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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适应范围

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归为以下几类:(一)食品卫生许可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职工食堂、学生食堂、民工食堂

3.食品卫生法规定需要批准的食品、食品用产品

4.升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发证的单位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化妆品卫生许可

1.化妆品生产企业;

2.特殊用途化妆品;

3.进口化妆品。

(四)消毒卫生许可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2.消毒产品(消毒器械、消毒剂)。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1.集中供水单位;

2.二次供水设施单位;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六)职业(含放射)卫生许可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

2.放射工作人员;

3.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七)医疗卫生许可

1.医疗机构;

2.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

3.血站、中心血库、单采血浆站等采供血机构;

4.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关于转发《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监督范围》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公布的《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转发给你们,请在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中,根据该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注册登记、日常监管及信息抄告反馈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候诊室、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候诊室的监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100 m2以上的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游泳场(馆):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

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

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 卫生许可证是指国家给予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 产品的合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 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要求,所有在中国生产、供应、 销售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医疗器械合格证,并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获得卫生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必要条件之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具体 如下: 一、企业规模 卫生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检查企业的规模,包括厂房面积、员工数量、设备设施等。企 业必须有经过授权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所必需的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的安全和卫生规定。 二、经营场所 企业的经营场所需要符合国家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包括场 所的环境卫生、通风、照明、噪声等等。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拥有合法的产权或经营权,具有已获得的许可、批准等相关资质证书。 三、设备设施 卫生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拥有质量稳定的生产用设备和专用测试设备,以及关键的检测 设施和防护设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 企业必须为其雇员提供职业健康与安全的保护,包括必要的卫生和安全知识培训。企 业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并向相关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五、产品质量 申请者必须有质量可控的产品生产流程,确保产品符合控制检查要求及产品质量标准。同时,申请者须以合法的生产方式从合法来源获得原材料并建立有效的供货链。 六、卫生保障 申请者必须确保其生产操作规程、废弃物处理及产品运输等方面符合国家法律及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者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制定有效的检验检疫方法和程序,确保 所生产、供应的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上是卫生许可证办理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要求,企业在申请卫生许可证之前应认真了 解并齐全所需的相关资质及材料,以便证明其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能力、质量可控的水平。

中小型餐馆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

中小型餐馆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 基本要求 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为50—200平方米。经营项目,餐馆为饭菜,饮食店为煮品、小吃等。如经营熟食、凉菜的必须有凉菜间。 二、餐厨比例。厨房和餐厅进行完全隔断,面积比例1:2。 三、功能分区。厨房应设置以下功能间(辅助部分):粗加工间、餐具洗消间、凉菜间、食品仓库。 四、厨房卫生。厨房上下水通畅,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地漏、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网(空隙小于1厘米)墙面瓷砖到顶,屋顶露瓦的简易厨房要求用光洁易清洗的材料吊顶。窗子为一玻一纱,进出口有风幕、防蝇门帘。按每40平方米设置1盏灭蝇灯。符合洁净化卫生要求。 五、厨房设备。厨房必要配备以下设备: (一)基本设备 1、罩式抽排油烟装置灶具数量决定 2、餐具数量按照1:3配备, 物理消毒法:中型消毒柜(规格280立升) 1台以上 洗碗池 2—4个 化学消毒法:应设置三联池(一洗、二消、三冲) 消毒池的容量大于 20立升 3、洗菜池、多层菜架各2—4个 4、四门冰柜 2台以上(标注为一生一熟) 5、加盖的中型垃圾桶、泔水桶 2—4只 6、灭蝇灯(30瓦以上) 1盏/20平方米 7、鼠笼、鼠夹数个 (二)不锈钢设备 1、操作台(下面为食品柜) 2—4个 2、不锈钢餐具保洁柜 2个 3、食品存放柜; 2个 六、凉菜间要求密闭。其位置可在靠近厨房的餐厅内设置,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凉菜间入口处必须设置预进间,具有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的设备。凉菜间内配有紫外线灯,距离操作台1—1.2米;有换气扇,室温必须低于25℃;配有冰柜(箱),有专用的工具用具,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设有可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七、食品库房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有食品存放多层架。 卫生管理 一、有1名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员工人手一册《昆明市卫生监管手册》。 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宣传挂图和操作规范悬挂在相应区域合适的位置。有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率100%,卫生法规、知识培训率100%,五病调离率100%。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依据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对江西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关内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范围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范围分为七类十七种: 1.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美发场所、生活美容场所;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所;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车(船)室。 其中,部分公共场所概念及适用范围如下: 1.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的宾馆、酒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沐浴室。包括浴池、浴场、浴室、温泉浴、营业面积 30 平方米及以上的足浴场

所。不包括淋浴、汗蒸场所、婴儿洗浴场所。 3.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剪发、秀发、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且营业面积30 平方米及以上的场所。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4.生活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和仪器,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且营业面积 30 平方米及以上的场所。不包括美体、美甲、医疗美容、减肥和按摩场所。 5.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室内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各类棋牌、健身、网吧、游乐场所。 6.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迪厅、KTV 场所、卡拉 OK 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 7.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江河湖泊等天然游泳场。不包括婴儿游泳场所和充气式、支架式等可移动的游泳场所。 8.商场(店)、书店:指营业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以及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各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 二、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审批条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公共场所平面图;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公共场所监测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 备布局图; (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八)卫生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九)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十)其它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承办人A 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承办人B 接收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 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10 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 (三)审查后决定: 1、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证。 2、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 、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美容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

美容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 美容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并提高美容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确保各美容机构合法经营,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美容行业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美容院、美容学校、美容培训机构等。 二:美容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 2.1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或个人方可申请美容卫生许可证: 2.1.1 美容机构:拥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合格的美容设备和资质合格的美容师。 2.1.2 美容学校:拥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合格的教学设备、培训师资力量和完善的培训计划。 2.1.3 美容培训机构:拥有合法的培训场所、完善的培训设备和优秀的培训师资力量。 2.2 申请流程:

2.2.1 美容机构申请流程:提交申请表格→核验申请材料→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发放美容卫生许可证。 2.2.2 美容学校、美容培训机构申请流程:提交申请表格→核验申请材料→评估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专家评审→发放美容卫生许可证。 三:美容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 3.1 有效期:美容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持证机构或个人方可从事美容活动。 3.2 监督检查:在美容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监管部门有权对持证机构或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3.3 违规处理:对持证机构或个人违反美容卫生许可证管理要求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四:美容卫生许可证的附件 4.1 附件一:美容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格。 4.2 附件二:美容卫生许可证样本。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 5.1 美容机构:指从事美容行业的法人或个体经营单位,如美容院、美容中心等。

医疗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引言 医疗卫生许可证是衡量医疗机构安全与合规程度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医疗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运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各类医疗机构。 二、许可证申请与发放 1. 许可证种类 医疗卫生许可证分为临床类、医技类和辅助类许可证,根据医务人员职称和医疗服务项目的不同,医疗机构需要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2. 许可证申请材料 (1)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联系明 (2)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医务人员的相关职称及执业证书 (4)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流程及相关文件 (5)医疗技术设备清单

(6)医疗机构环境卫生检查报告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请: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申请相应的医疗卫生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卫生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医疗卫生许可证。 (4)发放:卫生主管部门发放医疗卫生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公示。 4. 许可证有效期 医疗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医疗机构需要申请进行年度检查并延续有效期。 三、许可证管理 1. 许可证备案 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卫生许可证后,需要将许可证副本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备案。 2. 许可证公示

医疗机构需在明显位置公示医疗卫生许可证副本,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许可证号码等信息。 3. 许可证变更 医疗机构如需变更许可证相关信息,应在变更前30天内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4. 许可证注销 医疗机构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许可证,应在注销前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 1. 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 2. 处罚 医疗机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 五、附则 1. 对于医疗卫生许可证管理的相关问题,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 (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 (二)口罩 (三)避孕套 二、对于已经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皮肤消毒剂,可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继续生产销售,批件到期后不予换发。 三、对于已经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四、对于未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授权,结合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调整新规,现将纳入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的范围公布如下。 一、纳入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 (三)美容美发场所(含美体、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 (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卡拉OK)厅、音乐厅、网吧、棋牌室; (五)游泳场(馆);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商场(店)、书店; (八)长途车站候车室。候诊室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其监管按《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等。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三)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文化娱乐场所: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音乐厅、影剧院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如游艺厅(室)、网吧;营业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如棋牌室。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变更、延续、 撤销等行政许可管理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三条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交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合规、具有开展相应卫生 活动的条件; 2.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准确; 3.申请人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许可条件的认定 申请人应当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的不同类型和行业特点,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要求,并提交与许可类型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五条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第六条许可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并出具相关的接收回执。 第七条许可审查和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核查,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八条变更许可 申请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原先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许可有效期和延续 卫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行政许可类型和情况而不同,在许可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许可撤销 卫生行政许可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及在许可有效期内存在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权依法对许可进行撤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已经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抽检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的考核评估工作,对申请和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提高卫生行政许可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各公共场所许可条件须满足“共性卫生要求”和“基本卫生要求。” 一、共性卫生要求 1、选址要做到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有专职或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各项卫生、消毒制度,并有检查考核措施; 4、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均经过预防性检查,并领取有效的健康证明; 5、从业人员均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 合格证; 6、卫生设施及通风排气、给排水设施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7、有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和专用、固定的消毒器械或固定的清洗、消毒池(不包括盆桶) ,并使用符合卫生质量的清洗、消毒药剂; 8、男女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设蹲式便器。 二、相关行业基本卫生要求

1、旅店业 (1) 旅店公共用品、用具应每客消毒,每层楼面应设有专用消毒间和固定的清洗、消毒设施; (2) 设有备品库及布草工作间,配置密闭式保洁橱,按每床位至 少三套配备。配备专用备品车,宜采用密闭运送。清洁的卧具应符合“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3) 有卫生间的客房,配备专门清扫卫生间的工具(三桶三刷,消毒液喷洒器一个);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配有不同标记的脸盘、脚盆,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消毒,并设有公共卫生间。 (4) 有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有防治蚊、蝇、鼠等害虫的卫生措施; (5)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6) 微小气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空气微生物、床位占有面积等指标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7) 有集中式空调的单位,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地下室不得生明火,机械通风应满足卫生要求。 2、公共浴室 (1)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发放范围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一)从业人员的有效安康证明。 (二)法定代表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 (四)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单位出具的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六)卫生监视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方法》第六条规定: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以及饮料(含直接饮用水)、酒类等定型包装食品生产企业。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收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指市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辖区内的食品连锁经营店。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由地级市卫生许可的单位。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详细的加工工艺简图、卫生设施设 备布局图。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及评价报 告(报告不超年)。 (6)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安康证明。 (7)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9)卫生监视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安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卫生监视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从业人员的有效安康证明。 (3)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所销售的食品提供厂方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1)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图。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安康证明。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

附件79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 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

(经营管理)肉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要求最全版

(经营管理)肉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要求

肉品运营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要求 壹、许可范围 1、定点肉品批发市场运营管理者(即经市经委定点的可直接采购批发外埠鲜冻畜肉产品的批发市场,详件附件壹)。 2、屠宰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指采购生猪且由屠宰场代宰后销售的肉品运营者)。 3、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指直接采购外埠鲜冻畜肉后在批发市场内销售的肉品运营者)。 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内鲜冻畜肉销售者,以及其他运营食用农产品(含鲜冻畜肉)的运营者。 二、许可类型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已取得许可证的批发市场进行变更。许可项目中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增加“(含定点肉品批发)”,非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增加“(不含定点肉品批发)”。 2、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屠宰场内的肉品运营者,包括肉品采购销售者及肉品销售者,均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 3、其他运营食用农产品(含鲜冻畜肉)的运营者,按照《上海市食品运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包括现行《上海市食品运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2、肉品运营场所合法使用。 3、运营鲜冻畜肉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 4、批发市场运营管理者应建立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运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等和食用农产品安全

有关的各项制度。其中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应按下列要求建立: (1)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进场交易生猪产品查证验物制度,不合格的食品和运营者处理的规程和管理制度,定点肉品批发市场肉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统壹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投诉处理和记录制度等; (2)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建立通过生猪产品溯源系统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制度。 5、肉品采购销售者应和其所在屠宰场或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签订场内运营和保证肉品安全的有关协议。 6、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可的盐酸克仑特罗等β受体激动剂的快速检测设备,以及能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的肉品安全实时信息监管系统相连接的肉品安全信息记录和报告设备。 7、鲜冻畜肉采购销售者和销售者应具备能和生猪产品溯源系统连接的IC卡。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见附件二和三)。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除外)。 3、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运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4、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食品运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屠宰场和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办理许可申请时,应提供肉品交易场所(交易大厅)等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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