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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广西金融研究

JournalofGuangxiFinancialResearch

No.6,2007

GeneralNo.410

2007年第6期(总410期)

要:目前的民间高利贷现象呈现出范围越来越大、

逐渐走向公开、借贷利息畸高、讨债手段凶残等新的特点。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保障制度落后、生产资金稀缺、赌博之风盛行、监督机制欠佳,以及失业者的无奈等。高利贷有帮助很多急需资金者解决燃眉之急的正功能,但其负功能是主要的。因此,必须加强治理和引导,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正功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民间高利贷;借款;贷款;正功能;负功能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452(2007)6-0038-04

收稿日期:2007-04-01

作者简介:谢俊贵(1958-),男,湖南醴陵人,博士,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周华容(1979-),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005级研究生。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谢俊贵

周华容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一、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高利贷在解放后一度销声匿迹。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我国多元化经济的逐渐恢复和发展,民间高利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又活跃起来。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高利贷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

一方面,高利贷借贷从农村逐渐扩展到城镇。高利贷现象以往主要发生在农村,这类高利贷大多用于生活性消费,现在借贷已从农村扩展到城镇,借款用途除了用于生活消费还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另一方面,高利贷借贷由原来的个人贷给个人发展到个人、企业(单位)、团体之间相互借贷。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寻求保护伞,一些企业故意千方百计找当地重要国家公职人员借高利贷;为了获得高额回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积蓄、“灰色”收入,或借或摞其就职单位的钱作本钱,以其职务权利作保障,使得借贷双方“互惠互利”;也有一些单位领导不是为自己个人而是为其单位谋“福利”,利用公款放高利贷,有时解了别人的燃眉之急,得了个双面“顺水人情”。与此对应的是,有些单位、机构人员冗多,入不敷出,为了发工资、

奖金,连年外借高利贷;一些公安干警等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当铺等合伙经营发放高利贷。这种高利贷涉及范围的扩大

化,实际上也使得借贷双方主体复杂化。

(二)从隐蔽逐渐走向公开

以前,在人们的心目中,高利贷的借贷活动往往不被人十分看好,高利贷的借贷双方,出于财不露白、保全面子或者信任关系,借贷行为通常都较为隐蔽。高利贷借贷要么在相识者之间进行,要么在相邻者之间进行。总之,以前的高利贷借贷活动多是暗中进行的。当今的人们已对钱的问题不再避讳,即使是高利贷借贷行为的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因而现在的高利贷现象已经从隐蔽走向公开。尤其在当代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利用媒体的意识越来越强,在高利贷借贷活动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开始利用各种方式打高利贷借贷广告,他们或是在电线杆或过往人群较多地段贴小广告,或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是利用报纸、网络,或是直接托人或雇人在繁华地段给行人发递或进入居住区挨家挨户投送传单“广而告之”

,公开进行高利贷借贷活动。(三)从小量逐渐走向大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而民间资金需求量也日益增大。这一情况,反映在民间高利贷借贷的问题上,便是造成了民间高利贷的“盘子”越做越大。据调查,当前,在我国的某些地方,民间高利贷借贷金额规模三、四位数的已属“小打小闹”,几十万已是司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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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几百万也屡见不鲜。

(四)借贷的利息高得出奇

当前,高利贷的借贷利息很高。其表现之一是先扣利。一般借贷是利随本清,先扣利则是在借贷关系一成立即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全部本金和剩余利息仍要如数归还。因提前扣除利息,就等于提高了借贷利息。其二是交“见面钱”。由于高利贷存在风险,对不了解或担心其届时归还不了的,放高利贷者要求借钱人请担保人担保。不是自己的亲戚或关系很好的担保人就会收取金额不等的“见面钱”,这就变相地提高了利息。其三是利息本身畸高,据笔者的调查,年息一般高达20%。

(五)计利隐蔽性越来越强

我们知道,高利贷借贷按其本意来讲是要高利的,但这种高利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它要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制约。现在的许多高利贷债主也知道法律规定超出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制约,许多高利贷借贷债主便把借贷凭证写成借条,根本不标明是高利贷借贷,更不标明借贷利息及计利方式,目的是增强高利贷借贷的隐蔽性。到闹出纠纷对簿公堂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高利贷债主们往往能够回旋自如,轻易地逃过法律的制裁。

(六)讨债手段凶残、多样

高利贷债主通常拥有黑、白两道后台。当铺及个人贷款大多数有自己的后台。他们对届时归还不了的债务人往往利用黑势力“一讨二逼三要命”(包括对肢体的伤残或强迫债务人出卖身体器官),出了问题也有后台撑腰、放行。除了威胁债务人本人,有时还会找到债务人的亲友在其家里或单位进行威胁逼讨,要求他们代还,“你家某某借我钱,不还我就要将他......”,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甚至威胁到他们的财产乃至人身安全。而出面讨债的往往不是债主本人,而是他们收养的“打手”或按讨回钱数提成的黑帮。有的债务人因还不起债而被迫自杀;有的为了还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也有的为了躲债,常年漂流在外,有家不敢回。这不仅扰乱了信用环境,也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二、民间高利贷现象日趋活跃的原因

(一)保障制度落后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较为落后,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农民的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实行)、养老、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几乎空白。本来收入就少的农民和许多失业市民,一遇到受伤患病、丧葬嫁娶、天灾人祸等不测事故或子女升学,就束手无策,只好去借高利贷。

(二)生产资金稀缺

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确实富裕起来了,但还有许多地区和家庭还相当困难。他们中有很多人也想通过自身创业,实现勤劳致富的目的,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启动,只好去借高利贷。许多中小企业也会经常遇到资金短缺或周转不过来,他们也只能千方百计去借高利贷渡过难关。

(三)银行门槛升高

近年来,我国四大银行相继撤并了县及县以下的机构网点,基本上取消了县级分支机构的贷款权。为了进一步规避风险,银行还要求在贷款之前进行抵押、担保、资产评估等。这样的一些做法,对于银行管理来说,本也无可非议,但对于老百姓来说,一来要求颇高,二来手续繁琐,让许多贷款者望而却步。

(四)赌博之风盛行

在一些地方赌博现象相当普遍,上至国家干部下至平民老百姓,赌博项目繁多:买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在自家或在麻将馆打牌或麻将;在赌场聚众“押宝”赌博;利用大型足球赛赌博等。由于赌者为了追求巨额回报、或扳回本钱,只好借高利贷,尤其在赌场,有人专门为他们提供高利贷赌资,可以说哪儿有赌场哪儿就有高利贷。

(五)监督机制欠佳

目前,我国金融方面的监督机制欠佳,以至一些人设法去钻空子。例如,一些中介利用银行信用卡在POS机进行虚拟消费、对信用卡违规操作套现发放高利贷;还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在高利贷的高利息诱惑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假公济私拿公家的钱去放高利贷,或以自己的“灰色”收入支持,从事高利贷活动。

(六)失业者的无奈

我国人口众多,现阶段又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不少的人沦为失业者(或失地者)。由于多种原因,少数失业者往往无法实现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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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但他们须得养家糊口,一些人便成为靠利用自己的积蓄或利用各种关系弄到的钱发放高利贷的专业“食利者”。

三、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危害

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很落后情况下,尤其是人们迈不进“官方金融”门槛的时候,在亲朋那里借钱无门的时候,高利贷发挥自己门槛低,融资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的确解了不少人的燃眉之急,让一些人和单位渡过了真真实实的难关,促进了生产,发展了经济,解决了生活中的问题,发挥了它的正功能。在调查中,就有一位为急救受伤儿子借高利贷的父亲这样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没有那高利贷,我孩子就没命了,我还得感谢他们呢。”

高利贷现象在发挥它正功能的同时,也有其负功能,而且其负功能是主要的。具体地说,高利贷的负功能可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再加上先交利息、利滚利、交“见面钱”等,变相提高利率,对借贷者形成了严重的剥削,增大了债务人的经济负担,使债务人陷于债务缠身的泥团中,制约了债务人进一步的发展。

(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一方面,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的高低,自己的承受能力如何,只管先把钱借到手,且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缺乏制约保障机制,结果往往是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或根本就无法归还,从而容易导致亲属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一些人利用借贷款从事非法活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难度

民间高利贷活动是一种自发的、盲目的、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正式的管理组织,使得大量资金流荡在国家调控的体系之外,致使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贯彻实施。

(四)助长了不正之风

民间高利贷由个人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个人、团体、企业(单位)之间的借贷,为了追求高利贷的高额回报率,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营高利贷,或与其他高利贷发放者及社会黑势力勾结,助长了歪风邪气,不利于社会进步。

四、民间高利贷现象的治理思路

长期以来,人们对高利贷的态度是,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高利贷者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有时导致亲属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所以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高利贷者,禁止民间金融。如果我们冷静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若一味的打倒或禁止,要么就会提高民间借贷的风险成本,从而促使借贷利息进一步高涨;要么就会出现如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描述1936年时的苏南农民所说的那样,“以前我们至少还有个地方借个钱渡过危机,现在可连借钱的地方都没有了”的境况。所以,权衡利弊,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来治理民间高利贷,尽量发挥其正功能,减少其负功能,使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为国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

在高利贷问题的治理上,治理的根本在于为国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扩大就业,大幅度提高普通老百姓的收入以实现自我保障。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目前,普通收入家庭有“三大怕”:怕生病、怕升学、怕买房。在我国,医院和学校处于垄断地位,而这恰恰又是老百姓讨不起价还不起价躲也躲不开的地方,因为这直接威胁到他们眼前的生命和孩子未来的生存。根据卫生部统计,近年来,中国人收入中用于医疗的比率持续上升。仅2003年,中国人7%的收入用于医疗,30%的贫困家庭是因医疗引起的。对于收入本来就少的家庭来说,除了天灾人祸、供孩子上学,还有一些必不可少的支出,如娶媳妇,送人情等。若不扩大他们的就业,增加他们的收入,他们就只能像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讲的“.....为了维持全家大小的生活,往往包括当天的夜饭在内,利息低固然重要,利息过高也不能不借。除了马上自杀,完全不做苟延生命的打算,农民在借与不借之间,是丝毫没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利的。”

(二)加强监督,增大整治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愈来愈重视对物资、金钱的追求,城里人如此,乡下人如此;普通民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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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促进了人们对寿险的需求。从发展趋势看,如果我国的国民经济能够依然保持稳定增长,这将对寿险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2、从回归模型的结果看,通货膨胀与寿险需求负相关,但不显著。按照一般的经济理论分析,通货膨胀的影响会减少寿险需求,尤其是对寿险中具有投资储蓄功能的产品,其价格水平和发展状况应该与通货膨胀显著负相关。然而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尽管存在通货膨胀,人们仍然会选择储蓄,因此也会考虑具有储蓄性质的寿险产品。

3、抚养率同寿险需求呈现显著的负向关系,这支持本文之前分析的第二个理由,即从投保支付能力分析,儿童不具备投保的经济能力和资格条件,有工资收入或储蓄的成年人才有能力购买保险,抚养率过高会降低寿险需求。

4、教育水平的提高能促进寿险需求的增长,说明教育水平的提高能提高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因而促进寿险需求的提高。从教育水平对寿险需求的弹性来看,除个别年份之外,其他年份弹性系数都是大于1的,说明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促进寿险需求的增长非常明显。

5、本文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城市化进程对寿险需求的增加也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寿险需求城市化进程的弹性系数很高,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到二十年纪90年代初期曾一度达到10以上,虽然近年来有所回落,但仍然保持在1以上。

(特约编辑:唐金成)(校对:TJC)

此,就是国家公职人员也如此。有的国家公职人员放松了思想警惕,经不起金钱诱惑,滥用职权,以势欺人。而在此同时,一些上级领导部门和监督机构往往对这些国家公职人员的某些高利贷放贷行为却视而不见,甚至还一团和气,互相勾结。永州市原公安局局长王石宾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王石宾逐渐嚣张之时,有关领导部门不应该一点都不知道,问题就出在他们可能采取“视而不见”做法。有的放高利贷者利用黑势力或官员作保护伞进行违法放贷,不仅严重威胁到债务人的人身安全,甚至危机社会的安定,应加大打击力度。

(三)高利贷宜“疏”不宜“堵”

国内外治理高利贷的经验表明,禁止或打击高利贷只会增加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减少资金的供给,使得高利贷利率变得更高,而且也为地下黑帮暴力发展提供了推动力。这种结局不是我们的初衷。要降低高利贷利率,首先是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对高利贷的憎恶感,承认它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其次,制订规范民间信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通过法律建设让放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再次,就是要让高利贷由黑暗“地下”走向“阳光地带”。允许民间借贷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布供需状况,增强利率透明度,鼓励更多人进入,让民间借贷真正走向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使利率自然、安全下降。这样既满足了资金供需要求,又能让高利贷转为普通民间借贷。

参考文献

[1]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我见到的苏南土地改革运动[M],1951年,第17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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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安培,整治民间高利贷需要转变思路[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2第2期。

(特约编辑:张家寿)(校对:Z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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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乱象倒逼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浅析民间借贷乱象倒逼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摘要]最近几年,民间借贷愈演愈烈,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洁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民间借贷在中国缺乏制度保障,放贷人可任意设置利率而不受法律监管,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从而造成极少数人获取暴利,大多数人则利益受损,有些人甚至是血本无归。去年9月份以来,我国温州地区发生多起高利贷老板“跑路”事件,温州借贷危机引起了社会各界和高层的密切关注。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法化;金融监管 眼下,民间借贷、地下金融等所谓非正规金融的种种乱象,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一把利剑,面对金融市场分割、民间高利贷以及货币政策困局,尤其是近期温州中小企业借贷危机的发生,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似乎又走到了关键路口。 一、温州借贷危机根源之探析 在全球经济难寻亮点、欧债危机间歇性发酵、中国经济出现下滑以及中小企业出现大面积破产的背景下,温州的民间借贷危机举世关注。而对于温州借贷危机发生的深层次诱因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学界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温州借贷危机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不开放的金融体制,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在银行贷不到款的温州中小企业不得不去借高利贷,最终因为不堪高利贷重负而破产跑路。另一方面在于产业空心化的步步加剧和蔓延,实体经济衰退后过度投机的泡沫破灭。 (一)温州困境折射中国民企发展之困 温州的情况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典型性,但同时也非常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它折射出了当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国际经济形势不稳的大背景下,我国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真实的生存现状:第一,内源融资不足。第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企业主要由民营企业构成,而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第三,融资成本较高。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直以来就处于一种极端的困难境地和弱势状态。 (二)过度投机的泡沫破灭 自2000年之后,温州商人开始涉足房地产、资源投资等领域,房价和资源价格的飞涨给他们带来了做实业所不能想象的收益。近几年他们更是转向资本运作,地产、股票、黄金、资金参股、担保公司,在资本市场,温州人几乎无处不在。借助激进的经济大环境,他们以钱炒钱,民间借贷逐渐与实业无关,借助各种民间的金融杠杆手段,积累的风险被成倍放大,实际上已经逐渐变成了一场金融传销的盛宴。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义平说,不是温州企业家突然之间变得不理性了,他们像所有普通人一样,都会在给定的条件下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案。今天之所以有一些温州企业家热衷于投机炒作和高利贷,是对给定环境和政策的理性反应。与老老实实做实业相比,拿钱炒房子,买煤矿,甚至放高利贷,来钱就快多了。但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要维持温州这个金融传销的链条不断,只能寄希望于房地产、资源、黄金等价格不停地飞涨。但众所周知,这只是传销讲师虚构的财富乌托邦,涨价停止之日,就是温州“金融风暴”

高利贷借款合同范本

高利贷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 高利贷人 : XXX高利贷公司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1、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2、高利贷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高利贷利率:本高利贷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高利贷利率执行。『本文由范·文无忧网,com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5、高利贷的支取:本次高利贷为一次性支取,支取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____日内。 6、高利贷的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高利贷期限内,即分别在_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的______月

______日按期向乙方支付当季或当年利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当年利息。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提前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一、高利贷有什么社会风险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

试论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一)

试论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一) 论文摘要:民间高利贷由来已久。民间高利贷有利有弊,其利同普通民间借贷,可暂解燃眉之急。然而,其弊远大于其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该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民间高利贷没有得到一个较好的规制,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困扰。本文主要通过对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分析,阐释将该行为犯罪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简单提出如何完善这方面的刑法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社会危害性 关于民间高利贷,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高利贷,它不同于民间普通借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高利率,即高于银行同期指导利率的四倍。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合意,十倍,百倍利率的高利贷都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笔者认为,从实然层面上,剖析民间高利贷行为,其在刑法的理论上完全符合间犯罪的本质特征。高利贷不仅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从应然层面上看,民间高利贷应当入罪,如果刑法不对其进行规制,将后患无穷。同时,将其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是非常合理的。 一、民间高利贷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 民间高利贷是封建社会的残渣。在封建社会里,高利贷便是剥削者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这一点可以从《白毛女》中反映出来。借贷方杨白劳便是深受其苦。在当今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资金流通周期短,在个人和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诚然,民间借贷诚如雪中送炭,暂解企业、个人资金困难。这本也是符合国家鼓励消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根本精神的。但是,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已经远非民法中的自然人借款行为可涵盖,早已偏离、扭曲这一本质,成为资本睢利是图、对外肆意扩张的渠道。 (一)民间高利贷合同并非法定必然有效的合同 契约自由不能是绝对的自由,这从英国文豪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可以印证,如果没有鲍西亚的机智,绝对的契约自由精神将会害安东尼割肉偿还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合同表面上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上是出借方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借贷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两害相衡取其轻时做出的无奈选择,实际上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我国,也并非所有双方合意的合同就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如(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这两个条文的精神推知,法律并不认同民问高利贷合同的合法性。 (二)民间高利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条件。其中,犯罪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不仅严重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 高利贷侵害借款人权利。首先,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而借贷方被迫接受,只能沦入高利率的债务之中,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这可以说是半借半抢了。其次,许多借贷者多是黑社会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有“业务联系”。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索取债务,往往采用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这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利也是一种侵害。虽然有的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权人可

高利贷

高利贷之我见 引言 利息,债务人借入货币或货币资本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或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者货币资本而取得的报酬。利息是“所有权的果实”,经过了历史的考验,能衡量收益及其资本化,具有其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马克思理论者这样认为,“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利息体现了贷放货币资本的资本家与从事产业经营的资本家共同占有剩余价值以及瓜分剩余价值的关系。”———以上,是我根据黄达教授的《金融学》中“利息”一节整理出的。 可是,这里面存在着问题或说是我的疑问。利息如果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剩余价值是由劳动产生的,那么不参与劳动的消费性借贷怎么说?如果说利息是风险的报酬、机会成本的补偿,那么对债权人而言,没有风险(在这里不要说“世上没有无风险的事”,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个荒唐的三段论,为利息的存在找到一个永恒的靠山)与除了积累别无用途的财产为什么也可以产生利息? 我所赞同的观点,即我的结论是:利息是“所有权的果实”。至于什么是所有权,它是如何产生、存在、发展、变化的,它的存在的理论依据在哪里?———我可解决不了。但是,作为“所有权的果实”的利息,它被赋予了极大地自主性与灵活性,即是说:我可以贷钱给

你,也可以不贷钱给你;我可以收取利息,也可以不收取利息;可以收取高利息,也可以收取低利息,只要我愿意,甚至可以倒贴息。就大多数人而言,追求财富是其本性,即收利息;我想这才是利息存在的根本依据。 于是,就引出了关于“高利贷”的问题。 正文 1、什么是高利贷? 顾名思义,“高利贷”——利息水平高的借贷。那么怎么算高呢?这个问题就好像问“为什么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为什么五百元以上才算是数额较大”一样,原本就是无法衡量解释的概念。 经济学史专家这样定义高利贷:选择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了,就属于高利贷。还有从借贷者承受力方面讲的,可是每个人的承受力又是无法衡量的。 诸多理论,不一而足。对于这个概念,我认为单从字面上讲就足够了。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用语文明”我们多不说“高利贷”,而称

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快步跟进,经济发展所需的融资业务不断扩大,原有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地下钱庄便死灰复燃了。高利贷经济从本质上说是寄生经济,它的出现有其必然的条件,但它对生产经营起破坏作用,容易造成金融体系震荡,妨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还易于形成许多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我们对其存在给予合理性解释,对其采取适当的疏导、鼓励、打击和堵塞等措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关键词:高利贷;寄生经济;危害;规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一个沉寂多年的、曾经是臭名昭著的词汇,如今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客,那就是高利贷。如今,高利贷可以说遍布中国大地,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都有其活跃的身影,甚至形成一种经济现象,被人们誉为高利贷经济。时下,由于高利贷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对高利贷的关注和热议,对高利贷经济从不同的角度给予分析评价,赞扬的有,批评的有,宽容的还有,莫衷一是。笔者也试图以自己的视角对高利贷经济现象加以分析。 一、高利贷的特征及其本质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高利贷的最突出特征就是高额利息。多高的年利率才算是高利贷,这便有了分歧。统一的认识是划一个标准,正如我们今天所规定的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便称之为高利贷。我国创下的年利率180%勺高利贷,不能不说是一个 记录,有几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有这样高?值得研究。 其次,从高利贷产生的时段和其借贷的内容来看,高利贷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必须而借贷,借钱、借粮、借物等,目的自然是生活、看病等。从一开始,高利贷就非常阴险,以占有社会财富为目的,专门瞄准社会弱势群体吮吸其不充沛的血液,不是用于创造社会财富,不是助推生产发展。 再次,高利贷是地下交易,不具有合法身份和公开透明的程序。 由于地下交易,所以,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综合以上几个特征,我们可以将高利贷的本质定义为寄生性质。 它的高额利率已经远超社会平均利润率,不仅吸干了社会生产的血,还嗜其

高利贷借款合同通用范本_1

内部编号:AN-QP-HT82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高利贷借款合同通用范本

高利贷借款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借款人(甲方) (全称):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_ 银行账号:_____ 高利贷人(乙方) (全称): xxx高利贷公司 _____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1、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元整(rmb_____)。

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

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 这些年来,“区域发展战略”越来越时兴,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还有现在热门的“中部崛起”等等,其用意是通过调动国家资源来重点发展某些区域,这些用意当然是好的。可是,既使抛开这种“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在战略区域里的中国公民的不公平这一点不管,仅从其做法上看也值得进一步思考。以往的“区域发展战略”意味着“由银行贷款几百亿、几千亿做几个大的标志性项目”,这些大项目当然能增加几千甚至几万人的就业,通过辐射效应让数量更多的人增加收入。但,无论如何,这种项目不能影响到千百万个在县城和乡下生活的老百姓,他们很难从几个大项目中得到有真正意义的辐射效应。相比之下,如果通过放开民间金融并发展各类小额金融品种,那样不仅能让各地像浙江那样调动好社会自有的资源,而且能够为更广泛的老百姓家庭提供更好的致富机会。那么,为什么到现在还不能放开民间金融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观念问题,来自于以往对至少有两千年历史的中国民间金融的误解。比如,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因此,为了重新释放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能量并让“地下钱庄”从“非法”走向“合法”,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反思以往关于高利贷的观念,有责任从一个更理性的角度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高利贷会形成?对此,一个不假思索的回答可能是“放高利贷的人不道德”,这当然也是一种回答,事实或许也如此。——但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个答案上。第二,为了解决高利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什么?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我们的做法是禁止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把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下面我们先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什么是“高利贷”?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是比较“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联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否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我所看到的第二种定义是:历史学家方行在他发表在《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的文章中,对高利贷定义有这样一种解释,就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这种定义的意思是:如果土地投资收益很高,比如30%,那么借贷利率即使为30%也不算不合理。如果我们对股票市场比较熟悉,就会知道这种定义方法相当于把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判断“资本回报率多少算合适”的参照点,但从股市投资讨论中股票的实际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别可以非常大,两者可以背离很多。因此,虽然这种定义比第一种以20%的数字定义的“高利贷”要好一些,但仍然有其缺点。如果只以同期同地的土地收益作为利率的参照系数,那就没有把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种交易风险以及由此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包括在内。此外,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具有真实风险。投资所固有的真实风险和交易风险要求放贷者应该得到超过土地收益的借贷利率。所以,更好的定义不仅要考虑到生产性资本或者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还应该包括借贷市场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以及不同

析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现象

第5卷第2期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r01.5No.22003年6月JoI瓜NAI,oFGIHzHOUUNⅣERSITYoF砥删oGY(S0c融Scie嘁Edit疏)(伽&嘲1y)Ju舱.2003析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现象 邓廷梅 (贵州工业大学会计系,贵州贵阳550003) 摘要:贵州农村高利贷现象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存在和发展必然对农村形成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力度,加大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才能使农民自觉抵制高利贷。 关键词:贵州省;农村;高利贷;治理 中图分类号:确32.4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一0509(2003)02—0029—03 人世是新千年之首中国的一件大事,自此,中国国内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一系列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将执行大幅度削减关税和主动撤消非关税壁垒等m的规则,我国金融市场面对资本雄厚的外 来竞争者不断涌人的竞争环境。怎样完善自己以求得生存和发展是当务之急,而如何治理对金融体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农村高利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笔者在贵州省范围内进行了有关调查和研究,采取多种方式,深入重点地区的农村村、组,了解到了一些情况,也反映出一些需要深思和解决的问题。 一、高利贷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有较深的历史渊源,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贫富差距较大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如2001年盘县保田镇甘河、格子两村,有1300余户农户,当年借过高利贷的有700户,占比达50%左右;德江县蚱鱼村,有134户农户,借有高利贷的有33户,占比达24.6%,倒流水村有农户92户,只有5户未借款,借款户占比达94.6%;务川县石朝管理区高利贷借款户达164户,借款本息高达83.93万元;遵义县堰河村也是高利贷发生较多的村,80%的农户发生过高利借贷行为。贵州省内其他地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二、高利贷的表现形式 收稿日期:2003—02—20 高利贷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通过借贷行为收取高额利息的盘剥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牟取暴利、非法敛财。从调查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放贷方式。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私人之间相互借贷,这是民间高息借贷最为普遍的形式,通过熟人、朋友、亲友介绍后,借贷双方自行商定期限、利率,放贷时一般不直接写明利率,只将本金加上到期利息作为借款金额由借款人写进借条,或借款时先预扣利息,只将本金扣除利息后的净额交给借款人;二是少数不法分子以“打会”(又称之为“约会”)方式变相吸收存款,再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息放贷,该活动一般由“会首”组织进行,通过吸收会员并缴纳会费,金额数十元到千元不等;兰是互助储金会和股金服务部,通过入股形式吸收存款,再以盈利为目的高进高出发放贷款。除此之外,借钱还物、借物还物、借物还钱等放贷方式也都有发生。 (二)期限和利率。高利贷的借款人一般均是急需用钱而无其他来源者,故贷款时间大都比较短,大部分为1~3个月,最长的达到1年;利息均以月计付,低的3%,高的达到30%,大部分为5%~8%。有的放贷者还实行利滚利,以月利率8%的高利贷为例,如借现金1000元,一个月期满后要偿还放贷人1080元,到期不能归还,第二个月者以1080元为基数计息,以此类推,如一年之后才还款,累本息将

高利贷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 高利贷借款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月_____ 日 借款人(甲方)(全称): 地址:

电话: 银行账号: 高利贷人(乙方)(全称):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 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 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收罚息。 二、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__ )。 三、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___ 年,自_______ 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 年___月___日。 四、高利贷利息 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___________ %。 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 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___________ %计收罚息。 五、高利贷的偿还 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 ___________________ 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书 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什么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 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违约,借贷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 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 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利贷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 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 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 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私人放高利贷是不是违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 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 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所以,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 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有关法律规定

高利贷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目前,一般的高利贷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并不构成犯罪。不过刑法中规定了一个相关的罪名:高利转贷罪。 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个人放高利贷范文

一[个人放高利贷]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高利贷违法吗 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广西金融研究 JournalofGuangxiFinancialResearch No.6,2007 GeneralNo.410 2007年第6期(总410期) 摘 要:目前的民间高利贷现象呈现出范围越来越大、 逐渐走向公开、借贷利息畸高、讨债手段凶残等新的特点。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保障制度落后、生产资金稀缺、赌博之风盛行、监督机制欠佳,以及失业者的无奈等。高利贷有帮助很多急需资金者解决燃眉之急的正功能,但其负功能是主要的。因此,必须加强治理和引导,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正功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民间高利贷;借款;贷款;正功能;负功能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452(2007)6-0038-04 收稿日期:2007-04-01 作者简介:谢俊贵(1958-),男,湖南醴陵人,博士,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周华容(1979-),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005级研究生。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谢俊贵 周华容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一、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高利贷在解放后一度销声匿迹。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我国多元化经济的逐渐恢复和发展,民间高利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又活跃起来。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高利贷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 一方面,高利贷借贷从农村逐渐扩展到城镇。高利贷现象以往主要发生在农村,这类高利贷大多用于生活性消费,现在借贷已从农村扩展到城镇,借款用途除了用于生活消费还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另一方面,高利贷借贷由原来的个人贷给个人发展到个人、企业(单位)、团体之间相互借贷。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寻求保护伞,一些企业故意千方百计找当地重要国家公职人员借高利贷;为了获得高额回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积蓄、“灰色”收入,或借或摞其就职单位的钱作本钱,以其职务权利作保障,使得借贷双方“互惠互利”;也有一些单位领导不是为自己个人而是为其单位谋“福利”,利用公款放高利贷,有时解了别人的燃眉之急,得了个双面“顺水人情”。与此对应的是,有些单位、机构人员冗多,入不敷出,为了发工资、 奖金,连年外借高利贷;一些公安干警等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当铺等合伙经营发放高利贷。这种高利贷涉及范围的扩大 化,实际上也使得借贷双方主体复杂化。 (二)从隐蔽逐渐走向公开 以前,在人们的心目中,高利贷的借贷活动往往不被人十分看好,高利贷的借贷双方,出于财不露白、保全面子或者信任关系,借贷行为通常都较为隐蔽。高利贷借贷要么在相识者之间进行,要么在相邻者之间进行。总之,以前的高利贷借贷活动多是暗中进行的。当今的人们已对钱的问题不再避讳,即使是高利贷借贷行为的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因而现在的高利贷现象已经从隐蔽走向公开。尤其在当代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利用媒体的意识越来越强,在高利贷借贷活动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开始利用各种方式打高利贷借贷广告,他们或是在电线杆或过往人群较多地段贴小广告,或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是利用报纸、网络,或是直接托人或雇人在繁华地段给行人发递或进入居住区挨家挨户投送传单“广而告之” ,公开进行高利贷借贷活动。(三)从小量逐渐走向大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而民间资金需求量也日益增大。这一情况,反映在民间高利贷借贷的问题上,便是造成了民间高利贷的“盘子”越做越大。据调查,当前,在我国的某些地方,民间高利贷借贷金额规模三、四位数的已属“小打小闹”,几十万已是司空见 38

民间高利贷的真相调查 最疯狂月息18%

民间高利贷的真相调查最疯狂月息18% 民间高利贷的真相调查 “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一说起高利贷就让人不自觉地想起《白毛女》中的黄世仁。这个曾经作为旧社会阴暗面标志、让人避之唯恐不及的词汇,如今又在民间泛滥,而且离人们的视线如此之近。 银行资金收紧,审批愈发严格,时间也逐渐延长,这让急着用钱的企业不得不将手伸向民间,于是民间放贷之风盛行,利率也水涨船高。 “总不能让钱闲着。”这出自浙江一位放贷人口中。在他看来,有资金闲着不用,似乎成了极不妥当之事。有钱的要放贷,没有钱的从银行贷款也要放贷。 民间资本彪悍,人们对此多少都有些认知,但究竟彪悍到什么程度,恐怕只有设身处地才能切实体会。 为了理清民间借贷的来龙去脉,《投资者报》记者分头到南北两地——河南和浙江进行走访调查,获得了一系列惊人发现。 在河南,借贷机构针对各类人群的各种情况,都能提供“周到”服务,花样之多、种类之全面甚至不输专业机构。《投资者报》记者梳理出的业务列表就达八种之多,包括现房抵押、签定购房合同、按揭房解押垫资、信用贷款、股票

配资、银行到期还贷、支付土地出让金、承兑汇票。业务还在不断推陈出新,可谓紧贴市场需求。 在浙江,民间借贷更为活跃,从个人到机构都积极参与其中,而利率也逐级提升。从银行贷款,月利率最低仅为0.6%;向个人借款,月利率则为2%~3%;通过担保机构借款,月利率至少5%;而通过被称为“日日会”的民间地下组织融资,月利率高达18%以上。 诚然,民间借贷并非都是洪水猛兽,但如果利率过高,金额过大,超过了借款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承受范围,导致资金链断裂,将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这需要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可是,相对于民间借贷的凶猛,监管则显得苍白无力。谁来监管?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却成了“无头公案”。记者辗转于多个部门,希望找到答案,但遗憾的是只听到一个声音:“民间借贷还处于监管空白地带。” 浙江高利贷逐级加码最疯狂月息18% “没钱人往银行存钱,有钱人管银行借钱”。这个看起来与财富多寡相悖的理论,却成为浙江民间资本活跃的真实写照。 近日《投资者报》记者奔赴浙江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在当地,民间借贷如家常便饭。 “赚了一些钱,主要是因为利用了可以利用的资源。”

民间高利贷特点、危害和防范对策

民间高利贷特点、危害和防范对策 浙江省台州三门经侦大队卢秋爽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侵蚀加剧,社会对资金的需求量进一步扩大,而银行紧缩银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的出现,为民间融资或民间借贷提供了巨大市场,也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提供了有利时机,并引发了一系列治安、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极大不稳定因素。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1、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手中的闲钱多了。为了使多出的闲钱能进一步获利,又避免因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而受到打 击处理,放高利贷者就在自己亲友中以借的形式心照不宣地筹集资金,然后再以高出几倍的利息转借出去,从中赚取高额差价。这种借款一般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一般利息很低。 2、汽车租赁行业的抵押、质押借贷。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许多汽车租赁行业的业主将目标也转向了高利放贷行业,他们用银行贷款或从亲戚朋友中低息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在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或中小企业急需用钱又无处可借时,便将正在建筑的楼房或以经营的实物资

产等做质押,得到急需的短期借款。这种借款方式手续简单,便于操作,但付出的代价也较同期银行利率高出很多。 3、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借贷。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相继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成立,初步解决了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此类借贷因法律方面对其借贷利息没有限额规定,且其款项一部分也是从银行贷款,然后再高利转借出去,如果不加强立法监督,极易使其高利转贷犯罪合法化。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主要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竞达3角钱之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危害性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朱骏 2013-07-10 20:27: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发放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入罪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发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但是在理论界有不少学者主张发放高利贷入罪,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多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文将从民间高利贷的定义界定入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说明发放高利贷行为应当非罪化的观点。 【关键词】高利贷;刑事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性 一、引言:从一则案例展开 案例:2010年11月26日,南京下关法院公开宣判放高利贷涉罪第一案,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邵某成立南京融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月息2.5%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由借款人以房产、车辆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办理抵押及授权委托手续,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邵某先后向丁某、王某等13人非法放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162.09万元。其间,被告人蔡某积极参与非法放贷,负责存、取款、催款、诉讼及代为办理房产的抵押、买卖等事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被告人邵某则带领、指使彭某、陈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的手段上门讨债。本案公诉机关认为,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告人违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数额达300余万元,非法获益6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类似于引言中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在我国呈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受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增加,而各大媒体也报导出许多冠以“首例”的高利贷案件。上述案例虽然将严重的高利贷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对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是否应当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我国目前在理论和司法界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过上网检索相关的信息,可以发现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民间高利贷严重诱发了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归入这一条款进行定罪,现实中这种案例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媒体的报导之中。第二种趋向是,包括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一些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把发放民间高利贷的行为犯罪化。这两种倾向,虽然都主张民间高利贷犯罪化,但实际上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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