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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

【案例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

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②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本题中,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自己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构成欺诈,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丁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合同被撤销,给丁造成损失的,丁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案例2】

甲、乙、丙于2007年10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三人约定各占1/3的份额,画由甲保管.

2007年11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擅自决定将此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得该画后,于2007年12月1日将画以15万元卖给戊。双方同时约定,此画先放在丁处,让丁再欣赏1个月,2008年1月1日丁再向戊交付该画。

2008年2月,戊向辛借款3万元,期限为3个月。戊将该画抵押给辛。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08年3月,戊未经辛的同意,擅自将此画作价6万元卖给不知情的庚。

庚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A装裱店装裱。因庚未按期支付A装裱店的费用,该画被A装裱店留置.

要求:

(1)丁是否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题中,尽管甲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善意第三人丁属于有偿取得,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2)戊自何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自2007年12月1日起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辛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辛的抵押权能否对抗庚?并说明理由。

【答案】辛的抵押权已经设立,但辛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A装裱店能否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A装裱店有权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

【案例4】

2008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 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4月1日交付全部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3月10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日期为3月

10日,付款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1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18日,B公司与甲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至A 公司。

3月20日,B公司掌握了A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甲公司暂停运输展览设备,并通知A 公司中止交货,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4月1日,B公司通知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往A公司,甲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展览设备全部毁损,致使B公司4月1日不能按时全部交货。4月5日,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2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2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5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I.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1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

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分)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1分)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分)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2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1分)

2.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1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分)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3分)

3.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1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1分)

(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1分)《合同法》第2l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分)

(3)乙大厦的要求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分)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1分)

(4)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1分)《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1分)

(5)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1分)《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分)

4。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分)

2.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分)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二、案例题

(一)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

(一)1.【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答案】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解析】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3.【答案】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4.【答案】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

【解析】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二)2000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

问:

1.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二)1.【答案】不能.【解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本案中,无论甲设立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该有限责任公司都已成立,甲的出资行为早已完成,甲是不能任意抽回出资的,即便该公司不能或不想继续经营,那也要清算以后股东才能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因此,丙抽回出资偿还债务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答案】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三)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问: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

(三)【解题思路】

本案例涉及的是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

【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四)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答案】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五)1。G市贸易公司于1994年10月25日至30日组织了一场名品展销会,展销地点是G 市工业展览中心,100多家公司参展。甲在9号展台买了一瓶麦香酒回家,饮用后感到眼睛肿涨,经10天治疗虽恢复了体力,但由于麦香酒中甲醇含量过高导致双目失明,甲出院后立即去展览中心,但展销会已结束。甲找到展览中心主管人员,被告知因为此次展销会是G 贸易公司组织的,他们不负责任;甲找到G贸易公司,被告知9号展台是H市麦香酒厂展销的,应由H市的麦香酒厂负责,与他们无关。甲找到H市的麦香酒厂,发现是个脏乱的地下小作仿,其负责人说没钱陪,甲长到H市工商局,工商局调查到:H市的麦香酒厂根本没有营业执照,其开业和参加展销会都是借用本地谷芬酒厂(是H市乙个人私自创办的企业)的执照,而谷芬酒厂已与上个月并入了H市万里酒厂,而万里酒厂声称:“损害并非本厂造成,概不负责!”

问:

(1)甲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2)甲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

(五)答案:1)甲可以向以下单位提出赔偿请求:G市贸易公司、G市工业展览中心、H市麦香酒厂、H市万里酒厂

(2)甲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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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

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②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本题中,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自己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构成欺诈,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丁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合同被撤销,给丁造成损失的,丁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案例2】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 (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解析: (1)债权人代位权。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B公司对甲、乙等人陷于履行迟延,怠于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甲、乙等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 (2)甲、乙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即甲、乙等原告只能就其享有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要求A公司进行支付。另外,由于大楼的质量存在问题,B公司的债务履行不适当,A公司对B公司享有抗辩权,A公司可以向甲、乙等人主张这种抗辩权。 案例3: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经济法案例

一、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二、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不久,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承包给张某经营,承包期三年,张某每年支付承包金100万元。承包协议签定后,公司将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交给张某。一年后,张某拒绝支付承包金,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一: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 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 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3)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合同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4)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 (5)司机殴打黎民等3名游客是违法一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种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6)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对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二:某甲与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 1.乙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 2.乙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 均由甲承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取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 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 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 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 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 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CIF是 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 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 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 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 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 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 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 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 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 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 运人和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 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 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 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 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 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 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在国际经济 法的发展过程中,经典案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在实践中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学者们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第一,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美国—中国玉米案》是一个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它涉及美国对中国出口玉米的反倾销措施。在该案中,世界贸易组织裁定美国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一裁决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国 际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国际投资的案例。《阿根廷债务危机案》是国际投资法领域的经典 案例之一。在该案中,阿根廷因债务危机进行重组,但遭到部分债权人的起诉。最终,国际投资仲裁庭做出裁决,支持了部分债权人的诉求。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国际投资法中合理重组和债务违约的讨论,为国际投资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第三,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利比亚对美国的金融制裁案》是一个典型的国 际金融案例。在该案中,美国对利比亚实施了金融制裁,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这一案例涉及国际金融法中的制裁措施和国家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启示。希望广大学者和从业人员能够重视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的研究,不断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它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不乏一些经典案例,它们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指导价值。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际经济法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对中国进口汽车案》。这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 争端案件。美国对中国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中国认为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便向WTO提起诉讼。经过WTO的调解和裁决,最终裁定美国对中国 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要求美国停止这一行为并赔偿中 国损失。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也为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其次,我们来看《沃尔沃收购福特案》。这是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际跨国 并购案。沃尔沃是瑞典的一家汽车制造商,福特是美国的汽车制造商,沃尔沃收购福特的交易涉及到跨国资本的流动、国际市场的开放等多个方面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在这起并购案中,涉及到了反垄断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条款。这一案例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跨国并购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最后,我们来看《亚洲金融危机案》。这是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金融危机 案例。1997年,东南亚地区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泰国、印尼、韩国等国家的 货币贬值,股市暴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紧急援助措施,以应对金融危机。这一案例揭示了国际金融法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和局限性,也为国际金融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多个 领域,这些案例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指导价值。通过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关于经济的五个案例及解读

案例:关于经济的五个案例及解读 案例一:商业诋毁引起的经济损失 事实经过: 某某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互联网企业,以提供在线购物服务为主要业务。某天,一位名为张三的顾客在某某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博客文章,指责该公司销售假货并提供差劣的客户服务。这篇文章迅速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该公司信誉受损,消费者对其产生了负面印象,进而导致了销售额的大幅下滑。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如果某人编造事实或者捏造证据,对他人进行诽谤、诬告陷害行为,并给被诬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属于商业诋毁,对某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张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 对于某某公司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来维权: 1. 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张三赔偿经济损失; 2. 向相关平台提交侵权投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减少进一步的损失扩大; 3. 向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恢复企业信誉; 4. 寻求媒体曝光,提高公众对该事宜的关注,进一步恢复企业信誉。

案例二:虚假宣传引起的消费者欺诈 事实经过: 某某电器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家电产品的企业,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声称其 产品拥有超长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服务,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然而,事实上,该公司的产品质量并不符合所宣传的标准,且维修服务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企业在宣传销售 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时,不得虚假夸大商品的质量、性能等特点,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在这个案例中,某某电器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存 在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并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建议: 对于受到虚假宣传侵害的消费者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来维权: 1. 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某某电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 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某某电器公司进行处罚; 3. 向媒体曝光,提高公众对该公司的关注,维护消费者权益; 4. 参与消费者维权组织,通过集体行动要求某某电器公司进行赔偿。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引言: 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针对几个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实践应用。 1. 垄断行为案例分析 垄断行为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和效率。其中,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微软公司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阻碍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法院最终判决微软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制裁措施。这个案例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合同的要素和履行义务。例如,国际奢侈品牌与代理商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代理商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奢侈品牌终止了合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代理商违反了合同义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这个案例强调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和违约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某电子产品公司虚假宣传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虚假宣传其产品具有特定功能,但实际上并未达到所宣传的效果。消费者因此遭受了经济

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违反了虚假宣传法,并要求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这个案例强调了企业在宣传产品时应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 4.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例如,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设计专利权。法院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这个案例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结论: 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垄断行为、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经济法的实践应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只有通过合理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法律保护,我们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有关经济法的案例

有关经济法的案例 近年来,经济法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涉及的问题广泛而复杂。本文将针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一、内幕交易案件 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2019年,某公司高管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通过多次买卖该公司股票谋取非法利益,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内幕交易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金融诈骗案件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诈骗案件也屡见不鲜。例如,某公司据称拥有独特的高收益投资项目,通过诱骗投资人出资,并发放高额投资回报,最终公司资金链断裂,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此类案件涉及经济诈骗、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腐败案件 腐败是一个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的问题,经济类腐败案件也不在少数。例如,某政府官员在招标项目中收受贿赂,导致了招标结果的扭曲,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并加大了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

要。例如,某公司侵犯了其他公司的专利权,恶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给原权利人造成了很大损失。针对这类案件,国家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五、网络经济案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经济也成为了一个热点领域。然而,网络经济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等。某网络公司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购买低质产品,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加强了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并加大了对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应用案例丰富多样,涉及的问题广泛而复杂。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加强经济法的学习与应用,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经常通过案例来具体化和解释。下面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汇总。 1. 合同法案例:《长江水泥案》 长江水泥案是中国合同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该案涉及一家水泥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水泥公司应按时供应水泥,而建筑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水泥公司未能按时供应水泥,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建筑公司要求水泥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水泥公司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并认定水泥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 2. 公司法案例:《安然案》 安然案是美国公司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安然是一家能源公司,在2001年因会计丑闻而破产。该案揭示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的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安然案导致了公司治理和审计监管的改革,对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3. 劳动法案例:《福特汽车公司案》 福特汽车公司案是美国劳动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该案涉及一名福特汽车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心脏病发作,最终死亡。法院判决福特汽车公司应该对员工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认定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未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等。 4. 知识产权法案例:《苹果与三星案》

苹果与三星案是全球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该案涉及到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专利权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金。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和重视,对于推动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一些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对于解释和适用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高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这些案例也反映了经济法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经济法案例整理

问: ( 1 )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2 )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 3 )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 1 ) 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2 ) 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3 ) 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问: ( 1 )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 2 )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 3 )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参考答案: ( 1 )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62 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负担不明确应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 2 ) 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问题。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 3 )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经济法新闻热点案例

经济法新闻热点案例 经济法新闻热点案例:杰克马争议税务案件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崭露头角。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税务问题的频繁亮相。在这其中,杰克马争议税务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杰克马,即阿里巴巴集团的创始人之一,是中国企业家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他在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也积累了可观的财富。然而,在杰克马上市后不久,税务部门对他个人及企业的税务状况展开了调查。 这起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杰克马个人的税务问题上。税务部门怀疑他个人的财务状况存在问题,并认为他通过税务管辖权的调整来逃避纳税责任。传闻中称,杰克马通过跨国转移定居地、通过合理的纳税管辖权调整优化纳税计划,以及合理使用税务筹划方法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些行为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质疑。 杰克马案件的争议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责任的问题。税务部门质疑他的个人所得是否按照法定的税率进行缴纳,以及他是否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其次,是关于跨国转移定居地的问题。税务部门怀疑他通过将自己的定居地转移到海外,从而减少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起案件的争议还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的讨论。首先,是税收公平性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像杰克马这样的富豪应该为社会贡献更多的税收,而不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纳税责任。这些人主张加强税收监管,确保富豪得到公平的对待。其次,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如果杰克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他并没有做错什么,税务部门无权过问他的纳税行为。这些人主张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客观。 在这起案件的背后,还存在着监管漏洞以及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争议。一方面,税务部门对于富豪的纳税管理存在不足,监管漏洞被一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 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 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答: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答: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案例二: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 [评析]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 第二种一意见认为商场应当退货。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24条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下面以经济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参与刑事犯罪集团的被告人胜诉案 案例描述:被告人李某在经济活动中参与一起刑事犯罪集团,被判有罪并被处以刑罚。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相关经济法规为依据,指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规定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对于该案例,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作为被告人参与了刑事犯罪集团的活动,被判有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然而,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规范为依据,提出了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指控。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在这个案件中,犯罪行为与经济活动有关,但是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被罚款案 案例描述:某生产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被监管部门发现并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企业被判处罚款数额较大的处罚。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经济法规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生产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如果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处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企业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企业的处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两个经济法的经典案例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经济法也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经济法领域内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定。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二、案例概述 某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新产品,该产品迅速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然而,不久后,竞争对手公司对该产品提起了侵权诉讼,声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注册专利权。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分析 1. 专利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者在其发明创造中所享有的某项专利权利的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竞争对手公司声称其拥有针对该产品外观设计的注册专利权。因此,首先需要对该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 2. 侵权行为认定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分析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竞争对手公司的注册专利权相同或相似。在本案中,需要对被诉产品的外观进行详细比对,并结合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范围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3. 侵权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方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本

案中,如果法院认定被诉产品侵犯了竞争对手公司的专利权,那么被诉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案例结果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判决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如果法院认定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竞争对手公司的专利权不相同或相似,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维护被诉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判决被诉产品构成侵权:如果法院认定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竞争对手公司的专利权相同或相似,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被诉产品构成侵权,要求被诉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竞争对手公司的损失。 3. 判决部分构成侵权:如果法院认定被诉产品的一部分外观设计与竞争对手公司的专利权相同或相似,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被诉产品部分构成侵权,要求被诉公司对侵权部分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案例启示 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注册专利权的重要性: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应注重对相关专利权的申请和保护,以避免侵权纠纷。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需要进行详细的比对和分析,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3. 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 一、《合同法》相关案例 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 损失。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 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 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 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 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 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 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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