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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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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五)期货公司最近1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进行登记时,除应提交第九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资产管理子公司信息登记表;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期货公司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者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至少指定一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或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客户分配收益;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信息;

(六)以资产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募集销售、风险级别及适用人群、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投资经理、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计划份额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估值和会计核算、风险揭示、合同变更或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等内容。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

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杠杆水平、资金投向、费用安排、收益分配、投资风险、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刚性兑付。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费率,也可以约定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提示托管机构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交易结算结果。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计划与所投资产相对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资相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充分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第二十七条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流动性等因素,审慎确定申购赎回开放期。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次数、

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开放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九条客户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如实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客户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效控制各类业务风险,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期货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自身人员配备、投资研究能力、客户服务水平、技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内部监控水平等因素,稳健审慎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客户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宣传推介、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的遴选机制,关注销售机构的资质条件、内部控制、营销人员、技术设施以及诚信状况,审慎选择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制度,对客户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销售适当性最终责任由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销售机构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管理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其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将其管理的委托财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自有资金参与其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上述资产账户进行监控。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认购其设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相关资产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关注流动性风险,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及问责机制。

对于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合规培训和职业操守培训,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及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期激励行为。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玩忽职守行为,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日常风险监测、监控机制,对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销售、运作、终止全过程的重要信息留痕,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对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向协会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等。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向协会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等。

第五十条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协会对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的,协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业务、撤销登记、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从业资格、撤销从业资格并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等。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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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就可以

书香

记忆搓着遗风麻绳

一间书院源远流长

门槛脱漆焕然一新

我正襟危坐,做个乖巧的学生聆听你吟诗作赋,讲课授经

泛黄的诗书依旧在

捣石的身影依旧在

拉犁的耕牛依旧在

风流人物何处,大江东去浪淘尽也没能留住往日的那些光阴

流放一段历史,流放

唐的风雨到宋的浮沉

如画江山,如潮风水,如歌流莺那些兴亡谁能说得清

就像长满青苔的墨池

终究载不动一叶轻舟,万丈愁情

又见你时,看你吟啸仗剑行竹杖芒鞋轻胜马,羽扇纶巾

一梦江湖归去,灯火夜微明听你授书讲学,看你著诗立传在漂白的时空里,呼吸书香满襟

风云聚散缘深缘浅

风云聚散缘深缘浅

匆匆的脚步,忙忙碌碌

惊扰休憩的蝴蝶,翩翩起舞

不远处那车水川流

激起一团团的风雾

风起四海流

辗转逐云秀

风聚云拢共一画轴

电闪雷鸣声光伴奏

风得过,云且过

岁月就这样任风云蹉跎

风不休,云停留

离别亦是一场悲与愁

匆匆的脚步,来来回回

恍如跨进那青葱岁月的时空

一步深,一步浅

嬉笑怒骂化作那南柯梦幻

一步疾,一步缓

风经云走引发那沧黎护忠

风吹叶凋零散飞

云过沙土寒生泪

风的征途在天空

向往登上云霄巅峰

在高空、低空刮起冽冽寒风

呐喊悲歌响彻在征程中

云的归宿为大地

在山川、湖海笼罩漫漫雾汽

只为安逸守望在自己的一方归属地

风息声,云留痕

一泪秋雨挽相送

吹响另一生命的征程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需求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需求分析 1、潜在客户类型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已经逐渐开始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正好能吸引广泛的市场潜在客户。 首先,以保值作为主要目标的产业客户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主力潜在客户。产业客户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全国有数量巨大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基于对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他们都有套期保值的需求,然而事实上,由于专业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人才的缺乏,只有极少数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可以凭借其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的优势,吸引渴盼已久的产业客户入场。 其次,各种机构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潜在客户之一,其中包括证券、保险、QFII、政府、银行以及企业年金、信托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各类基金。由于政策原因,证券公司投资资金、保险资金和QFII等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期货市场。而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降低期货的风险系数,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金融体制的开放,上述这些机构都能以资产管理的方式进入期货市场。 此外,广大个人投资者也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也的潜在客户之一。长久以来我国期货交易主体以广大中小散户为主,他们的投资技能和信息获取能力都十分有限,很多情况下都是盲目地跟风投资。而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有专业的投资团队进行更理性的操盘,可以发挥期

货公司资金、技术、信息上的优势,在全面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的投资理论和技术,建立科学的投资组合,以低风险高收益吸引到个人投资者介入。而对于那些资金量小、投资经验缺乏甚至从未涉足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等机构以资产管理的方式间接进入期货市场。 从我公司实际来看,所属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旗下有多家涉及能源及有色金属行业的现货公司,由于缺乏专业的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人才,其对资产管理服务早已期盼已久,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极大鼓舞这类产业客户的参与热情,并提升其整体抗风险能力。 2、具体资产管理需求 无论是产业客户、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其投身于资本市场无外乎有两种目的:保值或增值。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可以分为保守型、稳健型、进取型,同样,他们的需求也可以按此分类。 对于产业客户而言,主要依靠期货市场来抵消原材料或者产品的价格波动,以维持现货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资产保值是其主要目的,表现为保守型策略。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为其推荐国内外期货市场,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的物卖出或买入套保类产品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其组成成分复杂,资金来源不同,对于风险的接受程度也不同,但一般作为投资的基金原则是最低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属于偏稳健性投资策略。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为其量身定做期现、跨期、跨市等套利类资产管理项目,以满足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doc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作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我就为大家找来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

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0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016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投资者委托资产。 第四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最新版

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委托资产承诺书 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制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提示客户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提示客户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五、提示客户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六、提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七、提示客户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会对客户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八、提示客户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提示客户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十、提示客户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客户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十一、要求客户抄写以下内容: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

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市场的投资交易活动。 第八条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该资管结算账户应当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

期货资产管理理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高效、专业的资产管理投资业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投资业务必须遵循合规、稳健、审慎的运营原则,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以专业化投资管理塑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品牌。 第三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二级管理体制:一级管理指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的重大决策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公司经理层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授权,以及相关监管指标和风控指标等确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审议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与规模和产品运营期间的重大事项,产品的资产配置方案、评估重大风险等。 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人员构成、工作方式等详见《混沌天成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六条经理层职责 (一)拟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设计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产品; (三)组织开展产品的营销工作; (四)按照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流程,负责产品的投资运作; (五)研究、开发、培育资产管理业务新产品,制定新业务的研究计划、业务拓展计划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资产管理投资业务实行投资经理制度,每个产品指定一名投资经理为负责人,从事具体投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投资经理拟定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操作方案等,要经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会议审批。 第十条投资决策的内容 资产管理投资决策的内容分为:资产配置方案、投资操作方案。 资产配置方案为资金配置计划及重点投资品种、合约的确定,投资操作方案指在对基本面、市场趋势等方面研究基础上拟定的针对具体投资品种进行投资的操作方案,由投资经理拟定并执行。 (一)资产配置方案主要内容 1、对市场未来趋势的判断及其依据; 2、现有资产在股票、期货、债券、现金等方面的配置比例; 3、现有期货资产在趋势投机头寸、套利头寸的配置; 4、潜在风险因素分析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投资操作方案主要内容 1、投资对象; 2、买入、卖出或开、平仓以及止损价位的选择; 3、投资组合规模、盈利预期; 4、交易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操作方案,还需要经过总公司混沌投资审批。 第三章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授权,审核确定产品规模及是否投入运营等,监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总体运作状况,评估业务运行风险等。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行投资经理制度,公司在决策授权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对投资经理授权,投资经理负责产品的日常投资运作。 超越自身权限范围的授权无效。 第十三条若市场或所投资商品品种的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投资方案作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附件2: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和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 (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 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一个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可以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同时成为经纪业务客户和资管业务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为该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配不同的内部资金账户。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 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同

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为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不同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上述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 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2.资管托管账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管合同没有另行约定财产管理方式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开立资管托管账户,该账户管理人为期货公司。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需通过该账户将委托资产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 3.资金中转账户:当资管托管账户开立在非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时,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资金中转账户,资管托管 - 2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3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14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子公司)的行为及资管子公司的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资管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与证券,基金子公司设置程序存在差异,不知道是否还属于银监会代销规定中认可的持牌机构。 第五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提及私募办法,意味着期货资管业务仍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范畴,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却没有列举《证券投资基金法》,令人不解。 第六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资管子公司工作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资管子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协会对资管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模式解读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模式解读 一、 期货公司专户理财 2012年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赋予期货公司直接代客交易的业务,这将结束多年来期货公司作为最专业的期货机构,却不能从事期货投资业务的历史。 根据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覆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这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打开了广阔的空间。多数期货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期货公司在期货品种基本面、交易规则和交易策略上的研究最为深入,未来期货公司的投资主战场仍将集中在期货领域以及相关的现货市场,将与其他投资机构形成差异化竞争的局面。 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定义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2.业务对象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3.投资范围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4.管理人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制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提示客户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提示客户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五、提示客户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六、提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七、提示客户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会对客户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八、提示客户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提示客户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十、提示客户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客户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十一、要求客户抄写以下内容: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 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 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 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 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 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 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

施监督管理。 — 1 —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法对资职责依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 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 问题的说明(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管理规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制订,请问《管理规则》与上述两个办法以及此前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公司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即可以从事“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同时从机构监管角度对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因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私募办法》。根据上述两个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控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此外,《私募办法》第二条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

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试点办法》。 二、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根据《公司办法》和《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协会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为了方便公司准备登记材料,协会专门制订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第1-3号),各申请公司可依照规范要求准备材料。期货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同意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或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后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如公司不履行登记义务,则无法进行产品备案和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三、《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从业人员资格和高管人员条件的规定? 答:关于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至少应具备5名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

开户附件: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个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自然人) 为了配合期货公司执行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人现承诺如下: 本人知晓本调查问卷用于对本人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便期货公司对本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适当性做出判断,本人将如实填写。 本人知晓本调查问卷不构成本人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不构成本人与期货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约定,不构成期货公司对本人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保证。 本人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时,将及时告知期货公司,配合期货公司重新评估本人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签字): 日期:年月日 1.您现在的职业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营业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职员□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其他人员 2.您现在从事的职业属于以下哪个行业? □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商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 □其他行业 3.您是否为拟开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或拟开户期货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 □是(说明关系)□否 4.您未来三年的收入成长情况如何? □预期收入会有较快成长 □成长速度会与通货膨胀率大体一致 □因退休或其他因素而减少 □收入状况不固定 5.您最近三年内是否会有一笔动用您10%以上个人资产的开支? □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并影响到我的投资计划 □有可能出现,但是不会影响我的投资计划 □不会出现 6.您选择资产管理业务的目的是? □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同时获得固定收益 □希望投资能获得一定的增值,同时获得波动适度的年回报 □倾向于长期的成长,较少关心短期的回报和波动 □只关心长期的高回报,能够接受短期的资产价值波动 7.您曾经的投资情况?(可多选) □是否有期货交易经历:□有(□日内交易□中长线趋势交易 □套利交易□套期保值) □无 □是否有其他交易经历:□股票投资□基金投资 □银行理财产品□其他: 8.您的投资年限? □无投资经验 □少于2年 □ 2年至5年 □ 5年以上 9.您计划投入的资金量占金融资产的比例?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 问题的说明(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管理规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制订,请问《管理规则》与上述两个办法以及此前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公司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即可以从事“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同时从机构监管角度对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因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私募办法》。根据上述两个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控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此外,《私募办法》第二条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试点办法》。 二、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根据《公司办法》和《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协会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为了方便公司准备登记材料,协会专门制订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第1-3号),各申请公司可依照规范要求准备材料。期货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同意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或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后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如公司不履行登记义务,则无法进行产品备案和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三、《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从业人员资格和高管人员条件的规定? 答:关于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至少应具备5名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

整理2020年期货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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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3.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4.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5.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6.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1.登记备案 2.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3.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3.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4.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 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5.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说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说明 一、背景和过程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2015年3月,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例如,高杠杆的股票型结构化资管产品对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较大扰动;又如,违规开展配资,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便利等。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此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迅速增加,管理规模增长较快,为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监管套利,也有必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调整范围。

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今年5月,在前期较长时间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就《细则》内容修改向行业机构征求了意见。共有56家行业机构书面反馈了277条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对完善过渡期安排等合理性意见建议予以积极采纳。近期,为把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落到实处,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地传递监管政策信号,在《细则》实践及相关修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会研究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的主要思路是在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的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同时,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暂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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