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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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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齐明将他人打伤,赔偿近30万元。事件发生后,齐明与妻子姚红离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妻子所有。后齐明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A.不赔偿

B.用姚红的财产赔偿

C.仅用齐明的个人财产赔偿

D.用离婚前的共同财产赔偿

老师评价:如果仅用齐明的个人财产赔偿,对债权人肯定不公平。但如果要求其妻赔偿,也不公平,因为其妻又没有打伤他人。

2.1993年被告陈某与已有妻女的王某发生两性关系。迫于家庭压力,王某于1997年向陈某提出断绝来往,但陈某要他支付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金”。王某无奈只好答应,并与陈某签订了书面的补偿金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向陈某支付了5万元的补偿金,余下的5万元王某答应今后一定支付。陈某收取了王某支付的5万元“补偿金”,并出据了收据。2001年2月王某因车祸致死。其妻叶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这份协议和以陈某的名义出具的5万元的收据。于是,叶某遂以陈某所得的5万元无合法根据为由,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王某死亡前,陈某能否要求王某继续支付余下的5万元补偿金?2.如果王某支付给陈某的5万元是王某的婚前存款,叶某能否要求陈某返还5万元补偿金?3.如果王某支付给陈某的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叶某能否要求陈某返还5万元补偿金?

3.“我们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我为你独守两年空房,要离婚就得支付两万元‘空床费’!”家住彭州的董某以感情不合为由,诉请法院解除他与尹某的婚姻关系。尹某则认为董某有了第三者,是导致他们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除索赔4万元补偿金外,还要求对方支付两万元“空床费”。成都首例因离婚引起的“空床费”纠纷案,昨日在彭州法院公开审理。法院是否支持“空床费”,引起法律人士的观点交锋。

问题:空床费协议是否有效?

4.案例:结婚后一年多来,丈夫一直躲着妻子,不愿意其与过性生活,苦闷不已的小芹经多方了解,才得知丈夫婚前就有性功能障碍,但他始终对自己隐瞒,愤怒不已的小芹一纸诉状将丈夫小东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婚后房产均分。

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芹的诉讼请求?

5.2010年4月,徐先生以妻子裸聊为由起诉离婚。徐先生称,我与李女士于2003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尤其孩子出生后我们的感情变得越来越平淡,双方已经没有共同语言。2005年开始分居生活,李女士在家不做家务,不照顾孩子。下班后就上网聊天,我发现她在网上有出轨行为。还与网友裸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李女士自行抚育。李女士称,我一

直在家里干家务,徐先生在家什么都不干,他总是出去打麻将或者喝酒,还把家里的钱都拿去打牌了。如果不给他钱,他就打我。我俩并未分居生活,我不同意离婚。

1.本案法院能否以妻子有裸聊行为判决离婚?

2.本案法院能否以分居为由判决离婚?

3.本案能否以夫妻感情平淡双方已经没有共同语言为由判决离婚?

4.如果你是徐先生的代理律师,你应当采取何种策略处理该案?

6. 与男友许某同居并怀孕的24岁女子张某,一心打算与他结婚时,却发现其已有家室并育有两子,于是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她认为,许某通过欺骗的方法夺去了自己最珍贵的贞操,因此要求法庭判令许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近日,广东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审结该案时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方以欺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因此应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问题:1.如果张某与许某同居权已经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张某还能否以侵犯贞操权为由要求赔偿?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7.案件详情:

2006年3月,张某应聘到常平镇一家公司任业务员。自入职后,其直接上司,该公司业务经理许某(化名)以帮助她拓展业务为借口接近张某。身为有妻之夫的许某,却对张某谎称未婚,要求与她建立恋爱关系,并用甜言蜜语许诺愿意与其结婚。信以为真的张某与许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便以身相许。此后,两人以恋人身份租房开始同居。5月,张某发现自己有孕在身,于是催促男友结婚。

经过:人流后方知男友有家室

但是,本就有妻室的许某开始编造种种借口,不愿跟已有身孕的女友结婚。他对女友软硬兼施,劝其去做人流手术。6月1日,许某将张某带往常平医院,诊断为子宫内早孕45天,事后做了人流手术。但术后,原先承诺会好好照顾女友并为其支付营养费的许某却不见人影,也未支付营养费。

于是,张某开始怀疑,口口声声称自己未婚的男友可能是有家室的人。同年7月7日,在女友的一再追问下,许某才坦白了其已婚的事实。听到男友已婚且有两个小孩的事实后,张某感到自己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耻辱,痛不欲生。随即,两人中断了恋爱关系。

结果:女方怒而上告获赔2万

痛不欲生的张某一怒之下,便以“侵害贞操权”为由,将许某告上法庭。她认为,许某通过欺骗的方法夺去了自己最珍贵的贞操,因此要求法庭判令许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许某在答辩时则称,贞操权不是独立的权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侵犯权,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不应赔偿。

8.30岁的洪某再婚后瞒着新婚妻子做了绝育手术。不久,他又通过网络搞起了婚外情,为了防止丈夫出外偷腥,魏某和洪某签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

定若丈夫再出现婚外情,需赔偿妻子精神损失150万元。随后,洪某再次出轨,魏某将洪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1.丈夫瞒着妻子做了绝育手术,妻子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附:案件详情

案件回放

搞网恋:

丈夫瞒妻做绝育手术

洪某是台湾人,今年30岁,他结过一次婚,与前妻生有两个小孩。2001年,洪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湖北女子魏某,相识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5年4月,洪某和魏某在武汉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东莞塘厦居住。2005年12月,两人结婚8个月后,洪某瞒着妻子做了绝育手术。2006年12月,魏某在结婚一年多之后一直没有怀孕,质问之下才知道原来丈夫瞒着自己做了绝育手术。之后,妻子发现洪某经常深夜上网聊天交女朋友,2006年至2007

年期间,魏某发现洪某与温州一名钱姓女子来往密切,就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7年5月,洪某干脆离家出走并与钱某同居,几个月才回家一次,并逼魏某离婚。

9.防偷腥:

签150万元“忠诚协议”

魏某难以忍受洪某的所作所为,双方在2007年7月闹起了离婚,后来洪某保证不再犯错才没有离婚。2007年7月13日,魏某和洪某在一名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忠诚协议”,洪某承诺若再次出轨愿意支付魏某150万元精神赔偿费等内容。

双方约定,从今以后,洪某不再做对不起魏某的任何事情,如果洪某再有婚外情、包二奶等情况,洪某应支付魏某100万~15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

但协议签了没多久,洪某便再次离家出走与别的女人一起生活。魏某以洪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把洪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与洪某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0万元,并要求依照忠诚协议索要精神损失费150万元。

10.辛某(女)和路某于2002年2月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一百货门市部,路某负责经营,辛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不断生气,感情逐步恶化。辛某感到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和路某离婚,路某同意。2005年10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

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辛某听说路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路某,路某对此承认。辛某于2006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路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11.家住河南省西峡县一小山村的臧某(男)与周某(女)于2007年12月份结婚。次年3月,在给妇女孕检时,臧某发现自己的妻子已怀孕4个月了。此时臧某很纳闷儿,就在臧某的一再追问下,周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多次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事实。于是臧某认为妻子周某欺骗了自己最纯真的感情,便一纸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周某的婚姻关系,但周某认为自己怀孕了死都不同意在此期间离婚。

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12.张某男和李某女系夫妻。一日,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李某称,流产是因为与张某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张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请。问题:1.丈夫有无生育权?如果有生育权,其生育权如何实现?2.本案中妻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13.李兵与王强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王强在漯河市建材城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2007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漯河市某中学任教的李兵,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漯河市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李兵碍于情面,未予妻子商量便予以答应,并在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李兵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王强尽快还款,2008年底,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其它原因,王强生意一落千丈,王强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李兵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问题:1.如果该保证合同有效,李兵之妻对该保证合同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要承担保证责任,李兵之妻可否主张该保证合同无效?

14.1997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3年春节过后,张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非法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某于2004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借款,刘某从邮局给张某汇款20000元。2005年7月20日,王某以张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债务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之后,刘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王某共同诉至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王某应诉认为,应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张某已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法院判决

该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所以刘某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问题:1.《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2.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3.本案中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4.法院已经判决该债务由张某承担,刘某还能否要求王某承担?为什么?5.非法传销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合法债务?

15.小张和小王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丈夫小张说,小王在自己追问下曾承认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而是婚外情所生。因此小张要求判决小王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但法庭上小王否认孩子是婚外情所生。小张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小王说:“现在孩子都三周岁了,因此我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昌平法院认为,小王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该子女应视为不是婚生子女,应由小王自行抚养。在离婚纠纷的起因上,小王存在过错,应赔偿小张4万元。问题:1.小王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理由是否合理?2.小王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能否推定子女为非婚生子女?3.法院认为在离婚中小王有过错,判决小王赔偿小张4万元是否正确?4.如果孩子确属婚外情所生,小张能否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16. 66岁的陈元打了一辈子光棍,最近运气来登了:一个小他24岁的女子张兰主动献殷勤还嫁给了他。不过,幸福仅维持了3天——上午刚扯结婚证,下午就把他的房产过户存款取走。在警方介入后,女子将房产和存款退回,但要求离婚。

2009年10月13日上午,陈元和张兰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从婚姻登记处出来后,张兰一把拉着他上了出租车,径直来到公证处。张兰拿出准备好的协议,上面写着:婚后陈元的房子归张兰一人所有,陈元只有居住权,张兰可随时处理房子。陶醉在告别单身喜悦中的陈元爽快地在协议上签字。走出公证处,张兰又拉着陈元上了出租车。这次车子停在了区房管所门口,拿着协议,缴了过户费,陈元所住的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写上了张兰的名字。事情还没结束,张兰拉着陈元来到银行,将陈元毕生积蓄1万3千元取走,“我要回老家买养老保险。”然后,张兰说是要回饭馆上班,让陈元回家。当晚,陈元除了一百多元生活费一无所有。但他依旧很高兴:终于不是单身了。

陈元一宿没睡。14日,新婚妻子却没回家,难道上当了?他赶紧到回兴街道反映情况。街道工作人员分析后认为,陈元很可能碰到骗婚了。渝北区公安分局两园派出所介入调查。经依法传唤,在民警劝说下,张兰答应将陈元的财产还回,但前提是离婚。由于陈元是自愿,警方无法给张兰定性为诈骗。

16日,陈元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啥子都没得到,空欢喜一场。”昨天,记者来到陈元家中,他显得有些失落,指着结婚证和离婚证上张兰的照片:“多漂亮的,我还是希望她能过得好。”

问题:1.张兰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该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3.该婚姻是否有效?

17.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0年儿子夭折,甲、乙悲痛欲绝。2003年3月,甲、乙外出散步在村公路边偶然拾一男性弃婴,双方遂协商抱回抚养,现男孩已过周岁,双方未办任何收养登记手续。2004年3月因夫妻不睦,乙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甲离婚及分割共同财产,但不想抚养该男婴。

问题:1.法院应如何判决?2.如果该男婴归女方抚养,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费?

18.1998年,胡某和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创业。2001年二人举行婚宴,2002年春节办理婚姻登记,委托他人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9月,张某和胡某的女儿出生。2002年10月,胡某因病去世,留下亿元遗产。2003年3月,胡某之母将为胡某、张某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登记。2003年5月,法院下达判决,张、胡二人结婚证被撤销。

问题:1.本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2.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19.2009年1月19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志莲诉被告杨中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于2003年6月在柳州市打工时认识被告,次年1月13日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且生育有一子,2005年11月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为此要求离婚。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结婚登记使用的身份证是虚假的,其身份证上所列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有6个叫杨中华的人,没有一个人的信息与被告相同。公安机关对此也予确认。但邻居证明李志莲与杨中华确为夫妻关系。

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2.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准予离婚?

20.原告,张红,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沈学明,男,实际出生年月是1982年1月26日,但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年月是1980年1月26日。2000年,原告张红经他人介绍与被告沈学明认识。后由于被告单位要分房子,原告为了排名要房子,便于2003年3月27日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分到房子以后,提出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但被告不同意。2004年2月10日原告遂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理由是:第一,被告在结婚时有重大的欺诈行为,隐瞒了真实的年龄。第二,他们的结婚属于假结婚,双方没有真实的结婚意愿。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是按离婚处理,还是按可撤销婚姻处理,还是按无效婚姻处理?

21、方梅与王兵于1996年1月28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生一子。2001年10月8日,方、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二人离婚。二、婚生子随方梅生活,王兵每月贴补抚育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月底前给付。三、所有共同财产:房屋、家电、存款等双方自愿赠与小孩。王兵分得4000元,同时搬出另居。为拥有离婚的合法手续,方梅于当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02年5月18日,方梅与另一男子再婚。后王兵及其父以“原告故意隐瞒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重要事实,诉讼时未通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原调解协议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离婚案件进行再审,并要求追究原告重婚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再审复查认为:原审被告王兵在离婚诉讼期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法院一审调解时,原审原告方梅故意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双方达成的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问:1.该裁定是否正确?2.能否追究原告重婚的刑事责任?

22.一处房产,招致一家人打了5年官司。引发纠纷的房产是位于台州市的三间半二层楼屋和半间台门屋。早年间,这处房产由叶麟祥及其子叶午年、其孙叶国璋(该三人早已去世)和叶午年的妻子卢冬云等四人登记入册。1994年4月,在律师见证下,卢冬云和亲属阮金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书,称上述房产依法归卢冬云所有,其死后遗赠给阮金玉,他人不得干涉。

2001年8月,卢冬云病故。阮金玉提出,按照遗赠协议规定,自己享有对上述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对此,叶麟祥的孙子叶迪英、孙媳洪青青及其外孙女章梅芸等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卢冬云在世时,他们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对于卢冬云留下的遗产,也理应享有一定份额。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当年年底,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的权属并析产。

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诉争房屋按比例进行了析分,叶迪英等人分得近一半房产。判决后,阮金玉、叶迪英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官司打到了台州市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应属继承纠纷。涉案房产所有人之一叶麟祥于1956年亡故,但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在2001年年底才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此案涉及房产权属,在法定继承诉讼时效已过且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只能按照1994年4月卢冬云与阮金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故判决涉案房产全部归阮金玉所有。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3.1995年,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25日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2004年8月13日,被告王某某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05年1月,张某交付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两组DNA样本,进行解析,其结论是两份样本在16个位点上不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该报告仅供个人参考。2005年4月,王某某带张某某离开原告张某处,独自生活。2006年3月,王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王某某在开庭后无故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2006年5月,南京某公司工作

人员义某、张某及张某某,来到市公证处进行抽取血样本。公证人员对提取血样本过程进行了公正。2006年6月,张某委托北京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张某与张某某父女关系进行DNA鉴定认证。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张某是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自2006年3月,张某某一直在原告张某处生活。2007年2月,原告张某将张某某送给他人抚养。现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并要求判决张某某和自己没有父子关系。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某曾于2006年3月,以夫妻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能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某提交的遗传鉴定报告用以证明其非张某某之父,因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4.老李是市水利局的职工,有两个女儿李小甲和李小乙,已经成年,但李小乙身体残疾。2005年1月11日老李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同年1月18日,又与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2月9日,老李外出时突然因病死亡。2007年9月,市水利局按国家规定为老李的家属补发了相当于老李十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共8260元,并先后通知了华某和李小甲两姐妹。两姐妹认为自己是父亲的女儿,理所当然应该得到这笔抚恤金。然而,在李小甲和李小乙领取抚恤金的时候,却得到了后母华某的阻挠。华某认为,这笔抚恤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自己年老多病,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老李的两个子女早已成年,没有权利获得抚恤金,所有这笔抚恤金应当全部由自己获得。三人因抚恤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李小甲李小乙姐妹将华某告上法庭,要求取得这笔的抚恤金。请问:这笔抚恤金归谁?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2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法》(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10=20分) 1、结婚 2、婚约 3、直系血亲 4、事实婚姻 5、义绝 6、家庭关系 7、离婚 8、亲权 9、亲属 10、旁系血亲 二、单项选择题(2×10=20分) 1、下列各组亲属中,全部属于旁系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 B、外甥子女、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 C、伯父伯母、姐妹之夫、姑夫 D、侄媳儿媳、姑舅、姨 2、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实际意义在于()。 A、禁止中表婚 B、禁止精神病人结婚 C、禁止兄弟姐妹结婚 D、禁止童养媳和防止早婚 3、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赡养关系以后,有权继承()遗产。 A、生父母

B、生父母和继父母 C、继父母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须得()同意。 A、军人 B、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 C、军人亲属 D、双方单位 5、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 A、地位高低的单位 B、亲疏远近的单位 C、身份尊卑的单位 D、辈份、次序的单位 6、按照近代世界各国法律对亲属分类的划分,父母、子女、舅、侄子女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自然血亲 7、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A、男女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B、男女双方都无权提出离婚 C、女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D、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8、要求结婚的男女()。 A、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B、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 C、可以用结婚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9、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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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XX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

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 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 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 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 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 活的目的;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 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 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结课作业 院系:班级:学号:姓名: 一、单选题: 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结合但并不牢固 2、妯娌、连襟在亲属分类中属于( ) A.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8、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D.进行收养登记 9、甲乙两夫妇某日同儿子丙,丁及5岁的孙子戊外出时遇车祸全部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现有甲乙的女儿,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继承.问: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谁先死亡() A.甲乙 B.丙 C.丁 D.戊 10、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乙已经怀孕,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问这3000元应由谁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共继承1/2 C.由乙继承 D.由丙丁继承 二、多选题: 1、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一方自然死亡 B.一方被宣告死亡 C.一方被宣告失踪 D.依法解除 2、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4、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在中国,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 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带你看:民法典 (讲义 笔记)

带你看:民法典(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物权 第三编: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六编:继承 第七编:侵权责任 附则 授课思路——对“新规定”要点进行梳理 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修改要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改要点四: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要点五: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要点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南开20秋学期《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线作业【标准答案】

20秋学期(1709、1803、1809、1903、1909、2003、2009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线作业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后甲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自书遗嘱一份,将东房2间给大儿子,西房2间给小儿子。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北房1间分给女儿,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后甲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房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去世后,甲的子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依照我国《继承法》,甲的房产应() A.按代书遗嘱分割 B.按自书遗嘱分 C.按公证遗嘱分割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答案:C 2.下列事实中,可以成为自然血亲终止原因的是() A.结婚 B.死亡 C.离婚 D.收养 答案:B 3.甲立有遗嘱,指定由其独子乙继承全都遗产。但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若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应适用()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答案:B 4.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消灭始于()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之日 C.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D.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答案:D 5.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A.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 0.D 二、单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CD 4.ABC 5.AB 三、名词解释题 1.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四、简答题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3.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五、论述题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条2款作答,亦属正确)。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五、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 意义。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那么你知道民法 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 享关于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_民法典大学生学习心得,欢迎阅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 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 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 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 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 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 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 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 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 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 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 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 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 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 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 “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 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 “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 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 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 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2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 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 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 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 则的思考 [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本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使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债务性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长。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以及不断地修正和解释,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然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应加以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易于操作,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这一规定却意味着,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当事人,若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要承担一项本不应承担的清偿责任。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是明显不足的。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试题库复习过程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 由人民法院判决 D 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 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 A 由男方帮助偿还 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可以从习惯结婚 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 禁止结婚 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 A 丙可以代理 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 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A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 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 遣产分割的时间 三、多项选择 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A 直系血亲 B 远近姻亲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 麻疯病患者 E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A 申请 B 审查 C 举行仪式 D 公告 E 登记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查明()。 A 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 B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C 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D 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 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 重婚 B 买卖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姘居 5、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A 出生 B 结婚 C 收养 D 寄养 , 必须

民法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doc

民法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相对而言比较基础的课程,和《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同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并且这又是一门相对而言,比较高深又抽象的学科,虽然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去更加好的理解民法的含义,但是学习也是一个不简单的过程,于是,我选择看一本相关的书籍来扩充自己的民法相关知识,帮助自己更加好的去理解民法这门学科,《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是我选择的书籍,因为我觉得,我很想去了解民法相关的历进程,然后也想去了解蕴含在民法里面的更加深沉的哲学理论。 这一本书收录了作者21篇文章,第一,作者讲了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其涵盖了对正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语言文字缺陷的批评,在起草者的立法技术培训方面涉及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第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结构设计的前提问题,其涵盖了财产关系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涉及体外受精胚胎是人还是动物,阐明了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的人身关系,介绍了《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两种新型人身权的规定,讲述了取得时效在古代兼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历史,证明有一种民法的财产法化现象之存在,也讲了财产关系法取得了优越于人身关系法的地位的原因以及这种安排的不合理性;第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

其实,仔细想来也是如此,中国的民法典为何产生的如此艰难,甚至在今天都没有具体出台相关的《民法典》,首先,我们要承认一个事实,从根本上而言,民法不是我国固有的法律,而是继受法。因此,民法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只是国外的舶来品,于是我们自己对于这种不是很了解的东西,也不是很到位的能够编排出一本相对于比较合适的《民法典》,但是对于邀请国外的一个或者数个人来替我们编写《民法典》,也是相对于而言很不实际的,因为首先外国的不一定很具体的卡可以了解到我们的实际国情,那么对于他们而言,在不了解我们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如何很好的去变编排出一本优秀的《民法典》呢?其次,我们强烈的民族意识,也是不会允许我们去让几个外国人编写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我们骨子里那种曾经被侵略的愤恨,还是不能够很好的被彻底清除掉。还有一点,那就是,曾经也有很多专家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更加好的编写《民法典》,但是其实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思想,于是大家由于思想的不一样,也不能很好的结合,但是一个人形成一个草案,谁又有那么大的能耐? 第二个原因,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法学者罗马修养普遍不够,仔细想来也的确是这样,从法典编纂的纯正意义而言,它是罗马系的文化现象,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脱离了罗马法制定的,还找不出先例。罗马法于现代民法典的密切联系,说明了民法科学的历史性。民法思考不仅是同时代的不同民族的法学知识分子的思考,它还是历史不同时代的法学家的思考。承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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