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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 4 月 30 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 4 月 10 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

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

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

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

旅游合同,在 4 月 15 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 9500 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

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

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

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

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

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

了医疗费 1200 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

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

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 ,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

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

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

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

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

个人承包行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旅游合同当中合同内容的签订对于旅游者

来说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理评价: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

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

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和预

付款两种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如果本案中旅行社在组团出发之前告诉

杨某一家此次旅游由于机票原因没能够成行,

那么旅行社有义务退还给杨某 1000 元钱,如果在旅游开始前,杨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活

动,他也没有权利要回所付的 500 元定金。但是由于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履行,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有别于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的状

态,所以杨某无权要回定金,此时定金已经转化为

旅游合同的预付款。但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不规

范,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给杨某一定的团费作为赔偿。

2、虽然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本身也是成立的。旅游合同的特点是诺成性和不要式性。旅游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法律不要求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形式,口头和书面均可。在本案中杨某与旅行社已经就旅游活动中的具体细节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时旅游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且双方事实上已经进行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所以旅行社应该结合本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本案中,宏达旅行社没有出国旅游经营资格,但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应认定旅游关系成立,以正确区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常见的旅游组团合同虽然口头约定,旅游合同也可成立,但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内容有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有证据证明。由于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责任划分很不利。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

必须采用特殊形式,但实践中旅游组团合同常以书

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实践中

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旅

游运输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旅游贷款合同。

在这里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在本

案中杨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游活动没有成行涉

及到双倍返还、或定金无权取回的问题,但预付款

的性质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预先交付的团费中

的一部分,如果旅游活动最后没有实际履行,应该

返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并存

的问题,即在旅游者缴纳的款项中规定有定金,同

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旅游合同发生履

行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支付和定金的双倍返还不能同时适用。

3、宏达海外旅行社的下属营业部与杨某等签

订合同,本身这个营业部就是违法设立,而且宏达

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业内部的经营形式来对外要求

免除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原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如

果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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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它的成立部门、开设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杨某交付定金时,该营业部出具的是哈

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这种做

法都是不正规的,应该由该营业部盖以“营业部”

为字样或者以“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为字样的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且在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过

程中要注意不能仅以合同经手人签字为准,即便签

字的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合同的安全起见,也应要

求其加盖公章,而且所盖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办公

室或财务科等字样,而是该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

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

力。

案例二满目桃树空无桃花

基本案情:

年过花甲的林先生随旅行社到桂林恭城观赏

桃花节,风尘仆仆地赶到景区却没看到桃花。昨天,他致电晨报热线,反映天马行空旅行社组织的“桂

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徒有虚名。

今年正逢林幼青夫妇结婚 35 年纪念日,其儿子

特意去天马行空旅行社为父母出行咨询旅游路线。因

以前曾到桂林旅游过一次,夫妇俩希望换个景点。接

待的小姐说,这次的桂林游因为有恭城桃

花节,因而是一次很精彩的特色游。儿子觉得父母

到桂林既可欣赏满山的桃花,还可以参加当地的节

日,就替他们报名参加了上月 28 日到本月 3 日的桂林旅游团。

本月 1 日下午,按照游程安排,林幼青夫妇出

发去恭城观赏桃花。导游将宣传手册发到手中时,

林幼青惊讶地发现,宣传册上印的开幕式日期“2 月26 日”已被黑色水笔改成了“3 月5 日”。林幼青回忆,带队的导游当时告诉游客,桃花节开幕式

的日期已推后了。尽管觉得自己受骗了,但林幼青

当时觉得既然已经来了,不妨实地去看一下。

刚下车,林幼青就觉得自己置身于一个荒树林

里,满是一棵棵含苞待放的桃树,却看不到一朵桃

花。偌大的园子里没有任何游客,宣传册上讲的文

艺节目在园里一个都看不到,演出的舞台也只搭了

一半,工作人员正忙着给临时的舞台铺设木板。

谈起桂林之游,林幼青很生气:“我去桂林就

是为了看十里桃花长廊的,要知道没有桃花的话,我

根本不会选择去桂林。桂林的一些景点,我上次

已经全玩过了,何必去第二次呢?”

回到上海的第 3 天,林幼青便到天马行空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旅行社答应给 100 元作为补偿,但这样的处理意见让林幼青难以接受。

林幼青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此次旅游的名称为

“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 ,但游览景点一览中并没将“桃花节”单独作为一个项

目列出来。旅行社的一份参考行程表上,尽管有对

恭城桃花节景观的详细描述,但也没将“桃花节”

作为一个单列的旅游项目。

据上海天马行空旅行社营业总部接待部负责

人丁家生介绍,今年桂林的天气较冷,桃花开得晚。旅行社推出的旅游项目是根据当地旅游部门提供

的宣传资料设计的,根据今年桂林恭城桃花节上月

26日开幕的信息,他们设计了这条线路。

桂林方面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在该团出发前,并

没有提及桃花节延后开幕,因此这个团准时出发

了。

丁家生表示,桃花盛开的日子不是人为可以控

制的,旅行团没办法确定桃花盛开的具体时日,只

能根据以往的经验来推测。对游客而言,到了恭城

却没有看到桃花盛开的场面的确比较遗憾,因此该

团回上海后,天马行空旅行社与桂林当地的旅行社

进行了协商,旅行社同意给每人100 元作为补偿。目前,天马行空旅行社已停止了这条线路的组团。

昨天,记者从桂林旅游咨询中心证实,因今年

气温偏低,恭城的桃花没在本月初盛开,桃花园尽

管已在上月 26 日开园,但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要

延迟到明天才开始演出,目前恭城的桃花也还没有

全部开放。

据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介绍,由于林幼青

没将“桃花节”这一旅游项目明确写入合同,因此

获赔很难。如游客完全为了参加旅游地某一节日而

参团,一定要将该节日的相关内容写进合同。

不过,一般旅行社不愿签署这样的合同,桃花

节之类的活动往往不是旅行社能控制的,如将这些

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旅行社将承担很大风险。因为

如果当地的节日被取消,旅行社就不得不退机票或

车票,这些对旅行社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即使

游客提出要将节日内容写入合同,旅行社也往往会

拒签这样的合同。

问题焦点:

1、本案中林幼青与天马行空旅行社签订的

合同中存在什么法律漏洞?旅行社是否构成合同

欺诈?如果构成合同欺诈,应如何解决?

2、本案上海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认为由于

没有把“桃花节” 列入旅游合同中,所以获赔很难。其法理依据在哪里?

3、游客应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才能最

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三:中天旅行社惊天大诈骗

基本案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一种

新的时尚。于是旅游市场直线升温。面对如此具有

诱惑力的市场,一些人利欲熏心,将犯罪之手伸向

了那些善良的人们。2001 年 1 月 27 日,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接到张女士的报案。张女士于 1 月 11日在北京青年报旅游版上看到一条广告,知道崇文

门饭店203 室的中天旅行社可以办理春节旅游活

动,于是就打电话预约,过了一会儿,一个名叫“杜伟” 的男士来到张女士家中,张女士在看了“杜

伟”出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还不放心,就又往中

天旅行总社打了一个电话询问情况,得到了“崇文

门饭店 203 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 的答复。这样,张女士就放心的与“杜伟”签订了合同,然

后交给了他 10760 元的转帐支票。杜伟与张女士约定于 1 月 23 日在崇文门饭店 203 室取票。 1 月 20

日,张女士又给崇文门饭店 203 室打了个电话,但是

这电话就没人接听了。张女士赶忙赶到崇文门饭

店203 室,这里竟然聚集了很多来取票的人,“杜伟”却已不见踪影,而所谓的“中天旅行社分点”也是人去楼空。

张女士再次打电话向中天旅行总社询问时,对方

却不再承认崇文门饭店 203 室是他们的分点了。接着,崇文区公安分局又陆续接到许多情况相同的报案。崇

文警方迅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工作。他们先和北京中

天旅行社经理李女士取得了联系,据李女士讲 2000

年 6 月该旅行社曾经雇用过一个姓马的男子负责旅游

业务,并且给了他一枚“中天旅行社接待部”的印章

以及一些发票,但是马某干了一段时间后却不辞而别,印章发票也未收回来,直到

2000 年 12 月底才得知马某在崇文门饭店203 室搞旅游。李女士来到该处将印章发票收回,并且通知

各家报社不要再刊登这条广告。可是电话接待人员

并不知情,所以才会以为崇文门饭店203 室是总社

新开的分点,而总社得知后马上告知工作人员禁止

承认崇文门饭店 203 室与北京市中天旅行社有任何

关系。

根据受害人通过照片指认,崇文警方查出“杜

伟”只是一个假名,其用于在崇文门饭店203 室租

房的身份证也是伪造的,他的真名叫兆龙林,系刑

满释放人员。他与马某、谷某均是此案的重要犯罪

嫌疑人。于是各地警方对三人开始进行全国通缉。

被骗的旅游者多达 300 余人,被骗款额 100 余万元。抓不到犯罪嫌疑人,上当受骗的旅游者们只好去找

中天旅行社,但中天旅行社的经理应红称她自己也

是受害者,摆出了一副不认帐的架势。无奈之下,

数百名旅游者只能去找北京市旅游局要说法。

北京市旅游局认定,这是一起旅行社违反旅游

合同的案件,责令中天社赔付旅游者全部损失,停

业整顿,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 月 22 日,北京市旅游局为此案召集听证会,但应红拒不出席。于是,

旅游局决定先将中天社的 10 万元质量保证金交给受

骗的旅游者们。

10 万元还不够被骗款额的一个零头,其余的钱

怎么办?受骗者们认为,中天社的所为已不再是简单

的合同违约,根据有关法律,可以认定中天社已构成

旅游合同欺诈,因此必须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并

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01 年 5 月 7 日,湖南省津市市公安局某派出

所接到群众举报,抓获一男子。经审查,正是崇文

分局通缉的对象兆龙林。经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

刑侦支队民警鉴别,该男子正是2001 年元月在崇

文门饭店 203 室以“中天旅行社”的名义诈骗的犯

罪分子之一!崇文警方立即派人赶到湖南省,对犯

罪嫌疑人兆龙林进行了讯问,随即将其押解回京。

根据兆龙林交代,他与马某、谷某于2000 年12 月来到北京,制作了假的北京居民身份证。兆龙林化名“李明”在北京市崇文门饭店 203 室租用房间,又化名“杜伟”利用马某手中的中天旅行社的

印章、发票、假营业执照等物开始了行骗活动。由

于北京市中天旅行总社将他们的印章、发票等物收回,而且事情逐渐呈现败露的迹象,三人就将诈骗

所得款项分赃,各自携款潜逃。三人共诈骗旅游款、机票款 99 笔,合计人民币87 万余元,受害人多达300余人!

2001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正式

逮捕了兆龙林。 2001 年 12 月 24 日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向北京市崇文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2 年 1 月 16 日,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依法对

兆龙林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兆龙林无视国法,为满足非法占有他人

财物之目的,结伙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

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崇文区

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

控的罪名成立。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

兆龙林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赃款人民币 876 ,420 元向被告人兆龙林追缴,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问题焦点:

1、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有时一些不法分

子会打着某些旅行社的招牌进行诈骗活动,作为普

通消费者当把团费交到旅行社的手中的时候,应该

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旅游合同要做到谨慎

和仔细,以防止受骗上当,在签订合同中要注意一

些常识性的防范措施。

2、中天旅行社最后不承认崇文门饭店203 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而且北京市中天旅行

总社已将他们的印章、发票等物收回,所以说与该

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擅自招揽游客是自

己的行为,与旅行社无关,中天旅行社的上述说法

能够摆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吗?是否有事实和法

律的依据呢?

案例四:合同条款欲免责游客签订要小心

基本案情:

家住山东的梁先生听别人说西双版纳的风景很好,准备在春节的时候,和刚结婚的妻子去度一次蜜月,

经朋友介绍,与天空旅行社取得了联系,也听接待人

员介绍了西双版纳的旅游行程,此次旅游活动旅行社

安排得非常精彩,来回双飞,而且入住的都是四星级

以上的酒店,梁先生夫妻俩感到比较满意,价格也符

合夫妻俩的承受能力,所以就和旅行社签了合同,由

于梁先生是做生意的,对于签合同就有一定的敏感度

和谨慎性,当他要逐项看一下合同中的条文时,负责

接待的小姐告诉他说,他们旅行社的所有合同文本都

是按照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制定的,非常正规,而且需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填写的都是

一些关于旅游行程、时间、路线的具体问题,对于双

方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国家在下发这个合同范本的时

候都有明确的说明,而且我们旅行社对于所有游客都

使用的同一个格式的旅游合同,梁先生审查了一下合

同的格式和样本确实没有什么可以补充的,就没有仔

细看具体合同内容,旅游团出发的时间定在了大年初一,梁先生交了全部团费 6000 元。但是到了腊月二

十九的时候,突然梁先生生意上出了点问题,需要紧

急去广州一趟解决,所以在旅游时间的安排上有一定

困难,无奈中通知旅行社自己去不了了,而

梁夫人对于这趟线路痴迷已久,夫妇二人商量后告

知旅行社由梁太太随团旅游,至于梁先生的3000元旅游费等旅游结束后再退还。梁夫人在旅游过程

中,在导游的带领下买了一万余元的珠宝首饰,但

是当旅游行程结束,夫妇二人才发现麻烦事一件接

着一件随之而来,首先当梁先生到旅行社索要自己

的团费时,旅行社却扣掉了梁先生团费的百分之五

十,梁先生只拿回了 1500 元钱,这件事让梁先生感到堵得慌,一次旅游还没有去,就白交给旅行社1500 元钱。但是旅行社拿出他们之间签的合同,上面在第八

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甲方退团即梁先生一方)甲

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

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

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第

3 日至第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

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50%。梁先生哑口无言,

只好自认倒霉。后来梁夫人对购买的珠宝进行了鉴定,发现全部是假货,充其量价值也就在

800元左右。梁太太找到旅行社,旅行社说这和他

们没有关系,他们对于梁太太的遭遇深表同情,但

具体解决还需要自己去交涉,梁太太感到自己与西

双版纳之间远隔万里,怎样去交涉呀?顿时对旅行

社的态度感到不满,旅行社这时又拿出合同文本,

上面明确规定:“在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A 、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B 、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发生的事情爱莫能助。后梁先生夫妇投诉到旅

游质监所,双方为此都陈述了理由,乙方并提出了

赔偿珠宝损失和退还全部团费的要求。

问题焦点:

1、旅行社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旅游合同,而且

对于旅游合同的条款都逐项审定,对于梁先生提出

的订约时接待小姐说的情形予以否认,认为双方的

旅游合同是各自真实意愿的表现,至于梁先生不能

参加旅游是他自己的问题,责任当然要自己承担。

旅行社这边已经考虑到实际情况没有要求梁先生支

付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而

只是扣除了违约金的款项,对梁先生已经算是宽容

和理解了,对于梁太太的购物被骗,应该是梁太太

自己的过错所致,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而梁先生

夫妇只是感到虽然旅游合同双方确实签订了,但是

有点不公平,无端被扣团费,而且旅行社好像对游

客旅游结束后就不管了,服务太差了,要求讨个

说法。

2、旅游质量监督所在查明事实后认定旅行社

扣除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返还梁先生违约金 700 元;由于梁太太的购物行为是在正常旅游行程中发生

的,所以对于梁太太购买到假货的事件,旅行社有

义务替代梁太太向西双版纳的购物场所交涉,退还

梁太太的购物款或提出索赔。

案例五:团队未行先提费,风险负担要公

平基本案情:

投诉一:家住沈阳的张先生向旅游质监所提出

投诉,称他参加了由灿烂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双

飞五日游,当时讲明团费是1200 元,但是当距离旅游团出发的前两天,旅行社通知每位团员由于石

油价格上涨,所以团费每人增收200 元,否则旅游团无法发团,旅游者不愿意承担此笔费用,最后原

订的旅游活动被迫取消,虽然团费被退回了,但是

张先生感到很气愤,想让旅行社给与一定赔偿,最

后投诉到质监所。

投诉二:李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双飞

五日游,团费定为每人1280 元,李女士感到很便宜,所以缴费参加了该旅游团,当李女士已经为

这次旅游作好了准备时,旅行社突然通知她,要她

再补交团费 300 元,当她问理由时,旅行社的人员说,由于民航总局下发文件,通知要整顿票务市场

秩序,要求各航空公司严禁对飞机票乱打折,所以

各航空公司的飞机票价都上浮了 20%— 30%,导致旅游路线价格全面提升,旅行社没办法只好加收费用,请李女士谅解。

投诉三:2001 年 9 月黄某参加某铁道旅行社组织的成都—重庆—三峡—武汉十五日游,其中由北京去成都需要坐火车,计划十月二日出行,当黄某已经按约定时间到达出发地点的时候,随团的导游却告知他须另缴纳 100 元,问其原因,被告之火车票价因

十一黄金周火车票价全面上浮,所以团费价格上涨,黄某因为这次旅游已经做好了各方面准

备,而且眼看火车就要开了,就违心地交了钱跟团

出发了,等旅游结束黄某对是否应该交这 100 元钱产生了怀疑,向旅游质监所投诉。问题焦点:

在旅行社的组团费用中,当发生意外事件的时候,旅行社常以不是自身原因为理由,增长旅游团

费价格,一旦团费上涨,旅游者经常与旅行社发生

纠纷,很多旅游者为此丧失已经准备好的旅游活动,即便违背意愿交费,也使游客心里很不高兴,

减少了旅游活动的乐趣。如何区分在旅行社增长团

费中哪些是合理正当的,哪些是对旅游者过分的要求,如何加以区分对旅游者十分重要。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效力

案例六:孩子一时贪玩旅行社引来麻烦基本

案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的孩子都会有

一些压岁钱、零花钱,对于一些家庭环境比较好的夫妻来说,对孩子的溺爱非常严重,孩子平常花钱也非常宽松。天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一天下午接待了一个姓李的青年,通过交谈,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去海南三亚旅游的意向,旅游接待小姐详细叙述了此次三亚豪华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李某非常高兴,同意参加旅游。第二天这个姓李的青年带来一个提包,从里面拿出了5000 元钱,交纳了团费,由于李某长得非常成熟、

言谈举止也很老练,所以接待小姐看到这么容易就谈成一笔买卖非常高兴,无意中眼光扫到李某填写的个人简单资料时,当看到年龄一栏中填写的是17 岁时,接待小姐有些心里没底,便向经理作了汇报。经理了解情况后和李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和其父母通电话,但是其父母此时都在外地做生意,电话是李某的奶奶

2022年旅游合同法规案例分析

2022年旅游合同法规案例分析 一、引言 旅游合同作为旅游行业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起着重要作用。2022年,我国旅游合同法规案例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旅游市场的发展需求。本文将对2022年旅游合同法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旅游合同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二、旅游合同法规案例的背景 2022年旅游合同法规案例的修订是为了解决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修订旅游合同法规案例时,根据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三、旅游合同法规案例的主要内容 1. 旅游合同的签订 根据新修订的旅游合同法规案例,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期限等重要条款。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旅游合同内容,并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并自愿签订合同。 2. 旅游合同的履行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消费者在享受旅游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拒绝接受不合理的变更或解除合同。 3. 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旅游合同法规案例的规定,变更和解除旅游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消费者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旅游经营者,并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4. 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合理的维权费用。 四、旅游合同法规案例的适用情况 2022年旅游合同法规案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旅游合同,包括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无论是旅游团体还是个人旅游,只要涉及到旅游服务的合同都适用该法规案例。 五、旅游合同法规案例的意义和影响 2022年旅游合同法规案例的修订,对于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规范旅游市场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六、结论 2022年旅游合同法规案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旅游合同法规的内容和适用情况。该法规案例的实施将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当熟悉并遵守旅游合同法规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案例】: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解析】: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

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假如说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就应当像洪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无法满足。当然,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在滞留发生后,应当提前向继续行程的旅游者作说明:由于滞留期间浪费了5个多小时,在北京的逗留时间必定会缩短,使旅游者心中有数,避免旅游者结束游程后再和旅行社论理,减少旅行社的麻烦。不论是解除旅游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整个事件中不仅没有过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害者。 那么,该国际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作于2012年3月)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军 (本文系作者为《北京消费者》杂志2012年4月期刊撰写并发表的专栏文章) 【案件回放】纵横10万岛礁的著名自然景观“挪威峡湾”名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单,权威旅行指南《孤独星球》和《美国国家地理》都将“挪威峡湾”航海之旅评定为“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 2011年12月3日,北京消费者彭燕女士与5A级旅游机构西泽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彭燕参加西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梦游挪威”旅行团,乘坐拥有120年历史的海达路德邮轮公司的“山妖峡湾号”邮轮,游弋在岛屿和峡湾之间,探秘挪威北极的经典旅程。合同载明的全部旅游费用是74000元,合同附件明确约定旅游费用包含有:“……7、国际间往返机票及欧洲境内段机票;8、挪威海达路德邮轮船票。” 彭燕依约于2012年1月27日15点从首都机场出发,两次转机历经31小时航程到达挪威北极小镇。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突然告知:“山妖峡湾号”邮轮发生机械故障,原订航海之旅取消了,改由海达路德邮轮公司提供两晚住宿和一张取代既定海上旅程的机票。彭燕当时有如晴天霹雳,如果不是为了饱览“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她断然不会在北半球最寒冷的我国春节期间,辞别亲友孤身赶赴北极陆野。 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交给彭燕后续空中旅程的电子客票,机票显示订票时间竟然是2012年1月26日。由此可知,在彭燕乘坐1月27日15点航班离开北京之前,西泽国际旅行社就已做出了取消航海之旅、改换航空之旅的安排。 彭燕拒绝改乘飞机取代既定的海上旅程,只得独自在北极小镇滞留了五天四夜。2012年1月31日,在面临签证过期的情形下,彭燕被迫在西泽国际旅行社提供的“保密协议”文本签了字。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原定邮轮班次取消,使甲方(系指彭燕)出行造成影响,乙方(系指西泽国际旅行社)深表歉意;甲方自愿放弃所有的游览项目和相关服务并且承担若干损失,乙方在甲方回国以后向其退还所缴纳团款50%即37000元;甲方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甲

(2023版)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新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遨游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遨游故官;第二天参观遨游颐和园;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经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 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 (7 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 答:合理。(2 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 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 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 分) 答: 2 处不合法。(2 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 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浮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 分)

1997 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 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 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 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 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 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 分)。因为王某有 1998 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 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 分) 3.案例分析 某旅游团在浙江普陀山观光遨游。一天,导游员站在一块“严禁入内拍照”的警示牌前面介绍海滩体面。最后,导游员在放游客自由活动时又指着警示牌说:“请遵守景区规定,不要入内拍照”,谁知导游员前脚刚离开,3 位年轻游客后脚就悄悄地越过警示牌,光着双脚站在瞧石上让人拍照。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回全额旅游团款。 3. 张先生到某国内旅行社咨询如何办理出国旅游,该旅行社的营业部接待人员认真向张先生作了解释说明。第二天,张先生再来到该旅行社门市部,要求接待人员为他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接待人员收取了张先生的预付款,并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在该国内旅行社为张先生办理有关手续时,旅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对该旅行社进行实地查处,张先生得知消息后,要求退还预付款。请问: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1)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为什么? (2)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罚该旅行社?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 4 月 30 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 4 月 10 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 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 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 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 旅游合同,在 4 月 15 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 9500 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 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 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 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 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 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 了医疗费 1200 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 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

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 ,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 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 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 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 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

旅行社案例分析

旅行社案例分析 家住南京的f1赛车迷马先生,听到上海将要举办f1赛车的消息兴奋不已。随后,他 便看到一家报纸刊登某旅行社组织观摩上海f1赛车旅游团的大字广告。其中提到:除使 游客饱览上海的美景以外,还可享受首场比赛门票。于是,马先生即与该旅行社取得联系,得知门票价格含在1800元的团费之中,比实际票价高出很多,约占整个团费的一半以上。 但是,由于马先生想看比赛的心情迫切,就与该社商定时间,赶紧签约以便赶上首场 比赛。但在临近出发之时,旅行社突然通知马先生说:旅游出于某种原因,将要推迟3天 出发,并对推迟表示歉意。对此,马先生十分恼火,找到旅行社要求解除旅游合同,退还 全部交纳费用,并且赔偿因看不到首场比赛而遭到的相应损失。 旅行社对解除合同则表示驳斥,因为即使晚点3天启程,同样能够使马先生看见f1 比赛,不能产生损失和影响,建议稳步履行合同。马先生表示:如果不是为看看首场比赛,自己没必要出席这个旅游团,何况上海的其他景点都已去过,这次旅游就是冲着广告提及“享用首场比赛门票”回去的。如是其他场次门票,自己回去了也能够买,况且旅游团费 又那么低。马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未成,便举报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问题: 1.马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什么?答: (1)有权。 (2)理由:出发之际,推迟三天,导致马先生不能享受到f1的首场比赛,马先生与 该旅行社坚定合约的首要目的是:看首场比赛上海的其他景点都已去过,这次旅游就是冲 着广告提到“享受首场比赛门票”去的。马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没有结果。旅游者享有知悉 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该旅行社没有履行这项义务。 游客行使合约解除权,必须以旅行社根本性偿付为前提条件,该旅行社活动的主要目的 就是非政府参观上海f1赛车旅游团,并且除使游客远眺上海的美景以外,还可以享用首 场比赛门票。实际上却因旅行社单方面的原因,在即将来临启程日期时才知会马先生无法 准时到达,以致马先生没享用至首场比赛这一主要目的,显然上侵害了马先生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职责期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晰则表示或者以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不 履行职责主要务;(三)当事人一方延后履行职责主要债务,经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职责;(四)当事人一方延后履行职责债务或者存有其它偿付犯罪行为以致无法同时实 现合约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影响[工作例文]

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影响[工作例文] 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案例】: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解析】: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 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

旅游纠纷实际案例分析

旅游纠纷实际案例分析 正确对待旅游者的委托 地陪小陈带领一个欧洲旅游团参观了某牙雕工艺厂。在返回饭店的途中,客人马丁对小陈说,刚才在牙雕工艺厂看到一件工艺品他很喜欢,想买下送给他太大作为生日礼物,因为当时考虑价格太贵没有买下,现在想想还是要买。他问小陈能否回到饭店后与他一起乘出租车再去趟牙雕工艺厂。小陈认为回到饭店后再去牙雕工艺厂可能厂里已经下班了,不如现在马上就去,说完就让司机调转车头赶回牙雕工艺厂。在牙雕工艺厂里马丁以600欧元买下了那件工艺品。可是当售货员在帮其包装时,马丁发现那件作品有点琅疵,于是决定还是不买了。后来马丁委托小陈以后有机会为他购买同样款式的牙雕作品一件,并留下9O0欧元作为购买和邮寄的费用。小陈马上答应了马丁的要求。一周后,小陈在牙雕工艺厂买到了同样款式的作品并把它通过邮局寄给了马丁。小陈还把购物发票及邮寄收据和余款一起寄给了马丁。 机票价格调整及合同争议 1月20日刘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缴纳34900元旅游费,旅游协议规定3月20日组团出游。1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折扣销售,团体优惠票价不得低于90%。旅行社原订折扣票已无法购到。签于飞机票涨价的情况,和刘某联系协商解决。一是按计划继续出游补齐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此次旅游,退还全部旅游费。刘某考虑已近春节,再安排其他线路可能来不及,就勉强同意补交机票款,按原计划赴云南旅游。

旅途至第三日在中缅边境办理出境手续时,旅行社让刘某交付“边境通行证”和“出境书药费”(缅方入境须知和免疫药品)共计112元。刘某认为,按合同规定只应支付“出境书药费”12元,100元应有旅行社再支付。但为了能完成这次旅游,不是暂时作了妥协。游程结束后返回上海,刘某找旅行社交涉,以旅行社违反合同为由,提出退赔额外加收的机票款和出境及书药费532元。 正确处理方法: 首先小陈在返回饭店途中应该让领队或全陪继续乘车回饭店,自己与客人马丁乘出租车返回牙雕工艺厂,出租车费用由客人负担。当客人马丁提出请其代购和邮寄牙雕作品时,小陈应该婉拒。如果实在推脱不掉,小陈应该请示旅行社领导并在其领导安排下认真办理委托事宜。事后,小陈还应该把购物发票及邮寄收据复印件保留在旅行社。 评析: 在本案例中导游人员服务心切,只要客人有要求就马上满足。可是他首先忘记了旅游服务中为大家服务的原则。小陈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要求而让全体客人都乘车再一次前往牙雕工艺厂,应该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至少应该出于礼貌问一下其他客人是否同意。其次,当客人请求小陈代为购买东西时,他应该请示旅行社的领导再作决定,至少应该考虑再三,不宜马上答应。事后,小陈没有向旅行社领导汇报情况。事情办完后,小陈还应该把购物发票及邮寄收据复印件保留在旅行社,以备事后查对。 分析: 1.刘某指出的理由不正确,旅行社并未违反合同。

旅游合作协议实例分析报告与应用

旅游合作协议实例分析报告与应用摘要: 本报告旨在分析旅游合作协议的实例,并探讨其应用方面的重要性。通过对多个旅游合作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和 关键要素,进而为旅游合作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指导。 引言: 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下的合作模式逐渐多样化,旅游 合作协议作为合作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关键的桥梁作用。本 报告将通过分析实际旅游合作案例,探讨协议中的要点和应用方面的 重要性。 一、合作协议案例分析 1. 案例一:A国与B国旅游合作协议案例分析 在这一案例中,A国和B国签署了一份旅游合作协议,旨在促进 两国之间的旅游业发展。协议中涵盖了以下关键点: - 合作目标的明确:明确合作目标,例如增加旅游交流、提升旅 游业服务质量等。 - 合作方式的确定: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例如联合推广、旅游 产品开发等。 - 权益保护的规定:明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包括知识产 权保护、信息共享等。

- 风险分担的安排:明确各方在合作中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确保 合作公平公正。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合作协议中明确目标、明确方式、保护权益和分担风险的重要性。 2. 案例二:C公司与D酒店的合作协议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涉及到旅游企业与酒店之间的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为推 广酒店并提供旅游行程定制服务。协议中包含以下要点: - 合作内容的明确:明确了C公司提供推广服务,D酒店提供住 宿和协助旅游行程安排的内容。 - 权益分配的规定:明确C公司和D酒店在合作中的权益分配, 例如收益分配比例和市场推广责任。 - 服务质量的要求:协议中规定了D酒店需提供优质服务,C公 司需确保行程安排的满意度。 该案例的分析表明,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内容、权益分配和服 务质量要求对于合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二、旅游合作协议的应用 1. 促进合作项目的规范实施 旅游合作协议作为约束双方行为的依据,有助于规范和保障合作 项目的实施。通过明确合作目标、双方责任和权益,协议能够提供合 作项目的清晰指导,减少合作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名称: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背景: 2010年前后,旅游行业逐渐兴起,在人们休闲需求的推动下,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本案以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详细揭示了案件发生的事件经过、法律纠纷的关键点以及律师的法律点评,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 事件经过: 2010年5月1日,小王通过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计划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世界旅游行活动。合同约定了旅游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15日,旅游费用为10,000元人民币。旅游行程包括世界各地多个国家的景点游览,机票、住宿和用餐等费用均由旅行社承担。

然而,在旅游开始前的几天,旅行社突然通知小王,由于航班调整,旅游行程将推迟两天,变更为2010年6月3日出发。小王对此表 示不满,因为这将影响他的其他安排和时间安排。双方无法协商,最 终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和违约金。 法律纠纷关键点: 1.旅行社是否提前通知了航班变更 2.旅行社是否可以单方面更改旅游行程 3.小王是否有权解除旅游合同或要求赔偿 4.小王索赔的合理性和金额计算 5.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而不通过法院诉讼 律师的点评: 根据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旅行社应当提前通知消费者任何旅游 行程的变动情况。合同的一方不能单方面更改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旅游行程迟延两天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对此负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王作为旅游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根据旅游合同法第19条规定,旅游行程有变更,旅游者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应损失。小王有权要求赔偿旅游核心内容被迟延两天所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 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如果协商无果,小王还是可以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小王索赔的合理性和金额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计算,例如损失的具体金额和迟延带来的影响。 总结: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如本案,强调了旅行社应当尽可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提醒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旅游合同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 以上是对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详细分析。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认识到旅游行业中的合同纠纷并不少见,以及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途径。当遇到类似情况时,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旅行社也应当遵守合同规定,尽责履行合同义务。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1: 2001年7月,某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游客张某等15人的投诉,称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岛环岛观光8日游。在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的约定明显不相符合,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为二星级,在岛上游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的标准。经旅游质监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家公司的几名业务员拼凑的,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并没收了全部非法所得,处以1万罚款。 思考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旅行社”与张某等15名游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假定该“旅行社”是合法旅行社,那么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种,违反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 案例2 2009年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

深圳的机票3张。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思考题: 按照吴某的主张,S旅行社应按照第一次提出改期的时间承担团款80%的违约金,吴某的这项请求能否站得住脚呢? 案例3: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A 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 A 旅行社只招徕到 5 名游客,而 B 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 名游客, A 旅行社和 B 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 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 B 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 A 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特别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 B 旅行社仍然按照 A 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 B 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A 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 A 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允许。A 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 A 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 应当由 A 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 A 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 A 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 A 旅行社承担。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 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允许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抛却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 (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家长) 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 10 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旅游合同纠纷 时间:2008年 事件背景: 2008年,李先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计划于同年 7月份前往法国巴黎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将负责机票、住宿、行程安排等方面的事宜,并在一份详细的行程表中列出了具体行程和安排。 然而,在出发前夕,旅行社通知李先生由于飞行公司的航班调整,他们将无法提供原先约定的行程和住宿安排。李先生因为计划已经安 排好,不得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但旅 行社拒绝了他的要求。 李先生对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和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案件经过:

1. 2008年7月1日,李先生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指控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同时,他提供了签订的 旅游合同、行程表等证据。 2.旅行社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称对于航班调整属于不 可抗力,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合同和证据,确认了合 同的有效性。然而,法院认为航班调整并非旅行社的责任,并不能追 究其赔偿责任。 4. 2009年3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维持了旅行社的主张。李先生对此判决感到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审理: 1. 2009年7月,李先生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列出了不服的理由,称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造成他的损失。 2.上诉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并要求旅行社提交答辩状,提供相关证据。

3.经过数月的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处理航班调整问题上存在疏忽和过失,没有积极努力为李先生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2010年1月,上诉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旅行社支付李先生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解除合同。 律师的点评: 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涉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并且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积极努力为李先生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导致李先生的计划受到干扰,产生了费用和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仔细审查了李先生提供的合同和证据,并综合考虑了旅行社的辩解意见。最终,上诉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这一判决为旅游合同纠纷案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违约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

旅行社违约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在旅行社合作过程中,偶尔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对于消费者来说, 这可能带来一系列困扰和损失。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旅行社违约案例,并探讨在法律层面上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预订了一次旅行团,计划前往某风景名胜区。小明 在预订时支付了全额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等准备好 行李等待出发。然而,在离出发日期仅一天之际,旅行社告知小明由 于特殊原因,此次旅行团被取消。小明因此遭受了经济和心理上的双 重损失。 分析:根据以上案例,小明付费并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准备好,属于 合同双方的执行阶段。旅行社在出发前一天取消旅行团属于违约情况。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导致对方权益受损,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途径解决:在面临旅行社违约的情况下,小明可以采取以下法 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协商解决:首先,小明可以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其赔偿因违 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协商补偿方案。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提供合同、支付凭证、取消通知等证明文件,以加强自己的证据。 2. 投诉处理:如果协商无果,小明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旅游协会 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他们介入调解。在投诉中,小明需要提供详 细的事实陈述和相关证据,以期获得有力的支持。

3. 起诉追偿: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果协商和投诉均未能解决问题, 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旅行社,追究其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小明需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同文件,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起诉过程中,小明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违约方应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间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法院将根 据相关证据和法律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总结:在旅行社违约案例中,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小明在面对旅行社违约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投诉处 理或起诉追偿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重要的是,提供充分的 证据和合同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合理的 法律手段,消费者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环境。 (文章结束)

旅游服务纠纷精选案例分析

旅游服务纠纷精选案例分析 一、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潘某向XX旅行社提起索赔旅游服务纠纷”案 这是一起由潘某和有关旅行社发生纠纷,涉及旅游合同纠纷的案件。支付全额费用后,潘某等7名团友出发前往巴厘岛度假村旅行,但结果因被扣留及身份验证无效而未能入住。该旅行社仅向潘某退还费用的一部分,尚有17000元没有退还,令潘某当庭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未退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审理此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缔结的《休闲旅游合同》是一份有效可 履行的合同,潘某乙方通过付清定金后,该旅行社已经确认了履行义务,缺乏履行能力不 能成为被告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上的正当理由。考虑到潘某等人未能按时入住,及旅行社 除了退还部分旅游费用之外,旅行社再拒不退还未退费用,致使潘某等团友旅游团受到侵害,因此本院判决,被告被依法判令支付认定的17000元赔偿金和700元违约金以 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而且,根据民法法的规定:旅游者离团未支出余款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及公 约的规定退还支付的旅游款、罚款或者补偿金;旅游者支付定金后,由于旅行社原因未使 用旅游服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返还定金,并要求旅行社支付被侵害部分相当于定金 额的损害赔偿。根据以上,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潘某有权起诉要求旅行社退款,并 承担损失。 这桩纠纷涉及一名名叫吴某的旅行者和厦门航空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吴 某提起本案,要求被告承担约定的旅游服务责任。吴某表示,他在被告公司付清了旅游费 用后,该公司未提供其应得的旅游服务,并针对他各种迫使付款,令其受到侵害。经审理,无锡市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吴某与被告签订了《休闲旅游合同》,由吴某支付了费用,被告也已经确认受理,但因被告原因未能提供旅游服务,使吴某等游客受到损失,令 其精神受到侵害,因此判定被告负责支付认定的偿还游客的旅游服务费,同时支付损失赔 偿金。 以上两案都是旅游服务纠纷案件,从判决中可看出,旅游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服务,当涉及到旅游服务的纠纷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遵循公共合同法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更不能违背公约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旅行社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供 服务。如因旅行社原因未能提供约定服务,旅行者有权要求返还费用,并要求旅行社支付 损失赔偿金,以免遭受损失。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 2008-11-22 19:11 类型:旅游案例分析 本文地址: https://www.sodocs.net/doc/e019019707.html,/blog/static/4717900520081022711 14280/edit/ 旅游案例分析 1、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情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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