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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摘自西南政法大学精品课程网站)

原告甲在某商亭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甲的手炸伤。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亭和生产啤酒的厂家赔偿损失。

问:(1)甲应以谁为被告起诉?(2)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3)甲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答:甲应以生产啤酒的厂家和销售啤酒的商亭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可以选择啤酒制造地、啤酒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中的一个法院起诉;甲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该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手的事实;甲因手被炸伤而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事实。

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夏某提出了上诉。虽然夏某在判决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此,夏某提出了上诉。

周某未提出上诉。周某在判决宣判时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根据《适用意见》第178条,视为周某未提出上诉。

王某提出了上诉。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王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虽然法院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才收到其上诉状,不影响其提出上诉行为的成立。

甲和乙是邻居。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答:

1.不正确;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甲和乙经调解达成协议,乙仍可向法院起诉,只要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2.乙不能再次起诉。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实体上已经经过诉讼程序的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允许乙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

3.不正确;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4.不能上诉,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提审案件时,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原生效的判决书视为撤消。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

1.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答:

1.张山是被告,因为他侵犯了张水与张燕的继承权;张水是原告,但死亡之后,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便发生了转移,张明和张红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而成为共同原告;张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张山、张水都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参加诉讼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而是反对原、被告双方;李海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告败诉,他就要返还房屋。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因为她与张水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她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答:

答: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甲市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问:

①八位学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②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③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

答:

1.八位学生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因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八位学生应向甲市或乙市法院起诉。

2.甲市和乙市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该法院行使。

3.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4.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两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两个法院经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5.如果这两个法院协商,未能确定一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则由这两个法院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6.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 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2.老汉住在A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山、水、燕。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水与燕在外地工作。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燕继承。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山承担。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海,得价款6万元。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水因病死亡,水之子明和女儿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1)山、水、燕、海、明、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参考案例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案情]: 1995年4月20日上午,兴山县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的两名人员到宜昌市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宏兴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有一小摊,出售日用百货和副食品。经抽样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在过期和其他质量问题,但在准备查封时,被门市部营业员阻挠,致使查封工作不能进行。之后技术监督局又要求宏兴公司自行清理整顿并作出检讨。4月21日晚,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兴山县有线电视台上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书面文稿,文中称:“宏兴公司门市部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宏兴公司认为监督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监督局更正此报道的内容,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监督局在有线电视台播出具有批评性质的文稿,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将案件定性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关系相对人认为损害其名誉权而形成的诉讼,因此,应定性为行政诉讼。 [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分析] 本案中,双方主体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事纠纷,因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回避制度 [案情]:甲与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避。理由是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作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丙进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而被开除公职,两人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4)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丙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丙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分析]:(1)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乙丙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甲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2)根据民诉法第46条,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都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并且说明了理由,是恰当的。 (3)根据民诉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恰当。 (4)根据民诉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丙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根据民诉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一、购房纠纷案例 案例一:合同不履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收取相应的购房款。然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一直未履行合同,拒不过户并迟迟不退还购房款。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案例二:房产权属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房产应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房屋。然而,甲方购房后发现房产存在产权纠纷,原房屋所有权归属权利人不明。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交付标的不符合约定 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处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然而,在交付房产后,甲方发现实际房产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存在明显的误差。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多支付的房款。 案例四:质量问题纠纷

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商品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 墙体开裂等。甲方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不履行。甲方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修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劳动纠纷案例 案例五:薪资未支付 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X元,然而,在合 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届满后,乙方一直未收到工资。乙方多次向甲方提 出支付要求,但甲方拖延不支付。乙方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六:试用期解雇 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后甲方 解雇了乙方。乙方认为甲方解雇违法,存在不当解雇行为。乙方向劳 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重置劳动合同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不得私自离职,否则需要支付 违约金。然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擅自离职并拒不支付违约金。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八:加班费未支付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1.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保护商业秘密。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2.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小结]合议制与独任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应不同需要而确立的。独任制适宜于审理简单的一审案件,合议制是审理一般案件的组织制度,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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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典案例分析 【篇一:民事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 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 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 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 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卡驼秸唐邱争涩淹脏坎叫 峦容衅钞糟理筒淮坚吧粕雌淑霉献该皿裙这慰妓辗念窟封俱恩眨敬 爪燥嚼氓简疲痕这传抿羽绢畅感纷兆藻提牢蹿臀囊朝伶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 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 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 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 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 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 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 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 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 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卡驼秸唐邱争涩淹脏坎叫峦容衅钞 糟理筒淮坚吧粕雌淑霉献该皿裙这慰妓辗念窟封俱恩眨敬爪燥嚼氓 简疲痕这传抿羽绢畅感纷兆藻提牢蹿臀囊朝伶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 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 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卡驼秸唐邱争涩淹 脏坎叫峦容衅钞糟理筒淮坚吧粕雌淑霉献该皿裙这慰妓辗念窟封俱 恩眨敬爪燥嚼氓简疲痕这传抿羽绢畅感纷兆藻提牢蹿臀囊朝伶(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 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摘自西南政法大学精品课程网站) 原告甲在某商亭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甲的手炸伤。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亭和生产啤酒的厂家赔偿损失。 问:(1)甲应以谁为被告起诉?(2)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3)甲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答:甲应以生产啤酒的厂家和销售啤酒的商亭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可以选择啤酒制造地、啤酒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中的一个法院起诉;甲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该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手的事实;甲因手被炸伤而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事实。 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夏某提出了上诉。虽然夏某在判决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此,夏某提出了上诉。 周某未提出上诉。周某在判决宣判时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根据《适用意见》第178条,视为周某未提出上诉。 王某提出了上诉。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王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虽然法院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才收到其上诉状,不影响其提出上诉行为的成立。 甲和乙是邻居。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答: 1.不正确;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甲和乙经调解达成协议,乙仍可向法院起诉,只要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案例分析

47.张松系A县农民,育有二子张刚、张强和一女张兰。2003年4月1日张松因病于家中逝世,留有瓦房三间。张刚以长子为由将房屋据为己有,二子张强起诉到法院,张兰认为“父亲尸骨未寒,即生诉讼十分丢人”不愿参加诉讼。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如何确立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48.孙江在选民名单中发现自己名字被遗漏,于是起诉到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理此案,由于未通知选举委员会参加诉讼,故缺席判决孙江无选民资格,不应列入选民名单。孙江不服,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请挑出案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47.滨海市乐河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市东方铝合金厂(位于临山市东二区)在天南市路西区订立 购销合同一份,天一公司从东方铝合金厂订购15万元铝合金,货到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天南市路西区。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铝合金厂所提供的铝合金质量不合格,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48.王亮诉其子王三给付赡养费案件,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用电话两次通知王三到庭,但 王三均未按时到庭。于是,审判长决定对其进行拘传,由法警持拘传票将其押送到庭。 问:对王三适用拘传是否合法?为什么? 47、(1)临山市东二区人民法院和天南市路西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我国民事诉讼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中临山市东二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天南市路西区人民法院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二者都有管辖权,天一公司可选择其中之一起诉。 48、(1)对王三的拘传不合法。(2)拘传必须经二次合法的传票传唤,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许,可拘传其到庭。拘传应由法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1. 合同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购买方)与乙方(销售方)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但在商品交付后发现存在质 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乙方退货并赔偿甲 方购买价款及其他损失。 2. 租赁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 案例描述: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租金。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约,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甲 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劳动争议案例 当事人:甲方(雇主)与乙方(雇员) 案例描述:乙方因为工资未按时支付,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 加班费。 诉讼结果:法院判决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并追加支付迟 延履行金。

4. 侵权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 案例描述: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疏忽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的过失行为,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5. 股权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股东之一)与乙方(公司) 案例描述:甲方在股东会议决议中未被尊重,要求公司确认其股权份额并分配相应的股利。 诉讼结果:法院裁定公司确认甲方的股权份额,并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分配相应的股利。 6.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 当事人:甲方(遗产继承人)与乙方(遗嘱继承人) 案例描述:甲方主张继承父母的遗产,但遭到乙方的异议,认为甲方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诉讼结果:法院根据相关的遗嘱和继承法,判决甲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并担任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各种各样的案件类型。本文将以几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为例,探讨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1.劳动纠纷案件 张某与公司A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然而,公司A在某个月份并未按时支付张某工资,并且也没有给予他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在遭到多次催促无果之后,张某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法定的休假。在此案中,公司A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依法判定公司A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并同时赔偿违规未提供休假的损失。如果公司A不履行仲裁决定,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物权纠纷案件 李某购买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商铺,但在购房后不久,发现商铺地下室存在严重的渗水问题,导致商铺无法正常营业。李某认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经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应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质量,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要

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在此案中,李某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经营损失。 3.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在一年内还清本金及利息。然而,到期日时,王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案中,王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侵权纠纷案件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结果在喝的时候发现里面有异物,导致身体不适。小明认为超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确保其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小明购买的饮料存在质量问题,超市应当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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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解析: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解析:《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D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 4 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 元,其余 3 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 4 幅名画。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 4 幅名画中的 2 幅判归自己所有。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 4 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4 幅名画属王甲等 4 人的共同财产。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 5、2003 年,赵某与康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协议约定包括康某出资24.5 万元,在3 月15 日前到位,否则支付违约金等。后康某未在约定日期将资金提供到位。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康某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赵某未履行开设帐户的义务,致使康某不能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此纠纷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开设了临时帐户,并通知康某将投资款到位。康某则回函表示,协议已因赵某起诉而被单方终止。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查起诉认为:双方所讼争的纠纷业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赵某若认为原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问题:赵某第二次起诉是否属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此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更行起诉)。判断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和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为大家解读《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1.起诉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递交相应的材料。李某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人等材料,同时支付诉讼费。 2.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法院应当依法指定合适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确保公正、公平。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安排审判人员进行审理。 3.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主张和抗辩应当由当事人举证。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那么,李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主张。 4.调解和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并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作出

相应的裁判文书。在本案中,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邀请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5.证据的采信和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法院应当将符合规定的证据采信。对于本案,李某应提前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开庭审理前递交给法院。法院应当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采信。 6.判决结果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履行义务。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并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李某的损失。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础法律。根据该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程序,履行举证责任,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结果。在具体的案例中,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调解和和解争议,采信符合规定的证据,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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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同名17561)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同名17561) D

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

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张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张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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