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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新华网河南频道9月22日讯大河网―大河报报道: 开宝马住经适房,就相当于自己端着金饭碗,还要到别人的瓷碗里“抢食儿”吃,行为着实恶劣。近日,随着我省对保障性住房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批骗购经适房的案子被曝光,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一名副主任也因倒卖经适房被查处。

针对经适房领域的乱象,昨日郑州市政府出台《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决定对经适房实施差别化上市交易管理,同时规定:买了经适房之后,又买了其他住房的,必须退掉经适房或补齐差价;购得经适房并上市交易的,不能再获取保障房资格。此《办法》10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建成区。

上市交易,须符合条件

【必须补齐价款并征得房管部门同意】

许多人骗购经适房就是为了交易牟利,要想让经适房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它无利可图。因此《办法》首先加强了对经适房交易的管理。

●条件一:须征得房管部门同意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条件二:必须补齐相关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因此购房人要想交易必须取得完全产权。唯一的办法就是补齐相关价款。

《办法》规定,购房人要想取得完全产权,必须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

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同时,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由于不同时间,政府对经适房有不同的管理办法,因此市政府提出,对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必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具体为: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差价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条件三:享受货币补贴,不满五年要退回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买其他房,须办理退出

【办理退出手续或缴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

长期以来,经适房只有准入而没有退出的机制,一直饱受诟病。有的购买者经济条件转好后,购买了一套甚至多套商品房,却仍然住着经适房,这使得经适房的保障作用大打折扣。

《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适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不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适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符合经适房购房条件的,可持有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转移人不符合经适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的,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类情形,须政府回购

【回购价按原价参考折旧等因素确定】

退出的经适房最好的结局莫过于由政府回购,然后重新分配,继续发挥保障作用。《办法》对政府如何回购经适房也进行了明确。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回购后的经适房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经适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4.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查实骗购,须严肃查处

【注销房产证,或补缴差价款】

经适房骗购案屡禁不止,除了利益驱动外,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主因。

《办法》强调,要继续完善准入机制。建立市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同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公示。

继续完善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

房差价款,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适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对不补缴差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而出租、出借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定向开发。迁郑单位、驻郑部队等住房困难群体,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定向开发。

■相关链接

经适房差价款缴纳程序:

1

购房人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适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

3

购房人持市房管局开具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

4

购房人将银行缴款票据送交房管部门

5

市房管局将缴款票据归集整理后上报市财政局

6

购房人持市房管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7

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

政府回购经适房程序:

购房人到市房管局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市房管局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

郑州经适房如何补缴差价

10月8日起,郑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即如何补缴差价的新政策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及各区房管局了解到,新政实施一周来,咨询办理的市民众多,部分辖区办理补缴差价的市民也较多。房管部门提醒,办理抵押贷款的经适房和没下发产权证的经适房不能办理补缴差价。 数千个家庭咨询如何补缴差价 记者昨日从市内五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房管局了解到,因为各辖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分布情况不同,咨询、受理的情况也不一样。 管城区、高新区以及经开区房管局等相关负责人说,以前这些区域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比较少,只是在最近几年才有部分项目落地,所以咨询的人不太多,“有几个准备办理的市民,办理手续进行到一半又不办了。”管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如是说。高新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也称,一周来共有20多人咨询,受理了八九个市民申请材料。中原区经适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他们这一周共受理了15份申请材料。 相比之下,惠济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受理了30多份申请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要求办理时间要快捷,各区都是上午受理市民申请材料,下午就要转到市里面,第二天上午受理结果就要出来。”而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他们一个星期共接受2000多人咨询,受理了400多户家庭的补缴申请。 差价款缴纳程序 1.购房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差价款审批表》或《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 3.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具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 4.购房人将银行缴款票据送交区房管局; 5.市住房保障机构将缴款票据归集整理后上报市财政局; 6.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7.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独自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区路号楼号住房(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该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产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产。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PP元整(含甲方原购房款及税费万元;该房产指标转让费万元),大写:人民币PP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PP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之后,PP经济适用房工程完工时(以审计结果最终公布费用为准),该房产购房款有减免或增加的,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条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房屋买卖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协议约定获取该房产所有权,即甲方违约。 第五条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提前要求过户,或到了政策和法律允许过户期,甲方或甲方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过户。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甲方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不得将该房产转卖给他人,如有违反即乙方

违约。 第七条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负责将以上杂费缴纳至协议签定之日(或%年*月止)。 2、协议签定之日后(或%年*月起)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将参建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提供给乙方保存。甲方在领取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应将该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交乙方保存。 第九条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 甲方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赔付已付购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和乙方对该房产装修所产生的费用,乙方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如乙方违约: 乙方将已支付的购房款作为违约金,并无条件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十三条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各持一份,具有 同等效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经济适用房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综述:经适房项目要配建20%公租房】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由10%升至15% 鼓励大中型企业、医院、学校等公益机构建公租房 获取经适房购房资格的“老郑州”,优先选房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规定,2011年,公共租赁房建设,成为保障房建设工作的重点。今后,新批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时,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从10%提高到20%。 河南商报记者殷婷婷 责任 保障房建设与领导绩效考核挂钩 《通知》要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列入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一旦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需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力度 商住房项目需配建10%的保障房 《通知》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住房用地的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10%;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住宅建筑总面积10%。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后可销售住房面积的5%。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2010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934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

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书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355-11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书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书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_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_______%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示本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示本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联系电话) 配偶:(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电话号码、资质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为平方米,规划用途**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让批准文件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型为房厅厨【幢】【座】单元层号房,该住房层高为层,地下结构,建筑层数地上闭式】层,阳台是【封闭式】【非封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米千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独自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区!!路!!号楼号住房(!!!!局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该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产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产。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00,000元整(含甲方原购房款及税费万元;该房产指标转让费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60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之后,!!!!局经济适用房工程完工时(以审计结果最终公布费用为准),该房产购房款有减免或增加的,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条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房屋买卖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如

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协议约定获取该房产所有权,即甲方违约。 第五条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提前要求过户,或到了政策和法律允许过户期,甲方或甲方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过户。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甲方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不得将该房产转卖给他人,如有违反即乙方违约。 第七条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负责将以上杂费缴纳至协议签定之日(或%年*月止)。 2、协议签定之日后(或%年*月起)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将参建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提供给乙方保存。甲方在领取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应将该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交乙方保存。 第九条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 甲方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赔付已付购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和乙方对该房产装修所产生的费用,乙方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

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 服 务 指 南 办理地点 东区办事大厅商务外环路与东五街交汇处联合置业大厦 西区办事大厅建设西路188号房地产大厦 北区办事大厅南阳路与北环路立交桥西南角清华园楼下

需提交资料及工作流程 一、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 (4)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6)测绘报告 (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办事程序

需提交资料及工作流程 一、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机构代码证(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 (4)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核实证明(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6)竣工备案表(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7)派出所门牌号证明(原件); (8)测绘报告(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注:(2)(3)(4)项中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对照原件。 二、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办事程序

测绘楼盘表变更确认 需提交资料及工作流程 一、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收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机构代码证(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 (4)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5)需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实测楼盘表变更视情况需要现场勘验(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注:(2)(3)(4)项中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对照原件。 二、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办事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标准范本)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878064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 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方):,身份证 号:,地 址:,联系电 话:。 乙方(买受方):,身份证 号:,地 址:,联系电 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房 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 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 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该房屋平面 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 为 。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原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如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 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 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 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 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 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 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 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该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计算,该套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 米元,总金额为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 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乙方交付定金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 应在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如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逾期超过 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利息,利息按 ________计算。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 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 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 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 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2009年郑州市80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详细表

2009年郑州市80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详细表 郑州楼市网2010年01月06日13:13 郑州楼市网发表评论 2009年郑州市80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详细表(单位:万平方米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 单位名称 建设 规模 总投资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年内 新开工面积 用地 规模 项目批复文号郑州市(共80个) 837.56 1788064 799.56 404.46 啟福中华(一期) 河南啟福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 10 19535 2009-2011 10 4.67 郑发改城市〔2009〕 79号 天一花园河南大起立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10 21797 2009-2011 10 6 郑发改城市〔2009〕 80号 紫楠小区河南连邦置业有 限公司 20 25240 2009-2011 15 6.4 郑发改城市〔2008〕 552号 南溪苑河南一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10 21000 2009-2011 10 5.3 郑发改城市〔2009〕 81号 博宇景园河南博宇置业有 限公司 10 21700 2009-2011 5 3 郑发改城市〔2009〕 82号 紫荆花园河南信誉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 5.5 11000 2009-2011 5.5 1.6 郑发改城市〔2009〕 83号 盛世之都河南盛都房地产 有限公司 10 21700 2009-2011 10 4.6 郑发改城市〔2009〕 84号 江南美景河南金牛置业有 限公司 8 19800 2009-2011 8 5.3 郑发改城市〔2009〕 85号 豫发·柳城丽苑河南豫发置业有 限公司 21.2 49464 2009-2011 21.2 12 郑发改城市〔2009〕 86号 绿色佳园郑州亚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16.3 35760 2009-2011 16.3 5.8 郑发改城市〔2009〕 87号 富源小区郑州新宝源置业 有限公司 10 21700 2009-2011 10 6 郑发改城市〔2009〕 88号 天地尚城郑州市九基房地 产开发公司 6 9000 2009-2011 6 3.3 郑发改城市〔2009〕 89号 欢乐小区河南国宏置业有 限公司 10 21700 2009-2011 0 5 郑发改城市〔2009〕 90号 秦岭花园河南红河置业有 限公司 8 19700 2009-2011 8 4.7 郑发改城市〔2009〕 91号 紫荆花园郑州鸿基置业有 限公司 9 15007 2009-2011 9 3 郑发改城市〔2008〕 327号 康宁南洋风情河南康宁置业有 限公司 10 20700 2009-2011 10 6 郑发改城市〔2009〕 92号 康宁南洋宜家河南康宁置业有 限公司 10 20700 2009-2011 10 6 郑发改城市〔2009〕 93号 清心苑河南金泰安置业 有限公司 10 20752 2009-2011 10 4.5 郑发改城市〔2009〕 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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