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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一、欧洲联盟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

序号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基础指令)指令修订本

1. 2007/46/EC《建立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用于这类车辆的系统、

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框架的指令》

(2007/46/EC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自该日起,

欧盟原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70/156/EEC及其

修订本被撤销)(EC) 1060/2008 (EC) 78/2009 (EC) 79/2009 (EC) 385/2009 (EC) 595/2009 (EC) 661/2009 2010/19/EU (EU) 371/2010 (EU) 183/2011 (EU) 582/2011 (EU) 678/2011 (EU) 65/2012 (EU) 1229/2012 (EU) 1230/2012 (EU) 143/2013 (EU) 171/2013 (EU) 195/2013 2013/15/EU (EU) 133/2014 (EU) 136/2014 (EU) 214/2014 (EU) 540/2014 (EU) 1171/2014 (EU) 45/2015 (EU) 166/2015 (EU) 758/2015 (EU) 2016/1004

二、欧洲联盟汽车单项技术指令

序号基础指令号技术指令名称指令修订本

1. (EU)540/2014

关于机动车辆及消声系统的声级(sound level )

2. EC 715/2007

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6)的型式批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休息信息的法规

(EC )692/2008 (EC )595/2009 (EC )566/2011 (EU )459/2012 (EC )143/2013 (EC )171/2013 (EU )195/2013 3.

72/245/EEC

机动车辆装用的火花式点火发动机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的抑制

89/491/EEC 95/54/EC 2004/104/EC 2005/49/EC 2005/83/EC 2006/28/EC 2006/96/EC 2009/19/EC

4.

(EC )595/2009 在重型车欧六排放及获取车辆维护修理

信息方面的机动车及发动机型式批准要求

(EU )582/2011 (EU )627/2014 (EU )136/2014 (EU )133/2014 (EU )2016/1718

5. 2006/40/EC 机动车辆空调系统的排放

管理性条款及协调的测量: (EC) 706/2007

6.

(EC )715/2007 就轻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排放(欧5和欧6排放)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的

获取方面对机动车辆的型式批准

(EC )692/2008

(EU )566/2011

(EU )459/2012

(EU )630/2012 (EU )143/2013 (EU )171/2013 (EU )195/2013 (EU )136/2014 (EU )2015/45 (EU )2016/646 (EU )2016/427

主动安全技术指令

1. 70/222/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定及其安装空间

2003/76/EC 2.

70/311/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转向装置 92/62/EC

1999/7/EC 3. 71/320/EEC 具体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制动74/132/EEC

75/524/EEC

79/489/EEC

85/647/EEC

88/194/EEC

91/422/EEC

98/12/EC

2002/78/EC

2006/96/EC 4. 74/61/EEC 防止盗用机动车辆的装置95/56/EC

2006/96/EC 5. 75/443/EEC 机动车辆车速表和倒车装置97/39/EC

6. 76/114/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法定铭牌及其内容,

以及铭牌安装的位置和方法78/507/EEC

87/354/EEC 2006/96/EC

7. 77/389/EEC 机动车辆牵引装置96/64/EC

8. 77/649/EEC 机动车辆驾驶员视野81/643/EEC

88/366/EEC

90/630/EEC

9. 78/316/EEC 机动车辆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的识

别93/91/EC

94/53/EC(93/91/EC的修订本)

10. 78/317/EEC 机动车辆玻璃表面的除霜和除雾系统(EC)672/2010

11. 78/318/EEC 机动车辆刮刷器和清洗器系统94/68/EC

2006/96/EC

12. 78/549/EEC 机动车辆护轮扳94/78/EEC

13. 91/226/EEC 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2006/96/EC

2010/19/EC

2011/415/EU

14. 92/22/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安全玻璃及玻璃材料2001/92/EC

15. 92/23/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及其安装2001/43/EC

2005/11/EC 16. 92/24/EEC 某类机动车辆限速装置或类似的车载限

速系统

2004/11/EC

17. 94/20/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机械连接装置以及

这些装置在车辆上的连接

2006/96/EC

18. 98/91/EC 用于运输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

19. 2001/56/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加热系统2004/78/EC

2006/119/EC

2006/96/EC

要求

21. 2003/97/EC 间接视野装置和安装这类装置车辆的型

式批准2005/27/EC 2006/96/EC

22. (EU)2015/562 特定类型车辆的先进紧急制动系统的型

式批准

被动安全技术指令

1. 70/221/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液体燃料箱和后防

护装置79/490/EEC

81/333/EEC 97/19/EC 2000/8/EC

2006/20/EC 2006/96/EC

2. 70/387/EEC 机动车辆车门及其门铰链98/90/EC

2001/31/EC

3. 74/60/EEC 机动车辆内饰件(除车内后视镜、操纵

件、车顶或滑动车顶、座椅靠背及其后

部部件以外的乘客舱内部部件)78/632/EEC 2000/4/EC

4. 74/297/EEC 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时转向机构的性能91/662/EEC

5. 74/408/EEC 机动车辆座椅及其固定点强度81/577/EEC

96/37/EC

2005/39/EC

2006/96/EC 6. 74/483/EEC 机动车辆外部凸出物79/488/EEC

87/354/EEC

2007/15/EC

2006/96/EC 7. 76/115/EEC 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点81/575/EEC

82/318/EEC

90/629/EEC

96/38/EC

2005/41/EC 8. 77/541/EEC 机动车辆安全带及约束系统81/576/EEC

82/319/EEC

87/354/EEC

90/628/EEC

96/36/EC

2000/3/EC

2005/40/EC

2006/96/EC 9. 78/932/EEC 机动车辆座椅头枕87/354/EEC

10. 89/297/EEC 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侧面防护

11. 92/114/EEC N类机动车辆驾驶室后挡板前的外部

凸出物

12. 95/28/EC 某类机动车辆内部结构所用材料的燃

烧特性

2006/96/EC

13. 96/79/EC 机动车辆在发生正面碰撞时的乘员保

1999/98/EC

14. 96/27/EC 机动车辆在发生侧碰撞时的乘员保护

15. 2000/40/EC 机动车辆的前下防护2006/96/EC

16. (EC)78/2009 对行人及其它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

的保护(EC)78/2009的具体实施法规为(EC)631/2009

汽车灯光及信号装置

1.70/388/EEC 机动车辆音响报警装置87/354/EEC

2006/96/EC

2.76/756/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

安装80/233/EEC 82/244/EEC 83/276/EEC 84/8/EEC 89/278/EEC 91/663/EEC 97/28/EC 2007/35/EC 2008/89/EC

3.76/757/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回复反射器87/354/EEC

97/29/EC

2006/96/EC

4.76/758/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外廓灯、前位置(侧)

灯、后位置(侧) 灯、制动灯、侧标志灯、

白日行驶灯87/354/EEC 89/516/EEC 97/30/EC 2006/96/EC

5.76/759/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指示灯87/354/EEC

89/277/EEC

1999/15/EC

2006/96/EC 6.76/760/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灯87/354/EEC

97/31/EC

2006/96/EC

7.76/761/EEC 机动车辆远光和/或近光前照灯以及这些

前照灯装用的白炽灯泡)87/354/EEC 89/517/EEC 1999/17/EC 2006/96/EC

8.76/762/EEC 机动车辆前雾灯及所装用的灯丝灯泡1999/18/EC

9.77/538/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雾灯87/354/EEC

89/518/EEC

1999/14/EC

2006/96/EC 10.77/539/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倒车灯87/354/EEC

97/32/EC

2006/96/EC 11.77/540/EEC 机动车辆驻车灯87/354/EEC

1999/16/EC

2006/96/EC 其它

1.92/21/EEC M1类机动车辆质量和尺寸95/48/EC

2.97/27/EC 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质量和尺寸(M1

类以外的车辆)2001/85/EC 2003/19/EC

3.2005/64/EC 机动车辆的再使用性、再利用性和回收利

用性

2009/1/EC

三、欧洲联盟摩托车技术指令

序号基础指令号技术指令名称指令修订本

1.97/24/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型式认证:部件和特性97/24/EC

2002/51/EC

2003/77/EC

2005/30/EC

2006/27/EC

2006/72/EC

2006/120/EC

2009/108/EC

2013/60/EU

2.93/30/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声响报警装置

3.93/93/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质量和尺寸修订本:2004/86/EC

4.95/1/EC 两轮/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转矩及

净功率

修订本:2002/41/EC、2006/27/EC 5.93/14/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制动修订本:2006/27/EC

6.93/33/EEC 摩托车防盗装置修订本:1999/23/EC

7.2000/7/EC 两轮及三轮摩托车的车速表

8. 2002/24/EC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批准,同时撤销

指令92/61/EEC 2003/77/EC 2005/30/EC 2006/120/EC 2006/96/EC 1137/2008

序号基础指令号技术指令名称指令修订本

9. 2009/62/EC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安装后牌照空间

2013/60/EU

10. 2009/67/EC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灯光和光信号装置

的安装

11. 2009/78/EC 两轮机动车辆的支撑

12. 2009/79/EC 两轮机动车辆乘员扶手

13. 2009/80/EC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的操纵件、信号装置

和指示器的识别

14. 2009/139/EC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法定标记

欧盟和中国生物技术药物的比较-Biopharmaceut

美国、欧盟和中国生物技术药物的比较 胡显文1**陈惠鹏1汤仲明2马清钧1 (1.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100071;2.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100850) **通讯作者,电子信箱:https://www.sodocs.net/doc/fa1562244.html,. 胡显文:男,1969年10月出生,博士(中科院),副研究员,:0;传真:1 摘要:本文按照相同表达系统表达的相同氨基酸序列的产品视为同种产品,而不同表达系统表达的相同氨基酸序列的产品视为不同产品的原则,归纳总结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已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美国FDA批准的以基因工程产品、抗体工程产品和细胞工程产品为主要代表的生物技术药物共79种(18种为大肠杆菌表达,8种为酵母表达,53种为哺乳动物细胞培养生产),其中基因重组蛋白质药物为64种。欧盟批准了49种基因重组酶、激素或细胞因子,11种基因重组治疗性抗体和5种基因重组疫苗。在欧美60%-70%的产品由哺乳动物细胞表达。中国批准了27种生物技术药物。比较了美国、欧盟和中国生物制药的特点。 关键词:生物制药产业,生物技术药物,比较 美国、欧盟和中国的药管部门每年批准的药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已上市药物的新适应症,有一部分是不同公司生产的相同产品,许多相同药物重复计算,造成了统计上的很多混淆,使人误认为现在已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有几百种,而实际上只有不到100种,即人们想象的生物技术药物数量要远高于实际的数量。本文按照以下原则合并归纳生物技术药物,试图全面、准确、科学地统计欧美和中国已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以期令人对生物制药有一个详尽准确的了解: (1)本文归纳的生物技术药物是文献[1]定义的狭义生物制药产品,即基因工程产品、抗体工程产品或细胞工程产品,如用大肠杆菌、酵母或哺乳动物细胞表达的重组蛋白、用杂交瘤技术生产的治疗性抗体、用细胞培养技术制备的组织工程产品等,但不包括用细胞培养方法生产的减毒或灭毒疫苗。 (2)本文的生物技术药物不包括从血液、尿液或组织中提取的生物活性物质,如人血清白蛋白Albutein 、血源性凝血因子Alphanate (Factor VIII)、AlphaNine(Factor IX)、血源性CMV 特异性免疫球蛋白CytoGam、血源性乙肝免疫球蛋白Nabi-HB、AVENTIS公司生产的链激酶Streptase?(非基因重组产物)等生物制品,也不包括FDA定义的New Biotech Drug中可引起细胞凋亡的物质,如三氧化砷注射液(Trisenox)、硝酸镓注射液(Ganite)等无机盐、Fuzeon等化学合成多肽,小分子有机物质Gleevec、Hepsera、Leustatin等。 (3)由于目前全球只有一种反义寡核苷酸药Vitravene,并且它是化学合成药物,不在本文统计X畴。 (4)用同一系统表达的蛋白质序列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一种产品,如用E coli.表达的有8个品牌的生长激素产品BioTropin、GenoTropin、Humatrope、Norditropin、Nutropin Depot等,用CHO表达的2个品牌的EPO- 产品Epogen、Procrit等,统计时当作一种产品。 (5)用不同细胞或细菌表达的同一产品视为不同产品,如生长激素,有的用 E coli.表达如BioTropin,有的用小鼠C127细胞表达如Saizen;又如胰岛素,有的用E coli.表达如Humulin,有的用Yeast表达如Novolin;再如凝血因子VIII,有用CHO表达的ReFacto,有用BHK 表达的Helixate。 (6)突变体视为不同产品,如胰岛素突变体Humulog、Lantus、NovoLog等;又如EPO产品Epogen 和EPO突变体产品Aranesp。 (7)剂型的改变、添加其他成分或化学修饰都视为一种产品。如Novo Nordisk公司生产的速效、

ELV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DOC)

汽車類廢品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號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此指令根據經協調委員會於2000年5月23日審批的聯合文本中第251條文; 鑒於: (1)根據歐盟各國家所制定的關於汽車產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並致力於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及能源節約。 第二,確保國際市場有序運行及避免破壞國際社會競爭。 (2)為了確保各國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內容,特別是汽車產品的設計方面,如反復利用,設備的處理及收集,達到再利用的,迴圈利用,並考慮輔助原則和污染者支付原則,制定一項國際社會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規。 (3)國際社會年汽車廢品800萬噸和900萬噸之間,這些廢品必須有妥善方式處理。 (4)為了有效執行預防和防止的相關的條令,以及國際社會廢品管理條令,盡可能避免產生廢品。(5)關於廢品的再使用和恢復使用的基本原則,可選擇廢品的再利用和迴圈利用。 (6)各成員國聲明採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商業性運營人針對汽車類廢品建立收集,處理及恢復使用的處理系統。 (7)成員國聲明確保此類廢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將汽車類廢品交到經授權的處理機構,汽車類廢品不應產生負面影響和市場價值影響。會員國要求製造商必須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執行以上的措施。確保市場發揮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及汽車類廢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備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標準,氣體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術語是參考其它現有的相關指令,1967年7月27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67/548/EEC,關於分類,包裝,及有害物質標識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的條文;1970年2月6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70/156/EEC,此法律關於成員國聲明的相關機動車和拖車類的審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頒發的關於廢品類的指令(理事會指令75/442/EEC)。 (10)舊古車類,指具有歷史意義的車輛或具有收藏價值的車輛或博物館陳列用的車輛,運用適當的方式保存且對環境不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備用或分拆部件,此類不適用於75/442/EEC 指令中的廢品定義,也不適用於此指令範圍。 (11)必須運用預防措施來管理汽車廢品,特別是汽車類的有害物質的減少使用及有效管理。為了防止有害物質對環境負面影響,再迴圈利用和妥善處理有害物質。 特別是禁止使用鉛、汞、鎘、鉻。此類重金屬必須在清單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有利於確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燒或垃圾掩埋。 (12)汽車類廢品的所有塑膠品的再迴圈利用必須持續改善,委員會目前加強針對PVC對環境的影響監測。在此工作基礎上,委員會提出用於汽車類的塑膠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針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拆裝,再利用,迴圈利用,必須對新汽車的製造及設計進行整合。(14)鼓勵開發迴圈利用的材料的市場。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EN71)对应欧盟(RoHS) 利用XRF快速分析检测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EN71)对应欧盟(RoHS) 利用XRF快速分析检 由於铅在水中非常不易溶解,具有高度防水、经久耐用、可擦洗的特性,常使在油漆涂层。碳酸铅还可以中和油漆涂层中某些油类的酸分解产品,使油漆涂层坚硬,但又有韧性、防断裂。铅可以添加到某些塑胶材料中,增加强度,甚至可以添加到黄铜当中,增加耐用性。 但铅是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有毒物质,铅对儿童及青少年来说危害更大,因儿童对铅的吸收力是成人的4到8倍,当儿童营养不良时,例如缺乏铁和钙,铅就更容易被吸收,随著血液到达脑部肾脏、骨骼,产生毒害。由於慢性铅中毒的症状和其他常见病症有许多相似处,例如肠胃不适、精神不佳、四肢无力、反应迟钝,所以很容易被忽视。但是此时,儿童100毫升血液中铅浓度,可能已经超过10微克的中毒标准。由於铅几乎是只进不出,所以它的危害可能造成儿童的智力和生长迟缓,生育能力也受影响。 下表为美国部分州最近通过的铅限制法令,此外还有许多州的类似法案仍在等待审核当中。 表1∶美国儿童产品铅限制指令整理 州 时间 指令 要求总铅限值 限制范围 Vermont (VT) 佛蒙特州 2008年10月1日 G/TBT/N/USA/339 ≤60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或任何部件 2009年7月1日 ≤300ppm 2010年1月1日 ≤100ppm Connecticut (CT) 康乃狄克州 2009年7月1日 G/TBT/N/USA/372 SB 343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油漆涂层 Maryland (MD) 马里兰州 2008年5月13日 G/TBT/N/USA/347 ≤600ppm 6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 Maine (ME) 缅因州 2009年7月1日 LD 2053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任何部件 ≤60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油漆涂层 Indiana (IN) 印第安那州 2009年5月1日 G/TBT/N/USA/369 符合16 CFR 1303.2 任何消费品、表面涂层或包装 Washington (WA) 华盛顿州 2009年7月1日 G/TBT/N/USA/370 WAC 173-334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或任何部件 注∶CFR =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ppm=百万分之一 现行玩具安全指令 其主要内容包括∶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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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断题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中,“消费”一词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错 3.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率先改革,将医患关系中的患者列入了消费者的行列()。对 4.在我国,单位也应纳入消费者保护的对象()。对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就有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错 6.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错 7.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地域限制()。对 8.民商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消费者保护法则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对9.公平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错 10.世界上最早采用立法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是法国()。对 11.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是1891年在英国成立的()。错 1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典型的立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对 13.1987年法国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该法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错 14.为了给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指导原则和示范性,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对 15.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联合国发布了《消费者保护宪章》()。错 16.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权()。错 17.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与剥夺,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错1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19.李某到菜市场买菜,菜农在李某挑了7棵小白菜后,称了称,说:"添两棵,凑够3斤。"菜农不顾李某反对,硬在塑料袋里塞进两棵白菜。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 20.小李借用小王的电视机,结果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而致伤,小李不可直接请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错 21.消费者受教育的内容包括消费知识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教育()。对 22.小王到商场买衣服,左挑右拣后,小王还是嫌价格太贵,转身要走。听见服务员嘀咕了一句: 没见过这般穷酸相,服务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公平交易权()。错 23.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 24.经营者只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义务即可()。错 25.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义务,但约定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错 26.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对 27.标志着德国消费者运动开始的是1956“排除劣质火柴大会”的成立()。错 28.消费者组织既不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也与各种党派无必然联系()。对 29.消费者合作社不是一种消费者组织()。错 30.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用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对 31.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 32.非民间化是我国消费者组织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对 33.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对 34.《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目前欧盟组织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错 35.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对 36.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 37.消费争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争议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这是因为受害方是消费者()。错 38.协商和解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对 39.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对

最新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欧盟最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09年6月30日,欧盟在官方刊物上正式发布了最新的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这个新指令将逐步取代旧版的88/378/EEC指令,成为管控欧盟玩具安全的主要指令。 比较旧指令,新指令2009/48/EC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更新: 新指令针对工厂的新要求: 1.工厂应该对产品可能存在的化学、物理、机械、电、阻燃性能、卫生以及放射方面的危险 进行分析。 2.通过CE符合性声明,工厂应该承担玩具符合各项要求的责任。(CE符合性声明应该声明 符合所有相关安全要求) 3.技术文件: ●设计及加工的详细描述,包括组件及所用材料清单,及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数据 表; ●执行过的安全评估; ●符合性评估程序的描述; ●CE符合性声明的复印件; ●生产及储存的地址; ●CE证书以及工厂递交给通报机构(NB)文件的复印件(如果工厂进行过CE认证) ●测试报告以及有关工厂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协调标准的方法的描述; 新指令针对玩具物理及机械性能的新要求: 1.食品中的玩具或者跟食品混合在一起的玩具必须要独立包装。 2.在享用食物时跟食物紧紧相连的玩具是被禁止的。(即为了要得到玩具而需首先吃掉上面的 食物,这种设计是被禁止的。) 新指令针对玩具化学性能的新要求: 1.致癌物质、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或者对生殖有害的物质不允许被用于玩具、玩具部件和 玩具微观机构中。 2.亚硝胺以及亚硝胺化合物被禁止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中以及倾向被放到嘴里的其它玩 具。 3.玩具不应含有如右表中的过敏性香料: List A

4.在玩具或部件中以下过敏性香料浓度超过100ppm,其名字应标注在玩具、标签、包装或附 带的宣传单上。 List B

意大利生物技术现状

意大利生物技术现状 2008年意大利共有228家生物技术公司,其中74%从事红色生物技术(医药生物技术),生物技术产业的产值超过了100亿欧元,相比2007年增长了11%。2008年生物技术产业研发投入达130亿欧元,比2007年增长9%。整个生物技术产业从业人员达到26200人,其中研发人员有 6,600人。与2007年相比,生物技术产业总资产增加了56%,税前利润增加了213%,负债降低了30%。 意大利生物技术现状 文/孟胜利 意大利是世界第六大经济实体,素有“中小企业王国”的美誉,228家生物技术公司中,中小公司和小公司共有215家。意大利在生命科技中已在国际舞台扮演着重要角色,就从业人员而言,在欧洲排名第三,全球排名第五。 意大利20世纪先后有7位科学家获得过诺贝尔物理、化学、医学奖。意大利全国共有80所大学,125个公共研究中心和36家私人研究中心。公共研究中心下属国家研究委员会(CNR)、国家新技术能源与环境委员会(ENEA)、意大利农业研究理事会(CRA)、技术研究院(IIT)、海洋应用研究所(ICRAM)、高等卫生研究院(ISS)、科学健康研究所(IRCCS)、动物预防研究所(IZS),这些公办研究机构又下属多个研究中心。这些研究机构在意大利的西北部大占30%、东北部占16%、中部占24%、南部岛屿占30%。这些先天条件为意大利生物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 意大利大约60%的生物技术公司成立于1996年以后,96家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以后,占总数的40%;63家公司成立于1990年以前,20家成立于1970年以前。从2000年开始每年大约有13家新的生物技术公司成立,年均增长率约10%。 生物技术公司的产业分布 228家生物技术公司中168家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红色生物技术),30家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生物技术(绿色生物技术)、19家从事工业和环保生物技术(白色生物技术)、11家从事生物信息技术产业(图1)。在这228家公司中有31家是跨国公司在意大利的分公司,有18家属于制药企业下属的子公司。 168家医药生物技术公司中58%的公司成立于10年内,而其中70家(占42%)成立在6年内。在2007年共新成立24家生物技术的公司,其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发展动态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发展动态

1 车辆防飞溅系统技术指令修订本 2010年3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技术指令2010/19/EU:“为适应在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领域技术进步的目的修订理事会指令91/226/E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7/46/EC的委员会指令”。 欧盟此次主要对车辆防飞溅系统(Spray suppression system)技术指令91/226/EEC的附件1到附件3进行修改,有些修改内容直接影响到车辆产品的市场准入,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1 增加轻型车辆的安装内容 原技术指令91/226/EEC规定最大质量超过7.5吨的N2类车辆,以及所有N3、O3和O4类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指令要求的防飞溅装置。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基本上仍维持这一强制性安装要求,规定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类、O1类、O2类车辆不强制要求防飞溅系统,但车辆如果安装了这类装置,则一定要满足指令2010/19/EU的要求。 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还对N1类车辆和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2车辆做了特殊规定,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对这两类车辆采用技术指令78/549/EEC:机动车辆护轮板(该技术指令是专门针对M1类车辆的)中的相关要求。 1.2 针对新的整车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修改欧盟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 将欧盟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从M1类车辆扩展到其它所有的车辆类型(M2、M3、N、O类),为适应这一新的制度,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许多修改,包括型式批准的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的格式、内容等。 2 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的修订本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法规(EC)371/2010,该法规是对2007/46/EC的最新修订本,更新了2007/46/EC中的4个重要附件,即: a) 附件5(欧盟车辆型式批准规程); b) 附件10(生产一致性规程); c) 附件15(企业可被指定为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令目录); d)附件16(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可使用虚拟试验方法的技术指令目录)。 (EC)371/2010进一步明确描述了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程序(如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试验报告的格式、生产一致性规程等),同时对企业自行进行试验,和进行虚拟试验在2007/46/EC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EC)371/2010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2007/46/EC确立的欧洲联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并有了新的发展,对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的认证工作有较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个人信息保护测验题

个人信息保护测验题 此试卷有单选题目及多选题目 答题完毕后必须填写答卷人姓名以及部门 每部手机只有一次交卷机会,请大家慎重答题后再交卷 第1项:以下哪些是个人信息的例子? □手机号码 □生物信息 □IP地址的定位 □健康和健身记录 第2项:你应在什么时候收集个人信息? □在健身中心登记时 □在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 □在进行满意度调查时 □在贵宾金环会会籍登记时 第3项:客人和员工的个人信息必须永久保存,以防万一。 □正确

□错误 第4项:在收集18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之前你应该做什么? □你在收集孩子的个人信息之前要确保其父母或监护人阅读我们的隐私保障政策 □取得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直接要求孩子提供他/她的身份证/护照 □获得你的经理批准 第5项:当客人要求提供存储在我们系统内的他/她的个人信息副本时,你应该如何处理? □告诉客人给我们的数据保护专员发电邮 □从OPMS中打印客人的资料 □立即向数据保护专员报告 □获得你的经理批准 第6项:在获悉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任何投诉后,你应该在多久时间内向数据保护专员报告? □在收到投诉后立即报告 □在一周内报告 □在你做过自己的调查之后报告 □在你的当值班次结束后报告

第7项: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罚款可能高达2000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的4%,取较高者。 □正确 □错误 第8项:在活动期间,你应该采取以下那些行动以保护客人的个人信息? □与家人、亲戚、朋友或其他同事评论或闲谈在活动中收集到的任何个人信息,或某人参加活动的事实。 □允许参加者偷看其他参加者提供的业务名片,以使大家都知道彼此是谁。 □对包含敏感信息(如饮食喜好、过敏信息等)的任何文件予以保护。 □使用在活动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为酒店未来活动进行促销。 第9项:在与外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分享个人信息时你应该做什么? □在所有供应商/合作伙伴的合同中使用香格里拉酒店集团的信息保护附录模板。 □对传送给供应商/合作伙伴的所有个人信息保留详细的记录。 □确保各供应商/合作伙伴按照我们的指示定期更新和清除所有的个人信息。 □只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分享我们已经得到客人/员工书面同意可以分享的信息。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 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 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 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 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 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 的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 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 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 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 子商务交易。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 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 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不过此法从适用中看,对网络经营组织的利益保护较大,但是此法案的颁布 对美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推动了一大步,亦成为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之后 在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以此为基础研究并颁布了《全球及国 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建立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 依据。 2.欧盟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紧随美国之后,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有 关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法律文。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活动 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规范欧洲电商活动制定了框架。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项“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成为一个 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及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其目的是保证欧盟所有 成员国可以从信息社会变化过程中得到受益。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和电 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是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指明

2009-48-EC欧盟玩具新指令解读

2009/48/EC解读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2009年7月20日生效,2011年7月20日开始部分作废现行的指令88/378/EEC,而且新的化学要求将于2013年7月开始生效。 新指令出台的背景 旧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该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如安全性要求需进一步提高、指令实施的效率不高、范围和概念不够清晰等。并且市场上的玩具使用了越来越多的新材料。于是2003年,欧盟开始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 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过,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新指令的编号为2009/48/EC。 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新指令的改变: “玩具”范围及定义:设计为或用于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用于玩耍的产品,原文如下: This Directive shall apply to products designed or intended, whether or not exclusively, for use in play by children under 14 years of age. 对各个经济运作实体的要求: 1、制造商: A、保证玩具设计符合欧盟规定的玩具基本安全要求和特别安全要求 B、制定产品档案(Product File/Technical Document)和实施符合性评估程序(即进行符合性评估/安全评估)。当产品评估结果合格时,制定EC符合性声明

2020年(生物科技行业)生物技术国际专利(PCT)申请量分析

(生物科技行业)生物技术国际专利(PCT)申请量分 析

生物技术国际专利(PCT)申请量分析 武卓敏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8年2月21日公布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的相关数据,有关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量和电子信息行业飙升的申请量相比,出现了持续的疲软反应。核工程发明的专利申请以24.5%的增长夺得07年的最高增幅(共712件)。从总量和增幅上见,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壹直保持强势。生物技术专利申请量的下降,原因比较复杂,以下是具体的数据分析。 壹、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量持续下降 从绝对申请量上见,生物技术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的8604件降到了2007年的7228件;和2006年的7413件相比,07年下降了2.5%。2004年较2003年,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量降幅达到11.6%,若拿2003年的申请量和2007年相比,生物技术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的平均降幅已经超过了15个百分点(16%)。 不过,从WIPO官方公布的数据见,生物制药和化妆品专利申请的绝对数量远远高于其他生物技术领域。而生物技术专利申请总量和其他领域的申请量相比,仍是处于前列的。2007年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壹万件的六个领域中,生物制药和化妆品国际专利的总申请量位居第三,排在电信和信息技术之后。这说明,虽然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出现了下滑,可是其总的技术发展仍是向前推进的。 二、生物医药国际专利申请量飙升后出现停滞 在涉及生物制药和化妆品的生物技术专利(此处统称为“生物医药国际专利”)方面,专利申请量较之06年,基本已经出现了停滞,仅有0.1%的增幅;但生物医药国际专利申请量整体

信息安全与美国域外取证

欧盟信息保护立法 与美国域外取证的冲突和启示 马晓旭 摘要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数据信息安全的保护成为各国积极研究的课题,欧盟历经近30年 的摸索与实践,逐步建立起了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为核心的信息数据保护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对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欧盟与美国域外取证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至今无法解决。而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缺失,常常使司法机关在外国提起的调查取证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欧盟的信息保护立法对我国今后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关键词 欧盟 信息安全 美国 调查取证

国际司法协助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少数法律文件,导致我国当事人在应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调查取证请求时,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有效利用信息保护立法,进而在外国调查取证中保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成为目前亟需研究的问题之一。本文希望可以通过对欧盟的信息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介绍,为我国如何应对外国调查取证,保护我国数据信息安全提供一些启示。 一、欧盟信息保护立法的发展与实践(一)《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是“欧盟隐私和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指令”(Directive〔1〕)是欧盟的一种立法方式,“指令”只要求欧盟成员国达成特定的目标,但并不限制成员国达成目标的方法,“指令”通常都为成员国留有酌情权,好让成员国有弹性地执行。 在欧洲的法治进程中,欧洲国家关于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发展比较成熟。《欧盟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了尊重他人“隐私及家庭生活、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的权利,在具体适用中,欧洲人权法院对这一条进行了非常宽泛的解释。1980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 经济全球化和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使数据信息流通变得更为频繁和便利,为保护本国信息安全,各国逐渐开始对数据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和规范。欧盟在信息的保护立法和实践中,走在国际前沿。早在1995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颁布了第95/46/EC号指令,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摘要: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法新部门 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产生了系列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引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思考,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理论和各国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世界共同市场的形成,并导致纷繁复杂的国际消费纠纷。这就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系统发展的机会,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国际性组织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从此各国消费者运动越过边境,并发展成波澜壮阔的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各国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消费纠纷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国际性准则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双边协定应运而生。这一切都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

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趋同化走势,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经过近70年的发展,现今已经形成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种国际法律秩序,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法律秩序称之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每个社会甚至每个集团,需要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和执行基本准则,更需要某种机制来更改准则使其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之一已经形成。(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统计,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消费者保护条约已经达到60多个,这些条约中有保护航空旅行消费者权益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规定跨国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有关注国际旅游业发展及其经济和社会作用,着重解决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国际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的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 有督促各国政府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规定了一套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目标,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或新独立国家的政府设计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统一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有大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制定可持续消费的原则、规则和政策,强化国际消费者保护的199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还有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强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有关数据电文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CE标识用符号图示 EN71第七部分指出了到欧洲的玩具,要求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同时加贴 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1)字母的垂直高度不少于5mm; (2)CE字母呈半圆形; (3)"C"字母的内圆与"E"字母的外圆相切; (4)"C"字母的外圆与"E"字母的内圆相切。 EN71-1998 指出了对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年龄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可用文字说明或图示符号,如果使用警告说明,它必须符合EN71 Part 1的要求,无论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都必须清晰地显示警示语。警告说明例如:"

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应同时附有简要的说明,指出需要限制的特定危险,如:由于含有小部件。而且它应该清晰地显示在玩具本身、包装或玩具说明书上。 年龄警告无论是符号还是文字,均应出现在玩具上或其零售包装上。年龄警告在产品出售处必须清楚易读。为了使消费者熟悉标准中指定符号,年龄警告图示符号和文字内容应一致。EN71-1998第六部分对符号的设计指出具体要求如下: (1)圆圈及中间的一斜线为红色; (2)背景为白色; (3)年龄范围和面部轮廓颜色为黑色; (4)符号直径至少为10mm,或按包装大小比例扩大,如图所示; (5)玩具不适合的年龄范围用年为单位表示,如0-3。

[资料]玩具包装上的标识 ·CE标识 这可能是我们最经常见到一个标识了。这个标识称为“CE安全合格标识”,简称“CE标识”(英文作:CE Marking),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如今成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最早发起实施对产品实行的一种标识,用它证明产品符合欧盟发布的相关指令的安全要求。CE 标识的“安全”范畴包涵4个方面的内容,即是:对使用者(人),宠物(家畜家禽),财产(物业),及环境(自然环境)的安全。 CE标识是是一个28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必须携带的安全标志,这28个国家分别是:2004年5月1日前已有的15个欧盟成员国:Austria 奥地利, Belgium 比利时, Denmark 丹麦, Finland 芬兰, France 法国, Germany 德国, Greece 希腊, Ireland 爱尔兰, Italy 意大利, Luxemburg 卢森堡, the Netherlands 荷兰, Portugal 葡萄牙,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United Kingdom (Great Britain) 英国; 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Estonia 爱沙尼亚, Latvia 拉脱维亚, Lithuania 立陶宛, Poland 波兰, Czech Republic 捷克, Slovakia 斯洛伐克, Hungary 匈牙利, Slovenia 斯 洛文尼亚, Malta 马耳他, Cyprus 塞浦路斯;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共4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其它3个成员国: Iceland 冰岛,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Norway 挪威。 CE标识的英文曾使用“EC(European Conformity)Mark”,但在1993年7月22日发表的欧盟产品指令Product Directive 第93/68/EEC号中正式使用“CE Marking”取代“EC Mark”。至今,“CE Marking”一直是欧盟文件中使用的官方术语。CE标识是欧盟特有的一个强制性的产品标记。

国内外生物技术发展现状

国内外生物技术发展概况 (2010-10-21 18:00:05) (一)国内外生物技术发展动态 1、国际生物技术发展现状生物技术是近 20 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高新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农业、医药、轻工食品、海洋开发、环境保护及可再生生物质能源等诸多领域,具有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特征,对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影响。近 10 年来,生物技术获得突破性发展,生物技术产业产值以每 3 年增长 5 倍的速度递增,以生物技术为重点的第四次产业革命正在兴起,预计到 2020 年,全球生物技术市场将达到 30,000 亿美元。在发达国家,生物技术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增长速度大致是 25%-30%,是整个经济增长平均数的 8-10 倍。在生物技术制药领域,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医用诊断试剂、活性蛋白与多肽、微生物次生代谢产物、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生物保健品等研究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其中与基因相关的产业发展最强劲。全球医药生物技术产品占生物技术产品市场的 70%以上,占药物市场的 9% 左右,以高于全球经济增长 5 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发展,仅单克隆抗体市场销售额就达 40 亿美元。农业生物技术产业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未来农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高新技术培育的农林牧渔新品种、兽用疫苗、新型作物生长调节剂及病虫害防治产品、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等已推广运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1996 年,全球转基因作物才 170 万公顷,以后逐年直线上升,到 2004 年已经达到 8100 万公顷,8 年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增加近 48 倍。照此增长速度预计 2010 年世界范围内 50%的耕地将种植转基因作物,2020 年将增至 80%。尤其是抗虫、抗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推广,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经济效益极为显著。全球转基因作物市场价值 1995 年仅 7500 万美元, 1997 年达 6.7 亿美元,2002 年为 45.2 亿美元,预计到2010 年将达 200 亿美元。本文章来自生物科学博览网站,欢迎您的光临食品生物技术产业产值约占生物产业总产值的 15-20%,目前国际市场上以生物工程为基础的食品工业产值已达 2500 亿美元左右,其中转基因食品市场的销售额 2010 年将达到 250 亿美元。此外,保健食品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环境生物技术是生物技术、工程学、环境学和生态学交叉渗透形成的新兴边缘学科,是 21 世纪国际生物技术的一大热点。环境生物技术兼有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特点,在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自然资源可持续再生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能源生物技术主要目标是利用生物质能源。生物质能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能源,是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而居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第四位的能源。目前,全球储量为亿吨,相当于 640 亿吨石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开发研究计划,如日本的阳光计划、印度的绿色能源工程、美国的能源农场和巴西的酒精能源计划等,主要是开发生物柴油和生物乙醇汽油。尽管生物质液化燃料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份额还不大,但由于岂疫有环保和再生性特点,前景非常广阔。 2.国内生物技术发展现状我国政府一直把生物技术作为重点支持的战略高技术领域,提出了“加强源头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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