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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通过对旅游市场乱象的分析,提出新旅游法出台的意义,对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一、我国旅游市场的现状

(一)“零负团费”现象

零团费旅行团泛指一些仅向游客收取极低费用甚至是

免费的旅行团,而旅行社则依赖游客购物的佣金来维持成本。

2000年代,零团费旅行团在香港兴起,大路游客被香港导游频繁的带到购物店购买金银首饰、玉石藏品、数码电器等贵价物品,购物的时间远远超过游览时间。如:香港导游阿珍强迫、威逼游客购物,并口出狂言恐吓不购物的旅游者:“如果不买商品就没酒店住,没吃饭。”“我给你吃给你住,但是你不付出,这辈子你不还,下辈子也要还”等一系列恶言伤害不购物的游客,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导致香港旅游业一度受到严重损失。

此外,旅行社因为游客不熟悉景点,他们在带领游客游览的过程中,旅行社将部分旅游内容省去,这样可以节省时间,节省开支。

(二)买团卖团现象

所谓买团买团是“导游先自掏腰包‘买团’,按人头一个人几十元交给旅行社,等于是自己先挖个坑把团接下来,把坑填平后多出的部分就是导游的收入。以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导游在接到旅游团时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部分给旅行社以保证旅行社的经营利润,这些都要靠游客消费赚回来,从而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

(三)随意拼团现象

旅行社转拼团行为已经成为业界的潜规则,普遍存在于国内旅游市场与出境旅游市场。表现为旅行社内部的转拼团、旅行社外部的转拼团(包括旅行社与办事处之间的转拼团);从地域范围来看,表现为组团社的转拼与地接社的转拼;从专业化分工角度讲,表现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转拼;从业务经营范围看,存在无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向有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转拼;从操作规范看,表现为合法转拼团与非法转拼团。

二、新旅游法出台意义

(一)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对旅行社行业而言这个是致命伤,如果更高的价格,一样的服务,那么就导致游客减少,旅游市场会有消极影响,但长期看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长期将对旅游行业是利好的。

(二)有利于规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三)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这条规定指出:旅行社如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新旅游法的出台,最大的一

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此外,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规定,同时本法中,旅游者在充分享有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比如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配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律的完善,会吸引更多旅游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行为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决定者旅游业能否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旅游管理部门等相关行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进而加大了法制力度,完善了法规体系,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三)旅游监督管理统筹协调

《旅游法》在第七章中专设了“旅游监督管理”,从第八十三条到第九十条共有八条具体规定。对于旅游监管,一方面,《旅游法》结合旅游业综合性强的特点和旅游管理体

制的现实情况,提高了旅游监管的层次。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另一方面,对于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责任,有利于协调行业之间关系,对规范旅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具有强有力的支撑。

总之,旅游法总结了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成果和经验,规范了旅游活动和经营的方方面面,在促进发展、统筹管理、资源保护、安全保障和投诉处理等体制机制方面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对提升旅游品质和文明旅游也提出了引导性的要求,这些内容对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作者单位: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0章第2节旅游促进制度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旅游促进制度 一、旅游促进政策 (一)旅游促进政策的含义与意义 1.旅游促进政策的含义 旅游促进政策,是指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总和。 2.旅游促进政策的意义 (1)促进旅游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 (2)促进旅游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 (3)促进旅游业发展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4)促进旅游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 (二)旅游促进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促进政策主要有: 1.常态旅游发展协调机制 旅游发展协调机制,是指各地协调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及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机制。 具体形式为旅游领导小组、旅游发展联席会议、旅游发展大会等。 《旅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2.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旅游企业的发展需要落地,需要有一定的土地空间。 《旅游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3.旅游金融政策 旅游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 金融机构的支持是旅游企业健康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保障与基础。 4.旅游税费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相关规定。 5.财政资金政策 《旅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6.旅游消费促进政策 《旅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 二、旅游形象推广 (一)旅游形象概述 1.旅游形象的概念 旅游形象是旅游目的地相关主体宣传与传播的成果,它是旅游目的地各旅游产品及其他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效果总和,是人们对旅游目的地各种感知、印象、看法、感情和认识的综合体现,在旅游目的地发展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2.旅游形象的特征 旅游形象具有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是一种公共产品,必须借助于国家或地方政权机构才能完成。 《旅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二)旅游形象推广的主要内容 (1)旅游形象推广的主体 (2)旅游形象推广的方式 (3)旅游形象宣传的经费 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 (一)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概念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是指旅游目的地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为满足广大旅游者对该地相关旅游信息的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收集、加工、传输或公开旅游信息的职责、行为及其过程。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特点 (1)权威性 (2)有效性 (3)广泛性 (4)公共性 (5)共享性 (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作用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本条释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业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旅游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网络化经营已经成为旅游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鉴于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巨大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实践中,旅游业网络经营已具较大规模,每年网上旅游交易额不断增长,旅游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网络旅游市场也出现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旅游市场秩序,最终也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法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的不同,对网络旅游经营加强规范。实践中,网络旅游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旅游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通过旅游网站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 一、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条第一款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范作出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实际上是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一种更新。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具有传统经营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1)旅行社通过网络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人力、场地、交通、通讯等费用,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 (2)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运营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具个性化、更优质、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3)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扩大宣传、

旅游法35条解释

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 “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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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旅游管理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欧启均李君轶 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而新旅游法的颁布以及实施,使得旅游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证,并且也对旅游经营人员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不仅要确保诚信经营,还要充分考虑社会以及经济效益。文章对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产生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更好的推动旅行社的发展。 在我国新旅游法没有实施以前,旅游业中的各项活动只是按照一些行政法规来作为准则,并没有一部健全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对旅游业的整体进行有效约束,这样以来就是的旅游业中法制环境严重的缺失,使得旅游业良好的发展受到阻碍,妨碍了旅游业转型和升级。而新旅游法的颁布及实施,不仅保障了旅行者和经营者自身的权益,还对旅游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上发展。 一、为执行旅行法之前我国旅行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低价以及零付费的旅行团 在低价团以及零付费团的模式下,相应的组团社并不会支付给地接社任何费用,他们只是为其输送客源。而长期在这种状态模式背景下,旅游者自身的基本旅行费用,地接社本身的折旧费、实际利润、所要缴纳的税金以及导游费用,都是通过导游所交游客人头费以及服务供应商所签单据来进行获取的。而游客自身需要支付旅行社所设置的消费项目上,这也就导致导游只能通过强制购物来赚取费用,否则他们不仅拿不到工资,还可能会自掏腰包来给旅行社。

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浅谈我国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摘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这部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与现行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旅游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文章以旅游法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和历程,客观解读其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权途径及对旅游经营者行为限制的规定,浅谈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结合国外对旅游者保护的做法为更好地实施其规定规范旅游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权益保障 Introduction to China's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brewing and three review, the first tourism law in October 1, 2013 formally executed. It related contents of tourism, the main line of the tourism law i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ourist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cess of tourism law enacted,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n touris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way and on the limit of tour operators behavior, introduction to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the influence of combination of overseas for the tourists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tandardized tourism market to better advice. Key Words:traveling law; tourist; traveling operator; right;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业余生活期间进行旅游,我国旅游业也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军产业。在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市场缺乏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不高、旅游纠纷不断、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终于于2013年10月1日决定实施!

旅游法论文

我眼中的“新旅游法” 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 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便成为迫切需要。 二、旅游法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 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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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旅游管理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刘月娇 随着旅游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人们在旅游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国家越来越关注旅游业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对2013年发行的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进行论述 处于经济腾飞期的中国,人们的生活水平相比于几十年前,得到很大的提高。人们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证,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多人在假期选择旅游作为一种娱乐方式,旅游在中国越来越热门,旅游业也成为国家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影响,2013年发行的新旅游法对旅游这一项活动给予了更深的解释,同时对旅游业产生了一些影响。从法条上看,新旅游法的一些内容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管理更严更多,同时更加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新旅游法的变化 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之前的旅游法中,有一项活动为进店购物,这一点 导致一直以来,很多导游与商家勾结,把游客带入一些拥有与实际价值不符的商品的店里,很长时间以来,游客都只能无辜被坑,游客的利益完全得不到保障,一场购物经常能够花掉游客们一大笔钱,而游客因为人生地不熟也无法到别得店进行购物。新出版的旅游法,规定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游客可以在自由活动时间自己购物,可以通过询问其他人或是别的途径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游客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也防止一些商家乱报价的可能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旅游业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因为顾客不会应该惧怕昂贵的商品而压抑自己想要旅游的欲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2013年11月20日12:18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8期作者:汪传才刘红婴韩玉灵曾坚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2 为旅游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成熊文钊) 正如《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所宣告“旅游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旅游权归属公民权利中社会权利的范畴,是休息与休闲权利的重要体现。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全年国内出游人数约3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直接从事旅游业人员超过1350万,相关就业者达8000余万人,已成为全球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出境旅游购买力第一大国。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立一部保护旅游者权利,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市场,从全局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全国性旅游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经历了31年的漫长历程,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施行。《旅游法》开篇总则中第1条、第3条明确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专设旅游者一章,从法律层面上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优待权、救助保护请求权、获得赔偿权等8项权利予以确认。 旅游者权利虽具有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可以简单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首先,在旅游者的定义方面,《旅游法》采用扩大解释的方式。《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隐含着《旅游法》所指的旅游者并不局限于参与旅行社团体旅游的消费者。通过将自助游、购物游乃至公务出差中发生的旅行活动等广泛于传统意义上旅游消费活动的概念囊括于旅游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界定范畴以及《旅游法》的适用广度。此外,《旅游法》第二章的8项权利虽存在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重合的权利,但亦具有旅游行业自身特点的权利类型。其中,可分为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权利、基于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者权利以及基于政府行业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的旅游者权利。 一、《旅游法》细化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基础的旅游法律关系。因此,旅游者权利将集中体现于旅游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之中。在立法体例方面,《旅游法》除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第二章第9至第12条中直接规定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外,亦在具体制度中结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间接地明确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的规范设置上。具体而言,《旅游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合同订立中对旅游行程、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等基本信息的知情权。针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问题,《旅游法》第63条、第69条则强调旅行社亲自履行的义务,仅在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才可将旅游服务或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实质上赋予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拒绝权。此外,在第65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反映了《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价值倾向,也为修订中的《消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实践。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摘要: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通过,我国终于有了在旅游上真正意义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将整体提升国民出游率。与此同时,行业整体规范发展将减少旅行相关的隐形消费,收费性自然景区的价格上涨空间不足,总体而言将利好休闲景区、旅游购物和旅行预订行业,看好有扩容空间的传统景区。新旅游法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影响 前言 在旅游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一部真正属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有的只是旅游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来约束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旅游业。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旅行社对导游的不公平对待、导游欺骗客人或者是强制性要求旅游者购物消费、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不尊重等问问频频出现,但是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旅游法的出现,对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约束力,是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讲诉的是旅游法所带来的影响。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也与我国是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不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而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督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和旅游经

对句容市旅游应急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句容市旅游业应急管理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句容凭借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大力实施政府主导型“大旅游”发展战略,旅游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日渐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随着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强势的市场宣传促销和推广,句容旅游业发展势头愈加强劲、前景广阔。 年份 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 指标 接待人次1160万人次1305万人次1566万人次1819万人次 收入118亿元133亿元160亿元180亿元【数据来源:句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旅游局)】 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温饱问题的解决使得旅游、休闲成为人们基本的生活方式,但随着旅游者出行次数、人数的不断增多,出行区域、范围的不断扩大、出行方式、形式的变化多样,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也在不断发生,且呈增长态势;旅游活动具有时间上的暂时性和空间上的异地性、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的关联广泛的综合性特点,使得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文化冲突、公共卫生等各种负面事件都会对旅游业的稳定发展产生影响;另外,旅游过程本身也暗藏大量的突发风险,比如上述原因造成的旅游者的

人身伤亡事件......这些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威胁了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了事件发生地居民的生产、生活,还对旅游目的地及所在地区、国家的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给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明确地方政府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能和责任,提高处理与解决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加强地方政府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更是地方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有限政府的需要。 句容市旅游应急管理现状: 应急管理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变能力与具体处理过程,强调利用极其有限的处理时间与资源,快速做出正确、有效的决策,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旅游应急管理是综合应用科学、科技、计划和管理的学科,用于处理在旅游业中对大量旅游人群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干扰社会生活的事件。 句容市早在2010年成立了旅委会,成员涉及全市各部门30多位负责人,制定了工作制度、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有关句容市旅游发展中遇到的各项问题,每年对旅游工作进行考核,对各涉旅单位的旅游工作定期督查,旅委会对全市旅游业突发公共事件事前风险预警、危机事件中的应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

《旅游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1221100 课程中文名称:旅游法规 课程类别:专业课 课程学分数:3 课程学时数:54 授课对象:旅游管理,第二学期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 一、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专业必修课程,是一门基础学科,也是获取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必修课程。旅游法规是一门实践操作性极强的课程。通过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要使本专业的学生准确掌握旅游法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使学生掌握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饭店、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资源、旅游者出入境、旅游交通、旅游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世贸总协定等方面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学会用旅游法规来分析和解决旅游企业实际问题的方法,同时培养旅游专业的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为毕业后成功地走上社会参加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实践打下基础。 二、教学要求 本门课程主要讲授国家颁布的有关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及丰富的相关案例予以阐述。通过授课,使学生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发展和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对若干重要的旅游法规、文件有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讨论,使学生能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以法律的眼光去认识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旅游市场,培养和提高学生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同时,为学生们的导游考试做好准备。教学中贯彻启发式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吸收近年来旅游法规研究所取得的共识性研究成果,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适当安排课堂讨论,并通过指定学生阅读相关书籍,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以此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中企业管理发展需要的,依法从事旅游及相关管理工作合格的实际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 三、教学方式 1.教学方法 以教师引导、讲解,学生听、记、分析为主,部分内容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注重引导和鼓励学生自学获取知识,增加讨论课、答疑课等教学环节。 2.教学手段 在教学中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全部采用电子教案等更先进的教学手段。 3.对外语的要求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年4月2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治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组织到境外的巡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进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爱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进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舞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爱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巡游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舞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进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进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进展和监督治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治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解读】:《未成年人爱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优待的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爱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试论新形势下民族品牌酒店的发展之路

试论新形势下民族品牌酒店的发展之路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大众旅游逐渐的普遍化以及开放的贸易往来与商务活动,推进了我国酒店行业的迅猛发展,为新型旅游方式住宿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多样化的酒店形式打破了民族品牌酒店在行业独占鳌头的局面,增大了民族品牌酒店的竞争压力。除此之外,《旅游法》的颁布、“反腐倡廉”的号召、“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以及消费者心理的转变等因素都意味着民族品牌酒店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转折点,如何在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把握发展的契机,提高自身竞争力,继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是各大民族品牌酒店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形势;金陵饭店;民族品牌酒店 1研究背景 11《旅游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 年 4 月25 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在全国施行。《旅游法》的出台,俨然成为中国旅游业的一个定海神针,它不仅明确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也颁布了其他相关条例,如《旅游法》规定,国家要利用旅游专项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

设,国家要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旅游法》还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等,这些法律条文不仅规范了中国旅游市场,也给旅游经营者们带来了更多机遇和挑战。[1] 12“互联网+”时代兴起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表示将进一步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2] 近年来,传统的旅游方式越来越向“互联网+旅游”的方向发展,这对于众多旅游业经营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能抓住机会转型,便可迎来又一次的腾达。 13新型旅游住宿方式兴起 旅游业在不断地发展,各种新型的旅游住宿方式如雨后春笋,对传统酒店发起了巨大的冲击,目前除了酒店业,还有民居客栈、短租公寓、青年旅社、快捷酒店等住宿模式供消费者选择[3],这些住宿方式同样也是具备条件好、环境好、服务好等优点。与大酒店相比,它们的衣食住行小而精美,而且价格偏低,靠近旅游景点,更具风情,给酒店行业带来了不少竞争压力。

旅游政策与法规论文

试论新《旅游法》在规制旅游市场乱象方面的意义 ——以云南香格里拉旅游乱象为例 【摘要】:今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新《旅游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因为其意义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会得到加强,整个旅游市场,尤其国内旅游市场都将因之发生深刻变革。新《旅游法》规范了旅游市场,对宰客、纠纷和投诉等出以重拳,使旅游景区、旅行社、游客三方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可依。 【关键词】:旅游法香格里拉黑导游零负团费强制购物 正文 一、香格里拉旅游“怪象” 伴随着又一个小长假的到来,我国新旅游法也相应实施。又是一个旅游高潮,各大旅游景区出现游客滞留等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旅游目的地出现了一种“怪象”,这就是旅游目的地导游的宰客现象。这让人没有想到,在新《旅游法》出台之后,这种乱象还依然存在。这一现象被央视央视新闻频道曝光了《香格里拉旅游“怪象”:不交钱就赶下车》。云南香格里拉旅行社强制收取游客藏民家访费,声称是行政性变相收费,记者拒绝交费被导游强行拉下车。随后,游客在云南迪庆州旅游局投诉时,旅游执法人员言语粗暴。随后,游客到迪庆州旅游局投诉,却遭到执法人员辱骂。对于有游客拍摄录音,执法人员要求游客删掉,不删掉就拘留。报道中,这名执法人员威胁游客:“永远不要来香格里拉!把你撵掉!我敢说这句话我就做得到!”,导游持刀宰客投诉反遭恐吓。 我们知道,云南是旅游胜地,香格里拉更是名扬海内外,每年到哪里观光旅游的人很多,这无疑对当地的经济和旅游事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却出现这种导游宰客,执法人员压客事件,给当地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谁也不想花钱买气生,买罪受。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对香格里拉的旅游品牌价值和旅游形象产生了难以估计的负面冲击,让香格里拉远离人间天堂,远离旅游天堂,在短期内可能直接影响香格里拉的旅游吸引力,驱赶很多向往人间天堂的游客。 只听过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拿回扣、不购物就会遭到导游讥笑谩骂甚至动手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

旅游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法规教学大纲 40 2.5 30 10 1 旅游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本课程所传授的知识是学生毕业后从事旅游管理和旅游服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该课程的基本任务是向学生传授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合理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学生对调整我国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掌握,了 解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掌握基本规范,提高操作能力,为旅游业输送高素质的从 业人员。 2 (1)本课程是一门政策性、方向性很强的课程,学习时一定要结合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 线、方针来理解,才能不脱离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才能将理论知识化为操作能力。 (2)我们正处于市场格局的调整时期,WTO的加入,使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汇,学习我国旅游业政策与法规,一定要注意借鉴旅游业国际管理经验,以促进旅游管理的国际接 轨。

(3)政策是法规的基础,法规是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学习中一定要将政策和法规有机 地结合起来。 3 1 总学时: 40 讲授学时:30 实验学时: 10 第一章概论 4学时 第二章旅游企业法规 4学时+1学时 第三章旅游合同法规 6学时+2学时 第四章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法规 2学时+1学时 第五章旅行社管理法规 4学时+2学时 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2学时+2学时 第七章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2学时+2学时 第八章旅游市场与价格管理法规 3学时 第九章其它相关法规 3学时 1、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的起源和本质特征 一、法的起源 二、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三、法规的类型层次 第二节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活动的发展与旅游法的产生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旅游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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