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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领导干部问责制刍议

第28卷 总第168期攀 登(双月刊)Vol28G enera.l No.168 2009年第5期 2009年10月出版Ascent(Bm i ont hly)No.5.2009O c t ober.2009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5647(2009)05 0068 06

领导干部问责制刍议

周海生

(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江苏 淮安 223001)

摘 要:领导干部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中心环节和切入点。近年来领导干部问责在实践和制度建设上均取得了进展,但问责主体、问责范围、客体界定、问责程序方面仍有完善的空间。为此,需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以促进领导干部问责制适应现实的需要,并为中国特色问责制度的确立奠定基础。

关键词:领导干部问责制;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形式

一、问题的提出

问责制必须以问责领导干部为中心环节。这是因为,其一,行政问责的本意就是 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1]也就是说,问责的对象主要是行使公共权力的领导者。其二,公共权力对社会生活具有外溢性,越是处于高端的公共权力外溢性越强。根据权责统一的现代公共行政理念,相比于一般公共管理者,行使公共权力的领导者更应承担与其权力对应的责任。其三,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及公务员法为问责领导干部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这些法律昭示,政府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将受到追责。其四,党的重要文献和规章制度为问责领导干部提供了重要制度环境。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党内规章制度基本确立。主要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明确写入了 询问和质询 、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等问责形式与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对四类辞职(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做出了具体区分和严格规范,并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问题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有章可循。中纪委、中组部在 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中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选拔任用决策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从而为追究领导干部用人失察提供了依据。

但是,考察近年来的领导干部问责具体实践和制度建设,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问责制对于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及改善行政生态的路径意义,有必要对领导干部问责制作出进一步的梳理。

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状考察

(一)在问责主体上多体现为同体问责乏力,异体问责缺位

问责制理论是建立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知识谱系基础之上的。其演绎逻辑是: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授权,向人民负责。人民有权通过代议机关、民意倾向来监督和约束政府及其官员。体现在问责制上,人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授权成为异体授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异体问责,即问责

收稿日期 2009-08-15

作者简介 周海生(1971-),男,中共淮安市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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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来自政治体系。从根本上说,问责的主体就是人民群众;政府将得自于人民的权力分授给各层级官员成为同体授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同体问责,即政府对官员的问责,或政府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问责,其主体是所谓的 上级 [2]。现代政治理论认为,代议机关、社会公众及团体、大众传媒及司法机关均是异体问责的主体。

目前我国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大多是同体问责。有研究揭示,在近年来的73件官员问责事件中,等级问责事件为59件,占问责总数的81%。[3]此即表明,对领导干部的问责主要是行政层级间的同体问责。尽管同体问责在推动问责制的开展、促进领导干部承担职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同体问责存在内在缺陷。首先,上下级之间、领导干部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往往是相互照应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倾向于共同化解面临的问题和责难。如果上下级之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体问责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4]其次,在同体问责情况下, 由政府或党组织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更为重要的是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5]因此可以说,对领导干部的同体问责是难以有效开展的。

而反观对领导干部的异体问责,其发动主体和实行主体又往往是缺位的。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人大问责缺位。人大往往是政府或地方党委进行问责后才介入,属于事后问责,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二是公民问责缺位。我国法律中尚未建立完备的公民问责的途径,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得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问责。[6]至于司法、社会团体问责等其他异体问责,在实践中也很鲜见。

(二)问责客体不清,责任形式过于单一

问责客体不清,根源于问责客体对象即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职责不清。不同部门与官职之间严格的职责划分是对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前提。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过是程式化的摆设,而且还有可能异化行政生态。问责客体责任划分不清,是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在问责过程中,不同层级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责划分界限不清、重叠多变,正副职之间、党政职务交叉的责任人及责任人之间权责划分同样不够明确。[7]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这些都是问责客体不清的具体体现。而且,有实证研究表明,问责客体责任界定不清还衍生了问责中的其它问题:(1)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的一把手没有处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领导,出了事,只追究行政一把手责任,党的一把手却不用负责,从而有失公正;(2)过于强调正职责任,忽略了副职责任。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副职有时候是总指挥,对行政行为的成功与否直接负有责任;(3)副职下面各级负责人责任分摊难以确定,对他们承担责任的 度 很难把握;(4)党组织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职行为无人负责。我国党组织实行的是委员会制,采用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责任承担问题更无从规定。[8]

(三)问责过多集中于过错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领导干部问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集中于问责重大安全事故或具体过错,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尚未纳入问责范畴。对近几年的73起问责事件实证研究表明,事故灾难问责为40起,公共卫生事件问责为14起。[9]两者占据了问责的绝大多数。出现重大事故或具体过错,固然必须对相关官员进行问责,但如果问责仅限具体的事件,似乎不发生重大事故、不出现具体的过错就不存在责任问题,从而把问责变成追究在具体事件上具体过错的纯粹的惩戒措施,显然存在疏漏和偏差。并因此在问责实践中产生问责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其体现为:问责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环力大的所谓 小事 却不问责;问责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问责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仅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而且问责制度中对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全,主要的责任种类仅限于行政责任,而对其他责任很少或根本不涉及,导致不少地方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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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其他法律责任。[10]

(四)问责程序不完备,问责结果未能体现权责对等原则

问责程序不完备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问责启动程序不完备。在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实践中,党政机关特别是上级领导机关启动问责占据了多数,由各级人大、公众、社会团体或新闻媒介等其他主体启动问责的极少。这说明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且规范的问责启动程序。二是问责责任认定程序不完备。在什么情况下,依据何种标准对哪些领导干部进行何种追究尚未明确。以引咎辞职为例,法律法规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该引咎辞职的人不引咎辞职应该如何追究、如何对引咎辞职进行监督等并无清晰有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约束。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漏洞让一些领导者在面临问责时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三是问责回应程序及救济程序不完备。被问责的领导干部以何种程序解释或辩解自己的行为,引咎辞职的官员出路如何,受问责者的权利、利益如何保障等问题都均不够明确。

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处理状况是问责的结果体现。目前存在的情况是,受问责者所担负之责与其权力不对等,惩罚不严,被问的结果仅体现为 引咎辞职 。而是否应承担司法责任、道义责任则不甚了了。在问责领导干部的案例中,常存在这样的特点:哪里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哪里就有官员引咎辞职;哪里出现重大群体事件,哪里就有一连串的领导干部被问责或辞职。如果官员问责仅止于引咎辞职,那么就有可能给人带来这样一种暗示:作为一名昏官、混官最坏的结果也无非就是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同于引咎辞职,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官员来说,这个板子可能打得太轻。而且,从目前该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情况来看,许多地方都对引咎辞职者采取 仍保留原级别,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 的措施。这里的 保留原级别 就很可能与 一地失职,易地为官 没有什么区别,行政问责也必然会因此而大打折扣。[11]

三、影响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因素

上述对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考察表明,领导干部问责制存在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从原因上分析,导致领导干部问责制现状不如人意的的影响因素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理念误区

认识误区、思想上受制于陈旧观念,是造成领导干部问责制出现问题和障碍的思想因素。其体现有四。一是因袭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痼疾,认为在重大巨变或灾难事故中,必须有一个或一些领导干部受到重处,以平息民怨和舆论。二是把领导干部问责制等同于引咎辞职制度。事实上,引咎辞职制度仅是问责制的一个方面。三是把领导干部问责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如果问责制仅只是上问下责,那么上级失职则会出现无人问责的局面。四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把问责局限于追究已发生的重大施政失误和责任事故,实际上是将问责制当作追究政府与官员在具体问题中的具体过错,将问责制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度及公民知情权保障乏力制约问责的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对政府信息进行查阅、引用、复制、收听、收看和收藏的一套规范和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政治参与、有效问责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与政府有公开信息义务相对应的,公民也有知情权。此权利得自于宪法的规定。从学理上说,公民和社会组织是异体问责的重要主体。要开展问责就必须先要知道政府官员有何种责任,在何事上可以问责,这必然要求政务公开,让公众获得与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12]从现实情况看,尽管部分地方在政府信息公开及公民知情权方面的制度建设及实践有了尝试之举,但总体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及公民知情权保障方面的制度安排尚不能满足问责的要求,从而限制了问责的开展。

(三)权责对等原则未能得到贯彻

根据权责相称的原则,被问责官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出于正义感、道义感或某种压力而引咎辞职就可以逃避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13]问责不只是权责对等的要求,其目的是要重新规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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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与责任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扭转过去中国重行政权力、轻政府责任的倾向。[14]公共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等,是致使问责出现问责主体不明、问责对象不清和问责弹性过大等问题的根本原因,责任大于权力或是权力大于责任都不能使问责制达到真正的效果。

我国权责体制下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主要是重权力、轻责任,即行政活动和行政过程主要表现为权力运作的单向运动模式,无论何种责任往往是虚置的,而且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因受制于政治生态、人情关系面子等文化因素,很少有实质性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此外,由于受制于宏观的制度环境,且政府职能转变尚未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合辙,因而在政治系统内,职责划分未尽科学,造成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行政首长的正副职之间、行政官员之间的职权和职责划分模糊,出现了权责不清,或有责无权,或有权无责,权力与责任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领导干部所承担之责未能与所行使之权紧密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就导致了领导干部不能明确自身的权力和责任,真正的问责也就无从谈起。

(四)配套制度不完备

与问责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问责缺乏 良制 作保障,已成为推行问责制乃至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障碍。目前,问责的主要依据是党内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条例 、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等。法律主要有 公务员法 、 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一些地方政府也根据需要颁布了关于行政问责的办法。这些政策文件或法律规章的出台充分证明了政府对问责制的高度重视。但是从整体上看,仍不能满足问责的需要。这些政策文件或法律规章在问责的主体和客体、问责的程序上均未明晰化,问责的范围、惩处尺度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导致问责过程中出现难以问责、问责随意性大的问题。而且,从这些政策文件或法律规章所体现的问责机制来看,责任追究细则尚不完备,不同地方、不同系统在运用上也不统一,致使在实践中责任追究的动力主要取决于上级甚至中央和国务院的态度。即使是些重大事件,也是在引起最高层或大众传媒的关注后才能启动问责。而那些同样严重但信息被内部化的事件,其责任人却可能不会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四、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完善,一方面有赖于宏观的制度安排,如政治体制的优化,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政府职能转变。另一方面要从微观角度入手,考虑具体路径选择,其基本思路如下。

(一)完善问责主体

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关键,就是要明确主要由谁来发动问责。在问责制度建设中,除了要完善同体问责外,必须借助异体问责来进行监督和制约。一方面要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具有质询、听证、罢免等功能。但这些规定尚未完善。加强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制度建设对责任政府的落实具有关键意义。人大不仅要强化原有的监督职能,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拓新的监督渠道。比如,通过明确人大对政府行为实行监督问责时采取的应用方式和作用机制,充分行使其审查权、建议权和否决权,发挥人大对政府行为监督问责所起的直接作用,以充分实现人大对政府行政官员(包括领导干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在规范的基础上推进媒体问责。新闻媒体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 第四种权力 。媒体应以公正权威客观的报道,推动问责的启动与开展。与此同时,应进一步促进社会团体和公民以各种合法的方式实现对领导干部的问责。

(二)理清问责客体及其责任范围

首先,为了能理清受问责的责任主体,在问责制度建设中必须明确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各自职责内容。具体来说,在政府内部要理顺政府纵向和横向部门的关系,明确、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职能权限。同时,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权责也要规范化、明确化。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要求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在规定问责的情形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定量、原则和具体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使之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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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量化依据,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此,应规定对领导干部问责的内容: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政治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等等。[15]总之,只要执政行为或决策行为涉及到公众利益,其信息就应公开,就属于问责范围之内,问责主体就有质询权。

其次,应界定责任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问责制度中责任种类可分为四种:政治责任、道义责任、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16]这四种责任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综合运用。对上述四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具体细化为受问责者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其中,政治责任方式有被弹劾、被质询、被罢免、不信任投票等;道义责任方式有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行政责任方式有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通报批评、履行职责等;司法责任方式有行政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撤职、开除、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等。

再次,拓宽问责范围。行政问责并非只问行政责任。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行政领域中的决策、用人和公众对服务型政府的感受等问题,尤其是决策失误问题才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因此,行政问责不仅要问责重大事故,而且要问责行政决策;不仅要问责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而且要问责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不仅要追究安全责任事故,而且要追究领导干部施政绩效;不仅要追究 有过 官员,而且要逐渐延伸到追究 无为 官员;不仅要集中于对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问责,而且要将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纳入问责范围。

(三)完善问责程序

完备的问责程序是建立与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不可忽视的环节,它为问责提供了一套可遵循的制度运行方法。在出现了可问责和应问责的事件时,通过制度化的问责程序就可以顺利地完成问责全过程。因此,问责制度的建设必须包含问责程序的制度化,以保证各问责主体和受问责者的权利和权力。问责程序制度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专门的问责受理机关,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检举和控告;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行政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规定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等。问责程序的流程设计在空间和时间上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问责启动。问责主体发现问责对象(主要指领导干部)有需要问责的情形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新闻媒体的曝光、有关机关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工作考核结果等情形,可以启动问责。这一问责主体应不局限于党政领导部门,还应包括以人大为主的各异体问责主体;第二,问责事项调查。问责启动后,问责主体责成职能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开展调查。调查中要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问责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第三,问责对象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问责对象不存在问责情形的,终止问责。有问责情形的,根据权责对等原则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并告知受问责方权利;第四,问责救济。受问责者应有法定的复核权、申请复查权和提请仲裁权等救济权利。受问责者如不服从问责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复核复查的,问责主体应责令原调查机关或另外指令调查机关进行复核复查,问责主体根据复核复查报告,作出维持、改变或终止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在问责制度建设中,完善被问官员的救济制度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工作。救济制度主要作用在于保障问责的公正。鉴于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机制未臻完善,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加之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制度对受处分官员的救济语焉不详,因此,完善对问责的行政救济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一环节如果失衡,必将阻碍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化过程。完善领导干部问责救济制度,要赋予被问责官员申请复核、申诉和提请仲裁等救济权利,同时对官员在问责过程中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和适当的事后补偿,以尽力确保问责的相对公平与合理。[17]

总之,所谓问责,应该是问公权力运行之责,重点是问公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之责。行政机关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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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最集中的机关,理应实行问责制。同时应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公平地对所有公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程序和机制,还应该制定一个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层面实施问责的规定。如果能够达到这一点,将是中国特色问责制度建设的实质性飞跃。[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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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 t:R esponsi b ility syste m fo r t he lead i ng cadres i s a nuc l ear procedure and i ncisive po i n t i n the who le responsibility sys-te m s.R ecentl y it has m ade a certa i n prog ressi on i n the practi ca lly and syste m aticall y construc tions,but t here still are so m e g apes need to be fill ed i n the aspects of its m a i n body、spectru m、ob ject defi n ition and procedure.Therefore,t here shoul d be syste m atic con-structi on,so t hat prod it to adapt to the prac tica ll y requ i re m ents and lay a founda tion fo r erecti ng a Chinese cha racte ristics responsi b il-i ty syste m.

K eyword s:R esponsi b ility syste m for l eadi ng cadres;responsi b ility procedure;responsi b ility spectrum;responsi b ility m ode

责任编辑:高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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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

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度公司员工履职问责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问责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职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履职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处分。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一)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扣发绩效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组织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为公司基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的处分期为两年;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二年。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这些年来,从非典疫情到山西矿难,从松花江污染到三鹿奶粉事件,人们看到了对干部问责产生的巨大威力,问责制由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片叫好声。特别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作为担负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呢? 一、转变执政理念,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极端重要性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可以有效地矫正少数领导干部被扭曲的心灵,促使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依德执政的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对谁负责的根本性问题。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广纳众家之言,促进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强增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兑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承诺。三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恪守修身之道,抱定做人根本。 二、适应形势需要,体现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根本目的 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欲望越来越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既是党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提升能力,真抓实干当公仆。二是要从严治官,再树自身新形象。三是要巩固阵地,全力加强血肉联系。。 三、创新工作思路,实施有效举措,全力破解影响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难题 有过错的要问责,无作为的也要问责,给“太平官”戴上“紧箍”,让那些“慵懒平”等所有不称职干部无藏身之处。一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消除问责的技术性细节障碍。首先,要明确问责的种类和层次。其次,要明确界定责任。再次,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二是要解决权力与制度的关系,消除权力大于制度的障碍。三是要解决权力与群众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负责的障碍。四是要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消除重权轻责的障碍。 四、构建问责体系,强化制约监督,全面推进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贯彻落实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卷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廉政问责制度 (2)

廉政问责制度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就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不就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与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就是科室负责人。不就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五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方式 (一)组织处理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停职待岗; 5、调离岗位; 6、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或免职; 7、降职; 8、辞退或解聘。 (二)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三、问责内容 (一)职责履行 1、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执行或不落实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故意设置障碍,变相增加审批事项、搭车审批的;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5、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相关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异罚的。 (二)服务群众 1、违反单位工作禁令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作风散漫,擅自脱岗,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络聊天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服务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4、超过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时限规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5、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媒体反映强烈、群众越级上访和集体访的。 (三)工作效能 1、对职责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怠慢、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2、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制度守则

集团公司文件 XX文[2010]023号签发:XXX 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完善干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管理过失,提高干部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干部问责制度,是指集团对中高层管理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其所管理的单位或团队工作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管理干部举止不端,在社会上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部门及各级单位全体干部。 第四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为集团干部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工作;集团资财中心审计监察为问责程序调查部门,协助行政管理中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问责的范畴 第五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认真完成集团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集团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资金、集团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3.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单位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采购活动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集团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管理干部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集团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干部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程序的启动 第七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发现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提议启动问责程序: (一)员工或其他组织向集团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11〕9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臵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

【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 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 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 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 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 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 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 (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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