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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10.20

•【字号】黔农发[2010]203号

•【施行日期】201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黔农发〔2010〕203号)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精神,根据《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现就我省农业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统称农业行政执法证)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应当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内设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部门内,在履行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岗位上工作,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动物检疫、渔政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内,履行授权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行业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内,在履行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岗位上工作,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系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或所属事业机构在编在岗的干部。

二、不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指导、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农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领检验员证等有关资格证件,不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资格证件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抽样任务书,或由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机构配合。

三、农业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办法

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由所在部门、机构向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的,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必要时委托市(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审核发放;省农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证核发,由委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农业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类管理。执法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时,应如实填报执法类别;法制工作机构应严格审核执法类别。执法人员须在登记执法类别范围内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5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 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委、 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 18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20年1月14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10.20 •【字号】黔农发[2010]203号 •【施行日期】201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黔农发〔2010〕203号)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精神,根据《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现就我省农业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统称农业行政执法证)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应当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内设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部门内,在履行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岗位上工作,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动物检疫、渔政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内,履行授权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行业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内,在履行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岗位上工作,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系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或所属事业机构在编在岗的干部。 二、不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指导、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农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领检验员证等有关资格证件,不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资格证件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抽样任务书,或由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机构配合。 三、农业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办法 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由所在部门、机构向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的,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必要时委托市(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审核发放;省农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证核发,由委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农业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类管理。执法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时,应如实填报执法类别;法制工作机构应严格审核执法类别。执法人员须在登记执法类别范围内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等关于规范我省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等关于规范我省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2.08.08 •【字号】黔价房调[2002]242号 •【施行日期】200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纠风办 关于规范我省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2]242号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 自去年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对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收费行为不规范、相关政策不够明确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保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95号)文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农民建房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

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06号)文要求,将涉及农民建房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收费场所设立的长期保留的公示栏、公示牌上公示。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上公示栏、公示牌。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其他部门以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乱收费,不得再继续收取。 在农民建房过程中提供的如勘察设计、规划测量、代办审批等一些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在公示栏、公示牌上公示。农民自愿接受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在原宅基地或荒山、荒坡、空坪隙地等未利用土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书费每证10元(含5元印花税票)。 (二)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建房农民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工本费外,建房农民需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 (三)经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占用耕地,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建房户缴纳耕地闲置费。耕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年产值1倍的标准缴纳。 (四)建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建房农民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5元的土地复垦费。 (五)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经营用房(含底层为营业房,楼上自住的房屋),自住房屋部分按前述规定办理,营业房部分除按前述规定办理外按该房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的通知-农法发〔2021〕10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法发〔2021〕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12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责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领域立法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地方农业农村领域立法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补充和细化,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农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 第五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六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七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三)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七)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九)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执法相对人的; (十)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一)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二)对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权范围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四)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 •【字号】赣府厅字〔2015〕8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5〕89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省编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结合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现就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理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机制,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进一步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消费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体制不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保障不力等现象,防止和纠正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全覆盖,基本形成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归并职能、重心下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整合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减少多头执法现象;理清层级执法职责,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 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20 •【文号】农办机[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 报 (农办机[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机安全监理站(所): 自2007年以来,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我部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部分地区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跨区域发放拖拉机牌证,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最近,我部对农机牌证发放工作进行了督查,天津、河北、江西、河南、四川等省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发放牌证的单位和个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天津市蓟县尤古农机中心站职工王怀国,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私自伙同不法人员代办外省牌照。2009年3月,天津市农机局为严肃纪律,吊销了王怀国的农业行政执法证。4月,蓟县农机局给予王怀国严重警告处分。 2009年2月,群众举报,河北省临西县、平乡县农机部门存在违法异地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问题。经调查,两县部分登记的拖拉机牌照被套牌;两县农机监理站

存在部分登记的拖拉机无纸质档案、档案存放混乱、档案资料审核不严、牌证管理制度不健全、电子信息无备份等问题,存在工作人员泄露档案信息的可能,有待查实。为此,3月16日,河北省农机管理局、农机监理总站责成临西、平乡县农机监理站立即进行整改,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建章立制,重新规范,进一步查清事实,实行责任倒查。 3月17日,临西县农机局免去县农机监理站孟令恩的站长职务;3月18日,平乡县农机局免去县农机监理站付玉峰的站长职务。 在2007年我部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期间,江西省全南、会昌、瑞金和石城等四县农机监理机构违规凭暂住证办理拖拉机牌证。经举报,江西省农机管理部门立即对四县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在全省进行了通报批评,责令四县农机监理机构进行2-4个月停业整顿,将相关业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2007年元月至3月期间,河南省息县农机监理站在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过程中,未经市农机监理所审批私自办理牌证214份,办理超标准牌证50付,属滥用职权行为,影响恶劣。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经查实,认定县监理站站长陈伟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副站长彭松海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陈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彭松海撤销站党支部委员职务处分,并建议撤销副站长职务。息县监察局给予彭松海行政撤销县农机监理站副站长职务的处分。 在2007年我部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期间,四川省资阳市农机监理所凭暂住证办理了部分拖拉机牌证。该所还依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超标准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并派检查人员前往云南文山州跨区行政区域检验。经举报,四川省农机管理部门立即对该所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了通报,责令该市农机部门进行整改。 违规跨区域、超标准办理拖拉机牌证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农机安全监理秩序,人为地造成农机安全事故隐患,而且损害了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的整体形象,后果十分严重。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监管。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20.04.22 •【字号】黔自然资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自然资规〔2020〕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它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产品转运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畜禽养殖圈舍、禽苗孵化、养殖池(车间)、饲料存放和自动化投料、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冷冻保鲜、病死畜禽隔离、洗消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水产养殖池塘(车间)、苗种孵化、饲料存贮、进水及尾水处理、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病害隔离、检验检疫、冷冻保鲜、产品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以下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用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进行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设施用地面积的6%以内;从事规模化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行政执法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或佩戴渔业行政执法证,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以及未持有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放范围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或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渔业行政执法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 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各海区渔政局和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发证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发证管理工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将发证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行政执法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统一制作,并按照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见附件1).渔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 渔业行政执法证应加盖发证机关印鉴,并由发证机关负责对发证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或分管相关工作;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初次申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持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 全国渔业行政执法培训的师资、农业部及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八条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应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6.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农业农村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起草了《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s://www.sodocs.net/doc/6319034882.html,、https://www.sodocs.net/doc/6319034882.html,),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6319034882.html,),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日。 农业农村部 2021年6月2日附件: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措施

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措施 作者:仁青吉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2年第12期 摘要科学界定农业综合执法的法理内涵,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价值。农业综合执法要确立具体目标和主要职能,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目标;职能;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伴随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提出的重要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奋斗过程中,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首先,在法律上严格界定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将日常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理顺和协调执法组织的内部关系。其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确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整个行政活动的明确化和依法行政的开展。再者,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减少行政执法的“利导性”,进而有助于减少利益驱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滥作为”。最后,初步建立了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可以避免或减少“运动式执法”、“联合执法”等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执法活动的发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要确立具体目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要以县为单位,建立一个专职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农业执法职能,逐步形成一个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职执法队伍。县级农业执法机构要实现“五有”标准,达到“四创”目标,即创一流的执法队伍,创一流的管理水平,创一流的基础设施,创一流的工作业绩,使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1]。 2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要明确主要职能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立后,需要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其工作职责。目前,在农业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项具体条款规定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职责,从各地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工作现状看,绝大部分县农业执法工作是以农资打假为主,主管种子、农药的执法。事实上,农业执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3.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s://www.sodocs.net/doc/6319034882.html,、https://www.sodocs.net/doc/6319034882.html,),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6319034882.html,),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指导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2012年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9.26 •【文号】农政发[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 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 (农政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农垦、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局(委),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对2006年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部 2012年9月26日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文书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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