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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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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大中中小小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

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l)民办学校、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停薪留职、下岗、内退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该职工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劳动权

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3)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结清账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3、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当事人的申请裁决事项,或者裁决了当事人在申请中未请求的事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超出仲裁申请范围而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对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撤销原决定后再次作出的决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

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7、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型

8、停薪留职、下岗、提前内退的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而发生争议的,列聘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如争议事项涉及原用人单位的,列原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9、劳动中介组织将劳动者介绍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列该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劳动中介组织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l0、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以下称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单位(以下称借调单位),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确定诉讼当事人:

(1)借调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当事人对该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列借调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2)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劳动者死亡的,列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为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变更的,如有承继人,列其承继人为诉讼当事人。

12、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工商登记的字号。

13、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列个人独资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投资人为负责人。

14、劳动者与个人合伙发生的劳动争议,列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15、劳动者与合伙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列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合伙企业在诉讼时已散伙或被注销的,可直接将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期限的审查

16、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

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但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除外。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者患重大疾病影响其行使权利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

(3)劳动者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

(4)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18、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办理上述手续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内提出。

四、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司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认定双方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2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4、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予撤销。

2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未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相关手续,如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

当事人应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以及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作出合理约定,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

27、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的生活费。

28、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以除名或开除决定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该决定符合《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不应以决定名称不当而否定该决定的效力。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2003年)

为了规范全省劳动仲裁工作,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及时研究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22日至23日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省辖市仲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省总工会、省高级法院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当前突出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

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与管理、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只订立了聘用合同,因此而发生了争议。应当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予以受理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订立劳动合同又订立聘用合同的,处理劳动争议时应以劳动合同作为裁决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只作为双方协商意见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施行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应依法予以受理。

(二)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的受理问题?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成为退休人员后,即不具备《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工作期间,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工伤案件的受理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故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申报工伤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产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职工不能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的,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材料不齐备,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反诉审理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反诉,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被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而提出的对申诉人的反请求。反诉的请求和理由应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且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仲裁请求而存在,其目的是抵消、吞并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当附有符合反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被诉人的反诉书后,应在七日内予以审查,如符合反诉条件和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制发反诉受理通知书,与本诉合并审理,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诉人撤回申诉请求的,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二、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司法机关错误拘留、逮捕、判刑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处理问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司法机关错误拘留、逮捕、判刑,失去人身自由,从而导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或解除的,其在被错误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但对于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损失(个人缴费部分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由国家赔偿。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或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中断履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试用期与见习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

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见习期的影响。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用人单位拒不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劳动者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届满后,在见习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申诉的,如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则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反之则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用人单位超过试用期,在见习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当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补偿金争议中企业平均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

企业平均工资的计算应以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以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职工总数的构成应包括在岗和虽不在岗但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2004年)

随着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提高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9月在无锡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与会同志学习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家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分析了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所面临的形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劳动关系继续呈急剧变化的态势。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资本势力强势化,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日益加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用人单位很突出。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劳动者维权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劳动关系的失衡致使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处于高发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同志应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为指针,贯彻落实党中央确立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认识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的基础,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要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以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为重点,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为价值取向,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若干问题

针对劳动争议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准确界定劳动争议仲裁的职能范围,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把好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关尤为重要。对诉至仲裁委员会的争议,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属于劳动仲裁职能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好劝说、解释工作。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的受理问题。《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自然人时,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保险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之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并未签订代理合同而是签订了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的,双方的关系即为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或者双方虽未签

订任何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接受保险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提供的有偿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公司向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产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苏劳社薪[2001]24号)规定,企业对学生实习和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和《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企业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在校学生,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3、用人单位违法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双方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用人单位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严厉查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的规定,认定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劳动监察机构应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时,合并处理双方的劳动报酬等争议。如童工或其直系亲属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提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有利于童工权益保护的角度予以受理并严肃处理。

4、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对此类争议的受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2002]2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提请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作为权利人直接参加破产案件的审理。

5、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使用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劳社险函[2001]3号)精神,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应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因失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5]64号)等予以处理。

6、因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属福利范

围。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享受的福利待遇。因此,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2002年10月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计划生育规章和政策处理此类争议。

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有关问题

用人单位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7条的规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条例》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可见,提前30日通知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仲裁委员会应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裁决用人单位每延迟通知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条例》实施后,有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争议的处理问题。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继续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和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02]43号)的规定执行。

《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双方由此产生的争议的处理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条例》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与新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新规定执行。故在《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劳动者辞职行为,应按《条例》规定执行,但从兼顾公平的角度出发,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辞职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不论双方是否就此另行约定服务期,原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履行。

我省企业在省外开办的分支机构,外省企业在我省开办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发生争议时,因各地规定的标准不尽一致,仲裁委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我省企业在省外开办的分支机构及外省企业在我省开办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2000]87号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的规定确定被诉人主体和管辖地,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处理上述争议时,应适用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确保仲裁职能的有效发挥

会议一致认为,当前仲裁工作任务繁重,责任很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逐步实现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建立专门的办案经费来源和独立的办案场所。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大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逐步实现劳动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门化,全面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办案技巧,探索建立激励机制,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保证仲裁员队伍的基本稳定。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效能,努力探索办案程序和办案方式的改革,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2005)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给劳动仲裁工作提供了许多法规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级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问题

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件大事,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与城镇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对此类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裁决时,可以表述为:用人单位应在某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均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工资争议的仲裁申诉时效问题

工资争议的仲裁申诉时效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该规定是对工资争议发生之日即工资争议申诉时效起算日期所作的具体界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资争议时,应结合具体案情正确把握用人单位明示拒绝和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的认定,这是正确认定工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关键问题。

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安、门卫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争议的处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不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加点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加班工资;如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双方约定不再另行支付其加班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认可。

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争议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双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如用人单位具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明示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该条规定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反之,如劳动者具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根据该条

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并即时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六、与风险挂钩的奖金、业务提成是否作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奖金和业务提成都属于工资的范畴。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依照劳动者的本人工资来计发的,则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与风险挂钩的奖金和业务提成应作为计发基数。

七、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劳动者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见,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任何一方单方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均无法律依据。故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自愿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可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一次性处理。

八、工伤职工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2、3、4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因工致残5级至10级的劳动者亦不例外。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因职业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经济补偿。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含工伤职工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2、3、4项规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标准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支付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原有的规定被替代。《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裁决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十、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对于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此类争议属确认之诉。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亦有责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服务证、工号卡、出入证、健康证、银行工资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仲裁委员会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反之,裁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没有证据或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裁决表述为: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诉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十一、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

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十二、未领取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受理问题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应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才有资格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未领取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法定的就业条件,在我国境内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外国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及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外国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2006)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统一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的执法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

理质量和效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问题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仲裁的,是否受理的问题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两种不同途径,二者的处理结果依法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就同一事项重复执法,必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的仲裁申诉,应告之当事人按照劳动监察的程序处理,如当事人坚持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劳动者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已明确作出不予立案或者已经撤销立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之日起中断,自劳动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重新计算。如仲裁委员会在不知道劳动监察已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申诉也立案处理的,在劳动者不愿撤诉的情况下,应中止案件审理,待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重新审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因欠款、报销差旅费用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但劳动者非法挪用、侵占用人单位公款的,应由司法机关处理,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三、劳动者因其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中的相关材料遗失,诉请用人单位为其补建档案或补齐档案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人事档案管理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且受理后无法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裁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四、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无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五、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在法定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txt什么叫神话?请听男人向你表达爱意;什么叫传说?请听男人对你的承诺;什么叫梦境?请看你自己听到前两者时的反应。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 弘法七天 - 网易博客 网易博客| 找朋友| 圈子| 拍拍| 搜索注册| 登录我的博客 法海无边首页日志相册音乐收藏好友关于我日志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范文2020最新版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范文2020最新版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一 会议时间:20XX年5月24日上午10时 会议地点:中铁一局机关办公楼1400会议室 参加单位及人员: 1、建设单位: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 参加人员:郝文选、刘庆中、郭应忠、万振荣、王蕾、李安坠、胡宏、张玉凤 2、监理单位: 陕西华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关季闵、郭小流 陕西中建西北监理公司:袁培忍 3、施工单位: 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高峰、杨东雷、李林 中铁一局房建分公司:王宗琦、李勇 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余宏 会议内容: 20XX年5月24日在中铁一局机关办公楼1400会议室,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各监理单位及主体施工单位召开《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推进会》,会议针对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现场施工存在的相关问题,经分析讨论形成以下纪要: 1、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关系到集团公司近三千户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建单位须加强质量第一的意识,在项目实施中要把握细节,严格按规定及程序操作;在项目管理上要做到快、准、精,做到

精细化管理,积极稳妥的推进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建设,确保实 现工期目标。 2、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所承建的施工任务,尽快健全项目管理组 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要求配齐、配全,管理人员要求专业设置搭 配合理,强化责任。 3、当地村民干扰问题各单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从目前的进展 看四公司处理的较为顺利,未对施工造成影响。要求对村民干扰问 题各单位要正确对待,积极应对。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民扰 问题,铂丰公司由郭应忠、李安坠负责,房建分公司由张鹏茂、李 勇负责,建安公司由李林负责,四公司由余宏负责。在解决村民干 扰问题上铂丰公司全力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各自在施工中遇 到的问题。 4、在项目现场建设现场布置中要根据集团公司标准化工地建设 的要求和本项目的特点各自实施,既体现中铁一局风貌,又要突出 项目特点。 5、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在铂丰公司统一规划下,认真解决施工 交通道路及场地排水问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在施工道路布 置上既要满足自身标段的需要又要考虑相邻标段的要求,道路施工 费用由使用单位分摊。 6、劳务队的水平与素质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及进度, 各施工单位在劳务队伍的选择上要认真、稳妥。不要因劳务队伍影 响到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7、施工用电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任务提出负荷容量,如变压器 空开不能满足要求,提出要求由铂丰公司统一更换。 8、铂丰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解决尚都城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难题,全面服务于项目建设,无论是工程管理、成本预算、设计管理 均要求深入现场解决问题。 9、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的所有参建方要加强沟通,团结一致,严格按标准化管理和流程做好项目管理,实现集团公司的既定目标。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

重点项目会议纪要.doc

重点项目会议纪要 重点项目的建设当然是需要谨慎再谨慎了。下文是重点项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重点项目会议纪要一 5月15日,大岳公司在公司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项目建设工作推进会,积极落实5·13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明欣调研岳阳高速公路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部署了两项重点任务:一是新开联络线项目20XX 年春运前(20XX年1月23日前后)通车;二是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20XX年月31日前通车。会议认为,当前京港澳高速岳阳段拥堵十分严重,此两段建成通车对于缓解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压力,提升交通运输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将通车目标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待,加快推进,确保圆满高效完成。 二、会议研究分析了该两段提前通车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一是路基沉降,重点防范区域为新开联络线接京港澳高速的地段;二是质量下降,使用寿命达不到设计年限;三是出现早期破环。会议强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大科学管理力度,确保质量安全,有效降低前二类风险和杜绝第三类风险出现。 三、会议明确了以下具体工作:对于新开联络线项目,一

是5月底完成交地,同时加快跟踪推进国土报批手续;二是科学做好跨京港澳的桥梁施工,力争短时间内完成,保证京港澳有序通行。对于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一是重点解决路面1标拌合场的拌合与摊铺能力;二是科学做好金屋互通跨京港澳的桥梁施工;三是由公司合约部部长戴亚辉、房建办负责人张小林负责与省厅、局衔接,加快推进房建招标工作;四是加快解决路面1标长源服务区用电专线接入工作;五是明确时间节点攻克一些协调问题,5月20日前完成金屋互通迁坟、5月30日前保证089县道桩基施工正常进行、5月30日前保证主线收费站6万方土方可填筑施工;六是加大交叉施工管理力度,确保施工过程"零干扰"。 四、会议研究成立了保通车工作小组。公司经理袁江雅担任组长,张献忠、袁海清、石华堂、陈鉴光、陶可、曾庆虎、易立新任副组长,由袁海清、曾庆虎负责新开联络线项目通车工作,石华堂、陶可负责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通车工作。各相关参建单位经理、监理处处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会议要求,土建5标、路面1标、新开联络线项目中标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于5月20日前将机构设立、责任分工、工作安排等情况报大岳公司。 会议指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迅速落实,确保圆满高效完成两项通车任务。一是要科学组织。要结合自身单位和项目实际,充分预见和克服天气等不可抗拒因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行政公文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1 / 20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2 / 20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篇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四)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 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 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 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

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分另U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 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限,乂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 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 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

北京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 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

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 适用 作者:张勇健韩延斌王林清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依法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为了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该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阐释。 一、关于制定《解释(四)》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年均收、结案在30万件左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居高,折射出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

第一,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一波三折,世界经济增速下降,市场信心普遍动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经济体尤其是经济大国,无一脱身于危机之外,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仍在扩大,形势十分复杂严峻。 第二,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紧迫性、艰巨性与世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剧变力、震荡力广泛交融。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与此同时,劳动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值也逐步上升,这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压力。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诉求时,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第二,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凋解仲裁法实施之后,这两部法律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也为规范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了多维途径。此后,国务院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并于2012年年末修改了劳动合同法。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使得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能力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 2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 怎么写?下文是,欢迎阅读! 20XX年11月12日,镇党委书记汤礼华到镇重点项目工地现场进行调研,并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园区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翟建民,副镇长孙再存、徐美玲、吴根发,林业站、国土所、规划分局、园区办及长胜村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 调研及会议。会议就下一步明确责任,实行领导牵头负责制,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行了认 真讨论研究,形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南京数控机床项目 该项目由武装部长王朝虎牵头负责,张春龙参与。现阶段由于王朝虎外出开展征兵政审,项目暂时由副镇长孙再存负责推进。 该项目一期100亩土地剩余征地一周内完成。100亩土地平整本月底前完成。请国土所、林业站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未利用地报批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 二、园区服务中心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吴根发牵头负责。 园区服务中心两条道路建设争取本周内完成。园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三天内完成。请 国土所、林业站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未利用地报批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要求本周 内完成资料组卷上报。 三、流体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徐美玲牵头负责,副镇长孙再存全力协助。 要求该项目地块林木砍伐三天内完成。该项目道路征地本周内完成。道路设计方案、 土地平整方案本月底前完成。督促方作胜本月底前完成流体产业园规划设计。争取元月20日前完成道路及土地平整建设,3月份项目动工。 四、电镀中心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孙再存牵头负责。 该项目土地平整设计方案、红线图本周内完成,并做好该地块三家企业德恒、混凝土、电镀的土地划分。陈超书记对七星河二期治理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取土方案根据电镀中心 土地红线图及取土标高进行落实。 五、亚太沃德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孙再存负责。

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发布时间:2014年5月7日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概览 (2015-03-11 13:31:08) 转载▼ 分类:劳动合同法 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我惊呆了,150条!你没看错,150条,近30000字,我想,除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外,这个分量也足可以称霸武林了。 (来源于:劳动法库) 目前意见稿为2015年3月第1稿,初看第一印象,太详细!细到不可想象!我想,弄这么详细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也是拼了。 (来源于:劳动法库) 整个司法解释分为七大部分,150条。第一部分:劳动争议裁诉程序;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五部分:劳动派遣;第六部分:社会保险;第七部分:其他问题。 (来源于:劳动法库) 司法解释意见稿,基本覆盖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的一些典型问题,如果正式稿出台,相信将大大规范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各地司法割据局面,一统江湖! 由于你懂的的原因,全文不便推送,我节选意见稿中部分条款,供大家学习研究。 (来源于:劳动法库) 第5条【仲裁未提供证据的处理】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提交该证据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认定。 第18条【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争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4条【终局裁决的范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来源于:劳动法库)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40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二倍工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虽然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但有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之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于:劳动法库)

最新红头文件格式标准样板最新

【公文写作】 格式: 眉首:(文头,红色反线以上部分) 印制份数序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公文份数顺序号7位数(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机密、绝密件才标注) 2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机密、绝密*30年) 秘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公文。机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绝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文。 3紧急程度 急件、特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间空1字;如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度,密级在第1行,紧急程序在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小标宋体字,红色) 《XXX人民政府文件》——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颁布行政规章,发布政府的决定或通知、印发重要会议纪要和政府领导讲话,转发上级或批转下级重要文件等) 《XXX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印发函件及处理一般事项的通知、批复等下行文。联合行文(党、政、军、群) 5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代字(渝府发)——年份〔2005〕——序号 6签发人 只有上行文才标注。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字,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二、主体(红色反线下方,主题词上方)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成文时间、印章、附注 1标题(位于红色反线空两行之下,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 三要素:发文机关——事由(关于?的)——文种 要求:切题、简明、醒目、得体 2主送机关(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注:公告、通告等属周知性的公文,没有主送单位。 3公文正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4附件(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 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5成文日期(行政机关公文用汉字,党委系统用阿拉伯数码标识;法规性公文的成文时间一般在标题下方正中,并加一圆括号) 成文日期确定的原则: (1)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 (2)领导签发的,以签发日期为准; (3)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的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专题会议纪要

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专题会议纪要 想要知道标准的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专题会议纪要格式是怎样的吗?下文是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专题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20XX年11月12日,镇党委书记汤礼华到镇重点项目工地现场 进行调研,并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园区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翟建民,副镇长孙再存、徐美玲、吴根发,林业站、国土所、规划分局、园区办及长胜村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 调研及会议。会议就下一步明确责任,实行领导牵头负责制,推进 重点项目建设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形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南京数控机床项目 该项目由武装部长王朝虎牵头负责,张春龙参与。现阶段由于王朝虎外出开展征兵政审,项目暂时由副镇长孙再存负责推进。 该项目一期100亩土地剩余征地一周内完成。100亩土地平整本 月底前完成。请国土所、林业站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未利用地 报批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 二、园区服务中心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吴根发牵头负责。 园区服务中心两条道路建设争取本周内完成。园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三天内完成。请国土所、林业站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未利 用地报批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要求本周内完成资料组卷上报。 三、流体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徐美玲牵头负责,副镇长孙再存全力协助。 要求该项目地块林木砍伐三天内完成。该项目道路征地本周内完成。道路设计方案、土地平整方案本月底前完成。督促方作胜本月 底前完成流体产业园规划设计。争取元月20日前完成道路及土地平 整建设,3月份项目动工。

四、电镀中心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孙再存牵头负责。 该项目土地平整设计方案、红线图本周内完成,并做好该地块三家企业(德恒、混凝土、电镀)的土地划分。陈超书记对七星河二期 治理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取土方案根据电镀中心土地红线图及取土 标高进行落实。 五、亚太沃德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孙再存负责。 跟进该项目一期开工建设时间。该项目二期石方施工清理年底前完成。 最后要求各重点项目负责人对各个项目要分管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三天一汇报”制度。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商讨处理意见,尽快处理。 同时,要求政府加强对各重点项目的督查,确保“半月一调度”, 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如期开工、建设、投产。 20XX年8月9日,市卫生局局长郭德林来我院就市直系统卫生 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座谈,医院院长朱新年、党委书记王晓春等 参加座谈会。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按照全市医疗系统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市政府徐启方市长指示,安康市儿童医院要加快施工进度,确保20XX年10月 建成投用;安康市精神病专科医院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精心设计, 认真组织,确保今年10月份开工建设。 二、医院要把四大重点项目建设(市儿童医院、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市精神专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摆在突出位置,各相关科 室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密切 配合,合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局面。

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市东片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2009年3月25日、4月2日、8日、10日,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分别在通州、东城、顺义、怀柔组织召开了四次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 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高院及东片九个区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法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东片九个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部分仲裁 员,总参会人数近百人。大家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常见的、有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会议中探讨的问题及已形成的多数 意见进行汇总,供内部学术研讨之用。 一、劳动者追索工资(包括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如何进行实体保护?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应至少保存2 年备查。因此,在因劳动者追索工资、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中, 用人单位应当对2年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已足 额支付。如其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采信劳动者所述存在加班事实 的主张。劳动者主张超过2年之外存在拖欠事实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 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如果双方均对超出2 年之外未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表示认可的,一般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但鉴于目前金融危机的形式,如此类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或因此会 导致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把保护劳动者的眼 前利益和保障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保证用人单位生 存发展的情况下,强化调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所指的2年是指以劳动者提出申诉之日为起算点倒推2年。 二、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计件定额任务,对于劳动者完成 定额任务之外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 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定额任务,且双 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数额又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判定出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应当获得的工资数额,在该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中超出该数额 的部分,可以视为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加班工资,可以和劳动者要求的加班 工资数额进行抵扣。在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应当以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 可以获得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效益的变化向劳动者发 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不应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双方 当事人对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或加班工资要求支 付补偿金的,如何把握尺度? 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有“克扣”、“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情形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仅因用人

红头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模板

红头文件模板: 密级:普通 ×××××××××××有限公司文件 达司发〔2017〕XX号 关于×××××××××××及×××××××××××××××的通知 各部门: ××××××××××××××××××××××××××××××××××××××××××××××××××××××××××××××××××××××××××××××××××××××××××××××××××××××××××××××××××××××××××××××××××××××××××××××××××××××××××××××××××××××××××××××××××××××××××××××××××××××××××××××××××××××××××××××××××××××××××××××××××××××××××××××××××××××××××××××××××××××××××××××××××××××××××××××××××××××××××××××××××××××××××××××××××××××××××××××××××××××××××××××××××××××××××××××××××××××××××××××××××××××××××××××××××××××××××××××××××××××××××××××××××××××××××××××××××××××××××××××××××××××××××× 附件:1.××××× 2.×××××

×××××××××××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抄报:董事长,总经理。 主送:各部门。 抄送:各分管领导。 ×××××××××××有限公司行政部 2017年XX月XX日印发 会议纪要模板: ××××××××会议纪要 达纪〔2017〕XX号 ×××××××××××有限公司签发人:×××

项目建设会议纪要

项目建设会议纪要 一、会议肯定了x-x月我县重点项目建设取得的成绩 今年以来,各挂项目领导和责任单位切实按照项目建设目标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两区项目上,在征地拆迁工程花了很多心血,也取得了有效进展,项目建设会议纪要。根据各推进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看,xx个重点项目已开工xx个,开工率xx%;达到序时进度的项目xx个,序时进度率xx%;累计完成投资x亿元,占年计划的xx%。进度较好的保障性住房、人民法院审判庭、南方水泥、嘉泰电子、通村公路、金滩学校、住歧村移民后靠搬迁示范点建设等项目。达到序时进度和进展较好的项目,责任单位要再接再历,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会议指出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总体进度偏慢,有明显进展和变化的项目不多,各推进领导小组之间项目推进不平衡。二是推进力度不够,有些责任单位重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没有细化目标、落实人员、制定具体方案;三是破解难题力度不够,效率不高。城 市建设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工业项目在企业用工帮扶方面有了新亮点,但园区企业目前仍缺工xxxx余人。交通项目整体推进较好,但仍存在 小部分难以推进的地段。社会事业项目受供地因素影响,开工率不高。农业项目总体进展较好,但部分项目受天气和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的影响未能按时开工建设。 三、会议明确了各重点项目时间节点

(一)城镇建设重点项目 1、龙华北大道“白改黑”拓宽改造工程、城北生态公园、城北新区“三纵六横”主干道建设:力争5月底、确保6月初完成前期工作。 2、文化中路改造工程、龙华中大道街景改造:要尽快安排动工建设。 (二)工业及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1、南方水泥:工经委一周内拿出搅拌站建设方案,八都镇政府一周内协调解决企业用电外线架青苗补偿问题,责任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2、千里马电子:挂项目领导牵头,一周内将35kv高压电力线移开。 3、永盛电子:5月25日前脚手架下架,尽快完成厂前通道硬化工程,责任单位与投资商尽快协调一次,确定公司全年的计划安排。 4、睿昇化工: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快建设进度。 5、远健鞋业:抓紧时间,把握好天气,抢抓进度,按原定目标要求7月份厂房完工。 6、兴丽昀实业:挂项目领导牵头与投资商沟通一次,了解投资商的真正打算,尽早作出决定。 7、园区二期征地:6月上旬前完成二期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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