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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尔默案件

帕尔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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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

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有四位法官支持他;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阅读笔记

一、终审法院中观点对立的法官,其理由都有那些,怎样分类?

(一)根据所给的材料分析,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的上诉审中,法院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个是格雷法官的法律意见,另一个是厄尔法官的法律意见。

格雷法官认为: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没有理由弃之不用。遗嘱人在遵守国家制定法规定的情况下,有处置遗产的自由。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所以帕尔默仍然是合法的继承人。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所以格雷法官坚持认为应该严格依照纽约州法律判决帕尔默获得遗产。

厄尔法官则坚持: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由此,厄尔法官认为法院应当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二)理由的分歧

1、严格遵循立法者所确立的法律规则vs.根据立法者意图对法律进行合理性解释

GRAY, J. 判决不能基于良心而作出。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立法者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必须在法律规定之内处理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处理的问题是:在立法机关已经对何时以及如何订立、修改或撤销遗嘱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否在遗嘱人去世后通过诉讼来改变或撤销遗嘱。他认为,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衡平法理裁判类似案件的自由。在或多或少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个人有处置自己死后遗产的自由或权利,当然要遵守立法对遗产范围和遗嘱订立程序的规定。制定法对通过遗嘱处置遗产有严格而又系统的规定,包括遗嘱的执行、修改和撤销等,即使这些规定不精确,也必须得到严格遵循。之所以确立这些法律规则,目的就是为那些严肃而又重大的行为提供安全保障,这被证明是可靠明智之举。遗嘱人在遵守国家制定法规定的情况下,有处置遗产的自由。个人处置死后遗产的权利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制定法的规定,并受到各种特定条件的限制。

EARL, J. 如果制定法解释产生了与普遍理性相悖的荒谬结论,我们必须考虑这些结论的无效性。如果有些结论溢出语言的通常意义,且是不合理的,那么,法官可以合情理地得出该结论不是议会所预见的,因此,法官享有事后衡平

解释制定法的自由。一般说来,立法者的目的就是法律条文字面所表达出的目的;但法律条文所能表达出的目的却不限于法律条文本身,除非严格限定立法者的目的于法律条文之内,这是人们所熟知的一个解释原则。立法者并不总能精确地表达他们的目的,而是有时会超出,有时又受到限制,为此,就需要法官从可能或合理的推断中修正立法者的目的,这被称为“合理性解释”。在有关继承的立法中,立法者的目的就是让遗嘱受赠人获得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但受赠人为使遗嘱生效而谋杀遗嘱人,从中获取遗嘱利益,这决不会是立法者的目的。

2、有效的遗嘱不能通过事后的行为来修改vs.不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产

GRAY, J. 州的制定法规定了修改或撤销遗嘱的各种情形,对修改或撤销

遗嘱方式的规定,同时就意味着禁止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修改或撤销遗嘱。州的制定法是这样规定的:“除了遗嘱已经写明的,任何遗嘱以及遗嘱中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撤销或修改”等。该案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满足要求,撤销遗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所立遗嘱不能被该修改。另外,法律是沉默的,在此案中,没有支持被上诉人因犯罪行为而丧失遗产继承权的任何法律根据。公共政策也不能这样要求,公共政策的要求需要通过恰当执行法律和惩罚犯罪来实现。没有任何惯例可循,遗嘱人和受赠人之间也没有契约,遗嘱人处置遗产时,也没有提出或暗含着对受赠人的条件要求。所以,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有效,应当被执行。

EARL, J. 所有法律和合同在其执行和效果上都受普通法所确立的普遍基

本原则的规制。诸如任何人都不得通过欺诈行为而获利,不得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不得依据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权利,更不得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财产等,这些原则由公共政策所支配,在所有文明国家普遍性的法律中都有其基础,即使是制定法也不能超越它们。这些原则无需制定法赋予其效力或执行力,却能常常规制遗嘱的有效与无效。通过欺诈、欺骗订立的遗嘱,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可以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如果欺诈或不正当地对遗嘱人施加影响,那么遗嘱的某些内容可能被排除在认证之外或仅是部分地得到执行。所以,遗嘱可能包含不道德、违反宗教或公共政策的内容,这些内容是无效的。

3、对被上诉人不应施加额外的惩罚vs.自愿招致损害者不得主张所受损害

GRAY, J. 上诉人的主张实际上是基于如下考虑:作为犯罪人的受赠人,因其是通过犯罪行为而使自己获得遗嘱利益的,则其获得遗产的权利应当被剥夺,不应当获得遗产。如果这样的主张占据主导地位,则处理遗嘱继承案件的法院将会出现分歧。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遗嘱人或许不选择或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上诉人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另立一份遗嘱。法律不为司法判决提供保证,仅仅是为判决提供支持,不能被充分怀疑。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承认上诉人的观点,就会对被上诉人施加额外的惩罚。难道法院能通过剥夺被上诉人的继承权对其施加额外的惩罚吗?法律已对其犯罪行为规定了惩罚,我们不能说惩罚还不够充分。法律已对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作出惩罚,再对其施加惩罚或剥夺权利都是无根据的。

EARL, J. 不能确定谋杀者活得比遗嘱人长,也不能确定遗嘱人不改变遗嘱,同样不能确定,即使事态按照其自然进程发展,谋杀者一定会获得遗产。在谋杀之前,被告帕尔默不是继承人,他能否成为继承人也是不确定的。他可能死于祖父之前,也可能被祖父剥夺继承权。他通过谋杀使自己成为继承人,并想通过占有犯罪成果而获得遗产。而一般原则发展而来的民法认为,一个人不能因其

谋杀行为而从被继承人或遗嘱人那里获得遗产,那么,对继承人有效的这条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受赠人,他不能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遗产。如此看来,这样判决没有给埃尔默的犯罪行为施加比法律规定更多的或额外的惩罚,判决没有剥夺他的任何财产,而只是判定他不能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财产,这是他因其犯罪行为应得的报应。

二、你认为哪种观点和理由更应得到支持?

我认为厄尔法官的观点和理由应该得到支持,即“任何人不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产”。

首先,准继承人通过犯罪行为来占有遗产的行为与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在犯罪之前,遗嘱所涉及的财物还是被继承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并不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如果他想以不法行为来成就继承的条件,即促成被继承人死亡以使自己成为现实的财产继承人,那么他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类似于财产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他采取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方式又是法律所禁止和应受到刑法惩戒的不法行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都不应归犯罪人所有。既然法律禁止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人占有赃款赃物,那么是否也应该禁止帕尔默这样谋财害命的人获得财产?答案显然应该是肯定的。否则,如果判决最后确定帕尔默可以获得遗产,那么无异于纵容了罪恶,而且很有可能触发其他人的犯罪动机。帕尔默不能获得遗产并不是对他进行额外惩罚,而是回复了事实发生之前的原始面貌。所以“任何人不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产”同样也适用于这一案件。

其次,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不能被法律确认为其合法财产。这句话听起来像是多余的,但是放在这个案子上就并不显得多余。一个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导致合法的结果,但是一个非法的行为必然不会产生合法的结果。犯罪行为肯定会使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损害。拿这个案子来说,准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他不仅侵害了被继承人的人身权,而且还可能违背被继承人处分财产的意图,提早进行了财产分配。不能排除,如果被继承人还能说话,那么他会将遗产给那个杀死自己的人吗?所以帕尔默还侵害了其祖父的合法财产权。设想,如果法律允许他继承财产,岂不是成就了他的犯罪目的?法律会容忍这样一个实际上帮助了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的判决吗?既然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不能被法律确认为

合法,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判定一个犯罪者获得不义之财。

三、对立观点争论的关键是什么?

从判决书来看,本案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都是没有分歧的,关键在于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争论的关键问题在于,本案到底是应该严格依照纽约州关于公正遗嘱和分割遗产的法律进行判决,还是应该适用“任何人不应从自己错误中得利”的原则。

(一)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分歧?

根据文本中两位法官的说理,可以得知,两位法官内心所认为的那个“法律”是有区别的。厄尔法官内心的“法律”范畴明显要大于格雷法官的,因为厄尔法官的“法律”不仅包括我们可以在纸上看得到的法律,还包括法律背后隐藏着的

立法者的意图和公共政策等宏大的概念。另外,厄尔法官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对一些法律进行了“合理性解释”,力图使判决的结果符合立法目的。也就是说,两位法官对“法律”范畴的认知不同,使得他们的立场发生了对立,最终得出了针锋相对的结论。

(二)究竟何者的观点更为合理?

两位法官都有法律依据,因而,我们并不能判断谁的更加合乎法律的要求。既然谁对谁错,难以辨别,那么我们只能从他们的说理和我们自身的判断来辨明谁的更为合理。格雷法官坚持:必须严格遵循立法者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必须在法律规定之内处理这一问题。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衡平法理裁判类似案件的自由。厄尔法官则辩称:如果制定法解释产生了与普遍理性相悖的荒谬结论,我们必须考虑这些结论的无效性。如果有些结论溢出语言的通常意义,且是不合理的,那么法官享有事后衡平解释制定法的自由。法官究竟有没有事后衡平解释制定法的自由这个问题里面,蕴含的是非常复杂和深刻的法理学争论。我们先把理论问题搁置,而只考虑事实上怎么样。可见,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全面确立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法官的的确确享有事后衡平解释制定法的自由。判决最后能不能得到大家肯定,关键不在于判决之中的一字一句是否都符合了法律规则的要求,而在于判决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原本所应该保证的正当性。

放在这个案件中具体来说就是:纽约州关于公正遗嘱和分割遗产的法律能否被解释为——继承人为阻止遗嘱人撤销遗嘱,可以通过杀害遗嘱人的方式来获得遗嘱利益。显然受赠人为使遗嘱生效而谋杀遗嘱人,从中获取遗嘱利益,决不会是立法者的意图。所以,本人同意法律条文所能表达出的目的不限于法律条文本身,所以法官应该先考虑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则所结合得出的那个结论,再根据结论是否正当来进行合理的衡平,避免过于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而导致荒谬结果。

四、国内学术界在此案的介绍和分析上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是什么?

1、沈宗灵教授(参见《现代西方法理学》129~131页):法律原则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中具有重大作用。在该案判决后,我们才可以说这一案件支持了一个规则,一个杀人者无权根据被害者的遗嘱获得财产,但这一规则在该案判决前并不存在,它是法院以“任何人不应从自己错误中得利”的原则作为根据而制定和适用的一个新规则。

2、刘星教授(参见《法律是什么》57~61页)“……根据其中的规定,当遗嘱在订立过程中完全符合法定要件时即为有效。从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来看,不存在与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另一方面,遗嘱明确地指出帕尔默是继承人,因此,根据遗嘱帕尔默有权继承遗产。然而,此案的疑难问题在于帕尔默为谋遗产而将被继承人杀害,因而人们自然会争议帕尔默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继承权利。”此案存在争议,属于比较典型的疑难案件。对于这样的情况,刘星教授认为:“在白纸黑字规则与现实案件中时常不存在精确的对应关系,法官不仅要对案件事实做出解释,而且要对规则甚至规则所依据的原则或观念做出解释。”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可以认为遗嘱法的明确规定与该案缺乏单一的逻辑关系。即就案件

而言,从法律规定出发可推出若干结论,而每个结论都有其充分的道理。这就存在着法官的“选择”问题,而不能通过“断定”来决定取舍。

3、张文显教授认为:“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

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设如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特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制定法律规则,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时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要平衡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除了上述几种比较有见地的观点以外,国内其他学者大都受到德沃金的影响,把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归结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选择适用的问题。但是,该案又不完全是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正如沈宗灵教授在书中所提到的,此案在审判时是找不到直接的法律规则支持的,“一个杀人者无权根据被害者的遗嘱获得财产”这条原则也是案件审判后才因此确立下来的。因而在这里并非纯粹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冲突。这让我想起了“现实主义法学”的某些观点,就是要抛弃“本本中的法律”这一概念,而应转向用“行动中的法律”来重新诠释法律的真正含义。本案中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本本中的法律”可以拿来作为判决的依据,事实上,两位针锋相对的法官都是先做出一个自己认为最合理的结论,然后根据这一结论去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从整个判决书文本来看,说理部分是最为精彩的,从中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才是说服我们的重磅因素?是法律规则的效力强,还是原则的适用面广?其实,这些都不是重点,重点是哪一位法官的说理能够更多地说服我们去相信他所说的才是最接近公正的结果。“如果法律只能是法律适用者行动中的法律,因此,如果认为一般的立法者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制定

‘白纸黑字’,那么,便应承认真正的法律拥有者同样可以这样制定法律。”如果敢于承认这一点,那么就不难解释在法律实务中的一种惯常的工作方法——作为法律产生发展的主体,法律适用者在价值取向上努力探明某种判决方式的实际效果,然后根据对这些效果的评估做出判决。所以,在该案中,并不是法律原则战胜了法律规则,而是厄尔法官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所“包装”的“价值取向”或是“道德判断”战胜了格雷法官的“价值立场”。

另外,如果抛开这个案件不管,只单纯地从美国和中国的法律背景来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问题。那么,国内一些学者的说法是否欠缺完整性。众所周知,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而中国是成文法国家。美国的法律原则,特别是本案中所适用的普遍法中“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基本原则是法官从

先例中总结出来的,此项原则被法官归类为“公共政策”的范畴,实际上它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我国,法律原则必须是法定的原则,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公平理念或类似于“公共政策”的一些价值体现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的。所以说,美国的法律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原则是有区别的。因而,在中国,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选择适用问题,更加纯粹的是一种“法官找法”的行为,更加简单的说法,就是法官决定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似乎这样看来,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可以看成是一种“法条竞合”。对美国法官而言,论证法律原则适用的正确性,要求他们从判例中找出个案与先例的相符性和对应性。而对中国法官而言,则是要他们找出关于此原则所出的具体法条,再通过法律解释和演绎推理来论证这条法律原则用在这里是正确的。

五、如果你是法官,怎样审判和提出理由?

如果我是法官会比较倾向于撤销原审普通法院的判决以及法官的审判报告

而作出如下判决:埃尔默·帕尔默和遗产管理人不能动用遗嘱人为埃尔默遗赠的任何财产;遗嘱中赠与埃尔默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发生有效转移;谋杀者埃尔默因其犯罪行为被剥夺获得遗产的权利;两名原告是遗嘱人动产和不动产的真正继承人,但应由埃尔默的母亲和遗嘱人的遗孀依据婚前协议来照管,埃尔默承担两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诉讼费。

我之所以认为厄尔法官的判法比较合理,主要是本人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法律的目的;第二,法官的价值判断;第三,法律的社会需要。首先,从法律的目的来分析。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导引之星”。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在与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其次,法官的价值判断。在审理案件时,法律适用者不仅要运用事实判断或逻辑判断,而且要运用价值判断,就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他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的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最后,法律的社会效益。在估价实际效果和选择政策时,应当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其中尤其应当注意社会效益。

假设法院判决帕尔默继承了其祖父的财产,那么这样的判决也就会成为往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一个先例,进而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范式。这样的一个先例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很危险的,因为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用杀害被继承人的方法来取得遗产,法律的惩罚不过是其交换财产的代价。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继承人认为犯罪成本可以接受,那么他就很有可能就会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下毒手。这样的法律无异于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成为萌发人犯罪的恶法,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样一种引诱人犯罪的法律。其实,格雷法官的观点也不无道理,严格按照有效的遗嘱来执行继承,尊重了私法自治,也保障了被继承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生前订立的遗嘱不会被事后的一些行为所修改,才能使人们放心地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但是,格雷法官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如果订立遗嘱会让准继承人产生杀人之心,那么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勇气去订立遗嘱?因此在价值选择方面,本人认为生命权始终是位列于财产权之上的,我们不能为了保护一个合法的遗嘱,而纵容一个杀人犯获得利益。

如果这个案件放在当下的中国,则根本算不上是一个疑难案件。因为我国的立法已经充分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况。继承权之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继承法总则及继承法司法解释于继承权之丧失有如下规定:继承法总则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11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世界各国的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肯定了厄尔法官的判决意见和理由,并确立下了一个普遍意义上的原则,即“一个杀人者无权根据被害者的遗嘱获得财产”。

所以无论是在哪个时代的背景下,本人都会做出以上的判决。

继承(权)民事起诉状标准版

继承(权)民事起诉状标准版 Standard version of civil complaint for inheritance (righ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继承(权)民事起诉状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_______,女,____岁,____族,农民,家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男,____岁,____族,农民,家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__________,甲长子于______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

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________收养。________为甲乙之女。______年____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________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________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起诉状副本1份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焦玉英,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原告:张亚玲,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被告:张中海,男,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络电话: 被告:张燕玲,女,汉族,住址,联络电话: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恳求: ⑴恳求依法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中属于张洪 德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18 万元。 ⑵恳求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存款份额及丧葬费、抚恤金等 17 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张燕玲继承,被告张中海不分或少分该份遗产。 ⑶恳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经过: 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共生共育三子女,即张亚玲、张中海,张燕玲。 20XX 年11 月17 日张洪德因病死亡。张洪德生前与原告焦玉英的夫妻共同 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一套;存款135816.62 元,利息505.4 元,共计136322.02 元。另在张洪德逝世后单位给付给1 / 3

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4012.3 元。 张洪德逝世后,焦玉英经过其子女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后剩余的17 万元整存到自己名下暂时保管。后被告张中海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的手段,将其存款全部取走,原告得知后屡次找到被告张中海协商此事均被对方回绝。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此,原告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手册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具状人: 年月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恳求: ⑴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_____元; ⑵依法按份额继承其它遗产(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 / 3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赵某离职。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 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除赵某外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赵某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冲突事宜,也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赵某有重大失职。 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者要取得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倍工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采取欺诈手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1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2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

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3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一纸遗嘱可能就要决定巨额的遗产流向,同时还涉及死者遗愿和生者感情等复杂因素,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各种遗嘱的相应形式要件。 如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 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 RIGGS V. PALMER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1889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纽约上诉法院,1889年 Rights of Legatees-Murder of Testator 有关继承人杀害遗嘱人有无继承权的问题 The law of New York relating to the probate of wills and the distributions of estates will not be construed so as to secure the benefit of a will to a legatee who has killed the testator in order to prevent a revocation of the will. GRAY and DANFORTH, JJ., dissenting. 纽约州关于公正遗嘱和分割遗产的法律,不能被解释成继承人为阻止遗嘱人撤销遗嘱,可以通过杀害遗嘱人的方式来获得遗嘱利益。——格雷和丹佛斯法官有不同的法律意见。 Appeal from supreme court, general term, third department. 上诉来自纽约州最高法院,普通审期,第三法庭。 Leslie W Russell, for appellants. W. M.Hawkins for respondents. 莱斯里·W·茹塞尔为上诉人辩护;W·M·豪肯斯为被上诉人辩护。 EARL,J. on the 13th day of August 1880, Francis B. Palmer made his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in which he gave small legacies to his two daughters, Mrs. Riggs and Mrs. Preston, the plaintiffs in this action, and the remainder of his estate to his grandson, the defendant Elmer E. Palmer, subject to the support of Susan Palmer, his mother, with a gift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XX区XX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XX区XX里 ……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王基次子 住所: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XX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XX市XX区XX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XX市XX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XX 市XX区XX巷v号、w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07年1月19日,王源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14日,XX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24日,XX 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05年7月14日,崔莲死亡。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经向XX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王霞、王义、王寿、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诉争房产共有权人很多,关系复杂,各权利人份额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尽快分割析产方可明确各方权益份额,也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亲情。而且,即便各共有权人份额清楚,也很难实现对诉争房产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随着时间延续只会更加困难。各共有权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也已经不存在。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长期以来独占诉争房产,出租收益,全体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无法插手管理,也从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也曾将此事诉诸于公

2018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最新版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1、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2、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_________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_________元,并且婚后有____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______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西宁市城东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_______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名下的

组织行为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 骨干员工为何要走? 案例:张经理是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近段时间他却烦恼透顶,两位他所看重的公司业务骨干要走。主要原因是该员工认为他现在所做的贡献远大于回报,而且事实的确如此。而公司则认为他们所取得的成绩是因为有公司作后盾,离了公司他们什么也不是,又怎么会有作为?相持之下两人一气走之。 问题:请你用有关激励理论分析此案例。 案例分析提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企业发展所必须的优秀人才,谁就掌握了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因此,在人才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就成为企业领导者们所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正被这个问题所困扰。而这个问题也正是激励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你可以运用需要层次论、公平理论等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2 公司领导为何头疼? 案例: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始建于1994年。公司创立者原先也从事电脑营销工作,由于与原公司的合作出现分歧,他们认为再到别的小公司去替人打工意义已经不大,于是就决定创办自己的公司。 公司创办之初非常艰难。没有资金,就向亲属借了5万元钱;没有场地,就从别的公司的营业场所中租了一张桌子,作为自己的营业场所;没有现成的客户,就从他们原先认识的朋友中开始介绍。整个公司就两个人,所有推销、搬运、验货、送货等全部工作都是两人亲自来干,辛苦自不必说。公司刚开始主要经营打印机,当时卖一台打印机的利润还是相当可观,这样一年下来,经营情况还很不错。 第二年,租了一个门市,就招了一名员工帮助进货,业务量开始有起色。由于对整个市场发展的行情把握得比较好,发展速度很快,当年做得比较好的是惠普公司的外设产品。他们决定招聘一个在惠普PC和服务器产品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加入公司,为了吸引对方的加盟,他们提出了加盟者与公司之间对所经营的惠普PC和服务器产品毛利二八分成的分配方式,并于1996年4月便开始代理惠普公司的PC和服务器产品。 1997年是公司稳定发展的一年,微机和外设的销售量都有了明显的增长,人员增加了不少,公司有了自己的独立门市,并有点HP专卖店雏形的味道了。 1998年又是一个转折点,公司办公从临街门市搬到写字楼,同时又吸收一名合作者加盟,任销售部经理,公司与他毛利润二八分成。这样,整个公司的经营分成门市和写字楼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各有一名合伙人负责,权责分明。 从公司的发展过程来看,还是比较顺利的。但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也发现在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公司各个部门之间各行其事、除去加盟者之外,其他员工士气和热情不高、公司除了物质上的刺激外,再无其他能够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办法。但现实的情况是,像该公司这样的规模和经营情况的公司在物质刺激方面的余地并不大,因为利润率已经很薄了,这是IT产业中硬件销售业的总体态势。其实,即使是那些平均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中的小公司也同样存在相同的问题。公司领导者常常为这类事情头疼不已。 问题:该公司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何在?应从哪些方面着手改进? 案例分析提示: 公司规模扩大以后,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初创时期依靠创业参与者的奋斗精神和人际关系等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后的企业新形势。就激励的形式而言,公司原有的激励模式就

论四川省泸州遗赠纠纷案

论四川省泸州遗赠纠纷案 案情简介(见课件) 本案的关键在于黄某所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遗嘱遗赠纠纷,应该适用继承法。公证已经证明了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而从现行继承法的条文中,确实看不到禁止“第三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人接受遗赠的内容和规则。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确认了遗赠的合法性。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明确规定了遗嘱遗赠限制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情况下,遗赠才可以受到限制(无效或部分无效)。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也就是说,本案如果法官严格按照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有效,原告胜诉获得遗赠,也不是一起错案。但是,如此判决之后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包二奶”的不良风气,不乏会有相应的效仿者主张自己所谓的利益,而对真正的配偶和家庭造成不法侵害,这是为社会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是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官在面对此种挑战的时候,不得不寻求新的司法解释。 1、法律原则的适用 本案让笔者联系到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帕尔默用药杀害了自己的祖

父,由此对其是否有合法权利获得祖父遗产产生了争议。按照当时的法律,拘泥于字义进行解释,应该将财产给予凶手。但是法院则认为“一切法律以及一切合同在执行及其效果上都可以由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支配。任何人都不得依靠自己的诈骗行为获利,亦不得利用他自己的错误行为,或者根据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最后判决帕尔默不能继承遗产,由此案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杀害被继承人的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此后,这一规则为世界各国的继承法所确认。 这里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在穷尽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了法律原则。本案中,在具体的继承法规则无法实现法律功能的时候,也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1)来自于民法的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可以与其他民事制度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却不应与民法通则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和矛盾。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道德准则被确立为法律准则,特别是在民法中体现的尤为突出。根据社会公益和普遍的道德准则,对某些民事行为的进行增加了必要的限制。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民事行为虽符合继承法的法律规定,但是经证实张某与黄某是非法同居的关系,在黄某临终之前也都是由其配偶蒋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____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_____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____年里,每月送给父亲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___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 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________、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1、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2、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_________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_________元,并且婚后有____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______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西宁市城东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_______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____分之____为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遗赠案和帕尔默案的比较

案情简介: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 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 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 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 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 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P5),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 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辩护依据: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映,但他在立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结合本案,黄永彬立遗嘱时也违犯了《婚姻法》的 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他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尊重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代理人认为,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试想一个正常人会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吗?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 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但并不是说凡是没有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发生在我国四川省泸州市的这个遗产继承纠纷案,曾经引起了大范围的关注和争议, 包括社会公众、司法官员和法学理论人士均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原因有二,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身份特殊,属于颇受非议的所谓的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或者“二奶”,其二是因为本案是全国多年以来屈指可数的几个直接运用法律原则 进行裁判的案件,在法理上具有特殊的理论探讨价值。法律原则不可以轻易地成为判案的直接依据,这是为法律原则表述简约、内涵抽象、可操作性差等特点所决定的。如果在审判中动不动就引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实际上是赋予了法官巨大的从而是很危险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必然会使法律的客观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所以,一般说来,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在下列的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hard case),而不是清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

一百多年前的美国,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例。纽约州16岁少年萨尔默.帕尔默,为提前获得其祖父所立遗嘱中留给自己的财产,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帕尔默因此获刑遭到监禁。帕尔默的姑姑里格斯到法院状告帕尔默,要求剥夺帕尔默对其爷爷遗产的继承权。此案在当时引起极大争议,不少人(包括部分法官)以“纽约州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为由,反对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纽约州最高法院最后以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冲破当时法律条文的限制,判令谋杀者帕尔默因其犯罪行为被剥夺获得遗产的权利,里格斯胜诉。 这就是闻名中外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该案使一条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No one can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名扬天下,成为各国司法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则。错误行为,在道德具有可非性,在法律上具有可罚性,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主要内涵的法治社会所不容。如果允许通过错误行为谋取利益,人们就会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人性中的“恶”就会被毫无遮拦地释放出来。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会被严重扭曲,社会会滋生出一批又一批嗜利成性的“狼人”。美丽的人生舞台,会变成一个滴血的名利角斗场。和谐稳定的生活,则成为羸弱贫困者的幻梦。

令人痛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看到不少人从自己错误违法行为中获得了巨大利益。不法开发商,可以通过无“规划证、土地证、预售许可证”项目,装满了自己的腰包;非法排污企业,在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极度恶化的状况下,仍会被奉为利税大户,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座上宾”。“成王败寇”渐成至理名言,“笑贫不笑娼”早被芳心暗许。这种“以成败论英雄”的实用主义哲学,使人们在追求所谓“成功”的同时,忽略了多少对“尊重生命、善待生态”等正义价值的追求?而人们追求“成功”的过程,又考量了多少行为的对与错、是与非?官场贪腐成风,市场恶性竞争,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状况每日愈下,无不从此寻找到渊源。“把手放在善恶交界处,就可以触碰上帝的袍服”。面对此情此景,我们难道不应该用“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这一古老法谚来梳理一下我们的思想,并约束裁量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吗?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 ,性别: _____ , ____ 年______ 月 ____ 日出生, __ 族, 职业: 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 ,性别: _____ , ____ 年______ 月 ____ 日出生, __ 族, 职业: 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分之—归原告: 1、___________ (估值____ 万),____ 分之—计 ________ 万; 2、___________ (估值___ 万),_ 分之___计 _______ 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 万元,—分之—计 ________ 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_ (估值_________ 万),—分之—计 _ 万。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_ 于_____ 年 ____ 月______ 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_ 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_____ 年—月—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元,并且婚后有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估值万);西宁市城东区路—号楼—单元室(估值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室(估值 —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 于____ 年______ 月____ 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 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分之—为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 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继承的遗产,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注意,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然而,我们能否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3、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请以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分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调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 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关注遗嘱避免纷争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所以一些家族企业和大集团的拥有者,都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早早立下了遗嘱,也许你只用了一天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就避免了一场血淋淋的家族遗产纠纷,凡事能在适当的时间及早安排、处理,又何来纷争呢? 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选择的,在我们计划未来,追求理想的时候,是否想过立下遗嘱为身后事作一个妥善的安排呢?可见很多人忽视了遗嘱的重要性,其实遗嘱才是真正的人生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表达爱与责任形式,是一种对亲人和所爱的人负责的行为。有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无法接受自己还在世的时候,就计划身后事,认为预立遗嘱会触霉头,是不吉祥的事,因此生前不肯立遗嘱,最后造成整个家族的混乱争斗。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 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玲,另一半作为王明的遗产,在王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明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李玲、大儿媳张英、大儿子的养女王红、小儿子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 说明:(1)大儿媳张英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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