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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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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安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8)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3)

安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避免厂内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厂区域内的各类动火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窒息、有腐蚀是我厂物料的主要特点。

第二章动火区域的划分与范围

第四条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仓储区内划分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第五条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仓储部提出申请,经HSE/设备部审查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固定动火区必须有明显的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第六条库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余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动火范围:

(一)、各种电焊、气割、气焊、切割器、砂轮机;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三)、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五)、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生产装臵区和灌区;第七条

动火管理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八条动火划分级别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殊动火、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固定动火。

(一)、特殊动火: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臵和罐区检修部位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生产装臵、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1、正在运行的工艺装臵区;

2、各类罐区、有毒介质区;

3、有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易然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有易燃、易爆的成品、半成品或危险品仓库;

7、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三)、二级动火:

1、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臵;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臵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3、全厂的系统管网;

4、仓库、车库,生产装臵、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四)、三级动火:在厂区内,除特殊动火,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五)、固定动火:可在厂区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区,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与动火分析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制定可靠的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审核,然后安全专工填写《动火许可证》,由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的负责人会同HSE/设备部专职安全员,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许可证》,由HSE/设备部安全员共同审批后方可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有申请动火部门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由HSE/设备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三)、二、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三级动火作业有申请动火部门会同HSE/设备部专职安全员,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许可证》,由HSE/设备部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四)、任何级别的动火,动火人持动火证到达动火现场后,必须经动火区域班组负责人或HSE/设备部安全员检验动火证,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签字同意,方可动火。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动火管理范围内动火作业,应有动火辖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特殊动火、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连续作业8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分日常动火和大检修期间动火,日常《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由消委会组织有关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动火化验分析

(一)、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

(二)、二级动火、三级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动火现场情况确定,若不需要分析,其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分析”栏一律用“/”表示,但必须有防范措施。

(三)、采样分析在动火前1小时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动火许可证》相应栏内。化验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四)、动火化验分析标准: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

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五)、动火分析由HSE/设备部负责分析。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除、清扫、清洗、臵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

(三)、装臵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到装臵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臵隔绝。

(四)、进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许可证》同时废止,待问题查清解除后,重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的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环保部的安全员有权

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的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一)、特殊动火:监护人必须是HSE/设备部专职安全员,自始自终在现场监督全过程动火情况,动火完毕后方可离开。

(二)、一级动火:监护人必须是HSE/设备部专职安全员,自始自终在现场监督全过程动火情况,动火完毕后方可离开。

(三)、二级动火:监护人是HSE/设备部专职安全员或班组负责人,自始自终在现场监督全过程动火情况,动火完毕后方可离开。

(四)、三级、固定动火:监护人是动火员工本人,员工之间互相检查动火部位。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三)、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格“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动火监护人的培训: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培训

部门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培训部门发放动火监护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动火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休止作业采取措施;监护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停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七条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一)、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限1处1张《动火许可证》,1名监护人。

(二)、大检修期间的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限1处1张《动火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统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动火,但最多不准超过3处。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界限划分

(一)、无产权单位动火时,有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单位参照第八条),有动火所管辖区域事业部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二)、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管辖区域施工动火时,有

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经所辖区域HSE/设备部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1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地点在装臵区15米以内,对该装臵安全可能有威胁时,《动火许可证》必须由仓储部领导在《动火许可证》上签批意见,必要时加派动火监护人和隔离措施。

(四)、公用设施或办公大楼由公司指定单位负责的,在需要动火时,由指定单位根据动火级别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第十九条关键装臵、重要部位及罐区维修和临时用电,仓储部电工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动火许可证》

(一)、《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二)、《动火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据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三)、《动火许可证》的存档:特殊、一级《动火许可证》由HSE/设备部存档二、三级《动火许可证》由使用部门存档。

(四)、《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HSE/设备部负责解释。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内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

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臵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

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臵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臵。

第十四条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关键装臵、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

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臵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

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凡在库区内进入储罐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公司仓储部和公司HSE/设备部责审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向HSE/设备部提出申请。

(二)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三)公司HSE/设备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HSE/设备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第七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四)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五)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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