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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

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6 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7 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旅游业的影响。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中

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 通知 为贯彻落实11月16日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防疫情传入,现就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11月以来,全国新发12起疫情;截止11月16日,全国已有18省(市、自治区)42个地区发生66起疫情,与我省相邻的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已发生疫情,目前的防控形式进入到僵持阶段,要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各地要尽快改善卡点的值守条件,及时解决卡点基本生活和取暖保障,为打持久战打下坚实的基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强化排查监测,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一定要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切不可认为与己无关,必须高度警觉、马上行动、有效应对、严防死守,确保非洲猪瘟不传入我市。 二、进一步强化卡点工作。卡点是堵外源的重要环节,一旦卡点失守,就会造成疫情传入和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的风险,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一要充实卡点人员力量,各卡点,尤其是交通要道卡点要根据车流量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可疑车辆必查,特别是冷藏车、厢式货车、面包车和蓬布车等运输车辆必查,绝不放过任何一辆可疑车辆;二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采取伪装、不走绿色通道等手段偷运生猪或猪肉产品,对此种偷运行为要严厉打击,从重从严处罚,绝不手软;三要严格处置。各卡点对发现的无证调运、证物不符等违规调运行为不得劝返,要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置;四要严格24小时值守制度。各卡点值守人员必须24小时值守,切实履行职责,不能出现空档期。 三、进一步做好移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跨省调运畜禽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做好对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主干道和入城口要加大对可疑车辆的检查力度,特别是货车和面包车等运输车辆的检查。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立即扣押,作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9月20日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非洲猪瘟疫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机制工作。不断提高防控能力和处置水平,坚决防止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蔓延,确保我区养殖业持续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为了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指导和规范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畜牧业生产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成立XX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 XXX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防范突发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非洲猪瘟疫病防制工作。 (二)XX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局长XXX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全区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一乡六办、辖区各大林场及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处置措施;搜集分析和预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做好随时处置非洲猪瘟疫情的准备工作。 (三)成员单位 区农业局、一乡六办、发改委、财政局、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XX交警队、岭西交警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林业站、动物卫生监督所等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向区政府提供真实的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的落实,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 备队。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核心提示: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致死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致死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流行病学 2.1.1 传染源 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为主要传染源。带毒钝缘软蜱也是传染源之一。 2.1.2 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或采食被非洲猪瘟病毒(ASFV)污染的物品经口传染;短距离可经空气传播;也可经钝缘软蜱叮咬传播。 2.1.3 易感动物 家猪、野猪易感。家猪高度易感,且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欧亚野猪易感,但非洲野猪,特别是疣猪(Phacochoerus africanus)和薮猪(Potamochoerus porc us)虽感染该病毒,但不表现临床症状。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査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对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測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疑似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对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的疫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相关信息,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到的非洲猪瘟疫情,其疫情认定程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各地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样品送检、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重大(Ⅱ级)疫情 天内,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篇一 11 月以来我省发现多处非洲猪瘟疫情,全省已进入非洲猪瘟防控应急状态防控形式愈发严重,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应全面禁止使用泔水喂猪,为扎实做好全县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管工作,结合城管工作职能,现制定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猪肉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来不得丝毫马虎。此次疫情来势凶猛、事态紧急,县城管系统必须迅速贯彻国家和省县的部署要求,紧扣“餐厨泔水” 这一关键环节和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构建包含产生源头、全面收集、及时运输、规范处置、执法保障等各方面、全链条的工作体系,为全县疫情防控大局作出城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县城管局建立疫情应对工作班子,局长王军同志任总指挥,副局长马永剑任副总指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从即日起进入临战状态,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专题研究部署。11 月26 日上午召开紧急会议,进行专题会商,制订工作方案;9 月27 日前后,召开县城管系统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 (二)开展调查摸底。11 月26 日开始,通过市场监管、工质局等系统,对县产生餐厨泔水的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宣传发动。统一印制面向餐厨泔水产生单位的告知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书,要求其全面履行动物疫病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签订餐厨废弃物承诺书,要求餐厨泔水不得流向生猪饲养企业和农户,不得排入河道、污染水体,不得擅自排入下水道等,并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城管局牵头,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逐一上门送达、告知。 (四)逐一签订承诺书。安排属地城管部门,协助处置企业,逐一签订餐厨废弃物承诺书,做好收集容器投放等工作,并及时报县城管局备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11月以来我省发现多处非洲猪瘟疫情,全省已进入非洲猪瘟防控应急状态防控形式愈发严重,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应全面禁止使用泔水喂猪,为扎实做好全县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管工作,结合城管工作职能,现制定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猪肉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来不得丝毫马虎。此次疫情来势凶猛、事态紧急,县城管系统必须迅速贯彻国家和省县的部署要求,紧扣“餐厨泔水”这一关键环节和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构建包含产生源头、全面收集、及时运输、规范处置、执法保障等各方面、全链条的工作体系,为全县疫情防控大局作出城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县城管局建立疫情应对工作班子,局长王军同志任总指挥,副局长马永剑任副总指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从即日起进入临战状态,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专题研究部署。11月26日上午召开紧急会议,进行专题会商,制订工作方案;9月27日前后,召开县城管系统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 (二)开展调查摸底。11月26日开始,通过市场监管、工质局等系统,对县产生餐厨泔水的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宣传发动。统一印制面向餐厨泔水产生单位的告知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书,要求其全面履行动物疫病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签订餐厨废弃物承诺书,要求餐厨泔水不得流向生猪饲养企业和农户,不得排入河道、污染水体,不得擅自排入下水道等,并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城管局牵头,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逐一上门送达、告知。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保障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当前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工作,决策有关疫情的重大事项。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 1、区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工作;拟定非洲猪瘟疫情有关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布署;组织实施、指挥扑灭本区发生的疫情;监督管理全区疫情防控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并监督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部门、街道的防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相应等级的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3、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新闻宣传工作。 (2)区公安分局 协助做好疫点封锁、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产品来源调查等工作,做好疫点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交警五大队、六大队 负责做好各生猪产品运输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的封锁工作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运输等工作。 (4)区教育局 负责在校学生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对全区中小学食堂的生猪产品进行来源检查,防止疫点生猪产品进入校园,加强学校食堂的餐厨垃圾管理。 (5)区民政局 制订并实施疫点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疫点、灾区重建和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6)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并做好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7)区环保局

XX集团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LOGO 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2021年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1.1目的和依据 (2) 1.2适用范围 (2) 1.3工作原则 (2) 第二章组织管理 (2) 2.1防控领导小组 (2) 2.2巡检监测小组 (3) 2.3应急处置小组 (4) 第三章疫情报告 (4) 3.1疫情的报告 (4) 第四章疫情监测 (5) 4.1诊断规范 (5) 4.2早期发现 (7) 4.3精准检测 (8) 4.4检测技术支持 (10) 第五章应急处置 (11) 5.1疫点清除 (11) 5.2清除策略 (12) 5.3清除过程中的消毒 (12) 5.4清除后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13) 5.5清除后环境监测与评估 (15) 5.6操作规程 (16) 第六章控制措施 (16) 6.1增加防控意识 (16) 6.2建立ASF生物安全防控圈 (16) 6.3建立场外生物安全体系 (17) 6.4健全场内生物安全体系 (17) 6.5科学实施日常监测 (18) 6.6优化种猪繁育模式,保障种源供给 (19) 6.7严把饲料关 (20) 6.8猪舍管理 (21) 第七章附则 (23)

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非洲猪瘟(下称“ASF”)疫情时,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ASF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猪场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1.3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组织管理 2.1防控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自2018年8月14日以来,全国各地多发非洲猪瘟。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中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非洲猪瘟对人不致病,不是人畜共患病。但猪感染后,发病率和病死率可高达100%。为进一步做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体联动,落实到位。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幼儿园成立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防非洲猪瘟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 组员:xxxxxxxxxxxxxxx (二)营造氛围,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校内各种渠道进行防非洲猪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师生防非洲猪瘟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防非洲猪瘟知识竞赛,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非洲猪瘟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三)地毯搜索,全面排查 在全校师生基本具备一定的防非洲猪瘟知识后,展开全面排查,不放过一边一角。 三、工作步骤 据悉只要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猪肉,都可放心食用。非洲猪瘟病毒在猪肉烹煮处理的过程中较易失活,该病毒在60摄氏度的情况下,10分钟就会被灭活。日常烹饪过程中只要把猪肉煮熟煮透(包括最中间部位温度至少达到 60 ℃以上),病毒很快就会丧失活性并失去感染力。 (一)预防措施 1、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猪肉。 2、高温杀菌,温度100摄氏度,保持十分钟以上。 3、制定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处置管理制度。 (二)防控管理 1、杜绝用未经高温消毒处理的泔水、食物残羹直接饲喂生猪。多项研究表明,食用被病毒污染的泔水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1957年和2007年分别发生于葡萄牙和格鲁吉亚的非洲猪瘟疫情,均由国际航班或者轮船产生的废弃泔水,直接饲喂生猪而引起。 2、非洲猪瘟对环境耐受力非常强,可长期在自然条件下以及血液、粪便等污染的猪圈中保持感染力,因此严格执行清洁消毒措施十分重要。但非洲猪瘟病毒不耐热,因此可

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2020年6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1) 1.1目的和依据 (01) 1.2选用范围 (01) 1.3工作原则 (01) 第二章组织管理 (01) 2.1应急领导机构 (01) 2.2 工作职责 (02) 2.2.1加强领导 (02) 2.2.2 信息报告 (02) 2.2.3培训与演练 (03) 第三章疫情报告 (03) 3.1疫情报告 (03) 3.1.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 (03) 3.1.2疫情报告内容 (03) 第四章疫情监测 (03) 4.1 早期发现 (03) 4.1.1精神状态 (03) 4.1.2采食情况 (03)

4.1.4体表变化 (03) 4.1.5经产母猪表现 (03) 4.2 精准检测 (04) 4.2.1疑似发病猪采样 (05) 4.2.2废弃物处理 (06) 4.2.3早快速精准检测 (06) 4.2.4 疫情报告 (06) 4.2.5 人员管控 (06) 4.3检测技术支持 (07) 第五章应急处置 (07) 5.1 疫点清除 (07) 5.1.1 整栏清除.................................................. (07) 5.1.2整栋清除 (07) 5.1.3单元清除 (07) 5.1.4全场清除 (08) 5.2清除策略 (08) 5.2.1 病死猪处理 (08) 5.2.2无法移动的病死猪处理 (08) 5.2.3正常运的感染处理 (08) 5.3清除过程中的消毒 (08) 5.3.1栋舍消毒 (08) 5.3.2 地面消毒.................................................. (09) 5.3.3用具消毒 (09) 5.3.4环境消毒 (09) 5.4清除后环境检测 (09)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 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中小学学校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自2018年8月14日以来,全国各地多发非洲猪瘟。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中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非洲猪瘟对人不致病,不是人畜共患病。但猪感染后,发病率和病死率可高达100%。为进一步做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体联动,落实到位。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防非洲猪瘟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各班主任 (二)营造氛围,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校内各种渠道进行防非洲猪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师生防非洲猪瘟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

开展防非洲猪瘟知识竞赛,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非洲猪瘟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三)地毯搜索,全面排查 在全校师生基本具备一定的防非洲猪瘟知识后,展开全面排查,不放过一边一角。 三、工作步骤 据悉只要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猪肉,都可放心食用。非洲猪瘟病毒在猪肉烹煮处理的过程中较易失活,该病毒在60摄氏度的情况下,10分钟就会被灭活。日常烹饪过程中只要把猪肉煮熟煮透(包括最中间部位温度至少达到 60 ℃以上),病毒很快就会丧失活性并失去感染力。 (一)预防措施 1、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猪肉。 2、高温杀菌,温度100摄氏度,保持十分钟以上。 3、制定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处置管理制度。 (二)防控管理 1、杜绝用未经高温消毒处理的泔水、食物残羹直接饲喂生猪。多项研究表明,食用被病毒污染的泔水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1957年和2007年分别发生于葡萄牙和格鲁吉亚的非洲猪瘟疫情,均由国际航班或者轮船产生的废弃泔水,直接饲喂生猪而引起。

非洲猪瘟防控调研报告

非洲猪瘟防控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2018非洲猪瘟防控调研报告 一、我区生猪养殖基本情况 第一季度全区生猪养殖户数770户,养殖存栏为36039头;其中规模养殖场数13户,存栏6316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2125头,元旦至今规模养殖场生猪出栏6772头;种猪场3户,存栏2924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1084头;全区生猪散养户780户,存栏约3000头;对比2018年第一季度生猪存栏数42161头,养殖量呈下降趋势。产生原因有二:一是非洲猪瘟传染性强、死亡率高(几乎是100%),目前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规模养殖户唯恐波及致全军覆灭,主动减少养殖数量包括淘汰多年经产母猪和仔猪。二是散养户因为环保要求和我市实施的庭院养猪退养弃养政策以及2018年年底生猪收购价格低于成本而减量存栏甚至收摊弃养。但今春由于价格回升,全国生猪存栏减少,政治经济环境、养殖环节、屠宰、检测检疫环节等众多因素共同影响下,猪肉价格上涨已成必然,又有养殖户开始购进仔猪,增加后备母猪养殖数量。2019春节后生猪养殖数量又持续回升至当前数值。 二、非洲猪瘟防控采取的主要措施 1、非洲猪瘟排查。我区根据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制作实施方案,多次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多方位、多环节进行缜密排

查。养殖环节:屯留区生猪现存栏约3.6万头,2018年8月至今从养殖环节实施全覆盖排查,多次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尤其进入冬春季节对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格细致排查,排查覆盖全区所有畜禽养殖户、无害化处理场所,特别是要对城郊结合部、工矿厂区等地排查力度,不留死角。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封闭管理。现阶段,排查已进行51轮次,累计排查生猪养殖场户3万余个次,生猪206万头次。屠宰环节:每日派出2-3名官方兽医对我区唯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入场排查检疫。未发现异常猪只。泔水猪排查:全区经入户认真排查及设立公开电话举报,共排查出13个泔水猪养殖户,共存栏1521头,均未发现非洲猪瘟可疑情况。现均已退养完毕,且排查中未再排查出泔水猪。饲料排查:排查全区21个生猪养殖场和3个饲料生产企业,5个饲料经营门市部、均未发现经营或使用猪血成份、血浆蛋白粉、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喂猪。市场猪肉排查: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对市场、冷库等销售环节生猪产品一一进行排查,严查来自疫区省市生猪产品。庭院养猪摸底排查:对矿区、人口密集区及两场周围的庭院养猪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全区有866户庭院养猪户存栏28530头生猪,现由各乡镇依据实施方案逐步进行庭院养猪退养并养工作。现阶段退养弃养85户6354头。流行病学调查:对规模猪场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采集样品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筛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对非洲猪瘟的鉴别诊断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9月20日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非洲猪瘟基础知识

非洲猪瘟基础知识 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 virus, ASFV)引起猪的一种高度传染性疾病,临床上以急性、热性、出血性、高发病率和高死亡率为特征。非洲猪瘟的传入和疫情的出现,对我国养猪生产已构成严重威胁,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的防控对于保障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极其重要。本文内容涉及非洲猪瘟的危害与流行现状、病原学、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诊断及防控策略,供体系同行们参考。 一、非洲猪瘟的危害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非洲猪瘟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对养猪业的危害极大,体现在:(1)非洲猪瘟病毒对家猪呈现高致死性,感染猪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造成养猪生产的巨大经济损失;(2)严重影响生猪产业相关的国际贸易。发生和存在非洲猪瘟疫情国家的种猪、公猪精液、猪肉及其制品等的出口贸易受到严格限制和禁止。与生猪产业相关的其他行业也会相继受到影响;(3)非洲猪瘟病毒在组织和环境中的抵抗能力强,且目前尚无防控非洲猪瘟的有效疫苗。扑杀发病猪、感染猪以及与其接触的猪群,并进行无害化处置,这是控制非洲猪瘟最有效的措施。 非洲猪瘟病毒仅感染家猪、野猪以及钝缘蜱,不感染人。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对人类健康无影响。 二、非洲猪瘟的流行现状

1921年非洲猪瘟首次在肯尼亚报道,随后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广泛流行和持续存在。非洲的野猪和钝缘蜱成为非洲猪瘟病毒的自然贮藏宿主。20世纪中叶开始,非洲猪瘟相继传入欧洲的葡萄牙、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以及加勒比海地区的海地和南美洲的巴西等国家。葡萄牙和西班牙已分别于1993年和1995年根除了非洲猪瘟,发生于比利时、荷兰、海地和巴西的有限疫情也成功得到根除。 2007年,非洲猪瘟传入格鲁吉亚,进而传入俄罗斯,并快速蔓延。随后相继扩散到与之交界和接壤的多个地区和国家,造成大量家猪和野猪发病死亡,并因疫情扑杀大批猪只,经济损失极其惨重。迄今,俄罗斯的非洲猪瘟疫情依然不断,并持续出现。 目前,非洲猪瘟在非洲地区和意大利的撒丁岛呈地方性流行,俄罗斯的疫情依然严重,罗马尼亚、波兰等东欧国家也有疫情报道。近年来,向OIE报告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包括俄罗斯、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捷克、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摩尔多瓦、科特迪瓦、南非、肯尼亚、尼日利亚、赞比亚等。 我国之前将非洲猪瘟列为严加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近期,我国确诊了三起非洲猪瘟疫情,兽医行政部门和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及时采取了有效的疫情扑灭措施。 三、非洲猪瘟的病原学 非洲猪瘟(ASF)的病原是非洲猪瘟病毒(ASFV),病毒主要的靶细胞是单核细胞和肺泡巨噬细胞。软蜱(钝缘蜱)是该病毒主要的传播媒介和贮藏宿主。ASFV主要以家猪/猪、家猪/软蜱/野猪、家猪/软蜱三种方式循环传播。ASFV是非洲猪瘟病毒科(Asfarviridae)、非洲猪瘟病毒属(Asfivirus)的唯一成员。病毒粒子直径约为200 nm,呈正20面体结构,由多层同心圆结构组成,由内到外依次是类核(nucleoid)、核壳(core shell)、内膜(inner envelope)、衣壳(capsid)和外囊膜(external envelope)。ASFV基因组为线性双链DNA分子,约为170~193 kb。基因组的两端通过部分碱基配

非洲猪瘟防控的基本措施

非洲猪瘟防控的基本措施 一、我国首次爆发的非洲猪瘟疫情需要高度关注 1、非洲猪瘟对养猪业的危害 已在全球养猪业搅起血雨腥风的非洲猪瘟,病程极短、死亡率极高,已对发病国家的养猪业造成了灾难性的打击。 2、非洲猪瘟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猪主要通过接触病毒或者污染物或被感染的蜱叮咬后而感染,潜伏期为15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重点防控的外来病。 3、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感染人。近年来,非洲猪瘟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持续流行,之前国内尚未有病例报告。 4、我国报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在沈阳市沈北新区 据农业农村部新闻网站通报,这起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截至2018年8月3日15时,疫点913头生猪全部扑杀和无害化。 5、我国第二起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在郑州双汇 2018年8月16日,一份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在网络上传播。根据封锁令显示,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

学中心检测确认,河南省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从黑龙江佳木斯汤原县鹤丽镇交易市场运到的260头生猪中有30头死亡原因为非洲猪瘟疫情。 6、我国第三起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在江苏连云港 据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2018年8月19日发布,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 从2018年8月15日起,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养殖场的生猪出现不明原因死亡,截至目前,发病615头,死亡88头。2018年8月19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该起疫情为非洲猪瘟疫情。 第四起疫情出现在浙江乐清……可能还有非洲猪疫情将会发生…… 7、国内非洲猪瘟疫情得到完全有效控制 为防止疫情蔓延,自2018年8月16日起,将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厂划定为疫点并实施封锁,封锁时间为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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