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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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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案例

【篇一:民间高利贷案例】

导读:2015年8月12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介绍江苏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

判的主要做法,给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8 项提示,并公布 10 大典型

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01.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

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

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

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

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

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

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

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

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

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

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

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

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

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

其诉讼请求。

02.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

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2009年9月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

析判断,结合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审

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

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

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

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

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

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

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

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3. 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

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

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

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

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

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

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

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

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

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

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

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

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

请求不予支持。

04.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年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

里与吕某认识。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

潘某强通过苏州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

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

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月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月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

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2010年4月28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月的

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

博活动,于2011年3月18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

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

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

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

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

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

别是吕某替张某归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

但并未实际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

郁某300000元的方式出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

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

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吕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

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上往往不会注

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

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

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

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

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

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

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

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05.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2008年1月20日和3月6日,宋某

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2008年3月19日起

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2009年1月22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

息8%,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

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汇款36.8万元以及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

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

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遂判决宋某支付焦某本金36.8

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

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

支持。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

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

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

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

其请求不予支持。

06.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应按借贷处理

基本案情

徐某诉称,2012年1月17日,其与缪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

地产买卖合同》,由其向缪某购买海安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

价40万。合同约定,徐某于2012年1月17日给付缪某定金16万,缪某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房屋,并办理归还银行贷款的手续和

协助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于2012年2月16日付清余款。因缪某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义务,致徐某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房屋

过户手续,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事有蹊跷,

2012年年初,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一处面积112.41平米的商品房只

卖40万元,明显低于海安县同期的房价。经多次询问,缪某承认确

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房屋因欠信用社贷款27.2万被查封,缪某对外仍有很多欠款未还,

如果房子被拍卖,徐某得到的钱就很少了,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

式多分徐某点钱。

经过法官释明,该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

求为要求缪某归还借款16万元,缪某也同意约期给付。本案最终以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

现如今,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案

件越来越多。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大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

诉诸法院,实质却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

市场价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

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但原告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07.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移送

基本案情

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2010年6

月25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

吸储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

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

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

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08.p2p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a公司以 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

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

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

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

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

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

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中,a公司以 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丁某60

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

间报酬,性质上属于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收取远

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严重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鉴于其民

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

院不予支持。还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

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务,但由于对该类平台的监管机制存在缺失,导

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引起各

方的足够重视。

09.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

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

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 2011.8.14 。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

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

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

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

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

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

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

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

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

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

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卜某于2003年1月16日、2003年5月21日、2003年12月26日、2004年5月29日、2004年9月21日向冯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计30500元。2004年3月22日,冯某从新安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与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于2005年3月28日向冯某出具11000元借条一张,其中10000元为本金,1000元为银行贷款的利息。上述六笔借款除2003年1月16日借款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其余五笔借款对

使用期限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后经冯某催要,卜某未偿还借款。双

方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

予以保护。关于2003年1月16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卜某辩称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予

以否认,称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出庭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6年间冯某曾向

卜某催要借款,而冯某于2013年8月13日起诉来院,已经超过诉

讼时效。关于其他五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冯某自认借款出借

后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对于冯某要求其偿还其余五笔借款

的宽限日期以及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提供

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冯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

卜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35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

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

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

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八项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提示

0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

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

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0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

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0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

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0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

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

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0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

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

法律保护。

0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

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

借款。

0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

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0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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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民间高利贷案例】

跑路运动

曾经是民营制造业之都的温州,已成为“借贷之城”。担保公司、投

资咨询公司、寄售行,甚至地下钱庄云集,仅大大小小的担保类金

融机构就不下300家。2011年8月以来,温州至少有20起以上的

借贷人“跑路”事件爆发。温州小企业主资金链崩盘的事例越来越密集,一批债务人集体“失踪”。

这在当地已是见怪不怪。一名市级政法系统的人士透露,这一波“跑路”的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牵涉到高利贷,本身也涉足借贷领域,已

不是真正的制造业主了。

两大因素让这些企业主跻身借贷领域,以实业为幌子,做资金投机

的生意。

首先是不断高企的民间借贷利率,让借贷者有利可图。人民银行温

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6月份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

借贷综合利率24.38%,虽然比上季度末回落0.43个百分点,依然

处于历史高位。

其次是投资渠道的缺乏催生了借贷潮。温州附近的投资者,几乎全

民热衷于楼市投资。但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控,整个市场成交低迷,作为投资替代品的民间借贷意愿再度高涨。

根据温州人行2011年二季度储户问卷显示,民间借贷意愿继一季度

创出新高后持续保持攀升势头,并首度超越其他投资方式,成为最

合算的投资方式。其中,选择民间借贷的储户占到了24.5%,较上

季度提高4.75个百分点,较2010年提高11.25个百分点。

而选择房地产投资的占比则较上季大幅下降5.25个百分点。显然,

民间借贷在逐步取代楼市投资的地位。调查显示,有40%以上的企

业参与民间借贷。

陆续“失踪”的企业主,从当地法院的公告中可见其庞大的阵容。

2011年8月30日,鹿城区法院发布了首个限制高消费令。28名私

营企业主被列入限制之列,一知情人士透露,“这个公告中披露的人,实际上大批属于‘跑路’了”。

鹿城只是温州市区的三区之一,并非是借贷人“失踪”的重灾区。

三种方式

在温州,放高利贷的人有个统一的称号,叫做老高,老高整日开着

名贵的跑车在温州街头来往,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在当地,高

利贷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拆借;第二种

就是批着合法的一个外衣的,比如说像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投资公司等等,变相的从事一些借贷的活动;第三种就是行事隐秘

的地下钱庄。

三种形式

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短期借贷,比如某个企业找

到一个好项目,短期内需要大笔资金,项目结束,借贷也随着结束,这种借贷时间短、利息高;第二种是长期借贷,借方有固定的点或

固定的人,放贷就跟到银行存款一样,随时存、随时取,采取这种

借贷方式主要是那些已经做出一定规模和积累了较好信用的企业,

利息低,但风险小;第三种称为老鼠会,比如,a以2分月息把钱借

给b,b又以3分月息借给c,c再把钱以4分的月息借给d,很少

有人知道末端是谁。

以第三种模式为突出代表,一旦有一家企业的资金断链,很可能就

如多米诺骨牌,牵扯其他相关企业陷入危境。

而更加让人担忧的是,珠三角地区以人情借贷居多,这是放大上述

风险的导火索。以血缘、亲缘、商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资源是借贷

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这种人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多数只

凭借彼此的情面,却没有实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潜在的风险可

想而知。

而在这个链条中,银行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微妙,不少银行职员利用

体制性漏洞挪用公款放贷已成公开秘密,而不少高利贷资金的源头

都是银行的低息贷款,个中隐患不言而喻。

原因

国庆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率央行行长、银监会主席等赴温州调研,引发广泛关注。有统计显示,温州至少已有80多家企业老板逃跑、企业倒闭。其中9月份就发生26起。9月22日以来,温州市

发生三起因债务危机后,老板被逼上绝路而跳楼自杀事件,造成两

死一伤。被外界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就有1500多人

卷入高利贷,涉案资金3.1亿元,石集乡问题最严重的李台村仅涉案本金就达1050万元。吸引“宝马乡”民众入局的则是诱人的回报:10000元月息高达3000。

从金额上看,高利贷尚不至于危及金融体系稳定,但由于地下融资

涉及众多个人,且透明度低,缺乏法律保障,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高利贷的流行,既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不到位的结果,也反映了货

币政策紧缩的影响。

自2010年以来,通胀压力不断上升,2011年7月份cpi更突破6.5%高位。9月的大连“达沃斯论坛”上,温家宝说:“通货膨胀如果同贪

污腐败结合在一起,足可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心的向背,我们要

以这样的高度来对待增长与通胀之间的关系。” 2010年10月、12月,2011年2月、4月、6月,央行五次加息,将一年期存款利率

自2.25%调整为3.5%。但是加息步伐依然太慢,实际利率明显为负。与加息相比,央行显然更倚重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2010年央行六

次上调准备金率,2011年又六次上调准备金率,大型银行存款准备

金率从15.5%上升到21.5%,中小银行则从13.5%上升为19.5%。

不仅如此,9月初央行下发通知,将商业银行的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保函保证金存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三类保证金存款纳

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预计约冻结银行资金9000亿元人民币,

相当于二至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和存款准备金率是货币政策的三大基本工具,

但其影响并不相同。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合理的利率应该反映资金

的供求关系。利率的波动,可以合理引导资金的供求:加息,可以

将回报率低的项目淘汰;人为压低利率,则会导致一些低回报率项

目苟延残喘。因此,负的实际利率,一方面导致公众存款意愿降低,另一方面放大了企业的贷款冲动。

存款准备金率的提升,对收缩货币供应量的效果更为立竿见影。但是,将准备金率提高到20%左右的历史高位,导致银行可贷资金高

度紧张。

一方面是负的实际利率,一方面是银行可贷资金受限。双重因素作

用下,银行资金成为供不应求的“短缺商品”。在有限的资金规模下,银行自然会保大项目、大客户。此外,由于大多数银行仍是国有资

本控股,在放贷时不可避免地会倾向政府和国企。

由此产生的扭曲在于:一方面中小企业“求钱若渴”,愿意支付更高

利率从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又不能随意加息,导致资金供求矛

盾更为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的流行,是顺应

了强烈的民间融资需求。

从高利贷的供给方来看,大量公众为银行存款负实际利率而忧愁,

高利贷的诱人回报自然会使很多人飞蛾扑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据该市经信委监测,温州市民间借贷的规模已超过1200亿元。此外,大量灰色收入也为高利贷的繁荣创造了条件。根据经济学者王小鲁

的测算,中国2008年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部分灰色收入由于

缺乏安全感,不敢存入银行,地下钱庄无疑是理想去处,虽然高风险,但灰色收入对风险并不敏感。据新华网报道,一位温州高利贷

主携13亿潜逃被抓,涉及的八成债主为公务员,涉案金额约“8亿官银”。2011年年初,温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公务员,牵涉的受

害人资金从2000万到8000万不等。被卷走银子的官员们都是一律

低调,宁愿血本无归,也不敢公开站出来追讨,甚至不敢承认自己

被卷走了钱。

从更长期来看,高利贷的活跃,则反映出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和利

率市场化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银行主导金

融体系、国有资本主导银行体系的格局,银行体系迟迟未能对民营

资本开放,银行体系依然处于“半垄断”状态。虽然出现了担保公司

等新型融资机构,但受制于资金来源,这些机构难以发挥显著作用。银行体系半垄断状态下,竞争并不充分,大量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

求长期边缘化,一旦遇到货币紧缩,中小企业常常面临“缺水”之困。在中国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经济微观主体市场化、金融交易急剧增

长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迟迟不启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利差,全球罕见。最初,保持银行高利差,可以帮助银行体系积累

利润和资本实力,冲销历史遗留的坏账。但长期保持高利差,使得

银行能轻松“坐着挣钱”,不利于银行管理效率的提升,也导致银行

成为公众存款的“分利者”而非价值创造者。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良性

运转的前提条件。只有放松金融管制,降低银行业进入壁垒、打破

国有垄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消除负的实际利率,才能真正对

高利贷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作为一个省级慈善组织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下称河南宋基会),筹款

金额连续三年全国第一。是“捐赠”还是放贷利息?十余年中,数十

亿“善款”掌控在骨干员工控制的公司手中,而公司与宋基会没有任

何股权关系。

募捐能力令人强大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库的排名,河南宋基会2010年末时,资产已

近30亿元,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里名列第一,位列第二的是

私募基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只有12亿,而中国红十字基金

会只有7亿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不到3亿元。

在这个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已是三连冠,且资产规模爬升速度极为

惊人。2008年15亿、2009年是21亿。至于2007年及以前,是由

于数据库里没有河南宋基会的财务数据,所以没有进入排名。

不仅如此,作为一个省级慈善机构的河南宋基会,获得的捐赠收入

同样高得惊人。其2010年捐赠收入逾10亿元,全国第一,是中国

红十字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将近两倍———要知道,2008年

适逢汶川大地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获得民众海量募捐时,那年在

国内募得的善款规模,也不过是10亿元。

而河南宋基会的募捐能力,连年都是令人咋舌地强大:2009和2008年,河南宋基会分别募得6亿和8亿的善款。

这种超强的筹款能力是个巨大的谜———搜索公开资料即可发现,

即使是被河南宋基会大力宣传的大企业捐赠款项,也不过千万级别,而且几年里也就两三家。

然而,与筹款能力的强大形成反差的是,在公益支出的榜单上,河

南宋基会却名落孙山。

公益开支离规定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

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也就意味着河南宋基会2010年和2009年的公益开支必须达到4.2亿元和4.8亿元,而实际情况却

仅仅只是1.4亿元和8000万元,离规定金额相去甚远。

倘若能筹集很多的钱却没有花出去,不难理解,基金会的账上应该

有很多钱。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查阅这三年河南宋基会的资产

负债表不难看出,基金会手头的货币资金并不多,2010年末时只有

1亿元,2009和2008年末时只有一两千万。

借贷企业涉及领域

大量的钱哪里去了?资产负债表的答案是,大量资金都在“应收款项”科目下面———简单来说,就是已被借出。

这些资金流入诸如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宋基投资)这样的,以

现任河南宋基会秘书长张悍东或下属员工们为股东的各种“宋基系”

公司,除了进行上文提及的各种投资业务,甚至还有大量资金被用

于放贷。

在河南的一些企业圈子里,宋基投资方面可以“放贷”,早已是个公

开的秘密。

翻阅了十几家宋基投资相关公司历年的年审报告,几乎所有公司的

资产负债表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两个科目,金额都非常巨大,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但其他科目的金额,相对都比较小。

对照这些公司的年审报告里的明细记录,可以看到许多借进来的钱

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河南宋基会,而最终资金的去向则是五花八门,仅部分名单,就分布在房地产、钢铁、计算机网络、商品贸易等诸

多领域。

至于河南宋基会那高得让人费解的捐款收入,其中一部分便来自于此,这也是河南宋基会的一种“商业模式”———宋基放贷,捐款付息。

一起借款纠纷透露了这种“模式”的秘密: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0年公布的一起借款纠纷判决书显示,当地一家企业曾向河南

宋基会借贷800万元,为期3个月,作为对价的是,企业需向基金

会捐款160多万元,某种意义上这就是“利息”。

随着2011年10月长河养殖公司神话的破灭,邹平各个高利贷金字

塔瞬间崩塌,村民们的暴富梦在一夜间破碎。邹平县城、孙镇、魏

桥镇因其经济发达,成为民间借贷的重灾区,镇政府驻地的沿街商

铺几乎家家放贷,据民间推算,全县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高达上千亿。代价放贷致家破人亡

2011年,村民朱宝、朱猛等4人共同向他人放高利贷400余万元,

其中,朱宝兄弟俩占大份额,借贷人用房子向其作抵押。2012年春

节前后,借贷人跑路,朱猛便与另一个人住在借贷人的房子里。

2011年4月26日晚上,另外两名放贷者计划将抵押的房子卖掉,

遭到朱宝、朱猛的拒绝,并发生争执。朱宝放心不下朱猛,27日那晚打算去朱猛住处陪他。

28日00:30左右,朱宝家人便接到了朱宝的求救电话。最终,朱家兄弟俩所驾驶的汽车被对方三辆车“追杀”,以时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辆卡车,两人当场死亡。

他们俩是本家兄弟,出生于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与父母居住在邹平县城。这时,朱宝的女儿刚满2个月,朱猛刚结婚20天。而今,邹平高利贷体系崩塌后,他们已经关闭了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租出去的车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债主和要债人太多了,看到对方的东西就抢走,而租车被抢的人往往都是欠债人,根本无力偿还车辆。

【篇三:民间高利贷案例】

市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温鹿商初字第932号

委托代理人:黄节操,攀远律师。

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证明被告分5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事实;

3、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已将借款给付被告的事实。

银行汇款凭证,证明被告偿还原告1107900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身份材料、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

试论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一)

试论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一) 论文摘要:民间高利贷由来已久。民间高利贷有利有弊,其利同普通民间借贷,可暂解燃眉之急。然而,其弊远大于其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该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民间高利贷没有得到一个较好的规制,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困扰。本文主要通过对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分析,阐释将该行为犯罪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简单提出如何完善这方面的刑法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社会危害性 关于民间高利贷,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高利贷,它不同于民间普通借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高利率,即高于银行同期指导利率的四倍。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合意,十倍,百倍利率的高利贷都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笔者认为,从实然层面上,剖析民间高利贷行为,其在刑法的理论上完全符合间犯罪的本质特征。高利贷不仅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从应然层面上看,民间高利贷应当入罪,如果刑法不对其进行规制,将后患无穷。同时,将其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是非常合理的。 一、民间高利贷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 民间高利贷是封建社会的残渣。在封建社会里,高利贷便是剥削者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这一点可以从《白毛女》中反映出来。借贷方杨白劳便是深受其苦。在当今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资金流通周期短,在个人和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诚然,民间借贷诚如雪中送炭,暂解企业、个人资金困难。这本也是符合国家鼓励消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根本精神的。但是,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已经远非民法中的自然人借款行为可涵盖,早已偏离、扭曲这一本质,成为资本睢利是图、对外肆意扩张的渠道。 (一)民间高利贷合同并非法定必然有效的合同 契约自由不能是绝对的自由,这从英国文豪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可以印证,如果没有鲍西亚的机智,绝对的契约自由精神将会害安东尼割肉偿还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合同表面上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上是出借方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借贷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两害相衡取其轻时做出的无奈选择,实际上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我国,也并非所有双方合意的合同就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如(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这两个条文的精神推知,法律并不认同民问高利贷合同的合法性。 (二)民间高利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条件。其中,犯罪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不仅严重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 高利贷侵害借款人权利。首先,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而借贷方被迫接受,只能沦入高利率的债务之中,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这可以说是半借半抢了。其次,许多借贷者多是黑社会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有“业务联系”。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索取债务,往往采用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这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利也是一种侵害。虽然有的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权人可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什么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 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违约,借贷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 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 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利贷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 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 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 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私人放高利贷是不是违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 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 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所以,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 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个人放高利贷范文

一[个人放高利贷]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高利贷违法吗 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民间高利贷的真相调查 最疯狂月息18%

民间高利贷的真相调查最疯狂月息18% 民间高利贷的真相调查 “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一说起高利贷就让人不自觉地想起《白毛女》中的黄世仁。这个曾经作为旧社会阴暗面标志、让人避之唯恐不及的词汇,如今又在民间泛滥,而且离人们的视线如此之近。 银行资金收紧,审批愈发严格,时间也逐渐延长,这让急着用钱的企业不得不将手伸向民间,于是民间放贷之风盛行,利率也水涨船高。 “总不能让钱闲着。”这出自浙江一位放贷人口中。在他看来,有资金闲着不用,似乎成了极不妥当之事。有钱的要放贷,没有钱的从银行贷款也要放贷。 民间资本彪悍,人们对此多少都有些认知,但究竟彪悍到什么程度,恐怕只有设身处地才能切实体会。 为了理清民间借贷的来龙去脉,《投资者报》记者分头到南北两地——河南和浙江进行走访调查,获得了一系列惊人发现。 在河南,借贷机构针对各类人群的各种情况,都能提供“周到”服务,花样之多、种类之全面甚至不输专业机构。《投资者报》记者梳理出的业务列表就达八种之多,包括现房抵押、签定购房合同、按揭房解押垫资、信用贷款、股票

配资、银行到期还贷、支付土地出让金、承兑汇票。业务还在不断推陈出新,可谓紧贴市场需求。 在浙江,民间借贷更为活跃,从个人到机构都积极参与其中,而利率也逐级提升。从银行贷款,月利率最低仅为0.6%;向个人借款,月利率则为2%~3%;通过担保机构借款,月利率至少5%;而通过被称为“日日会”的民间地下组织融资,月利率高达18%以上。 诚然,民间借贷并非都是洪水猛兽,但如果利率过高,金额过大,超过了借款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承受范围,导致资金链断裂,将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这需要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可是,相对于民间借贷的凶猛,监管则显得苍白无力。谁来监管?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却成了“无头公案”。记者辗转于多个部门,希望找到答案,但遗憾的是只听到一个声音:“民间借贷还处于监管空白地带。” 浙江高利贷逐级加码最疯狂月息18% “没钱人往银行存钱,有钱人管银行借钱”。这个看起来与财富多寡相悖的理论,却成为浙江民间资本活跃的真实写照。 近日《投资者报》记者奔赴浙江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在当地,民间借贷如家常便饭。 “赚了一些钱,主要是因为利用了可以利用的资源。”

从业十年高利贷老板自揭“潜规则”

从业十年高利贷老板自揭“潜规则” 2011-07-25 03:18:13 来源: 长江商报有2人参与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货币政策持续紧缩,融资需求却未见降温,巨大的信贷需求缺口使高利贷呈现出越来越兴旺的局面。 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出口受阻……资金断链成为国内众多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共同困境。然而,在“钱紧”的情况下,银行又纷纷调高贷款门槛,有些贷不到钱的中小企业,只能求助高利贷。 和银行一年6.56%的贷款利率相比,高利贷与之形成了巨大的利差,面对高额利差,除了来自民间的资本,银行、企业也积极参与其中,高利贷雪球越滚越大。 近日,记者近距离接触武汉一位“入行”多年的高利贷老板,讲述高利贷赚钱之道。 走进李涛(化名)位于街道口附近的办公室,电话声此起彼伏,大厅里几个工作人员正在不停地接电话,但他的个人办公室布置得很有书香气息,到处挂着名人字画和山水图。李涛个子不高,眼睛不大,但精明干练,语速很快,思维缜密,他看起来很温和,但举手投足之间都透着自信。 李涛今年40岁,他笑称自己已经到了“不惑之年”,他之所以愿意讲出自己的故事,觉得在这个行业混久了,感觉很乱,希望这个行业能重新洗牌。 2001年,李涛把自己在江夏的一个养猪场抵押,在银行办了一个50万的信贷户,准备把猪场做大。正在李涛准备扩大规模时,他一个朋友找他借这50万急用半个月,愿意每天支付五千块钱利息。 “把钱借给别人,比养猪要划算多了。”李涛又托朋友从银行借了50万,开始涉足“高利贷”。一年时间,李涛靠高利贷挣了30万。 在朋友的帮助下,2003年,李涛在武昌开了一家担保公司,他的公司负责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再通过各种方式将钱以高利贷出去。 贷款100万猪倌变身高利贷老板 李涛告诉记者,他的业务在整个行业来说只能处于中等水平。他透露,借贷的利息根据贷款风险大小、行业各有不同,一是看数额,二是看借款时间,现在利息已经从最初的2分、3分跨越新高6分7分了,最高甚至为1毛到2毛了。“借的时间越短,风险越大,利息就越高。”

民间高利贷特点、危害和防范对策

民间高利贷特点、危害和防范对策 浙江省台州三门经侦大队卢秋爽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侵蚀加剧,社会对资金的需求量进一步扩大,而银行紧缩银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的出现,为民间融资或民间借贷提供了巨大市场,也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提供了有利时机,并引发了一系列治安、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极大不稳定因素。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1、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手中的闲钱多了。为了使多出的闲钱能进一步获利,又避免因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而受到打 击处理,放高利贷者就在自己亲友中以借的形式心照不宣地筹集资金,然后再以高出几倍的利息转借出去,从中赚取高额差价。这种借款一般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一般利息很低。 2、汽车租赁行业的抵押、质押借贷。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许多汽车租赁行业的业主将目标也转向了高利放贷行业,他们用银行贷款或从亲戚朋友中低息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在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或中小企业急需用钱又无处可借时,便将正在建筑的楼房或以经营的实物资

产等做质押,得到急需的短期借款。这种借款方式手续简单,便于操作,但付出的代价也较同期银行利率高出很多。 3、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借贷。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相继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成立,初步解决了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此类借贷因法律方面对其借贷利息没有限额规定,且其款项一部分也是从银行贷款,然后再高利转借出去,如果不加强立法监督,极易使其高利转贷犯罪合法化。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主要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竞达3角钱之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危害性

高利贷有关法律规定

高利贷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目前,一般的高利贷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并不构成犯罪。不过刑法中规定了一个相关的罪名:高利转贷罪。 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朱骏 2013-07-10 20:27: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发放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入罪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发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但是在理论界有不少学者主张发放高利贷入罪,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多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文将从民间高利贷的定义界定入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说明发放高利贷行为应当非罪化的观点。 【关键词】高利贷;刑事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性 一、引言:从一则案例展开 案例:2010年11月26日,南京下关法院公开宣判放高利贷涉罪第一案,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邵某成立南京融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月息2.5%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由借款人以房产、车辆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办理抵押及授权委托手续,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邵某先后向丁某、王某等13人非法放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162.09万元。其间,被告人蔡某积极参与非法放贷,负责存、取款、催款、诉讼及代为办理房产的抵押、买卖等事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被告人邵某则带领、指使彭某、陈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的手段上门讨债。本案公诉机关认为,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告人违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数额达300余万元,非法获益6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类似于引言中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在我国呈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受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增加,而各大媒体也报导出许多冠以“首例”的高利贷案件。上述案例虽然将严重的高利贷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对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是否应当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我国目前在理论和司法界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过上网检索相关的信息,可以发现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民间高利贷严重诱发了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归入这一条款进行定罪,现实中这种案例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媒体的报导之中。第二种趋向是,包括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一些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把发放民间高利贷的行为犯罪化。这两种倾向,虽然都主张民间高利贷犯罪化,但实际上存在重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民间贷款有别于银行贷款最明显的地方在于贷款利率方面。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一般只考察房产证明和还款能力等并签订借款合同即可。有时候为了安全起见做个借款公正等。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民间抵押借款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 民间借贷公司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民间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民间借贷公司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抵押借款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高利贷的利息怎么算

高利贷的利息怎么算 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的利息该怎么算?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也就是说,民间高利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高利贷本身属于借贷双方自愿的行为,而且存在有利于资金使用、刺激经济发展等特点,虽然国家层面出于利息管制的需要,对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的部分不予以保护,但并没有将高利贷纳入犯罪,因此也没有影响高利贷的长期存在。 二、高利贷利息怎么算,高利贷利息是多少? 高利贷既然是贷款给他人,然后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行为。 (一)高利贷利息是多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

(二)高利贷利息怎么算? 高利贷是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举个例子具体说明高利贷利息怎么算:如果借高利贷15000元,约定利息是6分,也就是每一元钱每月的利息是6分钱,相当于月利率为6%,那么,一年本利和=15000× (1+6%)^12= 30182.947元。这远远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的越多利息越高,这也正是很多人因为借高利贷倾家荡产的原因。 综上所述,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于银行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就算高利贷,尽管民间高利贷本身不是犯罪,但在催款过程中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不保护高利贷行为,建议借款人到银行申请贷款,或者找亲朋好友临时借款,不要涉足高利贷。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docs.net/doc/8f14973747.html,

民间高利贷案例

民间高利贷案例 【篇一:民间高利贷案例】 导读:2015年8月12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介绍江苏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 判的主要做法,给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8 项提示,并公布 10 大典型 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01.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 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 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 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 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 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 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 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 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 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 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 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 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 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 其诉讼请求。 02.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

高利贷的利与弊

高利贷是通过贷放货币获取高额利息的一种民间金融.主要形式是典当和私人借贷.目前华容比较盛行.;一,高利贷的利与弊;高利贷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减轻金融部门贷款资金压力,对发展生产,搞活流通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受贷者承担了高额的利息支出,这无疑是剥削与被剥削的一种借贷关系.;二,高利贷的成因;人们因生产,生活,经营手里钱不足,而在金融机构又无法借到贷款,因而高利贷就产生了.;三,高利贷的风险;一般用于生产,生活,经营的贷款额度不大,基本能按期归还,风险不大.;当然也有用于非法的,如打牌赌博,钞股,买六合彩,这样借贷风险是很大的,正如有的网友说的贷款户;'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是有的,然而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四,高利贷的对象;高利贷的对象绝对是平民百姓,绝无领导.平民百姓是难在银行贷到款的,而领导一是有钱,二是到银行贷得到款.;五,高利贷打击的范围;本人认为要从两个方面打击着手;一是资金来源,是否有非法集资,是否银行借钱放贷;二是贷款收回时是否采用暴力行动.以上两种应犯起那里办起那里,对于自有资金,双方自愿借贷,只要追缴税收就行了.;六,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如何规范?1,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2,人民银行金融许可证;3,税务部门登记证;4,从业人员上岗证.5,一定自有资金.这样,在工高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如自有资金额度;每笔贷款最大限额;贷款利率的最大度等等.; 农村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一)社会传统的渊源 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而农村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大多是基于血缘或朋友关系实现的,这种融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放贷方而言,主要体现在信息优势,放贷方了解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还款能力;而对于借款人而言,民间信贷手续方便、借贷金额灵活。这种优势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尽管它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它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二)农村金融长期面临“失血”难题 由于农业本身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风险高和收益不稳定等特点,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弱化农村市场,把金融服务的目光更多地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农业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也一度扮演了农村金融“抽水机”的角色,“只存不贷、多存少贷”,造成了农业发展资金外流。而不良资产率偏高的农村信用社对农民的信贷支持也非常有限。这种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三)盈利思想的带动 由于农村金融还不够发达,缺少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加之法定的存款利率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对于资金富余者来说,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还要交利息税,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长、价格波动大、政策限制,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这也是农村民间借贷长期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什么叫做高利贷-高利贷利率标准是什么-

什么叫做高利贷?高利贷利率标准是什 么? 一、什么叫做高利贷?高利贷利率标准是什么?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1]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高于24%以上的可称为高利贷,根据最新规定,年利息24%以内的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年利息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这部分为自然债权,也就是国家法律上不保护,但是承认可以有这个债权;年利息超过36%的部分,国家不予承认,不予保护。属于非法部分。 ▲二、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

下: 其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其二,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其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此外,关于“驴打滚”的司法解释如下: 其一,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其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三,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这个司法解释有三重含义,一是认定高达24%的高利贷年利率合法,二是认定超过36%年利率部分为非法,三是对“驴打滚”的利滚利方式给予了一定程度(24%范围内)的认可。 ▲24%以内为合法,36%以上为非法,那么24-36%之间部分到底合法还是非法呢?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高利贷被我们称为“驴打滚”,因为高利贷开始在我们农村不断显现,农民因为生活所迫而借高利贷,偿还高利贷也无疑是个沉重的包袱。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为了确保调查的真实准确性我们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问相关问题,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取得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其中包括随机抽样入户问卷调查 三、调查结果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34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建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们的生活秩序,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私人借款占%,其他占%.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四、调查分析 1.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 民间高利贷属于不合法的现象,但是农民又离不开它。我们经过这段时间的调查,并走访了一些相关的金融单位,得到的结论:(1)从货币政策来说2011年货币政策由“宽”入“紧”,造成供需失衡加速(2)银行业的资产增值能力不及民间资本。由于央行利率管制,大部分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的收益率较低,甚至处于负利率状态,而民间借贷极高的收益率必然吸引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3)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各家银行依然比较偏爱大型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国家收紧信贷趋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重。(3)由于资金的价格、供应量应该是市场供需双方自由决定,所以民间借贷较好地顺应了利率市场化的需求。(4)利率下调。随着近几年利率下调,居民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使有一定积蓄的农民放弃储蓄存款。(5)从农民生活

民间借贷获刑半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放贷的朋友注意了修订稿

民间借贷获刑半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放贷的朋 友注意了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民间借贷获刑7年半(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放贷的朋友 注意了。 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日前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元,而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跑路”事件,每个“跑路”的债务人背后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的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的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

院。日前,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法院认定,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以及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高息发放贷款66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向10余名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员高息发放贷款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办法》,系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民间个人“高利贷”是否入刑“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说,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禁

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高利贷被我们称为“驴打滚”,因为高利贷开始在我们农村不断显现,农民因为生活所迫而借高利贷,偿还高利贷也无疑是个沉重的包袱。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为了确保调查的真实准确性我们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问相关问题,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取得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其中包括随机抽样入户问卷调查 三、调查结果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

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34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1.23%。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0.29%。“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建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们的生活秩序,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四、调查分析 1.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 民间高利贷属于不合法的现象,但是农民又离不开它。我们经过这段时间的调查,并走访了一些相关的金融单位,得到的结论:(1)从货币政策来说2011年货币政策由“宽”入“紧”,造成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此次调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开会座谈,借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进门串户用谈家常的方式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由被调查者按要求将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然后统一收回分析研究,为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调查结果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23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1.23%。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0.29%。“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买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通过深入农户与农民的谈心和沟通得知,极个别地方也存在放贷者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上门扣押东西、强行追讨等行为,借贷者因躲“债”而举家外出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不利于农村信用环境的好转,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调查分析 (1).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 1、民众日益增长的借贷需求是“民间高利借贷”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农村、城镇地区民众发展生产,特别是从事二、三产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生产规模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大,通过向农村信用社正常借款或向亲朋好友借款,难以满足其投资所需。 2、受利益驱动,谋求更高的利息。少数借高利贷者由于致富心切,为了赚大钱,不管利息多高、风险多大,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向放高利贷者借款。而放高利贷者为了牟取暴利,积极筹资放贷。

借高利贷可以不还吗2020高利贷罪最新立案标准及量刑0525

借高利贷可以不还吗?2020高利贷罪最新立案标准及量刑 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借贷关系,自然我国是不予保护的。而现实中认定是否构成高利贷,需要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6%的部分,就会被认定为高利贷。那既然不保护高利贷,借了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借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高利贷最大的特点在于利息的复利算法,计算公式是按照复利终值=本金×(1+利率)^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实际上下一期的本金是在算上利息的基础上再计算利益,由此利滚利,时间越长需要还的借款会爆发式的增长。 1、利率在24%以内的借款需要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了具体利息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银行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可以看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约定利率在24%以内的受到法律的约束,债权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请求债务人还钱,并依照胜诉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2、利率高于36%的借款无需偿还 对于约定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法律后果,双方约定超过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部分,法律认定将其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不可请求法院给与保护,但如果债务人自愿放还债款,那么债务人不得以约定利率高于24%,请求借款合同无效,主张不当得利的放还。另一方面,法律不保护双方约定的高于利率36%的利率部分,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

高利贷的特点有哪些

高利贷的特点有哪些 高利贷就是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只不过利息奇高,并且有的高利贷会约定利滚利,就是把利息作为本金来计算下期的利息,所以,高利贷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高利贷信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 高利贷的三大特点: (一)利率高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资本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 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奴隶主和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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