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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健康体检机构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n申办健康体检机构的行政审批流程

一、首先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应取得北京市区级卫计局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

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办理材料: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拟选址能否使用需要卫计局审批,提前确认,在认可之后再签订合同、装修等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北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行政审批完成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需内容与从业许可类似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

和协议等;

(4)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

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8)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

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或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

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

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3、完成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手续后,增加营业范围;其中公司注册可与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办理,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增加医疗类营业范围;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根据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符合

体检从业执业条件;

1、应向核北京市区级卫计局递交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

记手续;

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北京市区级卫计局对

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

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2、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

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

于6平方米;

3、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

像科和医学检验科;至少设置5个科室,具体可选择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4、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

二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

三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5、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健康体检项目及备案

1、公司应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公

司按照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2、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应当向北京市卫计局备案;已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改

变前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公司制定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2、护士管理制度;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 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办理健康体检机构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n申办健康体检机构的行政审批流程 一、首先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应取得北京市区级卫计局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 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办理材料: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拟选址能否使用需要卫计局审批,提前确认,在认可之后再签订合同、装修等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北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行政审批完成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需内容与从业许可类似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 和协议等; (4)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 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办法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__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 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办理健康体检机构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办理健康体检机构所需要 的行政审批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n申办健康体检机构的行政审批流程 一、首先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应取得北京市区级卫计局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 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办理材料: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拟选址能否使用需要卫计局审批,提前确认,在认可之后再签订合同、装修等)(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北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行政审批完成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需内容与从业许可类似)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银行和会计事务所出具)。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个人申请还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原工作单位证明等;单位申请需提交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篇:申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材料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申请人应提交资料目录 一、申办医疗机构设置许可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条件:医疗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 1、身份证或户口薄 2、工作简历 3、医师执业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4、相关单位证明材料(①个体:a、社会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b、下岗人员:下岗证,c、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d、辞职人员:卫生部门及人事部门批准材料;②社会团体:a、社会团体证明材料,b、社会团体设置医疗机构的文件及任命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文件)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准入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准入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12.08 •【字号】长卫审批发[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准入管理的通知 (长卫审批发〔2009〕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的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对我市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如下规范: 一、健康体检 (一)执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1、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3、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4、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5、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6、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二)许可程序: 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情况进行全面审查。A:资料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B:现场审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并作出书面评价。 4、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目中登记。 (三)审批要件: 1、《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其副本; 3、内科、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4、在本院注册护士名单; 5、仪器设备名录; 6、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一式两份); 7、健康体检流程(文字或图表示均可)。 二、外出健康体检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卫计委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计委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计委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健康体检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防控疾病传播,提升国民健康素质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全文共有____字,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撰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工作,做好卫生健康服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健康体检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体检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健康体检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健康体检应当以科学、规范、实惠、便民为原则,为公众提供全面、个性化、高质量的健康体检服务。 第四条健康体检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政策,不得违反公众健康利益,不得损害公众权益。 第二章健康体检机构管理 第五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健康体检活动的合法资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检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进行备案备查。 第七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技师、护士等,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和有效运行,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检查结果的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章健康体检服务管理 第十条健康体检服务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第十一条健康体检服务应当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体检项目和方案。 第十二条健康体检服务机构应当为体检人员提供充分的知情权,告知体检项目、检查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健康体检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不得进行未经同意的额外检查或治疗。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和告知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体检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四章健康体检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费用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不得有任何额外收费和强制消费行为。 第十六条健康体检费用应当采取预付费的方式,体检人员应当获得详细的费用清单和收费凭证。 第十七条健康体检费用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和服务情况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滥收费用或降低服务质量。

职业健康体检资质

职业健康体检资质 职业健康体检是指为职工进行的基于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检查职工是否存在职业健康问题,为职工提供个人防护措施建议,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因此,职业健康体检对于维护职工健康和企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职业健康体检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件编号为“(卫生)健检字”开头的十位数字。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也应该选择经过专业性认证的机构,如ISO国际质量认证等,以提高职业健康体检的效果和质量。 二、职业健康体检的内容 职业健康体检的内容包括了对于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估和职业健康问题的发现。具体内容包括: 1.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 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暴露情况,以及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因素。

2.生物学指标检测 有些职业危害因素受到暴露后,不会立即出现职业病的症状,而 是通过某些生物学指标来判断是否暴露,如血铅、尿汞等。 3.身体健康状况检测 检测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肝功、肾功、心肺 功能等,以便更好地发现职业健康问题。 三、职业健康体检的意义 1.预防职业病发生 职业健康体检可以通过发现职工职业健康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职业健康体检可以及早发现职业危害因素的暴露,及时对其进行干预,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损害。 2.增强职工健康意识 职业健康体检可以加强职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引导职工正确使 用个人防护措施,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增强企业文化建设。 3.保障企业发展 职业健康体检可以减少企业经济损失。职业病的发生会对企业的 发展造成损失,如员工赔偿、生产停顿等各种损失。职业健康体检可 以发现患者和暴露人群,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总之,职业健康体检是维护职工健康和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我 们必须选择正规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依据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 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检机构管理工作,保障体检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受检者进行检查,并对其身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检机构,是指以开展体检服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分为体检中心和体检站.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不得使用体检机构的名称或使用“健检"等易与“体检”产生混淆的名称。 第四条卫生部委托卫生行业协会制订、发布《基本体检项目目录》,并对其定期进行审核、修订,修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五条体检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执业活动. 体检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置体检机构的申请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拟设体检机构应符合《体检机构基本标准》,有明确的体检服务范围,并能完成基本体检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增设独立的体检中心或体检站,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负责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体检中心申请开展儿童体检和外出体检的,应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执业人员 第九条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从事2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护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从事1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应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名。主检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从事2年以上体检工作。 第十二条体检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医学继续教育. 《体检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体检机构提供体检服务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明的执业地点进行。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门诊部及专业体检机构必须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体检工作。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在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体检范围和项目内开展体检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开展临床检验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检测,并应对标本逐一检测,逐一报告。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必须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制定急救应急预案。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

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机构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业务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

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七条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第八条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 (二)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 (三)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第九条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2) 第三章执业规则 (3) 第四章外出健康体检 (5) 第五章监督管理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2024年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2024年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康、预防疾病、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的健康体检管理。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指对公民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身体检查,以了解身体健康状况、提早发现潜在疾病,预防疾病并进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健康体检管理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健康体检应当注重科学、客观、真实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 第六条健康体检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健康等相关领域的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宣教和辅导。 第二章健康体检的内容 第七条健康体检项目应当包括常规的生理指标检查,如身高、体重、血压、心率、血液常规、尿液常规等。 第八条健康体检项目还应当包括针对不同人群的特殊项目,如妇女乳腺检查、儿童生长发育评估、老年人认知功能评估等。 第九条健康体检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和更新,保持科学、先进的水平。

第十条健康体检项目可以根据公民的需求和自愿,在相应的技术条件下,增设特殊项目,如基因检测、遗传咨询等。 第十一条健康体检项目的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公民的健康状况,禁止篡改、掩盖和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健康体检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健康体检的程序 第十三条公民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健康体检,也可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参加相应的群体体检。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公民提供有关健康体检的信息和服务,包括体检项目、预约方式、费用标准等。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民健康档案,记录公民的健康状况和体检结果,提供科学的健康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在公民进行健康体检前,对其进行必要的告知和培训,保证其了解体检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严谨的医务人员进行体检,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健康体检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向公民提供有关健康管理和改善的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营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和标准。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健康体检管理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制定了相关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健康体检机构(医院)备案实施办法

XX省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健康体检机构 (医院)备案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备案条件规范 (3) 第三章备案程序要求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8) 第五章法律任 (10)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备案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XX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六条 XX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XX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培训,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备案条件规范 第八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开展放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2) 第三章执业规则 (3) 第四章外出健康体检 (5) 第五章监督管理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健委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 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 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健委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XX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2篇)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____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____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____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____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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