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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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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凭原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须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五条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院系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院系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七条每年10月中旬学校财务处向各院系书面通报该院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对欠缴、未交学费者,由院系催缴。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校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本人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已交费学生凭交费发票,到院系盖注册章。每学年第二学期无交纳学费问题,学生在开学报到日到院系报到并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学生证无效。

第二章考勤

第十一条学生上课、教学参观、实习、军训等教学活动必须实行考勤。

第十二条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实行。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院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请假期满,须及时到院系销假。因故须续假者,必须持相关证明于假满前向院系递交书面续假申请。

第十五条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院、系、部应在每月初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报各院系。各院系汇总公共课教学单位考勤情况及本院系专业课考勤情况后,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以“考勤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含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三章选课与免修

第十八条我校的选修课包括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对连贯性的选修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选课总原则为: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相近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外语专业及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修满14个学分,其他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修满8个学分。若不能达到此学分要求,则无法按期毕业。具体规定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通选课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各院系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具体选课办法由各院系自定。

第二十一条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大学英语的修读与免修参照专用英语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免修相关课程:

1.留级学生可免修原已考试及格的公共课课程;

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其必修课学分不足部分,可选修并取得其他课程学分予以补充;

3.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免修体育必修课、计算机必修课、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及部分实践教学内容。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以成绩单形式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非正常补考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擅自缺考论处,该课程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考试可根据课程类型及教学目的,采取用笔试、口试、论文、读书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记载为60,不及格以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单以百分制归档。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允许百分制向五分制转换,不允许回转。

折算方法:95—100 = 5,90—94 = 5-,85—89 = 4+,80—84 = 4,75—79 = 4-,70—74 = 3+,60—69 = 3,59分以下= 2。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由教师评

定学期课程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各院、系、部自定。

第三十一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批准后,与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联合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申请,经校医院鉴定,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制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

第三十三条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外,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三十四条因临时患病或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包括补考)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临时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院系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缓考者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任何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达三分之一学时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计。

第三十六条所有公共必修课的补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提前在网上发布公告。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向院系提交补考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补考。各院系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将补考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专业必修课的补考参照公共必修课的程序和时间执行,由各院系负责。

第三十七条全校通选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允许另选其他课程,但全校通选课原课程成绩仍载入成绩单。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三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各外语专业学生,有一定专业基础的,可申请跳级。相关规定及程序如下:

1.跳级学生原则上为一年级新入学学生;

2.申请跳级学生应在入学两周内向相关院系递交书面申请;

3.院系审核后,应组织对申请者进行专业外语考试。试卷的难易程度相当于所在年级第二学期末的水平;

4.院系将学生本人申请、考试情况及院系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5.跳级学生的公共课(包括必修和选修)的修读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修读门数)与原级生一致;

6.跳级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并撰写出合格的学位论文者,随学习年级毕业,并获得当届学士学位证书;

7.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跳级一次。

第四十条一学期累计有三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四门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未达到上述门数,但经过补考,一学期或学年累计仍有两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已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学生,如无班级可留(例如非每年招生的外语专业),可参照试读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参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成绩是否与留、降级挂钩,由各院系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同一年级不能连续留级两次。在校期间,本科生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留级学生由各院系报教务处,并通知留级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累计留级两次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试读

第四十五条非每年招生专业的学生,已达到留级标准,又无相应年级留级,允许跟班试读。

第四十六条试读期按学期计算,每试读一学期计一次,累计试读两次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试读生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试读期内进行补考。补考通过,并且试读学期成绩合格,可恢复正常身份。

第四十八条试读第一学期如果还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可继续试读一学期;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试读第二学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试读生的管理仍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试读期间不能办理转学、出国等。

第五十条试读合格恢复正常身份者,毕业时按合格毕业生对待,学生档案中无“试读生”字样。

第五十一条符合试读条件者,须由本人提交试读申请,家长签字同意,院系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根据北外的学科专业特点,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五十三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校手续,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第五十五条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学生因伤、病等原因须停课治疗,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五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学生不享受助学贷款。病休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因特殊原因(如非公派出国留学、家庭经济困难等)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十条申请保留学籍以一年为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十一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六十三条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一般应跟下一年级就读。保留学籍未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提交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回原来所在班级就读;

5.非通用语种专业复学者,如遇无相应专业班级,可由所在院系视其学习能力和成绩在院系内调整专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如无法调整或本人不同意,允许转学或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退学

第六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1)一学期有四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五门不及格者;

(2)经补考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

(3)同一年级连续两次留级者;

(4)试读生于试读期内考试成绩仍不达升级要求者;

2.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3至6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学期不缴纳学费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十六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提交经家长签字的退学申请,由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若本人不提交退学申请,由院系向教务处提供事实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经由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退学学生,其关系迁回生源地。

第六十八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十九条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

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2.毕业考试不及格。

第七十三条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四条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无学籍学生,学校不得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到教务处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书丢失,不予补办,可由教务处出具证明。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92614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北京外国语大学翻译硕士 报录比

全国8大分校·出题人阅卷人加盟·多对一跟踪督促·精准考研信息·考前绝密押题·复试协议保过高端状元集训营·一对一押题保分·专业课视频课程·全套真题(含解析)笔记·专 业课押题卷 北京外国语大学翻译硕士考研资料-考研考博 一.北京外国语大学翻译硕士考研内容分析专业招生人数 初试复试翻译 硕士笔译: 英语学院:30人专用英语学院:15人口译 英语学院:24人 高翻学院:55人政治100分二外100分英语翻译基础150分汉语写作与百科知识150分1、北外高翻复试流程,口译和同传复试相同,包括:视译+ 复述+面试+二外听力。2、英语学院的英语笔 译复试包括:视译+ 面试+二外听力(2015 年取消笔试) 二.育明考研考博辅导中心武老师解析: 针对北京外国语大学2016年整体的变化,给大家分析下: 1,北京外国语大学16年有三个学院招生,分别是高翻(口译)、英语学院(笔译和口译)、专用英语学院(笔译)。不管哪个学院,初试考的都是一样的,总体北外招生人数扩招了,对于16年的考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甚至专用英语学院还有调剂名额。预计17年也会延续16年的变化,有北外情节的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2,2016年的分数线和以往有所不同,英院笔译217,口译209,高翻学院16年没有专业课划线,总分350,单科过线就可以参加复试,专用英语学院也是和高翻学院一样,总分350. 3,三个学院初试一样,只是复试和课程设置不同,从竞争激烈程度来看一次是高翻,英院和专用英语学院。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针对北京外国语大学翻译硕士专业考研开设的 辅导课程有:专业课一对一·全程集训营·视频班·复试保过班·高端协议班。每年专业课课程班的平均通过率都在85%以上。育明学校从2006年开始积累的深厚高校资源,整合利用历届育明优秀学员的成功经验与高分资料,为每一位学员构建考研成功的基础保障。 咨询扣扣:二三九八四零八零二三 三.翻译硕士考研资料:(全套) (一)汉语写作与百科知识---天津出版传媒集团 李国正,夏衍教授主编,这本书针对近三年各个翻译硕士院校的真题进行了分析和统计,并总结了历年各个院校翻译硕士考研规律。 翻译硕士英语真题解析---天津科技出版社出版 英语翻译基础真题解析----天津科技出版社出版 (二)真题集汇总: 2010年翻译硕士考研真题集 2011年翻译硕士考研真题集 全国8大分校·出题人阅卷人加盟·多对一跟踪督促·精准考研信息·考前绝密押题·复试协议保过高端状元集训营·一对一押题保分·专业课视频课程·全套真题(含解析)笔记·专 业课押题卷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 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 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北外翻译学考博参考书目

MUNDAY, Jeremy. 2001. Introducing Translation Studies: Theories and Applic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Gentzler, Edwin. 1993. Contemporary Translation Theories. London: Routledge. 3、Pym, Anthony. 2010. Exploring Translation Theories.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4、Colina, Sonia. 2003. Translation Teaching from Research to the Classroom. Toronto: McGraw Hill. 5、Hatim, Basil. 2005. Teaching and Researching Translation. Beijing:FLTRP. 6、陈福康. 2000.《中国译学理论史稿》(修订本),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7、马会娟苗菊. 2009.《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8、泛读书目:外研社、外教社翻译研究文库、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出版的翻译系列丛书;《中国翻译》和外语类核心期刊发 北大 、翻译研究方向参考书目: (请注意:下面给出的仅是一个框架性的书目,并非博士考试的出题范围,英语系只是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文本资源) 马祖毅等:《中国翻译通史》(5卷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 罗新彰编:《翻译论集》,商务印书馆,1984。 Bassnett, S. Translation Studies(3rd e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Gentzler, E. Contemporary Translation Theorie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3. Hermans, T. ed. The Manipulation of Literature: Studies in Literary Translation. Beckenham, Kent: Croom Helm Ltd, 1985. Newmark, P.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Nida, E. A. Toward a Science of Translation. Leiden: E. J. Brill, 1964. Steiner, G. After Babel: Aspects of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Toury, G. 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and Beyond.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Venuti, L. The Translator’s Invisibility: A History of Transla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第三条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压滤机滤布厂家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五条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北外翻译真题

北京外国语2009年翻译专业硕士(笔译)考试真题 I.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passages into Chinese and write your translation on the answer sheet. (50 points-25 points x 2) Passage 1 In Defense of Translation by Howard Goldblatt (葛浩文) How’s this for an occupational testimonial: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good translator. The best translators make the worst mistakes. No matter how much I love them, all translators must be closely watched。” Who are these people everyone loves to hate, and, if they're so bad, how do they get away with what they're doing? Well, I confess: I'm one of them. I'm a translator。 … I am sometimes asked why I translate, since to many it seems a thankless vocation. Why, they ask, don't I write my own novels, since I have lived (they assume) an interesting life and must by now have an idea of what a novel should be? I can only say that not all translators are closet novelists, and that I do not consider translation to be a lesser art -- one that ought to lead to something better. The short, and very personal, answer to the question is: Because I love it. I love to read Chinese; I love to write in English. I love the challenge, the ambiguity, and the uncertainty of the enterprise. I love the tension between creativity and fidelity, even the inevitable compromises. And, every once in a while, I find a work so exciting that I'm possessed by the urge to put it into English. In other words, I translate to stay alive. The satisfaction of knowing I've faithfully served two constituencies keeps me happily turning good, bad, and indifferent Chinese prose into readable, accessible, and -- yes -- even marketable English books. Tian na! (276 words) Passage 2 Downsizing in Vogue In recent years corporate downsizing has been on the rise throughout the world. Downsizing is reducing costs by dismissing employees and reassigning their duties to the employees who remain. They usually call it restructuring, rightsizing, reallocating resources, or job separation. They sometimes use dieting metaphors like "trimming the fat," "getting lean and mean," or "shedding weight." Whatever the euphemism, employees affected by these practices know what the words mean to them: layoff. And no "kinder, gentler" words can do much to alleviate the anxiety and distress that come with losing a job。 In their quest to lower costs to stay competitive, companies often wield the ax with little or no regard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involved. For example, in the past years AT&T have dismissed thousands of managers and employees through downsizing, though many of these people have twenty or more years of loyal employment with the firm. Industry analysts assert that if organizations wish to consider themselves responsible, ethical corporate citizens, they must demonstrate concern for their employees, even when they have to tell them they are no longer employed. (183 words) II.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two short passages into English and write your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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