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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案例分析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

问题:1、导致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2、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

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

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

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

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

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

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安全意识淡漠导致游客溺水死亡

--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

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答案: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

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

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

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案例

案例: 1、旅行团中有为重点客人很想买一件文物复制品,但直到出境前仍未购到。经协商,这位香港客人给地陪小王留下钱款,请代为购买并托运到香港。 请问:这属于导游接待服务中哪一类问题?你若是地陪小王,应该照怎样的具体步骤妥善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这属于购物方面的个别要求。游客预购某一商品,但当时无货,请导游员代为购买并托运,对游客的这类要求,导游员一般应婉拒。实在推脱不掉时,导游员要请示领导。一旦接受了游客的委托,导游员应在领导指示下认真办理委托事宜:收取足够的钱款(余额在事后由旅行社腿还委托者),发票、托运单及托运费收据寄给委托人,旅行社保存影印件,以备查验。 2、北京导游小张接待一个外国导游团,在游玩几天后,一名游客对故宫特别感兴趣,希望脱离团队自己在游览一遍,面对游客的这种要求,导游员因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属于导游接待服务中关于活动安排的个别要求。若满足旅游者此类个别要求不影响全团活动计划,导游员应予以同意,但须安排周密、妥当。若个别要求影响旅游活动计划的顺利进行,导游员应劝说旅游者随团活动。 若不影响行程,可以满足客人要求,但是要提醒游客,1.时间长短所有的费用不退和所须的费用自理2.要告诉游客用餐的地点和时间,一便及时的归队用餐,3.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好自己的财产,4提醒游客带上饭店的卡片,如果没有,导游员可为游客写一张,写清楚地址和电话,最好是中英文对照的5.可以帮其联系故宫的游览,例如帮忙联系门票得预定,6.必要是可以将自己的手机号告诉游客,以备急需!! 3、某外宾旅游团在地陪小王的带领下参观湖南湘绣研究所后乘车返回饭店。途中,旅游团成员约翰先生对地陪小王说:“我刚才看中一副湘绣作品,但没拿定主意。现在跟太太商量后,决定购买。你能记司机送我们回去吗?”小王欣然应允,并立即让司机驱车返回湘绣研究所。在湘绣研究所,约翰夫妇以1000美元买下那副湘绣作品。但当店方为其包装时,格林夫妇发现作品有瑕疵,于是决定不买。两天后,该团离开长沙之前,约翰夫妇委托小王代为订购同样款式的湘绣作品,并留下1500美元作为购买和托运费用。小王本着“宾客至上”原则,当即允诺下来。约翰夫人称赞他服务热情,很是感谢。送走旅游团后,小王即与湘绣研究所联系并办理了购买和托运事宜,且将发票、托运单和350美元托运手续费收据寄给约翰夫妇。请指出小王处理此事的不妥之处。 分析:不应让司机立即返回湘绣研究所,正确做法是:先征求其他游客意见,若大家同意,可返回;若大家不同意,可写个便条(注明购买处名称和地址及饭店名称等)让约翰先生坐出租车前往购买或地陪陪同前往,全陪陪同其他游客回酒店。2、不应欣然答应代购的要求并收钱,正确做法是:首先应婉言拒绝,如不能推托,则需请示领导,在领导指示下收取足够钱款;购买、托运后将发票、托运单及托运费收据及余款在领导的指示下寄给约翰夫妇,并将各种单据的复印件交旅行社保存。

旅游事故案例分析

旅游事故案例分析 目前,全国已取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60家,但实际的制造企业已经超过200家,游乐设施质量存在很大的隐患。“六一”又到,希望开办游乐园单位能够对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再进行一次大检查,不要伤害了孩子。 (一) 翻开近几年的意外伤害档案,使人不寒而栗; ◇旋转升降飞机 现场回放:2001年2月17日,南京红山动物园游乐场的旋转升降飞机上升到一半时忽然发出刺耳的吱吱嘎嘎的声音,离顶端还有数十厘米时忽然一阵颤抖,顶上一根几十厘米长的铁杆突然落砸在地上,忽然,飞机往下滑坠了数十厘米猛然止住,空中、地面上同时响起恐慌的惊叫。六位老少游客被困20米高空长达两个半小时,后在消防队员的援助下脱险。 事故原因:18日上午,江苏省和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初步认定原因属于旋转飞机电机控制方面的问题,且这套设备也从未得到检测部门的认可就投入了运行。 ◇缆车 现场回放:1999年10月3日上午,广西三家旅行社组织的游客聚集在马岭河峡谷谷底惟一的缆车乘坐点,一阵难以想象的拥挤后,面积仅有五六平方米的缆车厢,竟载满了35名乘客,10多分钟后到山顶平台停了下来,工作人员走过来打开了缆车的小门,准备让车厢里的人走出来,就在这一瞬间,缆车不可思议地慢慢往下滑去。工作人员见此情形大吃一惊,立即跑进操纵室猛按上行键,但已失灵……缆车无可救药地向下滑去,缓慢滑行了30米后,便箭一般向山下坠去,一声巨响后重重地撞在110米下的水泥地面上…… 事故原因: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调查认定,此事故是因为该缆车设计上有严重缺陷,不符合国家标准,也没有拿到安全使用许可证,从设计、安装到使用,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飞旋转椅 现场回放:与家人在上海闸北公园游园的周先生突然惊呆了——他本来是想用摄像机拍下一家人游园的欢乐情景,却拍下了其母亲的死亡过程——1998年8月30日上午10时,上海闸北公园飞旋转椅转动没几圈后突然倒塌,周先生的母亲被砸在几十吨的铁架下当场死亡。当时空中飞旋转椅上约有20位游客,事故造成1死9伤,其中8个是孩子。 事故原因:据查,飞旋转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部件焊接有裂缝,设计也不尽合理,而生产这套伪劣产品的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 ◇水上滑道 现场回放:1999年7月10日下午,成都月亮湾体育运动中心水上世界的广播突然响起:“蛇形滑道检修好了,今天试运行,请大家免费娱乐。”游客叶飞随着蜂拥的人群爬上蛇形滑道的最高处,轻松地坐进滑道,下滑的速度奇快,一瞬间就冲过第一个弯道,在第二个弯道时却被强大的惯性牵引,双脚伸出滑道,整个身子忽地腾起在空中翻了个筋斗,头朝下重重摔在地上,头部溅出一股鲜血,不幸死亡。 (二) 我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种类层出不穷,且不断向高空型和快速型发展,近年来,娱乐场所的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天津蹦极跳出事后,京城的各家蹦极跳都连带地生意冷落起来。究其原因,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质量低劣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有关报道,我国游乐园约有400多家,建在公园等地的游乐场所更是不计其数,年收入在30亿元以上,这一可观的市场也同时吸引了不少企业投资于游乐业。现在,全国已取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产

关于旅游安全的例子

关于旅游安全的例子 安全永远应该被放在首要位置,店铺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旅游安全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够以此警示自己,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一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 问题:

酒店治安事故案例分析

酒店治安事故案例分析 酒店作为旅游住宿行业的代表,一直以来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酒店的治安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近年来,关于酒店治安问题的报道越来越多,一些不文明行为、安全事故和犯罪事件屡屡发生。以下将分析几个近年来酒店治安事件的案例。 一、武汉某酒店女子被轮奸案 2019年5月,一位女子在武汉某酒店被一群男子轮奸,该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谴责。经过警方调查,涉案男子为16至18岁的少年,涉案者的年龄和性别让人无法理解这样的犯罪行为。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酒店安保措施的质疑,甚至质疑酒店的经营者是否合规。 二、广州某酒店枪击案 2018年5月,广州某酒店发生了一起枪击案件,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从现场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两名歹徒持枪进入酒店房间,开枪打死一名在床上睡觉的男子,还将另外两名人当场击伤。该事件的发生,让人们惊讶于枪支管控环节的失效,也让人们对于酒店管理的着眼点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三、深圳某酒店男子悬挂窗外 近期,深圳某酒店一男子悬挂在酒店窗外,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据了解,该男子为因经济问题心情不稳定,摔锁房门后

攀至房外,悬挂在了11楼窗户边,救援人员经过多方努力, 最终将男子营救回来。该事件反映了酒店客房的质量问题,同时也浮现出酒店安全管理的不足之处。 以上三个案例,虽然案发地点不同,但从中可以感受到共同的症结所在,即酒店安全管理的缺失。酒店作为公共场所,需要严格的管理规范来确保其公共秩序及住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想提高酒店治安,首先是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法律威慑力,加强对于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其次,应该加强对于酒店业的规范管理,纠正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安保措施,防范风险,确保酒店的安全稳定运营。 总之,对于酒店治安问题,应该采取综合措施来进行管理,从社会、行业和酒店自身多个层面着手,才能够有效的提高酒店的管理水平,确保住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安全管理案例剖析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安全管理案例 剖析 近年来,旅游行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作为休闲娱乐的方式。然而,在旅游中,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积极采取措施,并通过一系列案例来剖析工作人员在旅游安全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进一步提升旅游行业的安全保障水平。 案例一:景区导游的安全意识与行为 景区导游作为旅游行业中重要的一环,直接面对游客,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至关重要。在案例分析中,有一名导游在景区接待游客期间,发现了一个游客不慎落入危险区域,他立即采取行动,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救助游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景区导游对游客安全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能力,以及及时上报问题的责任心和行动力。 案例二:旅行社的安全组织和管理 旅行社是旅游行业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他们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在案例中,一家旅行社在组织一次旅游活动时,通过提供详细的行程安排和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精心组织游客的交通、住宿和饮食等安排,有效减少了潜在的安全风险。此外,旅行社还安排了专业的导游和紧急救援人员,以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这个案例体现了旅行社对旅游活动的全方位安全管理和组织。

案例三:景区设施和装备的安全监管 景区的设施和装备安全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环节。在案例中,一家 景区在日常运营中,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设置了安全警 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此外,景区还聘请了专业的保安人员, 加强对游客的监管和安全保障。这个案例展示了景区对设施和装备安 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监管,为游客提供了更安全的旅游环境。 案例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旅游行业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在案例中,一个旅 游景区遭遇了突发事件,比如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景区工作人员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游客有序撤离,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这个 案例体现了景区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相应预案的实施,保障了游客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旅游安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上述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工作人员在旅游安全管理 中所面临的挑战,并通过相应的解决方法来应对。这些案例为我们提 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也切实促进了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我们应该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 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同时加强对景区设施和装备的监管, 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只有通过长期持续的努力,才 能让旅游行业更加安全可靠,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大学生旅游失踪案例及其案例分析

大学生旅游失踪案例及其案例分析 2021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21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 专家点评分析: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而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十分重要,且莫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另外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真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 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理下伏笔。

旅游火灾事故真实案例分析

旅游火灾事故真实案例分析 前言 旅游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繁荣的产业。人们通过旅游来放松心情、认识世界、增长见识、锻炼身体等等。然而,旅游火灾事故却是一个常见的灾难事件,给旅游和旅游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旅游火灾事故案例,来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事故的后果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案例背景 2017年,我国某著名旅游胜地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该火灾是在当地著名旅游景点的一个酒店发生的,造成了多人死亡和伤亡。火灾事故一经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 火灾发生的原因 经过调查,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酒店的消防设施不完善。该酒店是一幢老建筑,虽然在外观上给人一种古色古香的感觉,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消防隐患。首先,酒店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灭火器设备老化严重,无法正常使用。其次,酒店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处置意识薄弱,没有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培训。再次,酒店的室内装修材料和电气设备安全隐患较大,加上游客的人数众多,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火灾事故的后果 这场火灾事故给当地旅游业带来了重大的损失。由于火灾发生在旅游旺季,游客众多,造成游客的伤亡较大。合理估计,此次火灾事故造成了至少十人死亡,上百人受伤。其中不乏老年人、儿童等群体。这场火灾事故以及对旅游业的影响、对当地社会的冲击程度都是空前的。 应对措施 火灾事故的发生让人们深刻反思旅游行业的安全保障工作。为了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应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首先,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其次,对各类旅游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更新更新更新、加强相关设备的更新改造。再次,建立健全旅游景点和旅游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相关人员能快速处理火灾事故。最后,相关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对违规操作的旅游酒店和景点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不良行为。 结语 旅游火灾事故是一个非常受关注的人身安全问题。我们应不断加强旅游消防安全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建设持续健康的旅游业。这不仅关系到游客的生命财产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案例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案例 篇一:景区安全事故处理 景区安全事故处理技巧 安全:旅游的生命线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任何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会影响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甚至会演化为较为严重的旅游危机,阻碍旅游业的正常发展。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急剧扩大,以及散客自助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形式的蓬勃发展,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日 趋复杂化,传统的旅游安全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游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黄金周期间,由于旅游设施、从业人员均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旅游安全事故更是频繁发生,使得旅游安全成为影响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因素。 旅游业的特点决定了安全问题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始终。旅游活动的综合性,使得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需要频繁使用交通、游乐等各类服务设施,存在着广泛而复杂的设施安全问题。如,205年海南发生的游艇倾覆事件和近期河南商丘境内发生的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等。旅游活动的异地性,使得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需要付出高于日常生活的体力消耗,存在着一定的健康安全问题。如,重庆某旅游团在湖北赤壁发生的老人猝死事件等。旅游活动的野外性,使得游客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存环境而进入较为陌生的环境,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安全问题。如,20年“五一”黄金周期间,42名北京游客被困内蒙古库布奇沙漠而导致一名游客死亡事件等。 旅游活动的外部性,使得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容易与当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发生利益冲突,存在着一定的治安安全问题。如,前不久发生的三亚景区商贩围殴四川游客和丽江导游伤人事件等。此外,旅游活动中还广泛存在着食品卫生安全、消费安全等一系列安全问题,使得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错综而复杂。 总体而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分为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两个方面。二者在旅游安全管

旅游景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及分析

旅游景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及分 析 旅游景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及分析 一、引言旅游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产业,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景点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旅游景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旅游景点存在的主要问题1. 游客过度拥挤和管理不 善案例:中国黄山风景区一度成为旅游景点里程碑,但近年来黄山周边大量旅游企业和旅行社的迅猛发展,导致游客过度拥挤,景区管理和配套设施无力应对。 分析:旅游景点的过度拥挤不仅会造成游客体验差、景点资源消耗过快,而且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环境破坏。这主要源于管理不善,需要加强景区规划和限制游客数量。 2. 自然生态环境破坏案例:泰国普吉岛文化旅游景点“大 佛寺”因为游客过度、商业化经营等问题,造成附近海滩水质 恶化,海洋生态受到严重破坏。 分析:自然生态环境破坏是旅游景点存在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在集中度高、游客流量大的景区。应对该问题,当地政府和景区管理方需要加强监管,限制游客数量,推行环保措施。

3. 旅游商业化问题案例:美国大峡谷国家公园因为商业 化经营的问题,导致公园内出现许多商业设施和旅游交通工具,与自然景观相冲突,破坏了公园的原始风貌。 分析:旅游商业化是旅游景点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尤其是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一些景区过分商业化,会影响原始自然景观的完整性和游客的体验感。应加强对景区商业化的规划和管理,保护景区的原始风貌。 4. 景区建设投资困难案例:巴西里约热内卢“石头之城” 克里斯托瓦像修复工程由于投资不足,导致文化遗产受损严重,游客体验不佳。 分析:景区建设投资困难是旅游景点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在景区设计和修缮方面需投入大量资金。政府和私人投资者需要加强合作,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 5. 游客素质不高案例:泰国清迈寺庙因中国游客大量涌入,游客素质较低,出现了乱扔垃圾、穿着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寺庙的环境与秩序。 分析:游客素质不高不仅会破坏旅游景点的环境,还会给当地居民带来困扰。因此,旅游景点管理方需要重视游客教育和引导,加强文明旅游教育,提高游客素质。 三、结论旅游景点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涉及游客过度拥挤和管理不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旅游商业化问题、景区建设投资困难以及游客素质不高。这些问题需要当地政府、景区管理方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制定政策和措施,加强监管管理,保护旅游景点的环境和文化遗产,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

旅游中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案例分析

旅游中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案例分析题 1、1996年2月,云南丽江发生大地震。晚7时许,突然,大地震颤,当时,一个上海旅游团正在集合,准备前去用晚餐。带团的是位有丰富经验的导游人员,发现发生地震,就镇定地高喊:“大家不要乱跑,快到街中心来,这里没有建筑物,安全。”他一面把老人、孩子往人堆中推,一面让大家保护好头部。几秒钟后,古镇到处断墙残壁,周围一片漆黑。两位导游人员密切配合,一前一后带着旅游团在初震后几分钟内冲出险区,进入安全地带。 (1)对这个案例分析正确的是(ABCD ) A、天灾无法预知,但一旦发生,都很危险,导游人员一定要处乱不惊,引领全团旅游者冷静应对。 B、地震时,让旅游者站到较宽阔的街中心,显示导游人员很有经验,若让旅游者各自乱跑逃生,危险性会增加。 C、初震后,利用短暂的空隙时间,引领旅游者迅速撤离险地,非常必要。 D、如果旅游团在人多拥挤、建筑物密集的地区遭遇地震,旅游团可能被迫解散,各自逃生,可能时导游人员一定要反复强调集合的时间和地点。 E、旅游者可在慌乱中一齐涌向出口 (2)遭灾者的自救方法是(ABCDE) A、地震时被压在废墟下、神志还清醒的幸存者,最重要的是不能在精神上崩溃,而应该创造条件脱离险境或保存体力等待救援。 B、如有可能应尽量用棉被、枕头、书包或其他软物体保护好头部。 C、若能挣脱开手脚,应立即捂住口鼻,以隔挡呛人的灰尘,避免窒息 D、设法保存体力,不要乱喊,而要听到外面有人时再呼救 E、若能找到水和食物,要计划使用,尽可能长地维持生命。 2、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发生大海啸时,这位杭州的导游小姐正带领24人的旅游团在泰国普吉岛游览。下午,旅游团刚回饭店,突然听到后面传来的巨响,她凭直觉,感到有一股不祥的气息,于是立即高喊:大家快上楼,都上到三楼以上来,可能有大海浪……顷刻,海水扑来,把岸上的所有东西撞成一团,到处一片狼藉。站在楼上的杭州姑娘,在清点人数时发现少了4人,于是不顾个人安危,踩着漂浮的冰箱、桌椅,在海水冲砸过的地方寻找自己的客人。终于,全团24人,一个不少地被她“集中”在饭店楼顶上,等候救援队伍的到来。 (1)对这个案例分析正确的是(ABCD ) A、导游人员要有一种先期设想各式灾难的意识。 B、人的生命安全第一,旅游者的生命安全最重要。 C、处事沉着、反应机敏、果断行事,导游人员的这些心理素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显得特别重要。不管发生什么灾难,导游人员自己不慌乱,旅游者也就可能镇定,并能保持一秩序,形成合力,形成团队智慧,就有可能将灾祸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D、措施得当。导游小姐指挥大家往高处逃生,确保了旅游团的安全;她不顾个人安危寻找失散者,将大家“集中”在一起,相互照应,共渡难关。

山地旅游安全事故案例

山地旅游安全事故案例 山地旅游是一种充满挑战性和刺激性的户外活动,然而,由于地形复杂、气候多变、环境恶劣,山地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以下是一起 山地旅游安全事故案例的简要介绍: 案例描述: 2019年春节期间,一支由15名旅游爱好者组成的登山队伍在四川省 峨眉山景区进行登山活动。当天上午,天气晴朗,团队开始攀登高峰。由于队员个人体力、意志力、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团队在上山 过程中逐渐分散开来。到下午3点左右,其中3名队员在途中失去联系。随后,队员们迫切地展开了搜救工作,但由于天色已晚,加之沟 壑纵横、地形险峻,搜索工作并未有所进展。第二天,救援人员在一 处悬崖边发现了3名失联队员的遗体,经初步判断,他们是在下山时 走错路线,误入悬崖,发生坠落事故。 案例分析: 该事故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团队的安全意识、组织协调和技术水平等方 面存在缺陷。由于队员缺乏足够的登山技术和知识,无法判断和处理 复杂的地形和气候情况,而且团队领队对于队员的技术水平和身体状

况了解不足,未能对行程作出合理的规划和安排。此外,队员在登山过程中缺乏相互配合和协助,个人行动自主性较强,因此在遇到困难时缺乏有效的互助和支援。 结论与建议: 山地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为了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团队应该在出行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合理的行程安排、了解目的地的天气和地形状况、检查装备和物资等。此外,团队的成员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机制,制定合理的规则和流程,对团队成员的身体状况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匹配,确保队员的安全和顺利完成行程。 参案例2:山地徒步旅游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在一个美丽的山区,某户外徒步旅游团队计划进行为期两天的登山活动,共有8名成人参加。第一天上午9点,团队开始了登山之旅。一切进行得很顺利,天气晴朗,气温适宜,风景宜人。然而,当团队行进到半山腰的时候,一名年轻男子因为脚下不慎踏空,滑倒下去,导致手臂受伤,无法行动。此时,由于山路狭窄,地势陡峭,且离医院较远,团队只能选择暂停行进,寻找帮助。 团队领队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组织其他成员协助该男子进行简单的

导游带团经典案例分析

导游带团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001-饮食卫生安全 1998年,天津某旅行社接待了一个从山西来的30个人的旅游团。在游览天津蓟县的过程中,导游告诉游客山上有很多野果可以食用,如果游客愿意,可以随便摘着吃。有一位游客吃了一种野果后,便觉得不舒服,回来途中即发高烧,经诊断是轻度中毒,和他在一起的其他游客也吃了这种果子却都安然无恙。后来,该游客投诉了旅游社,并要求赔偿。经交涉,旅行社赔偿其医药费三千元。 分析、总结: 游客在异地他乡或异国旅游,大多情况下是人地两生,所以导游对客人的提醒、告诫、警示与导游讲解同样非常重要: 关于导游讲解,一般说来,应该有趣、潇洒、和幽默,能吸引客人的注意力,但在涉及到游客的安全和切身利益的关键时候,用词一定要严谨、认真和庄重。对安全隐患应该多提醒,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此案例属于饮食卫生安全方面的案例,游客的中毒事实上未必就是因为误食野果,但由于该导游没有做相关的提醒,反而鼓动在先,发生纠纷当然难逃其责。 案例002-风俗禁忌 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去泰国的旅游团,在出境前导游未对游客讲解有关风俗和禁忌,一游客参与了街头的扑克赌博,结果被当地警方处以重罚,并驱逐出境。游客认为是旅行社没有讲清楚,要求赔偿。 分析、总结: 此案例与前个案例相似,说明导游在讲解中提醒和忠告的重要性。人常说"入乡随俗,入国问禁",导游作为旅行社的代表,有责任有义务对旅游地的法规、风俗和禁忌进行讲解,遇到要点一定要反复强调,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引用典型事例一起到警示的作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问题,而且一旦出了问题,对整个旅游团和整个旅游活动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案例003-误机 1997年北京某旅行社组的一个旅游团,原计划乘8月30日1301航班于14:05离京飞广州,9月1号早晨离广州飞香港。订票员订票时该航班已经满员,便改订了3105航班(12:05起飞),并在订票通知单上注?quot;注意航班变化,12:05起飞),计调由于疏忽,只通知了行李员航班变化时间而没有通知导游,也没有在更改接待计划。8月30号上午9时,行李员发现导游留言条上的时间和他任务单撒谎功能的时间不符,经过提醒也没有引起导游的注意。导游也没有认真检查团队机票撒谎能够的起飞时间,结果造成误机的重大责任事故。 分析、总结: 此案例中导游没有核对团队机票上的起飞时间,又没有重视行李员的提醒,对误机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当然,导游不应负全责,计调部门也有过错,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按照我国旅游法律法规,旅行社在支付了因导游的行为造成的游客损失赔偿之后,有权在内部向有过错的导游进行追偿。 导游在工作一定要细心,在出发前和带团过程中该团行程涉及的各个方面要勤于核实,特别要重视可能影响整个行程的交通票据、抵离时间的核实。 案例004-景点 一散客旅游者去某旅游景区旅游,因对该景区不熟,所以聘请了当地一家知名的旅行社的一位导游小姐,一路上导游小姐带领他参观游览,兴致颇高,他对这位导游小姐的讲解艺术甚为满意。可是当他要离开某风景区时,听到旁边有游人谈论起某景点,于是产生疑虑,后来一打听才知道,那是一个一般旅游团必去的重要景点,导游小姐却没带自己去!该导游和其旅行社的信誉在他心里大打折扣。 分析、总结: 此案例中的导游小姐真是得不偿失,尽管她的导游辞讲解的不错,但是她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掌握导游艺术和技巧,从而导致客人的不满意。 从另一个角度说,该导游小姐没有带游客参观一般旅游团必去的景点,属于其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没有真正的从游客的立场出发为游客服务。有些游客可能一生就来该地旅游一次,结果连最重要的标志性景点都没有亲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 北京参观游览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 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 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 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 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 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 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 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答:合理。(2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分)大雪封路并 非不可抗力。(2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 (7分) 答:2处不合法。(2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分) 2.案例分析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 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 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 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 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 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 议法》(1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因为王某有1998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导游证(2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分) 3.案例分析 某旅游团在浙江普陀山观光游览。一天,导游员站在一块“严禁入内 拍照”的警示牌前面介绍海滩风光。最后,导游员在放游客自由活动时又 指着警示牌说:“请遵守景区规定,不要入内拍照”,谁知导游员前脚刚离开,3位年轻游客后脚就悄悄地越过警示牌,光着双脚站在瞧石上让人拍照。

旅游活动中问题和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案例分析

旅游活动中问题和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1.计划的变更处理 2002年暑假,某旅行社接待一个教师团队参加“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十二日游”。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旅游合同,并预收了团款。7月30 日团队出发开始了云南之旅,一路上旅游活动进展顺利。8月7日到达丽江,接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由于丽江上游发生洪水,前往中甸的道路不很通畅,将严格控制前往香格里拉的旅游人数,以防不测。地接社导游员小王和全陪小谢将此情况立即告知带队校领导及部分教师,要求老师们考虑改变旅游行程。可部分教师却不以为然,坚决要求一睹香格里拉芳容。小谢和小王两位导游员在征得地接社和组团社同意后,决定前往香格里拉。8月8日上午旅游团发车先到达虎跳峡。午餐时接到镇政府和当地旅游局的通知,前方50公里处道路已被洪水冲毁20 多米,无法通行。两位导游员再次将这一最新情况通报给校领导和老师们,建议另作旅行安排。可是,老师们仍然不肯作罢,表示不到亲眼看见冲毁的道路,决不回头。无奈,团队继续前行。果然,车行不多远就到了被毁的那一段路,大家看到现场实景再没有说话,只得返回丽江古城。经与带队校领导和老师们协商,两位导游员将放弃的景点改为游览玉龙雪山,在返回昆明的途中又免费增加一个游览景点,以此来弥补老师们未能如愿的“香格里拉之游”的缺憾。 问题:谈谈你对此案例中导游对旅游计划变更处理的看法。 [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变更或调整旅游计划处理得比较到位的实例。小谢和小王两位导游员在道路被洪水冲毁,团队客人多年的愿望在一瞬间化为泡影时,能够充分地理解他们的心情,不是简单的一句不可抗力来推托自己的责任,而是注入人情化理念,立即将面临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告知校领导和老师们,征求大家的意见。以后每次碰到新的情况,做出的新安排都能与校领导、老师们商量,尽最大可能满足大家的合理要求。舍身处地的想一下,旅游团的老师们千里迢迢来到云南,就是想一睹闻名于世的香格里拉芳容。现在已经到门口,却因为发洪水,多年的愿望就此落空,以后再什么时候弥补此缺憾还不得而知,谁会就此甘心?两位导游员面对老师们的急切心情,在请示所在旅行社的意见后,带领大家冒险前往,直到让老师们亲眼看到被洪水冲毁的道路后方才返回。导游人员的做法完全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即“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在更改了行程,将游览香格里拉该为游览玉龙雪山后,尽管旅行社可以以遭遇不可抗力为理由免除违约责任,但两位导游还是在返回途中又免费给旅游者加游了一个景点,以此来弥补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违约给大家带来的遗憾。应当说,导游员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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