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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复习案例及答案

1、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问3分):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

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全兼容DVD机质押给王某作担保。

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DVD机,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VD机作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DVD机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庭。

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DVD机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DVD机已交给李某作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他根本无钱偿还,并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DVD 机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

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

要求李某交付DVD机,然后变卖以抵其借款5000元。法院查明,李某于9月15日将DVD 机借给朋友朱某,朱某使用时因操作不当,致DVD机损坏。

请回答以下问题(每小问2分):

(1)张某与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为什么?

(3)李某占有张某的那台DVD机,是否合法?

(4)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

(5)DVD机损坏责任如何承担?

(6)法院对于王某10月2日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该合同成立且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书面合同签字时成立并生效。

(3) 合法。李某依质押合同占有张某的笔记本电脑(质物),属合法占有。

(4) 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

(5)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向朱某追偿,由朱某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本案可做以下处理:

A.张某向王某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质押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

B.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且公司章程规定,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乙、丙、丁、戊一致同意,增选乙任公司的新董事,但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4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5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5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6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每小题3分):

(1)2013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增选新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2001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量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己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高压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高压锅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

(1)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1分)为什么?(2分)

不成立。(1分)《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报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一年诉讼时效,但《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应适用《产品质量法》。(2分)

(2)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1分)为什么?(2分)

不成立。(1分)《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2分)

(3)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2分)

商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分)

(4)商场赔偿后,对高压锅的生产厂家享有什么权利?(1分)

商场赔偿后,有权向某对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追偿。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2、2010年2月1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房屋预售合同,买卖一处位于A市

的新建商品房。双方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然后于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100万元(含定金),否则张某须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必须在同年10月底向张某交付房屋,逾期交付的每日支付0.1万元违约金。李某为张某的100万元付款责任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未能在5月1日前支付其余购房款,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催告后,张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题3分):

(1)张某主张,虽然该楼盘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双方的预售合同未在A市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根据A市政府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合同不应履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返还其10万元定金。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以下(2)-(4)假设合同有效作答。

(2)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收了张某的10万元定金后,拟起诉张某另行支付20万元违约金,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

(3)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将房屋另行出售?

(4)假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考虑到市场不景气,决定不解除与张某合同,直接起诉李某要求李某代为承担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

3、甲厂自2007年起开展“葡萄酒速效陈化技术”的研发,该项技术的基础是乙厂享

有专利权的“葡萄酒陈化技术”,具体研发工作由甲厂高级工程师吴某负责。2009年1月,吴某跳槽到丙厂,并继续该技术的研发,同年2月取得成功,比原来“葡萄酒陈化技术”

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益。

根据案情请分析(每小题4分):

(1)该项“葡萄酒速效陈化技术”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是谁?

(2)该项“葡萄酒速效陈化技术”的实施必须依赖“葡萄酒陈化技术”的实施,但是乙厂不

同意“葡萄酒速效陈化技术”的专利权人实施其“葡萄酒陈化技术”,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3.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1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200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1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200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1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某市体育馆2015年春节期间利用场馆淡季开展经营招商,出租场地举办家具展销会。承租者踊跃,招来20余家国有、集体和私营的家具加工厂进馆,承租展销家具。体育馆未要求承租厂家明显表明租赁关系。展销会举办期间购销两旺,展期一个月满后,于2015年3月5日结束。4月初,有数位消费者找到体育馆,要求对所购家具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当时

展销会已经结束,体育馆负责人称;我们只管出租场地,商品质量与我们无关。消费者要求体育馆提供生产厂家的地址,体育馆却无法提供。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解决。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

1)体育馆是否应承担责任?(1分)为什么?(2分)

(1)体育馆应该承担责任。(1分)因为体育馆与承租厂家未明显表明租赁关系,但其事实存在,其行为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消费者要求体育馆提供生产厂家的地址,体育馆却无法提供,因此,体育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出租场地举办展销会销售有缺陷产品产生纠纷而承担责任是怎样规定的?(2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始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2分)

3)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解决与体育馆之间的纠纷?(3分)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

(2)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15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3)(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4) 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1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5)2001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6) 2002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7)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资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8)

(9)4.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

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 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 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 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 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

经济法案例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二.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 (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 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为对价给付的债务。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的义务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 (4)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就应该支付预付款,履行合同之约。 三.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为什么? 答案: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经济法》考试复习案例及答案

1、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问3分):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 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全兼容DVD机质押给王某作担保。 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DVD机,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VD机作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DVD机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庭。 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DVD机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DVD机已交给李某作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他根本无钱偿还,并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DVD 机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 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 1.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食品公司订购月饼5万盒,要求其在中秋前一个月开始交货,中秋前一周交货完毕,价格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并在一周内回复。10天后,食品公司回电同意商场的意见。又过了三天,食品公司发传真给商场说,今年原材料涨价,按去年价格难以执行,要求能在去年的基础上提价6%;同时因各地要月饼的商家较多,交货时间放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中秋前三天完毕。后商场回电给食品公司说,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而后,食品公司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发货,中秋前三天将货全部发给某商场,商场全部接收。分析合同的成立过程。 2.村民南某要买一头牛,席某说自己有一头牛要出卖。席某是南某的远房舅舅,南某十分尊敬。在谈话时,南某得知席某的牛正怀着小牛,心下盘算着如果买下这头牛实际上就是买了两头牛,便按照市场中较高的价钱出了价。席某欣然答应,但席某答应的前提实际是待母牛产下小牛后再出卖。他便对南某说,你下月十五来牵牛。十五到了后,南某叫自己的小儿子带着钱去席某家牵牛。牛牵回来后,南某发现是已经下了小牛的母牛。其妻对南某说,这种牛现在根本值不了几个钱,最多只要一半多一点钱就可买到。分析南某与席某买卖牛合同的效力。 3.A(建筑公司)与B(水泥厂)签定购销合同,规定在2002年度,由B为A供应水泥1000吨,分4批供货,每批为250吨。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运费和货款在每批货交付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结清。为保证A不拖欠货款,C(玻璃厂)为A做担保,将一生产设备质押给B公司,与B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双方约定,C为A的担保人,将C的生产设备质押给B,如A不按期付款,B有权变卖设备用来低偿货款。又因C此时生产任务较重,所以经双方协商,该生产设备先由C使用。(注双方未约定具体交货日期) 合同签订后,2002年2月B向A发运水泥250吨,A于当月14日给清了这次的运费和货款。因3月至10月属水泥的销售旺季,B厂的产品供不应求,故没再给A发货,A多次催货无效,只好另在别处购买水泥400吨,因当时水泥供应紧张,A公司购得水泥单价比原订货价高100元。进入11月,水泥滞销,B于11月10日、11月30日两次发货250吨,A收到第二次发货后,立即通知B停止发货,来人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成,B于12月又发250吨水泥。至此,B认为自己已履行完合同。要求A付款,A拒付。B要求变卖C的设备,C也认为B违约,拒绝。问: (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能否认定B迟延履行?原因?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能否支持A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原因?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能否变卖C的生产设备?原因? (4)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A后来自行购买的400吨水泥多付4万元可否要求B赔偿? 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72000元价款的原料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甲先交定金10000元,卖方乙在年底交货,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的5%。合同订立后甲按规定交了1万元定金。但乙因转产提出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由于乙未按时交货造成甲停工经济损失5400元。试分析乙的行为是否违约?乙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甲如何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自己最有利?为什么? 5.著名画家甲与顾客乙约定,甲为乙画肖像,乙应预先支付酬金1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患重病卧床不起,极有无法再为乙画像的可能。于此情形,乙主张中止先行支付酬金的义务。甲接到乙的通知后,即向乙提出,如果自己在15天内病情好转开始作画,乙仍应先行支付酬金。15天过后,甲仍未好转,不能履行义务。于是,乙主张解除合同,但遭甲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请分析法院支持谁的主张? 6.某农场每年都向某纸箱厂订购一批纸箱,用于装运广柑。按照惯例,农场可提前两个月向纸箱厂订货。合同成立后,如欲退货,只要提前半个月通知纸箱厂即可;如欲增加订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 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

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 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2010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微波炉厂,并将厂名改为如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32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四方商定,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请判断下列选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股东乙用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已超过20%,其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 (2)在合同生效第5天,甲、乙、丙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让手续;但是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大家认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3)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损失50万元,丙的要求可以接受; (4)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须经过全体股东1/2同意方可。如同意甲的请求,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 选项(1)不正确。因为《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未作限制。 选项(2)正确。根据《公司法》,在公司成立前,投资人可以退出,但由于违反了发起人协议,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按约出资的其他出资人的损失。 选项(3)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选项(4)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某商店售出一批皮鞋,其中几双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多付10%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问: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生产厂的理由正确。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负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在履行“三包”及赔偿责任之后,如果责任属于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有权向他们追偿。但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的责任问题。 3、某市A机械厂2000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01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答案: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正当的商业折扣,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因为折扣是

经济法案例题

(一)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2000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题: ⒈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⒉2000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⒊2000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 质? ⒋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如何处理? 答:(1)要约。因为该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该函的内容已载明了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它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2)新要约。因为在该电文中对洗衣机厂的要约内容作了变更,即对价格作

了变更而且在交货方式上作了限定。 (3)无效的承诺。因为本案中,天鹏商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了对洗衣机厂的第二次函的承诺,但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故承诺无效。 (4)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 (二)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理应经股东会特别会议;依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态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同时应通知对方。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一: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 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 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3)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合同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4)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 (5)司机殴打黎民等3名游客是违法一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种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6)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对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二:某甲与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 1.乙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 2.乙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 均由甲承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取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经济法案例答案

1、(P97)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补充书本题目P97答案:(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符合规定。(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P31)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经济法案例权威答案解析

案例1: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999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伙开了一家与A企业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业务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伙开了一家与A企业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业务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1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说明理由。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说明理由。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店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店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同时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意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2: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末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3、 4、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经济法第2-8章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第2-8章案例分析题 第二章《公司法》案例分析 1. A、B、C三个企业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为150万元, 200万元,50万元。三方草拟的章程规定是:(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董事会由5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5)若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分析: A、B、C草拟的章程是否存在问题?理由是什么? 答案:(1)由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 (3)董事会由5人组成合法,因为有限责任的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 (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5)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 A公司作为发起人欲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如下内容:(1)10个发起人中有6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跨国性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由于是募集设立的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购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 A公司拟定的内容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1)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过半人数在中国境内,而本题有10个发起人中有4

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案例答案

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2.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该市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提货时负款5万元,余款2个月内负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观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 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 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 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 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 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 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 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 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 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 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 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 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 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 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在本案中,新华 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 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 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 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 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3. 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长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 资不抵债。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 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 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 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 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 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 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 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 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 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4. 1995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 同投资创办议价以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业的公司。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 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 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 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此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 这是为什么? 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 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20%。(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 任。(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 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 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5. 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该国有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该企业与他 人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 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980万股,三个发起 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 然后指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企业准 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请问:(1)企业自己对资产 1 / 91 / 9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A卷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 1.华联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本年度,会计部门发生了以下事项: (1)华联公司的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有会计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出。 (2)华联公司为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规定销售人员自己联系销售渠道,自找客户,谁销售谁负责收款,工资与销售额挂钩。(3)华联公司设置了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4)华联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指出该公司上述做法的错误并说明理由。(20分) 答:对该公司上述做法存在的错误分析如下: (1)华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报送不符合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盖章。(5分) (2)华联公司制定的关于“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内控缺陷。销售工作与收款工作是两个不相容职务,“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5分)

(3)华联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账,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均属于违法行为。(5分) (4)经办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规定将发票交原出具单位重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位或金额等关键项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5分) 2。某酒厂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含增值税售价117元;(2)自产啤酒10吨,每吨成本1000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元,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税务机关核定的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酒类产品增值税税率17%;假设本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20分) 答: (1)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①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2000×117÷(1+17%)×20%+2000×0.5 =40000+1000 =41000(元)(5分) (解题说明:白酒的消费税采用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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