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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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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致因转化诸环节的分离或不配套而遭致失败。

综合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从总体上讲,这些环境或条件可主要分为政府提供的环境和市场具备的条件这两个大的方面。具体地讲,则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的政府管理与组织协调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的转化决不是一个放任自流的过程,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其中,除政策因素以外,必要的规划与指导、健全的政府管理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在美国,主要的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与协调机构,是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和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技术转让中心”是美国联邦政府以美国航空航天局技术转让系统为基础,联合国防部、商务部、能源部等10多个政府部门成立的。其主要任务是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迅速地推向社会和工业界,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法国的技术创新和转让有限公司则是政府的公共科研机构以股东身份组成董事会,并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专门从事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的公司。该公司可供转让的科技成果,90%以上来源于国内各科研机构,也有少数来自西欧其它国家。

90年代以来,日本在经受长期经济萧条的同时,也在积极地为实现经济的重新腾飞做准备。其中,最主要的举措就是开发新技术、创立新产业,即实现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为此,日本政府从经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高新技术发展重点的选择、科研体制的改革创新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直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都作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充分体现了日本政府在推进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方面所发挥的主导作用。特别是最近五、六年所采取的一些重要举措,更令人刮目相看。比如,199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1997年5月,内阁会议决定实施《变革经济结构与创造的行动计划》;1998年12月日本首相的咨询机构——经济战略会议提出《日本经济的再生战略》的最终报告;1999年1月内阁会议通过了《产业再生计划》,随后日本国会又审议通过了《产业再生法草案》。这些法规都把开发新技术、创立新产业,当然也把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作为重振经济最主要的内容。

日本政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近年来在进一步明确重点科技领域研究总方针、总计划的同时,着手建立多种研究开发制度,以加强对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的宏观管理,还采取一些经济措施对民间科技开发企业进行引导。政府所属科研机构和及其专利,是通过日本振兴协会向国内企业转让,该协会充当通产省工业技术院与产业界之间的中间机构,是科研成果转移到企业的桥梁。另外,日本科技厅下属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是该厅所属的专门从事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特殊法人研究团体,其任务是将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中去。

为促成科技成果的转化,韩国在1974年成立了科技进步公司,其主要任务是将政府所属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进步公司购买政府所属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再将其直接转卖给需要这些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后者可利用这些科技成果去创建新的企业或公司。

事实上,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除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外,各国政府的大量工作还表现在与此有关的组织和协调方面。诸如对科研体制,特别是对国家所属的科研机构进行适应性的改革,以使其在竞争的基础上充满活力;对各类科研开发机构进行分工,使其既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又能进行有效的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统筹规划与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的科技政策,使其不致因政策相互矛盾而产生全局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障碍,等等。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技术创新也好,科技成果转化也好,都必须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以市场需求和市场接受为准绳,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防止过去那种

政府包办和替代市场的弊端,又要避免因政府缺位、该管不管而造成的消极影响。形象地说,政府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一是建运动场,培育和规范市场机制,制定基本规则;二是作裁判员,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做教练员,组织、引导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以及企业和产业发展;四是也做运动员,适当参与市场竞争。这四项中,前项固然是政府的主要或基本任务。

有些学者在相关的课题研究中指出,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工程化、生产到市场化过程的不同阶段,政府与市场起着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越接近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度与速度越依赖于中央政府调控作用的力度;越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市场,地方政府调控作用的力度越大。”此外,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的作用不同:“越接近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的转化越依赖于非市场因素作用的强度,如国家创新基础设施、社会创新文化;越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市场因素作用强度越大,如市场需求、科技型企业队伍。”②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与我们上面的分析并无矛盾的。

二、必要的法律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科技成果转化也同样离不开相关法制的建立健全,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在这方面,科技先进、经济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值得研究与借鉴。

美国自80年代初就连续、多次颁布了有关技术转移的法规。1980年颁布了第一部技术转移法《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明文规定技术转移是联邦实验室的一项经常任务。1986年又对该法作了修改与补充,并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要求建立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从机构设置上对科技转移作了规定。1988年又明确提出并规定进行技术转移是联邦实验室的重要任务,允许实验室与企业联合开发新技术并获得专利权。

英国近几十年来,曾多次修订《发明开发法》。1972年、1978年和1980年分别颁布了《应用研究

合同法》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法规,其目的就在于理顺技术转移的渠道,规范研究开发和技术转化的秩序,限制非法垄断技术。

二战后以来,日本一直把科学技术视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以空前规模开展全国范围的“技术革新”活动,只用了短短四五十年的时间便成为世界第二号经济大国。90年代以来,虽然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不景气状态,但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却没有丝毫懈怠。199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并在该法中明确阐明:“在科学技术上,我国结束了所谓的赶超时代,……今后,必须向未知的科学技术领域挑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性,开拓未来,……必须开发有独创性的科学技术,并以此创出新产业。”1996年,日本政府又颁布实施了《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研究开发的基本方向”:1.研究开发对扩大经济领域和建立高度的社会经济基础作出贡献,有助于创出新产业、飞跃性地发展信息通讯产业的独创性的、革新性的技术;2.研究开发有助于解决地球环境、粮食、能源和资源等全球性问题的科学技术;3.研究开发有助于解决增进健康、预防和治疗疾病、防止和克服灾害等课题的科学技术;4.推进旨在揭示物质的根源、宇宙的各种现象和生命现象等,发现新的定律和原理、构筑独创性的理论、预测和发现未知现象的基础研究③。这些无疑都将为科技发展和科研成果的及时、有效转化提供法规依据和保障。

在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中,韩国也从1972年起就陆续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技术振兴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法》等一系列法规,以规范和鼓励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各国的实践充分证明,健全的法制不仅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屏障,并为激发和充分调动全社会科研开发的主动性、积极性提供法律支持,而且还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秩序、转化行为的重要准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助推器。

三、良好的政策环境

综观经济、科技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选择,其基本着力点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策的保证作用。就是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基本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财力保障。比如,为保证国家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来源,许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都规定了一个与国内生产总值或财政支出额挂钩的百分比,并随经济和财政实力的增长而增长;为保证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很多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用于这方面的支出实行投资抵免,等等。

二是政策的激励作用。比如,美国的科研机构主体在各大学,因此许多大学都成立了专门的技术成果转化单位。为了对其加以鼓励,美国政府制定了“即使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的研究资金而由学校科研机构发明的研究成果,其专利权也毫不例外地属于大学所有”的政策,从而大大提高了各大学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是政策的协调作用。比如,近些年来,科研机构直接与工业企业联姻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并将成果直接应用于企业生产,已成为一种有效的主流方式。为此,1993年美国政府就制定和实施了将国家实验室预算的10-20%用于同企业直接合作的政策,以协调和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姻。在英国,1990有200多所大学建立了1056个与企业直接合作的“合作研究中心”。为加强科学界与工业界的合作,英国自1986年就开始实施“联系计划”,到1995年,这一计划共实施570个项目,投入3亿多英镑。1996年,英国政府又从科研经费中拨出300万英镑专款来支持“联系计划”的新项目,以继续协调、支持科技成果的直接应用与加速转化。

四、转化主体的状况与活力

无论是从科研开发与技术创新的源头、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初衷,还是从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价值的最终实现来看,成果的应用者——企业,无疑都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因为:第一,一项高科技成果的产生,尽管它有极高的理论或学术价值,但当它需要变成产品或需要进行商业性应用时,必然还要有大量的工艺有待开发,而用什么样的工艺又决定了用什么样的设备,这就是常说的二次开发。二次开发的承担者是企业,科技成果真正要转化为产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企业是转化的中心和主体。科技成果在实验室里再先进,效果再好,如果不能实现科技成果到产品的开发与转化,显然也是失败或徒劳的。正因如此,必须让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或成果转化的主体,使从事成果开发前期工作的科研人员进入到后期的技术开发应用过程中去,这才是真正关键的。第二,企业如果对科技成果转化缺乏热情,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外在的压力,没有与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转化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那就将严重缺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础。

据科技部估计,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研成果在3万件以上,省部级的科研成果更多。而在国家级的3万余项科技成果中,只有约20%左右的成果转化并批量生产,其中能形成产业规模的大约只有5%。与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较,他们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则高达60-70%。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显然同缺乏上述的转化环境与条件直接相关。因此,如何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逐步改善和优化我们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环境,就成了推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注释:

①参见1999年7月5日《参考消息》文:《经济发展取决于技术进步和政策》。

②参见2000年2月18日《光明日报》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对策建议》。

③参见1999年7月4日《参考消息》文:《九十年代日本技术创新的特点》。

(责任编辑:郭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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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邵庆国/河南省开封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475002 摘要: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芬兰等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提出了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值得我国国民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借鉴的若干方面。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经验借鉴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使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还应看到,在我国科技与经济结合尤其是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目前的确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既困扰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影响着我国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有数据显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0% 左右。正因为如此,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提升效益就将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重要任务之一。国外一些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做法,对我国是否有借鉴和参考的价值呢? 一、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 1.美国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美国建立了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小企业发展中心得到政府和各方面高度重视和支持,它被明确为非营利性机构,运行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其他收入。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国性网络,成为促进美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社会力量。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手段是通过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支持企业的发展。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联邦政府各部委负责,各参与部委要拿出每年研发经费的2.5%作为SBIR 项目经费支持小企业创新研究。美国国会责成小企业管理局全权负责监管SBIR 项目,以避免各部委在实施过程中各自为政、无法达到资源的整合,使管理过程更加简单、有序。小企业管理局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国会则对SBIR 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SBIR 项目必须经过项目招标、项目评估等程序,中标企业在不同阶段得到相应的资助额。第一阶段:资助额为 2.5 万到10 万美元,资助期限仅为6 个月。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用来开发技术内涵,完成可行性研究。第二阶段:资助期限可达2 年,资助金额一般为20 万美元,最高可达75 万美元,具体情况因部门不同而异。只有已获第一期资助的企业才有资格参选。第三阶段: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资助金额原为25 万美元以上,但现在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企业自找风险投资及其他私人资金来源。第二阶段获资助企业中80%可以进入第三阶段。SBIR 对我们的启示:一是立足点在于推动科研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而不是为了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奖励; 二是将支持对象定格在小企业,这就为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三是建立了以国家研发资金带动民间科技资金的模式。四是实行由各部委的SBIR 办公室分类管理的机制,多部门参与,改变了仅由科技部门参与的状况,有利于全面推动科技发展。五是专家选项,科学管理。SBIR 在运作过程中,一方面依赖全国顶尖级专家学者的参与确定入选项目,从而保障入选项目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依赖联邦政府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结合各部委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入选项目采取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2.日本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为尽量缩短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进工厂的时间,日本政府一方面设立一些特殊机构,在科技成果和企业间牵线搭桥;另一方面,还制定了各项政策和法律,鼓励企业开发应用新科技成果。早在1961 年就设立了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机构- -新技术事业团,并制定了“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等制度。所谓“委托开发”是指新技术事业团在广泛搜集科技成果的基础上,从中挑选出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开发前途,但民间企业又难以单独承担其开发费用的科技成果,作为应用开发课题,交由新技术审议委员会的专家集体审议确定后,委托民间企业进行应用开发。“开发斡旋”制度的具体做法是,新技术事业团广泛搜集优秀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宣传,推动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技术转移主体 第八条技术转移主体是指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等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资金、场地和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 第十三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 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 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共享。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金福兰方传来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南京210042)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现状的基础上,拟归纳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fulan Fang chuanlai (Jiangsu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sci- 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sci-tech work.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o select suiting for local transformation mode. 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tech results and sums up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odels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有待提高。据报道,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约占被转化成果的30%,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0%~70%。现在,如何快速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现状的基础上,拟总结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1.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是有关人员通过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近几年来,江苏省每年下达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科研课题3万多项。其中,通过省科技厅下达的课题在2000项左右,当年科研课题完成率约70%。另一方面,全省在省科技厅登记和申请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每年有1000多项,例如,2003有1268项,2004年有1420项,两年合计2688项,这两年的具体情况如表一、表二所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顾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器科技顾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器吴寿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200001) 摘要:科技顾问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运而生的新型专业服务和新型职业。本文从科技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需要、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的需要。,il述了科技顾问的概念、市场需求和服务内容.并结合案例分析了科技顾问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走对路、做对事、借好力和架好桥四项功能。 关键词:科技顾问科技政策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必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是第一生产力。为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政策。科技政策内涵丰富,涉及面广泛,政策执行又比较复杂,普遍存在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人员获益不多、政策效应不够明显的状况。以上海科技“十八条”政策为例,尽管1998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三次修订,实现了政策内容、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政策的贯彻落实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科技“十八条”政策在推进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的效果还有待进~步发挥,政策效应还待进一步凸显。其原因就在于,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人员不知道如何充分运用好政策。这就迫切需要市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使广大科技企业、成果转化人员在政策的导引下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科技顾问就是以科技政策为指针,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指导企业和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使技术性资产实现最大化的增值。 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仅是技术开发、产品研制,更重要的是将成果变成商品,进入市场,被市场所接受,因而大量涉及资金运筹、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等经营活动。对于科技成果主要载体的科技人员来说,他们比较擅长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经营和管理都有所欠缺,特别是与技术有关的管理比较薄弱,但又是成果转化所必不可少的。怎么办呢?摆在他们面前的有三条路可走:一是自己学。一些科技人员的确是边干边学边摸索,走出了一条成功之道,成为既懂科技又善管理的企业家。但对大多数科技人员来说,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因为他们的性格、思维方式、兴趣特长等,不适合搞企业经营,要改变谈何容易。即使可以改变,他们自己去钻研这方面的知识、培养这方面的技能是不经济的,也来不及。二是请人来做。一些科技人员与学管理的人来搭档,形成互补型的配对,做得比较成功。但是,目前社会上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以聘用到合适的人才。同时,科技企业人员不多,分工不细,即使能够聘用到合适的管理人才,也是不经济的。三是服务外包。科技成果转化中非核心的事务完全可以外包出去,引入科技顾问,一65—2005年仑1日科技成聚竹卵+j转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由外而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承手日。虽然需要出一些外包费用,但比聘请专门人员要更经济,而且叮以获得专、止性比较强的服务。对于大多数科技食qk、成果转化人员来说,聘请科技顾问,解决成果转化中与技术有关的管理fbJ题,是既经济又操作简便的行之有效的,Js、法。科技顾fhJ百,帮助企业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承担企业内部规范化、专业性的服务,为企业寅讲政策、介绍信息、整合资源,在企业与员工之问、企业与利益相关人之问起有效沟通和协调作用。简青之,科技顾问可帮助科技企业、成果转化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走对路、做对事、借好力、架好桥,使成果转化不至于因决策错误、管理不当而走弯路、走歧路,从而促使科技成果得以正常的转化。一、科技顾问指导走对成果转化之路2001年上半年,一位从事服装生意的人看好一项天然植物提取物成果。该提取物具有补肾益精、润肠通便之功效。他想通过成果转化把它变成保健食品,并邀请他的另一位从事服装加工生意的朋友一道参加,组成了一支创业团队。他们将成果变成厂产品,通过了许许多多的检测检验,拿到了’食品许可证,但到现在产品还在仓库里,没有形成销售。他们曾经尝试进入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找代理商、分销商、进大卖场,小范围内做过广告,但因资金不足,企业规模小,收效不明显,随后就放弃了。然后作为中间体,尝试直接做出口贸易,联系了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客户,前后经过了两年的时间,联系一直不断,对方提出的条件一直在满足,但仍没有实现销售。前后四年,投入了几百万元资金,亏损了几百万元。从满腔热情、满怀希望到现在赌着最后一丝希望,进退不得。回过头来看看,他们当初策划不够,走了许多弯路。现在必须判断以后的路是否还能走下去,如何走下去。这可从咨询科技顾问的意见来作出正确的判断。要转化一项成果,必须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法规规定进行成果转化策划:首先要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市场需求、行业特点,进人市场的门槛等;其次,

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汇总与借鉴

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汇总与借鉴 三、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3.1 各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的做法 3.1.1 美国 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收益都位居世界前列,大学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高新技术出现和快速增长的关键。依据美国1980年的《拜杜法案》,关于各高校对其开发的科技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规定,美国各高校均自行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来明确高校与其教师之间就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及管理等问题。这些管理规定作为学校规章,教师进入学校后必须遵守。美国各高校的管理规定,均对教师所可能产生的创造发明的归属做出了明确细致的界定。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职务发明的范围扩大化,只要是利用高校资源或是属于其研究范围内的创造发明其专利权均归学校享有; (2)给予发明人及与发明相关的各主体(即参与具体发明的团队、院系)丰厚的报酬。 斯坦福大学在保证培育人才的质量和科学水平领先地位的前提下,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明确规定大学的科技成果统一由大学的技术转化中心来实施转化工作, 而创造该成果的教职员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可以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价值性的服务, 或者担任独立董事提供价值性的服务, 该服务以一般不超过5年为限。但是创造该科技成果人员不得到企业里兼任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有职位的工作, 否则学校将会劝其退出教师的职位。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创建于1970年,至今已经有累计超过6000项发明的公布, 其中有超过2200个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反应, 技术转化中心执行了超过2600项发明转化, 当中有接近1 500项转化的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认可。斯坦福大学有很多的著名发明, 从好的方面分析, 转化中心已经产生了将近$ 1 0. 3 亿的累积总转让收入。其中有超过$ 8 . 9 4 亿留在了斯坦福和发明者,技术转化中心已经为研究激励基金提供了$ 37 00万。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一共有22名工作人员, 其中8 名律师, 8 名价值评估人员, 主要针对发明进行价值的评估并制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对于技术转化收入的分配政策是: 总的转让收入减15 % 归为转化中心的管理费用, 减去这些开支等于净转让收入,净收入的1/ 3 给发明者, 1/ 3 给系别部门, 1 / 3 给学院。 哈佛大学现行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条例于2010年4月修订,其要点如下: (1) 可分配收入/净收益的定义: 校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公司股份、债券、现金( 不包括资助的研发经费) 中,减去校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包括为申请、维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为专利受让给出的相关费用,在制作、运输或推广成果中产生的费用); (2) 标准收益分配方案:学校对发明人贡献者或作者(这里统称创造者) 采用净收益分配方法,根据经费到帐日在现行条例颁布前后到达日期有两种不同计算办法。如果经费在条例颁布前到账的,管理费占9. 75%,创造者收益占35%,创造者科研经费占12. 7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2. 75%,创造人所在学院收益占17%,学校收益占12. 75%;如果经费在条例颁布后到账的,管理费占15%,创造者收益占29. 75%,创造者科研经费占12. 7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2. 75%,创造人所在学院收益占17%,学校收益占12. 75%; (3) 研发促进基金成果收益分配方案:对于哈佛大学自设的生物医学研发促进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有别于标准分配方案,该方案要求: 创造者获得收益占35%,创造者科研经费占1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0%,创造者所在学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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