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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第一条发生生产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

1.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遵循《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条款,接受

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处

理。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重伤一人罚4000元,重伤二人及以上每一人罚

5000元。

3.轻伤事故:每伤一人罚款500元。

4.群伤事故:根据实际伤亡人数及伤害程度,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制度,赔偿数额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30%计算(赔偿比例按直接经济损失越大,其比例越小的原则掌握),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于“三违”事故,按上述标准赔偿外另加50%。

第四条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事故责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和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五条无人员伤亡的财产毁损事故,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由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理标准参照《条例》第三十七条。

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本条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单指项目部的行政主要领导):

1.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3000

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2000-4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15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项目经理罚

2000-4000元。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400-1000元,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300-15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00-1500元,项目经理罚

500-20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

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

100元,项目经理罚500-200元。

第六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依据《条例》遵照政府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处理意见进行处罚。《条例》未明确处理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80%的罚款。

第七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人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受伤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同时执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责任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处理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主

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600~3000元,

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500~2000元。

2.重伤二人或轻伤四人及以上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4000

元,主要责任人罚款6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500~

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500元,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1000~5000元。

3.重大未遂事故和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事故危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

5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的责任人员

罚款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

任人罚款300~2000元。

4.重伤三人(指一次事故中,下同)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2000~5000

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0~6000元,负重要领责任的人员罚

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项目经理罚

2000~5000元。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存在冲突的,遵从其规定;与集团公司相关制度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与集团公司质安部沟通后遵从集团公司意见。

安全事故处罚通报_共10篇.doc

★安全事故处罚通报_共10篇 范文一:关于XXXXX安全事故的处罚通报关于XXXXX安全事故的处罚通报 指挥部: xxxxx项目人工湖施工区域,发生两起运土车刮断电缆 及电杆的通报如下: 一、事故名称: 运土车辆刮断电缆和电杆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 2014年12月31日,下午15:45左右; 2015年1月6日,上午10:15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 人流路通往人工湖施工区域 四、事故经过: 2014年12月31日下午15:45分左右建设有限公司 在人工湖旁进行土方回填作业,驾驶员:身份证号:驾驶的桂运土车因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未仔细勘查作业现场,违规作业,未降斗就开车行进,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当、且无专职安全员监管,导致车箱顶部挂到上方380V电缆;电缆受到拉扯引起火线断裂造成河堤边灌木燃烧、4根电杆断裂倾倒损毁、两盏照明灯严重损毁。 2015年1月6日上午10:15分左右建设有限公司 在人工湖旁进行土方回填作业,驾驶员:身份证号:驾驶的桂运土车因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未仔细勘查作业现场,违规作业,车厢未完全下降就开车行进,车队人员鸣笛提示,但未警觉,且施工方现场无人指挥、无专职安全员监管,导致车箱顶部挂到上方380V电缆;电缆受到拉扯造成我方2根电杆断裂倾倒损毁,1根电杆顶部完全断裂损毁,线路完全损毁。 五、事故原因:

因建设有限公司现场人员不足,现场无专职安全员, 特殊机械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对现场勘察不足,无视我方警告,违规作业,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造成人工湖旁380V电缆完全损毁,4根电杆断裂倾倒损毁,两盏照明灯严重损毁,河提边引起小范围火灾。 直至2015年1月6日,建设有限公司未吸取事故教训,未增派人员监管,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继续违规作业,危险作业,导致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六、对事故责任的处理: 建设有限公司因极度不服从我方安全管理,对我方提出 的隐患不予执行和整改,特殊机械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无专职安全员,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现场指挥员安全意识不高,造成这两起事故因负全部责任。 建设有限公司因赔偿我方所有损失(详见附表)并处 罚金:元整0元。 七、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这两起事故暴露出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无任何安全设施,未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多次、多处违规作业,危险作业,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我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予理会,极度不服从我方安全监管,严重的威胁我方施工现场及人员的安全。 我方严肃要求建设有限公司加大人员投入,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隐患即时排查、整改,增强人员安全意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区域负责人,进行处罚与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安监科 201x年x月x日 范文二:事故处罚通报2015年***公司安全事故处罚 一、于201*年*月**日**:00在*****店发生的员工某某工伤事故,

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责任人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责任 人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责任人制度(通 用版) 为了切实搞好学校的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型校园,防止因偶发事件、管理不善或外界人为破坏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慌乱和造成失态进一步恶化,特制一下制度: 一、当周值周领导、值日班主任、值日教师或其他教师发现安全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十分钟内)向校长或副校长报告,如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如因延误处理事故时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属食堂、学生服务中心饮食造成学生中毒事件,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施救。

四、教师在上课的时候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报告,由班主任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让其知晓。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五、若是班主任工作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告知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六、若是校内设施设备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知情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通知班主任迅速告知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七、凡是在学校由于管理不力出现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上各种事故原因,都必须实行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要求校内各处室职责人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校长室,以便及时整改处理。 八、一旦发生事故,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处理;成立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 (2)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事故处罚细则 1、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标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上升到国家较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 1、通用处罚细则: 1)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交底记录,发现一次,扣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200元。 2)承包机长、合作机组、挂靠单位、分公司聘用一线操作人员超过60周岁或聘用人员有残疾、智障,发现一人一次,扣罚部门第一责任人、项目直接责任人、项目部安全员或班组安全员200元;扣罚承包机组、合作机组、挂靠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 3)工作期间未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4)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公路上作业未穿安全反光背心,建筑区、工矿企业内作业未戴安全帽、穿劳保鞋,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5)办公区内乱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6)集体宿舍内、办公室内、钻机仓库内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煮,电钻、电焊、电锯等电器加工生产,发现一次,没收大功率电器设备,扣罚当事人500元。 7)生产一线操作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或身边未带安全操作要点,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8)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挂靠单位、分公司未签安全或分包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扣罚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挂靠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工程款1000元。 9)社会车辆、私车公用车辆均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责任承若,发现一次扣罚车辆当事人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 10)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严禁上网聊天、看电影、说笑打闹;工地作业人员中午严禁喝酒,野外工作期间严禁用手机玩游戏、微信聊天、QQ聊天等,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2、专用处罚细则 2.1勘探专业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1.施工生产事故 2.火灾事故 3.交通事故 4.渡汛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事故 7.环境污染事故 8.危化品事故 9.职业病危害事故 10.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11.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

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七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 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 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 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 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

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者处罚规定

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者处罚规定 为强化公司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增强广大驾驶员及员工的安全意识,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希望广大驾驶员能为个人家庭及公司利益着想,遵章驾驶,安全行车。 一、安全管理目标: 1、全年无交通、工伤死亡事故。 2、全年无火灾事故。 3、工伤频率小于千分之二。 4、全年无重大主责以上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凡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经济总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对驾驶员的处 罚是按本规定所制定的条款处罚,并处以开除或辞退。 2、特大交通事故(交通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凡发生全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20%. 凡发生主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5%. 凡发生半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0%. 凡发生次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5%. 3、重大交通事故(重伤1至2人或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 凡发生全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20%. 凡发生主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5%. 凡发生半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0%. 凡发生次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5%. 4、一般交通事故,轻伤1至2人或经济损失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3万元以下。 凡发生全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30%. 凡发生主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20%. 凡发生半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5%. 凡发生次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0%.

5、发生轻微事故1500元以下,全部由个人承担,公司不报保险公司。 6、发生交通事故所负责任,经济总损失以交通事故调解认定书为准,经济总损失是指除保险理赔外的公司损失。 7、驾驶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事故或重复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另加罚款1千至2千元,并按员工守则处理。 8、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费用(交警应收费用)由肇事驾驶员个人承担,参加交通学习班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9、事故处理中,凡涉及交警调解认定书以外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0、违法罚款(超速、闯红灯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超载罚款由公司承担 三、赔偿、扣款方法: 1、事故罚款待事故结案时。由车队按公司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扣款从该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2、事故责任者的扣款额以不影响其生活最低水平为原则。 四、减免办法: 1、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者,上岗驾驶后,经三个月以上考察,在安全工作及生产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可以提出减免行政处分。 2、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者减免申请由本人提出,经车队考核认定,总经理核准,报董事会批准。 本规定从即日起实行,各部门及个人要确实落实安全规程,使公司交通安全目标顺利实现。 2010-11-6

安全事故处罚通告范文3篇

安全事故处罚通告范文3篇 安全事故处罚通告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xx月xx日,黑龙江省鹤岗市旭祥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租用该公司设备进行乙嘧酚工业化试验的安达市胜益化工有限公司3名员工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乙嘧酚工业化合成试验过程中,因冬季气温低,致使尾气负压系统管道冻堵,尾气吸收系统失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硫醇气体外泄,导致中毒事故发生。 xx月xx日,河北省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液氨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经初步分析,该公司2#液氨储罐备用进料管线上一加有盲板的法兰(有8条螺栓)在2条螺栓已断裂(事故前已发现)的情况下,同侧第3条螺栓又发生断裂,法兰裂开导致液氨泄漏。 目前,上述两起事故正在调查中。这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违法出租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承包方、承租方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设备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x〕88号)要求,开展设备完整性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强化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特别是要高度重视液氯、液氨、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储罐区安全阀、金属软管、盲板、阀门管件等设施的管理,建立日常检维修制度,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安全。 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x〕103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积极引导鼓励岗位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隐患排查常态化;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治理,短期内不能治理的,要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切实到位。 四、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冬季气温较低,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较多,历来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季节,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实用版

YF-ED-J208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 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 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 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 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

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 人员处罚的意见 建质规〔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二、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人员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人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 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五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定,给予如下处分(涉嫌构成其它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80-100万元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12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60-10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附件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分析处理:简化事故责任追究核准程序,提高事故分析效率和事故处理透明度。强化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各级各一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据晋煤集安字矍2缈1毋矍63梦号又《晋煤集团事故报告和查处理规定》,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组织机构 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组 组长: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各副总经理 副总工程师 成员: 各业务部室行政正职 第三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部部长担任。 第四条责任追究领导组职责 对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的落实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考核。

考核范围及处罚原则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处罚原则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考核范围 1、事故分析处理权限: 1.1凡发生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我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配合进行事故追查分折。事故在24小时内分析完毕,特殊原因可推迟一天。 1.2凡发生局定重伤、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3煤矿生产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局定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4地面其它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局定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的万元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2、考核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赵庄煤业各单位;及在赵庄煤业参与基本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具体包括: 2.1发生轻伤、严重工伤事故及一般、较大非伤亡事故的所有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xx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9)触电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施工临时用电或雷电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0)中毒与窒息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环境缺氧或生产有毒气体 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11)食物中毒事故:由于误吃有毒食物或因食堂管理差导致食物变质,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 4,2事故分级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 1 —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 — 2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新)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修订)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各业务部门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追究范围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依照本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文件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 3、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4、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5、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6、被公司安全科和生产业务科室检查并停止作业的; 7、被公司领导及安全科和业务部门停止作业,情节特别严重的; 8、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检查停止作业的; 9、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业务部门检查发现的; 10、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继续推诿、拖延的; 11、停止作业后,未按程序验收即擅自组织生产的; 12、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执行行政处分时,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经济处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分析,研究处理意见,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隐患大小、分别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3、根据不同责任,给调离工作岗位、下岗、开除等处分 (三)责任追究事故、重大隐患的来源 1、公司下属各单位通过正常渠道汇报上来的事故、隐患;

2、安全科及各生产科室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3、公司组织的大检查等活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 4、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领导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 5、群众举报的事故或隐患; 6、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 (四)执行程序 执行公司伤亡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的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必须成立领导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科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领导、安全科及相关业务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长兼任主任。 2、事故的分析处理 必须根据事故和主要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事故和隐患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责任、有处理。 (五)责任追究 1、对造成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全矿所有人员取消安全工资,责任罚款除外; (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取消安全工资,责任罚款除外; (3)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4)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按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责任事故单位按30%进行罚款,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次要责任者,按负次要责任进行处罚; (5)除以上罚款外,其它处罚仍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2、对一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处罚 (1)对造成事故的重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降二级工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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