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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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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最新整理版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最新整理版 申请人:_______ ,性别:__ ,出生日期:______ 年__ 月_____ 日,职业:销售助理,工作单位:___________ 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通 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 主要负责人:,职务:,手机号码:,邮编:,办公地址:,_ 电话:。 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 年____ 月份拖欠的工资共计 ____ 元整。 二、发还____ 年____ 月工资_____ 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 的工资;共计______ 元整。 四、补还__ 月_ 月____ 月 __ 月每月少发的工资 ________ + ______ +_______ +_______ 合= 计_____ 元整。 五、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 个月,要求赔偿双倍工资_____ 元整。 六、非法解除劳务关系未提前通知本人,要求经济赔偿金共计 ____ 元整。 合计总金额:_____________ 。 事实和理由: 一、该公司至今未发放与本人_ 月份工资(______ 元),约定发放当月工资时间为次月__ 日。该公司一直不按时发放工资,如: 6 月份的工资拖欠至月___ 日发放。现公司又拖欠员工_ 月份工资。 、该公司__ 月份工资本人要求按时发放 三、本人__ 月—__ 月的工资单中显示本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每月 缺少绩效奖励元/ 月,共计元。 四、对于面试时负责人曾与本人承诺试用期工资(是除去所有需缴纳四金及公积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m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属下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me,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的名称。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其范围包括:①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③国内争议案件。 经过近5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近几年来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专门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当时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决定将其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59年1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时规则》。1988年9月12日,经其修改,改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仲裁规则。按照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 (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成立于1985年。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机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申请人:_________,性别 :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年____ 月_____日,职业:销售助理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 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____年____月份拖欠的工资 共计________元整。 二、发还________年____月工资________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___的工资;共计________元整。 四、补还____月____月____月____月每月少发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________元整。 五、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___个月 ,要求赔偿双倍工资________元整。

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

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北京市部分贸仲仲裁员及律师 编者按:贸仲总会与上海分会出现纷争后,引起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与忧虑。一些仲裁员、参与过仲裁的律师从历史、专业和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客观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期望这一不应有的纷争可以尽快平息。本网已刊载署名“北京部分仲裁员与律师”的《贸仲上海分会另起炉灶对贸仲及仲裁实务的影响》一文。本文为“北京部分仲裁员与律师”系列文章的第二篇。 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1] ------基于历史、规则及实践的视角 一、引言 2012年五一节前后,一场突如其来的“仲裁机构之战”,引起了国内外关注仲裁行业发展人士的担忧。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场仲裁机构之战居然发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其上海分会(以下称“上海分会”)之间,是一场贸仲委系统间的“内战”。 截止本文写作时,贸仲和上海分会网站首页还是相关公告及声明。国内一些有影响力的媒体作了报道,财新网报道的题目为《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内战》[2],《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的题目为《涉外仲裁闹“分治”:争议背后身份成谜》[3];一些外文网站也对此事作了报道,例如,Rift emerges within maj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4](中国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内部出现分裂);CIETAC Shanghai announces split from CIETAC Beijing[5](“贸仲上海”宣布从“贸仲北京”分离出来)。贸仲委及上海分会网站的公开声明显示,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的分歧和矛盾十分尖锐,貌似难以短时间内妥善解决。从国内外的相关报道来看,这场纷争已经对贸仲委的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于关心中国涉外仲裁事业发展的人士而言,用痛心疾首去描述决不过分。 二、上海分会和贸仲委之间纷争的缘起及核心焦点 本次纷争缘起于上海分会对贸仲“改革”的不满,主要体现在对2005年版《仲裁规则》修改上的分歧。在修改过程中,上海分会认为其修改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反应,而贸仲委最终“强行”颁布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上海分会对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的不满,主要体现在三个原则性问题[6],包括派出机构的定性问题(第二条第一款)、案件的管理分工问题(第二条第六款)和裁决书的盖章问题(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新的《仲裁规则》已于2012年5月1日实施。上海分会基于对上述三个原则性问题的不满,决定另起炉灶,成立分会委员会,宣称上海分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在短期内迅速制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并组建其仲裁员队伍和颁布上海分会《仲裁员名册》。 针对上海分会上述行为,贸仲委于2012年4月24日发出公告,称“贸仲及其分会是统一的仲裁委员会,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统一的《仲裁员名册》”;于2012年5月1日刊发《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对个别分会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以正视听,并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刊发《声明》,郑重声明上海分会成立分会委员会、制定章程和仲裁规则以及聘请仲裁员的行为无效,分会必须适用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我们注意到,该《声明》严正指出,贸仲委“分会不依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有关分会自行承担”。这一《声明》对2012年5月1日前已经订立发生纠纷在贸仲委上海分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而言,无疑增加了一个“不确定性”负担。 上海分会和贸仲委纷争的核心焦点,归纳起来只有一个,即“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究竟是一个仲裁机构,还是两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贸仲委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这点毫无争

北京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区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且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5篇部门规章35篇司法解释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5篇地方法规285篇裁判文书2370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93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条文释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裁判文书22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7篇)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52篇条文释义)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格式要求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标题黑体一号加粗) (以下正文仿宋_GB2312 小三) (××××)洛仲字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法人写明全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个体工商户,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以及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有字号的,在姓名栏最后注明“系(字号)业主”。) 住所:××××××××。(如当事人变更住所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为准。当事人的地址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等,以及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委托代理人如系非律师,则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为×××,与×××、×××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或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独任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将申请人(被申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各区(县)金融办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劳动争议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构,其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到本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劳资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因此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资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二)工会代表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s://www.sodocs.net/doc/3a7959846.html,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核心提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总则;仲裁申请、答辩及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证据;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简易程序;国际商事及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等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内容。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其设立的附属仲裁机构(以下通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中国或外国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或者未生效、无效、失效或者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作出决定。 第五条 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仲裁。 第六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申请、答辩及反请求 第八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上海仲裁委--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运用可视化方法的倡议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运用可视化方法的倡议 (2016年4月21日)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沙龙第三工作组 《倡议》的由来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往往非常庞杂,信息量大; 同时,由于案涉主体众多,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也可能存在表面法律关系与真实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在面对如此复杂的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时,如何在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准确、高效地传递案件信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是法官、仲裁员、律师及当事人共同面临的课题。法律实务中大量运用的可视化手段有助于前述问题的解决。 2.中国建设工程法律沙龙和《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编委会成立了第三工作组 对此问题开展前期研究。我们期望通过本《倡议》能够传达法律共同体对于可视化表达方法运用的充分肯定,以及对完善可视化基本理念、主要图表类型及制图方法等方面的期许,进而触发业界对建设工程类纠纷中可视化表达方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完善工作的关注。 第三工作组成员 3.第三工作组成员慷慨无私地为这项有意义的工作奉献了时间和精力,分享了心 得与体会。我们对此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4.工作组成员如下(按照姓氏拼音顺序): 李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李昱,上海仲裁委员会业务发展部部长 罗有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法官 孙巍,北京市中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雷,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现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显峰,北京市合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别致谢 5.工作组于2016年4月9日就本倡议初稿举行了小规模研讨会。北京市天同律 师事务所为本此研讨会提供了场地和会议组织安排。工作组特别感谢天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周到服务和支持。我们也真诚感谢与会专家提供的宝贵建议。《倡议》内容 可视化方法论: 6.可视化有助于直观、清晰地展示建设工程纠纷的事实、法律关系、双方争点和 论证逻辑。案件事实越纷繁,法律关系和论证逻辑越复杂,可视化的效果可能愈加明显。 7.在使用可视化表达方法时,应力求真实、准确。可视化图表上记载的案件信息, 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文字信息的归纳和表达应当准确。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代理律师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交可视化图表时,应当将图表所涉的基础证据材料另行整理后,作为附件一并提交,或在图表上指明所涉及的证据的编号,以便法官、仲裁员在阅读可视化图表时,可以随时核对证据材料。 8.运用可视化方法,原则上应完整反映客观事实。当然,不同主体因角色分工不 同,可以根据案件代理需要选择从不同角度、使用不同的方式,来突出信息传递的重点和方向。律师或当事人为说服裁判者,可以通过可视化图表简洁、直观地传递己方诉讼主张及其依据,其落脚点为表达己方诉求;法官和仲裁员则可以利用可视化的方法梳理、分析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对比双方在案件中的不同主张和诉求,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其落脚点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及双方争议。 9.案件难易有别,进展阶段不同,可视化表达所突出内容宜适当调整。比如,在 诉讼的一审阶段,可视化图表通常侧重于梳理基本事实,全面呈现案件争议焦点;而在二审、再审中,常常更侧重于呈现上诉、再审请求中关键事实、争议焦点,对于双方已无争议的事实或焦点,则不必继续在可视化图表中体现。10.优秀的可视化文件应当追求“简而不减”。所谓“简”,即为简洁,避免不加筛 选地将所有信息堆砌在图表中;所谓“不减”,即为精确,要求可视化图表准

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课程测验题

天津市调解员培训-劳动争议仲裁课程 练习题 提示: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 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 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 B、具体的工资、奖金的数额 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 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B、一调一裁一审 C、一调一裁两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D、一调一裁两审 4、在我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组织是( ) A.各级劳动行政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D.各级公安机关 5、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审结期限为 A.立案之日起3个月B.立案之日起6个月

C.立案之日起9个月D.立案之口起1年 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 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C、依法发出支付令 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下列不符合担当仲裁员条件的是() A、曾任审判员的 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A、30天B、60天 C、90天 D、1年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A、5日内B、10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A、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B、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 C、不受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90日内1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对部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下列申请不能先予执行的案件是() A、追索劳动报酬 B、确认劳动关系

2019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范例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年×月×日××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本会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本会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均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本会仲裁。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本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

调解协议书 ()字第号 申请调解方:名称(姓名)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调解对方:名称(姓名)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 2. ……。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 __年__月__日 调解意见书 申请人:名称(姓名)__性别:__职务(岗位)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对方:名称(姓名)__性别:__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诉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逾期未得调解)。现对此案提出如下意见。

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状 年月日 ┌──────┬──┬───┬──┬───┬──┬───┬──┬───┐ │申诉方│单位││姓名││性别││年龄││ │(当事人│││││││││ │或法定├──┼───┼──┼───┼──┼───┴──┴───┤ │代表人)│职务││籍贯││住址│ │ │││││││ │ ├──────┼──┼───┼──┼───┼──┼───┬──┬───┤ │申诉方│单位││姓名││性别││年龄││ │(当事人│││││││││ │或法定├──┼───┼──┼───┼──┼───┴──┴───┤ │代表人)│职务││籍贯││住址│ │ │││││││ │ ├──────┼──┼───┼──┼──┬┴──┼──────────┤ │委托│姓名││性别││职业│ │ │代理人││││││ │ ├──────┼──┴───┴──┴──┴───┴───────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首页>政府服务>信息公开>法规公文>市府办公厅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5-02-16 字体大小:大中小浏览次数:保护视力色: 穗府办〔2015〕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仲裁员的报酬制度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仲裁员按相同标准获得办案报酬,不因身份、职务、年龄等不同而不同。 第四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或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 第六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广州仲裁委 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七条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缴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交仲裁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减少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案件尚未开庭的,减少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结案时办理退回;案件已开庭审理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结清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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