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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概念的理解

对消费者概念的理解

消费者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行为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消费者的活动实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反映,它既可以推动市场供求关系的重新平衡,又可以构建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更稳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因此,了解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实质,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关键因素的作用至关重要。

消费者的定义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公民。他们按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购买商品或服务,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同时实现财政和社会价值。第二,消费者是指以其财力主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施加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参与者。消费者不仅是购买商品和服务,还是监督市场运行并影响市场价格的社会主体之一。

消费者的行为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参考。消费者的有效选择和决策可以引导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性。因此,政府和企业也应给予消费者充分的尊重,尊重他们的有效选择,尊重他们的经济实践,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消费者保护,以更好地发挥消费者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消费者行为体现出多种特征,是复杂的社会现象。消费者的社会环境、价值观念、心理状态、收入水平和社会角色等因素都会影响他们的购买行为,而且这些因素也是动态变化的。消费者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表现出特定的社会责任感,并给政府和社会造成积极的影响。

消费者的活动构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

挥着重要作用。理解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实质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市场经济发展活动中的各种因素,提高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有利于社会繁荣稳定。

消费者行为学知识点

消费者行为学知识点 【篇一:消费者行为学知识点】 第一章消费: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它和生产、分配、交换一起构成社会经济的整体,是社会经济活动 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消费者: 1、广义消费者:指购买、使用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 组织。 2、狭义消费者:指购买、使用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家庭。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行为的特点: 1、广泛性、分散性。 2、多样性、复杂性。 3、易变性、发展性。 4、非专家性、可诱导性消费者的意识: 1、含义:指人的神经系 统对自己的身心状态和外界环境因素等变化的知觉和认识。 简言之、人脑对客观事物的自觉反映。 它的产生依赖于劳动和语言。 2、意识的层次:前意识;潜意识也称无意识;边意识;半意识。 3、消费者行为学研究的方法:观察法;问卷法;实验法;投射法;深度访谈法;在线调查法。 第二章科特勒的刺激反应模式:刺激作用于消费者,经消费者本人 内部过程的加工和中介作用。 最后使消费者产生各种外部的与产品购买有关的行为。 消费者购买决策:含义:是指为了满足需求这一特定目标,消费者 作为决策主体,在购买过程中进行的评级、选择、判断、决定等 一系列活动。 购买决策的内容: 1、为什么买?即购买动机。 2、买什么?即确定购买的对象和内容。 3、买多少?即购买的数量。 4、在哪里买?即确定购买地点。 5、何时买?确定购买时间。 6、如何买?确定购买方式消费者决策:根据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 介入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广泛的问题解决、有限的问题解决、常规的反应行为。 问题解决策略:机械解决、理解、顿悟、直观决策、信息加工。 消费者决策的原则: 1、最大满意原则。

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最新年文档

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一、各国对消费者概念界定一览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英、美等国,在世界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来的理论研讨与司法审判实践的补充、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日臻成熟,国际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国际化。合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论认识与立法例,以及有关国际性组织的做法有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从消费者的定义来看,欧盟《消费者法》第2条第5款规定:受到此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是自然人,他购买产品的目的不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行为。而与此对应,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提供出售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的行为。 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款规定,消费者是“为一定的目的订立法律行为,而该一定的目的既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的营利事业活动,又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独立职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英国在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对消费者的定

义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 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个人(作为经营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成为契约的当事方的情况除外)。澳大利亚法律和判例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指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现金价格不超过5万澳元,或者现金价格超过5万澳元,但所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个人、家庭、家居生活需要的。泰国1979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1978年5月1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从以上国家的规定来看,各国大体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从主体、目的、行为形态等几个方面对消费者的含义做出了限定,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用以保护、支持处于交易中弱势地位者的权益。各国关于消费者的法律认识把消费者限定在以下方面:第一,消费者为自然人,是消费过程中的经营者的相对方;第二,消费者是为个人目的而并非为商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人;第三,个别国家将消费者所从事的商品交易限定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 二、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行为学重点

(了解)广义的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了解)狭义的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各种消费品的住户消费者行为的三个要素:感知与认知,环境,行为。 不同类型的购买行为角色:(理解) 倡议者:首先提出或有意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的人。 影响者:其看法或建议对最终购买决策有一定影响的人。 决策者:在是否买、为何买、如何买、哪里买等方面作出部分或全部决定的人。 购买者:实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人。 使用者:实际消费或使用产品服务的人。 消费者行为的两个命题:(理解) 1、消费者行为也并非完全不可捉摸,事实上,通过精心设计的研究,消费者 行为是可以被理解和把握的 2、消费者行为虽然多种多样,但在这些千差万别的行为背后,存在一些共同 的特点或特征。 扩展型购买决策:(记忆)当消费者对某类产品的具体品牌不熟悉,也未建立起相应的产品与品牌评价标准,更没有将选择范围限定在少数几个牌子时,消费者面临的就是扩展型决策。 特点:介入程度高品牌差异大风险大费时 影响问题认知的因素:(记忆) 1.时间 2.环境的改变 3.产品获取 4.产品消费 5.个体差异 信息来源:(理解) 1.记忆来源 2.个人来源 3.大众来源或独立来源 4.商业或营销来源 5.经验来源 意识域可以进一步分为三个次级域:(产品品牌的集合) 激活域:代表消费者在心中存在的针对某一产品类的可能会购买的替代品牌的集合。(即由备选品中予以进一步考虑的产品或品牌组成)(记忆) 惰性域:品牌之间没有差异,没有突出的特色。(消费者了解但不关心的品牌) 排除域:消费者无法接受的品牌的集合。(消费者不喜欢和不予考虑的品牌) 影响激活域规模的因素: 消费者受教育程度 消费者家庭规模 意识域所含品牌数量 消费者对不同品牌使用于不同场合的认识水平 间接调查消费者评价标准的方法:

消费者的定义及特征

消费者的定义及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 解与适用》 2009年06月19日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日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

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

消费者群体的概念与分类

消费者群体的概念与分类 一、消费者群体的概念与分类 群体是指若干社会成员在长期接触交往过程中,在相互作用与相互依存的基础上形成的集合体。一个群体内的成员之间通常存在着某种稳定的联系和心理影响。 消费者群体是指具有某些共同消费特征的消费者所组成的群体。同一消费者群体中的消费者在消费心理、消费行为、消费习惯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共同之处,而不同消费者群体成员之间在消费方面存在着多种差异。 消费者群体的形成是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在因素主要有性别、年龄、个性特征、生理方式、兴趣爱好等消费者生理、心理方面的特点。外在因素主要有生活环境、所属国家、民族、宗教信仰、文化传统、政治背景等社会文化方面的影响。 一般来说,消费者都具有一定的群体意识和归属感,遵守群体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承担角色责任,同时也会意识到群体内其他成员的存在,在心理上相互呼应,在行为上相互影响。 对消费者群体按照不同标准分类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 根据消费者群体组织的特点可以划分为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正式群体是指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完备的组织章程、确切的活动时间的消费者群体。正式群体中的消费者 必须遵守群体的行为准则,严格保证群体活动的规范性。例如,职业协会、消费活动俱乐部、同业者联谊会等均属于正式的消费者群体。正式群体的规模比较大。与此相反,一般规模较小的或没有明确组织结构与章程的消费者群体统称 为非正式群体。例如,几个相交较密的朋友、多年的邻居、某种共同兴趣爱好者等,都属于非正式群体。 (二)首要群体与次要群体 根据群体的成员影响力的大小可划分为首要群体与次

要群体。首要群体也称作主要群体或主导群体,是指由有着极其密切关系的消费者所组成的群体。首要群体不但对其成员的消费心理,而且对其成员的消费行为都有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例如,家庭、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便属于首要群体。次要群体也称作次级群体或辅助群体,是指对成员的消费心理与行为的影响作用相对较小的消费者群体,通常是由某种共同兴趣、需要、追求的消费者组合而成的。 (三)所属群体与渴望群体 根据消费者与群体关系状况可以划分为所属群体与渴 望群体。所属群体是指消费者已加入其中的群体。渴望群体是消费者渴望加入其中但实际尚未加入的群体。这两种群体对消费者的影响有很大的不同,前者对消费者的心理与行为都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制约的作用,而后者则对消费者行为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导致其模仿行为的产生。

简述消费者的概念

简述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任何购买产品、服务或其他物品的个人或组织。消费者在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决定经济的发展和创造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消费者也是社会文化发展及市场经济环境的推动者。 消费者的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传统的消费者模型把购买者的角色视为一个被动消费者,不关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金融风险管理和社会政治的影响。但是,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角色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今,他们已经成为积极参与者,他们努力发掘和寻求创新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也体现了消费者行为主义的方法,即采用各种方法来说服消费者购买特定产品或服务,从而提高公司的销售额。消费者行为的动机可以分为支配性、个性化和实用性等多个方面。支配性动机指消费者购买特定品牌来说明自己的地位和特征,而实用性动机则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是出于实际需求,以满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需要。 另外,属性可以提供有关消费者的重要信息,使品牌知晓消费者的需求,并确定消费者是否愿意购买特定产品或服务。属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生存还是社会期望来分类,并以特定的标准来评估其消费行为。例如,社会期望的属性包括价值观,这是消费者实施购买决策的关键因素。 最后,消费者有责任控制自己的消费行为,以防止自己购买多余的物品,节约能源和水资源,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例如,消费者可

以不购买那些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或者拒绝不道德的广告或营销宣传。 消费者的概念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功能和角色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消费者从被动消费到积极参与,他们的行为将不断改变,他们将不断发展出新的消费模式,妥善应对每一个新情况,为消费者体验提供更多的选择。只有如此,消费者才能成为社会文化发展及市场经济环境的推动者,为个人及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消费者群体的概念与分类

一、消费者群体的概念与分类 群体是指若干社会成员在长期接触交往过程中,在相互作用与相互依存的基础上形成的集合体。一个群体内的成员之间通常存在着某种稳定的联系和心理影响。 消费者群体是指具有某些共同消费特征的消费者所组成的群体.同一消费者群体中的消费者在消费心理、消费行为、消费习惯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共同之处,而不同消费者群体成员之间在消费方面存在着多种差异. 消费者群体的形成是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在因素主要有性别、年龄、个性特征、生理方式、兴趣爱好等消费者生理、心理方面的特点.外在因素主要有生活环境、所属国家、民族、宗教信仰、文化传统、政治背景等社会文化方面的影响. 一般来说,消费者都具有一定的群体意识和归属感,遵守群体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承担角色责任,同时也会意识到群体内其他成员的存在,在心理上相互呼应,在行为上相互影响。 对消费者群体按照不同标准分类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 根据消费者群体组织的特点可以划分为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正式群体是指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完备的组织章程、确切的活动时间的消费者群体。正式群体中的消费者

必须遵守群体的行为准则,严格保证群体活动的规范性。例如,职业协会、消费活动俱乐部、同业者联谊会等均属于正式的消费者群体。正式群体的规模比较大。与此相反,一般规模较小的或没有明确组织结构与章程的消费者群体统称 为非正式群体。例如,几个相交较密的朋友、多年的邻居、某种共同兴趣爱好者等,都属于非正式群体. (二)首要群体与次要群体 根据群体的成员影响力的大小可划分为首要群体与次 要群体。首要群体也称作主要群体或主导群体,是指由有着极其密切关系的消费者所组成的群体。首要群体不但对其成员的消费心理,而且对其成员的消费行为都有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例如,家庭、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便属于首要群体。次要群体也称作次级群体或辅助群体,是指对成员的消费心理与行为的影响作用相对较小的消费者群体,通常是由某种共同兴趣、需要、追求的消费者组合而成的。 (三)所属群体与渴望群体 根据消费者与群体关系状况可以划分为所属群体与渴 望群体。所属群体是指消费者已加入其中的群体。渴望群体是消费者渴望加入其中但实际尚未加入的群体。这两种群体对消费者的影响有很大的不同,前者对消费者的心理与行为都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制约的作用,而后者则对消费者行为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导致其模仿行为的产生。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庇护机制的缺乏与完善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书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置、使用、持有以及处置物品或效劳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物或效劳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出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效劳的购置者( 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置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效劳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效劳者,均该当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置、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效劳(包罗住房)的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 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置商品或接受效劳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置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置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效劳合同中接受效劳

(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效劳)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效劳的非合同当事人。但必需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克不及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所谓买受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效劳的人。 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一方面,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置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罗提供效劳合同中接受效劳的一方当事人。而消费者显然包罗了提供效劳合同中的接受效劳者。另一方面,买受人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置商品的人,而消费者那么不限于亲自缔约购置商品的人,还包罗他人购置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必然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 从主体要素来看,显然,我国消法没有给“消费者〞规定明确的定义。因此,个人和单元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的发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庇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发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赐与特殊庇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单元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体,无论从信息获取还是交涉能力方面都远胜于个人。尤其是在交涉能力上,由于其通常所需商品的数量或采购次数较多,且富有交涉经验,因而其综合交涉能力非个人能及,底子上可以与一般经营者处于对等的他们,在这种情形下将其作为消费者加以庇护,违背了消法制定的本意,对一般经营者来说有掉公平,也有害于对个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更明确的庇护。因此,笔者认为不该当把单元列入消费者之内。单元因消费而购置商品或接受效劳,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只能依据合同法来主张接受效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适用消法特殊庇护。

客户观念名词解释

客户观念名词解释 客户观念,又称为消费者观念,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或服务时所体现的思维过程和行为习惯,以及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客户观念的形成受到不同因素的共同影响。首先,客户的思维是基于客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这包括客户的购买能力,消费习惯,风险偏好等;其次,客户的行为受到个人的实际情况的影响,这也包括客户的喜好,追求时尚,担心健康,企业价值观等等;最后,客户观念受到客户个体文化,及客户所处社会圈子影响,包括家庭传承,社会文化背景等等。 客户观念的形成一般可以归结于五种因素:客户的生活经历、客户的社会文化背景、产品服务的体验、客户个体文化、客户的社会圈子。 首先,客户的生活经历是形成客户观念的重要因素,包括客户的家庭体验、职业体验和旅行经历等。客户的生活经历对客户的观念形成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如家庭传承的价值观会影响客户的消费习惯和价值观,职业体验能够增加客户的实际经验,旅行经历能够增加客户的世界观和消费水平等。 其次,客户的社会文化背景也是客户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社会文化背景对客户对产品服务的认知,行为习惯,价值观等均有深远的影响,如客户的宗教信仰,社会环境,政治形势等都不可忽视。 第三,产品服务的体验是形成客户观念的重要因素。在当今时代,消费者要求更高质量、更快捷的服务,这使得企业面临更大的压力,

企业需要创新和改善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以此获得客户的认可和信任。例如,当客户遇到紧急情况时,他们需要企业高效响应,以确保服务质量,因此,企业应将客户体验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以给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第四,客户的个体文化也是客户观念的重要因素。客户的个体文化不仅受到客户的个人背景影响,还受到客户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如客户的国籍,客户的民族,客户的性别,客户的教育程度等等都会对客户的观念形成有重大影响。 最后,客户的社会圈子也是客户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企业应重视客户所处的社会圈子,如家庭背景、朋友圈和社会网络等,因为客户所处社会环境不仅影响客户的实验经验,还影响客户的价值观,行为习惯以及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知。 客户观念,由人们的观念,经历,文化背景,市场体验以及社会圈子的共同影响所决定。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企业需要通过不同的调研工具,如客户调查问卷,客户体验调查,社会网络分析,等等,分析客户观念,根据客户观念来设计服务工作流程,建立服务体系,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客户观念是客户的思维过程和行为习惯,以及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企业如何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客户观念来设计服务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话题。只有深入理解客户观念,才能更好地应对客户需求,提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思考

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思考 一、对于本法所称消费者的解读 (一)消费者之渊源消费者的经济学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消费者作经济学层面上的广义理解,可以归结为在经济领域中,以消费为目的而消耗物质资料或精神产品的主体。对于此定义可作以下三个方面的解析: 1.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仅指个人或家庭消费,并不包含生产消费和政府购买,而是将生产消费归入投资的范畴;这是经济结构配置语境下的划分,亦与政治经济学社会再生产四环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所指消费的意义契合,依此,生产消费归于生产环节,只有当生产资料转化为物质财富或精神产品并执行生活职能时,消费的过程才有可能发生。故而,所谓以消费为目的应当指向个人生活消费进行理解,而将生产消费归入消费范畴的经济学解释实则并不确切。 2.消费源自生物学中的食物链层级构造理论,即相对于生产而言,其本义应当作消耗理解;但日常经济生活中的语义误读则使得人们常将消费等同于购买,即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需要明确的是,只有购买者完成交换过程(商品二因素分离完毕)、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后,才得确定消费过程的起点。因此,消费者并非购买者,而应当是物质资料或精神产品的使用者。 (二)对本法所称消费者的解读消费者的法理解读 1.法益方面的思考。由于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生产要素分配、经济结构调整及买售关系建立存在着较高的不确定性,以生活为目的的消费者无法洞悉市场状况,自身权利始终处于极有可能被侵害的不确定性状态,且其自身的反欺诈意识较弱、所掌握的权利救济途径较少、私力救济能力较差,加之避繁就简社会心理状态的影响,导致其在经济生活中实质处于弱势地位;正基于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便应运而生。 2.主体范围方面的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便明确了适用本法的主体资格,即自然人;在经济生活中与经营者建立买

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摘要:消费者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处在消费活动过程中。与此作为鲜明对比的是做为单独的个体消费者在却在与具体的经营者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明确消费者人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实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患者;知假买假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例如,英国1977 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澳大利亚1923 年的《货物买卖法》第62 条有关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许多经济法教材和著作则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消费的个体社会成员。但该理论在患者就医,单位消费,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消法》的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患者就医能否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否定说 患者不是消费者。理由有:医院不同于“经营者” 。患者不是“消费者” ,因为医院的医疗收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能采取市场调节的随行就市。这种指令性价格总是低于实际成本,这就是说,患者的生命、患者的健康的价值与诊疗服务价格不统一。患者以严重违背价值规

消费者,顾客与客户的区分及其营销意义汇总

消费者 , 顾客与客户的区分及其营销意义 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企业界,我们一般都将“消费者” 与“顾客”这两个概念互相替代使用,很少思考过它们之间的不同。企业在制定与实施市场营销战略时,更是没有将二者区分开来,导致企业的营销目标抽象、笼统, 营销策略缺乏针对性,理所当然影响营销效果。在我国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正确区分消费者与顾客,有利于企业整合自身的营销资源, 有利于制定正确的营销战略,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一、消费者与顾客是企业不同性质的营销对象 在西方经典的营销学著作中, 尽管并没有明确给消费者与顾客这两个概念下定义, 但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却有很明显的区别,而且他们并不将二者互相替代使用。如在菲利普·科特勒等著的《市场营销管理》(亚洲版一书中,他更多的是使用“顾客”一说,而很少使用“消费者”的概念。而在 j ·保罗·彼德、杰里·c ·奥尔森合著的《消费者行为与营销战略》一书中,主要使用“消费者”而少使用“顾客”一词。这种情况在其他专著当中也常见。但是这些经典著作也没有明确地给二者下定义以区别。 当全球经济步入知识经济与互联网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快,企业要想在如此纷繁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求生存与发展 , 那么企业的营销战略必须更具有确定性与针对性, 而不是抽象的、空泛的原则与指针。这样,区分“消费者”与“顾客”这两个营销对象,就显得十分重要。 对二者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消费者是指企业产品、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 而“顾客则是指与企业直接进行商业交往的人或群体”。 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是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与归缩。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类自身生活得更好。在市场营销学理论研究中,我们使用“消费者”一词,一是明确企业生存的理由是能够“满足企业产品、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与受益者的需求” ; 二是从这个角度出发, 区分不同的消费者类型, 便于

对消费者的理解

对消费者的理解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主要是指个人消费。 定义 消费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食草动物和食肉动物,称为消费者。顾名思义,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阳能来生产食物,只能直接或间接地以绿色植物为食获得能量,根据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为直接依赖植物的枝、叶、果实、种子和凋落物为生的一级消费者,如蝗虫、野兔、鹿、牛、马、羊等食草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肉食动物为二级消费者,如黄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动物之间存在着弱肉强食的关系,其中的强者成为三级和四级消费者。这些高级的消费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凶猛的肉食动物,如狮、虎、鹰和水域中的鲨鱼等。有些动物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杂食动物,如某些鸟类和鱼类等。消费者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 名词概念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以经济领域为主要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或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消费者的知识概念

消费者的知识概念 消费者的知识概念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了解程度,包括对产品功能、品牌口碑、市场价格、购买渠道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消费者的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其购买决策和消费行为。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消费者的知识概念变得尤为重要。以下是消费者的知识概念的一些关键方面: 1. 产品功能和性能:消费者需要了解所需产品的功能和性能,以便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例如,购买一台电视,消费者需要了解分辨率、显示技术、音效等相关的知识。 2. 品牌口碑:消费者应该了解不同品牌产品的质量和口碑,通过了解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和使用体验,选择可靠的品牌产品。 3. 市场价格:了解市场价格对消费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价格是购买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者需要了解产品的市场价位,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4. 购买渠道:消费者应该熟悉各种购买渠道,并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例如,有些产品可以直接在实体店购买,有些产品可以在网上购买。消费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购买渠道。 5. 售后服务:了解售后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对消费者来说是很重要的。消费者应该了解产品保修期、退换货政策以及售后服务的质量。

了解这些知识有助于消费者做出理性的购买决策,避免花费过多的金钱和时间在低质量的产品上。同时,消费者的知识概念还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如遇到退换货问题或售后服务不佳时,能够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者的知识概念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只有充分了解产品的功能、品牌口碑、市场价格、购买渠道以及售后服务,消费者才能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知识概念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可以更轻松地获取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然而,过多的信息之下,消费者的知识概念的重要性也显得更为突出。下面将从产品知识、市场信息和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消费者的知识概念。 首先,消费者的产品知识是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的基础。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需要了解该产品的各项功能,以确定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例如,在购买电器产品时,消费者需要了解该产品的功率、使用方式、耗电量等,这样才能选择到适合自己的产品。而这些产品知识不仅可以通过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的文字获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社交媒体和消费者的评价获取。消费者的产品知识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选择到合适的产品,还能够避免因为不了解产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市场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市场信息包括产品的价格、品牌的口碑、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需要通过了解市场信息,选择价格合理、品质过硬的产品。市场信息的获取有多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购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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