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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

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

括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付款日期而付款日期未到而出具的未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及根据交易习惯无需即时给付的情况下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时起算。

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c2459263.html, 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实务中签订合同时,为了保障双方的诚信,合同当事人往往都会选择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时候会怠于行使权利。那么,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赢了网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一)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

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责任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

买卖合同仅有欠条

买卖合同仅有欠条 篇一:买卖合同中欠条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

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XX)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i i 风险提示: > ■ I I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 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 > ■ I I I I 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 I I 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1 I I ! 因______ 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 _________ )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I 风险提示: I I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 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 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

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 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 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 _____ 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______ 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_________ 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_____ 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______ 与 ____ 签订的是《买卖 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_ 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 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与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 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 _____ 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 业的标准。 首先, ______ 只不过是______ 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 宣传是________ 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 品标准都没有。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

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四)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 篇一:买卖合同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杨军从事生猪饲料经营,被告曹甫锋、杨东云夫妇为养猪需要,多次从被告处购买生猪饲料。原告杨军提供了三份供货材料,其中XX年8月3日,被告曹甫锋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料款贰万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21638元整),已付壹万元整(10000元)。”欠条下方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该内容系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12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后,在欠条中注明。XX年9月1日,被告杨东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伍仟壹佰叁拾捌元(5138元)”。XX年10月5日的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5303元,胡建国”。该条是被告曹甫锋不在家的情况下,其邻居胡建国代被告曹甫锋收的猪饲料。 【案件焦点】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法院判决】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军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提供货物,被告曹甫锋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看,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被告曹甫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为其收到货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XX年10月5日被告曹甫锋最后一次收到原告杨军的货物时开始计算。XX年8月3日的欠条中另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表明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12日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杨军请求法院保护该部分债权的最后期限为XX年2月12日前。原告杨军提供起诉书中显示的时间是XX年10月16日,原告杨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被告曹甫锋辩称的原告杨军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被告曹甫锋辩称欠款已经还清,只是欠条没有收回,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不予采纳。对该债务被告曹甫锋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 定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建制无意是这句话的最好体现,然而对于租赁纠纷中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尤其是分期支付案件中,应该是每期租金计算诉讼时效,还是整个租赁合同计算诉讼期限,确实有很多争议,本文就结合上海高院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简单总结一下,望各位参考。 我庭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有的同志认为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解除其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尽管约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约交付租金,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违约行为,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的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二、每一期租金时效都独立计算,将导致整个合同被分为多个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 三、时效的前提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租赁合同对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有约定,因此,尽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滞纳金的约定又保护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任何期间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滞纳金都不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终止时计算; 四、对租赁合同的时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别计算,保护的是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对这些不同意见,我们再次作了慎重研究,认为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尽一致。现就我们的意见再次说明如下: 一、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而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的,否则,只要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存在开始计算时效的问题了,只要当事人违约而且后来没有再履行,诉讼时效也就永远不会开始起算了,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 二、约定了分期支付,并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诉不可,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是否分若干次起诉,完全取决于当事

合同纠纷超过几年无效

合同纠纷超过几年无效? 的也是民事诉讼一个大类那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合同纠纷超过几年无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四)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五)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刘保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 刘保玉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4-10-30 民法通则颁行后,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并在经济生活和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民法通则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解决,当事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即是其中之一。 一、立法例上的两种态度 在时效制度的理论与立法例上,义务人于时效期间届满后仍为履行债务之给付,谓之时效完成后之给付。义务人为时效完成后之给付,主观上对于时效之已经完成可能有所认识,也可能未有认识,但其主观认识如何,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后果。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上一致规定准许时效完成后之给付,且规定义务人履行已罹时效之义务后,不得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理由要求返还。但对于时效完成后义务人以契约或其它方式作出的承认债务并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在实际履行前有无法律约束力(或谓时效完成后之给付在客观上是否以实际履行为要件)的问题,立法上及理论上则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时效制度上,明确规定时效完成后义务人以契约等方式作出的承认债务之意思表示与时效完成后之给付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第2款规定:“为履行已经时效消灭的请求权而为的给付,虽不知时效消灭而为给付者,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契约承认或提出担保者,亦同。”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第2款)中的规定,与此相同。〔1〕在解释上,通常认为此规定后项中的“以契约承认”与引起时效中断之承认不同,该契约承认为双方法律行为,须以负担义务之意思为之。依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2款“以契约所为债务关系之存在或不存在之承认,视为给付”之规定,该契约承认视同给付之一种,虽不知时效之完成,亦生同样之效力。至于该契约承认之方式是否应以书面为之,在德国民法上甚有争议,但通说认为须以书面为之,不过,未具书面形式之契约承认也不必完全无效力,其中得有抗辨权抛弃之存在。在我国台湾民法上,则多将其理解为不要式行为,以契约承认债务之表现,可有多种,如债务人请求展期而债权人许之,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另一给付期、缓期或分期给付,或将原买卖价金改为消费借贷等,均属之。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除以契约承认债务之外,还可能以非契约的方式抛弃时效利益与时效抗辩权。时效利益之抛弃,系指债务人于时效完成后仍为履行债务之给付或作出不受时效利益之意思表示,该行为或意思表示同时也意味着拒绝履行抗辩权的抛弃。通说认为,抛弃须以债务人主观上知有时效之完成为前提,如非对于时效之完成有所认识,则不得谓为抛弃。〔2〕抛弃时效利益及时效抗辩权,为单方行为,然亦不妨依契约为之(此种情况下即可能发生与“以契约承认债务”行为的竞合)。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及时效抗辩权之意思表示的方法,得为明示的或默示的,债务人于时效完成后仍为履行之给付或为债务之承认、为一部清偿、支付所欠利息、请求延期或主张抵销、为和解商谈等,如系知时效已完成而为,均属时效利益及时效抗辩权之抛弃,其后果将导致时效回复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吴行政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上传时间:2007-2-8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冬梅 委托代理人: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在2002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子光公司遂于2006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2002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子光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 上诉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2002年11月20日冯兆

关于买卖合同中欠条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欠条、结算单是我们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最直接的证据,但往往很多当事人应最高院关于欠条诉讼时效有两个批复,分别为: 一、《法复[1994]3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上述两个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复[1994]3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与《法复[1994]3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即是说,《法复[1994]3号》将“出具欠条”(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因而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据此理解,《法复[1994]3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个人认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定义不局限与双方书面达成合意,还应当包括通过双方交易习惯、市场交易惯例可以确定的情形)i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与《[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解释中也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大意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即是说,《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将“欠条”解释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债权人依据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据此理解,《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 时间:2008-09-20 21:28: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 【案例标题】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终审日期】2006.06.02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辛正郁 书记员宋歌 【重要观点摘录】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北生集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北生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波,威豪公司及北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崇文、胡小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3日,北生集团与威豪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乡镇企业城范围内土地150亩;威豪公司按每亩20.5万元标准交付合作开发费用,共计3075万元;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威豪公司支付北生集团土地合作开发费500万元作为定金,同时将原有的土地蓝线图正本和北生集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以下简称招商中心)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交给威豪公司保管;北生集团原则上在收到定金后,从招商中心办理好以威豪公司为该150亩土地占有人的蓝线图和转换合同,办理的手续费由北生集团负担;威豪公司在签约后10日内再付1000万元,其余的1575万元在1993年5月1日前付足;北生集团办理蓝线图及转换合同,最迟不能超过13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逾期北生集团赔偿给威豪公司100万元,同时本合同有效执行;威豪公司付清全款,北生集团根据威豪公司要求同意向威豪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威豪公司提供办理红线图及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立项等全部文件,北生集团负责为其办理红线图及土地使用权证;协议自签字盖章,交纳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北生集团与招商中心合作开发该150亩土地,尚欠合作开发费50%即600万元。在1993年5月1日威豪公司支付全款前,北生集团欠交土地合作开发费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果招商中心提高土地价格,加价部分由北生集团承担;如果收回土地,北生集团应在损失发生时将所收的款项全部退还给威豪公司,并在5日内赔偿500万元;如威豪公司未能在1993年5月1日前付足款给北生集团,威豪公司则赔偿500万元。同日,北生集团将土地示意图正本交付给威豪公司。威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江南出具了收条。 合同签订后,威豪公司分别于1993年3月4日、3月13日及4月30日支付500万、1000万、1000万元给北生集团,北生集团开具了收款收据。但北生集团未依约办理蓝线图及转换合同,也未为威豪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北生集团至今未取得讼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对讼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双方当事人均当庭确认威豪公司在诉讼前一直未向北生集团主张过权利。

买卖合同,欠条

买卖合同,欠条 篇一:买卖合同中欠条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

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XX)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 判规则 一、不动产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案例 王某和A公司于2001年11月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了王某支付房款的时间,同时明确A公司应在2002年11月1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但截止2008年1月.A公司依然没有向王某交付房屋,也未办理产权证书。2008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自2002年12月2日起至2008年1月逾期交房违约金97405元。A公司则认为:依合同约定,如果王某在2002年11月18日前没有收到房屋,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诉讼权利,故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2案例 2008年3月,张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64155元.B公司当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后张某按约支付购房款,但B公司直到2010年11月26日才向张某交付房屋,且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013年7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46000元。B公司辩称:依照约定,我公司当在2010年5月1日前办好房屋权属证书,张某从知道权利受侵害到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 3案例 2009年10月,郑某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82069元.C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给郑某,迟延交房的,当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后郑某依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C公司直到2013年11月8日才将房屋交付郑某。2013年11月19

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

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

合同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合同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果对所提的主张有不实施举证或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与此同时,除提供一般证明和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提供其他必要证据。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此外,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的,诉讼时效就是一年,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三年的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年,还需要注意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都不予保护。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以及提供担保等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被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作者:syjwb 2007-10-25 17:12 星期四晴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朱政赵玲玲 陈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万,交房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交房条件为取得《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办好大产权证,交房后90日之内办理房产证。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定后7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20万元;剩余款项付款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逾期交房的,房产公司交房后支付。逾期付款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按时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房产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陈某由此也未在2002年3月31日支付尾款,期间陈某多次电话联系该房产公司要求交房和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一直没有满足要求。直到2005年4月26,房产公司才取得大产权证,并于2004年7 月13日通知陈某收房付款和办理房产证,陈某办理了收房手续,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认为房产公司逾期三年交房之违约金已经超过剩余款项,因此主张两相冲减,并要求房产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房产公司不同意其解决方案,陈某因此于2005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与房产公司两相冲抵,并判定房产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并提供了2004年3月15日的催告函、2004年8月23日和9月17日的律师函及对应的特快邮寄邮件详情单作为证据。房产公司随后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违约是实,但陈某主张的违约金有一部分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只支持其未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请求,最后判决陈某向房产公司补足折抵后不足部分款项,房产公司于收到该款后90日内为陈某办理房屋房产证。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一、基本法律。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即有诉权而无胜诉权。 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两大类:

合同法,诉讼时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诉讼时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

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 此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13bb134931b765ce050814dfpn=2&x=0&y=127 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 pe=pic&aimh=44&md5sum=00bb2c626a7220ffc623d72101ff7 f4f&sign=1c6a138a44&zoom=&png=10971-20897&jpg=0-0" target="_blank"> 点此查看 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 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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