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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_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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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 _537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论法的虚拟性王新举(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 100024)[摘要]后现代法学采用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对现代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刻的解构,认为现代法学理论是虚构的产物:用虚拟化的语言符号虚构出拥有自然权力的理性主体,理性主体又虚拟出法的正义、公平等价值原则,并把虚拟出的逻辑推理视为发现法的本真状态和实

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唯一可靠途径。后现代法学通过对现代法学的法律语言、理性主体、

法的价值和方法的虚拟性解构,逐渐走向建构阶段,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关键词]虚拟性;语言符号;解构[中图分类号] D90-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8) 06-0146-05 后现代法学的产生和形成是建立在对现代性法学批判和解构之基础

上的。通过对理性主体、自然权利、自我意识、真理等现代法律概念虚拟性的论证,后现代法学完成了自身理论的语言符号、多元主体和多元价值等范式的转向。法的虚拟性是后现代法

学批判现代法学的理论根基,是建构自身法学理论的切入点。一、虚拟出的法律话语———后

现代主义法学的语言符号转向由本体论转向认识论,再由认识论转向语言研究是后现代主义

产生的重要体现。语言是在共同体交往中形成的,具有主体性的特点,它是一切知识和意义的结构性基础,具有本体论意义和内涵的语言不是“理性主体”简单用于表达思想和认识的工具。

正如卡西尔所说:人不仅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之中,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人还生活在语言和各种符

号构成的“新的实在之维中”,“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世界之中,而且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语言……是组成符号之网的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p.33)可见,人是符号的动物,由人类制定的各种法律以及文化产品都是人类编织的意义之网,它不可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它具有很强的虚幻性,是人类虚拟化的产物。当然,虚拟的东西可以变成现实,也可能不变成现实,但变为现实的东西也不等同于真实,真实是事物内部必然的联系,而现实是一种客观事实,这种事实之间或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人们虚拟的联系,也就是人类强加与它们的一种联系,并且这种联系被大家接受、受到认可。这样的情况很多,比如,数字“1”这个符号和它所指代的意义(不同事物之间的在数量方面的共性这种意义)本来没有必然的联系;“人”这一符号所指代的是所有人都具备的共性,而不同的人之间的差别可以用不同的符

号形式来体现,如张三、李四等名字符号就体现为某人有形的具体存在和无形的性格特征加在

一起的共同体现,也许,我们以某人画像的形式来表现这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中文的象形文字符号和人的外在形体或许有一定的相似性联系,这只能说体现了语言由只能表现具体内容的

态势语言符号向能充分表现抽象的内容的文字符号的过渡。同时,“人”这一符号和它所指代

的有形的具体部分内容之间的相似性,也逐渐随着语言文字符号的相对独立性的发展而消退。

而事实上“人”这一撇一捺和所指代的人的共性之间已没有太多的必然的联系,只是人们赋予这一符号这样的意义,由于它们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我们当然也可以用其他的符号来表

现这一意义,比如,用“person”这样的形式来表现同样的意义。这种虚拟的联系被某一群体

所认可和接受并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它进行交流和记录、表现意义世界,就形成

了在某一群体所通用的语言文字符号。所以说,人们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符号、语言声音以及态势语言都是人们

为了交流、记录以及表现现存的世界的过去、现在、将来以及本质和现象而虚拟出来的大量

和现存世界和意义世界相对应的符号。这些符号就构成另一种世界,构成了一

种虚拟的世界。这种虚拟出来的世界被一定群体所接受并在现实中被运用来表达所对应的实际世界的意义的

时候,标志着虚拟的已经变为现实,但它不是真实,因为这一符号和真实世界之

间没有必然的

联系。它虽然有意义世界所决定,为意义世界服务和存在,但它又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人们可以完全脱离真实的世界在由符号组成的世界进行交流、进行学习认知,甚至实践活动。而用语言符号所体现的世界比现存的世界具有更宽广的内容,它可以虚拟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东西或

根本不会存在和发生的东西,它们同样赋予这样的内容一定的符号。生活在由

符号建构的世界

里的现代人,对语言符号的关注有时超过意义本身,把虚拟的世界变成现实世界,有时就固执而简单地认为它就是真实的世界。正如尼采指出的,人们常常把解释的东西当作实在看待,就像把地图当作真实的世界一样(p.46)。实际上,词语一旦形成,

就具有一种凝聚的效果,使得本来丰富的意义内涵被固定下来,并且支配着我们的思想,所以语言是“形而上学的基本假设”。

这样看来,语言不仅不能完全表达出思想和意义,反而会起到遮蔽的作用。我们把词语看得比

事物本身还重要,我们生活在词语之中,与事物本身却越来越隔膜[3](p.192)。“自然权利”等法律词语与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是语言虚构的产物。针对这一现象,法国的当代社会学家埃尔?布迪厄提出了“符号权利”的概念,并认为人们对各种事物的分类是符号权

利进行建构的结果[4](p.116)。在他看来,法律语言是“有关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凌驾于一切的

符号暴力形式,这种命名和分类创造了被命名的事物”[5](p.319)。布迪厄把法律语言理解为

各种社会力量在司法领域中通过复杂的斗争、进行利益的争夺和分配的结果。后现代法学家

福柯对法律语言的本质也有深刻的表述:在任何特定的场领域中都有一套特定的话语形成机

制,使得该说的东西必须得到明确的言说,而不该说的东西则严肃地保持沉默。结果就是:一种话语的产生,必然以牺牲和剥夺其他的知识话语的资格为代价

[6](p.220)。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只不过是人类虚拟化的结果,通过法律语言自身的分类规定,塑造了人类认知法律的方式,而这种法律语言通过其背后的意识形态和权力因素的力量,被塑造成为根本不存在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逐渐被大家接受和认可,虚拟变成了现实,从而在某方面掩盖了其本身的意义和内涵。二、虚拟出的权利主体———后现代主义法学主体消失现代法学理

论的哲学基础是主客二分的二元论。在这种二元论中,人成为这种自然界的立法者,人类以外的自然界成为人类的服务者和实践的对象。人类为自己确立了在自然界中的核心地位,为了让人类本身相信自己的核心和支配性地位,人类从虚拟的“天”、“神”或“上帝”那里继承了很

多高于他物的智慧和理性,人类又通过这些理性和智慧制定出他们自认为是世界本真状态的

法,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康德的“先验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都是主体理性思

考的结果。主体性哲学思维反映在法学中,就变成康德所说的人的“自由意志”,而且国家和社会都是建立在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之间订立契约基础之上的。拥有天赋人权的主体为使自

身的权利得到实现而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这样被放弃的权利就组成一个强大的权利集合体—

——国家权力,由一部分人担任权利主体并行使这部分权力。这样宪法就诞生了,宪法确定这部分权利的来源、归属以及怎样组织和实施这部分权利,以保障人民剩余权利的实现。具体的

法律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怎样保障主体权利实现的具体规定。所以,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学把人看做是自然界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把人虚拟成为自由平等的“理性

主体”,而所有非理性的行为理所当然地要受法律的制裁和约束;把人虚拟化为一种谋取利益

最大化的主体,而所有侵犯天赋与人自由追求利益和私人财产的权利人都要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也主要体现为财产上的弥补;在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把自由意志作

为承担责任的根据,所有人都要为由自由意志所产生的行为负责;把人虚拟为能够靠理性和智慧把握未来历史发展方

向和推动人类不断进步的主体。所谓的“文明的法”、“先进的法”、“善法”正在以其自身认

同力量在世界中谋求它的霸主地位。总之,在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中,理性的个人是权利的主体,他们是自然、自由、自治的,他们通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来确立自己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地位。后现代法学则认为,抽象出的理性主体并不存在,它只不过是社会、文化、历史和语言

的创造物。权利主体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故事,而很多人相信了这个神话故事,就把它演绎成活生生的现代化法制模式。这样虚拟就变为现实,然而它不是真实。后现代学者罗蒂认为:“康德把我们分成了两块,一块称为理性,我们的理性都是共同的,另一块(经验、情绪、欲望)是盲目、偶然、特异。但是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种可能性,即不存在什么被称为理性的东西。”

[7](p.32)福柯也说:“自从18世纪以来,哲学和批判思想的核心曾经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

这个问题:我们所使用的理性是什么?它的局限在哪里,它的危险在哪

里?”[8](p.249)利奥塔则更直截了当地指出:“不存在理性政治,无论在理性意义上和概念意义上都不存在。所以我

们必须使用观念政治。”[9](p.82)列维-斯特劳斯针对现代理性主体的弊端,提出了“人文科学的最终目的不是构成人,而是消解人。”[10](p.81)福柯继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说法。他认为,考察法律问题时首先要清除掉这一虚构的先验的主体观念,“个人无疑是社会的意义形态表象中的虚构,同时他也是我称之为‘规戒’的特殊权力技术所

制作的一种实体。”[11](p.218)可见,作为法律主体的“自我”在福柯那里被彻底瓦解了。在

解构现代主义法学虚拟主体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揭露出虚拟主体真正的本质。他们认为,这种虚构的权利主体表面上是全体人民,实质上只不过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或者法律精英为了

谋取本阶级的利益叙述一个故事,制定一些游戏规则,以法律的名义证明其合法性,而那些在政治舞台上没有自己声音的那些阶级或阶层,是不可能以法律表达自己的意志和需要的。真正

的权利主体是在社会上层建筑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及其意识形态。针对人类是否能把

握历史的前进方向,推动法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方面,尼采则首先提出了质疑:“人类并没有像所相信的那样展现一个更好、更强、更高级的发展。‘进步’只是一个现代概念,就是说,它是一个虚假的概念。”[12](p.116)福山的观点更明确:“自由民主是人类意识形态进化的终

结点,而且,作为一个概念,它是不可能再改善的;所以,任何历史的进步都不再可能。”

[13](p.199)福柯则说:“人类并不是从互相征服逐渐走向进步,直到达到普遍的互惠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法治最终取代战争;人类在一个规则制度中仍然坚持其暴力,因而取代统治的仍然是统治。”[14](p.16)可见,后现代主义法学通过解构现代法律主体的虚构性,进而也否定了主体的理性的存在和通过理性所发现的以及理性主体也认为的历史进步性的存在。三、虚拟出

一些法的原则和法的价值———后现代主义多元价值转向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主

要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阶段。这一阶段把与自然的和谐和发展

当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一准则,因此这时候的法是从自然现象这一客观现实中抽象出的,这样的法具有普遍性和很高的权威性,人们必须服从它而不能改变它。第二阶段是中世纪的神学

自然法。以阿奎纳和奥古斯丁为代表,他们从自然界中抽象出一个人格化的神和神国以及在神

法指导下的人定法。第三阶段是理性主义自然法。它们把法从自然和神的奴役下解放出来,认为法根植于人本身的理性,并且这种法的精神和理念是在自然状态下早已存在的,人类在出现以后通过契约的形式继承天赋与人类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健康、财产、追求

幸福、平等、博爱及自我保存的权利等。可见,自然法学派更强调法的真实性、法的精神和原

则的客观性和先验性以及神圣不可侵犯性。从它的存在形式来看,更侧重法的抽象性原则,法的稳定性、永恒性和高度统一性。为了突出法的真实可靠性,自然主义的自然法甚至认为,法和国家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神学自然法为突出法的统一性和对人的权威性,塑造了一个高于自然和人类的神和神法来提升法的地位和权威。理性自然法则更侧重法的先验性和至上性,把人的理性和应拥有的权力看做先于人类存在的,自然赐予人类最好的礼物。它具有普适性,是人作为人所共有的超越其他物种的共性,这种理性是法的本质,体现并决定法的发展和形式。后现代主义法学则更强调法的虚拟性,不确定性和多样性。实际上法的虚拟性、不确定性在后现

代法学真正形成之前,有些学者就有所觉察,只是在现代法学的突飞猛进中受到冷落。人们一

直没有停止对法的真正起源的思考,现代法学以科学的思维方式,通过推理、演绎和归纳等方

法建构现代庞大的法律体系,而各种法学理论在经济和政治全球化的呼声中又不断走向融合

和统一,这本身就预示着一种强大的法律文化危机。在高度强调一种发展模式,一种理论,一种核心价值的权威同时,势必会削弱和压制其他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失去一种力量的牵制和制衡,这种单一的文化理论很容易走向极端,就如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思潮最终因走向极端而走向

崩溃一样,现代法学理论如果说它的核心价值理念已经过时还为时过早,但随着它的一元化本质范式形成、发展直至长期构成并占据现代法学核心位置,把从客观世界抽象出的一种形而上

的理念看做某种终极、唯一的法本质,并认为由此出发进行概念推理,就能对一切法律现象提供正确、权威的真理性解说,以这些核心价值为精神支柱,试图将法律塑造为具有高度一致性

的规则体系,试图将法律文本编织成一个唯一的无缝之网,这种多种理论不断融合而走向趋

同、研究方法走向单一的发展倾向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的批判。在这样的

背景之下,后现代主义法学在继承分析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批判主义法学等学派对现代法

学的种种问题的怀疑和批判基础上,集中对现代法学理论进行了解构。这种解构是以否定现代

诸法学的理论根基———法的客观真实性为开端的。他们指出,自然法学派运用科学的方法(如公理、归纳、演绎)所抽象出的法的神圣权威———“道德价值”和分析法学派所认可的

“外在道德”的一般化原则实际上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为的和观念上的”产物。现代法学所

确认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权利都是当代社会的“人造品”,然后将其伪装成客观真实的存在,并虚构了正义和公平的神话。法律所蕴含的正义、平等和自由以及各种原则,实际上是建立在虚拟基础之上的。在自然的威力被人类不断依靠科学的力量征服后,人们开始在人与自然之外虚构一个绝对权威的神,来消除人类对变化不定世界的恐惧,上帝的绝对至上、至善性和高度

权威性、统一性掩盖了神法、永恒法的虚拟身份的事实。当尼采宣誓:“上帝被我杀死的时候”,人们才慢慢从虚构的神国和神法中解放出来,当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的二元论哲学命

题之后,西方人就开始用人类先验具有的理性思考着这个现实的世界。针对自然法学派所提出

的法的理性(公平、正义等)的来源,法的永恒不变的客观真理性,不但是后现代主义所怀疑和批判的中心问题,就连分析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都提出过质疑,甚至连自然法学派本身也说不清楚。他们有时也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法理论出发点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的。康德的法律

思想是建立在先验理性和实践理性二位一体划分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人类的行为必定有一个而且只能有一个先验的、最高的、普遍的准则作指导,它称之为对的道德命令,或为最高公正原则。这个律令并不是从某人自身的观察中或从我们动物本性的观察中得来,也不是来自这个世界什么事情会发生或者人类如何行动这类经验的概念”[15](p.16),而是来自纯粹的理性、应然的命令。这个原则只不过是

在人们的内在意识方面的一种纯理性的设定。可见,康德是承认现实的法从最初来源看并非真实的客观法,现实的法是康德虚拟出的一个先验指导下

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纯粹法学家凯尔森明确地把经验的法和先验的正义相区分开,否定了形而上学性的法是法产生的基础,他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是相对的,“那些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或者说是等于正义的事物,大都是一些空洞的公式……或

是一些没有意义的同语反复”。[16](p.9)凯尔森在批判自然主义法所建构基础———正义的

客观性的基础上,提出法的真正含义应是追求真实和可能的法,一种实在法,但当凯尔森寻求他所称谓的真实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时,却又一次陷入虚拟和假设的泥潭。在凯尔森的规范体

系中,基础规范是其他规范的最终效力来源,当探讨基础规范的来源时,凯尔森说,基础规范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创造的,也不是通过具体法律行为创立的,“它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是被预订为有效的;而它之所以被预订为有效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订,个人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规范的行为。”[16](p.132)可见,作为实证法学的代表,凯尔森也不得不把自己的法律体系建立在一种假说,一种虚构的基础上。首先对此发难的

是尼采。我们以尼采批判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例,来说明法学话语的意识形态特征。尼采从不

相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真实地存在过,所谓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是一种理论的解释物,从来没有什么“法”(法律)这个实体,它们都是受各种利益驱动而被人解释和命名的结果。人类启

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权利”这样的词语,似乎真的存在“自然权利”这回事,使得人们相信它是一件等待我们去发现的事物实体一样。实际上,在词语与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关

联,自然权利不是如启蒙思想家设想的那样是天赋的、永恒的。现代社会发明了越来越多的“权

利”种类,产生了权利话语的膨胀,这些都是语言虚构的产物。后现代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先验

理性和终极本质并不存在,“任何一种追求某事物本质的人都是在追逐一个幻影。”[17](p.593)

任何法的理念、原则和程序、规范都是不断在变化的,法从来都是不确定和相对的,法律上的多元性是生活世界的本来状态。四、虚拟出的方法(逻辑推理和形而上学)———后现代主义的解构、对话和语言游戏由以上分析可知,自然法学派的法学理念和价值原则以及正义的产生

都是一种虚构的结果,是一种价值追求,是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相对的并非永恒和绝对的真

理,是一种不断变动的假说。而分析法学派虽然否定和批判了自然法学派的正义客观性和绝对

性,主张关注法的具体规范以及具体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注重整个法律体系的建构,并试图将法律塑造为具有度一致性的规则体系,试图将法律文本编织成一个唯一的无缝之网。这样的

规模庞大的法律体系其实质却建立在假设之上的。后现代法学则力图通过对分析法学所建体

系的根基———现代科学思维方法(归纳,演绎、推理)的否定,从而挫败所有为说明社会现象

而建立宏大整体理论的企图。分析法学派最早应起源于罗马国家的注释法学,后发展为中世纪的波伦亚学派,他们主要的任务是对罗马法进行大量、系统的注释,并在注释过程中力图引出

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研究法律规范的结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法学开始抛弃自然法

学的价值追求,把研究的重点集中放在法的规范内在结构。奥斯丁深受孔德实证主义哲学的影

响,在研究对象上,局限于实在法,在研究方法上,仅仅重视对法的律规范结构的分析,特别是逻辑关联结构的分析,他把法理解为主权者、命令、制裁。垄断后期的分析法学在方法上仍然

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探讨法,特别是凯尔森,更是通过逻辑推理,探讨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

关系,建立了庞大而严密的法律体系。当然,对于逻辑的分析方法,首先向它提出挑战的并不是

后现代主义,而是社会法学流派。社会法学派则怀疑这样通过严密逻辑推理所建立的法律规范

在法律实践中的实际效果。埃尔利希早在《自由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律科学》一书中宣布:法律的规则只限于明文表示的那部分,消除类推及其他辅助手段,以便找到自由的发现法律的地

盘。可见,社会法学开始否定通过逻辑制造出的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作用,在方法上开始注重因果关系,开始探讨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实践和效果之间的关系,通过逻辑推理所建造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实践所起的作用则被弱化,尤其是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则提出了“无法司法”

的理论,把国家的法律看成是虚无的东西,客观事实也是虚无的东西,“作为判

决的根据事实,只是法官的主观认定,而不必是客观的存在。”[18](p.528)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它一向是经验”[19](p.5)。新实用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波斯纳也提出,法学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演绎体系,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活动。这种法学“强调科学的优点(思想开放、实实在在的探讨) ,重视研究的过程而不是研究的结果,偏好活动性而讨厌停滞,不喜欢‘形而上学’———对在任何研究领域里发现的‘客观真理’都表示怀疑,缺乏为其思想行动建立一个充分哲学基础的兴趣,喜好实验,讨厌装腔作势吓唬人。”[20](p.38)总之,新

实用主义法学强调的是必须从经验、学习和反思中,从生活本身中获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新实用主义法学开始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否定分析法学的方法论基础———逻辑推理、形而上学,开始为更大一轮的批判———后现代法学的产生奠定基础。后现代法学所使用的第一个方法就

是解构(拆解结构的方法),即从内部突破的策略,通过揭露近现代法学文本自身的矛盾,拆解其原有的结构,消除结构中一切确定的和固定的东西,颠倒中心与边缘的关系,消解中心和主体,从而颠覆文本原有结构。德里达首先运用解构的方法,对建立在形而上学之上的西方传统

的法学体系进行分析,他认为:人们总要虚拟出一种不受质疑的法的正义、公平,并坚定地认为有一种语言文字与其语意不可再分的“逻各斯”(logos),但所有这些是认识的出发点,既置身于人的认识系统之外,又维系着人的认识系统。这种“逻各斯中心”都是置身于结构之外的,所以说,这些法的体系结构是“中心消解”的。既然这一“中心”是不存在的,那么结构系统中原先在价值论上的判断———存在与非存在、本质与表象、真实与谎言、所指与能指等都

是无根据和无意义的。后现代主义法学继承了分析法学派对自然主义法学的本质主义价值内

核(正义、自然权力等)的批判和解构,又吸收了社会法学派对分析法学派逻辑方法的否定,而且做得更彻底。后现代法学在解构基础上,提出法学研究的新方法———对话。对话论法学的

主要代表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主张建构一种可以沟通和信赖的价值标准,然后通过多方对话和相互沟通,使人类的思想意识进行碰撞和整合,从而建立理性的共识。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他的对话论是为政治、道德和法律辩论提供正当理由,用以代替老的自然法”;“法律或司法判决都不能是武断的,都可以在对话论的框架内加以批评和评价”[21](p.23)。能够证明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唯一基础,就是符合对话理论要求的立法程序。同时,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体系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需要通过公开讨论和对话来阐释和塑造。另外,后现代主义法学在方法论上从实践、经验、反思、对话上又转向了语言实验和话语游戏。伽达默尔认为,语言是诸多存在得以表现的存在,是一种根本性的存在。他认为,人们在理解法律文本的时候,实际上就是用语言解释语言。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偏见”,但我们的任务不是纠正“偏

见”,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是听其自然,越偏越好,越偏越有创造性。后现代主义法学倡导

以语言为中心的创作方法,高度关注语言的游戏和实验,目的并非揭示一种客观、普适、公正

的法和社会秩序,而是热衷于开发语言的符号和代码功能,并试图通过语言自治的方式使法律

成为一个独立的“自身指涉”和完全自足的语言体系。他们的意图不是表现世界,而是要用语言来制造一个新的世界,从而极大地淡化、甚至取消法的客观性、实然性、必然性、确定性、

真理性。在方法论方面,后现代主义法学是在批判和吸收传统三代法学流派方法论基础上形成

的。首先,它吸收了分析法学派对自然法学派形而上学的揭示法的本质的批判,否定形而上学的方法,也否定了通过形而上学所揭示法的本质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其次,继承了社会法学派对分析法学派通过逻辑推理来建造庞大法的体系的批判,否定了逻辑推理的方法,也否定了通过逻辑推理所建造法体系本身结构的真实可信度。再者,批判继承了实用主义因果发现、经验

实践的方法,建立自身的解构、对话以及语言试验和语言游戏的方法论体系。当然,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方法是建立在批判现代法学方法的基础之上的,其本身又存在诸多矛盾,当然这种现象也是其本身理论反对一元范式主张多元化的必然结果。综上所述,后现代主义法学把研究的

对象和重点从本质主义和基础价值转向语言,通过解构的方式,揭露了“自然权利内容的虚构

性”、“理性主体虚化性”、“法的确定和普适性的假象”,揭露了所有“现实”的虚假性,“现实”只不过是语言虚构的假象。通过对现代法学流派理论根据的反思、解构和颠覆,导致了近现代法学在形式上和语言叙述方式的解体,宣告了现代法学理论原则和结构体系的无效和虚

假。它的逻辑推理是:现实是语言造就的,而虚假的语言造就了虚假的现实,虚假现实的中的虚拟的主体人(统治阶级和法学精英们)虚构出一个虚假的故事去“反映”本身就是虚假的法律

关系现实,利用虚拟出的形而上学和逻辑推理等所谓科学的方法塑造不存在的法的体系,然后去实现一个虚构的理想神话。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去揭穿这种欺骗,把现实的虚假和虚构的虚假同时展现在人们面前,促使他们去思考,去重新认识现实的法和法律语言。[参考文献][德]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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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摘要[J].中外法学,2000,(1).(作者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师,法学博

士)[责任编辑冒洁生]

后现代主义建筑特点与代表

后现代主义建筑特点与代表

二.后现代主义建筑特点与代表 一..简介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西欧出现的反对或修正现代主义建筑的思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现代主义建筑成为世界许多地区占主导地位的建筑潮流。但是在现代主义建筑阵营内部很快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对现代主义的建筑观点和风格提出怀疑 二.时代背景探究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西方学者提出了"后现代"或"后工业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明确地表达了与"现代"告别的意愿。从语言的角度说,当一个时代仍然是以它之前的时代来定义时,就说明了它自身特征的不明朗和对前一时代的依赖。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把这种若即若离的感觉表达得相当细致。他说:"对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西方社会来说,我们的感觉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它处于一种巨大的历史变革之中,旧的社会关系(由财产决定的)、现有的权力的结构(集中于少数权贵集团)、以及资产阶级的文化(其基础是克制和延迟满足的思想)都正在迅速消蚀。动荡的根源来自科学和技术方面,也还有文化方面。......这种新的社会形式究竟会象个什么样子,现在还不完全清楚。......‘后'这个缀语,是要说生活于间隙时期的感觉。"他还说:"后现代时期或者后现代社会不是一个定义,而只是一个问题。 着眼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式,丹尼尔·贝尔描述了"后工业社会"与"工业社会"或"现代社会"不同的五个方面:"⒈经济方面:从产品生产经济转变为服务性经济;⒉职业分布:专业与技术人员阶级处于主导地位;⒊中轴原理:理论知识处于中心地位,它是社会革新与制定政策的源泉;⒋未来的方向:控制技术发展,对技术进行鉴定;⒌制定决策:创造新的‘智能技术'。" 在对人口密度和环境状况比较敏感的西方城市,50年代起出现了"郊区化"的运动,人口开始向外流动。其结果是造成了内城衰退或叫"城市中心渗漏"现象。市中心仅仅是工作地点,超过当地居住人口十数倍的上班族白天驾车进城,造成停车和交通疏导的严重问题;夜里返回郊区,将市中心留给犯罪分子横行,使治安状况严重恶化。而从另一个角度看,郊区的土地也不是无限的。城市的膨胀挤占了乡村或农业文明,农田的外迁有大幅度地缩小了荒野的面积,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被严重破坏了。现有的"分散主义"和"集中主义"城市规划理论似乎都不可能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因此,在70年代前后,各发达国家均提出了内城复苏的建设方案,制订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居民重返市中心。我所谓的"后城市"就是指要在现代城市诸种复杂问题的基础上重建适合工作与人居的市区

后现代主义设计思潮形成之背景及原因

后现代主义设计思潮形成之背景及原因 摘要:“后现代主义“(Post Modernism)是50年代以来欧美各国(主要是美国)继现代主义之后出现的前卫美术思潮的总称。它是对现代主义的一种超越,其概念最早在建筑领域出现,而后扩展到文学艺术的其他领域。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艺术设计 “后现代主义”本身是一个含混复杂、矛盾纠合的文化现象,不但中国对其没有具体的定论,就连国外对“后现代”的认识也还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其实,在很多艺术领域“后现代”作品与设计作品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所以总的说来,探究后现代主义设计思潮可以从后现代主义艺术思潮谈起。鉴于本人近来对一些有关后现代主义的文字记载及理论、评论文献稍微有所涉猎,加之自己对艺术及艺术设计颇有兴趣,因而决定借此机会谈一点很不成熟的想法。可能当中会有些偏激或不全面的观点,但正如伊娃?赫斯所说:“走极端总要比创造一些普通的、平凡的、标准尺寸的东西有趣得多。”虽敝帚千金,但难免粗陋,权作抛砖引玉之言。https://www.sodocs.net/doc/0219330539.html, 一 20世纪50~60年代是历史上较为痛苦的时期:残酷的二次世界大战以及苏美霸权和冷战留给世人以难以名状的恐惧,新一轮科学技术革新一方面带来了物质文明的极大丰富,另一方面却又给予人们倍受煎熬的心灵以巨大的苦闷、压抑、疯狂和动荡。技术其实已揭开其神秘主义者及恐怖制造专家的面纱,“于是,在一个地面铺满灰尘落叶、空气和水受到污染、资源大大损耗、充满着化学物品、放射性气体和太空碎石的世界上,进步已不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人类在未来能否生存下去”。①各式各样的哲学和美学思潮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但遗憾的是它们在激活人们思维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混乱。泛滥的运动及主义昙花一现式的各种论调使艺术丧失了所谓的恒定性客观标准。以崇尚理性为特征的现代主义在此间拖着疲惫的步伐缓慢移动着。自印象主义以来,科学的方法论和逻辑的推理形式就已开始在艺术界蔓延开来,现代主义也由此被断言“有光辉的、崭新的和更好的未来”。但到了60年代末及70年代初,现代主义前进步伐嘎然而止,越南战争、种族骚动、暴力冲突、示威游行成为以美国为首现代西方社会挥之不去的鬼魅,如影随形。“绘画不作自然的奴仆”,“绘画摆脱对文学、历史的依赖”,“绘画语言自身的独立价值”,“为艺术而艺术”等观念也由于底气不足而越发软弱无力,好象所有的艺术家都陷于痛苦挣扎之境地,同时彼此心中渴望着另一扇大门的开启,以便使来自不同世界的一缕曙光能早日来临。 直到这时,也就是70年代的十年间,这扇大门终于被一些先知先觉的艺术家打开了——一种新的绘画形式已在德国、意大利、美国的艺术领域悄然兴起,并不失时机地冲击和影响着所谓的主流文化艺术。而它们的名称也不相同:“如德国:‘新表现主义’(Neo-Expressionism e),意大利:‘超前卫’(Trans-Avantgarde),法国:‘新自由形象’(Nouvelle Figu ration Libre),英国:‘新精神’(New Spirit),美国:‘新意象’(New Image)、‘新表现’(New Expression)、‘新具象’(New Figuration)、‘涂鸦艺术’(Graffi ti)、‘图案与装饰’(Pattern-Deccration)等”。②但总的来说用最具概括及折衷色彩的“后现代”(Post-ModernArt)一称来统范这些新绘画则可谓最合适不过的了。 二https://www.sodocs.net/doc/0219330539.html, 但是,“后现代主义”并不只这么简单!如果说将黑暗的中世纪看作人性的抑制和封闭,以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_537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 _537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论法的虚拟性王新举(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 100024)[摘要]后现代法学采用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对现代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刻的解构,认为现代法学理论是虚构的产物:用虚拟化的语言符号虚构出拥有自然权力的理性主体,理性主体又虚拟出法的正义、公平等价值原则,并把虚拟出的逻辑推理视为发现法的本真状态和实 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唯一可靠途径。后现代法学通过对现代法学的法律语言、理性主体、 法的价值和方法的虚拟性解构,逐渐走向建构阶段,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关键词]虚拟性;语言符号;解构[中图分类号] D90-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8) 06-0146-05 后现代法学的产生和形成是建立在对现代性法学批判和解构之基础 上的。通过对理性主体、自然权利、自我意识、真理等现代法律概念虚拟性的论证,后现代法学完成了自身理论的语言符号、多元主体和多元价值等范式的转向。法的虚拟性是后现代法 学批判现代法学的理论根基,是建构自身法学理论的切入点。一、虚拟出的法律话语———后 现代主义法学的语言符号转向由本体论转向认识论,再由认识论转向语言研究是后现代主义 产生的重要体现。语言是在共同体交往中形成的,具有主体性的特点,它是一切知识和意义的结构性基础,具有本体论意义和内涵的语言不是“理性主体”简单用于表达思想和认识的工具。

正如卡西尔所说:人不仅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之中,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人还生活在语言和各种符 号构成的“新的实在之维中”,“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世界之中,而且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语言……是组成符号之网的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p.33)可见,人是符号的动物,由人类制定的各种法律以及文化产品都是人类编织的意义之网,它不可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它具有很强的虚幻性,是人类虚拟化的产物。当然,虚拟的东西可以变成现实,也可能不变成现实,但变为现实的东西也不等同于真实,真实是事物内部必然的联系,而现实是一种客观事实,这种事实之间或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人们虚拟的联系,也就是人类强加与它们的一种联系,并且这种联系被大家接受、受到认可。这样的情况很多,比如,数字“1”这个符号和它所指代的意义(不同事物之间的在数量方面的共性这种意义)本来没有必然的联系;“人”这一符号所指代的是所有人都具备的共性,而不同的人之间的差别可以用不同的符 号形式来体现,如张三、李四等名字符号就体现为某人有形的具体存在和无形的性格特征加在 一起的共同体现,也许,我们以某人画像的形式来表现这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中文的象形文字符号和人的外在形体或许有一定的相似性联系,这只能说体现了语言由只能表现具体内容的 态势语言符号向能充分表现抽象的内容的文字符号的过渡。同时,“人”这一符号和它所指代 的有形的具体部分内容之间的相似性,也逐渐随着语言文字符号的相对独立性的发展而消退。

浅析中国的后现代性现象

浅析中国的后现代性现象 摘要:当代学术语境中,后现代性在中国始终是一个不太明朗的议题。其主要原因是,后现代性在西方本就是一个思想繁杂的理论谱系,进入中国后的理论实践,更使后现代性与现代性、后现代与中国当下现实的种种问题缠绕在一起。本文就意在通过考察后现代性在中国的缘起、表现与特征,梳理我国的后现代性进程,为我国的加速发展扫清障碍。 关键词:后现代性全球化中国后现代主义 一、引言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思想风格,它质疑真理、同一性和客观性这样的经典概念,质疑普遍进步和人类解放,不信任任何单一的理论框架、大叙事、或终极性解释。在它看来,这个世界没有一个预定的蓝图,而是由许许多多彼此不相连的文化系统和解释系统组成。 在中国,后现代性进程经历了很多的发展与变化,许多专家学者都为此献言献策,F·詹姆逊在《单一社会性》一文中,谈论了现代性问题研究所要遵循的准则:“任何一种现代性理论,只有当它能和后现代与现代之间发生断裂的假定达成妥协时才有意义。”后现代的到来,无论真假,导致了对现代性的深度反思和对现代性道路进行批判性重构。 二、研究意义 经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所谓后现代主义思潮,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国家开始广泛出现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文化思潮,它涉及文学、艺术、语言、历史等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诸多领域。虽然这一思潮至今仍处于一种纷繁复杂、多元化的发展状态,但从总体上看,后现代主义思潮的目的性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对现代文明发展的根基、传统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批判性反思。因此,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涌起,可以说为观照现代性提供了一面新的镜子,既折射出现代性与传统的矛盾,又折射出现代性自身矛盾的方方面面。 因此,对中国的后现代性进程进行研究,就可以有效的规避现代性中出现的种种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上的问题,从而为我国的后现代化进程扫清障碍。并且,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势必会有不同的解释以及学术上的争论,通过进一步的研究,也可以为我国的后现代性发展提供一个指导方向,不至于让更多的人迷失在后现代性的众多论断中。 三、中国的后现代性 (一)中国后现代性的缘起 中国的后现代性是在现代性开创的背景下出现的,后现代性在中国出现的最初时期,它的身份几乎没有任何合法性。与现代性的出现相对比,后现代性既没有新思想出现的历史机遇,又没有改革开放形成的文化局势,更没有文学界创新的共同愿望,与此看来,后现代性在中国的出现显得并不是那么合乎时宜。 此外,比起远为庞大的主流学术活动,后现代主义在中国学界只是冰川一角,地位并不是那么稳定。批判、质疑后现代性的文章或者论断并不在少数。在这些批判中,贺奕的批判显得全面而彻底,在他看来,后现代性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其精神价值空疏。在《群体精神逃亡:中国知识分子的世纪病》一文中指出:“由于缺乏某种终极价值体系作为依托,这种作用最终将流于短促狭隘和浅薄,中国

后现代风格设计特点

后现代风格设计特点 后现代风格用来描述现代主义内部发生的逆动,特别有一种现代主义纯理性的逆反心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后现代风格设计特点,欢迎参考阅读! 装饰几乎是后现代设计的一个最为典型的特征,这是后现代主义反对现代主义、国际风格的最有力的武器,主张采用装饰手法来达到视觉上的丰富,提倡满足心理需求而不仅仅是单调的功能主义中心。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全然屏弃的古典主义异常关注,他们不搞纯粹的复古主义,而是将各种历史主义的动机和设计中的一些手法和细节作为一种隐喻的词汇,采用折衷主义的处理手法,开创了装饰主义的新阶段。后现代主义的装饰风格体现了对于文化的极大的包容性,这里即包括传统文化,也包含现行的通俗文化:古代希腊、罗马、中世纪的歌德式艺术、文艺复兴、巴洛克、洛可可以及20世纪的新艺术运动、装饰艺术运动、波普艺术、卡通艺术等等任何一种艺术风格。运用的手法更是不拘一格:借用、变形、夸张、综合甚至是戏谑或嘲讽。汉斯·霍莱恩设计的玛丽莲沙发就综合了古罗马、波普艺术和装饰艺术运动的风格特征。 后现代设计将诗意重新带回我们的生活。仓右四郎的金属沙发有一个非常浪漫的名字——《月亮真高啊》,镂空的

金属框架在灯光的掩映下让人想起婆娑树影背后的一轮明月。后现代主义者认为,设计并不只是解决功能问题,还应该考虑到人的情感问题。安德勒·伯兰滋将许多非设计师者的所知道的东西上升为理论。例如,“我们对产品的选择受到我们记忆和联想、我们的愿望和我们朋友的影响,也受到我们在电视和博物馆中所看到的东西的影响”。。1987年,他设计了一系列名为“家养动物”的家具,把西欧人对意识的兴趣与北美人对某些宠物的兴趣融为一体。这些设计是非常有亲和力的,即不是设计适应人,也不是人适应设计,而是二者亲切、自由的对话。 后现代设计中这种仪式化特征主要是针对过分强调功能而使生活变成了一种机器运转般毫无感情色彩的动作而引发的一种设计倾向。吃饭不仅仅是一个吞咽的过程,更是一种气氛:环境、餐具、食物的颜色和味道,包括进餐的动作,都是仪式的一部分,它让我们感受过程、感受存在的意义以及人与物的交流、对话。 选择一件设计不仅是为了用,而且是为了寻找自我的象征性。安德勒·伯兰滋出版了一本名为《家养动物》的小册子,在书中他声认为我们现在的住宅几乎无法居住,因为我们要在那里度过更多的时光;我们需要重新考虑一下我们可以从周围环境得到的仪式的、神话创作的以及不可思议的特征。安德勒·伯兰滋的话是十分隐晦的,但是他至少说明房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在新时代有哪些观点以及发展值得大家认真学习?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摘要:现实主义法学兴起于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英文翻译为legalrealism,也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它不仅表现为20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从20-30年代正式诞生以后,一直延续到现在。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 法律究其本源是上层建筑,因此我们在了解某种法律思想的起源和兴盛时,必须先了解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产生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历了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西方各国,在经济技术各方面的位次又有了新的变化。纵观十九世纪的美国,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南方种植园经济开始分崩离析,奴隶制的废除使得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而南北藩篱的破除,更使得资本主义

赖以发展的自由市场形成。1865年南北战争的结束,初步奠定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基础,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提供了条件。经济的长足发展往往带来的是一系列社会新矛盾的产生,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曾一度成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指导思想,而到了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凯恩斯的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发展到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开始渐渐发现,自由放任的思想也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由此到来。现实主义法学产生。 一、宏观定义及局限性探讨 实际上,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定义,中外法学家的定义各有特色。有美国法学家彼得G伦斯特洛姆主编的《美国法律辞典》把现实主义法学定义为:“现实主义法学,一个强调行为的和政治的因素对作出司法判决至关重要的法学流派。法律现实主义极为轻视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判决具体案件的影响。最主要的现实主义法学主义者如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杰洛姆弗兰克、罗斯科庞德。相信法律并无超验的性质,而是社会力量和诉讼活动中人们对那些社会力量作出反应的行为的产物。虽然现实主义者更倾向于主要从官方行为的角度观察法律,但是,在某些方面法律现实主义还是与社会法学相似。法律现实主义不承认判例中形成的规范,因为法律既没有那么确定又没有那么明晰。相反,判决是以法

李欧梵 当代中国文化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

李欧梵:当代中国文化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 当代中国文化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 (美国) 李欧梵 内容提要:本文系作者1999年5月26日在北京大学为文科学生所作的演讲,主要介绍美国学者杰姆逊关于"后现代"文化研究的方法、观点及其对西方社会的认识价值,并借助其理论来观照分析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和台港地区)的一些文化现象,文章提出了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中国当代文化是否已经进入杰姆逊所称的"后现代阶段"?作者认为中国的现代性建构事实上并没有完成,同时试图解释"后现代"问题何以在中国引起热烈争论的原因。"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相互交融的状况,正说明了中国当代文化的复杂性。1985年秋天,美国教授弗雷德里克·杰姆逊(FredricJameson)在北大举行了为期四个月的演讲,这些演讲后来辑成《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最近又再版了这本书,"后现代",或者说"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 )这个名词,据我所知就是杰姆逊教授最早介绍到中国来的。在当时来说,此举相当大胆,因为他80年代初才开始从单篇文章中提出了他的后现代理论,而他的那本"大书"《后现代主义后期资本主义的逻辑》,就是访问北大后问世的。换言之,他第一次向世人介绍自己的后现代理论和文化理论,是在北京大学。我想这对于北大是一个相当大的荣誉。最近我又重读这本书,仍然觉得受益良多。来北大之前,我又买了一本杰姆逊教授最新出版的论文集TheCulturalTurn (Verso ,1998),译成中文名为《文化转向》,意即当代整个文化批评和文化理论的文化转向。书中收录了他写于1983年到1998年的8篇论文,1983年那篇经典性的论文《后现代主义和消费社会》也在其中。这本书受到美国各个学界的重视,我从前的同事,现任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也是马克思主义者,PerryAnderson ,本来要为这本书作序,结果却越写越长,竟至成书,名为TheOriginsofPostmodernity (Verso ,1998),即《后现代性的来源》。以介绍杰姆逊入手,Anderson把整个西方后现代主义的来龙去脉都展现出来。据Anderson 说,这个名词最早见于西班牙文坛,后来在1950年左右,中国革命刚刚成功时,有一位美国诗人CharlesOrson 提出了一个主张:20世纪的上半叶是现代,下半叶就是后现代;后现代的动力不是西方,而是第三世界,特别是中国的革命。这样说来,中国与西方后现代的起源可能还有一层关系。当然,另一个重要观点是杰姆逊教授在其北大的演讲中提出的,他认为所谓文化上的现代和后现代,是和整个西方经济历史的发展相关的。所谓现代主义是文学、艺术上的名词,而现代性是较为广义的文化历史上名词。他把这个时期定在1880年左右到1930年左右;而他认为后现代阶段是从1960年前后开始的。 这是他的一种历史分期法。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有非常大的区别,因为现代性所表现的是资本主义盛期的状况,他引用了列宁的名言:资本主义发展到了极端,就是帝国主义。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资本开始向世界发展,这种发展到了最极端之时,变成了垄断资本主义,而文学艺术表现的就是所谓"highmodernism",即高潮现代主义。可是到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整个西方世界在文化方面有了非常大的变动。杰姆逊受一位重要的比利时学者ErnestMandel 的影响,写了一本叫做LateCapitalism(《后期资本主义》)的书,认为后期资本主义和盛期资本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后期资本主义逐渐地跨国化、国际化乃至现在所说的全球化,而全球性的资本主义近几年来最大的发展就是全盘的金融化,所谓金融化就是把抽象的钱在世界的各地运转。在他看来,这种抽象的金融化倾向给西方文化带来了非常大的转变,后现代的文化即所谓电动器械、电脑,以及资讯的高速流通,其中最重要的是媒体,特别是视觉媒体,已影响到所有人的生活,他认为,五六十年代电视的发明为全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电视的普及使整个人类生活视觉化。彩色电视机所表现出的形象完全是虚

美国后现代主义诗歌特征

保持骨骼轻盈:美国后现代诗歌概观 马永波 试着译一些英诗已有些年头,起初是由于对语言的兴趣,也是为了给自己的写作提供点儿新鲜的材料和视野,而我之对后现代主义诗歌感兴趣,大抵始于三年之前,那时“后现代”这一术语已渐渐流行、时髦起来,为广大诗人、批评家、社会学家所频繁使用,加之有些国内诗人纷纷自封为中国的“后现代”诗歌创始人,这一切都促使我产生了弄明白真正“原装”后现代主义诗歌的本来面目的想法。 依专家所言,后现代主义思潮起源于北美洲的文学批评,在六十年代,它几乎成了一个单单发生在美国的事件。其后,后现代主义的概念扩大到整个欧美大陆。所以,集中考察一下美国的后现代主义诗歌,则可以较为便捷地得到一个关于后现代思潮的典型景观。 当代的美国诗歌,较五十年代以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变得更重现实细节,更有地域色彩,更具体。这些转变与二战后美国对越南的侵略战争加诸人们意识上的影响有关,而现代科技,尤其宇航技术的发展,也给予了人们新的刺激,迫使人们以新的时空观念重新认识、估念人类在宇宙秩序中及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美国当代诗歌在经历了第一次大战前夕,由庞德倡导的“意像派”所代表的童年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以艾略特为代表的鼎盛时期,已经进入它开阔的中年。二十世纪早期生活中所特有的种种剧烈的脱节,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土崩瓦解,现代人的自我与其种族历史的加速分离和异化,都已记录在艾略特的《荒原》、史蒂文斯的《风琴》等诗集里面。更年青的诗人已不满于艾略特式学院气的沉思和玄想,而是要更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解剖真实,逃避个性的“非个人化”原则已被更深的沉入诗人的自我所代替。哲学也不再作为完整的认识世界的框架,而是分散在具体的现实感受之后,与生活结合得更紧密了。 这种转变的开始,则是始于一位艾略特的同时代者威廉.卡洛斯.威廉斯,一位儿科医生,同时也是一位抱负远大的诗人。和许多去英国取经的诗人,如庞德、艾略特不同,威廉斯一辈子生活在新泽西州的路特福德,也许,作为一个英国人的儿子,他比大多数美国诗人都更强烈地意识到去除英国诗歌的所有特征的必要性。艾略特对传统英诗格律的继承,对荷马以来整个欧洲文学传统的珍视,以及他阴郁的学院气质,都使得威廉斯认为《荒原》是对自由诗运动的背叛,是美国诗歌的一个灾难,一个误会。他决心抓住工业化美国的实质,从形式上、内容上发展一种美国自己的新诗。1946年,威廉斯苦心经营的五卷本巨著《佩特森》第一卷问世,这部富于地域乡土色彩的史诗性作品,将自我与广袤美国融为一体,显

后现代主义的特点

后现代主义的特点 https://www.sodocs.net/doc/0219330539.html,/question/12248490.html 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是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80年代以来盛行于西方世界的一种泛文化思潮,也是对现代文化哲学和精神价值取向进行批判和解构(deconstruct)的一种哲学思维方式和态度。这一反现代性思潮虽然孕育于30年代现代主义的母胎,但主要是后现代社会(又称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晚期资本主义)适应科学技术革命发展需要的产物,也是美国社会危机和精神异化的反映。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主要特点 (1)反主体性(counter subjectivity) 后现代主义哲学继尼采的“上帝死亡”的口号之后,提出“主体死亡”、“人已死亡”的口号,他们的意思是说主客二分式的主体和人的概念不现实,西方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人类中心论”已破灭。 (2)反普遍性及反同一性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差异无所不在,即使在重复中也有差异出现,无差异的世界是苍白枯燥的世界,传统哲学以普遍性(universality)、同一性(identity)为人的最高本质,只能使人成为丧失个性、无血无肉无情感的抽象的人。 (3)不确定性(uncertainty) 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没有独立自在的世界,世界是由语言构成的。这就是说,世界本身有语言的结构,语言不是人表达意义的工具,它有其自身的体系。每一件已知的事物都是由语言来中介着的,所谓事实、真理只是语言上的。在他们看来,“不是我说语言,而是语言说我”。这样,人就从西方传统哲学所讲的以人为中心的地位而退居到为语言所掌握的地位。但语言又总是不确定的,并且随言说者的不稳定的情绪而动摇不定。因此,一切都是不确定的、模糊的、多元的和解构的[4]。 (4)内在性(internality)如果说不确定性主要代表中心消失和本体论消失的结果,那么内在性则代表使人类心灵适应所有现实本身的倾向。这表明后现代主义哲学不再具有超越性(transcendence),它不再对精神、价值或终极关怀、真理、美善之类超越价值感兴趣,相反,它是对主体的内缩,是对环境、现实、创造的内在适应。 后现代主义哲学是对现代主义质疑、反思和批判的一种新的认知范式。它的矛头指向传统哲学中的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经验主义,是彻底反传统、反权威的。它由逻各斯中心主义转向非中心的多元主义,由深度模式转向平面模式,由以人为中心转向反传统人本主义。它可以促进我们拓展视野、观念更新,转变以往僵化、封闭的思维方式,实现学科交融,不断向大众化和现实生活贴近。 https://www.sodocs.net/doc/0219330539.html,/viewthread.php?tid=221168 超级调解(下) 宏大叙事(百度) 宏大叙事本意是一种"完整的叙事",用麦吉尔的话说,就是无所不包的叙述,具有主题性,目的性,连惯性和统一性.文艺理论批评中,经常使用这个词语.史学借用这个词语,是受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影响. 史学中的"宏大叙事"这一概念与历史认识论息息相关,与历史的发展规律及史学家对于这种历史发展规律的探索与认识紧密相连,隐含着使某种世界观神化,权威化,合法化的本质.罗斯这样写道,"由于将一切人类历史视为一部历史,在连贯意义上将过去和将来统一起来,宏大叙事必然是一种神话的结构.它也必然是一种政治结构,一种历史的希望或恐惧的投影,这使得一种可争论的世界观权威化." 罗斯更加深刻地理解

后现代主义风格室内设计的基本特征

后现代主义风格室内设计的基本特征 【摘要】 所谓后现代主义从历史中看很难对其进行时间上的界定,大体时间大约是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今,后现代主义是一个概称,作用于很多领域,比如说绘画、建筑等等,而后现在主义风格的室内设计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室内设计风格不一,与后现代主义风格碰撞后产生了很强的视觉冲击,本文将从后现代主义的产生开始进行分析,产生的环境以至于其所天然的特点,对室内设计等产生的影响,突出分析后现代主义风格室内设计的基本特征。【关键词】后现代主义;室内设计;时尚;线条 一、后现代主义风格的概述 (一)后现代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在理论界,对后现代主义的确定界定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一场针对理性主义、犬儒主义,倡导快乐主义的文化思潮。我们所说的后现代主义主要是从是艺术领域发起的一场针对形式主义的运动。后现代主义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后现代主义的提出是与前现代主义和现代主义相对的。 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是前现代神圣文化的典范。现代主义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兴起的与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领域的变革相适应在文化上经过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形成了现代主义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价值观。美国建筑师斯特恩提出后现代主义建筑有三个特征:采用装饰;具有象征性或隐喻性;与现有环境融合。 现代主义作为资产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对前现代主义神圣文化的反叛。世俗文化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是现代主义的核心。现代主义所提倡和推崇的理性与人道掩盖不住资产主义固有矛盾和危机,后现代主义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现代主义进行批判和否定,并在其基础上充分发展,从文化、政治领域逐渐过渡到艺术领域,成为一场声势好大,影响深远,至今仍然产生印象的艺术革命。 (二)后现代主义的影响 在后现代主义风格设计思潮的影响下,现代主义逐渐失去了主导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并使用后现代主义的设计风格。同时在这个时代,诞生了像文丘里、福斯特、贝聿铭、安藤忠雄、曲米、库哈斯、里伯斯金德、黑川纪章、

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_对_法理学_从古希腊到后现代_的解读和思考

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 ———对《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解读和思考 艾佳慧 (北京大学法学院04级博士生) 现代社会并不是一艘配备了一位方向明确的引航员的可靠的康德式航船。我们处在 未知之海上,我们中许多人都晕船。 ① ———韦恩?莫里森 法律需要理论,但那是社会科学的理论。甚至道德也需要理论,也就是说,历史、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博弈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道德规范的起源、范围、决定因素以及有效性,而道德规范在我 们以及一切社会的社会控制体系中都扮演了 一个重要角色。 ② ———理查德?波斯纳 由于震撼于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奥斯丁思想的误读,韦恩?莫里森萌发了编 写一本“既可以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导读,又可以使法理学课程通常研究的各种人物的成就成为背景知识”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念头,而摆放在我们面前的这本煌煌近八十万字的巨著就是这一念头萌发之后作者数年艰辛的杰出成果。正如莫里森在该书前言中所暗示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旨在为当代的法理学讨论引入历史的维度和语境的视角,从而避免对先前学者思想的“具有表面价值的 过于简单的断言”。这是一个需要作者潜心以求,相当艰辛而且很难面面俱到的学术任务。令人赞叹的是,在这一点上,莫里森的工作称的上相当完美。 莫里森的理论关怀非常明确,那就是要消 除对以往一些作者的偏见,纠正对相关理论的歪曲(他之所以写作此书就是有感于哈特对奥斯丁的歪曲和误读),希望运用细致、翔实的资料展示西方法学理论丰富的,多层次的过往和 现实,希望历史地、语境化地理解各种法律理 论以及它的作者。正如他指出的,一个不应该 被忽视的事实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不同的论 题,因此使用着明显不同理解的方法”,而“法律不是某种不变的或者超历史的现象,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建构起来的不同的经 验现象”。③ 因此,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问 题,没有一种“打遍天下无敌手”、“包治百病”的适合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标准”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理论必然都是“地方性”的。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是一本字里行间充满了疑惑与反思的法律史著作,同时又是一本个性洋溢,语词生动并且毫不掩饰 自己所持“偏见”的法理学教科书。④当代的语 ① ②③④作者在该书前言明确指出:“本书是个人的成果,它并没有对所有的问题作出断言。对哪些著者应该收入,每个读者可能都有自己的看法,可能会认为我低估或高估了某个学者的著作。我的唯一辩解就是赞同这样一个观点:这一任务是无穷尽的,本书只是注重实效的一种看法。” 韦恩?莫里森:前注1,页5。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59。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14。

从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

从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 “一个幽灵,后现代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 当法国的《世界报》于1981年模仿《共产党宣言》首句句式向其晨报读者宣布这一消息时,也许并未料到这个“幽灵”蔓延得如此迅速,从欧洲大陆到美洲大陆到亚洲大陆,从二十世纪70年代一直持续到90年代。通常认为,其思想先驱向前追溯到尼采、巴塔耶(Georges Bataille,1897-1962)、海德格尔,甚至马克思;其风云人物则包括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德鲁兹(Gilles Deleuze,1925-1996)、拉康、博德里亚(Baudrillard)、莱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1906-1995)、福柯、费耶阿本德(Paul Feyerabend,1914-1994)、德里达、罗蒂(Richard Rorty,1931-)等人——但这些人自己罕有标榜自己为“后现代”的,这个名单也只是所谓的后现代主义者或后现代主义的研究者“杜撰”出来的。通常认为名单上的这些思想家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建立起以“反”、“后”和“非”为字头的“主义”:“反基础主义”、“后人道主义”、“后结构主义”、“后现代解释学”、“后哲学文化”、“非理性主义”、“视角主义”、“认识论的无政府主义”…… 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顾名思义,也许是在现代主义(modernism)之后的思潮,也许是对现代主义的破坏、反动或超越,也许本身就是一种异于现代主义的思维方式和写作风格,甚至不过是绝望的呐喊。现代主义的发端可以追溯到笛卡尔哲学和近代科学的产生。这种现代主义的世界观认为:人是自然的解释者(培根);或人是宇宙的观察者(伽利略),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改造和控制世界,主体(自我)能自己证明自己,自己肯定自己。现代主义哲学试图成为“科学的”,它诉诣于一种精确的方法,而不是权威。现代主义在康德那里取得了一种新的形式:它将笛卡尔的理性主义与洛克和休谟的经验主义结合起来。这样哲学中的现代主义便具有了超验的和经验的两个方面。超验的方面通过理性的工具提供经验多样性的统一,“我思”确立知觉的限度。伴随这种主观与客观的协作(同一),现代主义哲学的基础被牢固地奠定了。在此基础上,现代主义哲学家形成了一种主体性的观念,该观念不仅是逃避的场所,而且也是所有知识的条件。笛卡尔、黑格尔和胡塞尔尽管处在不同的时代,代表了三个不同的流派,但在以主体性概念为基础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也正是主体性概念使关于意识的理论成为可能。因此他们的哲学都属于现代主义哲学。简言之,现代主义的特征是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1]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探求绝对真理的惟一的哲学已不复存在,只存在着各种形态的哲学;真理也不复存在,存在的只是话语(discourses)、解释、言谈、思考、写作和传播;“中心”不再存在,只有飞速扩展的边缘;没有纵览一切、总括一切的视角,没有“上帝之眼”(God’s-eye view),有的只是无限多的不可通约(incommensurable)的解释。或许对许多后现代主义者来说,惟一健康的思想态度,是强烈的彻底的怀疑主义。 因此,后现代主义不可能是“哲学”,哲学在后现代思潮中已经死亡了。后现代主义是一只口袋,里面盛满了对传统哲学主张的反对、控诉、戏谑和讽刺。它基本上是否定性的,它欢呼哲学的终结,但并不致力于新的创造;它抛弃了以往哲学的信心和雄心,但大多数后现代主义者也并不是那么谦恭。

应届2020毕业季精选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149条

精选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149条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秩序与公正之学,其核心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 以下是学术堂为你准备的149个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希望对你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有所帮助。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一: 1、试析狄骥法学理论的思想史渊源 2、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学体系构建研究 5、“知识-法学”的基本逻辑 6、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7、美国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其启示 8、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刍议

9、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施 10、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11、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批判 12、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1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历史与反思 1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研究 15、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16、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研究 17、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1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19、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第十章 20世纪后现代主义文学

第十章 20世纪后现代主义文学 一、章节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节、概述(4学时) 第二节、海勒(2学时) 第三节、马尔克斯(2学时) 二、注意事项: 1、后现代主义是当代西方的“显学”,学生接受比较困难,讲授时一定要深入浅出; 2、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文化思潮,要注意此期文学的泛文化倾向。 第一节概述(2学时) 一、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 1、系统介绍后现代主义文学的产生和基本特征; 2、要求学生了解后现代主义文学产生的文化背景; 3、要求学生掌握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基本特征。 二、教学内容: 1、后现代主义文学的产生 A、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 B、后现代知识状况 C、后哲学的发展 D、文化传统 2、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基本特征 A、削平深度走向平面 B、颠覆体裁解构形式 C、元小说与元叙述 D、宇宙意识与迷宫模式 E、膨胀话语置换数码 F、毁灭性创造与裂变式重组 三、教学重点: 1、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基本特征 四、教学难点: 1、后现代主义文学的文化意义 五、教学内容的深化与拓宽: 1、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反美学倾向 六、教学方式与教具:教学方式以多媒体为主,教具为计算机、投影仪和屏幕 七、师生互动设计 组织学生思考并讨论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基本特征。 八、讲授提纲: 一、后现代主义文学的产生 20世纪中期,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现代西方社会进入了后工业阶段,而现代西方文化也经历了一次次新的裂变,随之全面推进到后现代时期。随着一次次理论撞击和兼容,后现代主义逐渐崭露头角,并迅速扬弃现代主义而成为风靡当代西方的“显学”。

1、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 其一、后现代主义思潮表现了一部分西方知识分子对当代资本主义官僚政治秩序的强烈不满,对当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对人的尊严的摧残的严厉控诉。 其二、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在传统上受人尊敬的人文科学和艺术的生成和发展构成了威胁,使得一部分艺术家和思想家的创作理想和学术目标发生了重大偏离。 其三、当代资本主义的文化危机还表现为知识分子的角色、职责、地位和存在价值的危机。 ? 其四,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商业活动已经全面地扩张到了文化领域,艺术创作和精神创造活动被强行纳入了商品生产的程式之中。 其五,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工业化的基本完成,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已被完全职业化和角色化,因而失去了对自我价值的终极追求。 其六、信息时代刺激了各种理论迅速转化成商品,这就使当代理论成为不断膨胀的话语,一种夸张而刺激的广告,一种追新求变的“操作”。 其七、随着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现代性”、“理性”等日益显示出它们的冷漠的压制人性或违反人性的一面。 2、后现代知识状况 在人类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过程中,随着人类知识的空前膨胀,知识的本质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首先,科学知识是一种“话语”。现代最先进的“科技”无一不与“语言”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无法变成数字信码而加以传递的知识都将有可能被淘汰,不易精密化、电脑化的人文科学前途未卜。 其次,随着电脑霸权的形成,一种特殊的逻辑应运而生:知识已不再是一种为专家或权威所独占的工具。在一个多元的世界里,人们将以异质的标准来面对各种知识。 其三,后现代来临之时,在知识领域悄悄地进行着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研究的范式发生了逆转:由外在呼唤人性解放、理想、正义等堂堂话语转入人的意识拓进、语言游戏和结构分析。 其四、通货膨胀是后现代主义文化知识的经济基因,它使一切都成为商品并进入流通领域,这就注定了一切物质和知识的产品均将迅速更新换代。 3、后哲学 后现代主义的文化哲学作为一种增生极快的超级边际理论,是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各种思潮、流派、观念的综合或拼贴,是与存在主义、唯意志主义、实用主义、弗洛伊德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结构主义、女权主义等哲学思潮及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同步扩变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后现代主义形成了自己的“后哲学”。这种理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反对理性中心主义,反对普遍主义。它体现在哲学上,是“元话语”的失效和中心性、同一性的消失;体现在美学上则是传统美学趣味和深度的消失;体现在文艺上则表现为精神维度的消逝;体现在宗教上,则是关注焦虑、绝望、自杀一类课题,以走向“新宗教”来挽救合法性危机的根源──信仰危机。 4、文化传统 西方文学在经历了文艺复兴、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和现代主义的历史发展之后,几乎穷尽了所有的风格技巧和叙事模式,进入了其自身发展的极致。后现代主义对文学传统的解构则使得“西方文化史上由来已久的‘被置于主流之外的一股潜流的全面复兴成为可能’”,“意味着被现代主义‘废除’了的艺术风格的‘复兴’”。因此,后现代主义以一种与现代主义作家的精英意识彻底决裂的精神,对文化传统进行了全面的反叛。 二、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基本特征

后现代主义体现的特点

后现代主义体现的特点 通过现代设计史的课,我们对后现代主义也有所了解如:“母亲住宅、巴西议会大厦、悉尼歌剧院”等后现代建筑作品。 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设计思潮,反对现代主义的苍白平庸及千篇一律,并以浪漫主义、个人主义作为哲学基础,推崇舒畅、自然、高雅的生活情趣,强调人性经验在设计中的主导作用,突出设计的文化内涵。是对现代主义的纯理性及功能主义、尤其是国际风格的形式主义的反叛。 后现代主义最早是出现在建筑学中,它是指那种以背离和批判某些古典特别是现代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后现代文化包罗万象、十分复杂,是现代社会消费主义、娱乐主义和消解 主义融合的产物。后现代主义是后现代主义社会的产物,作为一种文化思潮具有不同以往现实主义、现代主义的鲜明特色。后来被广泛地移植于文学艺术、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甚至自然科学等领域。这些领域中具有类似反传统倾向的思潮。也就是说后现代主义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有一种类似反传统的倾向。后现代主义者使用各种否定的、批判的、解构的和破坏的方法对现代主义进行批判,提出了各种不同于现代主义的新理论,但在后现代主义者提出的新理论中却充满着怀疑主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出现的具有反西方近现代体系哲学倾向的思潮。然而,在理论上具有反传统倾向的哲学家在现代西方的各个哲学流派中

都能找到。当代美国活跃的后现代主义者之一格里芬就说:“如果说后现代主义这一词汇在使用时可以从不同方面找到共同之处的话,那就是,它指的是一种广泛 的情绪,而不 是一种共同的 教条———即 一种认为人类 可以而且必须 超越现代的情 绪”。这样一 来,不同时期 具有这种反传 统理论倾向的 哲学理论流派 都可归于后现代主义,如后结构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后现代主义是一个从理论上难以精准下定论的一种概念,因为后现代主要理论家,均反对以各种约定俗成的形式,来界定或者规范其主义。由于后现代主义的反本质主义,根本不考虑艺术的本质,而是竭力抹杀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甚至断言“艺术已经死亡”。 后现代主义是起源于现代主义内部的一种逆动,是对现代主义纯理性的反叛,终日面对冷漠呆板的设计人们已感到厌倦,它表达了人们对于具有人性化,人情味产品需求的心声。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在风格上更是两个极端,但在诸多方面互有异同。例如哈桑在《后现代主义转向》中对二者的部分进行如下比较:哲学上:现代主义是以理性主义、现实主义作为哲学基础,而后现代主义则是以浪漫主义、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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