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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对赌协议”是什么?

对赌协议”又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 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泊入我国后,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买入目标公司一定的股权,由于投融资双方就目标企业估值的不一致,为平衡双方利益,约定某一特定的时间,同时根据目标公司未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双方通过弥补对方投资款项、股权回购、变更各自持股比例、改组董事会等措施,以补偿一方因企业价值被高估或低估所遭受的损失。而由于前述做法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存在一定相似性,在条款履行和收益获得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赌协议”一词便成为我国对VAM机制的称呼。

一般而言,对赌协议的签订主体包括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投资企业以及第三方担保人等。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投资金额、预设指标(含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等等)、投资价格、估值调整方式、行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预设指标、估值调整方式、行权以及违约责任为对赌协议中较为重要的条款。结合我国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以及实践中常见的行权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将对赌协议区分为股权回购型、现金补偿型、估值及股权调整型,其中估值及股权调整型又包括多种方式,例如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此为国外投资机构常用的方式)、浮动股权比例、反稀释条款等。其中,又以股权回购型以及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在我国最为频繁使用。

二、对赌协议”与Earn-out ”的区别

在并购投资中,与’对赌协议"较为接近的一个概念为“Earn-out ”,一般被译为业绩目标付款安排”或’盈利能力支付计划”,常被用于跨境并购价款支付的安排,也常用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是对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特殊约定。

'Earn-out ”的操作模式一般为:收购方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一般是在交割日先向被收购方支付并购对价的一部分,然后针对被收购企业的未来发展设定一些条件,剩余部分价款的支付则取决于在约定的某特定日期之时,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是否达到约定的水平(特定条件是否满足),而具体支付多少,则根据被收购公司的实际业绩来带入约定的财务公式进行计算决定。由于这种操作模式的核心也是与被收购企业的未来业绩情况息息相关,且进一步关系到并购价款的支付,对被并购方而言,也具有较强的’赌博”性质,因而也较容易与’对赌协议” 混淆。事实上,二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

首先,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对赌协议” 一般为私募股权投资、风投机构认购被收购企业的增资或部分原有股权,而且其核心在于最终的盈利退出,投资盈利的目的更为明显;而’Earn-out ”则多见于整体收购,包括股权和资产,其核心目的在于对并收购企业的接手以及继续运营。

其次,二者的运行机制或者说操作模式不同。对赌协议”是预先支付全部,条件成就后再补偿,更趋于’一口价”的付款模式,对被收购一方稍为有利;而'Earn-out ”则是事先支付部分,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实质更趋于 '固定+浮动”模式的分期付款模式,对并购方则更为有利,更容易控制风险。

总的来看,相较于对赌协议”的效力性风险、以及牵涉合同与公司两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任何法律效力,其核心都是有关法律规范对相关主体的约束力,仲裁协议也不例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指,对当事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法院等相关主体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一义务而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事项在协商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使得当事人不诉诸法院解决争议的本来愿望得以实现。 除此之外,由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承认仲裁庭所作裁决的约束力,所以,仲裁协议使当事人承担了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的裁决的义务,除非该仲裁裁决经有关国内法院判定无效。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基础。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的依据。如依据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果仲裁条款显然无效或者仲裁条款不适合组成仲裁庭之目的,则不能成立仲裁庭。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还表现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严格限制。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过问。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各国的仲裁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则不应受理此宗争议案。198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27条规定:“法院受理诉讼案件,而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争议订有仲裁协议时,如果被告出示仲裁协议,法院应以起诉为不合法而驳回之。”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补充协议有些内容样本

补充协议有些内容样本 补充协议有哪些内容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解惑!访问>>补充协议有哪些内容所谓补充协议即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 对于卖方来讲如果补充协议的条款认定模糊,很容易造成卖方违约,进而引发纠纷。 补充协议中最常见的内容如下:: 一、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一般是净得价,包括予以赠送或者折价的家电、装修等。 二、关于定金的约定 11、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和条件,及违约责任。 22、约定定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三、关于还款解押的约定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明确房屋是否有抵押,如有抵押约定办理解压手续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四、首付款支付方式双方需协商首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五、银行面签过户

11、面签::面签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双方需约定面签时间及条件及违约责任。 22、过户::。 过户时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双方约定面签时间及违约责任。 六、物业交割物业交割和交房两者不同,卖方需留意。 1)约定交割时间::进行物业交割,买卖双方需约定交割时间,如“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后55个工作日内”。 2)约定支付方式::买卖双方能够约定自行支付或者通过资金监管进行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支付。 七、税费相关1)房屋基本情况::卖方需要确定所出售房屋年限、是否唯一,这关系到所需缴纳的税费。 2)税费支付::买卖双方需约定税费支付由哪一方承担。 3)其它税费::如果出现预料之外的其它税费,需明确税费支付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补充协议中十分重要的条款,违约行为能够分为两种::1)一般违约::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515日((含))内。 2)根本违约::对于卖方,如果卖方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房屋被查封、违约逾期超过515日、擅自提高价格等情况,属于根本违约。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种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18种条款 对赌协议双方中,公司与公司大股东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能签订“不平等条约”,业绩补偿承诺和上市时间约定是协议中的重要条款。 对赌协议,这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8条,我们将逐条解析。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深圳某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 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该律师还告诉记者,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2、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盈信瑞峰合伙人张峰认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等三个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性质 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界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主要有实体法法契约说、程序法契约说、混合类型契约说以及独立类型契约说等四类。 实体法契约说认为仲裁行为为一般的私法行为,是当事人私权处理方式的一种。国家尊重并保护国家当事人合意的处理属于私法范畴的权利和义务。仲裁法协议大多受制于民商事实体法,非程序法。契约的法律性质不应取决于契约的内容,而应取决于契约的形成条件和约束效力。 程序法契约说认为仲裁法为程序法上的契约而非实体法契约。理由为:1、仲裁协议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方式和规则,其内容类似于诉讼程序问题;2、仲裁协议实现方式在于约束当事人行使诉权,从而排除司法管辖权。则仲裁协议在实质上是当事人处置诉权的协议。诉权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就争议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判的程序法上的权利。3、就目的而言,仲裁协议的最终目的和最终的结果在于完成解决争议的仲裁裁决。 混合类型契约说认为仲裁协议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契约的双重性质,理由在于其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混合体,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因素。在仲裁协议的成立、有效与无效等方面应以实体法中的标准来判断。而就排除法院管辖权、使仲裁裁决具有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效力等方面,则通过程序法规则加以规制。 独立契约说认为仲裁协议既不同于实体法契约,也不同于诉讼法契约,而属于一种新型的特殊契约,它兼具有实体法契约和诉讼法契约的特点。对它的解释和适用不能套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而要适用一种新的法律体系。仲裁协议所依赖的仲裁制度是为适应人们寻求一种民间的、灵活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的机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对于仲裁协议而言,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论述。一方面,不能从其生效条件、合同形式以及一些一般原则与实体法契约的类似和相同,就认为其属于实体法契约。因为程序法契约理论本身就是在实体法契约理论的基础上萌芽的。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在缔约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以及一些基本原则等方面与实体法契约的类似和相同,并不能说明仲裁协议就必然具有实体法契约的性质。 再者,仲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新理论,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仲裁协议的性质。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基础在于主合同与仲裁条款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主合同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doc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企业估值时一种附条件的调节,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界定,属于投资工具的一种,①主要用于股权私募。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以一定的企业经营目标作为对赌条件,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达到该经营目标,则由投资方给予继续投资等奖励,反之,则由企业给予投资者经济补偿。由于经营目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这些合同往往涉及资金数额巨大,颇有“赌”的意味,故俗称“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投资方大都是一些经验丰富,并且实力雄厚的大型外资金融投资机构。②融资方多为一些前景良好,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性质上属私营企业。对对协议的客体是对赌协议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国外,其客体十分广泛,包括公司上市、利润指标、财务指标、锁定管理层等等,我国对赌协议的客体一般限于股权、期权、投资额。对赌协议一般以利润作为对赌内容,依据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对投资方或融资方进行一定的货币补偿或者股权调整。③对赌协议的内容依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不同,有的是双向对赌,约定条件成就则投资方给予一定的股份奖励或者继续投资,若条件不成就则由融资方进行补偿。融资方进行补偿的内容是最为复杂的,有的是进行股权调整,有的约定为直接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退回投资资金;还有的则约定由大股东回购股权,总而言之就是保证投资方的利益不受经营状况恶化的影响。 二、射幸合同说

谓射幸契约者,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为之给付,依偶然之机会,决定其内容之契约。④射幸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典型的射幸合同如彩票,有可能中得百万也可能徒劳而返,结果完全是一种机会性事件,与个人意志没有丝毫关系。保险协议成立生效后,如果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合同义务进行理赔,但是也有可能这种情形永远都不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赔偿义务。事实上,即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所赔付的价款也很难认为是投保人所支付保费的对价;横向来看,同一种类的保险合同,如机动车强制保险,有的人投保后会得到巨额保险金,有的人则得不到任何收益。所以,无论如何,这都不是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 将对赌协议比之于射幸合同的说法不具有合理性。该说认为射幸合同具有偶然性,而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企业经营业绩也同样是不可预期的,故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业绩的不确定性不能与偶然性事件相提并论,对赌协议中的业绩应该是一个经过双方协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达到的经营目标而非单纯的“巧合”。并且,对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也难以用不对等来进行描述,投资方获得高额回报是面临巨大风险的,并且资金投入本身就是一种付出,所以它的收益是合理的。 三、期权合同说 一说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期权合同。期权是一种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东西的权利。⑤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⑥期权是公司给予员工的激励政策,员工可以在未来某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金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乙方:金凤凰大酒店贵宾楼法人代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金凤凰实业(集团)餐饮分公司商务合作框架协议》和《江南尚城商业街商铺租赁合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签定如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和履约,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贵宾楼装修期间补充约定事宜 1、为保持酒店统一装修风格和质量,“贵宾楼”南侧入口装修的装修方案的确定需经乙方充分了解和同意的基础上,由甲方负责实施,相应费用甲乙双方均按50%承担相应装修费用。 2、乙方经营范围的一消设施包含消火栓、消防门、消防卷帘等均由乙方确认同意的方案确定后由甲方负责实施,费用由甲方独立承担,二消及其有关的如喷淋、烟感、监控、灭火器等相关装修及设备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仅负责提供消防控制室(地下一层)消防控制设备的采买、接入及牵头报验手续等工作的组织服务工作。 3、甲方负责乙方水电总表的安装,其中包含电表、冷水表、热水表,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水电表由乙方自行实施安装和独立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照明和冷库的备用电源服务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但乙方装修电路施工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否则相关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其责任甲方不予承

担。 5、乙方负责餐饮排污及隔油池的施工,但需经甲方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核和确定;乙方负责餐饮排风及管道布装的施工,施工方案需经甲方参与审核和确定; 6、甲方负责乙方贵宾区包间(江南尚城四单元二楼)两处楼梯封闭及地坪铺设施工;乙方负责其位置设备安装及使用保管,并按照该区域建筑平米承担相应租金等相关费用。 7、乙方负责其上述6项中的相关设备及燃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和附属材料的采购、安装施工,并对其安装质量、运行安全全权负责。 第二部分关于合作运营管理方面的补充约定事宜 1、酒管软件系统:为保证对外运营及其对外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参与“酒管”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其中,软件开发费用乙方承担1.2万元,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酒管软件的运营费用乙方按相关签署的合同按年度支付1000元(既:大写壹千元整/年),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 2、网络及电话接入系统:甲方负责网络运营商接入及相关设备设施费用,并承担整体商业区域无线网络设备的提供(含一路有线高速宽带网);乙方负责其内部线路布装及相关设备设施的费用。甲方为乙方优先在网络供应商处选择固定电话“靓号”一个(该号码套餐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为乙方免费接入内线一条(按乙方指定地点,餐厅吧台处);乙方的内线串接等

对赌协议常见的13种条款及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常见的13种条款及风险防范 股权投资过程中,关于对赌的案例,既有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等失败案例;也有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与摩根士丹利双赢的成功案例。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用究竟如何?都有哪些常见条款?又该如何规避及防范风险呢?下文将一一为您详剖。 1对赌概述 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俗称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资中常见的合约安排。其基本的运作机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与融资方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未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则相应调增私募股权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或采取其他能达成与股权比例变化具有同等商业效果的替代方式;如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则相应调减私募股权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2中国对赌协议法律效力 1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目前有着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就是在对赌协议下,无论管理层、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达到对赌协议,投资人都能获利”,即如果达到协议标准,投资人虽然付出了部分股权,但却得到股价上升的回报;而在未达到协议标准的情况下,投资人

则可通过更多的股权甚至企业控制权来弥补股价下跌的损失。这种对于投资人来讲只有利益,没有损失的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种看法明显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对赌协议背后必然有投资的产生。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在获得投资后取得了企业发展必要的资金,无论对赌的另一方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还是管理层,都有着明显的益处,也就是,对赌协议不仅仅是只对投资人有利益的。 另外,资本的筹集不可能没有代价,如果对赌条件没有实现,即使投资人收回了成本,也难以弥补其未能向其他项目投资的机会成本。在极端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投资人即使拿到企业股权,也有可能颗粒无收。 综上,对赌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一般都是自愿签订的,而且从签订对赌协议的合同方来看,不是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基金、投资公司,就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创业团队,而且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不允许投资进行估值调整的规定,因此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2以其他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如上,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协议属于投资估值的调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以非企业财务指标进行的

仲裁协议有效性

仲裁协议有效性 1 为什么区别其是否有效 2其完整性与有效性的关系 3有效性应具备那些条件 4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5我国实践中如何解决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6下载:06年最高法院对《仲裁法》的解释/《仲裁法》 7法院如何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新论》韩德培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论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完善》蔡新宇《湖南省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书面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单独订立的协议书。采用仲裁协议书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的较为少见。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一义务而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中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事项在协商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使得当事人不诉诸法院解决争议的本来愿望得以实现。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抗辩。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依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争议事项。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过问。如果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会计处理探析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私募股权投资 论文题目: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会计处理探析学生姓名:张清然 214025100139 任课教师:陈永生教授 2015年6月

目录 摘要 (3) 第1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简介 (4) 1.1对赌协议的含义 (4) 1.2对赌协议的标的 (4) 1.3对赌协议的成因与分类 (4) 1.3.1 PE投资设计对赌协议的原因 (4) 1.3.2对赌协议的简要分类 (5) 第2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5) 2.1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5) 2.2对赌协议的性质和对价调整行为 (6) 2.3对赌协议在中国法下的实践 (7) 2.3.1回购安排:慎选回购主体 (7) 2.3.2股权对赌 (7) 2.3.3优先分红权 (8) 第3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8) 3.1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 (8) 3.2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控股股东 (10) 3.3规避期权定价的会计处理方式 (12)

摘要 对赌协议业已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对赌协议中,往往涉及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或者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控股股东。目前的会计准则对“对赌协议”下的会计处理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现行准则的规定在实务中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对类似于期权的选择权等嵌入式衍生工具的作价、成本费用等问题,尽管会计准则已经有了诸多规定,但是还远远不够完善。由于上述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则主要以简单案例的形式,对双方的会计确认与账务处理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会计处理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没有对争议解决做出相反性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可补充协议受仲裁条款管辖。 2、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约定诉讼,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前文已述,在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应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同理,如果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解决,由于补充协议通常签订在后,应视为双方对原争议达成的仲裁合意做出变更。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 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其与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区别。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体现。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授权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公正裁决为目的。 2.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这使得作为契约表现形式之一的仲裁协议与其他的契约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是其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当发生特定的纠纷后,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同一的,这主要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3.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第二,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对于诸如人身权等当事人不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使发生了争议或当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订立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论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 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表现为:仲裁协议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协议仲裁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约束着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

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周曼 [摘要]甘肃省高院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判决在投资界激起轩然大波,众多手持数十份对赌协议的私募开始惴惴11不安。本文中作者从甘肃省高院判例入手,介 绍对赌协议涵义、甘肃省高院案例及判决分析并对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有效性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下发“上诉人苏 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 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判决】, 该案件中涉及私募投资中普遍存在的“对赌条款”效力问题,而甘肃省高院判决该案中所涉对赌条款无效,让众多私募投资机构一片哗然,甚至开始担心手中的包含 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是否会就此而变成一张白纸。 对此,笔者对甘肃省高院判决的案例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 架下,对赌条款的有效性及其适用。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 (一)对赌协议的涵义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标的企业的投资者与原股东双方先对企业股权价 值估值确定,同时允许投资者在未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进行调整。对赌协议“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支向六方面。(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只以“财务绩效”以目标,一般都以“净利润” 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各协议条款的区别是条款设计不同而已。 (二)对赌协议成立的前提 对赌协议的成立有赖于几个前提: 一是企业的股权能够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而这一整体价值的评估则依赖于企 业未来的业绩; 二是企业价值虽然是由品牌、技术、管理等多要素构成,但其最终将整体反映 在企业未来的收益中; 三是由于未来无法准确预知,因而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 正是基于上述前提,对赌协议的核心是股权转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的不同 预期。 (三)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赌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价值的不同预期,具体情况不同,对赌双方所关心内容也不尽相同,双方根据各自的预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设计。 1.国外对赌协议的内容。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 1、合同补充协议是指: 在原合同的基础之上遵循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签约双方或者当事人自愿对某一件事情或者某一约定共同达成统一意见、统一标准而签订的合法协议就叫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同样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依然对合同事项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详细的合同执行规定、违约责任等等法律要求。 2、合同补充协议简单来说是指: 签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你情我愿,不胁迫、不压迫、不威逼的行为,以及不可存在引诱、欺骗的做法而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协议或者合法合同。当事人对约定事项经过商讨、决策等等流程,将约定事项固定下来,在意见上达成一致,并对合同内容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最终签订的事项在法律上就叫做合法协议或许和合法合同。 3、一般而言,合同补充协议在法律效力上与原合同并无二致,两者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殊情况补充的合同协议甚至比原合同更具说明性以及说服力。比如说,当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发生矛盾或者冲如时,一般而言,将会按照签约时间在后所约定的合同内容或者合同条款为执行准则。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以及强化补充协议的法律效益。并且大多数的情况,在法律准则上认为后来的签订协议是对原先合同的进一步纠

正和补充,理论上可以按照新约定、新协议的标准以及规范对签订合同的双方以及当事人作出合法的约束,并要求双方对签订的合同负责。 4、此外,存在特殊情况时,合同补充协议有可能无法生成或者失效。 比如说,签约合同的某一方是未成年人,则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又或者说,因为一些外在的阻碍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生成,那么此类协议也依然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说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某一方因缺失签约条件等等原因就很有可能导致协议的失效。 5、合同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一般而言,在法律上对某些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作出了明确的公证准则以及流程,那么此类合同以及协议的签约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流程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加以固定和强化。简单而言,就是除了签约双方或者当事人各执一份合同外,还需由公证人、见证人,也就是第三方持有一份签订合同或者协议。若是法律上并未作出相关说明,则应该由签约双方或者当事人自行决断。这样做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将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加以固定以及强化。 6、合同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又可称为“补充协议”或者“协议补充”: 两者概念上并无差别,实质上,前者针对原合同而言,后者则针对既定的合同内容和条款而言。均是为了增强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而存在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试论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摘要对赌协议真正进入国内大众视野只有几年的时间,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已被广泛使用,业内人士对其法律性质一直有不同观点,本文重点即是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阐释。 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附条件合同 对赌协议不是赌博协议,它是由英语“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翻译而来,直译过来应该是估值调整机制的意思,本质是对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重新界定。其含义可以概括为: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融资协议时,双方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订立的特殊条款,该条款约定依据被投资企业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完成预设业绩的情况而对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估值进行调整。 对赌协议可以依据约定的权利是一方享受还是双方享有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单向对赌协议最典型的形式即投融资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融资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达成约定的业绩目标,如果达成则由一方(一般为投资方)让渡一定数量的股权给予另一方(一般为融资方,且其在对赌协议中无任何权利);双向对赌则是赋予双方同等权利,如果融资企业达到业绩目标则由一方让渡一定数量给予另一方,反之亦然。 我国《合同法》并无对赌协议的明确规定,其应属于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但对赌协议与哪一类合同“最相类似”呢?理论界有较大争议,基本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是附生效

条件的合同,一派认为是射幸合同。 一、附生效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条件合同又依条件不同分为附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合同,前者是指合同成立时未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后者是指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有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对赌协议就是附生效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可以将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在合同中,能够满足当代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因而被法律所允许,但是对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必须是当事人约定选择的事实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具有选择性; 3.必须是不确定且非客观上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4.必须是合法而非法律禁止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5.所附条件的目的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目的性。对赌协议以融资企业能否达到预期业绩、能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公开上市、能否保持管理层稳定等不确定事件为合同要件,而该类不确定事件同样具有附条件合同对所附条件所要求的未来性、选择性、或然性、合法性的特点,但是,对赌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不确定事件并不是合同双方用来限制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只是用来限制合同的后果,即对赌协议中的条件不具有“目的性”。更重要的是,正如本文前述,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关于仲裁协议书范文,怎么写才更符合要求,下面小编整理推荐仲裁协议书范本和要点,欢迎阅读与借鉴。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1】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对仲裁协议完整性的要求,其是指一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涵。由于仲裁协议的内容直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决定着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而影响着仲裁的取得与行使,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是仲裁协议的核心。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有效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仲裁合意就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确、肯定,即在仲裁协议中以无可争议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权。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事项有无仲裁权,而仲裁协议中有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意味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

进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撤销其裁决。因此,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也往往成为仲裁协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成为仲裁协议的关键。 仲裁事项的范围决定仲裁权的行使范围。由于仲裁协议既包括了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又包括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专门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事项也可划分为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我国仲裁法也把“仲裁事项”作为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之一,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一般来说,当事人对该类仲裁事项范围的约定应以“宽泛”为原则,即要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一些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具体事项的限制,如约定“就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合同的解释问题、合同本身是否有效问题等的仲裁可能性,而这些因素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如约定“就货物质量及其索赔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对该货物数量问题的仲裁可能性,而在索赔中,货物的数量与质量是不可能分开的,等等。这样的约定不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会造成纠纷解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知识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认定主体 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二、认定时间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我国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核制度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例题】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对赌协议书(完整版)

对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 签订本协议。乙方通过在甲方公司任职岗位的形式,全面负责甲方公司 的管理工作。以帮助甲方公司实现业绩提升。经双方友好协商,达 成以下协议: 一、期限 本协议为期年。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二、乙方工作目标内容 乙方的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如下: 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2)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3)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4)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5)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三)乙方期权股份收益 说明: 乙方如实现各年度目标,则可拿到年度的期权股份,待协议期满后甲方根据 约定将乙方共计五个点的期权股份转为正式注册股; 每年度期权股份分红发放时间为甲方企业年度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发放; 本协议期满后若甲方企业年销售额达成约定目标,则乙方享受甲方企业的期 权股份立即转为甲方企业的注册股份,甲方按双方约定办理乙方的期权股份转注

册股份相关手续,期限为服务期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 三、乙方薪酬支付方式 乙方年薪方案设计(年度) 注:在实现年度目标万的前提下提成总额万元,但为鼓励乙方向更高目标冲刺,甲方还设定了冲刺目标,如实现冲刺目标再给予2%的提成比例。

岗位固定工资按月度发放,发放时间以甲方企业工资发放日为准。 年乙方的薪酬发放形式仍然按上述方法进行推算与发放,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 ①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有权利对企业发展方向及企业战略、定位等做出最终决策。 ②甲方有权根据时间节点对乙方工作成果做检验。 ③甲方对企业重大事件决策拥有决定权。 ④甲方拥有对企业高层人员最终人事任免权。 ⑤甲方拥有对超过万元(大写)的资金支出拥有审批权。 ⑥甲方拥有对企业年度规划的最终审批权。 甲方义务 ①协议生效期间,甲方需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运营、营销、生产、财务等方面配合乙方更好的完成工作。 ②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人事任免工作。 ③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所有企业相关信息及资料。 乙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权利 ①协议生效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团队的编制调整、业务流程梳理、各类制度、企业文化、各岗位薪酬与考核等方面拥有调整与修改权(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②乙方拥有对中、基层员工招聘、任命、解聘权。 ③乙方拥有对企业财务所有情况的知晓权。 ④乙方拥有对企业新业务开展的参与和控制权。 乙方义务 ①协议生效期间,乙方需遵守甲方企业的规章制度。 ②乙方应利用专业经验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对甲方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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