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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pdf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pdf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pdf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

(经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含事项以及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和标准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为准。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四条规定的交

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第三章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规范并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监事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部每月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备查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有利于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计划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在支付之前,应履行完毕关联交易审批及关联交易付款审批流程,经有权签字人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不得为该关联交易的有权签字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五章关联方资金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清收。

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资产时有权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财产,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等偿还其侵占资产。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怠于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六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清收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负责人,在决策、审

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一条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外,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灌注桩: 4.1.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 2.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 护层不得小于50mm。 6.1.4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合格机械。 6.2.6粗骨料可选用碎石,其骨料粒径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三分之一。 6.2.7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1000mm或单桩混凝土 量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1组试件:直径大于1000mm 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试件应留3件。 6.3.2泥浆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护筒内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00m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最高水位1500mm以上; 2.在清孔过程中,应不断置换泥浆,直至浇注水下混凝土; 3.浇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粘度不得大于28s; 4.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中应采用维持孔壁稳定的措施。 6.3.9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 2.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 3.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6.3.26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 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查,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6.3.27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灌注混凝土必须具备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180—220mm;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60kg每立方(当掺入粉煤灰时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2.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0%,并宜选用中粗砂;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 3.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掺外加剂。 6.3.30灌注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800mm 3.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000—6000m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4.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5.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800—1000mm。凿除泛桨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2016版).

附件1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 (2016版)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2016年2月

编写说明 随着气象业务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自2004年以来,地面气象观测业务在观测时次、观测方法和观测仪器等方面先后进行了较大调整,并印发了一系列技术文件和业务补充规定。为加强地面气象观测技术规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发挥其对地面观测业务的技术指导作用,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组织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和有关省局对2004年以来的业务技术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归纳整编完成了《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2016版)》。 本技术规定是对近年来的印发技术文件和业务补充规定的系统性归纳整编,对现行业务技术规定中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内容涵盖地面观测业务调整规定、《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与现行业务不一致之处的完善补充、自动观测相关业务规定及异常记录的处理、重要天气报告和应急加密观测规定等。 本技术规定参加编写的人员包括:王柏林、宋树礼、施丽娟、张振鲁、伍永学、祁生秀、周林、李莉、曹铁、刘立群、杨晓丽、杨金花、王力、陈冬冬、周媛、张帆、刘为一、汪武锋、陈虎胜、胡天洁、王磊。 编写组 2016年2月

目录 一. 观测业务要求 (1) (一) 观测时次 (1) (二) 观测项目 (1) (三) 观测任务与流程 (2) (四) 校时 (4) 二. 观测与记录 (4) (一) 云 (4) (二) 能见度 (5) (三) 天气现象 (5) (四) 湿度 (8) (五) 降水 (8) (六) 蒸发 (9) (七) 雪深雪压 (10) (八) 电线积冰 (10) (九) 辐射 (11) (十) 数据文件格式变更 (11) (十一) 异常记录处理 (12) 三. 气象报告 (18) (一) 天气现象电码 (18) (二) 重要天气报 (19) 四. 应急加密观测 (2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讲解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讲解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定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1、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国际化、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强度渐趋加大,重要性日益突现。 2、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签署以来,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已经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竞争、争夺国际市场的焦点。 3、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其核心就是要提高国家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其重要的实现路径是更加突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运用能力。 (二)国内背景: 1、改革开放3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日益重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逐步深入。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全省专利申请量由2000年的全国第六位跃升到2008年的全国第一位。 3、企业知识产权意识逐步增强,涌现了一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较强的企业。全省企业专利申请量由2000年的全国第六位上升到2008年的全国第一位,为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4、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步增多,尤其是遭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面对跨国公司的侵权指控,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 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不强。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常规化的有效管理,往往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损失。 三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措施比较少,缺乏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走向系统化、规范化的有效指导措施。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目录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第1—2页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第3—4页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14〕861号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相关资料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试行)

附件3 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 (试行)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2015年9月

前言 《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主要依据《地面气象观测规范》(2003年)、《新型自动气象(气候)站功能需求书》、《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指导意见》(修订稿)、《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等文件,以基层业务人员实际维护经验为基础,吸收了区域气象站生产、使用和管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编写完成。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自动站的系统结构、主要性能、完好标准、设备维护时间、内容、流程、注意事项、维护记录表等。 本规范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制定发布,并归口。本规范由陕西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责起草。本规范编写组成员为:周林、白水成、王国君、徐青强、张世昌、张向荣、张晓妮、于进江、毛峰、李晓冬、张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是对区域自动气象站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的指导性文件。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向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反馈,并望提出改进意见。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目录 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规范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备结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主要设备技术性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完好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结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技术性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技术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运行环境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设备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维护时间错误!未定义书签。 维护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测试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维护记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注意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记录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维护工具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BuildingPileFoundationsJGJ9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BuildingPileFoundationsJGJ94—9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2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94—94,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负责。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12月31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设计规定 3.1基本资料 3.2桩的选型与布置 3.3设计原则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4桩基构造 4.1桩的构造 4.2承台构造 5桩基计算 5.1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5.2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5.3桩基沉降计算 5.4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5.5桩身承载力与抗裂计算 5.6承台计算 6灌注桩施工 6.1施工准备 6.2一般规定 6.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6.4沉管灌注桩和内夯灌注桩 6.5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7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的施工 7.1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7.2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存 7.3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4混凝土预制桩的沉桩 7.5钢桩(钢管桩、H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的制作 7.6钢桩的焊接 7.7钢桩的运输和堆存 7.8钢桩的沉桩 8承台施工 8.1一般规定 8.2基坑开挖和回填 8.3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9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9.1成桩质量检查 9.2单桩承载力检测 9.3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附录A成桩工艺选择参考表 附录B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受水平荷载的桩基 附录C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附录D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附录E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附录F按倒置弹性地基梁计算墙下条形桩基承台梁 附录G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α 附录H桩基等效沉降系数Ψe计算参数表 附录I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桩基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桩基的设计与施工。 1.0.3桩基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检测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4本规范系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基本原则制订。与建筑结构有关的符号、单位和术语按《建筑结构设计基本术语、通用符号和计量单位》GBJ83—85采用。 1.0.5采用本规范时,土分类按现行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执行;荷载取值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混凝土桩和承台的截面计算按现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钢桩的截面计算按现行的《钢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对于特殊土地区的桩基、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桩基,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其他内容,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09)第10019-1号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占用贵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我们的核查是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进行的。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有关资金占用情况的全部材料,包括原始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或副本资料、会计凭证与帐簿记载、会计报表、有关实物证据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并出具专项说明。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查阅有关资料、会计凭证、核对会计帐簿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2008年期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243,649,107.14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为-15,375,672.22元。 二、截止2008年12月31日,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5,704,149.86元。 三、截止2008年12月31日,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与公司资金往来余额119,155,265.21元已在合并报表中抵销。 附件:上市公司200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戴定毅、王士玮中国·上海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专项说明第1页

附件 上市公司200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 专项说明第2页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国家标准

附件 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政策研究所、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慧远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维野。

引言 0.1概述 1.1 本标准通过提供一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用于指导企业策划、实施、运行、评审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0.2 过程方法 图1 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 1.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采用过程方法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过程一致,分为知识产权管理的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四个环节,如图1所示。 1.3 使用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任何一项或一组活动均可视为一个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将直接成为下一个过程的输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过程,输入是企业经营发展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和预期,通常来说,包括: 1.4 a)企业的知识产权没有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存在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风险; 1.5 b)知识产权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合理利用现有成果; 1.6 c)知识产权投入较大,成效不突出。 1.7 通过持续实施并改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体现在: 1.8 a) 通过知识产权提升企业市值,提高股东满意度; 1.9 b)降低企业因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1.10 c)在业务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提升产品价值,提高客户满意度; 1.11 d)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1.12 本标准鼓励采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过程方法: 1.13 a)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求,制定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 1.14 b)知识产权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1.15 c)在企业的业务环节(产品的立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中实现 对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摘要

吴宏钢2006/09/18 第1章地面气象观测组织工作 自动观测项目每天24次定时观测;人工观测项目,昼夜守班站每天02、08、14、20时4次定时观测,白天守班站每天08、14、20时3次定时观测。 正点前约10分钟查看显示的自动观测实时数据。 00分,正点数据采样。 00-01分,完成自动项目的观测。 01-03分,向微机录入人工观测数据。 正点前30分钟左右巡视观测场和人工仪器设备。 45~60分观测云、能、温、湿、降水、风、压、地温、雪深等,连续观测天象。 雪压、冻土、蒸发、地面状态等项目的观测可在40分至正点后10分钟内进行。 基准站使用自动气象站后以自动观测记录进行编发报,但仍然保留24次人工定时观测。 人工器测日照以日落为日界,辐射和自动观测日照以地方平均太阳时24时为日界,其余观测项目均以北京时20时为日界。 值班员每日19时正点检查屏幕显示的采集器时钟,当与电台报时的北京时 相差大于30秒时,在正点后按自动气象站技术操作手册规定的操作方法调整采

集器的内部时钟,保证误差在30秒之内。 未使用自动气象站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观测用钟表要每日19时对时,保证走时误差在30秒之内。 表1.1 定时自动观测项目表 时间 北京时地平时 每小时20时每小时24时 观测项目气压、气温、湿度、风 向、风速、地温及其极 值和出现时间 时降水量、时蒸发量 日蒸发 量 辐射时曝辐量 辐射辐照度及 其极值、出现时 间 时日照时数 辐射日曝辐量 辐射日最大辐 照度及出现时 间 日照总时数 表1.2 定时人工观测项目表 时间 北京时真太阳时02、08、14、20 时 08时14时20时 日落后 观测项目云 能见度 气压 气温 湿度 风向、风速 0-40cm地温 降水量 冻土 雪深 雪压 80~320cm 地温 地面状态 降水量 蒸发量 最高、最低 气温 最高、最低 地面温度 日日照时 数 说明:未使用自动气象站的基准站除02、08、14、20时外,其它正点时次还需观测压、温、湿、风。 第2章地面气象观测场观测场25m325m;条件限制16m(东西向)320m(南北向)。 可将观测场南边缘向南扩展10m。 稀疏围栏约1.2m高。 草高不能超过20cm。 小路0.3~0.5m宽。 仪器东西间隔不小于4 m,南北间隔不小于3 m,距观测场边缘护栏不小于3 m。 旧站址的观测记录持续到12月31日,新站址的正式观测记录从1月1日开始。 新旧两地水平距离超过2000m、或拔海高度差在100m以上要对比观测,时间基准站为1年(1~12月);基本站和一般站为1、4、7或7、10、1月,对比观测的时次为02、08、14、20时(80cm、160cm、320cm等层的地温仅在14时)4个时次,夜间不守班站02时可用自记记录代替。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术语 (2) 2.2符号 (3) 3 基本设计规定 (5) 3.1一般规定 (5) 3.2基本资料 (6) 3.3桩的选型与布置 (7)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8) 3.5耐久性规定 (10) 4 桩基构造 (11) 4.1基桩构造 (11) 4.2承台构造 (13) 5 桩基计算 (15) 5.1 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15) 5.2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16) 5.3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17) 5.4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 (24) 5.5桩基沉降计算 (28) 5.6 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31) 5.7 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33) 5.8 桩身承载力与裂缝控制计算 (36) 5.9 承台计算 (38) 6 灌注桩施工 (46) 6.1 施工准备 (46) 6.2一般规定 (46) 6.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47) 6.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0) 6.5沉管灌注桩和内夯沉管灌注桩 (50) 6.6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3)

6.7灌注桩后注浆 (54) 7 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 (56) 7.1 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56) 7.2 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 (57) 7.3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57) 7.4 锤击沉桩 (58) 7.5 静压沉桩 (60) 7.6 钢桩(钢管桩、H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施工 (61) 8 承台施工 (63) 8.1 基坑开挖和回填 (63) 8.2 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63) 9 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4) 9.1一般规定 (64) 9.2 施工前检验 (64) 9.3 施工检验 (64) 9.4 施工后检验 (64) 9.5 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65) 附录A 桩型与成桩工艺选择 (66) 附录B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基本参数 (68) 附录C 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受水平荷载的桩基 (72) 附录D Boussinesq解的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α (91) ψ计算参数 (106) 附录E 桩基等效沉降系数 e 附录F 考虑桩径影响的Mindlin解应力影响系数 (117) 附录G 按倒置弹性地基梁计算砌体墙下条形桩基承台梁 (156) 附录H 锤击沉桩锤重的选用 (15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9) 条文说明 (160)

知识产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29490-2013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这是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 目录 1前言 2引言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 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和定义 ?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 5管理职责 ? 6资源管理 ?7 基础管理 ? 8实施和运行 ? 9审核和改进 1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维野、雷筱云、马鸿雅、刘海波、徐俊峰、唐恒、常利民、袁 雷峰、张杰军、张艳、杨哲、黄晶、韩奎国、岳高峰。 2引言 0.1概述 本标准提供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0.2 过程方法

利用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任何一项或一组活动均可视为一个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将直接成为下一个过程的输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过程,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四个环节,如图1所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输入是企业经营发展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一般包括: a)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 b)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 c) 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d) 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通过持续实施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输出一般包括: a)激励创造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 b)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改善市场竞争地位; c)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d)系统管理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本标准采用过程方法: a)策划: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求,制定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 b)实施:在企业的业务环节(产品的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中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c)检查:监控和评审知识产权管理效果; d)改进:根据检查结果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0.3原则 本标准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原则: a) 战略导向 统一部署经营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使三者互相支撑、互相促进。 b) 领导重视 最高管理者的支持和参与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最高管理层应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 C)全员参与 知识产权涉及企业各业务领域和各业务环节,应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0.4 影响因素 企业实施本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 a) 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律和政策要求; b) 企业的发展需求、竞争策略、所属行业特点; c) 企业的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产品及核心技术。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 情况专项说明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年×月×日签发了××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公司20×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公司实施于20×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此页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https://www.sodocs.net/doc/9f6395191.html, 2008年03月12日23:28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519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总结报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公告编码:2008-0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公告、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过程 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收悉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相关部门,监事会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展开全面检查,我们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是否存在“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也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未发现大股东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三、公司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情况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一步制定了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18

《JGJ 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是2008年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而成。该书中包含的技术规范有基本设计规定、桩基构造、桩基计算、灌注桩施工、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承台施工、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有关附录。 本规范修订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减少差异沉降和承台内力的变刚度调平设计;桩基耐久性规定;后注浆灌注桩承载力计算与施工工艺;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设计;考虑桩径因素的Mindlin解计算单桩、单排桩和疏桩基础沉降;抗压桩与抗拔桩桩身承载力计算;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后插钢筋笼灌注桩施工方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承载力计算与沉桩等。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基桩和复合基桩承载力设计取值与计算;单桩侧阻力和端阻力经验参数;嵌岩桩嵌岩段侧阻和端阻综合系数;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计算桩基沉降经验系数;钻孔灌注桩孔底沉渣厚度控制标准等。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

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3.元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pdf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6年12月修订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12月修订)》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的规定,为更好的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现提示如下: 一、正确区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1、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4、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 二、正确界定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包括: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三、正确使用报告格式 1、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上交所的参考格式; 2、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参照上交所格式执行; ●中小板上市公司:参照深交所创业板格式执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深交 所创业板的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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