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一一年月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或“受托人”)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部分(400万元)用于收购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其余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形成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用于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95,000万元(分期发行,分期到期,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发行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且各期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2年。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机构委托人认购起点金额为100万元,个人委托人认购起点金额为30万元(个人委托人不超过50个,投资额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除外,且认购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委托人需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的财产证明、或者最近三年内个人收入每年超过20万元或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收入超过30万元的收入证明),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按“资金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后确定签约的委托人。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确认原则

受托人将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以后确定委托人购买权。

(六)认购信托计划需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人本人签字样本、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

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或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临时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信托成立前,临时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对信托资金的收付和结算。

八、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发行,推介地为重庆市,每期推介期为30天,具体推介时间由信托合同决定。受托人可有权决定是否分期发行及每期的发行的规模及时间。

(二)满足下列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1、第一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95,000万元,且第一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时,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可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一期推介期结束时,在募集总金额达到20,000万元且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

2、第二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第一到第二期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95,000万元,且第一到第二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二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可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二期推介期结束时,在第一到第二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二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若有必要)

3、第三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第一到第三期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95,000万元,且第一到第三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三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可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三期推介期结束时,在第一到第三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三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若有必要)

4、第四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第一到第四期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95,000万元,且第一到第四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四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可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四期推

介期结束时,若本信托计划第一到第四期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万元,且在第一到第四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四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若有必要)

推介期届满时,若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对应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二、信托计划的生效

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之后,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专户向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划付股权受让价款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三、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自受托人收到日至信托计划生效或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当期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九、信托计划信用增级措施及流动性安排

(一)信用增级措施

1、股权质押

涪蒿投资原股东——重庆市涪陵区国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20%股权质押给新华信托。

2、保证担保

重庆市涪陵区国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抵押担保

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以储备方式取得的涪陵区海陵厂地块、涪陵区建涪一组,望涪七组,黎明四组,总面积为329,927.24平方米的商住综合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新华信托,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涪陵区桥南高山湾四组、红光三组,宗地面积为149,995.24平方米的商住出让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新华信托,上述抵押行为作为本次信托计划的抵押担保。(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的储备土地经重庆金卓天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壹拾贰亿壹仟肆佰陆拾肆万贰仟柒佰元整;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出让土地经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玖亿壹仟壹佰玖拾柒万壹仟壹佰元整。)

(二)流动性安排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受益人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各方应当分别按信托财产(受益权)的%比例向受托人缴纳登记手续费。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

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受托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信托资金管理与运用

(一)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将信托资金部分(400万元)用于收购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其余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形成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用于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

重庆市涪陵区国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新华信托每期信托资金发放前,按不低于新华信托拟发放的当期信托资金金额的三分之二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增资(形成项目公司资本公积)。

(二)项目公司以支付费用、分红的方式,向信托专户支付相应金额的信托收益。

(三)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的具体退出方式,以收取股权转让款或其他方式收回信托本金。

十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新华信托为本次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以及新华信托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二)风险控制制度:受托人业已建立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制度,并将严格执行且

通过监督检查,使之落实到投资的全过程。

(三)资金管理保障制度:新华信托为了保障投资者信托资金的安全,防范内部风险,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通过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使部门间相互监督,以保障信托资金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因内部管理而受到损失。

(四)信托计划实施前,受托人聘请了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并出具了书面报告。

(五)后续管理:受托人向项目公司委派1名董事和一名日常管理人员(非现场)等方式对项目公司的财务和日常运营进行监控,确保对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1、新华信托获得项目公司股权后,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委派1名董事进驻项目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共设3名董事,其余两名董事由重庆市涪陵区国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项目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涪蒿投资原股东——重庆市涪陵区国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并全面负责其日常经营管理,但涉及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新华信托委派的董事有一票否决权。新华信托委派的董事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事先得到受托人的授权。重大事项是指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对本信托计划的运营会带来重大影响或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项目公司章程、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董事会人数的变更;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审批项目公司对外投资、贷款、非贷款性融资、对外提供担保等事宜;固定资产的处置、工程预算、决算、工程监理、建设、安装单位的选择;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经营、对项目公司财产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使公司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议案等其他受托人认为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

2、项目公司的印信由新华信托参与管理。印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主要资产权属证书等重要法律文件。其中项目公司的公章、主要资产权属证书等重要法律文件,由受托人保管使用,其它印信授权项目公司保管使用。印信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项目公司的《印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3、项目公司设立信托监管账户、日常运营账户、销售监管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信托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信托计划注入项目公司的资金,其银行预留印鉴为项

目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

销售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项目销售收入,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铭章。

还款准备金账户主要用于保管项目公司提取的信托还款准备金,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铭章。

日常运营账户主要用于保管由信托监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和项目公司日常资金的收付,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项目公司财务章由项目公司保管,项目公司公章由受托人保管。

新华信托通过对信托监管账户、销售监管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全程控制和对资金的预算管理等方式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在必要的情况下,新华信托也可委托银行作为项目公司账户的资金监管方。

十三、信托资金的退出

为充分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在信托期满时,采取以下方式安全退出信托资金。

(一)分红或转让股权:在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始终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方式退出:

1、该项目开发过程中若经测算在资金能够满足项目运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分红的方式支付信托收益。

2、在信托计划终止前,受托人可以将拥有的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股权转让收入按约定向受益人分配。

(二)减资:在项目公司完成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后,受托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减少公司资本,将减少的公司资本用于偿还信托资金。

(三)转让信托受益权:该项目运作24个月后,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可对外全部或部分转让信托受益权,将所获收入分配给受益人,所转让受益权溢价不低于投资人投资本金、投资预期收益与本信托所指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费用之和。

(四)处置资产:若上述退出措施不能顺利实施,受托人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分项目公司100%的股权或相关资产,并以处置所得按有关约定方式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

(五)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主选择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

(六)项目公司以支付费用、分红的方式,向信托专户支付相应金额的信托收益。

(七)本信托计划预设半年处置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置抵(质)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的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因股权或资产处置、追索保证人责任而延长的期限(即处置期)内的受益人信托收益及信托费用的费率仍按资金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计算公式=信托投资初始金额×具体费率×处置期实际天数÷360。处置抵(质)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完毕后,应由新华信托所得部分资金扣除原信托计划中应付信托费用及信托收益外,如有剩余,则由新华信托享有。

十四、信托计划风险揭示、控制及承担

(一)经营风险及控制

1、本次融资中可能存在:项目公司所经营的项目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影响信托资金到期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按时收回。

2、本信托计划中,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已与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了《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实施协议》(涪蒿司投〔2011〕001号),该协议原则上确定了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对项目区的资源配置,确保协调项目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旅游规划、风景园林设计等及时通过法定审批程序。负责按时办理项目立项、用地指标落实和征地报批等手续(包括项目区内涉及农转用地申办转用手续);在双方确认土地出让/划拔期内,及时办理并完善土地出让/划拨相关审批手续;依法督促实施机构及相关部门按拟定的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本项目范围内农民、集体及其他财产所有权人安置补偿工作。负责协调财政、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税务、水务、环保、交通、公安消防、项目所在乡镇、水、电、气等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与本项目的工作关系,为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其配套投入在相应年度项目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到位,以便项目区内相应土地及时达到国家城市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以卜简称“招拍挂”)出让标准,并双方确定出让日期后1 5个工作日内启动出让程序;将宗地出让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及时提供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区域内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负责处理区域内所有拆迁户的社保购买并承担费用等。

涪蒿投资负责筹措本项目范围内片区建设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负责编制蒿枝坝项目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旅游规划、园林景观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审批;协助统征办办理本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各项手续;协助国土等相关部门做好本项目范围内土地出让工作,协助做好营销策划、宣传推广等事务;接受政府委托,依法实施区域内农民安置房建设的招投标,建设按照国家以及涪陵区现行标准执行。

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均由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承担,且本项目已与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了排他性条款,故项目经营风险较小。

(二)管理风险及控制

1、在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中,可能因为受托人、合作方及项目公司管理方式、管理能力的缺陷,导致信托资金运作的管理失当而带来的风险。

2、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涪蒿投资原股东——重庆市涪陵区国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受托人即新华信托通过委派项目公司董事和一名日常管理人员(非现场)等方式对项目公司的财务和日常运营进行监控,确保对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新华信托获得项目公司股权后,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委派1名董事进驻项目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共设3名董事,其余两名董事由重庆市涪陵区国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项目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涪蒿投资原股东——重庆市涪陵区国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并全面负责其日常经营管理,但涉及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新华信托委派的董事有一票否决权。新华信托委派的董事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事先得到受托人的授权。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修改项目公司章程;

(2)修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6)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董事会人数的变更;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审批项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审批年度、季度、月度资金预算、决算方案;

(10)审批总金额人民币100万以上或者三个月内累计总额超过500万的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11)审批项目公司对外投资、贷款、非贷款性融资、对外提供担保等事宜;

(12)审批总金额人民币100万以上或者三个月内累计总额超过500万的重大资产购置、处分等事宜;

(13)审批项目的销售、广告推广策略;

(14)固定资产的处置、工程预算、决算、工程监理、建设、安装单位的选择;

(15)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经营、对项目公司财产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使公司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议案。

项目公司的印信由新华信托参与管理。印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主要资产权属证书等重要法律文件。其中项目公司的公章、主要资产权属证书等重要法律文件,由受托人保管使用,其它印信授权项目公司保管使用。印信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项目公司的《印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项目公司设立信托监管账户、日常运营账户、销售监管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信托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信托计划注入项目公司的资金,其银行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

销售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项目销售收入,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铭章。

还款准备金账户主要用于保管项目公司提取的信托还款准备金,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铭章。

日常运营账户主要用于保管由信托监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和项目公司日常资金的收付,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项目公司财务章由项目公司保管,项目公司公章由受托人保管。

新华信托通过对信托监管账户、销售监管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全程控制和对资金的预算管理等方式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在必要的情况下,新华信托也可委托银行作为项目公司账户的资金监管方。

项目资金的财务监管具体规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包含资金预算、授权审批、借款及债务担保、监督审计等。财务管理应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授权、有效监督”的原则,体现“保障

工程性需要,严控非工程性支出,强调成本意识,努力增创效益”的指导思想。

(2)项目公司在新华信托认可的银行开立信托监管账户和日常运营账户。信托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投入项目公司的信托资金,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由项目公司保管,项目公司公章由新华信托保管。

(3)日常运营账户主要用于保管由信托监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和项目公司日常资金的收付,预留印鉴为公司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

(4)信托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必须按照已审批通过的项目公司月度预算及实际执行情况划入日常运营账户。

(5)项目公司资金支出分为费用类支出和工程类支出两大类。费用类支出是指为项目而发生的工资、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管理费用。工程类支出是指为项目而发生的设备购置、物料采购、工程费用等工程开支。项目公司资金支出均实行预算管理。资金预算包括费用预算和工程支出预算。财务部门是项目公司资金预算的管理部门。

(6)未列入月预算的费用,原则上不得当月支出。确因业务所需必须开支的,应填制《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审批单》,阐明未列入预算而急需支付的理由,并附有关凭据,按照以下流程审批后拨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项目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全年的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年度内超过预算后仍需发生费用的,应由财务部门组织编制剩余月份的费用预算,先按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预算增补后,再按预算内支出审批流程办理款项拨付审批。经审批后的预算下发财务部门作为资金安排依据,并同时报送资金监管行作为资金划转审核依据。核准增补预算期间的费用暂停支出。

(7)工程支出预算以工程部门负责人为核心,根据项目公司年度项目进度计划、工程预算书及项目实际情况,制订项目公司总预算和月度工程支出预算。工程预算应附工程预算书及招投标中标通知书、经济合同等相关文件作为附件,报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公司总预算和月度工程支出预算。财务部门将项目公司总预算和月度工程支出预算,报项目公司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并报送资金监管行作为资金划转依据。

未列入月预算的工程支出,原则上不得当月开支。确因业务急需开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工程类预算外支出单笔100万元以下且当月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须填

制《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审批单》,阐明未列入预算而急需支付的理由、必要性和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并随附原始合法有效票据及相关验收手续,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后拨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项目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②工程类预算外支出单笔100万元以上,或者当月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须填制《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审批单》,阐明未列入预算而急需支付的理由、必要性和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先按本节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增补后,再按预算内支出审批流程办理款项拨付审批。经审批后的预算下发财务部门作为资金安排依据,并同时报送资金监管行作为资金划转审核依据。

(8)项目公司财务部门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编制《月度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详细说明当月预算内及预算外资金支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凭证、账册及月度报表。《月度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及项目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签字同意后,应于每月十日提交新华信托。新华信托有权根据需要,复查核实《月度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相关内容及其凭证、账册及月度报表。

(9)项目公司实行资金预算监测预警制度。项目公司财务部门必须结合工程开展实际情况,适时监测资金支出月预算使用进度,对资金使用与工程进度配比性做出分析反馈,资金使用超过预算预期时间的,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并报告公司执行董事(重大执行偏差应上报股东新华信托),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整控制,努力做到实际进度与资金预算的一致性,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新华信托委派的财务人员或相关监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项目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所有货币资金的支付、调拨业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人应当根据项目公司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三)政策风险及控制

1、本项目所经营的项目目前正受国家严格清理排查,行业受政策影响较大。

2、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无项目公司股东方股权回购的承诺和安排,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引导和鼓励的股权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已与涪陵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与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实施协议》(涪蒿司投〔2011〕001号),

依法取得了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单一合作方身份。

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已取得了发改委可研批复、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符合现行政策要求。

(四)其他风险及控制

1、不排除因为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收益不确定的可能性,还有行业政策风险——如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的贷币政策、税收政策、行业管理政策,以及市场风险,都将不同程度的对合作方和融资项目的正常运行带来影响。

2、尽管不可抗力因素非人力可避免与化解,但受托人将竭尽所能,积极加强对不可抗力因素的研究判断分析能力,充分发挥我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专业优势,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同时认真研究经济政策和经济环境,把握市场变化走向,尽可能地向合作方、委托人报告不可抗力因素等其他风险出现的可能,以便其采取相应的对策。

(五)风险的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3、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十五、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除非由项目公司或其指定方另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以下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信托报酬;

(二)保管费用;

(三)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四)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五)信息披露费用;

(六)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和评估费等中介费用;

(七)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八)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二)至(八)项信托费用统称为信托其他费用。

三、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四、信托报酬和信托其他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信托报酬:受托人信托报酬率为%/年,2年共计为5%,由项目公司或第三方在每期信托计划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当期信托实际信托募集金额的%支付给受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部分信托报酬,项目公司或第三方在每期信托生效满一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当期信托实际募集金额的%支付受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余下信托报酬。

(二)信托其他费用:年费率为%,2年共计为%,其中保管费为%/年,信托其他费用由项目公司或第三方于每期信托成立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其他费用如有节余,节余部分由受托人享有;如不足,超出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五、信托资金代理收付费用

本信托计划应支付给相关银行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费用由项目公司或第三方自行与相关机构结算,不由信托财产承担。

十六、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益。

(三)信托费用:指本计划说明书第十五条中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

预计本信托计划A类受益人的年收益率为%/年。超过%/年以上的部分由受托人享有;B类受益人的年收益率为%/年。超过%/年以上的部分由受托人享有。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二、信托收益及信托本金的分配原则

(一)除非受益人和受托人另有约定,信托收益及本金以现金形式分配;

(二)信托收益按信托年度支付,按信托年度分配,由项目公司在每期信托计划生效后满一个信托年度到期当日或信托计划期满当日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由受托人于每期信托计划生效后满一个信托年度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每期信托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每期信托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如下顺序分配:信托费用、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十七、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需要决定是否召集和负责召集,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受益人按照拥有的受益权在全部信托受益权中的份额具有相应票数的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八、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一)若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有关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二)更换受托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受托人由委托人提名并形成决议。

2、批准:委托人决议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后,受托人方可退任,新任受托人经法定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3、公告:由委托人在获得法定监管机构批准受托人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信托计划信息披露

(一)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1、按月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委托人和监管部门查询。按每自然季度定期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及收益情况表,按年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资金保管人出具的信托资金保管报告。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及清算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

2、本信托计划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发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受益人希望了解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方式:

1、在受托人住所地公告。

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网址为:。

3、来函索取时邮寄。

4、电子邮件。

二十、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如下情况发生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计划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方式报告受益人。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由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分配给受益人。

二十一、项目情况介绍

(一)项目概况

根据涪陵区城市发展规划及蒿枝坝城市副中心总体规划,本项目选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鹅颈关、蒿枝坝、乌江、协和和新大田5村。涪陵区位于东经106°56'—107°43',北纬29°21'—30°01'之间。地处重庆市中部,东邻丰都县,南接南川市、武隆县,西连巴南区,北靠长寿、垫江县。涪陵区居重庆市及三峡库区腹地,扼长江、乌江交汇要冲,历来有川东南门户之称,经济上处于长江经济带、乌江干流开发区、武陵山扶贫开发区的结合部,有承东启西和沿长江、乌江辐射的战略地位。全境东西宽74.5公里,南北长70.8公里,幅员面积平方公里。蒿枝坝城市副中心核心区位于涪陵区蒿枝坝,经涪南路与城区相接,距涪陵区城市中心约8公里。涪陵居长江、乌江交汇之地,港口发达,铁路、高速公路纵横贯通,距江北国际机场80公里。根据新的规划要求,本建设项目拟储备蒿枝坝4平方公里的土地,经拆迁建设后进行招拍挂对外出让,用作商住房地产开发,以适应江南主城扩容和人口减载的需求。本建设项目可形成4000亩商住用地,按规划容积率、商住比2:8计算,可建住宅576万平方米,按人均住宅面积30平方米计算,可解决19万城镇人口的住宅问题。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建设规模:根据初步规划,项目拟征地4平方公里(6000亩),形成可出让土地(4000亩)。人口安置1680户,共6742人,完成场地建设。

项目建设内容:土地征用、基地场地建设工程。

其中土地征用范围为:涪陵区荔枝街道鹅颈关、蒿枝坝、乌江、协和和新大田5村。基地场地建设工程内容见下表:

项目工程明细表

本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项目总投资

项目预计总投资166,88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5,79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0,670万元(其中:土地成本128,865万元),预备费用10,418万元。

本项目投资拟通过业主自筹和引进产业基金投资的方式来解决,具体计划为:业主投入71881万元,占总投资的%;产业基金投入95000万元,占总投资的%。

具体内容见下表:

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托投资需求,本公司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设计并推出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条信托计划名称 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加入“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 第三条合伙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简介 1、合伙企业名称:同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仍需延期则须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成立时,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成立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 2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金额为叁亿元人民币。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为壹亿元人民币, 剩余合伙金额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人以增资方式募集到位,实际合伙金额以募集结束时到位金额为准。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的20%;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每位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除外),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最低出资金额为30000万元,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5%,最终出资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本信托计划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并对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 6、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北京市共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资源优势,发挥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企业快速成长和升级发展,并从资本市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其投资方向为: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受让股权受益权、可转债等。在合伙企业存有闲置资金时,合伙企业可以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 7 、在合伙期限内,在符合分红原则的基础上,凡是合伙人的合伙投资金额发生变化之日起满2年,以现金形式分红一次。

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保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信托公司、信托投资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二〇一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有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

1-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各类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申购和赎回:每期信托单元的封闭期为1年,封闭期届满后,信托单元存续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每满半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申请申购的,申购份额不得低于500万份,且以10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益人申请赎回的,赎回的份额为100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乘以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

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普邦投资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证券经纪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五)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六)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

物流中心信托计划说明书

共同参与支持公司发展分享企业成长物流中心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说明书 目录 一、信托目的 二、信托方案 三、信托简介 四、项目概况

一、信托计划设立目的 由计财信息部以信托资金用于向阳光生活西安物流中心进行增资,资金用途为物流中心建设运营,到期由溢价回购该股权,谋求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信托方案 本信托由工会委员会作为委托人, 将资金委托专公司计财信息部,并由其作为受托人设立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向西安物流中物增资,用于物流中心建设运行项目。 信托计划期满,公司溢价回购计财信息部所投权益,并通过阳光生活工会向投资人兑付信托本息。 三、信托简介 ㈠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西安物流中心增资,用于物流中心建设运营项目。 ㈡信托资金及期限:计划发行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24个月。 ㈢预期年收益率12.5 %。 ㈣信托发行期: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31日。 ㈤发行范围:仅限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鼓励员工支持公司发展,分享企业成长,提高员工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㈥信托收益的返还: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㈦信托产品认购流程: ⒈员工认购起点金额5万元,以1万的整数倍增加; ⒉员工缴纳资金;

3.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信托协议书》。 ㈧信托产品特点 ⒈高收益:本信托年收益率为,远高于同期和三年国债、定期存款等投资品种。 ⒉低风险:本投资信托有强有力的履约保障,信托财产独立运行。 备注: a、物流中心项目优良,预计收益良好。 b、信托计划到期,将全额支付本息。 ⒊纳税优惠: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暂不需交纳所得税,待税法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四、西安物流中心建设运营项目概况 西安物流中心为于2013年底开始筹备项目,是为配合阳光生活供应链升级,优化商品供应结构为公司五家门店统采供应商提供物流解决方案。一期计划建设标准化库房1000平米,车辆五台, 设计年中转商品金额5000万,物流收益约150万。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中融信托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录 1定义 (2) 2信托事务管理人 (7) 3信托目的 (8) 4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5) 5信托受益权 (8) 6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10) 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4) 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7) 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0) 10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3) 11委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2受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14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5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6信息披露 (29) 17受益人大会 (29) 18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2) 19风险揭示与承担 (33) 20违约责任 (35) 21义务 (35) 2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6) 23其他 (36)

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前言 中融国际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作为“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资金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第二条定义 2.1释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信托合同》; 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 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 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 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 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 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1.6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

民生银行恒裕1号酒店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成立时信托单位总额不超过【70000】万份。 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2(+0.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 受托人至迟应于信托计划期满【24】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以公告方式向受益人予以披露。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本信托的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 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推介机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二、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四、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一、前言 1. 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编写。 2.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3. 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文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 6.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说明书】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信托计划说明书

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 明书和信托合同; 3.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 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源木业”)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46,400万份。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第一期信托单位,第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不超过【15,000】万份;信托计划各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46,400万份-已发行的各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具体各开放期发行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决定。 受托人有权对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进行调整。 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7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计划存续满27个月之日仍有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尚未届满的,受托人有权视情况延长信托计划期限至全部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自该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之日起至第18个月届满之日止。各类信托单位可根据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或延期而相应提前终止或延期,信托计划可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其中,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认(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认(申)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信托-日聚金1号-信托计划说明书(2011年5月修订定稿)FINAL

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O 一一年五月修订版)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O 年月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附加回购的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等。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规模不设最高限额,但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0年,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活期型信托单位及预约X型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4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5个工作日 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推介机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03..

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 3 】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风险控制:对天津环投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安全,设定如下增信措施: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5亿元,对应信托单位5亿份。本次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分为二期,每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募集成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认购资金为100万元-300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认购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 3 月 9 日至2012年 4 月 9 日止为第一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每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布的期间为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www.mintrust .com)公布)。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释义 (2)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4) 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 (5) 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 (5) 第五条信托计划内容 (5) 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9)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9) 第八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10) 第九条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10)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一一年月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或“受托人”)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部分(400万元)用于收购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其余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形成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用于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95,000万元(分期发行,分期到期,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发行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且各期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2年。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国民信托民丰4号长兴永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3)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 四、推介日期、期限和认购方式 (5) 五、推介机构名称 (8)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8)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 八、风险提示 (9)

声明: 一、本计划说明书所涉及词语定义与《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相同。 二、本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二)公司介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1987年1月成立,2004年1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十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名称: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主要内容: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向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永成”)发放信托贷款,长兴永成将所得资金用于湖州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林城片区污水管网项目开发建设。 (三) 增级措施:借款人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名下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

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 者自担。 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富邦万象和”项目C区的开发建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不超过30,000万元。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可分期募集。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首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可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人民币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推介机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 (3)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 三、信托执行经理 (4) 四、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4)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4) (二)保管人 (4) 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一)信托计划名称 (4) (二)信托计划目的 (5) (三)信托计划的规模 (5)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 (5)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5) (一)委托人资格 (5) (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6) (三)委托人与受益人 (7)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 (7) 七、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信托单位募集成功 (7)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7)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7) (三)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条件 (8) 八、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8) (一)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8)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1)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 (四)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1) (五)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2) (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2) (七)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3) (八)受益人大会 (13) (九)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3) (十)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3) (十一)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4) (十二)违约责任 (14) (十三)其他事项 (14) 九、风险警示 (14) 十、法律意见书 (14) 十一、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15) 十二、备查文件 (15)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讲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托付人在加入本信托打算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打算讲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托付人资格时,方能够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打算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打算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今后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以后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打算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打算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信托打算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打算的规模:信托打算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打算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能够分不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打算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打算总期数。每期托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打算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打算存续期限可能为10年,受托人有权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能够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 托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能够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投资项目:指项目公司在目标地块上开发建设的[*]项目,目标项目 分两期开发,目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见信托合同附表一,简称目标项目。(3)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预计总规模为肆亿(400,000,000.00) 份。 (4)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二(2)年,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 延期。 (5)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6)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人民币壹元(RMB1.00)。 (7)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先决条件满足日起的六十(60)个公历日内,受托人有 权视募集情况延长十五(15)个工作日;推介期根据上述情况延长的,推介期届满日相应调整。 (8)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9)保管人/保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推荐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新时代信托·【鑫业十六号】流动资金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2009年6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并更名,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为自治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融资达350多亿元人民币,2004年以来成功发行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教育产业、机械制造、房地产等多个信托计划,并顺利完成到期信托计划的本金兑付及所有信托计划收益分配。 1 信托计划名称 新时代信托?【鑫业十六号】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集合起来,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用于为北京泰隆华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隆华胜”)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整。 4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5年,信托期限满一年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运作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 发行期 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期由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6.1 委托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中国银监会对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和条件,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6.2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一、产品概要 1. 名称:x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 3. 保管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4. 规模:不超过12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约90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约30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3:1。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规模。信托计划的规模可能因信托单位的注销而相应变化,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 5. 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在上海钻石交易所购买钻石等文化消费品原料,并委托专业公司加工为黄金、钻石等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在其渠道销售。1%的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等。 6.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5年,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发行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第i期信托资金时,有权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延长第i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或者提前终止全部或部分第i期信托单位。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受托人发布的相应募集公告为准。 7. 首次募集期(即信托计划推介期):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8. 优先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包括A类和B类优先信托单位。A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和分配信托利益,但受益人也可选择在该期信托单位届满前15个工作日前以当日的转换价格(原料价+一定加工费用+手续费)以信托利益认购选定(定制)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并于该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交付。B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在信托计划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原料时即转为一定重量的标准投资金条或一定数量、质量的裸钻或一定标准的其他消费投资文化产品的原料,其中B1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在该信托单位终止时取得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原材料,B2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取得专业公司生产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 9. 第1期信托单位和预期收益: 第1期信托单位总规模约为6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45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中A类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率见下表: 信托单位分类预期年化收益率A1类优先级100-300万9.00%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