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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办法(试行)(修订版)

最新最新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办法(试行)(修订版)
最新最新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办法(试行)(修订版)

东电市〔2017〕55号附件1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部署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关于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406号)等文件的要求,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2 适应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对象是指广东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中规定的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对自用充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3 验收流程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流程为:

(1)申请验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技术要求》(附录

A)核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

土建及其它配套设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

后第三方机构对所核查项目出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现场核查报

告》(附录B)。

(2)申请验收单位在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后,填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申请表》(附录C),递交项目所属地市的

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表可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智能服务平台网站下载。

(3)由各地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供电等部门成立验收评审

小组,通过审阅现场核查报告和现场考察结合的方式对申请验收的项

目进行评审,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证书》((附录D)。

(4)验收资料和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4 其它要求

4.1除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满足消防、住建、城管、环保、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2对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等新技术装备的验收技术要求,如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则参考标准进行技术验收,如暂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可参考国外标准或采用专家鉴定的方式完成技术验收工作,其它验收流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录A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技术要求

A.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广东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土建及其它配套设施的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A.2 验收依据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8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966-201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J 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GBJ 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8569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GB/T 29316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 293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 297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29772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4-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5-2013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NB/T 33008.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NBT 33009-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CJJ/T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A.3 术语与定义

A.3.1 公用充电设施

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

面向全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A.3.2 专用充电设施

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

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

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

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A.3.3 自用充电设施

指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

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A.4 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A.4.1 供电系统验收

供电系统验收只针对需要新增供电变压器的充电设施,无需增加供电变压器的充电设施需提供设备安全用电的有关证明材料。

表A.1 供电系统验收

注:验收结论中,如该项合格,则在验收结论中打“√”,不合格打“×”,后文同此处理。

A.4.2 充电系统验收

A.4.2.1 交流充电桩验收

表A.2 交流充电桩验收

表A.3 直流充电机验收

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应具备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控充电设施的状态。

表A.4 监控系统验收

表A.5 土建及其它配套设施验收

A.5.1 验收申请文件

验收申请机构应向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立项或备案等工程前期文件;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权属证明材料;

3)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合格的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有CNAS 标

志)、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试验方法、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

纸等技术文件;

4)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书;

5)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包括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

6)安装记录;

7)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8)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

9)竣工调试记录;

10)其它补充材料;

A.6 合格评判

1)现场核查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通过:

-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

-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验收结果满足本标准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2)无缺陷项目或“差异”项属于偏差,不致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安全,系统可

按“合格”处理。

附录B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现场核查报告B.1封面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核查单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B.2 现场核查报告编制参考大纲

1.基本情况介绍

2.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2.1项目建设方案

2.2项目权属方情况

2.3项目规模、设备清单等

3.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情况

3.1现场核查符合情况

3.2现场核查差异情况及整改情况

4.充电设施站点实景照片及关键点取证资料

5.现场核查结论

附件:现场设备验收清单和文件资料清单

附录 C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申请表

.

附录 D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证书D.1 封面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证书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工作组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D.2 验收证书

表D.1 验收证书

D.3 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表D.2 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表D.3 工程遗留问题处理清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XX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XX 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根据《XX市发改委关于印发XX市2019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X市发改能源字〔2019〕X号)和《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XX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全县争取建成各类充电桩XXX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XXX个,自用桩XXX个),建成3个以上示范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建直流快充桩5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15根以上;新建直流快充桩10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20根以上),满足超过42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底,累计完成规划布局公共充电站1座,

各类充电桩1575个(其中公交车80个、环卫车10个、公务车21个、公用桩68个、城际充电桩16个、自用桩1380个),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三、充电桩建设模式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用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配置要求 根据《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布局,我县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加大建设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模板】

附件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第一条本文适用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条文中所称电动汽车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 第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6个阶段。 第四条准备材料 (一)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

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二)公用桩报装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面图、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桩的证明、物业同意(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公用桩建设和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四)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五条申请用电 对于自用桩,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对于公用桩,由物业或运营商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主体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模式集中开展车位电气化改造,并统一打包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六条现场勘察 (一)对于自用桩,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公用桩,供电企业会同小区物业或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三、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一)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充电设施。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 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新的电动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如下: 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 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 3、最高车速不超过26公里每小时; 4、整车重量不大于55公斤。其中,智动型40公斤、助动型50公斤、电动型55公斤 正在修订的国标把电动自行车分为3类:分别是(智动)型、(助动)型、(电动)型。智动型,车型较轻巧便捷,适合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出行,以骑行带动电力,“边骑边来电”;助动型,适合在道路较宽敞、车辆较少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骑行,既可用电也可脚蹬;而电动型,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因为农村车辆少,

且距离相对较远。3类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档。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对最受关注的车速拟从现行的最高20km/h提高到26km/h的设计车速。“这是我们根据实际调查确定出来的一个比较安全的速度”。车速快了,对刹车也有新要求。据介绍,紧急刹车时,在普通路面的制动距离由原国标中的4米缩短到3.8米;雨雪等湿滑路面的制动从原来的15米降到12米,这样骑车人能在更短的安全距离内刹住车。 届时所有电动自行车上都会强制安装上一个无法拆卸的速度传感装置,“一旦车速超过设计的26公里,该装置就会自动报警,将电动自行车自动断电。”这意味着将来电动自行车不太可能被轻易改装、超速行驶,以此解决长期困扰电动车行业的超速问题。 整个新国标修订意见稿里,仅涉及安全的标准条款就增加了16条,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且具有可操作性,“车速提高并不意味着安全系数降低”。每辆电动自行车在出厂时会设置一个15位编码,相当于它的“身份证”,就像汽车发动机号一样,让每辆车具有“唯一性”。 为更好地与新国标衔接,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呼吁暂缓执行旧国标下的地方标准,待新国标出台后顺利实施过渡。已有超过 1.5万人签署请愿书,新国标出台后,广东省地方标准将有望率先实现转型对接。 旧国标下广东“停电门”频发 20xx年1月,广东省公安厅发布《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市机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18-08-22T10:33:09.09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4期作者:刘畅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引言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在我国电动汽车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然而,电动汽车的普及离不开相应的充电设施。在当前阶段,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部件供应商及消费者三者间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彼此间相互依存,形成了产业内的竞争局面。二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需要面临其它节能减排产品的巨大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产业间的竞争压力。因此,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2.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性 现阶段,电动汽车的规模化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其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成本及相应的补贴政策的缺失使得项目的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此外,一个更让人痛心的事情就是已有的充电站使用效率不高及经常出现闲置。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动汽车的里程问题、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消费者不敢购买电动汽车,进而使得电动汽车的市场推广始终处于一种缓慢的状况中。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困难和充电站闲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因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特性 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个类型。项目的属性决定其投资主体、运作形式及筹资途径,此外,项目的可经营或经营系数可以通过政策的更新来实现改变,也就是说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只是不同条件下呈现的不同状态。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可以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实现相互转化的(见图1)。举个例子,假如电动汽车的充电费用与普通的电价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充电站充电不需要花费其它的费用,这就使得充电站变成了一种非经营性项目。此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充电市场需求、收费定价制度、充电技术、融资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性。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的挑战 3.1充电设施数量比较少 虽然近年来,在我国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电动汽车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但是,在中西部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数量是比较少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桩均是以私人的形式建设的,没有形成规模化与体系化。因此,就很难使当地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得以满足。 3.2投资回报比较低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实际建设的初期必须要对大量的资金进行投入。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鼓励政策相继发布,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工作进行了开展,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为当地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方便。现阶段,我国电动汽车尚未得到普及,因此,大部分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利用效率普遍偏低,从而使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得不到较大的回报。正是因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回报比较低,因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 3.3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 为了使电动汽车行业得以长足发展,国家专门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地区政府未对相应的简化流程进行制定,也没有对相应的鼓励办法进行出台。在执行政府文件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单位不予配合,甚至存在大多数的投资者不敢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除此之外,现阶段,在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体制不健全,认识片面等问题。 3.4市政规划协调问题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建设期间会对一定规模的土地进行占用,同时也会对公共停车场、电力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进行涉及,这就有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省电力公司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案的通知 公司属各供电单位、州电力总公司、省电力试研院、信通中心、本部各部室: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能源战略,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电网公司全面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先后下发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和《2010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案》。为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工作部署,结合省电动汽车应用实际,公司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案》,现下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公司实践科学发展观,展示央企形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能源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拓展电力市场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各工作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时间节点,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办,确保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完成。各供电公司要认真编制本单位建设案,格落实安全质量管控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高质、快速推进。 三、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各单位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主动汇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出台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应用的有关政策,推动充电设施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附件:省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附件: 省电力公司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案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能源战略,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推广试点”规划,充分发挥电网技术管理优势,为电动汽车应用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省公司根据电网公司的统一安排,结合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节能减排政策,推进能源替代、优化能源结构,按照电网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部署,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的广泛应用,充分展示电网公司央企的社会形象,有力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公司成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和制定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的相关政策。 组长:余卫国、梁国庆 副组长:单人、世强(常务)、世平、文桃、光糯、桂荣、晏治喜、易旺青 成员:建安、邵如俊、祖永、建国、耀文、宋求明、怀艳、水桥、明珠、罗功银、谭文林、玉进、大国、简作群、汤寿山、文浩、熊昌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计划编制、建设任务下达、日常工作的统筹、督导、协调。 主任:世强 副主任:建国、宋求明、怀艳(常务)、罗功银、 谭文林、熊昌国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SWOT分析

本文通过调查当前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的技术程度、发展现状、市场化程度和供求情况,利用真实可靠的数据和资料,运用SWOT分析法研究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市场化进程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探索加快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路径。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概况 经过近十年来的发展,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目前总体技术水平居全国前列,初步具备了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条件。 第一,产业发展初具规模。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初步统计,2011年广东省电动汽车产能超过2万辆,各类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近7000辆;动力电池产量居全国首位,动力电池正负极、电解液、隔膜等关键材料实现国产化;各类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年产能超过2.5万台套,可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大规模生产需要。新能源汽车产业总产值47.2亿元,产业规模居全国前列。

第二,产业链条基本建立。目前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已涵盖了整车生产、三大电(电池、电机、电控)三小电(电动空调、电动助力转向、电动助力制动)以及电池关键材料等领域,基本形成了完备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整车方面,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有24款电动汽车进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相关车型已批量投放市场;关键零部件方面,锂离子电池产业链较为完整,拥有一批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动力电池和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液等关键材料生产企业,电动汽车电机研发与产业化方面居国内前列。 第三,技术水平稳步提升。广东省是国内最早开展电动汽车技术研发、参与国家电动汽车重大科技项目的省份之一,目前在电动汽车整车、动力系统总成以及动力电池及其管理系统、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技术居全国领先地位。拥有国家电动汽车试验示范区、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电驱动实验室)以及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推广应用初见成效。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已在全省范围内基本铺开。珠三角九市以及汕头、湛江、韶关、梅州、潮州、茂名等市先后开展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作;广州、深圳成为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新能源汽车的规模化应用成为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期间的一大亮点。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领域不断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 2020)2015109

附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年)

目录 一、前言 (1) 二、发展基础 (1) 三、问题挑战 (3) 四、需求预测 (5)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6) 六、发展目标 (8) (一)总体目标 (8) (二)分区域建设目标 (11) (三)分场所建设目标 (12) 七、重点任务 (14)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14)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6)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17)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8)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9) 八、保障措施 (20)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年。 二、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为超过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1)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典型设计》中对交流充电装置技术指标的要求; (2)交流充电桩采用单桩单充式结构,每个充电接口提供AC220V/7kW的交流供电能力; (3)具备对充电桩运行状态的综合测控保护能力如运行状态监测、故障状态监测、充电计量和充电过程的联动控制、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等; (4)设置指示灯、数码管显示器或触摸屏,显示运行状态; (5)设置急停开关、操作按键等必需的操作接口; (6)预留交流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表位,进行交流充电计量; (7)设置刷卡机,支持IC卡付费方式,并配置打印机,提供票据打印功能; (8)具备过/欠压报警、充电接口的连接状态判断、联锁等功能; (9)提供完善的通讯功能,采用GPRS及以太网接口,可根据需要上传交流充电桩的运行状态参数,接 受远程控制命令。 应遵循的主要标准 电动汽车技术标准: GB/T18487.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 GB/T18487.2-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18487.3-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GB/T20234-200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 电气技术标准: GB/T17215.322-2008《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 GB17625.2-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17625.3-2000《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JB3855-1999《智能充电机通用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标准: Q/GDW399-2009《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装置电气接口规范》 Q/GDW400-2009《电动汽车充放电计费装置技术规范》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日前透露,修订长达20xx年之久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有了最新进展,新的国标将会把限行车速提高到26公里,而车重将提高到不能大于55公斤(不含电池重量)。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新的电动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如下: 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 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 3、最高车速不超过26公里每小时; 4、整车重量不大于55公斤。其中,智动型40公斤、助动型50公斤、电动型55公斤 正在修订的国标把电动自行车分为3类:分别是(智动)型、(助动)型、(电动)型。智动型,车型较轻巧便捷,适合北京、上

海这样的大城市出行,以骑行带动电力,“边骑边来电”;助动型,适合在道路较宽敞、车辆较少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骑行,既可用电也可脚蹬;而电动型,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因为农村车辆少,且距离相对较远。3类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档。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对最受关注的车速拟从现行的最高 20km /h提高到26km /h的设计车速。“这是我们根据实际调查确定出来的一个比较安全的速度”。车速快了,对刹车也有新要求。据介绍,紧急刹车时,在普通路面的制动距离由原国标中的4米缩短到3.8米;雨雪等湿滑路面的制动从原来的15米降到12米,这样骑车人能在更短的安全距离内刹住车。 届时所有电动自行车上都会强制安装上一个无法拆卸的速度传感装置,“一旦车速超过设计的26公里,该装置就会自动报警,将电动自行车自动断电。”这意味着将来电动自行车不太可能被轻易改装、超速行驶,以此解决长期困扰电动车行业的超速问题。 整个新国标修订意见稿里,仅涉及安全的标准条款就增加了16条,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且具有可操作性,“车速提高并不意味着安全系数降低”。每辆电动自行车在出厂时会设置一个15位编码,相当于它的“身份证”,就像汽车发动机号一样,让每辆车具有“唯一性”。

xx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6-2020)

xx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6—2020)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节规划背景 第1条在能源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的双重制约下,发展电动汽车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电动汽车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规划指导电动汽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网络的建设对于电动车的推广意义重大。xx市电动汽车产业正处在快速发展之中,为了落实国家、省的相关政策,促进xx市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和电动汽车使用的推广,特编制《xx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规划范围和期限 第2条规划范围为xx市及下辖县(市)的城区,城区是指xx市和所辖县(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自的中心城区。其中,核心区为xx市中心城区,包括顺庆、嘉陵、高坪三区的现状建成区和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除核心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包括阆中、南部、西充、仪陇、营山、蓬安等县(市)的城区。

第3条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其中第一阶段至2017年底,第二阶段至2019年底,第三阶段至2020年底。 第三节规划依据和内容 第4条规划依据包括国家、四川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发展规划,xx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国家标准 (7)《四川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9)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建城〔2015〕129号)》 (10)《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 2 —

【发改方案】武清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发改方案】武清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016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切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现就推进我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目标,着眼于提升城镇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公共充电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络。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的公共充电服务网络。 (二)加快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三)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用地规模,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适应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拟在主要景区、公共停车场、商业中心(超市)、医院、产业园区、镇街及其他有意向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地点新增建设公共充电桩100个以上。拟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重点位置如下: (一)主要景区:北运河郊野公园、绿博园、森林公园等。 (二)公共停车场:逸仙园停车场、家乐一店至五店停车场、城际站停车场、凯旋王国停车场、文化公园停车场、环渤海停车场等。 (三)商业中心(超市):佛罗伦萨小镇、京津时尚广场、友谊商厦、君利大厦等。 (四)医院:区医院、中医院、二院及卫生服务中心等。 (五)产业园区:创业总部基地、开发区高新公寓等。 (六)各镇街、园区规划安装公共充电设施的区域。 (七)其他有意向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地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武清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文运担任组长,副区长刘广生、曲海富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国网天津武清供电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2017上半年25省市出台充电设施政策,13省市明确充电补贴标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其发展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近年来,国家及地方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出台了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 根据国家充电政策要求,多地政府出台了充电相关规划、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补贴和充电标准。据第一电动网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67个省市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规划或补贴,32省市明确充电设施补贴标准。2017年上半年,上海、广州、天津、杭州、成都、海南、福建等25个省市出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西安、杭州、成都、武汉等13个省市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 目前,国家及地方充电政策的出台已有明显效果,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整车企业总计上报私人充电桩126152个,其中交流充电桩126139个,直流充电桩13个。 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166946个,其中交流充电桩59597个、直流充电桩41275个、交直流一体充电桩66074个,2017年5月较2017 年4月新增公共类充电桩5753个。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月均新增公共类充电设施约7443个,2017年5月同比增长115%。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 从城市来看,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公共类充电桩数量前十的分别是,北京24730个、广东23739个、上海18914个、江苏18038个、山东14449个、河北8306个、安徽8208个、天津8116个、浙江6814个、湖北5149个。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大亚湾工业贸易发展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

一前言 (1) 二发展基础 (1) (一)发展现状 (3) (二)发展环境 (7) 三问题与挑战 (10) 四需求预测 (13)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预测 (13) (二)充电设施配置原则 (15) (三)充电设施需求预测 (17)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20) (一)指导思想 (20) (二)基本原则 (20) 六发展目标 (22) (一)充电设施总体发展目标 (22) (二)充电设施区域布局 (24) 七重点任务 (27) (一)规划实施安排 (27) (二)资金需求 (34) (三)用地需求匡算 (35) (四)用电需求 (36) 八保障措施 (37)

一前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重建基础设施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454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粤发改能电〔2016〕632号)、《关于转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发改函[2017]383号)、《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惠市发改〔20l4〕349号)、《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等规划意见及指南要求,特制定本规划。规划年限为2016-2020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完善,汽车保有量近年来持续攀升,而在车辆类型中,电动汽车则是近年来发展最受关注,发展速度较快的车类,电动汽车的发展不仅可加快燃油车辆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在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原则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原则 1.1 系统条件 (1)充电站规模及服务车辆类型 以下仅作典型方案规模,具体安装数量需根据工程特点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城市公共充电站:非车载快充,以12个充电车位为一个标准模块,主要服务于城市小型电动汽车; 高速路充电设施:非车载快充,一期充电车位4个,以2个为一个标准模块,远期可扩展为8个;主要服务于高速公路小型电动汽车,城市快速路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也可作为城市公共充电站的补充选择; 停车场充电设施:典设以交流充电桩为例进行设计,当功率需求与直流充电相当时,也可采用直流充电桩,车位按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典型设计按5个充电桩为一个标准模块。 (2)充电机配置 根据充电对象及充电能力,典设方案暂按非车载充电机不大于60kW(DC350-750V,120A),一体机,一机一充考虑,当充电电流超过120A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南方电网设备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其他规格的充电机,包括分体结构型式,一机双充等;交流充电桩按AC380V,16A\32A\63A 进行配置。 (3)供配电部分建设规模 箱式变压器:优先选择630kVA、800kVA变压器,具体需根据充电机的数量和目前充电负荷水平核算变压器容量。设计图纸参照南网V2.0《10kV箱式变电站标准设计》执行,接入电源为20kV 的按专用模块执行。 注:结合充电站站址的具体情况,亦可选用台架变压器,台架变压器相关设计参照南网V2.0《10kV台架变标准设计》执行。 输入系统电压:典型方案为10kV;也可根据区域电网中压系统电压确定 10kV进线:1回; 380V出线:8~12回。 (4)系统通信 系统通信:典型设计仅开列站内通信设备,监控数据上传主要采用无线公网、专用光纤通信。光纤通信需根据系统条件和充电站具体情况开展专项设计,投资计入单项工程。 1.2 站址条件 (1)充电站站址的选择要求: 1)站址的选择应避开重要公共建筑物,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无冲突。 2)充电站的选址应结合城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与配网现状和近远期规划密切结合,以满足充电站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电网对充电站电能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3)充电站选址应便于站用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 4)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不宜选择在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充电站进出口宜与城市主次干道相连。 5)新建充电站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 6)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在满足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靠近服务区。 7)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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