邮编:272000。行政区划代码:370882。区号:0537。兖州市辖2个街道、10个镇:

鼓楼街道、永安街道、新兖镇、谷村镇、大安镇、新驿镇、颜店镇、黄屯镇、王因镇、兴隆庄镇、漕河镇、小孟镇。共30个居委会、492个村委会,530个自然村。 山东-济宁市-汶上县 概况 汶上县总面积877平方千米。总人口73万人(2003年)。县人民政府驻汶 上镇,邮编:272501。行政区划代码:370830。区号:0537。汶上县辖8个镇、6个乡:汶上镇、苑庄镇、寅寺镇、郭楼镇、南站镇、南旺镇、次邱镇、康驿镇、郭仓乡、刘楼乡、义桥乡、白石乡、军屯乡、杨店乡。共13个居委会、546个村委会,775个自然村。 山东-济宁市-微山县 概况 微山县总面积1780平方千米。总人口69万人(2003年)。县人民政府驻地邮编:277600。行政区划代码:370826。区号:0537。微山县辖2个街道、6个镇、7个乡:夏镇街道、昭阳街道、韩庄镇、欢城镇、鲁桥镇、南阳镇、傅村镇、留庄镇、微山岛乡、高楼乡、赵庙乡、两城乡、马坡乡、西平乡、张楼乡。共4个居委会、523个村委会,553个自然村。 山东-济宁市-泗水县

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64号令) 时间:11-11-28 14:50:44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政发〔2009 〕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对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应成立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区房屋拆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拟定本辖区拆迁年度计划; 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 5.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拆迁违法行为。 (二)区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收储土地的房屋拆迁; 2.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调解拆迁矛盾,处理本辖区拆迁信访工作; 4.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5.监督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 6.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7.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拆迁任务。

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二)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 1.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拆除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并做好拆迁动员和稳定工作。有条件退后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所占用同等面积的土地变更为商业用途,办理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同等建筑面积的市级权限内的规费,有关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能退后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商业门面房,1、2、3、4、5 类地段分别为每平方米2200 元、2000 元、1800 元、1600 元、1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1、2 类地段每平方米1200 元,3、4 类地段每平方米800 元,5 类地段每平方米650 元。以上补偿费用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 2.拆除非国有、集体单位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拆除非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后给予补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扣除土地评估价格的40%后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出让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后给予补偿。土地属于划拨的,扣除土地评估价格的40%后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三)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1 —5 年的,按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提高30%的标准给予补偿;6—10年的,提高40%;11年以上的,提高5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四)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 5 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0%。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五)建立拆迁补偿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对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低于建筑面积50 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建筑面积50 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拆迁人承担增加面积所需费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济宁市情市况(全)分析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济宁市情市况之济宁名人(部分) 除华胥氏、太昊、女娲、黄帝、少昊、舜、少康、柳下惠还有: 周公旦元圣,鲁国祖,摄政周朝,功绩显赫 孔子至圣,儒家创始人,最早创办私学,打破贵族教育,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 子路卫圣,孔子高徒,以政事、军事和孝著称 颜回复圣,千古学子典范 曾子宗圣,作《大学》《孝经》 闵子孔子弟子,四科十二哲之一,以贤、仁、孝闻名 宓子为孔子七十二贤弟子,排位十四 樊迟孔子七十二贤弟子重要人物,继承孔子兴办私学 子思子述圣,孔子嫡孙,作《中庸》 谷梁赤传是子夏的弟子,著《春秋谷梁传》 孟子亚圣,与孔子并称“孔孟”,儒家学派集大成者,与弟子共著《孟子》 子鱼孔子九世嫡长孙,作《孔丛子》 匡衡西汉著名经学大师 郑钧“白衣尚书”是也,今白衣堂路即其故居 郗鉴晋兖州刺史,王羲之岳父 仲长统东汉末年唯物主义哲学家和进步思想家 王粲“建安七子”之冠冕 王弼中国古代最伟大的哲学家,“魏晋玄学清谈”开创者之一 王叔和魏晋时期著名医学家,中医脉学之祖 文成公主李雪雁任城王之女,下嫁吐蕃松赞干布 钱乙中医小儿科之祖,发明“六味地黄丸” 秦九韶宋元数学四大家之一,著《数书九章》 王杲、路迎、吴岳、郭朝宾明代嘉靖年间汶上籍的户部尚书王杲、兵部尚书路迎,隆庆年间的南京吏部尚书吴岳,万历年间的工部尚书郭朝宾 白英主持建造位于南旺镇古运河上的著名分水枢纽工程,代表古代最高水利工程水平 孔尚任清代,孔子六十四代孙。著有《桃花扇》 孔广森乾嘉学派经学巨子 桂馥号未谷,清代杰出学者 蔡桂勤清末,一代武术大师、华拳传播者 靳云鹏北洋政府国务总理、陆军总长 潘复北洋政府末任总理,曾任张作霖安国军政府总理

沈阳政府64号令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

济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1辆公务车辆拍卖项目

济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辆公务车辆拍卖项目(五次) 网上拍卖出让须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负责的济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辆公务车辆拍卖项目(五次)已经济宁市财政局批准,出让人现通过网上竞价系统选定买受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基本信息 、出让人:济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标的划分:本项目共分个标的,本次拍卖为该项目的第五次拍卖。 标的:奔驰唯雅诺(京)一辆(不包含车牌),车辆名称:唯雅诺,购置日期:年月,行驶里程:公里。 、展示时间、地点:公告之日起、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宋科长联系电话: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竞买人可投个标的,可中个标的; 、本项目无优先购买权。 三、竞买工作流程 (一)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界面登陆方式:>登陆>产权交易>我要报名 网上报名系统修改报名界面登陆方式:>登陆>产权交易>我要报名>操作>修改报名 注意事项:对于划分标的的项目,竞买人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务必按拍卖须知的要求填报你所要报名的标的,因误报、漏报项目标的而带来的后果由各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网上竞价拍卖须知的获取 竞买人通过本拍卖公告下方的下载提示按钮下载网上竞价拍卖须知。 (三)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金额:交纳元人民币。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形式:竞买人必须采取电汇或网上银行的方式交纳。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以到中心账户时间为准):年月日:时前。 户名: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 账号: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如划分多个标的,每个标的会产生一个账号,须按标的分别交纳) 网上报名系统保证金界面登陆方式:>登陆>产权交易>竞买保证金>操作>生成保证金子账号 咨询电话:(财务) —、(技术) (四)拍卖起始价、增价幅度及自由竞价起始时间 标的:拍卖起始价为: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伍佰零捌元整(¥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佰元(¥元),自由竞价时间:年月日时分—年月日时分。 (五)网上竞价流程 ()网上竞价系统界面竞价方式:>登陆>产权交易>参加竞价>进入竞价 ()自由竞价阶段:自由竞价开始后,合格的竞买人即可进行网上报价。自由竞价结束后,系统自动转入限时竞价阶段。 ()限时竞价阶段:网上竞价系统以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分钟内任一参加网上竞价的竞买人有新的报价,网上竞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分钟,所有参加网上竞价的竞买人均可继续报价。每次分钟倒计时的最后分钟内,网上竞价系统出现该项目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在分钟倒计时期间没有竞买人进行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同时系统显示最高报价、起始价及拍卖成交结果,报价最高且符合竞买资格要求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六)报价规则 、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拍卖起始价。 、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本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每次加价幅度可以是增价幅度的倍数。 、竞买人通过系统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点击“行使优先购买权”按钮,可以享有与当前最高报价相同的价格报价。当其报价与其他竞买人的报价并列最高时,因其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成为买受人。 、本须知中规定的时限以网上竞价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竞价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5]97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7 【实施日期】200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矛盾较为突出。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单位,有利于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消防工作,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加资金投入,充实消防力量,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为创建“平安常州”、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 为缓解常州市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5〕25号文和常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的要求,现制定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一、征招对象及要求 年龄在18-25周岁之间,初中以上学历,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符合应征青年入伍体格检查条件,自愿从事消防工作的男性青年,退役消防战士和其他退役军人、地方职业学校消防毕业生优先录用。 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公开向社会征招,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协议期满服务关系即行终止。因工作突出,经本人申请和劳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二、征招时间及步骤 自2005年起分3年完成。具体操作步骤,在每年5月底之前,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向社会公告征招条件、人数和报名等有关事项及要求;6月份公开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7至9月份,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消防部队基层一线,参加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层级类别}山东 {所属类别}城乡建设 {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济政办发[2004]78号 {发布日期}2004-09-10 {生效日期}2004-09-10 {效力状况}有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味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市政府确定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旧村改造建设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原则: 1.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并村改造,配套建设。 2.依法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障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 3.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确保村民利益。 4.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从2004年开始,用2--3年时间,把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监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旧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订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旧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制定旧村改造配套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8—2030年)及规划图 2008年8月19日至20日,由省建设厅组织召开的《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8-2030年)评审会》在我市香港大厦举行。评审委员会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总规划师陈为邦教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毛其智教授、山东省国土厅宇向东副厅长、山东省建设厅规划处齐鹏处长等10位国内知名规划专家组成。会议由建设厅副厅长昝龙亮主持,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振川,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洪刚出席会议。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近年来,我市把实施城市化战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着力点,市委在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把建设城乡秀美新济宁作为五大发展目标之一,确定了“中心突破、组群发展、城乡统筹、梯次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和“孔孟之乡、运河之都、水城风貌、生态宜居”的城市发展定位,按照“规划先行、产业先导、文脉存续、自然生态”的原则,做大做强做美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济宁城区“东拓西跨南联北延”,跨区域、跨河道、大范围展开中心城区空间布局。先后聘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易道设计公司、同济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济宁市城市风貌规划》、《济宁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九龙山山体、水系生态景观规划》、《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济宁市老运河西段两岸环境景观规划》、《济宁市老运河、越河围合地块概念规划》等一系列重要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每年都确立一批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化水平得到快速提升,增强了我市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对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但是,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现行的《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2007年12月28日,山东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我市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今年初,我们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对规划思路作了重大调整。经过半年多的辛勤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了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这次评审会议,就是对这一成果的集中检阅,也是对前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检验。 专家们踏勘了现场,听取了《纲要》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规划纲要文件,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纲要》编制认真贯彻当前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努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区域统筹和城乡协调发展,注重“两型”社会建设,指导思想明确,技术路线可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上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评价。《纲要》编制的基础工作比较扎实,论证比较充分,对产业发展战略、煤炭开发与城市协调发展、生态承载力、人口和用地规模4项专题进行了研究,提出的空间层次、城市发展目标和策略、城镇体系规划等比较符合济宁实际。《纲要》成果内容丰富,图件齐全,达到了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各位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了认真评审,并从规划的各个方面和专业的角度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评审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专家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努力,从济宁长远发展和自身特色去把握规划,进一步拓宽思路,及时将规划纲要进行深化和完善,最终形成一个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高水平、高标准的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建筑64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 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 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 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市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 生管理处代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56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64号令最新标准

关于电梯和楼梯的设计规范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华辑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15 版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十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3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0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1号) 各处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确保完成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更好地为市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处、计划政法处、经济贸易处、财税金融处、科教文卫处、农村经济处、对外开放处、城建城管处、督查处,研究室综合研究处、发展研究处、政策研究处,市新闻出版局全体公务员。办公室的秘书处、组织人事处也要积极报送信息。 二、考评办法 以处为单位,采取采用指标和计分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采用指标:每人每年被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2条以上,采用综合调研信息1条以上。此为必保指标,全年未完成此项任务视为未完成全年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二)计分办法:凡列入考评的对象,每人全年完成基本得分40分,指标下达到处室。 1、国办或省办约稿的信息每条加10分。 2、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 3、被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其中简讯采用每条计5分;被《江苏信息摘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信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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