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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

(粤交基[____]____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

(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____%,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

3____)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监督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的具体划分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所有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管理办

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指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成立的农村公路监督小组。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终身负责。“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县(区)农村公路监督小组在市质监站的委托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监督工作。

第九条

省、市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须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简称“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十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质监站培训、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2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检举。

第十五条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应配备交通工具、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尺子等检测设备。混凝土芯样送市质监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

监督经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监督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省交通厅每年安排农村公路专项监督费用补助地方,市质监站的监督费用为每年____万元。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的监督补助按在建农村公路里程计算,每公里____元,总数不低于____元。

第四章

职责任务

3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

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二)指导各市质监站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制订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办公室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四)县道、重要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隧道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要项目的具体监督业务。

(五)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质量抽检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质监站报告农村公路质4量动态;

(六)在抽检的基础上,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作为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受市质监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乡、村道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受理项目监督及项目开工许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许可审核工作;

(三)负责原材料取样送检,以及混凝土路面取芯送检工作;

(四)配合市质监站完成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五)参与受监的农村公路的乡、村道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六)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办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工程类别向当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

质量评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市质量监督机构完成。

(一)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评定;

(二)工程质量评定内容。根据市质监站和县质量监督小组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三)无论是市质监站监督还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的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由市质监站完成质量的评定,出具竣工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可将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道和乡道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村道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按《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质监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监督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监督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杭交发〔____〕____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二OO一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

定》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项目,大、中修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杭州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交通局下设“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细则;对投资额较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委托各区、县(市)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市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交通法规、规范、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第五条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补充规定和制度,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理工作;负责本市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本市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室的资质初审

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施工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参与本市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验收,并监督检查主管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履行、设计服务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市社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五)负责对主管监督工程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签发《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意见书》;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主管监督工程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

(六)对本市所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厅质监站报告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本市一般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争端;参与本市重大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参与本市交通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十)负责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市质监站监督范围市质监站主管监督的工程

1.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总长____米以下的桥梁和隧道工程;

____公路总投资____亿元以下____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4.水运总投资____万元以下____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第七条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含兼职)和监督员(含兼职)。各级质监人员必须经上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利为:

(一)严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订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监督工作。

(二)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核验,向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市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三)质量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使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 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 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 2.有报建号介入 3.需特殊介入 (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 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 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 (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 1.介入前有形象进度的工程,约谈建设单位,要求其对已完成的形象部位限期出具验收记录并进行结构整体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 (粤交基[____]____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考核是为了评估和监督工程项目建设中 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本细则旨在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考核的实施过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考核内容 2.1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与完善 评估单位将根据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相关资料,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质量手册的编制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具体、详实; •相关程序文件是否齐全,并与质量手册相衔接; •质量管理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2.2 质量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评估单位将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制定过程,并考 核其是否得到实施。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质量目标的设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达到性和可衡量性; •质量目标的分解和落实情况; •相关质量目标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2.3 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 评估单位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质量检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质量检查结果的记录和处理; •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质量验收结果的记录和处理。 2.4 问题整改与预防措施的实施 评估单位将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评估,考核问题整改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质量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记录; •问题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评估单位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考核: 3.1 文件审核 评估单位将对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其是否符合要求。 3.2 现场检查 评估单位将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和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目标的实施情况、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的执行情况等。 3.3 文件抽查 评估单位将随机抽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文件,检查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责主体。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队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做好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数据。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内容,明确检查的要求和方法。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进行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1.1为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目标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质量保证体系 2.1房建项目部按岗位职责分工实行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为了更好的协调各部门工作,有效控制工程质量,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各监理单位总监 2.2房建部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2.3责任划分 (1)房建项目部行政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房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3)房建项目部工程组、技术组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4)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2.4工程组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及日常检查工作。 2.5技术组对质量工作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节质量目标管理 3.1工程质量目标为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标准均为合格,争创优质工程。 3.2工程开工前,现场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结合本工程的特点,按照房建部创优工作计划,制定保证措施并认真落实,并报建设公司备案。 第四节工程质量管理 4.1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工作。对政府监督部门提出的施工质量整改意见,现场负责人监督监理单位、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应及时报监督部门备案。 4.2监理单位、承包人须建立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报房建项目部备案。

现场负责人监督监理单位、承包人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 情况。 4.3建立房建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人档 案,报建设公司总工办备案。 4.4根据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按照监理规定时间将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报房建项目部 备案。 4.5实行材料准入制,监理单位审查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对暂估材料、路用材料、商品砼、防水材料、钢材、空调等材料设备在通过监督备案的前提下,征得房建项目部意见后再审批。 4.6技术负责人监督监理、承包人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编写总结报告。 4.7现场负责人参加隐蔽工程的分项验收,监督监理单位的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并履行业主签认手续。 4.8房建项目部对质量管理实行日常巡视、质量抽验、拉练普查和阶段检查等办法。 (1 )施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通过日常巡视,监督、检查监理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应留有记录(见附表1),定期进行汇总。 (2)拉练普查:监理单位每月组织拉练普查,房建项目部、监理单位、承包人有关人员参加,对所有在施项目的进度、质量、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进行检查,并应突出检查重点工序和重点部位,同时要做好检查纪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 1

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工程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域外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及开展本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等。 检测机构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 2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8年11月3日水利厅浙水政[1998]712号通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办发〔2015〕51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工程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域外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应向工程所在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及开展本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等。 检测机构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细则范本(最新3篇)

工程监理细则范本(最新3篇) 制度,是大家约定俗成的规矩,对于工程的监理工作,为了进展顺利,需要设立合理的规章制度。那么,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为了帮助大家 更好的写作监理细则,山草香整理分享了3篇工程监理细则范本。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确保文书制发、处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公司内部资料 的安全性、完整性,促进与提高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充分发挥文书在各 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2、文书管理范围包括:一般性文书(通知、公告、提案意见、会议纪要、总结汇编)、行政人事部发文文书(学习资料、各类简报)、宣传资料、各类应存档的图表、其他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文书资料。 3、除通知外,一般性文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务必标有页眉页脚, 文本资料可根据文书具体资料进行调整。 4、根据文书性质进行编号整理,定期对文书进行归档整理,持续纸 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的同步更新。 第二条制度规范 1、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及上级安排,起草编写内部公开文书,张贴公 示学习。 2、按照文书管理范围,行政人事部的发文根据需要填写《发文簿》,所有文书原稿均由行政人事部分类存档备查。 3、行政办公室发出的学习文书,需附上学习进度表;阅读者需认真 学习并签名备注。

4、按时间、资料等降序排列,整理归档,坚持平时归档与年终归档 相结合,对照编号列出整理清单。 5、根据文书的时效性和保存的价值性,对文书进行整理销毁;须上 级审批同意,方可销毁。 6、办公室负责人为第一职责人,若发现文书丢失,办公室人员务必 查明原因,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若未查明原因,则由办公室负责承担。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条流程设计 起草文书→填写《发文簿》(需要时)→张贴→存档→更新目录(纸质 档与电子档)→借阅→清退→审批→销毁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地保护 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范围 本规定所指工程项目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公司在工程项目的设计、 实施、竣工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图录像等。其主要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附件,劳务分包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工程预(结)算书,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图纸,往来公函,传真,会议记录,委托书,开工报告,请款报告,技术资料,主要设备材料估检报告,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等。 三、资料员及其职责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相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基层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基层政府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

的工程进行处罚和整改;协助依法处理建筑施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计划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突出重点,强调风险防控,重点关注安全隐患、关键节点、重要工程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抽查、实地踏勘、设备检测等方式,全面了解工程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罚款等措施,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监督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和建设工程质量信息。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监督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3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寸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卖油町!!J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B检测活动管理 第七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2007-04-17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质量通知 编号:青建管字〔2007〕21号 索引号: 标题: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细致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平安,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托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托付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平安、运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其次章监督机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依据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依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 第九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条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托付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二条刚好、照实作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和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参和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驾驭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刚好总结、沟通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阅历。 第十四条参和组织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评比。 第十五条参和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六条受理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觉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实行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等强制性措施,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收取以下质量文件(资料): 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4、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书;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7、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 8、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对经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程序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告知 其次十条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监督机构应依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明力状况,制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其次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的基本状况; 2、监督人员的组成; 3、编制依据; 4、监督程序; 5、监督内容; 6、监督形式; 7、监督方法; 8、监督措施; 9、告知事项。 其次十二条监督机构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工程变更状况、实际质量状况和监督检查发觉问题的状况刚好调整《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 其次十三条监督机构应结合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状况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基建管理实施细则3篇

基建管理实施细则3篇 【第1篇】基建工程现场变更、签证监督管理细则 基建工程现场变更、签证监督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与监督,明确责任主体,规范施工单位变更、签证的合理性,有效地控制投资,避免重复计算工程量等事项的发生,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程签证时,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定额与清单相符。 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上报给监理的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量,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按多报部分的工程造价另加签证单总造价的10%进行处罚,并在签证单上加注处罚金额; 三、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审核。监理审核的签证内容和工程量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按差额部分的工程造价对监理进行处罚,并给监理下发处罚金额通知单; 四、工程监理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基建处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对监理审核后的签证内容和工程量进行复审核,现场代表必须对签证内容和工程量进行核查,做到签证工程量和内容准确无误后上报基建科科长。如发现与实际情

况不符,发生一次扣发当月奖金,依次类推; 五、基建科科长接到现场代表上报的签证单后,分发造价审核人员对签证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审核后签发。 六、凡按程序签发后的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应及时交由基建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封存,不得由个人保管。 【第2篇】基建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基建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酝酿、立项、施工到竣工使用整个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必须进行整理立卷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像、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基建档案管理细则: 基建档案管理细则【1】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档案管理,促进基建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基建档案材料齐全、真实,根据国家有关基建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施工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竣工、审计、保修、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2、项目管理科负责全处基建档案管理工作,校园建设处在项目管理科设立档案管理员岗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地处华北平原,东临渤海、内环京津,西为太行山,北为燕山,燕山以北为张北高原,是中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下面为大家带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快来看看吧。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全文: 1总则 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 (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2.5《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应有2名(包括2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2.6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3.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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