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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一、引言

随着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异议的情况。为了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阐述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二、异议申请的范围和条件

1. 异议范围

个人在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异议情况:

a) 个人有关信用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过期等问题;

b) 个人信用信息被错误地与其他个人混淆;

c) 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2. 异议申请条件

个人在申请异议处理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

b) 对存在异议的信用信息具备合法权益。

三、异议处理流程

1. 异议申请提交

个人在发现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情况后,可以书面形式或在线提交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个人的基本信息;

b) 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c) 异议相关证明文件的副本。

2. 异议申请受理

个人提交异议申请后,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应及时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与回复。

3. 异议核查与调查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数据的核查与调查,并跟进以下内容:

a) 核实涉及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b) 调查个人异议内容及理由的合理性;

c) 调查信用信息是否被错误归属、滥用或泄露。

4. 异议处理结果通知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经过核查与调查后,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线上方式通知个人。如果异议成立,即个人

信用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其他问题,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应及时更正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四、异议处理的法律保障措施

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还应包括以下法律保障措施:

1. 法律途径

个人如果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的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信息安全保护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应定期对个人信用信息库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五、总结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健全的异议处理流程和法律保障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可能存在的个人信用信息异议问题,并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应当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职责,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运营与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X X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 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 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一)客户本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附件1,下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复印件备查。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 X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 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 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一、引言 随着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异议的情况。为了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阐述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二、异议申请的范围和条件 1. 异议范围 个人在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异议情况: a) 个人有关信用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过期等问题; b) 个人信用信息被错误地与其他个人混淆; c) 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2. 异议申请条件 个人在申请异议处理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 b) 对存在异议的信用信息具备合法权益。 三、异议处理流程

1. 异议申请提交 个人在发现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情况后,可以书面形式或在线提交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个人的基本信息; b) 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c) 异议相关证明文件的副本。 2. 异议申请受理 个人提交异议申请后,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应及时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与回复。 3. 异议核查与调查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数据的核查与调查,并跟进以下内容: a) 核实涉及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b) 调查个人异议内容及理由的合理性; c) 调查信用信息是否被错误归属、滥用或泄露。 4. 异议处理结果通知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经过核查与调查后,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线上方式通知个人。如果异议成立,即个人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 程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附件 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 务规程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回复个人或代理人。 第十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 第十一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征信中心核查 第十二条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予以更正。 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征信中心核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1. 异议信息的定义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是一个记录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它记录了个人的各种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使用记录、贷款记录等。如果个人征信信息有误或者不准确,可能会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产生错误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个人的贷款、信用卡申请以及信用评级等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提出异议信息,即向银行申请对征信系统中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以确保个人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2. 异议信息处理流程 银行对个人征信异议信息的处理流程如下: 2.1 提出异议 个人可以在征信系统中直接发现自己的信息有误或者不准确,也可以通过银行网站或者柜台提出异议。 在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与该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还款记录、清欠凭证、征信报告等。 2.2 银行审核 银行收到异议信息后,将在30天内审核该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面: •异议信息是否真实存在 •异议信息是否与个人有关 •异议信息是否与个人信用评级有关 •异议信息是否具有证明材料支撑 2.3 处理结果通知 经过审核后,银行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个人处理结果。如果异议信息为真实存在,银行将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并在30天内更新征信系统,同时通知其他机构。

如果银行审核认为异议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具有证明材料支撑,将以书面方式告知个人,并说明理由。 2.4 申请复议 如果个人不同意处理结果,可以向银行提交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复议的理由。 2.5 复议结果通知 经过复议后,银行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复议结果。如果银行认为复议申请没有新的证明材料或者不具有理由,将告知个人无法更改处理结果。 3. 注意事项 在申请异议信息之前,个人应当确保异议信息确实存在或者不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未经证实的异议信息,银行无法修改或者删除。 对于虚假的异议信息,银行将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4. 总结 异议信息处理规程是银行处理个人征信异议信息的流程。个人应当在提交异议信息前商量证明材料并确认信息的准确性。银行将在30天内审核异议信息,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个人处理结果。在通知处理结果后,个人可以申请复议,并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以上是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的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个人维护自己的信用评级和财务安全。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并维护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 理和查询,涉及到广大群众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数据的收集、处理、公开等环节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因此,《银 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的出现就使得银行和广大人民群众之 间的信任和互动更加和谐、稳定,为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个人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异议处理的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了异议处理的范畴:主要包括个人信用记录信息、个人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信息三部分。即,当这些信息有误、存在漏洞、对个 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时,个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进行修正、调整、删除等处理。 二、异议处理的途径和申请条件 个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途径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解释说明。异议申请人应当是信息主体本人或者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并能够提供证明材料。倘若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相关律师进行处理申请。 三、异议的处理程序 银行收到申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异议处理标准。倘若符合要求,银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修改或删除错误或不当信息,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应当经过异议申请人的确认。 四、处理结果的通知 银行应当在处理异议后,将异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于30天以 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银行也要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予以修改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违法行为的追责 如果银行在处理异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造成申请人的损害,申请人可以向银行进行投诉,甚至可以起诉。同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也要对不遵 守异议处理规定的银行进行监督和制止。 六、其他问题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附件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

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

《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

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 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 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一)客户本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附件1,下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复印件备查。 客户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二)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业务管理部或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可不予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附件 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 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 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 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 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 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 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 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回复个人或代理人。 第十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大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附件4 金融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了规X金融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与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与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

应提供本人有效某某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某某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某某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某某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展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某某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与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与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与时在个人征信查询与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异议处理工作,协助征信管理部门更加及时规范地开展异议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异议处理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河南省金融机构异议处理联系人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处理的主管部门为个人金融业务部,异议处理人员为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人员。 第二章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第三条当异议申请人就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事项向我行提出异议时,异议处理人员应接受客户的异议处理申请,并查看该异议申请涉及的异议事项是否涉及我行,如果异议事项不是我行的业务,可以建议客户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如果异议事项涉及我行的业务,异议处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客户的异议处理申请,严禁把属于我行异议处理范围的申请推给当地人民银行受理。 第四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异议处理人员不予受理。 第六条异议处理人员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同时,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连同异议资料于当日下班前提交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 第七条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将本辖区异议受理情况登录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汇总表》(见附表3),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八条如果我行上报入库的数据确实存在错误,应当由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人员双人确认,签署《个人信用报告我行数据差错确认表》(见附表6),同时交由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向人民银行征信征信中心提出数据更正请求。 第九条在错误数据得到更正前,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支行异议处理人员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我行数据差错临时性更正表》(见附表7),同时交由总行异议处理人员根据人民银行开通的非报文在线删除/更正功能,在5个工作日内,为异议申请人临时打印出正确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条征信系统使用单位异议处理人员每日要登陆一次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涉及本机构的异议申请需要处理,对于人民银行登记的异议,异议处理人员应在登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涉及我行的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人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或启动应急手段的同时,协调信息技术部共同查找差错原因,并联系相关差错支行进行相关处理,并及时生成更正报文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

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

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回复个人或代理人。 第十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 第十一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X X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 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 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一)客户本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附件1,下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复印件备查。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 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银发【ⅩⅩ;|393号)和《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异议处理部门分工和岗位设置 第一条部门分工 异议处理主要涉及信贷业务部、信用卡中心等个人信贷相关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信贷业务部负责牵头接收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的异议核查申请并回复核查结果;转发分支行受理的客户异议核查申请;牵头组织出错信息的纠错并向人行报送纠错报文。 信用卡中心负责受理信用卡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核实辖内的异议信息并反馈异议申请人;由于系统差错造成用户异议的,还需将核实信息反馈给科技发展部门。 科技发展部负责对出错信息原因查找和纠错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总行信贷业务部设异议处理岗1个,配2人,分八、8岗,负责接收人行征信中心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见附件1,以下简称《异议协查函、、,组织实施我行的异议核查工作,向人行征信中心反馈异议核查结果,协调有关部门对异议核查中已核实的出错信息进行纠错处理。

(二)总行信用卡中心设异议处理岗1个,配2人,分人、8岗,负责接收牵头部门转发或各地分支行上报的有关异议的核实和处理工作。 (三)总行科技发展部设异议处理技术支持岗1个,配2人,分人、8岗,负责对出错信息原因查找和纠错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一级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设立异议处理岗1个,配2人,分八岗,负责接收上级行下发或下级行上报的《异议协查函》,判明异议所属业务类型和辖内机构后进一步向有关支行下发《异议协查函》,并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异议处理结果。 (五)各支行设立客户异议核查岗1个,配2人,分人、8岗,负责处理上级行转来的或客户直接提出的涉及我行的异议核查申请;同时向上级行或客户反馈核实后的结果。 第二章异议受理 第三条异议受理方式 客户对其信用报告中与我行有关的信息提出异议,可由本人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我行各分支机构异议处理人员提出核查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时限 我行应在收到异议核查申请9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 若异议核查申请由人民银行转来,应及时向人行征信中心反馈核查结果;若异议核查申请由我行直接受理,应及时答复异议申请人。需要纠错的,应同时将纠错报文报至人行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5.12.23 •【文号】银发[2005]393号 •【施行日期】2005.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银发[2005]393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为规范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第二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四条征信管理部门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在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征信服务中心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提取该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 信用报告没有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异议信息存在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并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 第二章异议的内部核查 第六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核查。 第七条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更正。 内部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应当立即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见附表3,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函),并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报送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协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保证个人征信系统客观、公正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妥善的完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辽宁省异议处理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范围 2.1本规程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操作流程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本规程适用于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信息处理操作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2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4职责与权限 4.1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是: 4.1.1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4.1.2负责全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4.2各分支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421负责落实本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4.2.2负责本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核查、信息更正和答复。5政策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本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本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属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 6流程图 6.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流程图

信用社(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客观、公正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妥善的完成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级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专用的通讯、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设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及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征信管理处(以下简称征信管理处)负责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督促省级商业银行及时报送更正信息,受理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工作的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申请受理、确认、外部协查、内部核查申请、回复和相应业务的档案管理,督促辖内商业银行及时报送更正信息等工作。征信管理部门应建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登记簿》(见表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登记簿),严格按照异议处理工作流程进行登记。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级商业银行负责异议信息的外部协查、错误信息更正、回复和相应业务的档案管理等工作。商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外部协查登记簿》(见表2)。 第二章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个人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向所在地的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表3,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本人提出查询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供查验。征信管理部门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查询申请表》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查询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征信管理部门应留存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备查及《查询申请表》备查。 征信管理部门应在《异议处理登记簿》上登记,并提取其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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