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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

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

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

(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

(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

(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

(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

(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

(十七)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十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四)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为综合验收合格:

(一)住宅小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色彩等符合规划,小区停车位、出入口设置等符合规定,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小区管线工程符合规定,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定,市规划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燃气管道建设符合规定;工程建设档案符合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符合规定,市建设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到位,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市环保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市供水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市供电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七)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公安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八)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通讯运营商和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九)小区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小区内渣土已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小区内环卫设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小区太阳能、空调位置符合有关规定,市城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绿化工程符合有关要求,市园林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一)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人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二)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气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三)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交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方能申请复验。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须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和其他规定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工程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各专业部门应当按规定验收,除国家规定外,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住宅建设单位未按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内容

一、规划部门验收内容

1、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2、建筑栋数和层数是否符合规划;

3、建筑面积、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等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出入口设置、小区停车泊位是否符合规定;

5、社区物管用房、卫生用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是否符合规定;

6、邮政信报箱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7、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定;

8、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二、建设部门验收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2、市政设施、小区道路及小区排水是否符合规定;

3、小区燃气管网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物业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小区建设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内容

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规定;

2、小区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3、消防设施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四、环保部门验收内容

1、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2、周围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情况;

3、设置餐饮功能的楼宇废气排放烟道的设置情况;

4、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

5、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内容

1、小区的路灯设计安装及亮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定;

2、小区是否已做到场清地平,渣土是否清运完毕;

3、小区的环卫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的太阳能、空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六、园林部门验收内容

1、绿化工程是否已按专项规划方案建设完成;

2、绿化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七、供水部门验收内容

1、生活用水是否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2、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

3、住宅小区给水量是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

4、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5、二次供水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八、供电部门验收内容

1、居民用电是否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电压、电量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

2、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3、独立产权用户是否按规定设置单独计量表;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是否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九、公安部门验收内容

1、安全技防和智能化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2、小区的交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管理部门验收内容

1、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完成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2、建设单位是否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是否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

3、所有弱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预留预埋线路是否有详细图纸资料;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一、人防工程验收内容

1、小区内人防工程是否竣工,是否能正常使用。

2、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二、房屋幢号标识验收内容

1、住宅小区的命名和幢号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2、房屋幢号标识、单元号、户室号、层号标识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竣工验收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达到住人或使用的条件,经过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称为工程竣工。一个工程项目如果已经全部完成,但由于外部原因(如缺少或暂时缺少电力、煤气、燃料等),不能投产使用或不能全部投产使用,也应该视为竣工,并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因为这些外部原因和条件,不是工程本身的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是指单项工程而言。单项工程的含义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施工,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各种加工预制品、施工机械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应该分别进行核算。工程完成后,单独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并专门组织竣工验收。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既可能是一个单项工程(包括与其有关的少量配套设施),也可能是由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建筑群体(建筑项目)。如果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是一个建设项目(由建筑群体组成),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也必需按单项工程组织竣工,并逐个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和移交手续。 竣工验收一个小区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和具备使用条件,承建单位就要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办理这种接交工作就称为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既是对项目进行接交的必须手续,又是通过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的成果和工程质量(含设计与施工质量)、经济效益(含工期与投资数额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一个小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的是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一次集中验收,但也有一些项目不必待整个项目全部完成后集中验收,如对一些分期建设小区的建设项目,在其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予配套,并具备能正常使用的条件,就可以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以使其投资效益能早日发挥。因此,凡是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或是一个单位工程建成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就应及时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1.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各主要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分别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论证、勘察和设计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最后评价,实事求是地总结各自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这项工作,实际上也是对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系统的检验。作为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还应该组织有关人员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期分析、质量分析和成本分析。 2.办理建设工程的验收和交接手续,如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策,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办理工程保修手续等等。总之,在这个阶段,要把整个工程项目的结束工作、移交工作和善后清理工作全部办理完毕。 3.施工单位应该把工程竣工作为一个过程看待,或者说把收尾和竣工作为一个阶段看待。在这个阶段,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即将结束,行将转向或已经转向新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而本工程项目仍有很多收尾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做,这些工作虽比较繁杂和琐碎,但要求要认真仔细地进行。把这些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各个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顺利地撤摊拔点,缩短施工战线,投入新的工程项目的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设计纲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和批复的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和技术核定单。若设计变更较大,还需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必须做到:交付竣工验收工程,均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承建单位预验和监理初验,已符合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建筑设备经过试验,均已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建筑物室内外清洁,室外2米以内

住宅小区分户验收方案

目录 1.编制依据 (3) 2.工程概况 (3) 2.1建设概况 (3) 2.2设计概况 (4) 3.分户验收检验部署 (5) 3.1住宅分户验收的管理规定 (5) 3.1.1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6) 3.1.2分户验收容: (6) 3.1.3分户验收数量和方法: (8) 3.2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8) 4.分户验收检验准备 (10) 4.1技术准备 (10) 4.2验收计量器械准备 (10) 5.主要检验方法及措施 (10) 5.1检验批划分 (10) 5.2检查容及方法 (11) 5.2.1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 (11) 5.2.2砌体工程: (13) 5.2.3塑料门窗安装: (14) 5.2.4钢门安装质量检验方法: (16) 5.2.5墙面一般抹灰: (18) 5.2.6水性涂料涂饰:.........................................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7地面水泥混凝土面层: (19) 5.2.8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20) 5.2.9地面找平层: (22) 5.2.10室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23) 5.2.11室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25) 5.2.12室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28) 5.2.13户外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14卫生器具及给水配件安装 (29) 5.2.15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30) 5.2.16公共部分室消火栓系统安装 (32) 5.2.17普通灯具安装: (33) 5.2.18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35) 5.2.19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38) 5.2.20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电缆敷设: (38) 5.2.21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41) 5.2.22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44) 5.2.23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47)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 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 (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

(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 (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 (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 (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 (十七)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十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四)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操作指南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操作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台建规[2007]167号,以下称《细则》),完善住宅分户验收内容,明确分户验收的操作程序和各方职责,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各参验单位、监管单位和相应人员应坚持真实、公正原则进行分户验收。 二、基本规定 第四条分户验收及验收抽查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包括户内部分和户外公共部分。其中户外公共部分为补充内容,验收内容及要求见表1-a(附后)。 第五条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工程特点制订分户验收方案。 2、组成验收小组,对验收入员进行培训交底。 3、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4、确定验收设计推定值、房间编号、填写规则。 5、做好有防水要求的楼、屋面的蓄(淋)水准备工作。 6、室内地面上做好暗敷给水、排水管道标记;配电控制箱内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7、建筑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样式要求附后)。

第七条分户验收以单位工程为基本验收对象。别墅式住宅可按照同一各方质量主体原则多幢组成一个单位工程,单幢划分为子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独立户数以不少于10户为宜。 第八条单位工程户内部分为八项检查内容,按户全数检查验收。户外公共部分为一项检查内容,按单元全数检查验收,验收记录填写在表2-a(附后)。根据表2和表2-a填写表3,《细则》中表3作相应调整(附后)。 第九条分户验收入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执业工程师。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条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的条件: 1、所有检查点(处)验收合格; 2、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完整,签认齐全。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检查点已按《细则》第八条处理后,质量监督机构方可进行复核抽查。抽查数量按《细则》规定,户外公共部分为抽查到的户所对应层的公共部位。 第十二条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细则》制订专项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分户验收记录填写前应先明确填写规则,填写时应准确详细,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应不少于竣工验收后5年。 三、各方职责和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 1、组织实施并对分户验收质量负总责。 2、施工过程中组织各方质量主体贯彻落实分户验收的各项要求。 3、做好本指南第六条第1、2、3、4项工作,组织各项准备 工作。召集各方召开分户验收准备会,检查落实准备情况。 4、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并形成相应资料。 5、组织落实分户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报送分户验收资料到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抽查申请。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 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 (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 (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使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文件、竣工图纸; (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委托协议; (六)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第八条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设、园林、环保、消防、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参加。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发出验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三)竣工综合验收小组应在发出验收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情况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 (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分期验收程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分户验收方案99297

目录 一、工程概括 二、分户验收组织机构 三、分户验收人员岗位责任制 1、项目分户验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2、项目分户验收专业检查组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分户验收专业检查组任务分工表 1、土建专业检查组项目分户验收工作任务分工表 2、给排水及采暖专业检查组项目分户验收任务分工表 3、电气专业检查组项目分户验收工作任务表 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操作基本程序 六、分户验收的条件与标识 七、分户验收的划分 八、分户验收检查的一般要求 九、分户验收项目、检验频率、方法及验收标准 十、分户验收测量工具准备计划 十一、分户验收质量保证措施 十二、分户验收质量监督措施

一、工程概括

二、分户验收组织机构

三、分户验收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项目分户验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项目的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 (2)负责组织各专业检查组开会,具体对各专业检查组提出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注意事项和奖罚等要求。 (3)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分户验收的质量复查和监督工作,采取定时、不定时的方式,对已经验收的住户进行质量复查和监督,对照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检验结果,如果发现原检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宣布原分户验收检查结果无效,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4)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分户验收的进度安排等管理工作,对未能按照进度规定完成分户验收的进度计划的,应及时进行调度和调整,确保分户验收按期完成。 (5)负责组织分户验收方案的编写专题会议,指定专人编写分户验收方案,并负责审查修改和审批工作。 (6)组织分户验收方案编制人,向各分户验收检查组,进行详细交底,使检查组人员掌握本工程分户验收项目、检查内容、实测项目的检查部位、检查数量等。 (7)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分户验收的奖惩工作。对验收认真、数据准确的检查组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要进行处罚,确保分户验收不走过场,达到减少住户投诉的目的。 (二)项目分户验收专业检查组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3-12-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流程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流程和内容 一、内部验收(预验收): 验收条件: 1、基本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功能性检测均已完成并满足设计要求 3、住宅工程已组织分户验收 4、建筑物2米以内和小区内道路环境均已清理干净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已整理完善 6、施工单位已向监理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组织单位:监理方; 参加单位: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的相关代表和人员; 验收成果:1、完成工程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2、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并要求施工方限期整改 二、技术验收(初验): 验收条件:1、在完成工程预验收的前提下,且预验收所提出的问题已得到有效的整改 2、小区内水、电、暖、气等均已到位并畅通,小区内工程均已完成 3、分户验收汇总表已提供 4、各类专项验收已完成 组织单位:项目总监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勘探方、档案等相关代表和人员验收成果: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并确定核验时间 三、备案前验收(核验) 验收条件:1、初验时所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初验整改完成报告) 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1-4)已报送 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已提供。 4、各类技术档案已整理齐全 5、水、电、气、路等已通,工程质量责任铭牌已上墙。 组织单位:质监站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等代表和相关人员 验收成果: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并由质监站提交备案材料 四、竣工验收(交付验收) 验收条件:完成上述三个过程的验收并完成各验收过程所提出的整改问题的整改

组织单位:建设方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勘探设计方、施工方、档案馆等各方代表人员验收成果:各方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 各类专项验收的项目: 1、城市规划专项验收 2、工程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3、人防工程专项验收 4、电梯工程专项验收 5、节能保温专项验收 6、室内空气专项验收 7、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8、防雷接地专项验收 9、燃气管道专项验收 10、小区绿化专项验收等等 各类功能性检测记录的项目: 1、屋面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测记录 3、厨卫间、阳台有防水要求的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5、烟气(风)道工程检验验收记录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及耐风压性的三性试验记录 7、建筑物的沉降检测记录 8、给水管道的打压试验记录 9、供电线路的绝缘及接地检测记录等等

建筑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分析

目录 1.工程概况 2.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组织机构 3.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专业检查组分工表 4. 户型设计做法表 5. 确定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项目和内容 6. 户型图绘制计划 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 8.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9. 本工程分户验收监督措施 10.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进度计划 11.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测量工具准备计划 12. 本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 13.户型图

1. 工程概况

2.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组织机构 河南大学新校区南教职工生活区分户验收领导小组 3.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专业检查组分工表 (1)项目分户验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①对本项目的分户验收工作负组织、协调和领导责任。 ②负责组织各专业检查组开会,具体对各专业检查组提出检查质量、检查进度、安全注意事项和奖罚等要求。 ③负责组织本项目分户验收的质量复查和监督工作,采取定时、不定时的方式,对已经验收的住户进行质量复查和监督,对照分户验收质量户型图,抽检数量不少于20%,如果发现原检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宣布原分户验收检查结果无效,重新换人进行检查。 ④负责组织本项目分户验收的进度安排等管理工作,对未能按照进度进行规定完成分户验收的进度计划的,应及时进行调度和调整,确保分户验收按期完成。 ⑤开工后负责召开组织编写分户验收方案的专题会议,指定专人编写分户验收方案,并负责审查、修改和审批工作。 ⑥由分户验收方案编制人向各专业分户验收组进行详细交底,使检查组人员掌握本工程分户验收的检验批项目是哪些,每检验批项目的检查内容是什么,实测项目的检查部位、检查数量是多少。熟悉每项分户检验批项目的户型图,熟悉户型设计做法表内容,掌握各有关基准值的计算结果。 ⑦由分户验收方案编制人按照户型图确定检验批项目检查点编号。以检查人员进入套房的第一个房间为1号自然间,顺时针方向确定房间编号及分项检验批项目编号。 ⑧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分户验收的奖罚工作。对验收认真、数据准确的检查人员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要进行处罚,确保分户验收不走过场,达到减少住户投诉的目的。 (2)项目分户验收专业检查组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综合验收一般是指建筑物

综合验收一般是指建筑物,房屋,小区的全面验收。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具体内容 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2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建成、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四)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淞江方圆小区25住宅楼分户验收方案

目录 1、编制依据 ------------------------------------------------------------1 2、工程概况 ------------------------------------------------------------1 3、准备工作 ------------------------------------------------------------1 4、分户验收的目的及容、要求---------------------------------3 5、分户验收检测项目及容-------------------------------------13 6、户型设计做法表 -------------------------------------------------23 7、水电分户验收检测项目及容-------------------------------24 8、房间净空尺寸 ----------------------------------------------------34

1、编制依据 1.1、《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 1.2、《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 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 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4、《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1.5、《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验收规》 1.6、《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 1.7、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 2、工程概况 市淞江·方圆小区25#楼为框剪结构,一梯2户单元式11层,局部12层(半地下室)小高层住宅楼,工程位于市嵩山路北段,总建设面积7815.06m2;东西长54.600m,南北宽13.600m。建筑物总高度自室外地坪到楼梯间顶为40.800m,室外高差为1.200m。 3、准备工作 3.1、技术准备 3.1.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中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需提前参加分户验收相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内部分户验收方案

内部分户验收方案 目录 一、分户验收定义 (2) 二、分户验收目的 (2) 三、组织架构 (2) 四、分户验收机制 (2) 五、分户验收程序 (2) 六、检查内容 (2) 七、验收标准 (3) 八、分户验收小组 (6) 九、验房工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分户验收方法标准(草案) (7) 十一、分户验收记录表(一户一张表单) (15)

一、分户验收定义: 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 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二、分户验收目的: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 三、组织架构 进行分户验收的组织架构,建议同承接查验的组织架构。 四、分户验收机制 需建设单位在进行分户验收前明确如下问题: 建议规定施工方、总包、项目部、项目管理部、质量技术部在此环节的职责; 问题的处理方式、时间;如未按期处理的解决办法; 五、分户验收程序: 1.分户验收前根据交房标准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2.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3.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 求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4.分户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由项目部、总包、监理、物业顾问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六、检查内容: 1.墙面表面平整度; 2.墙面垂直度; 3.室内净高偏差;

台州市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套)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的范围不包括住宅楼内的楼道、电梯厅、车库、地下室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商铺等非居住建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工程,其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 —1—

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它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分户验收小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介入分户验收过程,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后,如实填写《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2)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方有效公章。—2—

物业的接管与竣工验收概念及区别

第一节物业的接管验收. 一、物业的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及验收种类 1、竣工、竣工验收 竣工:指该物业所属的工程项目经过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之后,达到了该项目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具备了使用或投产的条件,称之为竣工。 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经开发商或专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项目进行查验,在认为工程合格后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建筑商把物业交给开发商,这一交接过程称之为竣工验收。 2、分类 (1)隐蔽工程验收:指在施工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完成后进行的验收。 (2)分期验收:指在一个群体工程中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或个别单位工程在达到使用条件、需要提前动用时所进行的验收。 (3)单项工程验收:指工程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具备使用条件,能满足投产要求时,建设单位进行的验收工作。 (4)全部工程验收: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落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进行的全部工程验收叫全部工程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及主要工作 1.依据: (1)上级文件

(2)工程合同 (3)设计文件、技术说明书 (4)验收规范 (5)建筑安装统计规定 (6)验收引进技术、设备资料 2.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建筑产品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二、物业的接管验收 (一)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的区别 1.接管验收: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接管开发商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管理的新建房屋或原有房屋时,以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不仅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而且包括道路、场地

住宅竣工验收方案-参考

香溪左岸D-2#楼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玉林手机:111 2、勘察单位: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某某手机:111 3、设计单位:徐州久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震手机:111 4、施工单位: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丁兴甫手机:111 5、监理单位:江苏华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鹏手机:111 6、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为24449.1m2,地上部分4544.6m2,地下部分4544.6m2。 7、基础、主体结构类型及层数:钻孔灌注桩基础,筏板地下室,框剪结构,地下 1 层、地上 16 层。 本工程自2013年2月1日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已于2015年12月20日完成了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向我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涉及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已由设计单位签署认可文件,并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勘察、设计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监理评估报告。法定报建手续齐全,专项工程已办理了各项专项验收手续。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完成,业主所提问题已整改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的基础上,已组织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预验收,预验收中提出了下列问题:某某,某某,某某,以上问题均已整改完成且通过了监理单位的复查。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验收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竣工验收拟定时间为年月日 四、验收的组织形式 根据规定,我单位组织成立了竣工验收组,组成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

静沁苑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金凤区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农民安置点A2商住楼工程分户质 量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宁建(建)[2006]37号),确保金凤区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农民安置点A2楼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意见》,特编制金凤区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农民安置点A2商住楼分户质量验收实施方案。 一、工程概况

二、分户验收组织机构

三、分户验收人员岗位责任制(一)项目分户验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⑴负责本项目的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

⑵负责组织各专业检查组开会,具体对各专业检查组提出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注意事项和奖罚等要求。 ⑶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分户验收的质量复查和监督工作,采取定时、不定时的方式,对已经验收的住户进行质量复查和监督,对照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检验结果,如果发现原检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宣布原分户验收检查结果无效,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⑷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分户验收的进度安排等管理工作,对未能按照进度规定完成分户验收的进度计划的,应及时进行调度和调整,确保分户验收按期完成。 ⑸负责组织分户验收方案的编写专题会议,指定专人编写分户验收方案,并负责审查、修改和审批工作。 ⑹组织分户验收方案编制人,向各分户验收检查组,进行详细交底,使检查组人员掌握本工程分户验收项目、检查内容、实测项目的检查部位、检查数量等。 ⑺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分户验收的奖惩工作。对验收认真、数据准确的检查组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要进行处罚,确保分户验收不走过场,达到减少住户投诉的目的。 (二)项目分户验收专业检查组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⑴施工单位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分户验收方案及施工质量标准的要求,熟记本工程涉及的分户质量验收内容、验收数量和方法,按照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检查方法,对每一户的工程质量及公共部分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并对检查结果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标准进行认真评定,填写表格记录,做到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编造数据,自觉接受项目分户验收领导小组的质量复查和监督,确保分户验收质量。 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户验收人员按照分户验收方案中确定的检验批项目、内容、实测数量,对施工单位分户验收检查评定内容进行认真验收,并及时签署验收意见和签名,对于不合格检查内容和项目,监理单位及时下《监理工程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返修,完成后再进行验收。 ⑶按时参加项目分户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的各种会议。 ⑷负责分户验收工具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 ⑸遵守分户验收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在验收期间,一般不请假,确保分户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⑹各专业检查组长负责对各专业记录表的汇总工作,作为是否可以为住户开具分户质量验收表的依据。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 (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 (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 (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 (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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