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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粤建市[2013]8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市〔201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及我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我厅结合近两年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践,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4日

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及我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现结合近两年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通过统一组织、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标准方式,采取全省定点培训、集中面授、网络教育等形式,有序开展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使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与时俱进,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全面增进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一)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实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具体执行和监管工作,确保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和培训质量。具体负责制订本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本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的组织编写及审定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单位(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定点培训单位,并参与对以上单位的审查工作;建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信息平台,及时向全省发布有关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单位、培训班安排、报名情况、培训实施情况等信息,并提供网上报名、培训过程管理、学时查询及下载打印学时证明等服务;负责在开展注册建

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期间,每半年将全省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总体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实行教学单位与定点培训单位相结合,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管理机制。

教学单位负责按审定的继续教育教学大纲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派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前往全省各定点培训单位承担培训班的教学工作,并对教学质量负责;同时负责拟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课程设计,网络教育课件制作并参与审定等项工作。

定点培训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培训场地、并负责所办培训班的学员报名、班务管理、考核、及将有关情况汇总统计上报的工作。

本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可自愿异地参加公布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教学单位选定和定点培训单位的设立

(一)教学单位的选定,在我省专业力量强、行业影响大、培训质量高的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中,选择两到三家作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教学单位。

每个教学单位须配备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教师队伍,担任继续教育的专职教师,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专职教师队伍与在行业专家中选出的兼职教师队伍一起,共同组成多套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专项培训合格后负责全省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

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均可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申请,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单位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单位。

(二)定点培训单位的设立,为方便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能就近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减轻学员及企业的负担,每个地级及以上市原则要求设立一家定点培训单

位。

定点培训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基本规定,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固定教学场所、有相应的培训管理人员,并得到当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符合以上要求的培训机构可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申请,填报《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申请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公布后方可作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

(三)教学单位和定点培训单位,应自觉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及教材

(一)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分为集中脱产面授和业余参加网络教育两种方式进行,部分内容采用讲座、现场参观、互动交流形式进行。有关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信息,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统一继续教育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者均可在该信息平台查询学时及打印学时证明。

(二)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大纲、教材与课件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教学单位、企业、行业专家按以下程序编制:

1.组织教学单位、企业、行业专家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动向、新法规、新技术、新材料、新问题,选定当期(注册期)的继续教育内容或专题。

2.由教学单位根据所选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或专题编写教学大纲。

3.组织教学单位、企业、行业专家审定教学大纲。

4.由教学单位根据所审定的教学大纲编写继续教育教材、网络教育课件初稿。

5.组织教学单位、企业、行业专家审定继续教育教材、网络教育课件初稿。

6.审定及修订后形成当期的继续教育专用教材和课件。作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当期继续教育的统一教材和课件。

五、继续教育培训总体安排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规定,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为:

1.所有注册期已经超过三年或即将三年的二级注册建造师。

2.所有正常延续注册或增项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

3.所有逾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满三年及以上)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建造师。

4.所有注册失效的或注销注册的需申请重新注册的二级建造师。

(二)继续教育时间安排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既要让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及时学习与熟悉工程建设新法规、新技术、新材料、解决新问题,还要满足其各类注册的需要。时间安排如下:

1.至2013年年底,完成2013年年底以前须办理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以后每年度须完成当年要办理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集中脱产面授课程、网络教育学习课程原则上同步开展,以方便注册人员能及时完成学习。

(三)报名方法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统一继续教育信息平台上发布全省的培训班信息。参加集中脱产面授培训班的人员,可登陆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3919258172.html,)在继续教育信息平台报名,然后按所报学的班次到相应的定点培训单位参加学习;参加网络教育学习的人员,可登陆继续教育信息平台报名,然后进入设在平台上的网络教育学习系统进行学习。

六、教学实施及管理

(一)面授培训班

1.定点培训单位举办面授培训班,由定点培训单位根据当地注册人员情况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申请,对符合举办面授培训班条件的,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调组织安排教学单位选派师资前往开展教学。

2.教学管理分别实行考勤和学习考核管理。

面授课采取电脑考勤管理制度,各培训班均应安排专人负责电脑记录学员学习考勤情况。学员凭本人《学习凭证》参加考勤,缺课累积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四分之一者,或培训期间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视为考勤不及格。

学习考核在面授课学习结束后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学员只有在考勤、学习考核两项及格后,才能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未取得本期相应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下期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二)网络学习

1.网络学习班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网站安排设立,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按照本人的情况自由选择内容和时间直接在网上报名学习。

2.网络学习实行过程全程视频管理和不定时测试考核。非本人完成的学习,所完成的学时无效。学习过程中进行不定时测试考核,未能正确解答超过60%问题的,须重新学习该部分内容。

(三)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

应参加所增加专业选修课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允抵学时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60学时。

2.从事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60学时。

3.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每次计60学时。

4.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3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着、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60学时。

5.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七、学时登记及查询

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果评定,分为及格、不及格两个等次,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的继续教育平台公布,并提供下载打印学习证明。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果评定为不及格的,须重新报名参加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结果评定为不及格者,不得申办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执业。

八、培训收费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是指经认定的定点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提供培训服务而收取的相应费用。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全省各定点培训单位培训班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教材费按实际发生收取。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3919258172.html,)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粤建市[2013]8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市〔201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及我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我厅结合近两年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践,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4日 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及我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现结合近两年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通过统一组织、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标准方式,采取全省定点培训、集中面授、网络教育等形式,有序开展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使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与时俱进,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全面增进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一)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实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具体执行和监管工作,确保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和培训质量。具体负责制订本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本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的组织编写及审定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单位(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定点培训单位,并参与对以上单位的审查工作;建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信息平台,及时向全省发布有关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单位、培训班安排、报名情况、培训实施情况等信息,并提供网上报名、培训过程管理、学时查询及下载打印学时证明等服务;负责在开展注册建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原则 1. 小型项目负责人以自愿申请继续教育为原则,对持证满三年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目的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使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不断掌握新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2.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各培训机构可根据报名情况采用按相同专业或不分专业的形式组织教学。 3.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标准等方式进行,由经省建筑业协会确认的培训机构,按学员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开展。 1

二、培训组织与培训对象 (一)日常工作机构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编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继教办”)为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在编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及相关的补充规定;负责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动态监督,检查并落实有关制度的执行;审查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方案、开班计划、开班通知、教学进度表、培训班审批(备案)表、教学(考试)计划表及学员报名名册;核发《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记录》证明;协调解决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确保全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培训机构及授课师资 1. 培训机构 按照《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地市培训机构(由已经省建筑业协会审核确认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继续教育培训。 2. 授课师资 按照《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授课教师由经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小型工程项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2月29日以粤建管字〔2008〕30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当即退回。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of secondary constructors of Guangdong C onstruction Depart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 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新版文档 2、篇章2:二级建造师工作年龄文档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 的前提条件。下文是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 法,欢迎阅读! 篇章1: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新版文档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 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 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 注册前,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申 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流程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流程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介绍 •广东二级建造师是国家承认的一种专业资质,持有该资质的建筑专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具有一定的设计、管理能力。 •为了保证二级建造师在行业内的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广东省要求二级建造师每年进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课程 •广东省规定,二级建造师每年需要完成一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筑设计、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知识。 –新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工程实践案例等。 –建筑行业的最新发展、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等。 选课报名 •广东省规定,二级建造师可以自行参加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对于广东省建设工程专职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省级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学时要求 •广东省规定,二级建造师每年需要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具体学时要求为:二级建造师注册第1-5年,每年不少于40学时;二级建造师注册第6-10年,每年不少于30学时;二级建造师注册满10年(不包括已获得高级职称者),每年不少于20学时。 考试评估 •继续教育课程结束后,二级建造师需要参加考试评估。 •考试评估方式可以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论文评估等。 证书颁发 •继续教育课程和考试评估通过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认证中心将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注意事项 •二级建造师应保留好继续教育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查验。•如果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要求,将会影响二级建造师的资格。结语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可以帮助建筑专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持有

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二级建造师将更具竞争力,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流程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流程 申报阶段: 1.审查报名资格: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通常于每年的6月份开始,申 报人需具备相应的建造师岗位资格,同时要求在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内。申报人需自行登录广东建造工程网进行报名。 2.交纳学习费用:申报成功后,需要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广东省的 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参考标准通常为每人每学分120元左右,一般需要缴 纳8个学分的费用。 学习阶段: 1.自主学习:缴费成功后,建造师可以根据自身的时间和学习需求, 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进行自主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工程实践等相关知识。 2.参加培训班:申报人也可以选择参加广东省举办的建造师继续教育 培训班,这些培训班通常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高校承办。参加培训班 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学习考试所需的知识。 考试阶段: 1.申请考试:学习完成后,建造师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二 级建造师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期一般为每年的9月份。 2.参加考试:报名成功后,建造师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 加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通常 为笔试形式。

3.考试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考试成绩发布后,建造师可登录考试网 进行成绩查询。合格者将获得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 格证书。 在整个继续教育流程中,建造师需要特别关注重要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如报名时间、缴费时间、考试时间等,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通信畅通,确 保能够顺利参加继续教育和考试的各个环节。此外,建造师还应充分利用 自主学习和培训班的机会,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便顺利通 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广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广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广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指二级建造师在取得证书后,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更新职业资格证书,使其具备继续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素质。所以,广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办理流程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广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一、流程概述 广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报名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班学习、参加考试、领取培训合格证明、办理证书更新手续等。 二、报名参加培训 广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第一步是报名参加培训。考生可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或相关的报名渠道进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在线缴费。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还需要按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培训教材和学习资料。

三、参加培训班学习 报名成功后,考生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培训班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预算等内容。培训期间,考生需要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四、参加考试 培训结束后,考生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理论考试和实务考核。理论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实务考核主要考查考生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能力。考试合格后,考生将获得培训合格证明。 五、领取培训合格证明 考生通过考试合格后,需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是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的有力证明,也是办理证书更新手续的必备材料。 六、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考生在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需按规定时间到广东省建设工程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或相关的指定地点进行在线缴费办理证书更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后,考生将取得更新后的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 七、注意事项 1.在报名参加培训时,考生需要按时、按要求参加培训班学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需提前向主办单位请假,请假的时间和原因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在参加考试时,考生需要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文具等必备物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达到及格分数线的,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3.办理证书更新手续时,考生需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在线缴费,注意保管好更新后的职业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广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办理流程相对繁琐,需要考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时限完成相关流程,建议考生提前了解和熟悉办理流程,按时完成各项手续,以免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的办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15 •【字号】粤建市函[2011]218号 •【施行日期】201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 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近来,我省部分市来函来电要求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是否能入粤注册和执业。鉴于目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无法掌握省外二级建造师的诚信信息,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因此,持外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能跨省在我省注册。 二、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因此,省外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暂不能变更注册到我省。 三、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问题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鉴于目前各省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尚未实行全国统考,故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我省执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一、简介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通过继续教育,提升广东地区的二级建造师专业技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本文将介绍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二、目的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需求,加强二级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能够适应新的建筑技术、管理模式和法规要求,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三、内容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二级建造师需要了解并掌握有关建筑工 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技术培训:二级建造师需要关注建筑行业的最新技术发展,学习新的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等,并掌握其应用方法。 3.管理能力提升:二级建造师需要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包括项目管理、施工组织与协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4.质量安全知识:二级建造师需要了解工程施工中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要求,学习相关知识和方法,并能够有效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四、要求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如下: 1.学分要求:二级建造师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的规定,通常需要累计获得60个学分。 2.学习形式: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灵活多样,包括线下培训班、网络课程、研讨会等。学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

3.考核方式: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一般采取闭卷考试 的形式进行考核。学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4.学员管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负责管理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员信息,包括学分记录、考 试成绩等。 五、结语 广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 为提高二级建造师的专业水平所开展的重要工作。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培训,二级建造师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从而更好地满足建筑行业的需求,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建议二级建造师认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广东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注:以上文档为虚拟助手所生成,仅供参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 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3.07 •【字号】粤建复函[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 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粤建复函〔2011〕51号)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你单位《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粤建注发〔2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中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有关如何界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问题。应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二章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建造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离的原则,对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类咨询企业、建设单位基建部门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人员,可视为符合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 二、对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根据建造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离的原则及鼓励本行业中有条件的施工管理人员报考建造师的精神,对在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

以上学历前,已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满2年者,且能有效证明这段工作履历的,如持有原项目经理证书或质安员、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等证书者,可视为符合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三、对全省统一命题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者,其执业注册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注册证书》,不得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 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https://www.sodocs.net/doc/3919258172.html, )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1.15 •【文号】建市[2010]192号 •【施行日期】2010.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https://www.sodocs.net/doc/3919258172.html,)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3-16【大中小】 中价协[2007]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加强统一管理,请各管理机构将本地区、本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名称、电话、联系人信息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送至我协会。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附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统一管理,提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应贯穿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整个执业过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在中价协的组织下,负责开展本地区和本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第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 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选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形式有: (一) 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关于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注函〔2011〕5号 各有关单位,二级注册建造师: 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凡注册有效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必须完成60学时必修课和6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注册中心已统一在广州、深圳两地开始启动培训工作,年内将在全省各地二级注册建造师比较集中的地区分片分期进行安排培训学习。 目前我省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约有8200多人,大部分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将于 4、5月间到期。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安排如下: 1、注册中心近期将在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人数比较集中的地区分期举办继续教育必修课学习班,报名系统会设定为优先安排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报名学习,但每期学习班开班三天前优先功能自动解除,系统将接受所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报名。请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务必在开班三天前完成网上报名和交费,如期参加学习。其他还未到期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于4月后选择时间报名学习。 2、为了方便二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注册中心将于3月20日前在互联网开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网络教育学习系统,所有到期的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须及时登录注册中心网站报名,按照注册专业的不同选择完成继续教育选修课(网络教育)60学时学习内容。凡有增项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须完成相应专业30学时选修课学习内容。 3、注册中心开通了网上支付教育学习费用的功能,凡报名学习的人员尽量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完成网上交费,发票由注册中心另行邮递。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二篇: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关于开展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市建筑业协会,培训机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了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经研究,我会定于2014年3月下旬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

全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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