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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核销审批表

坏账核销审批表

应收账款核销审批表

填报日期:2027年月日

说明:1、上述坏账核销后,财务部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销售部留存,一份由财务部入账。本表需连续编码,并登记以供追踪。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办法。 一、坏账确认: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债务人坏账损失处理申报程序由业务部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总公司。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对该项坏账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权限的报总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坏账的账务处理。。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核销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由总公司审批。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第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BGYA070320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 第2版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BGYA070320 第 2版签发:吴健 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规范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保证资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国际)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于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 2、3 职责分工 2.1 各责任部门负责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整理资产损失核销所需的有关依据,并报财务部。 2.2 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提出财务处理意见,负责提交审核报告、进行公司本部的财务处理,负责向宝钢国际办理资产损失备案或报批。 2.3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部门,是指发生资产损失的所在部门。 3、文件内容 3.1释义 3.1.1本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非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如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损失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担保(抵押)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

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等。 3.1.2非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主要有:债务重组损失、在建工程报废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损失及刑事犯罪形成的资产 损失。 3.2 资产损失处理原则 3.2.1确定资产损失的类型,分备案类和报批类两种。 3.2.1.1属于报宝钢国际备案类的资产损失情形: a、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坏账损失; b、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一次存货盘点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存货损失; c、其他原因造成一次存货盘点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 d、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因技术进步、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且单项固定资产净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除此以外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净值在 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损失。 3.2.1.2属于报宝钢国际报批类的资产损失:除备案类外的资产损失。 3.2.2资产损失的单笔发生金额指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一条生产线或机组、一套设备和其他单项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单个客户的应收账款、一次存货的盘亏、一次确认的股权、债权投资损失及一次确认的证券、外汇交易所发生的损失。 3.2.3资产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不得随意批准作损失处理。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坏账核销程序 (4) 第三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

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四年以;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潍柴动力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相关责任界定、资产损失的确认依据和核销流程、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子公司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权归子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达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金额,需要提交股份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核销;总部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会计期末,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办法》(附件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批准权限归子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资产发生损失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批流程外,子公司财务部还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和审批,确保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同时,子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还应遵守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制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子公司财务部至少应履行如下资产管理的责任 (一)牵头拟定和修订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监控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定期评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17、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坏账损失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坏账损失,规范坏账损失审批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公司的坏账损失审批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明确应收款项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建立应收账款回收责任制度; 1、应收账款发生的前提条件。 ⑴公司的组织构架正常。 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⑶公司盈利状况正常。 ⑷公司的净资产大于应收款项以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 2、应收账款发生后,公司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能按期收回款项,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企业要采取强有力的催收措施收取应收账款,一旦应收账款到期,就要及时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催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如仍未收到账款,应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再次通过电话或专程上门实行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直到账款收回。 第四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标准的应收款项可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4、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额的款项。 第五条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 1、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人已经破产、死亡)确认为坏账损失时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再报税务机关,才能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2、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需上报集团企管部,企管部在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实际摸底后向总经理和集团董事会汇报。 第六条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后的账务处理 1、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决议进行账务处理。 2、坏账损失如在会计年度未结账前尚未得到董事会批准的,由财务部按公司计提坏账损失准备的规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坏账经批准核销后,财务部及时将审批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4、坏账核销后,财务部应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设立备查簿逐项进行登记,并及时向负有赔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收取赔偿款。 第七条核销后催收。除已经破产的企业外,公司财务部、业务部和经办人,仍应继续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关注,发现债务人有

呆帐坏帐审批流程

第一节呆帐坏帐审批流程 摘自2004年8月4日《永2004财(通)字第04175号》根据《往来对帐制度》要求,及时解决债权债务核对中存在的问题,往来清理小组起草了呆帐坏帐申请审批流程,请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形成规范文件: 一、呆帐的定义 呆帐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债权,但没有达到法定坏帐条件。 考虑到我公司往来款项的特点及公司的经营因素,现将以下几种情况作呆帐处理: ①已和供应商签订结大帐确认单,但商品采购、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返利费用等相关科目仍有余额,若为借方余额即为呆帐,若为贷方余额并经营销部确认为无需再支付可参照此流程处理。 ②200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往来帐务供应商不予确认、且公司无法提供合理单据或发催收函6个月内无法找到相关联系人的返利和费用。 ③已停止合作6个月以上且没有结大帐的供应商,经过发律师函或其他方式催收无果,如果商品采购、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返利费用等相关科目余额相抵在5万元以下,可先行作为呆帐处理。 另外坏帐是指以下情况:

a)供应商破产、撤销、资不抵债、关停并转不能回收的债权.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不支持我方诉求而产生的债权损失。 二、呆帐、坏帐处理责任 1、呆帐、坏帐产生损失在会计核算没有提取坏帐准备金之前,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坏帐损失”;会计会计核算采取备抵法后,冲减“坏帐准备金”. 2、呆帐、坏帐损失列入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考核管理报表,呆帐坏帐的处理应计入当期的管理报表,冲减当期损益;可以明确责任人的,包括业务员、营销经理,责任人赔偿金额不能低于损失金额的30%,呆帐、坏帐申请审批表必须明确处理意见和责任人. 3、财务部必须按照《往来对帐制度》要求,每月核对债权债务,并整理、记录一切与供应商往来确认单据,往来对帐员、往来主管、核算经理、结算经理、财务经理应对债权债务核对结果负责,若因工作不力产生的呆帐或工作过错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呆帐、坏帐,承担损失金额的责任不低于30%。 4、财务部、营销部相关人员若没有确认单、协议或帐目不清进行结算或挂帐,因此产生的呆帐坏帐,承担损失金额的责任不低于30%。 三、呆帐、坏帐处理程序 1、填报呆帐坏帐申报表,应先书面上报财务管理中心往来管理 专员,由其进行协调处理后,再进入申报流程。

制度1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1. 目的 为防止坏账损失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坏账损失,规范坏账损失审批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坏账损失审批。 3. 管理规定 3.1 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和范围。 3.1.1 确认条件。 公司对符合下列标准的应收款项可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4)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额的款项。 3.1.2 应收款项的范围。 应收款项包括下列款项: (1)应收账款。 (2)其他应收款。 (3)确有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也无法收回已预付款额的公司预付账款(在确认坏账损失

前先转入其他应收款)。 (4)公司持有的未到期的,并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在确认坏账损失前,先转入应收账款)。 3.2 职责与权限。 3.2.1 不相容岗位分离。 (1)坏账损失核销申请人与审批人分离。 (2)会计记录与申请人分离。 3.2.2 业务归口办理。 (1)坏账损失核销申请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 (2)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核销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核。 (3)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3.2.3 审批权限。 (1)股东大会。负责单笔损失达到公司净资产1%或年度累计金额达5%及关联方的审批。 (2)董事会。除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和授权总经理批准的外,由董事会批准。 (3)总经理。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内,或年度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内。 3.3 坏账损失核销审批要求。 3.3.1 核销申请报告。 (1)收集证据。经济业务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获得下列证据: ——债务人破产证明。

关于申报坏账核销的请示(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份号 密级 紧急程度 XXXXXX文件 xxx〔xxx〕x号签发人:XXX 关于申报坏账核销的请示 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财务管理,夯实公司的资产,并通过正常合法途径降低公司的税负。我司拟对以前年度的应收“XXXXXXX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XXXX)”的XXX万元和“YYYYYY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YY)”的5.44万元逾期欠款办理坏账核销手续。 以上两笔逾期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如下:XXXX是原化工纸业部客户,20XX年8月11日我司与XXXX订立《产品购销合同》销售铜板纸。20XX年4月XXXX确认存货数为XXX件,XXX吨,XXXX因无法支付货款要求退货,双方签订《关于XXXX铜板纸退货协议书》,一致同意XXXX把货物退回我司,货物暂存XXXX —1—

仓库内,XXXX代为保管给予我司销售的提货便利,至20XX年8月8日我司经两次提货后存货为XXX件,XXX吨。佛山兴业银行因与XXXX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向顺德区法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存,发出裁定书查封XXXX仓库内的一切货品并把我司的存货也一并查封了。我司于20XX年9月5日提起保全异议,佛山区法院于20XX年9月21日在异议听证会上把听证会变更为审理的普通程序。经过多次开庭,20XX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我司等五个单位的诉讼请求。显然这是一宗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不公正判,但因为事实上冠辉已把涉诉货物交给兴业银行作贷款根据,我公司无法取回。不久,冠辉法定代表人祝伟华涉诈骗,被江西省某公安局抓走,我公司损失无法挽回。YYYY是XXXX 的全资子公司,逾期应收款已并入XXXX案一同处理。XXXX和YYYY分别于20XX年8月和20XX年12月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工商证照。为清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我司拟申请办理以上两笔坏账的核销手续,恳请贵司批准,同意我司的报损申请,并作税前抵扣处理。 妥否,请批示。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抄送:XXX,XXX,XXX。 印发机关 XXXX年XX月XX日印发—2—

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doc

坏账准备计提及坏帐核销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应收帐款管理,规范公司坏帐准备计提及坏帐核销,特制定本制 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下文统称为“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的计提及坏帐核销。 三、公司应当定期(每季季末或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 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章、坏帐准备计提方法 四、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用帐龄分析法及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及经 营实际情况合理地估计坏帐准备。坏帐准备分为专项坏帐准备及一般坏帐准备。 (一)、专项坏帐准备 专项坏帐准别的提取是对各重大应收款项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此帐款的帐龄,债务单位的财务及经营情况,帐款的当期回收情况及期后回收情况,从而进行坏帐准备的估计并计提。 (二)、一般坏帐准备 对并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其余额提取一般坏帐准备。具体提取比例如下: 帐龄情况一般坏帐准备提取比例(%) 超过三年100% 2-3年 80% 1-2年 50% 6-12个月 10% 3-6个月 5% 五、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 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借货单位 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三章、坏帐准备计算方法及帐务处理 七、坏账准备计算公式: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 - 坏帐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一)、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帐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 (二)、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帐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三)、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八、公司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帐准 备科目。 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额的差额,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制度会签表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 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 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 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经多次催收无法收回,并且不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解决的应收账款,在不能取得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支行 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 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归还的贷款 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 含展期后到期 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不含呆帐贷款 。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 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 贷款本金逾期 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 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坏帐准备的计提与转销制度

坏帐准备的计提与转销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坏帐准备计提程序,合理计提坏帐准备,严格坏帐准备的转销,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工厂财务状况,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1.2.1应收帐款是指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1.2.2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各种赔款与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1.3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本部。 2计提范围: 2.1工厂在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帐龄分析,预计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 2.2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不可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应将预付帐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2.3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转入应收帐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3审批程序 3.1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 3.2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分析,详细分析说

明应收款项形成原因、形成过程、催收情况、收帐政策等,并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的分析说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3财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打印应收款项明细帐,根据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对每笔应收款项逐笔分析帐龄,填制《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 3.4具体审批程序 3.4.1财务部门填写《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详细分析说明计提坏帐准备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4.2财务主管审批。 3.4.3厂长办公会审批。 3.4.4财务部门计提坏帐准备。 3.5工厂将坏帐准备计提情况,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 4坏帐核销 4.1工厂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坏帐申请核销:4.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应收款项的。 4.1.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应收款项的。 4.1.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 4.1.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5计提方法: 5.1工厂在会计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计提比例,采用帐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

借款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

借款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范本) 为规范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帐损失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借款按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员工因私借款、员工因公借款、员工备用金借款。具体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条员工因私借款 一、公司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出 具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报公司 负责人审批后借支。 二、借款人凭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所借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 月工资总额的50%。 三、员工私人借款将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回,特殊情况另行审 批。 四、对于因相关责任人工作疏忽,造成借款人的借款无法收回 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条员工因公借款 一、因公借款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材料物品采购、购买办 公用品、其他业务需要等。 二、因公借款,应根据业务事项分别填写《出差申请表》、《业务 招待费申请审批表》、《采购材料用品审批表》、《购买办公用 品审批表》等; 三、借款人填写《借款审批单》连同上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 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公司负责人签字核准,送财务部 经理审核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 四、因公借款若无特殊原因应在该项事务完成返回后五天内向 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五、无故不办理报销手续又不归还借款的,不得再借款,所欠借

款经催收无效的财务部有权在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 第三条员工备用金借款 一、备用金借款是为了方便有采购和其他经常业务的员工。对于 需用备用金的员工,应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备用金审批表(借 款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财务 部经理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二、备用金应专款专用,财务部有权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 三、备用金借款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人应定 期报账并核销备用金; 四、所有借支备用金的员工,在年度终了前或离职时应将所借 备用金结清,未结清部分公司有权在其工资中扣回。 第四条特别审批 因公司负责人出差在外未能签字时,可电话请示并获批准,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待公司负责人返回公司后,由出纳员及时办理补签手续; 第五条借款的归还 一、员工借款后,因公务取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借款的应及 时将借款归还,不得挪作他用; 二、超过借款期限又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经催收无效的, 财务部将在其工资中直接扣回而无需其本人同意。 第六条借款借据及账务处理 一、借款借据作为财务会计的重要凭证,原则上留存在财务作为 记账凭证,借款人报账归还借款后,由出纳员向借款人开具 收款收据作为还款依据; 二、短期或临时借款的,借款借据可作为出纳现金抵账,借款人 报账归还借款时借款借据退回借款人, 第七条借款责任 个人借款无法收回的,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如属审批人责任的则需承担相应的损失,非个人责任或其他情形的损失经公司负

xx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xx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神华集团《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三条如果有迹象表明资产存在减值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应合理的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第五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公司应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长办公会或董 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六条期末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按集团公司要求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七条对于往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第八条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款性质的预付账款,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其账龄从预付款发生之日算起。 企业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其账龄从开出票据之日算起。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还应在表外继续计息。 第九条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的税金后的金额。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条当出现与存货有关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表明存货的可变

坏账核销制度

关于坏账核销制度的规定 我院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向进行核算。 我院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份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具有我院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6、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账的须报经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7、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我院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金额。 8、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我院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我院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以上的金额。 9、业务员发现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负责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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