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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法

本章难点: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诉讼实践和国内外民事诉讼理论的科学。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

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冲突

(一)民事冲突的概念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益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民事冲突,有人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等等。

形成各种民事冲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有社会环境原因,也有人文个性的原因。

(二)民事冲突大体上有下列特点:

1、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是法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主体始终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2、民事冲突内容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冲突,从质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度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这种权利义务之争可以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内容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度权利。

4、民事冲突的可处理性。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任何民事冲突都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处置,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二、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

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下列五种: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当事人是民事冲突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冲突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冲突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冲突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以上五种调整民事冲突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到底选择何种机制解决民事冲突,其主动权在当事人手中。

三、民事诉讼

所谓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公力性质。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它是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对民事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的含义一是依照民事实体法,二是依照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活动。民事诉讼活动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

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专指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执行阶段。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但包括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阶段,而且包括生效判决的执行阶段。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后者。

四、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实质上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作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民事诉讼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因此,在理论上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一)私法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去实现自我的权利。作为代价,国家就应当承担起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职责。故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私法秩序维护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立的,设立目的的着眼点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某个人的私法权利,虽然它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私人权利的作用,但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它的根本出发点还是维护统治阶级所还需要的私法秩序。

(三)纠纷解决说。此说认为,在历史上,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存在。即使在私法不太发达的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制度即已存在。民事诉讼就是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手续的总和,所以,不能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实现私权,它并不是以确认当事人原有的权利为出发点,而是为了解决纠纷。

(四)程序保障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结果的正当。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过程中能平等地使用攻防手段,不能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仅仅是法院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事实上,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的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的保障。

(五)多元说。即认为审视民事诉讼的目的不能仅从国家的角度也不能仅从当事人的角度,而应当从多角度多层次审视。民事诉讼的目的既有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又有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有民事程序的保障,还有统治阶级私法秩序的维护。

五、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异同

(一)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有着诸多共性:

1、本质相同。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其他非诉讼救济方式(如和解、调解、行政机关处理和仲裁)本质上也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

2、功能相同。就目的和作用论都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

3、就参与主体而言都必须有当事人参加,有时也有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

4、就救济方式的原则而言均须坚持合理、公平。

(二)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也存在许多差异:

1、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区别。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不存在第三者的介入。民事诉讼则是第三者(人民法院)对纠纷介入的机制,此其一。其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程序和格式,民事诉讼则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和格式;其三,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只对双方当事人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对社会及第三者并不能产生任何拘束力,因此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经过民事诉讼形成的法律文书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强制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他方有权请求执行机关强制实现。

2、民事诉讼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的区别。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是职责使然。实践证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时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程式,虽然它也要讲是非曲直理但更多的是作劝说工作,虽然也要讲证据但更多的是讲利弊得失,站在领导者的角度规劝双方是此种非诉讼救济方式的基本特点。民事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居中裁判,它严格地按照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规则行事。单位(部门或社区)依职权处理完纠纷后不制作法律文书,而民事诉讼的结果肯定会形成法律文书。

3、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区别。其一,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其二,根据不同。第三,主持人不同。其四,效力不同。

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其次,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最后,二者的程序设计、原则制度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也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民事诉讼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将失却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没有民事诉讼法法院难以实现自己的审判权;没有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将难以实现自己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法学理论中,人们一般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凡规定公民、法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者为实体法。凡规定公民、法人行为方式或行为过程的法律称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何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法院如何循序渐进的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为诉讼行为等。当主体不遵循民法规范或在遵循民法规范过程中产生了歧见时就有可能诉诸法庭。这时,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就会充分呈现出来。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只调整民事纠纷的解决这一个法律部门。对于其他纠纷如行政纠纷等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两大部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只包括民事诉讼程序部份。

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之说:

所谓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从外观上从形式上一望即知它是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所谓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能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隐含在其他法律中实质上对民事诉讼起着潜在指导作用的相关规范。例如,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或者多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

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们的死亡宣告”等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有关指导性案例也属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范畴。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与结构

任何一部法律均有其结构,并按一定的规则自成体系。民事诉讼法也有自身的结构体系。了解除他的结构体系有助于理解其基本框架,掌握了他的基本框架便于熟练地运用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由总则、分则两大部份有机地构成。总则(第一条到一百零七条)对分则起统帅和指导作用。一般地说,总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概括、集中,它的适应性较强。总则的内容主要涵盖诉讼大的方面,如立法的指导思想、诉讼的基本原则等。总则部份的内容有:

(一)任务和基本原则。任务集中体现在第2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中。第5条至17条则是关系原则的规定。

(二)主管与管辖内容。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内部的分工问题以及对受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以用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地位、诉讼权利与义务等。

(四)诉讼证据。主要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证明责任、质证、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证据保全等事项。

(五)其他规定包括审判组织的构成、回避、诉讼法律主体的行为期间、送达文书的方式和效力,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法院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以上五个方面的规定,对法院审判的各类民事案件均是适用的。总则对分则起着指导和统帅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分则主要是调整各类诉讼的程序性规定。这些程序大体上分为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下辖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条)、审判监督程序和非讼程序。

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它的设立是基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一个补充性或特殊性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可以比照该规定办理。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下列任务:

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当事人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第三,向社会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亦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效力。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直接发生作用。

(一)对时间的效力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法律生效的一般原则,在新法生效之前发生并审理的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不溯及既往。凡新法公布之后才受理的案件,或诉讼活动尚在进行之中者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质言之,凡发生于我国领域的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者,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外国领海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在外国领空的我国飞机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发生在驻华使领馆及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除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豁免的情形外,该纠纷我国法院无权管辖。自然也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值得说明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湾本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对台湾也将采取类似的办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发生法律效力问题。

(三)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就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当然,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从权利的角度说,凡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诉讼中都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负有民事诉讼义务。

(四)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对哪些民事案件应当适用的意思。明确对事的效力,有助于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案件,减少或避免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不明而可能发生的争执,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起诉。对事的效力也称法院的主管,详细内容将在第四章阐述。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中一门独立的科学。它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概括和探讨的科学。具体地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一)民事诉讼法。一般地说,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和负有民事义务的人都会自觉地完成自己应当完成的行为。但是,有的时候权利人和义务人对权利义务的理解会出现分歧;有的时候义务人会规避义务;有的时候权利人或义务人却急于改变权利义务的现状。凡此,均可能造成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实现的局面。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又不愿诉诸其他救济方式时,权利人就会借助国家的力量来实现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当事人最后的选择。从公正正义的观念出发,法院必须搞清民事冲突的焦点,理清纠纷的来龙去脉。为此,需要遵循严密的程序和完善的制度;需要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还需要正确架构审判权和诉权,凡此,均有待于理论的探讨和科学的研究。科学研究的结果有助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

第二,民事审判实践。民事诉讼法学的应用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离不开审判实践。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要从理论上全面准确地阐释立法的宗旨原则精神实质,使审判实践有所遵循;二是全面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剖析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将这些经

验、热点、难点条理化、系统化,最后提出科学的解释和建议,使国家立法机关及时修整法律规范。比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构筑市场经济,需要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并存。如何确立新的经济实体和组织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就直接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又如如何改革民事审判等等就需要大胆地百折不挠地理论探讨。

第三,研究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应当承认,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但各国法律也存在诸多相通之点。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上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建设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是有不少法律和法学理论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比如就民事诉讼法学而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理论;消费者保护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诉讼证据理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理论、目的论、程序公正理论等等以及各国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改革实践就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吸取。要借鉴和吸取必须准确全面地学习研究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苑地中一门稚嫩的科学,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讲究恰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要善于比较研究。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重点:1.弹劾式民事诉讼的特征

2.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3.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特点

本章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

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古埃及、印度、巴比伦、古希腊、共和时期的古罗马、欧洲日尔曼法前期基本上都实行这种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不告不理弹劾式诉讼采取“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原则,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开始诉讼,启动诉讼的权利专属于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原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可以提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和理由,被告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可以相互辩论。

(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诉讼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主导所有诉讼材料、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法官不收集证据,仅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双方的法庭辩论情况作出裁判。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传唤当事人也由当事人进行,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不是由法官传唤其到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将其扭送至法庭。判决的执行也是由当事人自行执行。

(四)审判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和言词审理的原则整个法庭审理,从起诉至宣判都是公开进行的,允许案外人旁听。与公开审判相对应,法庭审理也以言词方式进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主张、反驳都以口头方式进行,不能使用书面方式。

(五)在证据制度方面,采神示证据制度奴隶社会人的认识能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充满敬畏,自然界对人来讲充满神秘色彩。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法庭采取神灵裁判的方式作出判决,利用神灵的力量,通过各种方式证明当事人争

议的案件事实。在各国的神灵裁判中,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神誓;2、水神;3、火神;4、决斗。

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虽然较为原始,具有野蛮迷信等特征,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始的、朴素的正义思想。例如不告不理、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公开审判和言词审理等,都在一定的程度上给现代民事诉讼以启迪。

二、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

从罗马帝国解体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之间的漫长的历史时期,是欧洲中世纪。在这一时期欧洲的法律并没有太大的建树,就民事诉讼制度而言,初期欧洲各国基本上采用弹劾式诉讼,后期受封建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影响,才形成了其独特的司法制度。该制度大体由四个体系构成:教会审判制度、世俗审判制度、采邑审判制度和商事审判制度。然而英国一直沿用弹劾式诉讼模式。

(一)教会诉讼制度

教会诉讼制度是教会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制度。教会诉讼制度不仅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内容,而且吸收了日尔曼习惯法的一些做法。其基本特征有:

1、法官主宰诉讼的整个过程,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当事人完全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成为法官纠问的对象。

2、书面审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都要使用书面形式,法官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也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尽管法官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其判决理由,但是判决本身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秘密审判和分散审判。秘密审判与公开审判相对,分散审判和集中审判相对。欧洲中世纪不仅审判不公开,而且不采取集中审理的原则。法官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是分别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的方式,单独询问证人。

4、法定证据制度。法律根据证据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事先规定评价证据,而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形评价证据。例如女子证言的效力是男子证言的一半,贵族证言的效力高于平民证言的效力,教士证言的效力高于非教士证言的效力等。

(二)采邑诉讼制度

采邑诉讼制度可分为封建式诉讼制度和庄园式诉讼制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封建式诉讼制度封建式诉讼主要解决采邑中领主与其封臣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的主要是封建法。在封建式诉讼中,领主或其管家主持诉讼,但作出裁判的却是封臣

或佃户。证明一般使用共誓涤罪法或决斗的方法。诉讼程序以口头、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封臣对领主法院的裁判可以向领主上级的领主法院上诉。

2.庄园式诉讼制度庄园式诉讼解决的纠纷主要是领主与农民之间的民事争议,适用的是庄园法。封建法调整的是封建贵族中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而庄园法调整的是穷人与富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在庄园诉讼中,庄园管家主持诉讼。庄园管家是领主的代言人,负责有关庄园管理方面的事务。其他庄园官员,例如一般监管人、作物管理人、林木管理人、收租人等常常作为起诉人,对侵犯领主利益的人进行指控。法庭由庄园的全体成员组成,包括领主、管家和农奴。农奴不仅有义务参加法庭审理,作出裁判,而且有义务支付诉讼费用。

(三)商事诉讼制度

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这些法院均是非专业的社会共同体法院。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和城市法院的法官由商人们从其中间选举产生,行会法院一般由行会首脑或其代表组成,并常有二至三名陪审员参加,陪审员由法官从商人中间选择。商事诉讼具有迅速和非正式的特点。集市法院的审判应在商人脚上的尘土抹掉之前审结;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应在一天以内结束。法庭审理,由衡平法支配,每个人都有机会全面地陈述意见,法官应按照良心和公平原则进行审判。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政权建立以后,资产阶级在吸收罗马法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建立了体现自由、平等、民主的资本主义民事诉讼制度。

(一)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概况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典,对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出于对法国封建时期法官专横、武断的反动,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采取了较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例如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完全由当事人主持。这种情形必然带来诉讼的迟延。为了克服其缺陷,法国从1971年开始对旧民事诉讼法予以改革,新民事诉讼法典于1976年1月1日生效。其后1998年和1999年又对新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两次修改。

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概念精确,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蓝本。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既坚持法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当事人主义,又强调了程序中的法官职权。例如它把审前的争点整理和证据交换纳入审理阶段,采取边整理争点,边审理的做法,以期克服法国出现的诉讼迟延现象。但收效

甚微。从1976年德国开始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民事诉讼分为审前准备和法庭审理两个独立的阶段。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长期以来都没有民事诉讼法典。1833年国会把制订法院规则的权力授予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规则制订于1965年,郡法院规则制订于1981年。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还有1844年的执行法令、1972年的民事证据法令、1982年的民事管辖与裁判法令等。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导诉讼的进行,法官在诉讼中仅作为消极的裁判者的角色。这种制度虽然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却导致了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增加了人民利用司法的难度。1999年4月26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加强法院的管理,强化法院的职权作为实现英国民事诉讼文化变革的基本手段。英国民事诉讼文化变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大大变革对抗制的道德,强调各方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公正和对事实的尊重。

在美国,1848年费尔德编纂的纽约民事诉讼法典是最早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废除了诉讼格式,在诉讼上不再区分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对其他各洲产生了影响。1938年联邦最高法院制订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虽仅适用于联邦法院,但对州法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州参照该规则制订了自己的规则。最高法院又制订了1968年的联邦上诉程序规则和1975年的联邦证据规则。由于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导致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因此自8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了一系列的,以加强法官对审前程序管理为内容的民事诉讼改革。1991年制订了民事司法改革实施法令,1993年最高法院对发现程序进行了修改,把证据开示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在向对方收集证据和信息之前,应先向对方提供自己享有的与请求有关的证据和信息。发现程序的称谓也因此改为开示程序。

(二)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1.司法独立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组织独立;其二是法官独立。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和政治体制是法院独立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法院是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2.辩论式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废除了封建的纠问式诉讼,代之以民主、文明的诉讼制度。其中辩论式诉讼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外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论述,辩论式诉讼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3)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事实。辩论式诉讼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官的约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3.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中,按照法官中立的要求,法官一般不依职权主动的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与提供的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同时应承担案件的证明责任。

4.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按照自由心证制度,直接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通过言词审理,根据自己的理性、知识、经验和良心结合当事人的法庭辩论,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自由判断。如果法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法官即可以确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并可以作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裁判。在当事人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官则可以在确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驳回当事人请求的裁判,或者按照证明责任的规定作出裁判。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通过1917年的十月革命,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1923年7月7日第十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民事诉讼法,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它也成为以后各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蓝本,其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0年9月30日波兰民事诉讼法公布,1950年10月25日捷克斯洛伐克民事诉讼法颁布,1952年2月8日保加利亚民事诉讼法颁布。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主要有:

(一)坚持人民审判的原则人民审判是“巴黎公社”提出的社会主义审判原则,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体现并贯彻了这一原则。人民审判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官由选举产生;其二是人民陪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以客观真实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

(三)法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与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相对应,法院在诉讼的进行当中享有较大的权力。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外主动地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不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限制。在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方面,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纠问的对象。

(四)处分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相结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在规定处分原则的同时规定了国家干预原则作为处分原则的重要补充。“国家干预原则是苏维埃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重要因素,从而把这些原则与资产阶级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区别开来。”引入国家干预原则的思想基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思想以及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私法的法哲学思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谐地相结合,而在苏维埃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与检察长的积极性、与苏维埃法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是和谐地结合在一起的。”体现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全面、广泛地干预民事案件的解决,法院审理案件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范围的限制。法院可以依职权积极主动地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除此以外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原苏联的民事诉讼中,检察长不仅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而且检察长有权以起诉的方式开始案件,在必要时检察长为了保护国家和劳动人民的利益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在奴隶社会就有了自己的民事诉讼制度。《周礼》有“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之记载。按郑玄注:“讼,谓以财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但总体上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基本上混合在一起的,两者的相同之处远多于两者的区别。我国奴隶社会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没有成体系的司法机关国王享有最高审判权,在国王之下的中央机关中,行使司法权的是商朝的司寇和周朝的大司寇。商、周时期在地方还设有行使司法权的地方司法机关,如周朝的乡士,遂士、臬士等。但是他们不仅兼审民事和刑事案件,同时也没有从地方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

2、.当事人自行起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形式起诉,重大的案件以书状起诉。但当事人起诉有严格的等级限制。如奴隶不能起诉奴隶主,妻子不能起诉丈夫。

3.言词审理。当事人双方均须到庭,但贵族们可以代理人代理诉讼,而不须亲自出席。法官采取五听的讯问方法,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4.证据制度方面采取刑讯逼供和神灵裁判的方法为了获得口供,可以随意动用酷刑,所谓“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在通过口供以及其他的证据方法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采用神灵裁判的方法裁判案件。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民事诉讼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发展缓慢,建树不大。纵观封建社会各个历史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有:

1.礼法合一中国社会以礼、法共同指导和规范民事诉讼。无论审判官吏,还是当事人都要接受礼、法的制约。

2.刑民合一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者在程序和运作方面大体相同。同时民事案件带有浓重的刑事色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常被课以刑罚。

3.司法和行政合一除了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之外,地方司法机关都设在地方行政机关内部,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解决刑、民纠纷的活动被认为是行政活动的特殊方式,而不是独立于行政活动之外的司法行为。

4.纠问式诉讼例如《唐律》规定的审讯方法有木审制和拷讯制两种。

5.一审终审民事案件绝大多数为笞杖等轻刑案件,一般由基层审判机关自行审理、判决及执行,故多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但是,就现代上诉制度来看,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上诉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上诉,而是现代法律中的申请再审,属审判监督制度范畴。

(三)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1.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概况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凭借着坚船利炮轰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清政府被迫开始吸收、学习西方的先进的技术、思想和法律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由沈家本主持,于1906年编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但由于该法违背封建社会的基本原则,遭到清政府的否决。1911年初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并参以日、奥等国民事诉讼法,沈家本完成了《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清朝的灭亡,该草案未得以审议颁行。孙中山建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未制定单独的民事诉讼法。北洋政府大量援用了清末颁布的民事诉讼法,1921年对《民事诉讼律草案》加以修改,改名为《民事诉讼条例》。另外,北洋政府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国民党政府先后于1931年和1935年制定了两部民事诉讼法典。1935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经过1945年的修改以后,现在仍在我国台湾省使用。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1)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平等。(2)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原则。(3)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4)审级制度方面,清末采用四级三审制。

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各革命根据地政权并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典。尽管如此,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大都根据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些单行的民事诉讼方面的法规,和含有民事诉讼法规范内容的法律。例如1932年公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和1934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条例》,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若干问题。此外,这个时期还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民事诉讼法规。如1943年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工作人员离婚程序》和《晋冀鲁豫边区民事上诉须知》等等。各根据地、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为了适应开展群众性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制定了不少调解法规。如1941年4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3月1日晋西北行政公署颁布的《村调解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等。新民主主义时期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却十分丰富。其主要内容有:

(一)初步建立了系统的司法机关

(二)废止刑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三)公开审判

(四)合议和陪审

(五)两审终审

(六)巡回审判

(七)调解

三、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12月中央政府法制委员会即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内容包括管辖、审判、执行等一系列的诉讼程序问题。不过《通则》采用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而且未能公布施行。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署条例》,确立了审判和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对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的问题作了规定。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不仅确立了法院的活动原则和组织原则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1956年10月制定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容包括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再审和执行七个部分。《总结》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个系统的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又提出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总结》的补充。《意见》第一次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的十二字方针。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向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又将其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规定》作为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的试行,为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颁布奠定了基础。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起草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经多次修改,起草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法于1982年3月8日颁布,于1982

年10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事诉讼法典,其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的重要的民事法律,需要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与之衔接配套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司法经验,也需要对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的补充修改。因而从1988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开始组织人员,对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新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与同日实施。

民事诉讼法对试行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诉讼代表人制度、协议管辖制度、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2)把保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新任务;(3)加强了对法院审判的监督。例如扩大了对裁定的上诉范围,规定对不予受理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增加了申请再审这一审判监督的发动方式。(4)充实了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扩充了涉外管辖的内容,增加了默示管辖和专属管辖。对司法协助作了具体的规定,具体规定了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执行的问题。(5)增加了强制措施的内容,丰富了

执行手段。例如对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给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规定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发出搜查令,有权命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6)扩大了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将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原则。

四、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1991年4月9日以后,民事诉讼法成为指导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提出,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诉讼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对外学术交流的增加,也使民事诉讼法学界和民事诉讼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有了更加科学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如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反映了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历程和改革的成果,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为证据制度改革。证据制度改革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是以此作为切入点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解释无一例外的,都将证据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内容。例如《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专门规定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证据规定》更是对证据制度的内容作了全方位的规定。证据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限制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根据《证据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主动的收集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才可以以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些情形包括:其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其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了审核认定证据的新原则《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四)改原来的随时提出主义为限时提出主义《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本章思考题

1.西方封建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2.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3.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区别?

4.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与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诉权:指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 3、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5、公开审判制度:亦称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8、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9、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其中的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的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及于全体的诉讼,叫做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0、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11、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12、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 13、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14、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15、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16、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17、既判力: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8、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19、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 20、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之一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的诚信信用原则。 答: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我国民事诉讼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2)禁止不正当地形成诉讼状态;(3)禁止反悔;(4)诉讼权利失效;(5)真实义务。

民事诉讼法学 笔记 串讲 整理 全

以下内容是我在网上搜集的,对于准确率不知道的,今年2012,10月准备参加自考,所以收集一下,还没来得及看,整理一下先发上来分享给有需要的人吧~自认为比较全哦,找了好久的 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1)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法 本章难点: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诉讼实践和国内外民事诉讼理论的科学。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 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冲突 (一)民事冲突的概念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益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民事冲突,有人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等等。 形成各种民事冲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有社会环境原因,也有人文个性的原因。 (二)民事冲突大体上有下列特点: 1、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是法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主体始终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2、民事冲突内容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冲突,从质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度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这种权利义务之争可以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内容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度权利。 4、民事冲突的可处理性。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任何民事冲突都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处置,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二、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目的及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掌握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及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并具备分析处理实际问题进行实务操作的能力。 【教学内容分配】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 (一)概念 (二)特点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与其它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时间的效力 (二)对空间的效力 (三)对人的效力 (四)对事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及特点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二)民事诉讼行为 (三)事件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人民检察院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章诉权 第一节诉权 一、诉权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 三、诉权的保护 第二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特点 (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二)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三)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二、诉的构成 (一)当事人 (二)诉讼标的 三、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 四、诉的合并、分离、变更、追加 (一)诉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三)诉的变更 (四)诉的追加——诉的追加实质上是诉的合并 五、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二)特征 (三)反诉的条件 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论 第一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概念: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二)特点: 1.主体平等 2.权利义务、责任平等 3.可处分性 二、解决机制 (一)私力救济 (二)社会救济(仲裁、调解) (三)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三、民事诉讼 (一)诉讼 诉——言辞斥责 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2.特征:①诉讼对象特定性 ②当事人处分权的自由性 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⑤民事诉讼活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 ⑥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广义)包括《民诉法》、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 二、性质:公法性、程序性 三、效力 (一)对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二)对事:财产、人身关系;婚姻关系;经济法关系;劳动法关系;海商法关系;其他(三)空间:属地原则 (四)时间: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即不论是审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民

事诉讼法生效后受理的案件,都应该按照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略) 第一节诉与诉权 一、诉: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二、诉权: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含义与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①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独立的又是统一的。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 2.内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客体: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 3.诉讼契约:是指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直接目的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亦称诉讼上的合意。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总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 2.特征:①渊源上的稳定性 ②效力上的统领性 ③内容上的根本性 ④形式上的概括性 第二节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一、引言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及其应用的学科,旨在使民 事诉讼活动符合法治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民事诉 讼法学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公 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合法原则要求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法院不能随意变更法律适用; 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坚持客观、中立、公正的态度; 公开原则要求诉讼程序及其结果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增加透明度。 三、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学将诉讼主体分为原告和被告两个基本角色。原告是提 起诉讼请求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请求所面对的一方。另外,还有诉 讼参与人,包括起诉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等。在民事诉讼中,原 告和被告享有平等的权益,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进行申辩。 四、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立案、调解、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立案是指法院对起诉请求进行登记,并正式开始诉讼程序;调解是指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来解决争议;举证是指 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阐述观点、质证证据和进行辩护;判决是指法院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做出最 终裁决。 五、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法学关注的诉讼结果一般包括判决、和解和调解。判决是 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决定,是对争议的解决;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的协议,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调解是指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对 争议进行协助化解。 六、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应用,以下简述一起涉及人身损害 赔偿的案例。原告小明在超市购物时被不慎掉落的货物砸伤,遭受了 人身损害。小明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法院立案并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入 了举证和辩论阶段。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决定,要求超市赔偿小明一定数额的赔 偿金。 七、结论 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通过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及其应用,旨在使民事诉讼活动更加符合法治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一、引言 本文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进行详细介绍和论述,旨在为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授和学习提供参考。本文将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以确保教学大纲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课程目标 1. 培养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能力。 2. 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民事诉讼案件的能力。 3. 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三、课程内容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特点 1.2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3 民事诉讼的程序和主体 2. 案件的受理和立案 2.1 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2.2 立案的程序和要求

2.3 案件的分流和调解 3. 诉讼的质证和证据 3.1 诉讼的质证程序 3.2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3.3 证据的鉴定和认定 4. 庭审程序 4.1 庭审程序的基本要点 4.2 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 4.3 庭审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判决和执行 5.1 判决的形式和效力 5.2 判决的执行程序 5.3 判决的执行结果和效果 四、教学方法 1. 理论授课:通过讲解教材内容,介绍相关理论知识。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理论。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共同解决民事诉讼案件问题。

4. 模拟庭审: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庭审,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评估方式 1. 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 2. 期中考试:对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进行测试。 3. 期末论文:要求学生选择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撰写研究论文。 4. 学习笔记:要求学生做课堂笔记,记录重要知识点和思考问题。 六、总结 通过本教学大纲的设计,可以使学生系统地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理论和实践操作,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教学大纲 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可以确保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1)

民事诉讼法学 Law of Civil Procedure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 【编写日期】.4.8 一、教学目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也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原理、规则和重要的法律规范,了解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一定的实证分析,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来分析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应注重结合法理、宪法、民法等学科基础课进行学习,要注重对民事诉讼特有规律的研究,并且要运用比较的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三、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 专题一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3学时(课堂讲授学时+讨论) 主要内容: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三、民事诉讼 四、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四、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教学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重点掌握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其它教学环节:

讨论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缺点 专题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3学时(课堂讲授学时+讨论)主要内容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二、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概述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三、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内容 (二)辩论原则的适用 四、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检察监督原则 第三节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适用 (二)活动原则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二)回避的程序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 (二)不公开审判制度 四、陪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地位与课程目标 (一)课程地位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是面向全院学生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 (二)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 1.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 3.培养发现、分析和解决民事诉讼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达成的途径与方法 以课堂教学为主,结合自学、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小组大作业等。 三、课程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立法根据和具体适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要素;明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和消灭的原因,以及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和作用;了解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充分认识研究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价值、模式及既判力理论,熟练掌握诉的分类与构成及诉讼标的的识别。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作用;了解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和基本原则的种类;熟练掌握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具体内容;能正确适用各项基本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明确基本制度的含义,熟练掌握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具体内容及例外规定,能正确运用各项基本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了解当事人含义及特征;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掌握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标准。 理解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熟练掌握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和区别;熟练掌握第三人诉讼的特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区别;理解代表人诉讼的特点和具体规定,熟练掌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规定。 了解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作用;熟练掌握诉讼代理人的特点和不同种类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正确适用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主管和管辖 了解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理解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熟练掌握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各种管辖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了解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理解诉讼证据的条件,掌握证据保全的概念、意义与方法。了解诉讼证据的分类,重点掌握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明 了解证明对象的概念、作用和范围;明确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分配;掌握民事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摘要 本文旨在介绍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原则。首先,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和范围。其次,我们将介绍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等。最后,我们将讨论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规、原则和制度的学科。它包括对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法律规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务经验。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原则 1.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平等的诉讼权利,禁止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2.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公众的监督权。

3. 合法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当依法确定和保护。 4. 简易程序原则:为了解决争议,民事诉讼应当尽量采用简易、快捷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5. 合作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鼓励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促进和解 和调解。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民事诉讼 法学在未来将面临一些重要的发展趋势。首先,我们预计在民事诉 讼中将进一步强调简易程序和调解制度的应用。其次,随着互联网 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诉讼系统将得到广泛应用,提高诉讼效率和 便利程度。此外,对于公益诉讼和跨境诉讼等特殊领域,民事诉讼 法学也将深入研究和探索对应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研 究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学科。在未来的发展中,民事诉讼法 学将进一步强调平等、公开、合法等原则,同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 技术的进步,为更加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起源和发展、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和诉讼实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起源和发展 民事诉讼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早在唐代就有《唐律疏议》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标准。宋代的《大明律》更是对民事诉讼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后来的民事诉讼法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的变迁,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不少曲折和波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开始着手制定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之后,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201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公正是指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当事人。公平是指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不让任何一方享有特权。公开是指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让公众监督司法活动。

2. 独立、公正的审判原则 独立、公正的审判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独立是指审判机关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公正是指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利益的干扰,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3. 诉讼主体平等原则 诉讼主体平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歧视。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当事人。 4. 立案受理原则 立案受理是指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立案受理的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5. 和解原则 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撤销或放弃诉讼请求,结束诉讼。和解是民事诉讼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三、民事诉讼程序 1. 立案阶段 立案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在立案阶段,

民事诉讼法学基础

民事诉讼法学基础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相 关法律原则、程序和理论知识。本文将从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诉讼 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几个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法学是指研究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学科。 它是立法、司法和学理研究的基础,旨在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学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活动,包括纠纷的提起、受理、 审理和执行等各个阶段。它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三、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的对象,第三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 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参与 庭审等权利。同时,原告也有提供证据、支付诉讼费用、履行诉讼义 务等义务。

2. 被告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有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反诉、请求证据 等权利。被告也需要履行举证、出庭应诉等诉讼义务。 3.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可以提出对案件的异议、参与庭审 等权利。第三人也需要提供证据、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五、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起诉是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受理是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受 理的阶段,审理是法院对案件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裁决的环节,执行 是将判决或裁定的结果付诸实施的程序。 六、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涉及证据的收集、呈递、鉴定和审查等环节。法院根据事 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证据的规定旨在维护 诉讼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七、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将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结果变为具体行为的过程。执 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受理执行、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环节。执行 程序的目的是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它涉及到民事 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法律原则。本文通过介绍基本概念、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引言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其适用的学科,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程序、实体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民事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法律教育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及发展背景 民事诉讼法学是指研究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学科门类,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等方面内容。它是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合理、高效、公正的诉讼制度和运作机制对于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逐渐受到广大法学学者和从业者的关注和重视。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

1. 法律优先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优先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应该是最重要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也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诉讼庭审的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2. 公正公平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公平以及应当体现的平等保护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公平解决。 3. 适用特殊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也包含了适用特殊原则。特殊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适用的原则。在解决某些复杂的民事纠纷或涉及到特殊权益保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灵活的适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学绪论

民事诉讼法学绪论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和规范了民事诉讼活 动的法律原则、程序和制度等内容,是民商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重要原则展开 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初步了解。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学科,它以民事诉讼法为 研究对象,探究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证据认定、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民事诉 讼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涉及了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 知识。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法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由 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早在古代,我国就有了一些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 规定,如《周礼》、《周官》等。而到了清代,《大清大典》中就已 经有了详细的民事诉讼制度规定。20世纪中叶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 法学经历了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渐形成了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实践之中。首先是平等原则,即诉讼各方在程序和权利上应当平等对待,法官应

当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其次是合法原则,即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 法进行,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此外,还有公开原则、速 裁原则、当事人主体权利等原则,它们为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稳定的 法律环境和保障。 四、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纠纷不可避免地 增多。因此,民事诉讼法学在未来的发展中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诉讼等新型诉讼模式将逐渐得到应用,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机遇。 总结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发展历经了几 千年的演变。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诉讼 法学的研究和应用将更加深入。我们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民事诉 讼法学将会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正义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纠纷。 如婚姻家庭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等等。 (二)民事纠纷的三个特点: 1、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3、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诉讼。在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诉讼处于主导性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2、非诉讼解决机制。也称为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制度体系 案例某日,甲路过乙家楼下,被乙家阳台上坠落的花盆砸伤,经鉴定,甲头部脑震荡,需住院治疗。甲要求乙支付医疗费用,乙拒绝支付。甲如何解决纠纷? 本案中,甲、乙之间因侵权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解决,如: 1、自力救济——当事人自决。即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2、社会救济。 (1)通过民间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疏导教育调解解决。 (2)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即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权益矛盾和冲突。 其中,民事诉讼手段是解决民事权益纷争的通用手段,也是重要手段,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他是国家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来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威慑力,所做的裁判具有最终确定纠纷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效力。民事诉讼是国家处理民事冲突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本案甲选择向某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法院通知乙应诉。开庭审理时,证人出庭向法庭陈述了有关甲被乙坠落的花盆砸伤的事实经过,鉴定人宣读了甲身体伤害程度的鉴定意见。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乙不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乙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甲的起诉引起民事诉讼的开始,法院受理,乙应诉,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法院主导民事诉讼的进行,即各个主体的诉讼活动及由此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构成整个民事诉讼。在诉讼

【马工程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1)基本概念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2)基本知识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 第二,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 民事纠纷 (一)概念界定: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法律纠纷。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而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民事纠纷、民事争议。 (二)特征: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 容。既包含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包含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二者有所不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处分权受到相应限制,如不适用自认。(私权利益)3.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延伸。(处分:对权利或利益有权自由行使) 4.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根源于前三项属性。解决民 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方法,共同构成一定社会形态下所适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 (一)非讼救济:自决与和解|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仲裁 1、自决与和解 界定:纠纷主体在无第三方主体介入的情况下,运用自身力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自力;无第三方参与;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古罗马(杀戮、分尸、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力措施);现代(留置权的行使)。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界定: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纠纷冲突等级及解决方式 1、破坏国家和社会统治秩序→刑事纠纷 2、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行政纠纷 3、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 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不具有处分性,所以不能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1、私力救济(非诉) 2、社会救济(非诉)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提交给双方都信任地第三方或都崇拜地某一种力量,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Eg:(1)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巫师裁判、神明裁判) (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仲裁 3、公民救济

民事诉讼法学 课程简介与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简介 课程内容:《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般原理 及其发展规律与趋势,阐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讼审判实践的运行规律, 研究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政策,研究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行为,探讨它们的合理性 和规律性。

任何一个诉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这两要素所构成。 诉的种类 按客观事实和法律为根据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反诉 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称为反诉,反诉的特征表现在,反诉当事人 的确定性,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和反诉的独立性。 6.2诉权 诉权是指诉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本章重点:第一节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7.1证据的概念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事实材料都是诉讼证据。 7.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必须是与本案有内在联系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数据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权。 7.3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学理上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7.4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证明对象是指民事诉讼中必须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7.5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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