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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41-42页,1998年。)

四川“见死不救案”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燕赵都市报》2005年9月6日。)

2004年12月8日清晨,詹某与称为师傅的柳杰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杰,眼看着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仍溺水身亡。詹某落水后,柳杰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实际,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2005年3月14日,两原告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安提戈涅

安提戈涅是剧中的女主人公。故事发生在底比斯。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暴尸田野。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毅然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她哥哥,于是她被克瑞翁下令处死。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克瑞翁的儿子,也是安提戈涅的情人,站出来攻击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责备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的经典,对该剧的隐喻意义一直有不同解释。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

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这成为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论战的经典。

在西方,安提戈涅对城邦法的控诉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这种悲剧性的怨恨却成为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源头之一。

在政治学和法学中,安提戈涅这一形象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了,它象征着运用高级法批判国家的实证法的态度和精神。今天我们对这一冲突的解读远远不止于此。比如从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解读,从爱与正义/法律角度的解读,人道主义与实证法的解读。黑格尔只是把安提戈涅局限在家庭伦理范围内,没有把她提高到反对恶法的高度。悲剧作家也没有强调自然法与国家法的紧张和对立,他坚持没有人是美德的独占者。比如安提戈涅的妹妹伊斯默涅就指责她的做法源于矫情:"你并不爱我们的哥哥,你爱的是你自己正义的姿势。你想以你的姿势赢得不朽。你的行动并非出自对具体生命的同情,而是抽象原则狂热的激情。"(此句出自美国明德倍乐学院萧瑒改编而成的三幕悲剧《安提戈涅》,并非原作中的台词。)但无论如何,安提戈涅作为一种符号,代表着公民依据自然法原则,依据天理和良心,对抗恶法。

这一悲剧回答了当时雅典关于自然法的争议。赫拉克利特说:"人类的所有法律都以唯一的--神的--律条为生。"伯里克利在演讲时说,不履行这种法律将招致公认的耻辱。因此,悲剧认同了当时普通雅典人的世界观--对神虔诚,顺从神的意志。所以,在最后,克瑞翁终于意识到,千万不要犯不敬神的罪,"凡人都逃不了注定的灾难。" 悲剧阐发的原则首先被希腊哲学家继承和发扬,在随后的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对之阐幽发微,正式开创了自然法传统。经过西塞罗等人的发展,在罗马法中正式确认了自然法的地位。此后,自然法传统生生不息,弦歌不辍。安提戈涅对今最大的意义在于:法律与公民如何达成一种良性的关系,公民应该如何对待恶法。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赵某离职。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 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除赵某外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赵某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冲突事宜,也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赵某有重大失职。 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者要取得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倍工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采取欺诈手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王怀忠悔过书

王怀忠悔过书 篇一:腐败贪污的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 XX-03-25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头版新闻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 会关注。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 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 新,警示他人。“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悔过书的三大类型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 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

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 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 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 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 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 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 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 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 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 RIGGS V. PALMER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1889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纽约上诉法院,1889年 Rights of Legatees-Murder of Testator 有关继承人杀害遗嘱人有无继承权的问题 The law of New York relating to the probate of wills and the distributions of estates will not be construed so as to secure the benefit of a will to a legatee who has killed the testator in order to prevent a revocation of the will. GRAY and DANFORTH, JJ., dissenting. 纽约州关于公正遗嘱和分割遗产的法律,不能被解释成继承人为阻止遗嘱人撤销遗嘱,可以通过杀害遗嘱人的方式来获得遗嘱利益。——格雷和丹佛斯法官有不同的法律意见。 Appeal from supreme court, general term, third department. 上诉来自纽约州最高法院,普通审期,第三法庭。 Leslie W Russell, for appellants. W. M.Hawkins for respondents. 莱斯里·W·茹塞尔为上诉人辩护;W·M·豪肯斯为被上诉人辩护。 EARL,J. on the 13th day of August 1880, Francis B. Palmer made his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in which he gave small legacies to his two daughters, Mrs. Riggs and Mrs. Preston, the plaintiffs in this action, and the remainder of his estate to his grandson, the defendant Elmer E. Palmer, subject to the support of Susan Palmer, his mother, with a gift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针对此种情形,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组织行为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 骨干员工为何要走? 案例:张经理是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近段时间他却烦恼透顶,两位他所看重的公司业务骨干要走。主要原因是该员工认为他现在所做的贡献远大于回报,而且事实的确如此。而公司则认为他们所取得的成绩是因为有公司作后盾,离了公司他们什么也不是,又怎么会有作为?相持之下两人一气走之。 问题:请你用有关激励理论分析此案例。 案例分析提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企业发展所必须的优秀人才,谁就掌握了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因此,在人才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就成为企业领导者们所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正被这个问题所困扰。而这个问题也正是激励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你可以运用需要层次论、公平理论等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2 公司领导为何头疼? 案例: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始建于1994年。公司创立者原先也从事电脑营销工作,由于与原公司的合作出现分歧,他们认为再到别的小公司去替人打工意义已经不大,于是就决定创办自己的公司。 公司创办之初非常艰难。没有资金,就向亲属借了5万元钱;没有场地,就从别的公司的营业场所中租了一张桌子,作为自己的营业场所;没有现成的客户,就从他们原先认识的朋友中开始介绍。整个公司就两个人,所有推销、搬运、验货、送货等全部工作都是两人亲自来干,辛苦自不必说。公司刚开始主要经营打印机,当时卖一台打印机的利润还是相当可观,这样一年下来,经营情况还很不错。 第二年,租了一个门市,就招了一名员工帮助进货,业务量开始有起色。由于对整个市场发展的行情把握得比较好,发展速度很快,当年做得比较好的是惠普公司的外设产品。他们决定招聘一个在惠普PC和服务器产品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加入公司,为了吸引对方的加盟,他们提出了加盟者与公司之间对所经营的惠普PC和服务器产品毛利二八分成的分配方式,并于1996年4月便开始代理惠普公司的PC和服务器产品。 1997年是公司稳定发展的一年,微机和外设的销售量都有了明显的增长,人员增加了不少,公司有了自己的独立门市,并有点HP专卖店雏形的味道了。 1998年又是一个转折点,公司办公从临街门市搬到写字楼,同时又吸收一名合作者加盟,任销售部经理,公司与他毛利润二八分成。这样,整个公司的经营分成门市和写字楼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各有一名合伙人负责,权责分明。 从公司的发展过程来看,还是比较顺利的。但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也发现在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公司各个部门之间各行其事、除去加盟者之外,其他员工士气和热情不高、公司除了物质上的刺激外,再无其他能够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办法。但现实的情况是,像该公司这样的规模和经营情况的公司在物质刺激方面的余地并不大,因为利润率已经很薄了,这是IT产业中硬件销售业的总体态势。其实,即使是那些平均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中的小公司也同样存在相同的问题。公司领导者常常为这类事情头疼不已。 问题:该公司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何在?应从哪些方面着手改进? 案例分析提示: 公司规模扩大以后,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初创时期依靠创业参与者的奋斗精神和人际关系等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后的企业新形势。就激励的形式而言,公司原有的激励模式就

观看《腐败案件警示录》心得体会

学习《警钟长鸣》心得体会 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全力推进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做出的历史抉择。通过党支部组织学习《警钟长鸣》后,我不仅为腐败者的沉沦感到痛心疾首,更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的职责重担。“志当存高远”,从加入党组织的那一刻起,我们的誓词、行动就紧紧和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任何时期都不能忘记,应时刻铭刻在心中。只有认真学习,执行中央反腐倡廉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一心为党、一心为公,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永葆党员干部的纯洁公仆本色,拒腐蚀永不沾,才能保证党的事业不断前进,不断取得新胜利。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廉洁自律,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从《警钟长鸣》腐败者违法犯罪的轨迹中,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他们用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权色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通过这次组织学习《警钟长鸣》警示教育活动,使我看到少数党员干部由于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扼腕疾首。

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无利而不往,做为一个共产党员,要清醒的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党的廉政建设中的深谋远虑,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不断增强政治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权利关,时刻清醒的认识到权力是谁赋予的,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谁谋利益,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律、自警,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二、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学习完《警钟长鸣》后,发人深醒,令人深思,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贪官们留下了千古骂名,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以案为鉴,才能警钟长鸣,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人莫贪,清贫为官是正道”,古往今来,贪官贪恋美色、钱财、权力,如和坤之流永远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而一心为民、清正为官,“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刘墉等永远被人民铭记在心里。《腐败案件警示录》的案例详实、全面,个个如宏钟长鸣于耳,不时地警示、提醒着自己。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是讲为政者必须身正行直,办事公道。作为一党员干部,如果说一套,做一套,就逐步失去群众的信任,就会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论四川省泸州遗赠纠纷案

论四川省泸州遗赠纠纷案 案情简介(见课件) 本案的关键在于黄某所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遗嘱遗赠纠纷,应该适用继承法。公证已经证明了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而从现行继承法的条文中,确实看不到禁止“第三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人接受遗赠的内容和规则。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确认了遗赠的合法性。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明确规定了遗嘱遗赠限制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情况下,遗赠才可以受到限制(无效或部分无效)。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也就是说,本案如果法官严格按照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有效,原告胜诉获得遗赠,也不是一起错案。但是,如此判决之后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包二奶”的不良风气,不乏会有相应的效仿者主张自己所谓的利益,而对真正的配偶和家庭造成不法侵害,这是为社会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是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官在面对此种挑战的时候,不得不寻求新的司法解释。 1、法律原则的适用 本案让笔者联系到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帕尔默用药杀害了自己的祖

父,由此对其是否有合法权利获得祖父遗产产生了争议。按照当时的法律,拘泥于字义进行解释,应该将财产给予凶手。但是法院则认为“一切法律以及一切合同在执行及其效果上都可以由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支配。任何人都不得依靠自己的诈骗行为获利,亦不得利用他自己的错误行为,或者根据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最后判决帕尔默不能继承遗产,由此案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杀害被继承人的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此后,这一规则为世界各国的继承法所确认。 这里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在穷尽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了法律原则。本案中,在具体的继承法规则无法实现法律功能的时候,也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1)来自于民法的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可以与其他民事制度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却不应与民法通则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和矛盾。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道德准则被确立为法律准则,特别是在民法中体现的尤为突出。根据社会公益和普遍的道德准则,对某些民事行为的进行增加了必要的限制。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民事行为虽符合继承法的法律规定,但是经证实张某与黄某是非法同居的关系,在黄某临终之前也都是由其配偶蒋

遗赠案和帕尔默案的比较

案情简介: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 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 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 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 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 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P5),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 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辩护依据: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映,但他在立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结合本案,黄永彬立遗嘱时也违犯了《婚姻法》的 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他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尊重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代理人认为,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试想一个正常人会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吗?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 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但并不是说凡是没有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发生在我国四川省泸州市的这个遗产继承纠纷案,曾经引起了大范围的关注和争议, 包括社会公众、司法官员和法学理论人士均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原因有二,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身份特殊,属于颇受非议的所谓的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或者“二奶”,其二是因为本案是全国多年以来屈指可数的几个直接运用法律原则 进行裁判的案件,在法理上具有特殊的理论探讨价值。法律原则不可以轻易地成为判案的直接依据,这是为法律原则表述简约、内涵抽象、可操作性差等特点所决定的。如果在审判中动不动就引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实际上是赋予了法官巨大的从而是很危险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必然会使法律的客观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所以,一般说来,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在下列的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hard case),而不是清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

一百多年前的美国,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例。纽约州16岁少年萨尔默.帕尔默,为提前获得其祖父所立遗嘱中留给自己的财产,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帕尔默因此获刑遭到监禁。帕尔默的姑姑里格斯到法院状告帕尔默,要求剥夺帕尔默对其爷爷遗产的继承权。此案在当时引起极大争议,不少人(包括部分法官)以“纽约州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为由,反对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纽约州最高法院最后以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冲破当时法律条文的限制,判令谋杀者帕尔默因其犯罪行为被剥夺获得遗产的权利,里格斯胜诉。 这就是闻名中外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该案使一条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No one can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名扬天下,成为各国司法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则。错误行为,在道德具有可非性,在法律上具有可罚性,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主要内涵的法治社会所不容。如果允许通过错误行为谋取利益,人们就会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人性中的“恶”就会被毫无遮拦地释放出来。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会被严重扭曲,社会会滋生出一批又一批嗜利成性的“狼人”。美丽的人生舞台,会变成一个滴血的名利角斗场。和谐稳定的生活,则成为羸弱贫困者的幻梦。

令人痛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看到不少人从自己错误违法行为中获得了巨大利益。不法开发商,可以通过无“规划证、土地证、预售许可证”项目,装满了自己的腰包;非法排污企业,在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极度恶化的状况下,仍会被奉为利税大户,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座上宾”。“成王败寇”渐成至理名言,“笑贫不笑娼”早被芳心暗许。这种“以成败论英雄”的实用主义哲学,使人们在追求所谓“成功”的同时,忽略了多少对“尊重生命、善待生态”等正义价值的追求?而人们追求“成功”的过程,又考量了多少行为的对与错、是与非?官场贪腐成风,市场恶性竞争,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状况每日愈下,无不从此寻找到渊源。“把手放在善恶交界处,就可以触碰上帝的袍服”。面对此情此景,我们难道不应该用“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这一古老法谚来梳理一下我们的思想,并约束裁量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吗?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关法务人员、项目人员等于会后 3日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三),以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费用情况和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的决定,经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得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就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得,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得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得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得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得发生;对发生得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

成不应有得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诉讼案件得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得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得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得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得其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得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得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得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得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然而,我们能否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3、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请以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分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调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我看王怀忠案

我看王怀忠案 一审被判死刑消息传出之后,王怀忠案再次受到强烈关注,特别是在司法界,特别是在王怀忠的家乡,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人认为,从王怀忠案可以看到: 谣言之死。王怀忠什么都交待了,王怀忠成植物人了,在江淮大地一度传疯,从高官名人,到平民百姓,或别有用心地制造,或无所用心地传播。2003年12月10日济南法院开庭审理,审理的不只是王怀忠还有围绕王怀忠的有所谣言,并末经当庭宣布地当庭宣布了这些谣言之死。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一犯罪分子经验之谬。李嘉廷和王怀忠,同是受贿索贿,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且李比王的数额大,一个坦白悔过,一个百般狡辩,结果,李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王一审被判死刑。犯罪总有过程,之前抗拒犯罪,不致犯罪,那是本份、本领。犯罪之后死不认账,死不悔过只能死路一条,死有余辜。无论是源于《人权宣言》和意大利宪法的无罪推定,还是我国司法时兴不久的零口供,不是犯罪的救命稻草而是惩处犯罪的有利武器。“愿赌服输”,拿性命赌法律的人只能伏法了事。李、王两案鲜明无比地表明了上述这一犯罪子分子经验之谬。 司法之进步。尽管“王怀忠在审查、起诉和案件审理期间表现出来的心理素质与应对能力”给他的主辩律师王亚林留下了深刻印象;尽管王怀中自称无罪使他的主辨律师在所接的一大批腐败案中“感到意外”“还是第一次”;尽管王怀忠“始终不认罪,始终不忏悔,无疑是对律师的提问还是公诉人的指控,他都没有像多数贪官那样痛责自身,而是寻找种种理由进行自我辩解”;尽管王怀有着晓得无罪推定的来源和了解犯罪学之父贝卡利亚的“博识”,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王怀忠还是对送达起诉书的法官说“你这个起诉书,就是我的死亡通知书”;王怀忠还是依法被一审判处死刑。所以如此,不能不是司法之进步。 反腐之胜利。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律是无情的。谁贪脏枉法,谁就会被人民唾弃受法律制裁,无论官大官小,无论“二十九岁”现象、“五十九岁”现象。“只要反腐不放松,就能抓到王怀忠”,对王怀忠是这样,对 255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 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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