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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

很高兴能够回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的问题。下面是全文。

刑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

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行责任、证据事实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

行审查、裁决的过程。

第三条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责任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辩护权,实行公诉和辩护的相对平等和独立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保护犯罪受害人、证人和辩护人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检察、法院三大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刑事诉讼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证据的证明

力分析、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责,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

随意泄露。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笔录、证言以及手续等资料,

应当逐条核实,认真审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准备不妥或者证

据不足的,可以申请补充举证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第九条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及其它诉讼参

加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刑事诉讼秩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和证明

确凿的证据,但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人民个人信息。

第二章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其

中侦查和审判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公正、严肃,不能以任何理由拒

绝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答辩为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

权进行辩解和申辩。

第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有法定证据的规定,必须经过公正

鉴定,并由法庭提问。不经过法庭审查和证明或者诉讼参加人没有发

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责的根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其实

际情况进行审慎分析和认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列入审判记录,依法予以审查,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否认、澄清或

者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倡导和推行司法公正评价制度,完善评价体系,准确评价法官的审判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审判

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保全和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采取

先予保全措施。被采取先予保全措施的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向审

判机关提起赔偿诉讼。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有权对刑案涉嫌人进行扣押、逮捕等强制措施。强

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

讯问、核实、审查。

第十九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情节严重、可能逃避制裁的犯罪

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措施。对于拒

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义务的被告人和其它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依法讯问、核实、审查。如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

予以改正或者撤销。

第四章结案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公诉人应当专门为受害人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物质损失的,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刑事判决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和法定代表

人、被侵害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有权向审判机关申请执行。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迅速、有效地执行判决和裁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 promulgate 之日起施行。与本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法为准。

总结:本法旨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并对公安、检察、法院三大机关的协作配合、刑事诉讼的程序、保全和强制措施、结案和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指导,是保障社会安宁、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重要法律。

行政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2015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 定》修订共计103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6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6年)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 2015-05-0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是YJBYS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2015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3〕1号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六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较小、事实明确的案件。 第十五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下列权利: (一)请求撤销、确认、改变行政行为; (二)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消除违法行为,排除妨碍、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 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 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 诉讼。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 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 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 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 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 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 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 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第十五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被行政决定所利益的主张,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起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治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点: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治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事实上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能够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二〕行政的种类 〔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 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打算行政 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坚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爱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打算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形下,预备或鼓舞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打算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益和义务成效的行政行为。 2、行政法:简单地说确实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这是行政法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所在。 ②行政法的内容要紧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③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的性质 行政法性质是国内公法,这一性质也表达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是公法而非私法。行政法是公认的典型的公法形状。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公共治理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是政府与公民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往往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2〕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行政法基于一国国家主权而制定,效力及于本国领域,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二〕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这是行政法在规范内容与应用上的特点。〔2〕行政法既是操纵法又是保证法。这是行政法在观念和功能上的特点。 〔3〕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行政法的多元性具体表现为: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因此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附因此 第一章总因此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讼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插手。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以事实为依据,以为准绳原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为准绳。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原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因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平等。 第八条【使用本民放语言文字原因此】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辩论原因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检察监督原因此】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取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尽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卫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尽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外,人民法院受理、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精编范文】1990年行政诉讼法全文-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1990年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当时 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 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 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 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原文,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诉讼法的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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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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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 2015-05-0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是YJBYS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2015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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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 2015-05-0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是YJBYS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2015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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