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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课文翻译(1-3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1-3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1-3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

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

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

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部分私人执业中的律师

每十五个执业律师中有九个(明显的多数)都是单独执业者。剩下六个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这些所一般是合伙制。这六个律师中有四到五个都是合伙人,其余的为非合伙律师(雇佣律师)。这种集体执业的趋势只是在近年来才开始出现。十九世纪的大多数时间内,律师执业都是非专业化的,其主要内容是辩护而不是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因此美国律师的最早形式是单独执业。明显的专业化出现于十九世纪后期金融中心附近的大城市里。随着出现大型的企业、庞大的政府和大规模的劳工,律师的工作本身要适应客户对解决争端以及专业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等预防性法律事务的需要。出类拔萃的律师都被吸引到这一领域,而且律师职业领导的重心转向了那些很少出庭的从事顾问、做计划以及从事谈判的人。现在,律师认为不断熟悉客户的业务问题并参与其政策制定的各个步骤已经成了一种正常、合理的执业形式。

第三部分专职法律顾问

每二十个律师当中有两个受雇于私人企业,如工业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他们通常在企业的法律部门工作,作为专职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复杂以及政府管制所产生的问题的多样化使得这类企业需要在企雇员中有受过法律培训的人员,这些人同时还非常熟悉企业的具体问题和情况。在一些大公司中,法律部的人数可能超过百人。该部门的主任,也叫总法律顾问,通常是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可能供职于重要的决策委员会,甚至是董事会成员。专

职法律顾问也是律师协会的成员并有权出庭代理诉讼,尽管公司打官司通常还是回请外部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专职法律顾问的特长是咨询而不是诉讼代理,这是他的一种宝贵资产。由于不断接触雇主的各类问题,专职法律顾问的理想定位是预防性法律事务,它还可以根据要求向公司就其对公众和国家更为广泛的义务提供咨询。

第四部分政府律师

律师职业在政府中也出现了同样的发展,目前每二十个律师中有两个(不包括法官)受雇于联邦、州、县和市镇政府。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人许多是认为在其工作生涯的这一阶段政府工资有吸引力和寻求锻炼机会并将这种锻炼作为私人执业前奏的法学毕业生。他们大多数都是通过任命而供职于联邦和州的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劳工组织中的法律部门。仅美国司法部一家就雇佣了两千多名律师,纽约市的法律部雇的人数超过四千。其他律师的角色是公诉人。联邦公诉人,即美国的检察官及其助理由总统任命,受美国总检察长领导。州公诉人,有时是地区检察官,通常由各县选举产生,并且不受州检察长的控制。作为一种规则,政府律师都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因为法律培训很少作为一般的政府服务的准备工作。但是,那些被任命为高级行政职务和被选举担任政治官职的人是这一规则的一个少数但却很重要的例外。尽管近来律师参与政府工作在减少,但两个世纪以来律师已经构成了美国国会和各州州长的大约半数。这些数字证明了斯通大法官的话:“在我们的职业传统中,没有一个能像其担任公共事务领导的传统那样受到律师们的钟爱。”

第三课法律教育

1983年,在170多所经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里就读的法学学生有125000多名。这些法学院包括由部分由政府资助的公立法学院、靠个人和基金会捐助维持的私立法学院、以及提供全日制或者业余法律学习课程的地方性和全国性学校。作为事实上的走向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美国的法学院履行着许多职能,包括开展职业培训、使未来的律师具备社交能力以及对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人进行筛选和把关等。由于没有一个供所有律师进行实习的中心机构,律师共同拥有的机构性经历只能是法学院。

那些关于法学院行使这些功能的方式以及这些功能本身的从温和到刻薄的

批评是持续的、多样化的,而且根植于该职业的历史和政治发展之中。这些批评集中于课程和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方面、在法学院内部和法学院之间的等级制度上的权力和声望的分配方面以及在法学院的学生中和教师中的女性和少数民族成员的不平衡问题。

第一部分课程与案例教学法

实际上在所有的美国法学院中都开设传统的一年级课程,包括合同、侵权、财产、刑法和民事程序等。DuncanKennedy认为这些传统的一年级课程基本上是讲授19世纪晚期自由资本主义的基础性规则。二年级和三年级课程讲述的是温和改革主义的“新政”课程和现代法治(管制?)国家的行政结构。可能开设的边缘学科包括法哲学、法律史、法律程序以及诊所式教育,即“一种学习作为律师所应具备的自我表达社交艺术的操练场和精修学校”。

但是由于新的法律领域随着当代问题的出现而不断发展,一些法学院将课程予以扩展,包括环境法方面的课程和诊所式课程,住房和城市发展、女权、工作场所的健康、福利权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并且还越来越多地以交叉学科的背景讲授法律,向其他学科靠近,如历史、心理学、社会学、医学以及经济学等。

在讲授传统课程时,几乎所有法学院的法学教师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案例教学法或者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案例教学法是由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于1870年杂哈佛法学院创立的,它所关注的是作为法律原则渊源的普通法并重视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科学进行讲授。他以一种独立于“低层次的实践领域,并且也独立于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背景的”方式讲授这种归纳出来的法律原则。这种狭隘的形式主义方法由于教给了学生如何说明、分析、评价和比较具体的实际情况并因此开发了他们分析、推理和表达的能力而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

但是,这种学习“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的课程却被批评者认为对学生及其未来从事律师工作的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使用这种案例教学法或苏格拉底教学法导致学生、法学教师以及其他人走向异化、焦虑、敌对和攻击性的道路。这种师生对话或者通常的“老师一人独讲”教学法的狭隘的和破坏性的交互作用导致对法学学生爱护他人的能力的损害,即一种职业性的冷漠(情感缺失)和玩世不恭。而且这种狭隘的自我职业意识的受害者不仅仅是法学学生。律师的工作涉及

到他们与客户、雇佣律师、其他律师、法官、证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一系列合同,也涉及到律师的自我目标、态度、成就以及满足感。

第二部分法学院的等级

邓肯·肯尼迪曾将法学院描述为“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地方”,具有“中等专业学校的思想水平,且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特征。法学院作为“在思想意识上培训学生自愿服务于这个共同福利国家的等级制度之中”的机构而发挥作用。在对学生进行排位和评价的过程中,学生们学会了接收他们在这种表现为正当而必然的等级制度中的地位,并“因此准备进入随后的所有各阶层当中”。通过法学教师与学生、同事、秘书以及后勤人员的等级关系的示范,学生们学会了俯就被认为地位低的人而遵从被认为地位高的人这一特定的风格。而且在以白人、男性和中产阶级为主导的法学院教师所设定的遵从“白人、男性和中产阶级”的微妙而强大的压力之下,学生们也调适了自己,“其原因部分是由于敬畏,部分由于获利的希望,部分是由于他们对其榜样的真心敬慕”。法学教育以这些方式“成为了法律等级的一个诱因。法学教育通过类推支持这种等级,通过将其背后的规则正当化的方式提出一个普遍的合法性思想意识,而且通过将法律推理神秘化的方式为其提供一种特定的意识观念。法律教育将未来的律师这一群体进行排列从而使他们的等级组织结构似乎是必然的,它还培训他们像这一系统中的所有其他律师完全一样地进行观察、思考和行动”。

除了肯尼迪所指的法学院内部的等级之外,其他关于法学院功能及其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的研究表明,法学院之间也存在着等级之分。前十几位的精英法学院有着较高的权威和地位,其毕业生的职业生涯以及连接着法学院和其他法律职业的“老同学关系网”也部分地反映出了这一点。“随着‘新政’的实施,作为进入美国权力精英门槛的法学院”模式成了可能。这一关系网的最早范例是费利柯斯·弗兰克福特在1930年代的新政期间为进入有影响的公共政策职位的那些“顶尖人物”所罗织的职业介绍网。弗兰克福特在其哈佛法学院以及随后在最高法院的任职期间,发起了一个“老同学关系网”,主要是招募大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精英”律师,他们大多都是白人和男性。典型的弗兰克福特新会员是“一名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自由主义政治观点,在其班级通常排名靠前,而且要么是一个明显的上等阶层异教文化的产物,要么是一个明显在上等阶层异教群体内能

够‘如鱼得水’的完全不同的文化的产物”。

在当前的主要律师事务所雇佣实践中,在法院职员的竞聘中,以及在选定法学院教师时,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一直比其他法学院的毕业生具有优势。在最近对芝加哥律师进行的一项调查中,Zemans和Rosenblum发现,从“地位较高的法学院并且其班级排名在前20位的”律师“更容易在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在社会地位较高的法律领域工作”。在选任法学教师方面,有60%的法律职业讲授专家来自于不及15%的全国经认可的法学院。这些生产法学教师的法学院大多是坐落于城市的全国性法学院,包括诸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密歇根大学、芝加哥大学、纽约大学、西北大学和乔治敦大学等的法学院。如果法学院的全日制教师“实际上垄断着谁将进入和谁不能进入这一(法律)职业”并且垄断着“塑造未来数代人的权力”,那么在法学院之间存在等级之分就表明精英法学院群体对于向法学院提供教员负有主要责任,这些法学院转而为该职业内部的各个阶层继续培养律师。

Lesson Twenty One

CRIMINAL PROCEDURE

●The key to an accusatorial process of proof is that the party making the

accusation of wrongdoing bears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at the accusation is true.

●对抗制证明程序的关键在于由对罪行提出指控的一方承担证明其指控真实

性的责任。

●The jurors may not assume, simply because the accuser represents the

state, that his allegations are true. The prosecutor, as the accuser, must persuade the jurors, by reference only to evidence produced before them, that the allegations in the charging instrument are accurate.

●陪审团员不会只因为控诉方代表国家而相信其指控。作为控诉方,检察官必

须要通过呈现证据来说服陪审员在指控文件中的指控是真实的。

●This burden of persuading the jury is described legally as the “burden of

proof”.

●这种说服陪审团的责任在法律上叫做证明责任。

●Placement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n the prosecution means that the

defendant need not establish his innocence; it is the prosecutor that must

establish his guilt.

●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意味着被告人无需证明他是清白的,而是由检察官来

证明被告有罪。

●The defendant can simply sit back, produce no evidence whatsoever, and

be assured of his acquittal if the prosecutor has not produc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convince the jury that the defendant committed the crime.

●被告人只需要坐着,不需提交任何证据,并获得如下保证:如果检察官提交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被告人会被宣判无罪。

●The prosecutor’s evidence must be so convincing as to meet another basic

standard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that the proof establishes guilt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必须要有说服力并且要满足刑事司法程序的另一个基本标准,即犯罪证明要超出合理的怀疑。That standard makes the state’s burden of proof a particularly heavy one.

●这个标准加重了国家的证明责任。

●It is simply because the state is the initiating party. In an adversary system,

someone must bear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and it is logical to assign that burden to the person asking the court to take action.

●这只是因为国家是诉讼法发起方。在对抗制中,必须由某人来承担证明责任,

而通常都会将这个责任交给向法庭提起诉讼的一方。

●我们的制度所确立的基本价值观就是:

●it is far worse to convict an innocent person than to let a guilty man go free ●使一个无辜的人入罪远远要比让一个有罪的人逍遥法外要坏的多。

●it is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one innocent suffer

●让10个有罪的人逃脱要比使一个无辜的人受罪好得多

● A system that views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nocent as its highest goal is

invariably led to place the burden of proof on the state。

●一个把保护无辜的人的清白看作是其最高目标的制度毫无疑问地会使其国

家承担证明责任。

●If he were forced to carry the burden of proof, all uncertainties as to proof

would be resolved against him.

●如果硬要被告承担证明责任,那么证明过程中的所有不确定因素最后都会不

利于他。

●By placing the burden on the prosecution, the adversary system permits

conviction only where the jurors are affirmatively convinced of defendant’s

guilt by the prosecution’s positive showing.

●通过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责任,对抗制规定了只有在检察官主动向陪审员准确

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宣告被告有罪。

●Is quite separate from the burden of proof

●与证明责任不相同

●he obligation of initially introducing evidence

●最先展示证据的义务

●Thus, the prosecution has the obligation of initially presenting evidence on

each element of the crime as well as persuading the jury that those elements existed.

●因此,检控方负有义务先针对每个犯罪构成要件呈示证据以及说服陪审团相

信这些要件的真实性。

●The theft of property at over 100 dollars

●盗窃财物达100美元以上

●The prosecution must first introduce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stolen item

was worth more than 100 dollars.

●检控方一开始须呈示证据证明被告盗窃的物品价值达100美元以上。

●The prosecution cannot sit back and claim that, since the defense has not

introduced any evidence suggesting that the item is worth less than 100 dollars, it must obviously be worth more than 100 dollars.

●检控方不能袖手旁观,声称,因为辩方没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盗窃物品价值

低于100美元,因此,物品价值显然高于100美元。

●There are some matters that the prosecution should not have to consider

in its proof unless there is some evidence that the issue exists.

●有些内容是检控方不能将其纳入其范围内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些内容存在

案件中。

●For example, the prosecution should not automatically have to introduce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was not insane or was not entrapped.

●例如,检控方不能主动呈示证据证明被告没有精神失常或者没有受到警察圈

套。

●Once the issue is raised by the defendant’s evidence, the burden then

shifts back to the prosecution to introduce counter evidence and persuade the jury that the defense did not exist.

●一旦被告方的证据涉及到这些内容,那么责任将又回到检控方身上,由他们

提出反驳证据并说服陪审团相信辩护理由不成立。

●The placement of the burden of going forward is not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tecting the innocent.

●先行举证责任并不重在保护无辜者。

●It is a matter governed primarily by the convenience of the parties in first

offering proof.

●它主要是规制双方在最初提交证据时的便利。

●Any defendant wanting to raise a particular defense can readily introduce

sufficient evidence to suggest that the defense might be present in the case.

●任何想提出具体辩护意见的被告都可以方便地呈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辩

护理由确实存在案件中。

●The key point is that the prosecutor then assumes the ultimate burden of

persuasion; he must convince the jury that the defense did not exist.

●重点在于由检察官承担最后的说服责任,他必须使陪审团确信辩护意见不成

立。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lacement of the

burden of proof.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理论有密切的联系。

●Indeed, the presumption really does no more than provide an additional

means of emphasizing the burden of proof is upon the prosecution.

●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只不过是用了另外一种方式强调证明责任在于检控

方。

法律英语学习方法

法律英语学习的层次与材料简介来源:胡敏的日志 接触法律方面的英语已数年,从漫无目的信手乱翻,到上法律英语课,再到上英语的法律课程,到现在的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工作,走了很多弯路,也积攒了点滴经验体会。看版面上相关的讨论,觉得还可以更体系化,总结几点,和各位切磋。 学习法律英语,不能仅以会读、会写几个词汇就觉得万事大吉,要清楚自己的目标、学习的层次,循序渐进,渐次登堂入室。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一下几个类型: 1. 入门搭框型:了解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语用同时西方法律、司法基本体系构架,即Mr.何家弘的“一石二鸟”。 可以学习下何家弘的《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3 第二版,好像已有配套翻译)。这种书要精读。试着自己动手翻译一遍,事半功倍。基础好同学可以接着读一点,英国人或美国人专门给外国人学法律英语的书,如《English Law and Language》(Cassell 出版)。 2. 专业型拓展型:拓展下自己的专业或者自己喜欢的领域。建议通读一本相关领域的简明教材,例如blackstone,nutshell系列的都不错的。另外,以熟悉的领域为核心,是提高英语的水平的有效捷径。 3. 比较参考型:即研究某个课题外国是否有相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规则等。学会泛读,把握主旨。以精读课的方式来读,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生词、查词旋涡。类似方面的,可以读一些案例。例如: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5f15915760.html,数据库大学校园网通常能已经由学校付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 (附:《https://www.sodocs.net/doc/5f15915760.html,数据库》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拥有11400多个数据资料库以及31500多项资料来源,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方面,是收录最全的法律资源库之一。包含了LexisNexis中全部法律内容,也包含了商业、金融、政治、时事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全球范围内(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内地、香港等)法律案例、法律法规条文、国家法、国际条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等,使用的对象为律师、大学法学院、法律咨询公司、司法官员等。) 4. 日常应用型:即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业务中,处理涉外信函。注意学习一些商务信函的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常用词汇、句型、格式。推荐《国际商务写作教程》(王素清,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日常应用的专业词汇、句型跟法律英语教材、案例书籍、法条等的具有很大差别,这是新手一定要注意的。多阅读些此前的卷宗,虚心学习,不怕修改,三几个月就能顺手了。 5. 专业应用型:即出具外语法律文书、法律建议,如合同等。最保险的还是找一些类似的格式文书照搬过来,格式文书在网上能够搜索的到,或者参考此前业务成文。 6. 翻译通才型:即从事涉及法律内容的材料翻译。多读、多练、功夫在诗外。中英文方面的法律书都通读些,一些基本的简明教程即可。另外,还应当以法律为中心,多关注关联的知识

新视野大学英语(第三版)读写教程第四册课文及翻译

12456单元 Love and logic: The story of fallacy 爱情与逻辑:谬误的故事 I had my first date with Polly after I made the trade with my roommate Rob. That year every guy on campus had a leather jacket, and Rob couldn't stand the idea of being the only football player who didn't, so he made a pact that he'd give me his girl in exchange for my jacket. He wasn't the brightest guy. Polly wasn't too shrewd, either. 在我和室友罗伯的交易成功之后,我和波莉有了第一次约会。那一年校园里每个人都有件皮夹克,而罗伯是校足球队员中唯一一个没有皮夹克的,他一想到这个就受不了,于是他和我达成了一项协议,用他的女友换取我的夹克。他可不那么聪明,而他的女友波莉也不太精明。 But she was pretty, well-off, didn't dye her hair strange colors or wear too much makeup. She had the right background to be the girlfriend of a dogged, brilliant lawyer. If I could show the elite law firms I applied to that I had a radiant, well-spoken counterpart by my side, I just might edge past the competition. 但她漂亮而且富有,也没有把头发染成奇怪的颜色或是化很浓的妆。她拥有合适的家庭背景,足以胜任一名坚忍而睿智的律师的女友。如果我能够让我所申请的顶尖律师事务所看到我身边伴随着一位光彩照人、谈吐优雅的另一半,我就很有可能在竞聘中以微弱优势获胜。 "Radiant" she was already. I could dispense her enough pearls of wisdom to make her "well-spoken". “光彩照人”,她已经是了。而我也能施予她足够多的“智慧之珠”,让她变得“谈吐优雅”。 After a banner day out, I drove until we were situated under a big old oak tree on a hill off the expressway. What I had in mind was a little eccentric. I thought the venue with a perfect view of the luminous city would lighten the mood. We stayed in the car, and I turned down the stereo and took my foot off the brake pedal. "What are we going to talk about?" she asked. 在一起外出度过了美好的一天之后,我驱车来到了高速公路旁一座小山上一棵古老的大橡树下。我的想法有些怪异。而这个地方能够俯瞰灯火灿烂的城区,我觉得它会使人的心情变轻松。我们呆在车子里,我调低了音响并把脚从刹车上挪开。“我们要谈些什么?”她问道。 "Logic." “逻辑学。” "Cool," she said over her gum. “好酷啊,”她一边嚼着口香糖一边说。 "The doctrine of logic,” I said, "is a staple of clear thinking. Failures in logic distort the truth, and some of them are well known. First let's look at the fallacy Dicto Simpliciter." “逻辑学的原理,”我说道,“即清晰思考的主要原则。逻辑上出现的问题会歪曲事实,其中有些还很普遍。我们先来看看一种叫做…绝对判断?的逻辑谬误。”

法律英语翻译专业词汇大全

法律英语翻译专业词汇 大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equality between [of] the sexes南昌市 Nanchang Municipality南京市 Nanjing Municipality南宁市 Nanning Municipality南平市Nanping Municipality南通市 Nantong Municipality脑外伤综合症 combined external head injuries年报 annual report年度账目 annual accounts宁波市 Ningbo

Municipality宁静的占有权 quiet possession宁夏回族自治区 Ningxia Hui Nationality Autonomous Region扭亏为盈 turn a loss-making enterprise into a profitable one扭曲金融分配 distorted alloca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纽约公约 New York Convention农村剩余劳动力 surplus rural labour农村信用社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副产品采购支出 outlays for agricultural procurement农工商联合企业 agro-industrial-commercial combines农垦区 land reclamation district农民集体 peasant collective农药残留物 pesticide residue农业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农业发展银行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ank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农转非 rural residents become urban residents虐待 maltreat虐待罪 crime of abuse挪用公款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殴打他人 assault 偶犯 casual offender排斥外在证据原则 parol evidence rule排除责任条款 exclusion clause排纷解讼 dissolution of disputes and litigation排他性的独占权exclusive monopoly right派生的分租人 derivative under-lessor派生的分租租契derivative under-lease判案理由 adjudicative reasons, grounds of judgment判处sentence判定 confirm判定债务人没有付款的誓章 affidavit of default on the part of the judgment debtor判决 judgment判决理据 grounds of judgment判决书 written judgment判决执行 enforcement of the judgment判刑 sentence泡沫经济bubble economy泡沫效应 bubble effect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to tap new sources of economic growth赔偿 compensate赔偿金 compensation money赔偿损失 compensation for losses赔偿责任 liability to damages配股 allotment of shares, rationed shares配合饲料 compound/mix feed配偶 spouse配偶的父母 parents-in-law配套改革concomitant reforms配套人民币资金 local currency funding of批复 Reply批评教 育 re-education批准 approve, approval批准机关 approval authority批准文号

法律英语书名

书名: 1.《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英文翻译打码QQ群:54493069 2.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 3.《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 4.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5.陈忠诚:《法窗译话》 入门级: 1、孙万彪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书写得比较严谨,孙老师应该是语言专业出身,对一些词(比如说threatened )的处理比较好。 2、中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英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文版的不必管哪个出版社的,想来都差不多。英文版的至少有两个版本,我在书店里见过,但现有手头没有,也不方便找。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中英文对照版,算是做得比较精致的一本书。这本书不厚,但可以让你明白好的翻译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4、香港的双语资料库,至少可以利用一下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双语《上市规则》。香港的词法和句法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值得借鉴。 中级篇: 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作者之一是李克兴,他最近还写了一本书,也不错,可以看看。书名记不得了,但如果你在百度搜索栏敲入“李克兴”、“法律翻译”,逐页翻页,应该可以找到。 2、《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这本书有多名作者,既有宏观的论述,又有微观的剖析,作者基本上都是圈内高人。 3、《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著名的两部美国法律,主译是张路老师,这一系列的书还有,与律所的实战翻译风格比较接近。 4、利用互联网,直接查阅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至于具体查阅哪部法律,看个人的兴趣。每本书后面都有参考书目,可以利用这个作为线索。 高级篇 1、《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研用的“灰皮书”,不知现在是不是这样?先读懂这本书,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2、《英美商事组织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丁丁老师著,同一系列的书还有很多。 3、陈忠诚老师的《词语翻译漫谈》及其续篇、《法窗译话》以及相关的词语翻译书,加强“炼字”功夫。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文件严谨,采取各种语言手段防止误解或歧义;其内容必须字面化、外部化,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含蓄的表达、深层的蕴涵在法律文件中无施展的余地。 在用词方面,法律文件除了专门术语外,还常用一部分古词、旧词。特别是here,there,where加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to,herein,hereunder,hereinabove,thereon,therein,thereof,thereat,therethrough,wherein,whereby,whereof,wherefor等等。古体副词的大量使用提高法律文件的正式程度,也形成了法律文件特有的稳定性和保守性。 在句法方面,法律文件长句多,几十字、上百字的长句司空见惯。为

了把话说得天衣无缝,不惜运用各种附加语、修饰语、说明语,以致句法成分前后编插、枝权横生,句子结构膨胀,语法关系复杂,读来不畅。行文中少用代词,宁可重复名词。 在篇章结构方面,有的甚至通篇不用逗号表示停顿。但是,为了突出内容要点和逻辑程序,法律文件也采用一定的版面手段,如大小写,变换字体、序列和布局等。 根据法律文件的特征,翻译上有如下要求: Legal Document Translation From stylistic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document is rigorous, so it adopts every language method to prevent misunderstanding or ambiguity. Its content must be literally clear and outspoken. The

新视野大学英语读写教程第三版第一册课文翻译

Unit1奔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1 下午好!作为校长,我非常自豪地欢迎你们来到这所大学。你们所取得的成就是你们自己多年努力的结果,也是你们的父母和老师们多年努力的结果。在这所大学里,我们承诺 将使你们学有所成。 2 在欢迎你们到来的这一刻,我想起自己高中毕业时的情景,还有妈妈为我和爸爸拍的合影。妈妈吩咐我们:“姿势自然点。” “等一等 , ”爸爸说,“把我递给他闹钟的情景拍下来。” 在大学期间,那个闹钟每天早晨叫醒我。至今它还放在我办公室的桌子上。 3 让我来告诉你们, 一些你们未必预料得到的事情。你们将会怀念以前的生活习惯,怀念父母曾经提醒你们要刻苦学习、取得佳绩。你们可能因为高中生活终于结束而喜极而泣,你 们的父母也可能因为终于不用再给你们洗衣服而喜极而泣!但是要记住:未来是建立在过 去扎实的基础上的。 4 对你们而言,接下来的四年将会是无与伦比的一段时光。在这里,你们拥有丰富的资源: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有趣的学生,有学识渊博又充满爱心的老师,有综合性图书馆,有完备的运动设施,还有针对不同兴趣的学生社团——从文科社团到理科社团、到社区服务等等。你们将自由地探索、学习新科目。你们要学着习惯点灯熬油,学着结交充满魅力的人,学着 去追求新的爱好。我想鼓励你们充分利用这一特殊的经历,并用你们的干劲和热情去收获 这一机会所带来的丰硕成果。 5 有这么多课程可供选择,你可能会不知所措。你不可能选修所有的课程,但是要尽可能 体验更多的课程!大学里有很多事情可做可学,每件事情都会为你提供不同视角来审视世 界。如果我只能给你们一条选课建议的话,那就是:挑战自己!不要认为你早就了解自己对什么样的领域最感兴趣。选择一些你从未接触过的领域的课程。这样,你不仅会变得更加博学,而且更有可能发现一个你未曾想到的、能成就你未来的爱好。一个绝佳的例子就是时装设计师王薇薇,她最初学的是艺术史。随着时间的推移,王薇薇把艺术史研究和对时装的热爱结合起来,并将其转化为对设计的热情,从而使她成为全球闻名的设计师。 6 在大学里,一下子拥有这么多新鲜体验可能不会总是令人愉快的。在你的宿舍楼里,住在你 隔壁寝室的同学可能会反复播放同一首歌,令你头痛欲裂!你可能喜欢早起,而你的室友 却是个夜猫子!尽管如此,你和你的室友仍然可能成为最要好的朋友。如果有些新的经历让你感觉不那么舒心,不要担心。我保证快乐的经历会多于不快的经历。而且我保证几乎所有这些经历都会给你带来宝贵的经验教训,从而使你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所以,带着热切的目光和欢乐的心情,勇敢向前去拥抱这些新的体验吧! 7 我们相信,你们的自我发现之旅和对爱好的寻求带给你们的将不仅仅是个人的进步。我们相信,当你们成为我们的学者群体中的一员时,你们很快就会认识到,大学不仅提供大量自我充实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责任。一位智者说过:“教育代代相传,它就是社会的灵魂。”你们是你们家庭辛勤劳动成果的传承者,也是无数前辈辛勤劳动成果的传承者。他们积累了知识,并把知识传递给你们,而这些知识正是你们取得成功所必需的。现在轮到你们了。你们会获取什么样的知识?你们会发现什么样的兴趣爱好?你们怎样做才能为你们的子孙后代创造一个强大昌盛的未来? 8 我们很高兴能为你们人生旅途中这一重大阶段开启大门。我们很高兴你们将获得许多机会,也很高兴你们将作为社区、国家乃至世界的公民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欢迎你们!

高级法律英语翻译实践,第二课

第二课法律、民主与道德分歧 最近人们常听说,在美国及其他的地方,在公开演讲和市民生活中,对手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待人接物的礼仪风尚正在减弱。有些人从种种雄辩理念中找到一种指标可能,即重要的是在许多道德分歧问题上“赞同不同意见”。许多这些观念对此类问题存在客观真理。实践共识或者两者都存在的可能性,趋于持怀疑态度。其他人则倾向于把实质性的道德争议完全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以免不可避免要表达的道德上的政治分歧的观念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性。然而,在两本有价值的关于道德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含义的新书中,则体现了另一种不同的趋势。《民主和意见分歧:政治上难免道德冲突之探源及其对策》,政治理论家艾美?古特曼和丹尼斯?托普逊著;《法律推理和政治冲突》,法律学者卡斯桑斯坦著,提出了对公民生活行为道德分歧内涵的反思,和我们的政体如何处理牢固的道德分歧的具体建议。 1.罗尔斯和理性分歧之事实 曾参加过鸡尾酒会或在大学里教授过伦理学或政治学理论的人,很可能熟悉下列驳论的套路。社会主流不赞同,比如堕胎、色情或者同性恋行为的道德准则。道德分歧的现象表明,这些问题不存在客观真理,只有主观观点。在更大范围内,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他自己的主观观点强加于那些恰恰不赞同他们的人身上。因此法律禁止、限制甚至反对堕胎、色情或者同性恋行为的做法不正当的侵犯了人们的自由。 然而稍作反思,人们就会发现这种推理套路中有大量的谬误。也许最受争议的便是它从道德分歧之存在中得出不存在客观道德真理的推论,而这一推论违背了社会常规性。打个比方,如果埃里克斯主张奴隶制是道德性的错误,那么贝尔塔不赞同的现象并不意味着埃里克斯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埃里克斯也许对奴隶制的道德性错误想法有误,但贝尔塔不赞同的这一仅有的现象是不构成埃里克斯主张错误的充分理由的。毕竟,贝尔塔的主张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如果查尔斯还没有形成自己关于奴隶制的观点,但正希望形成一个正确的观点,那么在得出一个判定之前,他将会把埃里克斯关于奴隶制的道德性的论证和贝尔塔的反证放在一起加以考虑。仅仅从埃里克斯和贝尔塔分歧这一现象中,查尔斯是不可能理性地得出该问题不会有客观真理的结论。此外,如果埃里克斯和贝尔塔的争论从奴隶制转向论证堕胎、同性恋行为、色情、娱乐性使用毒品或其他任何当前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上,这样的结论依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埃里克斯和贝尔塔都是“理性之人”,又该如何呢?如果理性之人对某行为是否不道德发生分歧,是否就意味着该问题不存在客观真理而只有主观观点呢?并非如此。他们的分歧仅表明他们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者他们都是错误的。即便是理性之人也会犯错误,有时也会信息不全。埃里克斯或贝尔塔可能完全或部分的忽视了或者未能充分注意到某些相关的现象或价值。你或他(或者我们大家)都可能正在推理中犯逻辑性的错误或其他的错误。这样或那样的偏见也许或妨碍一个关键的推论或其他的洞悉。 当然,相信客观道德真理的人(像我一样)并非认为那些客观真理总是那么明显,道德问题也从不棘手。相反,某些道德问题特别的棘手。有些道德问题是自身棘手,而有些道德问题的棘手是因为人们所处的文化环境中的物质、偏见、私利或其他因素使相关价值趋于模糊,并妨碍了关键洞察力。理性之人遇见此种情况也难以幸免。然而道德问题的棘手并不是暗示着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即使理性的分歧也并不表明客观真理的缺失。 至此,我一直想表明的是,与人们在鸡尾酒会或大学教室的听闻不同,分歧存在并不意味无客观道德真理——即便是“理性的分歧”,即,有关理性之人自己在多数场合下也可能产生分歧的棘手的道德问题之分歧。但是,有一个不太直接但相当精妙的,从理性之人间道德分歧之事实,论证得出涉及法律和公共政策中充满特定道德问题的、开明结论的方法。约翰?罗尔斯最近的著作中借助于他所谓的“理性多元主义”事实,作为其他问题除外而包含

第十章 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第十章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本章教学目标:掌握法律英语翻译中有关被动句翻译的若干基本方法。 课堂讲练: 1、概述 在法律英语句式中,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在以下情况中,法律英语会使用被动语态: 例1、(1)、The 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delivered directly to Party A by Party C on the Delivery Day of such Goods. 参考译文:拟交付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应由丙方在该批货物交货日直接交给甲方(或:丙方应在交货日将拟交货物的产品合格证直接交给甲方)。 (2)、When the Goods to be pledged under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Dealer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Pledgee, the Pledgor shall submit to the Dealer a Delivery Note. 参考译文:依照本协议应质押的货物交付给代表质押权人的经销商后,质押人应向经销商提交一份交货单。 (3)、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writing here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ust be returned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or destroyed 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the receiving Party’s using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参考译文: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规定,所有机密信息在接收方使用期限届满时必须退还给披露方或者销毁。 (4)、如果在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就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协商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译文:Wher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this Contract can not be resolve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after any Party hereto requesting in writing the other Party to commencing a consultation on said disputes, either Party may submit it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CIETAC). (5)、对于任何因违约而给对合同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做出金钱赔偿。 参考译文:Any losses suffered by any Party hereto arising from any breach shall be indemnified by the Party in breach. 小结:从上述例句的翻译中可以看出,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通常是因为(1)、强调动作对象(即受动者),比如例句(1)、(2),此时,往往施动者没有必要说出或不愿说出;或者(2)、施动者本身无法确定,如(3)、(4);或者两种情形兼而有之,如(5)。在汉译时,由于汉语被动语态的使用频率较英语为少,所以,不必受英语句式限制,将所有被动句都翻译成汉语被动句,译文应以既忠实于原文意义,又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为要旨。 2、英语被动语态基本翻译技巧 1)、译成被动句 如需要强调源语中被动语态的受动对象,一般译成汉语被动句。不过,可以使用”予以、由、受、受到、得以、得到、经“等词汇替代”被“,以表达被动含义。 例2、(1)、I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is held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and unless the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materially violates the fundamental intent and sense of other parts of this Contract,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enforceability of any other provisions hereof. 参考译文: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除非此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根本意图或其其他部分意义,则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民事 civil ——民事 civil affairs;affairs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上的占有 civil possesion ——民事上的没收 civil forfeiture ——民事上诉 civil appeal ——民事主体 civil subject ——民事法律关系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民事活动 activity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纠纷 civil dispute ——民事客体 civil object ——民事原告 civil plaintiff ——民事被告 civil defendant ——民事指控 civil charge ——民事案件 civil case ——民事过失 civil negligence ——民事责任事故 accident involving civil liability ——民事补偿 civil remedy ——民事诉讼 civil action ——民事损害 civil injury

——民事债务 civil debt ——民事管辖 civil jurisdiction ——民事制裁 civil sanction ——民事审判 civil trial ——民事调解 civil mediation ——民事罚款 civil penalty ——民事权利争议 dispute concerning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剥夺 deprived of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请求 civil claim ——民事权利变更 alternation of private right ——民政 civil administraion ——民事权利与责任 civil right and liability ——民事权利 civil right ——人身权利 jura personarum; rights of the person ——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上诉权 right of appeal ——不受时效限制权 imprescriptible right ——立遗嘱权 right to make a will ——合法权利 legal right ——共有权 communal tenure

新视野大学英语读写教程第三版翻译

新视野Book3 汉译英翻译 Unit 1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into English 如今,很多年轻人不再选择“稳定”的工作,他们更愿意自主创业,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奋斗去实现自我价值。青年创业(young entrepreneurship)是未来国家经济活力的来源,创业者的成功不但会创造财富、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大家的生活,从长远来看,对于国家更是一件好事,创业者正式让中国经济升级换代的力量。尤其是在当前,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政策上给予中小企业支持,这更加激发了年轻人的创业热情。 Nowadays, many young people no longer choose“stable” jobs. Instead, they prefer to start their own businesses and realize their self-value through their own wisdom and efforts. Young entrepreneurship is the source of national economic vitality in the future. The success of entrepreneurs not only creates fortune, increases job opportunities, improves people’s life, but it is also good for the country in the long term. Entrepreneurs are a driving force in upgrading China’s economy. Especially for the time being, our country is encouraging people to start their own businesses and make innovations and giving policy support for medium and small businesses. This further arouses young people’s enthusiasm to start their own businesses. Unit 2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into English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rejuvenation)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我称之为“中国梦”,其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让每一个积极进取的中国人形成世世代代的信念:只要经过不懈的奋斗便能获得更好的生活。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勤奋、勇气、创意和决心迈向繁荣,而不是依赖于社会和他人的援助。每个中国人都是中国梦的参与者和创造者。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 Realizing the great national rejuvenation, which we define as the Chinese Dream, has been the greatest Chinese expectation since modern times. It basically means achieving prosperity for the country, renewal of the nation and happiness for the people, thus ensuring that every enterprising Chinese carries, generation after generation, the firm conviction that a better life is accomplished through persistent effort. People should achieve their prosperity through diligence, courage, creativity and determination instead of aid from society or other people. Each individual is a participant and a designer in the cause of realizing the Chinese Dream, for it is a dream not only for the entire nation but also for every Chinese. Unit 3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into English 水墨画(ink and wash painting)是中国独具特色的传统艺术形式之一,是中国国画的代表。它大约始于唐代,兴盛于宋代和元代,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其间经历了不断的发展、提高和完善。水墨画的创作工具和材料是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毛笔、宣纸和墨,其作品特点也与此紧密相关。例如,水和墨相互调和,使作品具有干湿浓淡的层次。水墨和宣纸的交融渗透也使画作善于表现丰富的意向,从而达到独特的审美效果。水墨画在中国绘画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甚至被认为是衡量东方绘画艺术水平的标准。 Ink and wash painting, one of the unique traditional art forms of China, is representative of Chinese painting. It began around the time of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n prospered in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With a history of over one thousand years, it has experienced constant development,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The tools and materials used to create ink and wash painting, i.e. brushes, rice paper, and ink, are characteristic of Chinese culture and closely related to the features of the paintings. For example, the mixing of water and ink creates different shades of dryness, wetness, thickness and thinness. The integration and infiltration of water, ink, and rice paper enables such paintings to convey rich images, and hence to achieve unique aesthetic effects.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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